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国企及土地的全面私有化意味着国体根本之变
不修宪而推行国企和农地改制,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近期,世界银行呼吁中国立即实施对垄断国企的全面私有化改革。国家发改委也立即推出“新36条”予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业上表现为土地的公有制,在工商业上的表现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业上表现为土地的公有制,在工商业上的表现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
在目前,在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未予废除的前提下,由行政部门推行国企和土地的私有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意味着国体根本之变。
对此,全国人大有必要释宪,国务院法制办也有责任予以解释。
因此,今年内要实施和推行这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务须请有关方面先完成“顶层设计”————修改现行宪法。否则,这不是推进改革,而有违现行国家体制。
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确实具有重大弊端,亟须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
当务之急就是必须限制政府行政部门目前所具有的独立于立法和司法之外,甚至超越其之上的极大行政权力——例如对国企擅自实施违宪私有化,而几乎不受任何监督的权力。
因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当实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互相监督和制约:
(1)全国政协应充分发挥建言、立言以及以委员言论监督行政的职能,
(2)全国人大应充分发挥立法、释法、以及弹劾行政部门违法行政的职能,
(3)最高法院应具有根据国家宪法纠正行政部门——例如发改委制订之违宪政策——违法行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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