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开始热议的“国进民退”这个话题,是由一对名词和一对动词组成的:“进”和“退”是一对动词,它们没有任何文字和逻辑方面的毛病,今天暂不多谈,;“国”和“民”是一对名词,严格讲,是一对名词的简写,这一对名词就是“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也可以说是这对名词的一些近义词对,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
“国进民退”话题中包含的这对名词,值得先从文字和逻辑上“咬文嚼字”来想一番。
既然“国进民退”中有“国”有“民”这样两个很严肃很庄重的概念,我很自然地想到了很严肃很庄重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七条是这样的: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的第十一条是这样的: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可能我对宪法学得不够精细,还没有在宪法中读到“民营经济”或“民有经济”、“民营企业”一类“民”字打头的描述经济性质的名词。
咬嚼的结果就是“国进民退”中包含的“民营经济”这个词用错了,错在和宪法的说法不一样,也和中国大地上的实际经济活动不一样。请注意:“民”绝不等于“私”!虽然“民”中包含“私”。 而“国有”倒是可以等于“民有”。不应当把私营经济说成是“民营经济”!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有的说法和应当有的事实应当是“国进民进”,不应当有“国进民退”的说法和事实。说到这里,很自然地想起今年一位担任较高职务公务员的那句悖论——“你到底是想维护党的利益还是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他把本来具有一致利益的“党”和“百姓”对立起来了。
所谓“国进民退”应当说成是“国进私退”,不用简写的方法,应当是“国有经济进,私营经济退”。
咬文嚼字之后,有时间再来进一步谈文字的内涵。大家也可以去读紧挨着我这篇文章前面的那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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