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消息题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诉法写明保护人权”(《新京报》),说的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刑事诉讼法,从新闻的内容看,讨论的主要焦点并非标题所言意思,但报纸编辑和新浪编辑把此作为吸引眼球的卖点摆在开宗明义的位置。记者写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审议,委员建议法律明确保护人权。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他建议修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他解释,这种表述与宪法‘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是一致的。他并分析,‘人民’一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作为体现程序的刑事诉讼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保护人的权益,或者是保护全体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正当权益。”(《新京报》)
看完此段,草民顿觉大惑,任茂东委员要高喊“人权”没有不妥,但把“人民”作为“人权”的对头要除之而后快就令人费解。& }! N5 ~" R! I' |3 L
首先,任茂东委员说“‘人民’一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的时候,可能因为激动而忘记了一个基本的常识,任茂东委员的职衔的全称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瞧瞧,“人民”二字出现了两次,难道说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任茂东委员的逻辑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
再推而广之,任茂东委员本身的职衔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人民”二字,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在任委员看来,别人称其为“人大常委委员”是不是也缺乏“严格的法律概念”?
要在“法律”、“司法”的范畴去掉“人民”二字,任委员还真不是开头的。也是在《新京报》这个平台上,12月4日,《新京报》刊登了一则报道《法院组织法将出台 专家建议人民法院改名法院》。3 K' M) b0 L" ~4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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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新京报》的相关报道中的相关发言者,一位是“著名法学家”、一位是人大常委,档次都不低。
贺卫方 先生当时说“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新京报》)
贺卫方 先生的思路是法律、法院、司法是精英们的专利,如果把“人民”二字掺和进来,就打掉了精英们的“专业”和“严肃”。而任委员的思路是,“人民”与“人权”一比较,“人权”有“严格法律意义”而“人民”没有,归齐了还是“人民”与法律不搭界。+ v1 z, l6 o" R$ w! D
但作为全国人大常委的委员, 任茂东 先生在引用《宪法》关于“人权”的表述之时,不知是何故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中无处不在的“人民”忽略掉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以《宪法》为上位法,“人民”二字在《宪法》中具有不可忽略、不可动摇的地位,怎么就“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了呢?! f9 C0 Y1 C# z
说一千道一万,还是有些人,特别是精英们对“人民”二字太过敏感,觉得太过刺眼。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在谈论法律的时候应该首先懂得对宪法的敬畏,我们是在完善一个制度,又不是改朝换代,干嘛要急着去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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