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法是法在”
卢梭说:“要为人类指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有人认为是哲理。有中国百姓从切身感受中总结说:“不守法未必不懂法,懂法未必就信法。信法是法在”。这后者未尝不是至理名言。
在中国,为什么要信仰?作为问题,古今从来即使并不多乖而复杂,都总是很难解决好的。也许,百家争鸣而一统为独尊孺术,超长期封建化的思想心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皇上至尊,皇权至上,皇位至高,皇威至大的信仰传统,让我们世世代代就知道信仰着“这一个”了。即如并不久远之前,我们还在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领袖一呼百应地奉为神明,摘念着他们的口述、文句做成语录,念为行动的指南、永恒的真理;征引之繁,深信之真,指用之广,附会之强,回想起来,还让人深感“金口御言”的高迈卓绝。以至于欢呼毕“抓纲治国”,实行了改革开放,许多人还是心存魏阙。然而,这也能说明,我们并不是一个缺乏信仰传统的民族。
从商鞅变法要立木取信,到100年前中国封建王朝行将就木时,“中国之新民”开始懂得“法者,所以保护权利维持秩序与社会并存者也”,再到公元1999年代世纪之尾,把“依法治国”写进改革开放、同世界接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国法——修订宪法。国家法治还要面对起点时要解决的问题。民众为什么难对法律予以内心信仰,尽管任人尽知:没有法律信仰,哪来法律的威信、尊严;没有法律信仰,哪来尊重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没有法律信仰,哪来对人际关系原则诸如诚信之类的心理认同;没有法律信仰,哪来个人对国家的忠诚、热爱的行为肯定。而时至今日,令人费解的是媒体上依旧罕见法律信仰的呼声。倒时不时地有“老调重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以法律为武器,讨回了公道”。长期以来,为什么法律一直被人视作武器——工具?吴兆民先生说得对,这个工具落在贪官手里,那是换钱的;落在昏官手里,那是胡闹的;落在清官手里,那是向皇上尽忠的。贪官、昏官只知为自己,顾不了皇上。清官忌“水”覆舟,所以也顾及一点民,民还得指望“大老爷明鉴”。这历史已明明白白地表述了一个基本事实:法律用作工具,那是老爷的意志和老爷存在的标志。换言之,有老爷,就实际难能有法律。工具是老爷的,当然要信老爷不信老爷的工具。时下还有一种现象,实施一部法律,得由政府再发布贯彻落实通知、做实施执行规定,法律效力要有政府“保障推动”。法律作工具,总得有手握着才能使用。手腕一翻,一次不公正的司法遭遇,可能会抵消一个人所有的普法成果。法律精神缺席,当法律被民众认为是靠不住的工具时,即使民众脑子里装满了法律条文,法治社会也只是一句空话。法律信仰缺失,结果必将导致出现一个多规则而少秩序的社会。
法律必须被信仰。卢棱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真实生命来自被真正信仰,不被信仰,法律就不会有活的生命,因为它的符号意象和心理暗示作用已失去了内在生命力,遵从法律不再是人心的真正需求,法律也离开了正义本位。
光呼喊着学法懂法用好法,却难闻把法律当作“神明”加以信仰的呼声,更不要说让多数人心生祈念虔诚信仰了。怪乎哉!法律的保护规范作用本在于其道德基础之上的社会共同经验才获得认可的,是最基本的道德。离开法律信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再者,“法律即颁布,则以全体人民普知为推”的法理原则也同样失去了依存基础。“依法治国”,法不能至上至尊,法又不如人的权力权威,凭什么“依”它呢?因此就连靠它吃饭的人也不拿它当回事。见报载:浙江,民告官,申请了“证据”保全,“证据”仍被摧毁;数百村民庭上作证、出示有录像和照片等各种有效证据,一审竟被驳回诉讼;二审虽胜了诉,4个月后判决书还送达不到当事人手中,连一张法律“白条”也没弄到,不要想获赔,连说胜诉都无凭。安徽,官对官,就同一事实,工商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法院予以撤消,工商再下,法院再撤,工商再下,凡三四次。工具,玩玩而已。法律必须是神圣不可冒犯的,冒犯它定要电击雷劈天理不容,定要不得好下场;不这样,政法委书记还会把法放在案头顾凶杀好人;用法者还会乱收费、乱罚款、乱敛财而屡禁不止,不断“出现反弹”;掌权者还会把成百万成千万的钱随意装兜拿回家后,再上台叫喊反腐败;执法者还会让你处女卖淫,伸冤者入狱,圈地卖钱,安居者流离失所;打工者还会白干活不得钱,要讨个说法连人影也找不着,直到国务院总理出面帮着讨工钱;富豪们还会等到国务院总理质疑了才肯去缴点个税,……。法不能是棍棒拿来就用于打架或自卫;不能是民航班机、旅游专列,买了票就能坐上去游玩;不能是小口径步枪、气手枪打准了就当比赛冠军;更不能是破铁铣即可拿它去开荒也拿它去铲屎。
我们知道,法治有理念和制度两个意义层面,理念层面必须完成启蒙、信仰;制度层面必须完成设计、构建,方有法治可言。法治的本质在保护多数人的共同权利最大价值,消除价值冲突;法治精神的主旨即是崇尚、信仰法律,“依法治国”,治国者必要先受治于法,并且主要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如是,才可能有公民的自省和觉悟。法律信仰又是以公民意识为基础的,没有公民意识的自觉、成熟,法律信仰终是奢谈。所以,法律信仰,归根到底是法治环境的文化建设。只有文化才能真正寻找共识,确定认同;也只有文化才是稳定的生活方式。但新文化却不可能随新制度同生共长,因此,宏扬宪政文化应该成为培育法律信仰的首先步骤。毛主席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那么,宪政文化的核心就是推动“官本位”转换成“权利本位”,把公民从“服从义务”地位提升到“维权守序”的高度;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个人私权力乃是步骤首选,这是因为,如孟德斯鸠指出的那样:“源于专制条件下官僚的无限威势是无所谓法律的,执法者本身就是法律。”中国宪政文化建设,历史上都是自上而下的精英推进路径,举步惟艰;今天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有了多大改进,是不是宪政文化建设的主要障碍?历史的教训是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也推翻了《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废除了共和也废除了《临时约法》。
如我们的执法者、司法者不仅是法外之身,而且时不时以法自居、作法象征,头脑中根本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甚至守法的观念,“普法”这个圈是以法律信仰为半径才可有效规划的,半径等于零,说圈划了多少、多么大有何意义?法律永远是没有灵魂的工具,普了再多的法,也无异于唐·吉诃德仗痴行侠;远离了法律信仰,立了再多的法,与阿Q一遍遍努力把“O”画圆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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