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一词过去曾被广泛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无需进行概念的界定,且似乎人们都能理解的词。“人民”之所以能被广泛的使用,那是因为这是在一个属于人民的时代。然后,这些年来,“人民”一词不仅存在争议,而且还被人质疑,“人民”一词也被用得越来越少了。“人民”遭争议和质疑,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人民内部的分化,是一部分人为一己私利背离了人民,并正在走向人民的反面,并且需要通过颠覆“人民”来欺骗和控制人民。一是来自人民外部敌对势力的进攻,他们要通过否定“人民”来分化和瓦解人民,从而剥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他们千方百计要颠覆“人民”,最终就是要颠覆人民。
首先是在概念上剥离“人民”与人民的对应关系。他们找到了一个新词来替代“人民”,这就是“公民”。由此产生了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人民”一词自古就有,近现代“人民”被冠以政治范畴,政治与政权紧密联系,“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时代所追求并一部分践行了的政治目标。转型接轨之后,经济权利向社会开放,政治权力向少数人集中,发展生产力成为第一目标,剥削和压迫人民变得可以容许,“人民当家做主”也降格为次要目标予以架空。于是引入“公民”概念。公民”是法律的范畴,法律为政治服务的。“公民”的范围要大于“人民”,因为它包含了“人民”所代表的绝大数人,和反人民的极少数人。可见,用“公民”可以模糊人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可以掩盖阶级矛盾,模糊阶级概念和日益加剧的阶级差距,直接为否定客观存在的“阶级斗争”提供理论和法理依据。
其次,是在政治上去“人民”化。政治上的去“人民”化,不仅去“人民”的概念,还在行动上去人民化。在很多法律条文中、政治文本中少用或不用“人民”一词,进而用“公民”加以代替。在行动上一是组织脱离,这是混进人民内部或是人民内部中的蜕变分子与人民进行切割,如“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就是典型的例子,就是把党和人民的关系从组织上、政治基础上进行切割。二是不为人民服务,而转为为资本服务,并从法律上颠覆“为人民服务”。典型的例子如“济南审判”中检方所说的:“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就是“为人民服务”就是为他人服务,这从法律上宣告了“为人民服务”为非法。
再次,在文化上颠覆“人民”。淡化对“人民”的认识,转移对“人民”的认知,消除对“人民”的情感。指责“人民”为政治标签和阶级标签,质疑“代表工人和农民的言行就是在代表人民的利益”。“同志”本是人民内部的广泛称呼,通过细分“同志”不见了,通过代称消弱了“人民”这个概念的影响力。一是以官位称呼,如某局长、某书记等;二是以职位称呼,如某老板、某经理等;三是以从事行业来称呼,如保安、服务员、小姐等,甚至还有称“打工的”、“扫地的”等;还有称兄道弟甚至带黑社会倾向的称呼,如某老大、某某爷、某大哥等。这些称呼,既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也是思想意识反映在文化方面的质变,和在认识上的混乱。
而最为根本的颠覆是在经济上夺民权利、与民争利。生产资料是权利的根本和基础,因为公有制,人民掌握了生产资料,所以人民能当家作主。而私有化,占大多数的“人民”失去了生产资料,不仅失去了当家作主的权利,甚至还失去了工作岗位,沦为下岗失业群体。而少数掌握资本的“公民”,成为社会的坐上宾和剥削人民的主宰者。私有化还分化了人民,使人民内部产生了有差别的不同的利益群体,这让“人民”这个整体千疮百孔,零乱破碎,为对“人民”这个概念的质疑者、反对者找到了更多的理由。那些鱼肉人民和敌视人民的人,更有机会,也加方便地与民争利,在拆迁征地时也无需考虑“人民”利益,面对群体事件可以更多地动用虚伪法律掩盖下的暴力工具,而无需考虑“人民”的意志。因为,那些被掠夺的对象已不是“人民”,至少已不是他们认为的“人民”了。
然而,“人民”这个概念可以被颠覆,但私有制下的阶级依然存在,这个占大多数人口的阶级群体还存在,正是他们在创造着社会财富,创造着人类历史,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所以人民是颠覆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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