请不要把中国变成伊拉克!——从福建南平3·23凶杀惨案说起
[今夜,我难以入眠……]
世人皆知了:3月23日7时20分左右,正逢孩子们上学时间,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一名中年男子手持砍刀行凶,酿成13名小学生8死5伤的惨剧(截至当日11点)。受伤孩子目前正在南平中医院和市立医院全力抢救。行凶者已被警方拘捕。据悉,凶手是一名被辞退的社区诊所医生,疑似精神病患者。
凶杀案到处都有,不足为奇。但像南平这样的以小学生群体为对象的凶杀案,却是鲜有耳闻。此虽属个案,但,却不得不引起我们深刻反思和警醒。因为,这个凶杀案表现出了一种不同于一般凶杀案的令人不寒而栗毛骨悚然的极为独特的恐怖性:类似于伊拉克人肉炸弹那样的“无差别杀人”。
请不要把中国变成伊拉克!
我们决不能容忍我们的社会成为伊拉克第二!
“无差别杀人”的典型特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没有具体仇怨,他可以随机选择作案目标,想杀谁就杀谁即可以滥杀无辜。因此,“无差别杀人”的恐怖性在于每一个人都成了潜在的受害者。这种“无差别杀人”,彻底颠覆了传统社会“冤有头,债有主”的伦理规范,是现代社会由于公平正义的缺失而导致个体人性泯灭人格畸形发展的极端产物。因其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了潜在的受害者,故,它就使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失去安全感从而生活在恐怖之中。因此,任何一个人和社会都不能对它掉以轻心。
我们必须追问:“无差别杀人”现象何以会在我们的社会出现?要回答这个问题,很显然,必须从“无差别杀人”者的心理动机着手。
那么,“无差别杀人”者的心理动机是什么呢?我们还须回到社会。因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滥杀无辜”是不可能的。杀人,必须是“有理由”的。
那么,“无差别杀人”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
毫无疑问,“无差别杀人”的理由与一般性杀人的理由是一样的——仇恨——被伤害者的心理极度失衡。
若止于此,则毫无所得。因此,我们必须继续追问“无差别杀人”与一般性杀人的理由的具体差别之所在。
毋庸置疑,“无差别杀人”与一般性杀人理由的具体差别,就存在于它们的具体特征之中。
一般性杀人,因其有具体的“仇恨”目标,故,它是针对具体当事人——施加伤害者——的一种报复性行为;而“无差别杀人”,因其没有具体的“仇恨”目标,故,它是没有具体“仇恨”对象的一种报复性行为。这种没有具体仇恨对象的报复性行为即“无差别杀人”,其矛头是指向社会的。换言之,“社会”是他的仇恨对象,亦即,“社会”伤害了他,对他犯了“罪”。
因此,“无差别杀人”在我们社会的出现,是非人格主体的“社会”伤害即对作案者“犯罪”的结果。
至此,结论已经非常清晰了:我们这个社会是“有罪”的。
而一个“有罪”的社会,需要它的所有成员“买单”。
更为恐怖的是,一个“有罪”的社会,它伤害的不可能是一个人,而很可能是某一群人(主要是弱势群体)甚至所有的人。这样,就使得某一群人甚至所有的人,都成了潜在的“无差别杀人”者。
每个人都不是无辜的。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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