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篇题为《总理看望过的家庭农场主期待丰年》的报道,该报道是中新社记者对2014年7月李克强总理考察山东德州德强农场作的回访,报道透露,李克强总理在近期一次会议上,要求参会的省市、部门负责人,要从实际出发,创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农民的创造力。他说:“30年前试点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各地做法不同,当时中央的态度是“可以、可以、也可以”。我们今天也要给各地、给农民足够的自主权,对于农村改革,我们的态度是“探索、探索、再探索””。
显然,按照总理讲话精神,中央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对于农村的改革,中央也是允许进行充分探索的。总理在讲话中还特别举了30年前试点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例子,那时候以安徽小岗村实行分田单干为开端,在全国推行大包干,一时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纷纷瓦解,代之以小农经济的恢复。由于当时中央文件中有“宜分则分,宜统则统”的规定,全国范围内有极少数村庄顶住了单干风潮的压力,坚持保留集体经济体制,如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河北的周家庄、湖北的洪林村等。好似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成荫,经过了三十多年,当年树立的改革典型小岗村,尽管政府多方扶持,至今仍然迈不过富裕坎,而“逆潮流”独存的华西村、南街村、洪林村等则早已是闻名遐迩的共同富裕明星村。
而这些明星村,由于坚持集体经济,自然也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成功典范,而且走出了一条就地城镇化的新路。按照总理的讲话精神,这些村庄的规模经营模式也自然应属总理鼓励支持的对象之一,它们的实践,也应该在农村改革探索的范畴之内。农夫大胆建议:既然总理说要创新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何不也去南街村、华西村或洪林村走一走,就像到山东德州德强农场一样?
但现实诡异的是,前不久河北省涉县井店三街村王长江因提出发展集体经济的主张,被当地政府劝退参选村委会主任。不说发展集体经济是我国《宪法》中的规定,就说在集体经济体制下的规模经营,不也属于李克强总理提倡鼓励的多种形式之一吗?都是规模经济形式,何以要厚此而薄彼呢?
20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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