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办案不公,导致司法不公,己经逐年呈上升趋势,它必将对党和国家的威望造成不好的影响,是到了必须加以重视的时候了。我国现有的政法部门、纪委、监察部门都归当地党委、政府管理,工资、财务都归当地财政开支,往往使他们不能够依法独立的行使权力。这种现象不能延续下去了,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 将属于国家利益,涉及国家应统一监管的部门,收归国务院(当然包括人事、财务〉。将法官的任命权收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央政法委提名)。 将 各级纪委收归中央纪委统一管理,而中纪委只对中央政治局承担责任,各级监察部门收归国家监察部管理,,监察部只对国务院总理承担责任,由中纪委,监察部、全国人大,共同组建国家制度监督管理委员会(归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来共同监督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授予他们司法监督的权力(可以类似于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做到统一分工,分别办案,统一运转,各施其责,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增加了威慑力,重要的是,哪里有挑战党的意志,国家权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那里就有他们的身影及时出现,制止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任何违法情况一出现,就会被消除于萌芽阶段。。把原来由地方政府财政开支的费用统一收上来。划归中央财政开支,这样各级政法部门、纪委、监察部门所受干预少了,才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最重要的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对监督管理失职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责任更加尽职尽责。不用动不动就需要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做到各施其责,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增加了威慑力,使任何人在犯罪前都要三思而行。这样各级政法部门、纪委、监察部门所受干预少了,才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党章写得很清楚,党领导人民制订了宪法,他体现了党的意志,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各种方针政策能够被全部执行,实质上就意味着党的意志得到了体现。
我国现有的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国土等),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党的纪律委员会、监察部门、政法委的负责人,都归当地的党委、政府管理,他们的人事任免权,由当地的党委和政府负责任命,工资、财务等归当地财政开支,在这种条件下,他们根本不能够依法独立的行使自己承担的监督权力。我的老师曾经代理一件案件,非常能说明此问题。这件案件是由于当地政法委书记拍板定案,导致明显错判。我老师不服,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他的意见,发回重审。可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说,这是上面定了调的事.,他们也无能为力,因为他们的任命权归政法委书记(我老师己写在他的文集里,很快就会出版)。一个省辖市的政法委书记,敢公然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并且能取得胜利。这件事给我们的警示是,他挑战的是党的意志,国家的权威,法律的尊严。他的这种违法行,为什么不会受到处罚(事实上,这种情况对一个国家,是绝对不能允许存在和发生的),这是国家的悲哀,是我国对监察管理部门地位的设立不当造成的恶果。是诸侯割据的例证。但是制造这种诸侯割据的根源,源头起因是国家对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违背了设立监管部门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党的意志,国家的权威,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得到全面、不折不扣的执行,就如同一部机器,如果这部机器的运转在什么地方发生故障,立刻会被发现,并立刻就会得到修理,使其能够正常运转。这才是我们设立监管部门的初综。
基层法院办案不公,导致司法不公,行政管理部门胡乱行政,行政不作为的乱象,是导致上访逐年呈上升趋势的根源,它必将对党和国家的威望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和睦社会的建立,现在己经到了到了必须加以重视,和改进监督管理方法的时候了。《温家宝总理语重心长的说,来上访的人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是有冤屈的,应该从更深层次来考虑》。而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源是,挑战党的意志,和国家权威的违法行为,没有人来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能够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这才是他们敢枉断法律的根源。这种现象不能再延续下去了,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
将属于国家利益,涉及国家应统一监管的部门,如国土,劳动保障等类似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收归国务院(当然包括人事、财务〉。将法官的任命权收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央政法委提名)。 将 各级纪委收归中央纪委统一管理,而中纪委只对中央政治局承担责任,各级监察部门收归国家监察部管理,,监察部只对国务院总理承担责任,由中纪委,监察部、全国人大,共同组建国家制度监督管理委员会(归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来共同监督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授予他们司法监督的权力(可以类似于美国的联邦调查局,或香港的廉政公署)。做到统一分工,分别办案,统一运转,各施其责,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增加了威慑力,重要的是,哪里有挑战党的意志,国家权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那里就有他们的身影及时出现,制止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任何违法情况一出现,就会被消除于萌芽阶段。。把原来由地方政府财政开支的费用统一收上来。划归中央财政开支,这样各级政法部门、纪委、监察部门所受干预少了,才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最重要的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对监督管理失职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责任更加尽职尽责。
应该对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明确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护人,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作为国家公诉人担负责任重大,他们的定位是,监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政府、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家制度监督委员会,自觉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如果发现挑战党的意志,国家权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行为,就必须立即出面诉诸法律,责成其纠正。以此来维护党的意志,国家的权威能得到具体实现和保证(检察机关的定位不明确,是造成其监督不力的根源)。因此,将检察官的任命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央政法委提名)。最重要的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对检察机关失职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责任更加尽职尽责。
人民法院在国家体制的设立中的定位和地位是十分清楚的,他们只不过是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工具,因此,他们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只有执行权,而绝不能具有自由裁量权。将法官的任命权收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央政法委提名)。最重要的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对法官违法裁判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官对自己的工作责任更加尽职尽责。
以上,只不过是建立起了一套用于监督管理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机制,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错案追究制度,行政不作为的追究制度,行政乱行政、监管失职的追究制度,只要有问题出现,就一定要有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法律代价。而这些必须要用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因为,在人们的自然需要的无限与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的薄弱以及外界物质条件的不够丰富之间的巨大差距,它导致人们的自然性情的自私性,这是不可能用纪律和道德形式就能约束解决的)。古人有一句名言,水至清则无鱼。但是,通过这样的作法,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他的产生。 传说刘兴元到四川任省委书记时,毛主席写信叫他去武候祠看—看,那里有一副对联出自四川盐巡道使赵适,对联如下,不审势即宽严皆误,从古知兵非好战。能攻心则反则自消,后来治蜀要深思。让我们…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进步共同来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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