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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终结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话语权(五十九、六十)

陈世清 · 2014-09-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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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土地全部国有化,使农村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土地所有制并轨,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解除国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产权瓶颈,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发展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使农村享受和城市同等国民待遇、消除城乡差别的基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许小年:“要从立法上明确农民个人的产权,取消集体所有制,土地才能入市。现在农地入市,流通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解决不了问题。我在湖南做过调查,农民自发组成了合作社,他们反映,合作社发展中最大的问题是得不到银行融资,不能用土地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因为农民只有土地经营权,没有所有权。银行问他们,你贷款还不了的时候,我能卖你抵押的土地吗?如果不能卖,我就不能接受土地作为抵押品。所有权是绕不过去的,市场经济一定是以个人所有权作为基础的。土地制度改革推不动,原因就是政府与民争地,政府与民争利。”⒀本人认为,解决政府与民争地、政府与民争利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是农村土地私有制,而是农村土地国有制;只有农村土地国有制,才能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与保障农民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在对称经济学——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经济活力相对称的经济学看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是从农村土地入手;不但要从扩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入手,而且要从明确土地所有权入手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是城乡土地产权一体化,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说,城市工厂的公有制必然要求农村的公有制与之配套,那么,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必然要求农村土地国有制才能成龙。把农村土地全部国有化,使农村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土地所有制并轨,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解除国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产权瓶颈,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发展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使农村享受和城市同等国民待遇、消除城乡差别的基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明确。“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农村土地产权明确,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在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时,可以从法制上有效避免农村土地经营权吞并所有权、使农村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杜绝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经营权扩大之间的不对称形成的、供“正经歪唱”的政策漏洞与寻租平台。确立农村土地国有制是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出台必要的法制前提与配套措施。

  解决三农问题,要用市场经济,而不是用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来定位“三农”问题,把“三农”问题看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环来解决。目前从执政党和国家政策可以决定土地承包期长短来看,在事实上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农民包括其村社集体组织并不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这种理论(含法律)和事实之间的不对称,使农村土地产权处于模糊状态。而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之一,是产权明确;所谓产权明确就是明确产权主体与产权边界。首先是明确产权主体。产权主体无非是个人、集体、股份制、国有制。鉴于我国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土地分给个人的土地私有制根本不可能。而股份制的前提是私有制,土地私有制不可能,土地股份制也就不可能。由于村社集体组织的临时性、可变性,所以由村社集体组织作为产权主体,将造成主体不确定、主体缺位。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同时由于国家的至大无外性,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的边界明确。也就是说,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农村土地的产权明确,使农村土地成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适格的基础。农村土地产权明确,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村土地国有制可以为农村市场化改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土地所有权国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互为前提、提高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层级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权灵活性的程度相辅相成,农村土地国有制可以在加快市场化改革、搞活微观经济、搞活农村微观经济的同时,保证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避免土地流转化演变成土地私有化、变相私有化、土地资本化,避免土地资本化造成的“圈地运动”使农民流民化、赤贫化,根除中国几千年来因土地私有、土地兼并引起两极分化、朝代更迭的源头。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农村的基本建设。农村的基本建设,包括信息化建设与知识化建设。前者主要指信息高速公路,后者主要指农民的文化素质提高。这两方面只有政府投入才有可能做到。政府所要做的,是在把土地全部国有化的同时,投资农村城镇化必须的基础设施(主要是信息高速公路与交通、水利、水电、学校、医疗保健设施)建设,并通过小额货款,扶持农村创业工程。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使农村土地使用纳入国家宏调的一盘棋中,以实现整体规划。通过加大对农村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和农村创业工程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和农村劳力的效率,解决农村大量的实际失业问题。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统一土地产权归宿是统一管理的前提,统一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前提,规范管理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土地国有化,为严格控制土地实用,避免扩大土地经营权演变成官商勾结的新一轮圈地运动、新一轮两极分化的源头提供法律依据。实际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使用的制度,不但对于农民产权有名无实,对于集体来讲,土地所有权也十分虚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虚弱的产权“主体”在各地政府面前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使自己能转干、提拔,不少农村干部迎合上级行政领导的口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使农村滥用土地、耕地、良田近乎失控。如果促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这种情形肯定会更严重。产权模糊与产权主体弱势地位的结合,使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化。相比之下,农村土地国有化可以为农村土地确立明确的、强势的产权主体。只有把农村土地国有化,才能避免农村土地双轨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造成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人为扩大寻租空间而造成监管缺失、耕地流失,从根本上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从长远、全局考虑,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可再生用地,保护与扩大耕地规模,使保护耕地的措施和农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进程统一起来。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有利于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来组织农业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扩大生产规模与提高机械化程度、提高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提高土地产出率。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确立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中国土地的绝大部分在农村。确立农民的国民待遇,打破政府对农村基本建设投资的产权瓶颈,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使农民对土地的虚假所有权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村土地收归国有,表面上是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从根本制度上保证农民享受国民待遇,扫除农民转变身份纳入主流社会的根本障碍。农村土地国有制后,可以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取消户籍、房产双轨制;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品服务体系、公共财政制度、有利农民自主创业的直接投融资体制与创业服务体系,在农村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城市一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低保体系与公费医疗体系。按照新自由主义的完全价格竞争理论,按目前的粮食价格,农田拿去种田生产商品粮是次优选择或非优选择,只有拿去搞房地产开发才是“帕累托最优”、效率最大化,也即他们所谓的“优化配置”;除非农产品涨价到农田产粮收益与盖商品房收益持平。新自由主义制度经济学家总是把使用权与所有权混为一谈;按他们固有的思维方式,他们毫无疑问会把新一轮农村改革、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政策解读成土地私有化。因此,他们会认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刚好是为他们上述理论在实践中推广扫清政策障碍。在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支配下,在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官商勾结、有组织的威逼利诱下,无组织、低文化农民的所谓“自愿”将只是政策制定者的一厢情愿,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农田将被快速蚕食,我国耕地面积将进一步急剧减少,与此同时两极分化将进一步扩大,违背国家政策的初衷。只有土地国有化才能堵塞由理论偏差引发的政策漏洞。

  农村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是“一大二公”。“一大二公”的“公”不是仅指土地所有权的“公”,而是指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公”,是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中的产权主体的多重化造成的产权主体的模糊;“一大二公”的弊病也不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而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造成对人的生产积极性的压抑、生产效率的低下。正像国有企业改革的引进股份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不否定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土地国有制也不矛盾。任何产业,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只是相对的,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则只能是绝对的。农村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否定之否定,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和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大二公”有本质的不同。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是准国有,由于农民工进城,土地流转频繁,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农民只是虚幻的,已无太多实际意义。如果能通过农村土地国有制,在不削弱农民现有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前提下,变农民在“所有权”后面的虚假利益为实际利益,农民不但会接受而且会欢迎,从而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土地是国民经济命脉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可以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政府宏观调控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典型说明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陈世清:终结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话语权(六十)

  如果说,张五常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使他把人的自私本质和自私的经济人作为经济学的出发点,那么同样由于张五常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使他把私有产权作为他的制度经济学的出发点。张五常:“亚洲的冒险经历证明了我们当中的一些人一直在怀疑的事情:即私有财产是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前提。现在快速增长的每一个国家都主要是把经济建立在私有企业制度之上。就是说,大多数生产性资源都归私人所有,不受政府行为的干预。这一点曾经是偶然的现象。但亚洲的经验却证实了一个铁的规律:在整个历史上,没有一个经济在不存在较为明确地定义和执行的私有产权支配着大多数重要资源时,没有一个经济没有增长。我们无论是回顾欧洲的罗马帝国还是回顾中国的清朝,都找不到这一规则的例外。”⑩张五常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使他在观察历史问题时,眼睛是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所以他得出来的“没有例外”的“实证”结论是过去式,与时代的发展脱节。诚然,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相对独立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社会财富不可能做到充分涌流而实行按需要分配,生活资料就只能实行私有制而不能实行公有制;而生活资料私有制如以生产资料传统公有制为基础,那就只能吃大锅饭,助长人的横向进取心(掠夺和压制)而不是助长人的纵向进取心(创造财富),从而使公平失去实现的条件,降低人的主体性并形式恶性循环,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程。要实现公平、贡献与索取等价交换就必须把交换的主体同交换的利益结合起来,而只有产权明确才能做到这一点。产权明确是等价交换的制度保证,也是公平实现的必要前提。传统公有制必然伴随着以权谋私、压制人才而演变成权力所有制,造成不等价交换、贡献与索取不对称。但产权明确不等于私有制。随着小商品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私有制将演变为股份制。由于股份制的法人产权有相对独立性,私有产权只是初始产权;而且公有产权也可以成为股份制的初始产权,私有产权只是构成股份制的初始产权的来源之一,因此股份制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有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股份制本质上是共有制,共有制是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的扬弃。作为扬弃了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的共有制,由于其可以做到和私有制一样的产权明确,所以以共有制为基础同样可以实现公平、做到贡献与索取等价交换。在这时,私有制同公平的关系,只是作为产权明确的原则而包容在共有制中。同时由于共有制本身产权是明确的,作为初始产权的公有产权其本身的法人产权也应该是明确的,所以以共有制法人产权为中介,公有产权也可以构成公平交换和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之一。更进一步,通过公司化改造,特别是通过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原有的公有制包括国有企业也可以转变为股份制-共有制企业。因此,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只要产权明确,共有制企业可以成为公平的经济基础,也即可以成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把产权明确混同于私有制,以只有私有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为名,把公有制包括国有企业分光卖光送光使之还原为私有制,是开历史倒车。而且私有制也有产权模糊的。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要害,是把产权明确同私有制混为一谈,把二者划等号。《资本论》和科斯新制度经济学的共同点都是把产权明确等同于私有制,产权模糊等同于公有制。不同的是,前者通过否定私有制而走向产权模糊,后者通过强调产权明确而走向私有制。通过私有化—自由化—金钱化—产业化实现的所谓渐进性改革和激进式改革,起点、过程、结果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形成两极分化与形成新的资产阶级。所以私有化不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确。

  由于张五常把自私的经济人作为他的经济学出发点、私有产权作为他的制度经济学的出发点,所以他的制度经济学也就成了合约经济学。张五常:“一九三七年,年轻的科斯发表《公司的本质》——工厂属公司的组织——提出公司是市场的替代之说。他说因为有交易费用,好多产出活动没有市价指引,应该产出什么及怎样产出于是不能依靠市场的有形之手,公司之内的产出活动是由有形之手指导及监管的。那是经济思想史上第一篇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文章。一九八三年我发表《公司的合约本质》,指出公司替代市场之说不对,正确的看法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该文以实地调查香港工业的件工合约为出发点。工厂工人的薪酬以个人产出的件数算,每件之价可以看为市价,而如果整间工厂公司的所有产出活动皆以件数算工资,老板只是中间人,‘公司’与‘市场’明显地是一回事。我再指出,真实世界的产出运作,是不同机构之间互相外判,互相连接,产出合约的网络可以广阔地串连着整个经济,所以除了财政、债务有清楚的个别界定,我们无从把不同的‘公司’的产出活动个别划分。这观点就是后来行内出现的‘公司无界说’的根源,我没有跟进。然而,拙作含意着的一个要点,是市场就是市场,其中有多种不同的合约安排,但没有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之分。”⑾“说‘企业’代替了‘市场’并非完全正确。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⑿在这里,张五常把企业看成就是契约关系,否认了企业的实体性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企业和非企业的界限,也否定了企业的边界。张五常的“合约说”并没有否定科斯的“交易成本说”,而只是科斯的“交易成本说”的具体化,科斯的“交易成本说”是张五常的“合约说”的理论源头,其共同的要害是“公司无界说”,即否认企业有边界,否认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和企业的外部有质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否认了企业是市场的独立主体,认为市场就是个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企业内部的合约关系和企业外部的合约关系没有任何性质的不同。这是以个人为经济和经济学出发点的还原论的必然结论。但无论是科斯的“交易成本说”,还是张五常的“合约说”,都不能正确揭示企业的性质,也不符合现代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只是小商品经济时期小生产企业状况的回光返照。现代企业的性质,是通过企业家的创业和管理活动,使游资和其他生产要素以经营权为中心直接结合,更快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再生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系统,有自己特定的“系统质”与系统功能。生产力和竞争力是企业系统的整体功能,管理实质上是企业系统的自组织、有序化过程。系统:结构与要素的统一。系统功能大于各要素功能总和。社会系统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宏观与微观的统一,科学与伦理的统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目的与结果的统一。企业是社会系统的要素,是市场经济系统的基本要素,本身也是一种社会系统。企业是各部分各要素对称组成的系统,具有内在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而不是仅仅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组成的共同体。如果把企业看成仅仅是各个成员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把企业看成只有量的规定性而无质的规定性,那实际上等于说,社会的最小经济单位不是企业而是个人。这是把社会的最小单位与社会的最小经济单位混为一谈。在市场经济的早期,最小的经济单位也是社会的最小单位,人与人的经济联系不是十分紧密,那个时候的企业非常简单,内在的有机性非常弱,可以说主要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有机性越来越强,逐步获得了不可替代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企业的系统质。企业系统质还表现在,如果企业能够通过合并,把外部合作关系转变为内部合作关系,也能使资源再生,取得多赢的结果。通过资本运作,使资产分化、组合,能够产生资产的聚变与裂变。裂变与聚变是对称的,在此基础上,产生合并、合作、再生、多赢相互之间的对称关系。今天,与经济全球化相伴随,是经济的企业化;企业成了社会的最小经济单位。这时再把企业看成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的产物,未免有点思维惯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囿于工业经济时代线性的思维方式,在西方经济学(包括微观经济学)中,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企业;企业也被还原为个人,否认了企业系统整体上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性,因而经济学与经营学、管理学是脱节的。

  文化

  企业 团队 产品

  系统 制度

  技术 生产力

  西方经济学以分配为中心,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管理学与创业学脱节,企业成了减少交易成本的产物;对称经济学以生产为中心,经济学就是管理学、创业学,企业拥有了不可替代、不可分割的系统质。对称经济学视野中的制度经济学同西方以科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有本质的不同。后者以产权为起点,以交易为核心,是线性的思维方式,反映的是线性的商品交易过程,适用于商品经济早期的、以产品运营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是简单的、低层次的运作方式,虽有对市场经济活动某个层面和环节通过分析进行抽象的认识意义,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整体上没有操作性。以科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减少交易成本的产物,是西方经济学线性思维方式必然得出来的结论。在知识市场经济时代,经济企业化、企业公司化、公司集团化、集团现代化、现代企业知识化。以知识为主导的企业“系统质”代替了简单的商品交易过程,企业决不仅仅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这一“量”的目的而建立起来,而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立体动态五维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与人的合作关系代替了“合算”关系,双赢模式代替了“盈亏”模式,合作生产力代替了“算计”生产力。因此,企业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提高效率、扩展市场,也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交易”的内化以降低成本,而是如果没有同不同历史时期相应的组织结构,就根本不能生产出与不同历史时期相应的产品。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内化,仅是企业形成的第一层纽带。使企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更深层次的纽带,是企业要素的整体结构及其功能。从企业的“系统质”来讲,企业内部如果存在着交易关系,那么这个交易关系的本质是合作。从企业和市场其他主体间的关系来讲,交易的本质是合作,竞争的本质是取得交易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市场主体间的关系,最根本的是合作关系。企业是要素、结构、功能相统一的完整系统,是一种凝固的合作关系,是对称的产物——与时代对称的产物。以全息效益为核心的制度经济学同以直线交易为核心的制度经济学有本质的不同。

  企业虽然没有有形的边界,企业边界在整体上是无形的,但并不等于说企业的边界是模糊的,更不等于企业没有边界。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企业有着无形的,然而是明确的边界。要明确企业的边界,首先必须明确以下几种关系:一是法律关系。正像男女虽然同居,但只要未经婚姻登记就不是家庭,也不存在家庭的边界一样,企业的边界就是经过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就是法律认可或划定的企业的边界。这个边界是弹性的、无形的、并且是可以变动的。二是契约关系,也即合作关系。企业的边界就是企业内部合作关系和外部合作关系的界限。这个界限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因为合同大家都可以用肉眼看到,而合同所体现的关系的性质,则看不见,摸不着。三是组织关系。区别企业合作关系内部和外部的标准,要看产生关系的实体——生产要素是属于企业内部还是外部;而区别要素是内部还是外部,要看这些要素能否通过企业自身来组织。自组织与他组织,构成了企业作为系统的内外区别;作为自组织关系的边界,就是企业的边界。这个边界有的有形(如工厂的围墙),有的无形(如营销网络)。四是行政关系。即企业老板和法人代表的形成过程及权力空间。老板和法人代表的定义、角色定位、产生过程、权力范围,不同性质的企业是不一样的。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只有一个法人代表。不同点在于:①前者只有一个老板,后者则有多个老板,所有股东严格地来说都是老板;②前者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等同,老板不拿工资,因此拿工资和打工可以划等号,后者则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相对分离,参与管理的老板也拿工资,在这里拿工资的不一定是打工的;③前者法人代表一定是老板,后者则可以选择有经营管理能力、但不一定是股东的人当法人代表;④前者法人代表是预定的,后者法人代表由选举产生。从法人代表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以法人代表为代表的企业老板或管理者的权力空间,就是企业的边界。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企业的边界下一个定义:企业的边界就是企业自组织的经营活动范围的边界。契约关系只是企业边界的内涵之一,而不是企业边界的全部内涵。对于企业的有形边界,可以通过感官来反馈;对于企业的无形边界,只能通过思维来把握。要认识企业的边界,二者不能偏废。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誉经济,协议(合同)集中体现了信誉和法制的统一。所以,组建企业与企业运作确实需要通过协议来进行。企业是借契约关系组成的开放系统,契约关系也即合作关系。合作关系靠体现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约关系来联结,但不同的合约关系,体现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不同的合作关系,不同的合作关系体现了合作双方关系的不同性质。其中最根本的是企业内部合作关系和外部合作关系的不同。企业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人格化的法人经济实体,这个实体内部的合作(合约)关系和外部的合作(合约)关系是本质不同的。当然二者可以相互转化,但在既定条件下,在转化(如企业合并)之前(即使是在转化过程中,甚至这种合作就是为转化创造条件),它们之间的界限还是明确的。所以,这里要区分两种合作:一是企业内部的合作;二是企业外部的合作。企业内部的契约关系同企业外部的契约关系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只是合作关系的纽带之一,而后者则是合作关系的惟一纽带。前者除了契约,还有企业文化、人文关系与团队精神,后者则仅局限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笼统地、不加区别地把企业看成是有形的合约关系,将混淆了企业内外关系的不同,造成企业边界模糊,同时否认了企业的系统质与系统功能。这将给企业制度建设、企业现代管理造成困惑,失去经济学对管理学和企业管理实践应有的导向功能。但由于西方经济学整体上落后于西方管理学与管理实践的发展,所以西方经济学不能指导经济实践是必然的。

  张五常的《中国的经济制度》⒀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为什么能够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其一,用市场价值来取代等级制度作为限制竞争的合约安排,降低了资源的阻值耗散;其二,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损害中国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事实上清楚厘定了农民的私有产权(长时期的使用权并可以交换),从而极大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其三,中央政府、省、市、县、镇、村、户这七个等级之间通过一系列从上至下的承包责任合约而连接起来,但这种连接只有纵向的,没有横向的,从而创造了横向组织之间的竞争,尤其是县与县之间的竞争。县级之间的竞争是中国经济从1990年代的通胀、通缩与外部危机下的重重危险之中走出来的关键;其四,通过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划分,县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建立了分成合约;县级政府利用自己分配土地的权利,又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分成合约。为了实施分成收入的最大化,县级政府不但会挑选企业,而且会为企业提供最好的服务。高强度竞争下县域经济的活力是中国经济得以高增长的关键;最后,中国经济能够渡过很多难关,关键在于中国的合约安排具有很强的弹性,不论是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合约,还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约,还是企业与劳动力之间的合约。而《新劳动法》的实施无疑使得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合约突然变得僵化。这可能扼杀中国经济的活力。张五常把自己最拿手的佃农分成引入县制度,把农村的承包责任合约扩展到工业,扩展到中国的县制度,用中国县之间的竞争来解释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功。张五常:“一九八二年我就说过,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合约。私有产权、等级排列、法例管制、风俗宗教,等等,以我之见,都是不同形式的合约安排。这里介绍的合约的广泛概念是需要的。原则上,我们可以把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利视作一类合约,而把交换权利或市场合约视作另一类(虽然市价也是约束竞争的局限)。”⒁张五常在这里把产权归结为私有产权,把产权实体归结为产权关系(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利的一类合约),把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经济学归结为合约经济学,而他的合约不但包括企业的合约,而且包括政府的合约。这是他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在产权领域的必然表现,是他市场就是个人之间合约关系理论的组成部分。市场是系统,产权也是由产权实体、产权属性、产权关系组成的立体结构。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不是私有制,而是产权明确;产权明确不仅仅是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利的合约,而是产权实体、产权属性、产权关系明确。合约只是产权关系明确的手段,而不是产权关系本身。把产权和合约划等号是错的。为此我们必须明确产权的立体结构。

  产权主体明确

  产权实体明确

  产权客体明确 本

  产权明确 产权使用权明确

  产权属性明确 产权收益权明确

  产权处置权明确

  产权归属关系明确 末

  产权关系明确 产权归属界线明确

  产权边界关系明确

  产权明确模型

  产权实体明确,是产权属性明确与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但张五常的合约论是用产权关系吞并湮灭产权实体,把产权同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混为一谈,认为产权就是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所以仅仅产权明确还不够,还必须产权规范。要把产权明确与产权规范区别开来。张五常之所以混淆产权实体、属性、关系,往往就是由于混淆了产权明确与产权规范。产权明确是产权实体、属性、关系的统一,合约关系则仅仅是产权关系规范的表现形式。

  公有 产权归属关系规范 法律制度

  产权规范 产权归属界线规范 政治制度

  私有 产权边界关系规范 经济制度

  产权规范模型

  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是产权关系规范的结果而不是前提。而如果把私有产权看成基本的制度,则是把结论当前提;似乎只有产权私有才是(就是)规范的,那么巧取豪夺、不择手段,把公有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就都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仅仅产权规范还不够,还必须产权多元。所谓基本,就是蕴含了其他关系的萌芽。而私有产权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没有最大的包容性,所以单一的私有产权制度不能作为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更不能作为市场经济学的基础。把私有制看成基本的制度是小商品经济的产物,那时几乎没有公用品,也就几乎不存在公有产权。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时代来临,公用品、相应的公有品的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公有品的产权进行界定,对公有、私有产权的多元化关系进行规范,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这时就要对产权关系作更高层次的抽象,用产权明确来代替私有产权作为市场经济基本的制度。这里的历史关系与逻辑关系是社会的一般规律及其反映,同社会制度无关。由于产权明确蕴含了产权规范,这就为耸立其上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使真正的制度经济学得以建立。所有这些制度不仅仅是保护私有制,而首先是规范产权关系的。规范的产权关系是因,私有产权是果。因此,衡量制度好坏的标准不仅仅是是否有效保护私有财产,而是是否使产权关系规范,并在规范的基础上使产权明确。传统公有制之所以效率低下,不是因为公有制,而是因为产权关系不明确。这并不等于说,公有制的产权关系只能模糊,而是单一的公有制有可能使产权关系模糊。在共有制体制下,公有制完全有可能照样做到产权明确。所以,产权是否明确,不是由是否私有决定,也不是由产权本身决定,而是由整个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决定。产权关系离不开其他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其他社会关系相配套,不但公有制、而且私有制也有可能产权模糊。只有把产权实体、产权属性、产权关系看成有机整体,把产权的合约关系看成产权关系规范的表现形式、产权明确的途径之一,才有真正的制度经济学。

  张五常的政府“分成合约”混淆了政府收入的性质。张五常的“中国经济制度”中通

  篇不讲政府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基本的产权归属,却侈谈什么政府和地方的“分成制度”,是他抛开产权归属讲产权明确、把产权明确与私有化划等号的一贯思路的必然结论,是制造官富民穷、官民对立、产生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理论基础。最好的制度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制度,而不是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得最好的制度。服务型政府不是不做任何投资的政府,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府。最好的政府是高效廉洁——人民和政府合理“分成”的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合理“分成”的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分成”必须建立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合理分成”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理分成”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廉洁高效。张五常在这里是本末倒置。民生问题的根本是产权问题——产权是人民的还是政府的,平等问题——政府与人民的交易是否平等。如果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两个问题都不是问题。如果政府代表的是官僚买办的利益,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可回避。

  一个企业如果光是追求利润,这个企业不会成功;一个社会如果光是追求GDP的增长,这个社会不会成功。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在社会中感到和谐、感到快乐、感到幸福,这样社会才有存在的价值,也才能发展。企业并不仅仅是经营者个人追求梦想的地方,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企业永远是保障员工生活和全面发展的平台。和谐经济应该是新的经济形态;和谐经济学应该是新的经济学范式。西方经济学把人际关系看成是此消彼长的交易关系,人与人是狼,必然把商场看成是战场;和谐经济学在平等竞争财富增长的基础上把蛋糕做大,必然是和谐经济、双赢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稳定型经济。企业内外,人与自然、人与人互相依赖、共生共荣、和谐统一;能与狼共舞,才是英雄本色。

  张五常把产权明确不是归结于产权归属,而是归结于私有制,说明他头脑里缺乏经济

  主体这个概念。张五常头脑里缺乏经济主体这个概念还表现在他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归结于所谓“县域之间的竞争”。县域既非独立的经济主体,又非独立的政治主体,我不明白县域之间存在什么竞争。仅仅因为地方和中央的财税分成制度,县域与县域之间就存在着竞争实在有点牵强附会,说明他用私有制而不是真正的经济主体来说明竞争根本行不通。利益主体不等于独立的经济主体,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也不必然存在着竞争,说什么县域之间的经济竞争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无稽之谈,用财税分成制度使县域之间存在着竞争的制度设计来说明目前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只能使人毛孔悚然。不可否认县域作为城乡结合部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但并未构成独立的经济主体。县级政府不是不可以成为经济主体,但前提是县级政府法人化。政府法人人格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财税分成制度不足以做到这一点。在政府法人人格化之前,县域经济真正的经济主体只能是企业,只有企业才是竞争的主体,县域经济不是竞争的主体。只有企业之间才存在竞争,县域经济之间不存在竞争。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商场如战场的西方经济学是竞争经济学。从竞争与合作经济学各自产生的历史条件来看,西方竞争经济学是与市场经济早期的历史条件相对称的经济学范式。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建立在完全竞争基础上的所谓“理论化模型”,不是理性抽象的产物,而是偏执的产物;不是合理的抽象,而是片面的空洞的抽象。西方经济学把人的自私本性说成是理性的,把人的合作本性说成是非理性的,更是乱点鸳鸯谱。人的合作性和竞争性都是人的本质属性;从人类起源来看,合作性比竞争性更深层次:人类先有合作,才有竞争。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向,也是合作的比重越来越大,逐步由合作主导竞争。从竞争与合作经济学各自产生的历史条件来看,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西方经济学是与市场经济的早期的历史条件相对称的。产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对称经济学是合作经济学;合作经济学的经营哲学是合作→再生→双赢,用绿海战略主导蓝海战略,用蓝海战略主导红海战略。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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