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
——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
执笔/李大君
“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1]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2]
联合发布
一、调研背景与目的
一、欠薪,一种说也说不出的痛
每到岁末,伴随着春运的热闹,另外一种很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也开始上演——讨薪。讨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称“拖欠工资”,如今它早已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名词。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那时,除了用工单位统一去农村招募的农民工,流动的农民工是没有权益可言的,他们的劳动者身份被一个更为贬义化的称谓所定义——盲流。如今,农民工已然成为中国工人阶级最庞大的群体,他们的劳动者身份和与之相关的劳动权益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承认——包括“劳有所获”这一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即便这种获得是一种非常廉价的获得。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欠薪——这一社会最丑恶的现象已经从其他行业几近消失,但惟独建筑行业——欠薪依然以行业性现象存在着,蔚为壮观。不但没有得到实质性遏制,其数量、规模乃至对社会的冲击力更是远远超越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的那些零散化的欠薪事件。20多年来,各项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增设都未能有效遏制这一趋势的蔓延,乃至中央政府不得不接连对自己已有的承诺食言,先是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03】94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务,并杜绝新的拖欠出现。截至2007年底,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领衔刮起的这场“清欠风暴”的确使得建筑业工资拖欠事件有所减少。然而,自2008年开始,随着三年“清欠风暴”结束和金融风暴的兴起,欠薪事件又开始迅速反弹。仅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人社局2011年3月30日的通报,2010年度欠薪事件总量有所减少,但建筑领域群体性讨薪事件数量却依然增加。面对建筑领域欠薪事件反弹的现象,时任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的杨志明于2011年4月18日再次做出承诺——“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与这一承诺相匹配的就是当年5月1日“恶意欠薪罪”正式实施。但在“恶意欠薪罪”颁布实施的三年多时间里,“恶意欠薪罪”与同时入刑实施的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相比收效甚微,除了寥寥无几的小包工头落网之外,没有一个恶意欠薪的“老虎”遭打。温家宝总理替农民工讨薪十年过去了,欠薪风潮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成愈演愈烈之势。2013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中央12部委的农民工清欠专题会议上就坦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工作力度,201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决定撤销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立高度组织化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担任组长,31位部级单位的领导成为领导小组组员。当今的中国,还没有哪个群体和阶层能够享受如此高级别的重视。然而,如此高规格的机构设置与行动,依然未能有效遏制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蔓延。中央政府于2011年作出的“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承诺再次流产。2014年秋,中央政府第三次作出承诺,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到2020年做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即中央政府下决心用两个“三年”的时间来消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常言“事不过三”,能否消灭工资拖欠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考验执政党能力与公信力的重要标杆。建筑业,因其一直以来就是工资拖欠的“大户”与“土豪”而成为国家治理工资拖欠的重中之重。我们欣赏中央政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迎难而上的果敢与决绝,而且我们相信如果能够找准工资拖欠的病根,并对症下好药,我们完全有能力用六年时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那么,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在哪里呢?
二、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的研究大体有三种结论:一种是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和组织化程度不够;一种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还有一种是指向建筑领域独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基于这三种研究结果,十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因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没能看到工资拖欠从根本上正是由房地产商的暴利获得造成的。
房地产的暴利,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否认者寥寥。从利润率来谈,房地产的利润率比不上一个卖煎饼的流动小商贩,因为一个流动商贩每卖出一张煎饼他的利润率会超过100%,但我们没有办法说这些卖煎饼的小商贩暴利,他们依然在底层的生存线上活着。密集的资金卷入与无穷劳动剩余价值的制造和被占有才是暴利的根源,利润率不是衡量一个产业是否暴利的唯一标准。
然而,工资拖欠成为房地产追逐暴利作用的结果却似乎是一个悖论:最暴利的行业却存在着最严重的工资拖欠。其实,只要懂些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知识的人就不难理解——“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但是给工人创造了贫民窟。”换在当今的房地产领域,或许可以这样来说:“当房地产商盖的房子越来越多的时候,离老百姓住上房子的日子也就越来越远了。”这就是现实,无数为房子打拼的小资、白领和蚁族,并没有随着中国房屋数量的增加而离房子越来越近。饼做大了并不是人人都有份,如果说这是“分饼”出了问题,那么你只看到了表象。因为造饼的方式一开始就决定了分饼的方式。地产资本自它形成对社会霸权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不是在为普通老百姓盖房子了。
房地产形成对国民经济的霸权控制只有15年的时间。虽然商品房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启动城镇住宅制度改革就已经开始出现了,但直到1998年房改之前,商品房一直都只是作为城镇住宅模式的一种补充手段存在着。在1998年之前的近半个世纪,房子和金钱的关系并不是很大,而和“工龄”、“级别”等词语挂钩。福利分房和单位集资建房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但情况在1998年发生了转折。
1998年国务院下发[1998]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废除住房实物分配,为商品房发展扫清“竞争对手”,该文件成为房改纲领性文件。房价大规模飙升与工资大规模拖欠的铁幕就此拉开……
“九八房改”开启的“潘多拉魔盒”造就了中国亿万房奴、亿万富翁和亿万欠薪三大奇迹,此后中国的经济、政治生态也因此而改变。
经过15年的发展,当初作为城镇住宅补充开发形式而存在的地产公司已一跃成为当今中国最富有、影响力最大、控制力最强的资本集团,并建立了他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霸主地位——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这样高的程度,以致造成了在经济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垄断组织。”当今,“地产霸权”不仅在地产业领域延伸,而且已经扩展至公用事业及零售服务业,并开始控制耕地、水资源等不可再生性资源。由于垄断的形成,地产资本自然谋求政治上的地位以更加保障他们资本的增殖。君不见,往往敢于跟中央政策公开叫板的也只有地产资本集团。
“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已经融合起来,在这个‘金融资本的’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寡头。”截止2014年2月,越秀集团收购香港创兴银行3.2625亿股,占其已发行股本的75%。在此之前,广州市最大的房地产企业恒大集团收购华夏银行4.522%的已发行股本,成为其第五大股东;珠江实业集团入股广州农商行,成为广州农商行的第二大股东;华南最大的地产商万科斥资30亿港元成为徽商银行的单一最大股东……这场地产与银行联手的资本盛宴,倒逼央行放松金融管制,从而有效实现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的控制。不管你买不买房,你都将成为地产资本增殖的一粒棋子,因为只有买不起房的人才往银行里存钱。
“和商品输出不同的资本输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的地产资本虽还没有大规模向外进行资本输出,但对国内的圈地却愈演愈烈。土地相较于作为商品的房子对地产资本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地产商尽最大可能将资金投入圈地运动之中,而不是建盖房屋。那么,地产商建房子的钱从哪里来?自然有人为其垫资。
《京华时报》地产专栏记者肖宾这样评论道:“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这样少的人为占用这样多的人的资金做出这么大的努力。”其实,这一切资本运作的核心只有一个关键词——“垫资”。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付:
首先是拿地,依照规定,开发商应该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交清以后,才能获得土地开发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房地产商在缴纳两三成土地出让金后,就获得土地出让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开始进行开发建设了。与此同时,地产商还会将土地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更大规模的圈地。在这一环节,地方政府、银行都在为地产资本的扩张进行垫资。
接下来,地产商拿到土地开发权之后,就开始招投标引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其建盖房子。在1998年之前,开发商要建房子最少也要付给建筑施工企业30%的工程款作为“进场费”。“九八房改”之后却换了一副光景,由于开发商把能够调用的钱都用去圈地了,自然没有充裕的资金再给建筑施工企业“进场费”,不但如此,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先行垫付至少30%的工程款。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屡屡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使得建筑方既垫付了材料款,还没办法拿到工程款,由此形成的“连环债”将整个建筑施工环节套牢,拖欠农民工工资就变得再自然不过了。而这个环节正是本报告要重点讨论的。但为了能够整体呈现地产资本层层卷入的全貌,我们将继续点出第三个重要的垫资环节。
第三步,建筑施工企业一进场施工,地产商就开始卖房子了。这就又进入一个吊诡的环节,房子都没建好,怎么会卖房子了?地产商卖的是“期房”,就坊间的话说就是“期待中的房子”。“期房”这一概念来源于前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会长霍英东的天才设想,这一概念发源于香港,“九八房改”之后在大陆发扬光大。“期房”的预售使得购房人从签约那天起就开始为地产资本融资,这笔钱或用于偿还土地出让方的尾款或用于给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不仅如此,早年的购房人还需要到地产商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现在,则不需要了,因为每家银行都是房地产商的借贷方,你无论去哪家银行还贷,都是在为房地产商还贷。多么精妙的设计,早先房地产商从银行的贷款就这样转嫁到了购房人头上。
由此,我们看到,房地产资本运作的过程就是一个资金层层卷入的“四两拨千斤”的过程。垫资,是地产资本增殖的核心环节。而且在这每一个环节都是滋生腐败与“权力寻租”的温床。在这样一个逐底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如果一个房地产商不要求各方垫资、不拖欠工程款、不拖欠土地出让金、不卖期房,我们料定它是活不下去的。
于是,我们看到,房地产商暴利了,房奴哭了,农民工血汗钱没了,我们的建筑业市场越来越混乱了。
本着还建筑业市场一个风清日朗的健康环境的期望,我们通过跨度七年的调研来找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和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路径。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主要发起人与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自2007年开始介入建筑业劳动关系的调研与实务工作,并着重关注建筑业工伤与欠薪问题。关于建筑业工伤问题的调研报告,我们已于2012年12月5日进行发布。此次调研报告我们主要关注建筑业欠薪问题。由于建筑业讨薪问题以集体讨薪为主,故我们暂不对个体的讨薪案例进行研究。
七年来,我们以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行动研究的方式跟进了273起集体讨薪案例,但由于调研人员有限加之地域空间限制,其中的135起集体讨薪案件跟进中断。为保证调研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仅统计余下的138起完整跟进的集体讨薪案例(涉及4329人),并结合我们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职灾2012》)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人工资待遇与工会组织调研报告》(以下简称《工调2013》)的调研数据做出综合分析。
本次调研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建筑业劳动报酬争议的基本状况,主要考察要素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资金垫付情况、资质挂靠情况、劳务分包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劳动报酬争议的环节与表现。第二部分考察了工人的讨薪维权与国家态度,主要考察要素为讨薪耗时、讨薪结算率、维权相关利益方的态度与维权代价。我们希望藉此全面展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表现、维权状况与国家态度,以便为中国铲除工资拖欠这一社会毒瘤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为能够深入了解和全面展示地产资本在运作过程中资金层层卷入及其对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戕害,我们不仅对一线工人进行了大量的深入访谈,七年来我们还通过在百余个建筑工地开展了社会工作服务与实证研究,在讲明调研目的并建立互信的基础上,接触和访谈了大量不同层面的管理人员,他们中间有地产开发商的管理人员、央企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挂靠公司的管理人员、实体劳务分包的管理人员、挂靠劳务分包的管理人员,以及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和带班。在本报告中,部分访谈对象将以化名出现。
在报告写作方式上,我们将采用定量研究与典型个案剖析的方法,客观形象地展示一幅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与讨薪脉络图。让我们透过冷冰冰的数据来透视一连串数字背后那些失语的和逝去的生命。因为农民工不仅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和维稳对象而存在,他们也是历史的创造主体。正如郭于华老师在《倾听底层》中所言:“苦难在普通人的生存中是主要的内容,在苦难中生存也获得一种力量,就此意义而言,每个人的经历都是历史,每个人的苦难都有历史的力量。”
三、数据分析与研究发现
1、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表1.1:总包施工企业是否为垫资进场? |
|||||
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垫资 |
114 |
82.6 |
82.6 |
82.6 |
没有垫资 |
18 |
13.0 |
13.0 |
95.7 |
|
不清楚 |
6 |
4.3 |
4.3 |
100.0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表1.2:工程属性与垫资比例
总包施工企业垫资进场情况 |
|||||||
垫资 |
没有垫资 |
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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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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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属性 |
商品房(含商业用楼) |
74 |
96.1% |
1 |
1.3% |
2 |
2.6% |
保障房、自住房、回迁房 |
17 |
94.4% |
1 |
5.6% |
0 |
.0% |
|
企业生产用房(含职工住宅) |
11 |
78.6% |
3 |
21.4% |
0 |
.0% |
|
事业单位用房(含职工住宅) |
5 |
29.4% |
11 |
64.7% |
1 |
5.9% |
|
公共设施(含市政工程) |
6 |
60.0% |
1 |
10.0% |
3 |
30.0% |
|
民宅等私人建筑物 |
0 |
.0% |
1 |
100.0% |
0 |
.0% |
调查发现,高达82.6%的涉事工地存在总包施工单位的垫资行为,其中商品房与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96.1%与94.4%。在本次调研所涉及的102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欠薪案例最多的前三名均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其欠薪案例的数量占到138个欠薪样本的1/4。
商品房建设工地欠薪垫资的情况,前文已有系统阐述,在此就不赘述。在此重点讲一下一个新增的欠薪重灾区——保障房项目工地。
保障房的建设模式一定会带来层层的资金垫付与卷入。目前,在保障房建设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开发商垫资施工后政府回购”的模式,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都是“最低价中标”,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为了营利一定会挤压成本。于是,在没有办法改进施工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减少建筑材料费与建筑工人工资支出就变得重要了。从而,我们看到保障房越来越没有保障,住户安全没保障,农民工工资没保障。一位央企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告诉我们,他们在过去的三年间先后在北京承建了两个项目工地,一个保障房建设工地,一个是商品房建设工地,显然,保障房工地的建筑质量就比不上商品房的建筑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监理公司对两个工程采取两套监理方案;二是保障房利润有限,一定要从材料费和人工费上压缩成本。2011年后,随着监管部门对保障房质量监管力度的加大,材料费可压缩的空间已经不大,于是,采取各种手段压缩人工成本就成为主要的营利方式。所谓的“压缩人工成本”说白了就是使用各种手段压低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包括恶意欺诈、暴力欠薪、雇黑伤人等等。根据《工调2013》报告显示,保障房是工人欠薪重灾区。而且,由于保障房建设项目与政府部门有着紧密联系,当保障房工地出现农民工讨薪时,相关职能部门往往站在施工方的立场上,打压工人维权。在我们统计的18起保障房欠薪案例中,10起涉及暴力欠薪或雇黑伤人,其比例是商品房工地的两倍。
以下就是一个工地方伙同公权力部门暴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
2012年春,八十名河南籍建筑木工来到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农民安置房4标段做工,劳务分包公司与他们约定承包整栋楼的木工支模工程。2012年4月12日,在这个包工队做完施工难度最高的地下室工程后,劳务公司却单方面毁约,不再给施工队分活儿,而是要将地面以上的工程交给自己的亲信来做,要求这批河南籍的施工工人撤场。做建筑的都知道,做地下室是赔钱的,一般都得靠地面建筑(即出正负零)把钱挣回来,这个施工队的包工头就跟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协商,说要工人撤场也可以,但至少按照市面上木工的工价给工人们开工资,而不能按照工程量来算,因为地下室的工程费工,如果按量来计算工人工资都不够。但他们的这一要求遭到劳务分包公司的拒绝。十天过后,4月22日,包工头再也耗不下去,因为工人没有活儿干,他要补贴工人伙食费和误工费。于是,他向劳务分包公司做出妥协,说可以按照工程量来算,但是牵扯到施工过程中的窝工,这不是木工班组的责任,而是公司材料运送不到导致工人没有活儿干,工人为此而产生的误工费应由公司负责。因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管理规定》,非劳动者原因停工也有给付工资。但他们的这一请求仍旧遭到劳务分包公司的拒绝。
2012年4月24日上午,等着结算工钱的工人集体到劳务分包公司项目部要求结算工资。但劳务分包公司项目部迟迟没有主事人出面,于是八十名工人准备集体上访,去找当地政府解决。这批人刚出工地,就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拦了回来,让工人回工地解决。当天中午,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来到工地协调解决工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到达工地后,一经调查发现工人没有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1260元/月)来发放工资,这比当初与公司约定过的按照工程量付款的工资还要低。工人听劳动监察员这么一说,觉得劳动监察大队这样调解很不公平,所以情绪很激动。于是,工人就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吵嚷起来,在吵嚷中一位谭姓的劳动监察员顺手抓住一个工友的脖领就打,在场很多工友看着却不知如何制止。这时年轻气盛的工人贺松一拍桌子,说:“劳动局不给工人合理工资,政府官员威胁人,把他拉到市政府去。”情绪失控的工友们就把劳动监察员谭某围了起来,去拉扯这名劳动监察员,在拉扯的过程中,劳动监察员谭某的上衣被扯破了,皮肤被抓伤(后鉴定为轻微伤)。随后,当地派出所警察赶到,并调来三十余名协警把工人分割包围起来,说工人暴力妨碍公务,并依此抓走了12名工人。这12名工人在派出所没吃没喝关了一天两夜后,先是有5人被逼做伪证放了出来,后有6人在拘留5至15天后被释放,这11人在派出所均遭到民警的殴打,放出来时每个人身上都带有伤痕。而工人贺松则以“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刑事起诉。后经社会工、法律援助站和工友们的努力,贺松在被关押半年后出狱。在这场劳资纠纷中,经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八十名工人依照北京当年最低基本工资结算的工钱(1260元/月)。
如今,很多建筑业农民工在被包工头带进入工地之前,都要问清楚要去的工地是否是保障房工地,如果是保障房工地,工人则要求包工头签署工资保证书,因为工人从实际经验和口口相传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印象,越是保障房工地,工资越没保障。但是,他们哪里知道,工资能否保证的决策权根本就不在包工头手里。包工头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么能保护工人呢?
近期,媒体释放出了一些好消息。《经济观察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获悉:住建部拟推广地方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新模式。具体模式是,若政府需要回购商品房1000套,直接找到开发商购买1000套房,购买价格是要剔除营销、管理、人力等成本,等拆迁完毕后,以土地或棚户区卖地款支付给开发商,这个过程中政府是不需要垫资的。但此种模式虽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保障房的建筑质量,但却仍旧没有杜绝垫资形式的存在,仍旧无法杜绝欠薪的高发态势。况且,这样更加降低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众房企对此均持保留意见。
2、包工制度遮蔽了真实的劳动关系,包工头成为建筑企业转嫁风险的稳压器
表2.1:施工企业是否为挂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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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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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只有总包单位为挂靠 |
9 |
6.5 |
6.5 |
6.5 |
只有劳务分包为挂靠 |
31 |
22.5 |
22.5 |
29.0 |
|
总包与劳务均为挂靠 |
82 |
59.4 |
59.4 |
88.4 |
|
总包与劳务均非挂靠 |
3 |
2.2 |
2.2 |
90.6 |
|
个体包工头 |
2 |
1.4 |
1.4 |
92.0 |
|
不清楚 |
11 |
8.0 |
8.0 |
100.0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表2.2:工程是否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有效 是 134 97.1 97.1 否 4 2.9 2.9 合计 138 100.0 100.0
从调查来看,近九成(88.4%)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资质挂靠,同一工地总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均不存在资质挂靠的比例仅为2.2%。其中,总包施工企业的挂靠比例为66%,劳务分包企业的挂靠比例更是高达82%。而有些工地连挂靠这一层罩衣都没有,直接为包工头带人施工,因此实际违法施工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我们再考察“工程是否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调查发现,存在层层分包与转包的比例更高达97.1%,在138个样本中,只有四起欠薪案例的涉事工地不牵涉工程层层分包与转包。
资质挂靠、层层分包与转包不仅使得工程质量难以保障,而且工人的施工安全与工资也存在着巨大风险。从《职灾2012》报告来看,发生工伤的建筑工地中存在挂靠施工的工地比例高达98.6%。由于资质挂靠与层层分包、转包的存在,工地任何一起问题都可能会转嫁到直接组织工人施工的包工头身上,小至工人伙食费与零花钱的垫付,大到工伤赔偿的垫付与承担施工材料的损失费等。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所有工地都会将工资拖欠的祸水引向包工头,所有工人最初的讨薪对象都是自己的包工头。而包工头为了维系与工程管理方关系,以便能够继续拿到工程来做,只有忍气吞声自己先行垫付工人工资,或伙同劳务分包公司打压工人的讨薪维权。所有这一切运作都基于包工头对劳务分包公司的良好幻想,其实“关系霸权”不仅存在于包工头与工人之间,也存在于包工头与劳务分包公司之间,“关系霸权”在建筑业领域无处不在。受制于劳务分包公司的包工头为了讨好劳务分包公司,会积极约束工人的不满与反抗,他们有时天真认为自己的表现会被上面的施工企业“报之以李”。然而,资本是不讲究礼节的,逐利才是它的本性。在工人讨薪时,工地方为了让包工头安抚工人,对包工头恩威并用;但当事件平息之后,包工头所能得到的就只剩下一个“威”字,甚至稍不留意所有的风险都会转嫁给你。
2014年10月31日,北京大兴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怪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并关涉到法律之外的权力关系,这起案件已经是第四次开庭审理了。如果从案件起诉时间来看,两年时间也已经过去了,但案件依旧没有结果。诉讼双方很有特点:一个是在法律上没名分的黑包工头,一个是头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等层层光环的建筑公司老板。包工头告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其工程垫付款,建筑劳务公司则要求包工头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321万元,并赔偿其丢失的周转材料款243万元,合计560多万元,是包工头主张公司应赔付其金额的数倍。
这起案件中的包工头叫张翼翔。
包工头张翼翔已经顶着“包工头”这样一个非法的名份承包工程达15年之久了,由于他的大学学历、善于管理以及有一班稳定的工人,他越做越大,从一个十几人的包工头做大到能够垫付数百人生活费独立承包主体建筑工程的大包工头了。但是,2010年底他在北京石景山区承包的一处保障房工程却一下子把他打回了15年前的光景。张翼翔将自己做包工头以来的资金全部垫进这个工程中,最后血本无归,反而被诉要求返还公司500余万元。
在诉讼期间,负责此案的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调取了石景山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在这份笔录上,这家建筑劳务公司事发时只说丢失了10万元的材料,而不是法院起诉书中由他们自己公司开具的243万元的票据。在庭审过程中,公司代理律师一口咬定张翼翔组织人把公司的材料偷走了。主审法官问公司代理律师:“你们工地没有保安吗?”公司代理律师回答道:“只有五六个保安,但工地很大,又没有大门,人可以随便进进出出的。”接着,主审法官又问:“当你们公司发现建筑材料丢失的时候,你们报警了吗?”公司律师先是回答没有报警,后想了想又觉得似乎不妥,于是回答:“报警了,但警察不来。”主审法官说:“于是,你们就咬定张翼翔偷走了你们的建筑材料。”律师下意识地给了一个有罪推定:“是的。”
丢失材料款的争议已经很诡异了,但比丢失材料款还要离奇的是关于工程款的争议。起初张翼翔拿出公司项目经理签署的工程款决算协议时,公司代理律师一口咬定这个结算协议是假的,他说签字的人不是他们公司的。直到这位项目经理实在忍不住良心上的谴责从这家建筑劳务公司辞职,并进而拿着当初公司委任他为该工地项目经理的红头文件为张翼翔出庭作证时,公司代理律师又一口咬定这两人串通好了。
2014年12月16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驳回涉事公司对张翼翔的所有诉讼请求。但涉事公司拖欠张翼翔的工程垫付款与工伤垫付款却依旧没有着落……
这场法律上不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包工头”与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之间的“诚信之战”,以道德模范的败诉暂时告一段落。但这却给我们揭开了一个能够看到建筑业违法乱象的口子——
第一,资质挂靠与非法转包已成建筑行业潜规则。作为此案总承包单位的江苏某建筑公司,在该工程中只出租资质——回报是总造价的3%,即600多万元,而不参加具体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实际施工方为二包单位河南某建筑公司。也就是说,在建筑行业,提供资质挂靠的企业不动一人一力便可稳拿高额回报,而资质的租用方则能拿到自己本无资格和能力建设的工程,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这种“双赢”的大好机会难免催生公权力和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寻租行为。
第二,资质挂靠和非法转包的孪生姐妹是资金垫付和欺诈。哪个老板都知道,发了包,资金不用管,建材和劳动力价格上涨的风险也不用管。这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何乐而不为呢?本案中,挂靠江苏某建筑公司资质的河南某建筑公司在拿到工程后,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自己的劳务子公司。这家劳务公司又继续将工程分包下去;与这个发包链并行的是资金垫付链——工地的施工方逐级要求下一层承包方为工程垫付资金,最后这重担压到的是每一个包工头带领的施工班组身上。其结果是,包工头与工人共同承担着资金垫付的重担,以致于工人不仅难以按月领取工资,甚至每月的生活费都出现困难。同时,这起案件中江苏某建筑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及其劳务子公司大搞合同欺诈,他们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协议,而是口头承诺工程结束后偿还包工头垫付费用。然而,工程结束后,公司方却拒不承认自己的口头承诺,导致包工头和工人的权益受损。
资质挂靠、层层分包与关系霸权共同构成包工制度中的三个核心要素。现行建筑行业体制下,资质挂靠大有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火热造就了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手段是层层分包及由此可能的层层资金垫付,这手段实在高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清,从而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包工班组制中包工头与工人间的“关系霸权”,不仅在劳动过程中制造了工人对包工头的忠诚、约束了工人的不满,而且通过对真实劳动关系的遮蔽,模糊了用工主体的用工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结果是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同时用工主体的这种含混客观上放任包工头将对自身资本增殖不具意义的工伤劳动力抛弃。
在这样的建筑行业乱象中,每个食利者都难言其清白。“恶意欠薪罪”已入刑实施三年有余,但我们发现所有被判刑的“恶意欠薪者”均为包工头。当我们打击“包工头”这一破坏建筑行业的“苍蝇”时,须知真正的“老虎”却在坐收渔利。欲治理建筑业乱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挂靠和工程转包行为;而欲消除挂靠与转包,则必先消除建筑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机会,加强建筑公司的资质管理,铲除权力寻租与腐败的土壤。
3、劳动合同难以落地,非法合同成为“逆袭”工具
表3.3 工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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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有,自己留存 |
7 |
5.1 |
5.1 |
5.1 |
没有 |
120 |
87.0 |
87.0 |
92.0 |
|
签了,但被收走了 |
11 |
8.0 |
8.0 |
100.0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表3.4 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与约定是否一致?
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
有效 |
一致 |
2 |
1.4 |
12.5 |
不一致,低于约定工资 |
6 |
4.3 |
37.5 |
|
不一致,工资部分空白 |
8 |
5.8 |
50.0 |
|
合计 |
16 |
11.6 |
100.0 |
|
缺失 |
系统 |
122 |
88.4 |
|
合计 |
138 |
100.0 |
从调查来看,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合同原件的工人比例只有5.1%,没有劳动合同的比例则高达95%(其中,签字被收走的比例为8%)。如果再进一步考察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是否与约定相符时,我们发现,在138起欠薪案例中,只有2起案例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与约定一致。但如果再仔细考察这两起欠薪案例,一起案例的欠薪直接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所致,责任不在于施工企业,而且该项目的施工管理与众不同,它不存在劳务分包,总包公司直接招用工人进行施工;而另一起欠薪案例,虽然最初劳务分包公司与工人所签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一致,但只签订了一份,且被劳务分包公司收走。待工人把活儿做完,劳务分包拖欠工人工资,工人要求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结算工资时才发现,公司已经将约定的工资篡改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的其他欠薪案例中,工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与实际的工资约定不符,大多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定义工人的月工资。就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专门为建筑业下发了与建筑业特点相符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京劳社资发【2005】29号)中的第六条都这样规定:“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我们权且认为这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但这种善意的提醒却在实际操作中促使工地施工方在工人不知情情况下将工人的工资一栏填写上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远低于工人的实际工资标准。由于缺乏一份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工人从一进入工地就陷入工资无保障的境地。
根据《工调2013》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调查显示北京建筑工地的签订率较高,达到32%,但与其说北京的劳动关系相对规范,不如说是北京建筑工地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更加巧妙。因为北京劳动合同原件持有率是调研各样本城市中最低的,只有10%,合同内容与实际相符的比例在各城市中也是最低的,只有40%,也就是说北京建筑工地正规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1%。北京建筑企业与法律“躲猫猫”的狡猾程度可见一斑,但是除了指责建筑资本的狡猾外,我们更应谴责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故意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渎职行为。
荒唐的是,当工人维权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竟然认可这种假合同。渎职行为发展到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说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玩忽职守,就不合适了,它是公权力与资本赤裸裸的媾和。这种媾和,造成建筑工人依法维权越来越难,基本没有出路(关于建筑业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会在后文阐述)。房地产作为一个资本与公权力相关性较强的行业,与公权力有着扯不清的关系,而北京,其权贵经济的表现就更加明显了。
如果说欠薪是年年都有的事情,已经变成这个不正常社会的常态,那么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地欠薪却是比以往更变态的——在工人向施工单位讨薪时,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工人诉诸法律来维权,那么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就会依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工人工资。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刚刚施行时,这还属于个案。比如中国建筑业第一起追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何正文,最早刺激他追讨劳动合同的动因之一,也是在于2009年秋,在工程做完后,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海淀区温泉镇劳动监察站坚持依照200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支付。但如今,建筑业一旦发生劳资争议,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依据最低工资给工人算工钱却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那你如何来证明你的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呢?仅凭你与包工头的口头约定就能够奏效吗?你要依法维权吗?假如你咬定自己的工资高于合同上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就不怕被工地方告你恶意讨薪吗?
这时,你可能会说要按照市场上同等岗位的工资来计算,那么,法律又会要求你拿出这方面的政策文件出来。如果换了是三年前,人社部门还每年就建筑行业的岗位工资提供工资指导价,那么如今的工资指导价已经将建筑业各工种排除在外了。
工人不服,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吧。这不,还真有工人去申请仲裁了。2013年一批在北京朝阳区某工地务工的建筑木工就与所在的建筑公司就工资争议提起了仲裁申请。我们随机抽取一人的裁决书来看我们的法律和职能部门是如何依法裁决的。
京朝劳仲字【2013】第10069号裁决书:本委认为,当事人有对自己主张举证的义务。何存宇(讨薪工人)虽主张其工资为270元/天,但就此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为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兴东建筑劳务公司不予认可,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50元/天,故本委对于何存宇关于工资标准270元/天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2号令)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遵守本市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本委确认何存宇的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64.37元/天(1400元÷21.75天)……
在这次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在提供这份假劳动合同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份由工人亲笔签字的零工工资领款表,上面清晰的显示工人被用人单位从包工队抽调出来打零工的工价是210元/天(8小时工作制),而工人则主张他们每天10多个小时,以8小时210元的工价计算,他们本应按照270元/天结算工资。但该劳动仲裁委员会宁肯依照一份假合同、以最低工资的标准判决工人工资,也不会依照这份真实的工资表来判赔工人工资。如果这只是一个劳动仲裁委事实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那么,工人接下来在法院一审、二审的上诉判决中,两级法院均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工人的讨薪请求做出判决。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走到今天这种境地,实在是法律的悲哀而荒唐。6年时间过去了,中国6000万建筑业农民工,仍没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这个最需要劳动合同的行业却最缺少劳动合同。建筑业农民工的特殊性在于作为雇佣工人,竟然没法证明劳动关系。工人在追讨赔偿时,会有劳动部门的人这样告诉工人:“你们有没有劳动合同?你们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就没有劳动关系。”
当年一部看起来很美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从保护工人的政策转变为建筑业资本的逆袭工具。倘若市场成为一切资源的配置基础,倘若依法治国畸变为依“资本之法”治国,这不仅是法律的耻辱,更是对社会公正赤裸裸的侵害。
4、劳务分包延续至今已毫无价值可言,总包企业应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表4.1是否清楚工资拖欠源于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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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 |
43 |
31.2 |
31.2 |
31.2 |
总包施工企业未拨付劳务费 |
10 |
7.2 |
7.2 |
38.4 |
|
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 |
60 |
43.5 |
43.5 |
81.9 |
|
包工头把工人工钱克扣、吞没 |
19 |
13.8 |
13.8 |
95.7 |
|
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 |
6 |
4.3 |
4.3 |
100.0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从调查来看,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分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前两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43.5%与31.2%。我们传统观念中所认为的“欠薪包工头”所占比例仅为13.8%,即便加上“因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的比例也仅为18.1%,而这主要源于包工头所许诺给工人的工资无法实现。工人之间的信息交流随着现代化通讯工具逐渐增多,包工头为了能够招揽工人,会许以工人较高的工价,但由于工程管理不善或工人工价高出自己的工程承包价格,导致包工头无力依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从而发生工人向工地项目部讨薪的行为。以2014年某央企建筑施工企业在北京昌平的一处商品房工地,不同班组泥瓦工的工价竟然相差两倍之多,同样的技术工人,工价高的达到300元/天,而工价低的只有140元/天。即便如此,由于包工头环节造成工人工资无法全额结算的比例也远低于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贡献率”。相对而言,总包施工企业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环节所占比例较小,仅为7.2%,但这并不是说总包施工企业就不应为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承担责任,因为劳务分包制度的出现本身就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改制而派生出来的。由于前文已经具体叙述过开发商要求总包施工企业垫资对工人工资拖欠的影响,在此我们重点来分析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影响。
建筑业的劳务分包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之时就已出现。早期的建筑劳务公司主要来源于四川这样的劳动力大省和湖北、江苏等建筑业大省,在那个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年代,农民工跨地域流动受限,早期的建筑劳务公司承担了为改制后剥离了正式职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输送劳动力的任务。1986年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在全行业得到推广,初步形成了以固定工为骨干,以农民合同工人为基本力量,以农村建筑队为调剂力量的弹性用工制度。随后,1989年国家批准了首批建筑劳务基地实行“两层”分离(即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从而出现了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作业队伍形成。建筑业劳务公司的出现使得建筑业领域拖欠工资的现象初见端倪(随着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实施,本已消失多年的“包工头”角色也再一次重返中国建筑业)。在那个市场经济法制尚不健全,以“先富”为荣的大激荡时代,确有少量建筑劳务公司和包工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但由于城市住宅领域商品化市场尚未确立,对工人工资拖欠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垫资环节尚未出现,故拖欠工资也只是零星发生,并未形成规模。
大规模的工资拖欠源于“九八房改”,垫资直接导致建筑施工环节资金链紧张。2003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替民工讨薪刮起的“清欠风暴”使得建筑业包工头成为众矢之的,作为最底层食利者的包工头被认定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罪恶之源。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转嫁用工责任的绝佳机会。于是,建筑劳务公司变成了只有总包建筑公司和极少数有实力的私人包工头才可能成立的企业实体。而总包建筑公司为逃避直接承担的工人劳动关系及相关保障的法律责任,利用已有的资源网络,透过内部人员成立没有实际施工人员的建筑劳务公司。截止2008年,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都成立了与自己业务相关的“皮包”建筑劳务公司(即没有实际作业人员的建筑劳务公司)。这些“皮包”建筑劳务公司通过向不具备资质的私人包工头提供资质挂靠赚取挂靠费用,而具体的一线工人的招募和组织管理仍旧由最基层的包工头来完成。所以,包工头不但没有消失,而且随着房地产资本和建筑用工制度的需要,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这些没有施工人员但具备用工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由于数量远远少于实际开工的工地数量,他们便不断将资质出租挂靠给个体包工头,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这些个体包工头资金投入有限,他们不得不向下施压,要求层层垫资,直至最后工人垫付自己的劳动和工资。
而到了这样一个时期,真正组织施工的基层包工头的日子就越来越难过了,他们不仅背着一个“非法”的身份尽心尽力要为施工企业从乡下招募、组织和管理一线建筑工人,而且还要为私人挂靠者的资金缺口垫付资金。而在这种无约束的关系中,基层包工头与工人深受其害。如今,作为最底层的食利者,包工头倘若要继续维持这种食利的状态,只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克扣工人工资与加大工人劳动强度来实现。但克扣工人工资会让包工头逐渐失去人心,而随着通讯技术的日渐发达,工人信息交流的机会增多和工人权益意识的增强,加大劳动强度也难以实现,故这种食利模式越来越难以维系。第二种方式则是所谓的“工闹”。由于现今的建筑行业短工化趋势愈来愈明显,包工头为留住工人必须许以较高的工资,而公司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并待工人发生讨薪时反制工人,就强迫工人签订远远低于口头约定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后,如果依照劳动关系来判定,那么,仲裁和司法部门常常依照最低工资来判定;如果按照劳务关系来判定,那么,法院就会判决工人应当向包工头讨要劳务费,而非工资。所以,包工头就宁肯采取聚集工人在工地展开集体行动的方式讨要工资,也不会付诸法律手段。那么这种行动虽能短期奏效,但长期以来则易破坏包工头与上层公司间的关系,会给包工头自己未来承接工程造成更大的风险,所以,这种方式也不可能被包工头所广泛使用。
随着人口无障碍的自由流动以及信息通讯的日渐发达,如今的建筑劳务公司已不再承担输送劳动力的角色,完全成为一个比基层包工头还没有价值的皮囊。倘若说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还承担着为建筑工程垫资的责任,这也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在现实操作中,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很少垫资,或只垫资很少部分。一般工人日常的零花钱与伙食费都是基层包工头垫付。一些做扩大劳务分包的建筑劳务公司所使用的小型机械和辅材的租赁也是向租赁商赊账,待工程款拨付后给付。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垫资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在庞大的建筑业资金链条中微不足道。而它们的存在却使得原本由总包施工企业下拨给工人的工资遭到截留。
一位央企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对调研人员详细介绍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支出所占的比例。这位项目经理所在的项目部在2013年底承接了国内一家著名房地产开发商数十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项目。如今,该项目已经完成主体结构、二次结构与装修,如果不计入地价的因素,一平方米商品房的建筑成本为1700元,其中人工费不足20%,也就是300元左右,这一数字不足北京市2014年商品房均价的1%。这位项目经理介绍到,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才在建筑施工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由于与材料供应商有合约,材料款可待工程结束后偿还,即便现在开发商一直在拖欠工程款,但作为总包施工企业的他们仍旧可以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劳务费。
2014年11月,由于北京召开APEC会议,北京的很多工地提前结束施工。这家总包施工企业项目部向在自己工地施工的几家劳务分包公司拨付了劳务费,要求劳务分包公司给工人结清工资。但其中一家劳务分包公司(为资质挂靠)在工地的负责人却将总包拨付的190万劳务费挪用,他从中抽取100万为自己买了一辆豪车,结果导致数个班组、数十名工人的数月工资没有了着落。因此,从APEC会议期间开始,这个总包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乃至总包公司总部天天有人拉条幅抗议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这位总包项目经理说起此事苦笑道:“现在工人学聪明了,他们知道如果拿不到工资,找包工头、找劳务公司都不如来找总包,总包就成了冤大头。”那我问他:“你们总包为何不直接给工人发放工资呢?”这位总包项目经理回答说:“我们跟劳务分包企业有合同,我们负责拨款,他们负责发放工资。如果我们直接给工人发工资就显得越权了。但真正出现问题还得由总包先行代发工人工资,之后再找劳务分包公司协调解决。换到平时,这种情况下我们本可以放手不管,自然交由劳务分包公司来摆平工人,但现在是非常时期,APEC期间工人闹事,我们施工企业要承担政治责任,所以只有先把工人工资垫付了,打发工人回家。”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的腐朽性与寄生性成为阻碍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毒瘤。或许,它现存的理由就是为总包施工企业规避劳动关系和给总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个权力寻租的机会罢了。然而,我们再仔细分析来看,随着建筑工人讨薪行动的冲击和职能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生产生活设施、工人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伤赔偿乃至工人讨薪的责任主体都成为总包施工单位,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除了为建筑工人提供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之外,又承担了什么样的用工责任呢?于是,建筑业劳务分包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总包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寻租与腐败创造空间和条件罢了。在建筑工程分包的过程中,每经过一层,下家都需将工程承包价的少则百分之几,多则百分之十几上缴给上家和工程监理。就在这种共生共腐的利益链条中,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工人工资都无法得到保障。
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政府应趁此良机,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与工人订立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倘若果真如此,建筑业虽仍难以保障按月发工资,但至少可以做到按季度足额发放工资。倘若政策再进一步杜绝垫资行为,建筑业农民工就完全可以做到与其他行业工人一样按月足额领酬了。
5、建筑工人讨薪维权全额结算比例仅为1/2,要求按月足额发工资比例仅1%
表5.1 讨薪的结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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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依照约定,全额结算 |
62 |
44.9 |
44.9 |
44.9 |
讨薪后结算部分,年底结清 |
16 |
11.6 |
11.6 |
56.5 |
|
工资结算金额被打折 |
47 |
34.1 |
34.1 |
90.6 |
|
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
2 |
1.4 |
1.4 |
92.0 |
|
未拿到工钱 |
11 |
8.0 |
8.0 |
100.0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表5.2 讨薪的节点时间 |
|||||
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班组的工程完工后讨薪 |
68 |
49.3 |
49.3 |
49.3 |
因安全问题或其他重大变动停工而讨薪 |
9 |
6.5 |
6.5 |
55.8 |
|
因工程出现资金链断裂或无法继续垫资而讨薪 |
16 |
11.6 |
11.6 |
67.4 |
|
麦收前讨薪 |
25 |
18.1 |
18.1 |
85.5 |
|
讨要“学生款” |
5 |
3.6 |
3.6 |
89.1 |
|
年底讨薪 |
6 |
4.4 |
4.4 |
93.5 |
|
按月讨薪 |
1 |
0.7 |
0.7 |
94.2 |
|
因上层恶意中止合同或合同欺诈而讨薪 |
8 |
5.8 |
5.8 |
100.0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从讨薪的结算标准来看,“依照约定,全额结算”的比例仅为44.9%,即便加上“年底结清”的部分,也只有56.5%,可见,建筑工人即便经过讨薪行动,全额结算工资的比例也不高。甚至有8%的欠薪案例中,工人经过讨薪行动仍旧分文未获,倘若以人数来计算,这8%的分文未获的欠薪案例共涉及826人,占此次样本量工人总数的20%。
而从工人的讨薪节点来看,49.3%的案例是工人在自己班组工程结束之后讨薪。按月讨薪的案例仅有一起,占样本总量的比例仅为0.7%。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起按月讨薪的案例我们会发现,这批讨薪工人均来自广东省。由于广东省处于中国改革开放最前沿,珠三角大量的劳资斗争事件提升了广东籍农民工的权益意识,“八小时工作制”、“按月取酬”的意识观念已经深刻铭记在广东籍建筑业农民工心中。我们七年间在北京的建筑工地走访中发现,只有广东籍农民工有按月取酬的“特权”。在地产资本垫资的大背景下,广东籍农民工仍能用自己的行动赢得了自己应有的法律权利;虽然其人数不多,但仍为这个混沌行业的一缕清风。
同时,这批“按月讨薪”的50余名广东籍工人,他们在找工地的时候,首先在意的是工地的生产生活条件,生产生活条件满意了他们才继续做下去。他们讨薪的这个工地就生产生活条件而言,他们是满意的——生产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每天工作9小时(广东籍工人则特例只做8小时)、夏季有高温补贴、宿舍安装空调、有专门的洗澡间、每天有专人打扫卫生、工人有伙食补贴、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工人伙食采取同一标准、每晚播放新闻、每周放映电影、有正常运作的工人夜校和职业安全等法律知识讲堂,甚至有可供工人在下工后专门运动休闲的场馆。而缘何该工地会有如此的特色,因为这家施工企业在138个调研样本中有一个与所有样本不一样的地方,它没有劳务分包、没有包工头,总包直接管理工人,虽然这个工地项目部挂靠在北京某国企建筑公司,但这并不影响它能够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待遇,也不影响它能够为业主建设高质量的建筑物。2000年至2008年,这个施工企业项目部承建了北京大学多栋建筑,其建筑质量都优于其他的建筑公司。而这家项目部在2010年发生的广东籍工人讨薪事件是他们自承接总包工程十多年来第一次遭遇工人讨薪。这家施工企业的绝大多数工人都跟随公司施工已长达十多年之久,因为他们虽不能按月足额领取工资,但他们从不担心欠薪的问题。每到夏收、秋收和年底三个节点,项目部都会给他们全额结算工资。
建筑施工管理的简化,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直接对应总包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更加明晰;而总包施工企业也通过去除劳务分包、包工头等层层“剥皮”的环节,不仅简化了施工管理,而且总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让渡一部分利润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于施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工人的待遇好,工人会长期跟随项目部施工。固定工比例的提升,不仅让工程质量能够大大保障,而且减少了用工短期化所产生的诸多劳资纠纷。该项目部负责劳务的主管在广东籍工人“按月讨薪”事件发生后,曾经这样评价:“广东籍工人的行为虽然在很多老工人看来显得有些过分,但对于我们来讲,这是他们正当权益的主张,因为本来就应给工人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如果没有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垫资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做到给所有工人按月足额结算工资。”
或许,有些职能部门会认为现在建筑工人年底结算工钱尚且困难,“按月足额结算工资”是不是目标定得太大了,农民工应该要接受年底结算工钱的现实。在此,我们仅为大家讲述2009年发生的两个案例,假若看完这两个案例,你还会以“双重标准”来看待工人结算工钱的周期吗?
18元饭票逼死建筑女工
2009年春,江苏籍女工王岁巧与丈夫史硕宏一起来到北京海淀区北辰香麓建设工地做钢筋后台加工。一直到6月27日,夫妻两人已经在工地打工4个月了,公司没有发过工资,每月只发两三百元的生活费。6月27日,带班将工人借调到包工头的另外一个工地做工,当天中午,这家工地每人发放20元饭票作为工人的午餐费用。但轮到王岁巧和史硕宏领取饭票的时候,带班却只给了他们22元的饭票。史硕宏质问带班,为什么要少发18元,这位带班回答说饭票不够,晚上再给。当晚,吃完饭后,王岁巧去朝带班讨要少发的18元饭票,不仅没要到,反而遭到了羞辱和殴打。丈夫史硕宏看到回来后一直在哭的妻子,当即要找这位后勤主管讨个说法,结果却没找到人。第二天,妻子王岁巧没有吃饭,而是将两人仅剩下的一元钱给了史硕宏买了一份米饭吃。待史硕宏吃完饭回到宿舍时,发现妻子不见了。于是,他和工友们开始到处找,直到两天后,才在京密输水渠发现了妻子王岁巧的尸体。王岁巧自杀了……
毫无疑问,带班没有发够饭票引起的冲突中,死者王岁巧受到侮辱和人身伤害是她自杀的直接原因。但假若我们考虑到王岁巧的家庭情况——她的家里有一个老母亲和一个聋哑的哥哥需要养活,一儿一女需要她和丈夫打工挣钱来上大学和中学。她不可能因为受到侮辱而选择不去承担自己的家庭责任。但事实上,她的家庭压力在建筑业恶劣的劳资关系环境下被放大了。
18元饭票对于按月发工资的人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但对于生活在建筑工地,四个月没有发过工资,家庭急需用钱的人来说,甚至仅就生活在工地上的夫妻两人来说,18元饭票意味着第二天还有没有饭吃。我们从案例中看到,由于6月27日带班少发了18元饭票,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是第二天两人仅剩下一元钱的生活费!两个人靠一元钱生活,你能够想象吗?建筑工地不按月发工资造成了建筑工人不同程度的生活危机,而克扣饭票这一行为直接加剧了这种危机。对于长期处于生存危机之中的女工王岁巧来说,18元饭票就是整个生计的来源。克扣,意味着切断他们的生活来源。根据《工调2013》显示,仅在北京,就有近1/3的建筑工地存在“工资变饭票”的现象。饭票,已经成为劳务分包公司或包工头控制工人和对工人进行“二次榨取”的手段,因为饭票不可能在工地之外的领域流动,所以工人只能以饭票这种“代货币”在工地食堂购买高价食物。拖欠工资不仅仅是违反法律和人伦的丑恶行为,更是资本对劳工进行“二次压榨”的卑劣行径。饭票代替货币,导致工人不仅在生产中收到资本的控制和异化,而且使得工人对劳务分包公司和包工头产生强烈的人身依附。在这样的情境结构下,一件看似不可思议的事——女工为18元饭票而自杀——不就变得非常合乎情理了吗?
35天不发一分钱,民工惨死地下室
潘金芳永远也忘记不了2009年北京的春天。当她连夜从湖北坐火车来到北京亿城·西山华府在建工地时,父亲潘志源留给她的只有一具冷冰冰的尸体。
2009年3月21日下午一点半,北京市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的建筑工地上,57岁的潘志源在经过了18个小时的折磨后痛苦地死在了工地地下室宿舍里。死的时候,他身上只有一块五毛钱。
和潘志源一起打工的弟弟潘志胜介绍当时的情况说,“我们是干杂工的,这么大(大概四个拳头大小)的一个大锤,分给他一块大石头,今天必须砸完,不然今天就没有工钱。”
2009年3月20日晚上六点,潘志源已经以每天11小时的高强度劳动做了足足35天了。35天来,大铁锤每一次砸到石头上强大的撞击力都震撼着他的心脏,这天下午潘志源开始感到内心阵阵的疼痛。但如果提前下班,带班就不会给他记这半天工,下午的工钱就没有了。于是,他咬着牙继续砸了下去,一直挨到晚上下班。弟弟潘志胜在事后回忆说:“下班后,我哥哥难受的没吃饭,就直接去床上躺着了,我问哥哥要不要去看病,我哥哥说让我朝包工头借支点工钱,好去看病。结果,我电话联系包工头,包工头说他也没钱,钱都垫进去了。我们身上也都没钱,几个人凑了凑也只有十几块钱。十几块钱能干什么呀!我哥哥就说算了吧,忍忍吧。结果一晚上我都在听他咳嗽和呻吟。我们是早上5点半点名,6点上班,我哥哥没能起得床,我就跟班长说我哥病了今天不能来,班长吼了一句‘我知道了’!我接着又小心地问了一句‘您能朝老板借点钱给我哥看病吗?’班长接着回了我一句‘老板没钱!’”
等到中午收工,潘志胜回到宿舍,发现哥哥潘志源在痛苦地抓着墙,喊他名字也没反应,潘志胜见情况不妙,就赶紧找班长要钱,班长不在。虽然工友们身上没钱,但他们也管不得那么多了,从工地直接找了辆推沙子的二轮胶皮车,把潘志源放到车里就往附近的医院跑。在医院里,潘志源被抢救了一个小时,最终也没能挽回生命。
潘志源过完年就到北京打工了。女儿潘金芳清楚地回忆最后一次和父亲通电话是在母亲过生日那天。潘志源叮嘱女儿:“你妈妈身体不好,不能干重活儿,要让她好好休息。”当时,女儿问起父亲的情况,父亲回答道:“我很好,你们不用管我,身体好着呢。等今年做完,就能给女儿置办嫁妆了。”这就是父女之间最后的诀别。
这一切都发生得太突然了,但一切仿佛都是预设好了一样。
潘志源死了,家属来到工地讨要说法,劳务分包公司只同意给两万块钱,说这不是工亡,两万块钱只是公司出于人道的关怀。家属去到工伤主管部门投诉,得到的答复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才算工亡”。潘志源的弟弟与工伤科辩解说:“我哥哥在工作的时候已经感到胸口疼痛了,是硬撑到下班才回的宿舍。”那位工伤科的官员说:“那如果你们当初想要申报工亡的话,就不应让他回到宿舍去死。”……
在此,我们不想批判这位官员如何冷血,如何如此僵硬地使用工亡认定标准。我们要问的是,谁杀死了潘志源?潘志源来到工地,每天11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35天,却没有得一分钱工资或生活费。他所能够使用的只有劳务分包公司自制的餐票,饭票可以在老板开的餐厅里就餐,也可以在老板开的小卖部里买生活用品,当然价格都要高出工地外的水平。最后,餐票从工人工资中扣除。可是,遗憾的是,老板没有开工地医院、没有开工地医务室,潘志源有病不能医。如果潘志源能够按月领到工钱,他的病或许就能得到及时的治疗,他还会惨死在工地地下室吗?
由于家属和志愿者的抗争,公司最终以六万元的赔偿结束了这起纠纷。但故事还没有结束,一个月后,劳务公司拿着潘志源的死亡证明从保险公司拿到了20万元意外死亡赔偿款。工地上的工人后来感叹道:“农民工就是烂命一条,连死都没卖个好价钱。”
在中国的建筑工地上,六千万的建筑业农民工,为了城市的建设他们正在流血流汗甚至付出生命。他们中有多少像王岁巧、潘志源这样的人,勤劳善良憨厚朴实,挑起一家人的重担,顶严寒冒酷暑,忍受恶劣的工作生活条件,辛辛苦苦就是为了挣点血汗钱。然而大大小小的黑心老板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榨干他们每一滴血汗,甚至连他们的死都能够变成资本营利的工具。
如果可以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六千万建筑业农民工就不一定要在工地食堂吃着那些价格高昂但饭菜质量极差的伙食,他们的工钱也不会被劳务分包公司以饭票的形式支付,更不会因为饭票问题而去自杀。
如果可以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六千万建筑业农民工就不一定要住在工地简陋的工棚,而是可以租住一些条件更好的出租房,结婚者可以与他们的妻子相聚,不再忍受夫妻分离之苦,虽颠沛流离,但总算是一个家庭。
如果可以按月足额结算工资,他们病无所医的痛楚就会得到减轻,他们的子女也可以不为学费而发愁,他们可以在工余时间享受更多的文化服务,他们可以穿着干净的衣服出入任何一个公共场所,而不遭到别人的歧视和躲闪……
按月领酬,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益。
6、劳动监察的无为与异化——“我是泥瓦匠,抹平就是本事”
表6.1 建筑业农民工讨薪各社会资源的介入情况 |
||||
响应 |
个案百分比 |
|||
N |
百分比 |
|||
$介入的社会资源a |
劳动监察等人社系统 |
77 |
22.2% |
58.8% |
住建委等工程监察系统资源 |
32 |
9.2% |
24.4% |
|
政府、街道等信访资源 |
18 |
5.2% |
13.7% |
|
公安局、综治办等维稳资源 |
45 |
13.0% |
34.4% |
|
职工帮扶中心等工会系统资源 |
7 |
2.0% |
5.3% |
|
司法资源(含仲裁、诉讼等) |
18 |
5.2% |
13.7% |
|
媒体、网络等舆情资源 |
7 |
2.0% |
5.3% |
|
工人自己的互助组织 |
16 |
4.6% |
12.2% |
|
工人自己(或班组)的行动 |
127 |
36.6% |
96.9% |
|
总计 |
347 |
100.0% |
264.9% |
|
a. 值为 1 时制表的二分组。 |
表6.2 各社会资源在工人讨薪中的介入效果
有效 |
效果 不大 |
无效 |
打压维权 |
无介入 |
缺失 |
|
(1)劳动监察等人社系统 |
6.5% |
18.8% |
27.5% |
2.9% |
37.7% |
6.5% |
(2)住建委等工程监察系统资源 |
2.9% |
4.3% |
15.2% |
0.7% |
68.8% |
8.0% |
(3)政府、街道等信访资源 |
4.3% |
2.2% |
5.8% |
0.7% |
80.4% |
6.5% |
(4)公安局、综治办等维稳资源 |
5.1% |
4.3% |
11.6% |
13.0% |
58.7% |
7.2% |
(5)职工帮扶中心等工会系统资源 |
1.4% |
1.4% |
2.2% |
0% |
87% |
8% |
(6)司法资源(含仲裁、诉讼等) |
3.6% |
2.9% |
6.5% |
0% |
79.7% |
7.2% |
(7)媒体、网络等舆情资源 |
1.4% |
1.4% |
2.2% |
0% |
87% |
8% |
(8)工人自己的互助组织 |
10.1% |
0% |
1.4% |
0% |
80.4% |
8% |
(9)工人自己(或班组)的行动 |
57.2% |
26.1% |
10.1% |
0% |
1.4% |
5.1% |
从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各社会资源对农民工讨薪行为介入来看,作为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和各级劳动监察站的介入比例在各级公权力资源中是最高的,达到58.8%;其次为公安、综治办等维稳资源,所占比例为34.4%;作为建筑工地的主管部门,住建委及各级建管站介入的比例为24.4%;走仲裁诉讼程序和信访的比例均为13.7%;求助工会系统的比例最低,仅为2%。尤为瞩目的是,96.9%的讨薪案例都涉及工人自己在工地展开的维权行动。
而我们从各公权力资源的介入效果来看,介入频率最高的劳动监察职能部门,其介入有效性最高,但也仅为6.5%,远低于工人自己行动的有效性(57.2%)。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劳动监察部门介入的无效性也在各公权力资源中是最高的,达到27.5%。
“公安、综治办等维稳资源”,其介入的有效性为5.1%,在公权力资源的介入有效性上仅次于劳动监察职能部门。但同时,“公安、综治办等维稳资源”在介入中“打压维权”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达到13%。可见,讨薪农民工已经成为政府的维稳对象。
在此,我们重点分析作为劳动用工主要监察部门的各级劳动监察大队与监察站,在工地欠薪与工人讨薪的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劳资纠纷的日益增多,1993年劳动部发布《劳动监察规定》,根据该规定,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法律、拟定劳动标准、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察等。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对劳动监察机构和人员、监察程序、监察对象和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监察与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就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专责受理范围。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劳动监察大队要进行调查,核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等;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劳动监察大队就可以申请当地法院执行。
然而,《劳动监察条例》在建筑业领域付诸实施后却遭遇了异化。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很少对建筑工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察,否则就不会出现像北京市这样,建筑业领域正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的可怜比例了。劳动合同无法落实,工人权益自然难以得到保障。于是,当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工地欠薪时,鲜有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遭到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劳动监察部门进入工地处理欠薪问题更多的是协调,但这种协调所有的结果都是要农民工降低自己的讨薪额度,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如果农民工坚持依照原有工资标准进行讨薪的话,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就会告诉农民工,如果你们不接受公司的结算标准,那么,你们就去劳动仲裁、去法院起诉,这事就不归他们管了。在本次调研的138起欠薪讨薪案例中,只有3起案例的涉事单位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然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却不是劳动监察部门,而是法院与住建部门。于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劳动监察职能部门从“监察”权力异化为“协调”,这里没有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只有公权力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甚至伙同资方打压工人的讨薪行为。
在2012年麦收期间,我们跟进调研了36起讨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传统的维权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在工人讨薪维权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小,甚至会站在公司这边发挥反作用(如贺松班组讨薪被刑拘一案)。而对于讨薪工人来讲,大家也不对劳动监察大队抱积极态度,选择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比例并不高。36起案例中,只有12起案例有牵涉到劳动监察大队,占案件总量的1/3,低于往年。而结果是,除邓怀洲案在欠薪工人邓怀洲告知公司要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为避免麻烦,通过与邓怀洲协商以原定工资八折结算工资使邓怀洲放弃维权外,其他11起劳动监察大队介入的维权案例中,劳动监察大队都是公司方的坚定支持者,或者推脱责任,或者联合公司打压工人。鉴于劳动监察大队的无为和异化,工人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他们无论是采取准暴力性的集体行动还是与项目部周旋协商,都是以他们自身行动为主的。在36起麦收讨薪案例中,有29起案例都是赖于工人自身的行动和坚持拿到的工钱。
从建筑工人进入工地签订劳动合同,到工人因工资拖欠而发生讨薪行为,这首尾两端都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但劳动监察部门由于在劳动合同签订环节的执法不力,导致欠薪多发,劳动监察员们不得不非常辛苦地赶去涉事工地“救火”、“抹平”,并将每年帮助农民工讨回多少多少欠薪作为自己的业绩。这就如同建筑工地的泥瓦匠,当自己砌筑水平不高的时候,墙面坑坑洼洼,那么为了好看,就要在抹灰的时候抹平。其实,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帮助农民工讨回多少万元的欠薪不是本事,真正的本事是让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一份正规合法的劳动合同,大幅度减少欠薪。因为不去“防火”,接下来的就只有“救火”了。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正视自己的身份与角色,在平时工作中就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出现讨薪的工地进行严格执法——而不是协调,更不是以农民工没签合同为由伙同施工方逼迫工人接受最低工资。在农民工心目中,劳动监察部门的形象就是国家公权力的形象,假若农民工在出现欠薪时不去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权力已经失去公信力。
7、九成农民工讨要欠薪无任何赔偿,三成讨薪工人遭到工地方涉黑报复
表7.1 工人的这次维权代价是什么? |
||||
响应 |
个案百分比 |
|||
N |
百分比 |
|||
$工人的这次维权代价是什么a |
讨薪期间无报酬、交通食宿自理 |
129 |
40.4% |
94.9% |
讨薪期间无工作 |
121 |
37.9% |
89.0% |
|
讨薪代表被行政拘留 |
9 |
2.8% |
6.6% |
|
全部讨薪人员被行政拘留 |
1 |
.3% |
.7% |
|
讨薪代表被判刑 |
3 |
.9% |
2.2% |
|
讨薪代表遭涉事工地报复 |
26 |
8.2% |
19.1% |
|
全部讨薪人员遭涉事工地报复 |
15 |
4.7% |
11.0% |
|
讨薪代价获得部分补偿 |
7 |
2.2% |
5.1% |
|
讨薪代价获得全部补偿 |
8 |
2.5% |
5.9% |
|
总计 |
319 |
100.0% |
234.6% |
|
a. 值为 1 时制表的二分组。
|
从调查来看,高达94.9%的讨薪案例中,工人在讨薪期间无报酬、交通食宿自理,即工地方欠薪的违法成本被转嫁到了欠薪农民工身上,即便100%讨薪成功,涉事工地所付出的也只不过是他们本应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的讨薪代价获得全部补偿的比例仅为5.9%,而这也仅是指工人讨薪所花费的时间折算成工资发放,仍没有计入工人在讨薪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而与此相对,9.5%的讨薪案力中,工人或其代表遭受到拘留、判刑;更有30.1%的讨薪案例,讨薪工人遭受到工地方涉黑报复,而涉黑工地无一遭受到惩罚,也没有任何一个打人者被通缉,甚至一些工地还出现官黑勾结打压工人正当维权的恶性事件。
2014年春,两起重大的工地暴力欠薪案例成为全国“两会”不和谐的点缀。先是2014年3月6日,广西籍的21名农民工到中铁十五局某项目部讨要被拖欠半年的工钱,遭中铁十五局在半路上掩杀,农民工赵智明右腿大动脉被砍断当场毙命。如果这是一起悲剧的话,那么涉事单位的表态就显得让人无比厌恶了。中铁十五局一公司工会副主席赵永奇称:“中铁方面没有直接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们给予家属18万元的一次性补偿。”时隔一月,4月7日凌晨5时,甘肃兰州一伙近300名穿着“警察”制服的不明身份人员与近百名社会人员持棍棒、器械,袭击了兰州军区五里铺某施工工地,造成至少70余名农民工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人重伤。
有记者对工地涉黑暴力对待劳资纠纷的事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仅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两大央企在过去八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超过40余起的恶性伤人事件,其中中国铁建公开可循的恶性伤人事件26起。难怪新华社批评称,近些年来,一些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采取暴力手段来应对劳资纠纷,以致酿成血案。越是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越像黑社会。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黑社会在干些什么。根据《法制晚报》记者对国内法院审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发现,近一半的“黑老大”投身房地产业。公安大学黑社会问题研究专家武伯欣教授分析,黑老大热衷房地产,与房地产业利润高有关,同时,房地产行业容易遇到纠纷,对于黑老大来说,暴力成为他们的“优势”。此外房地产行业是“社会潜规则”最多的行业,政府官员有较大寻租空间,而黑社会老大起家后,热衷于与官员勾结,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资源”,可以帮其谋取他人难以得到的经济利益。而施工企业也愿意雇佣黑社会来帮忙自己摆平不听话的工人,地方政府在事件出来后也只是“息事宁人”而已。
涉黑,成了工地方在劳资纠纷中对待农民工的利器。
2012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四元桥西的一处北京市绿化局的建筑工地上,山西籍农民工李红奎被高处坠物砸伤头部。经医院诊断,李红奎的头骨出现凹陷性骨折,大脑受损,导致神智不清,上肢运动失控。涉事单位不仅拖欠医疗费而且拒绝为李红奎进行工伤认定。李红奎的工友李建华在向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申诉无果后,便组织工人们围堵项目部。这时,工地项目部更是凶相毕露,雇佣黑社会将工人们撵出工地。工人代表李建华为了保护工人,自己一马当先,据理力争,组织工人们奋起反抗,工人总算没有被赶出工地,但却断了他们在工地的伙食。
临近傍晚,李建华和几个工友正在工地附近一饭馆吃饭时,被突然闯进的四个手持砍刀和木棒的彪汉围殴砍杀。李建华躲闪不及,身体多处受伤。等工友们醒过神来反击时,四个家伙见势瞬即溜得无踪影了。经诊断,李建华左腋下至髋部的一刀伤缝合了30余针,右肘关节的骨头都被削去一公分多的一块,全身小刀伤有几处,被木棒打伤的有30多处。李建华被砍伤后的第三天,工人们在工地的威逼之下,依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完工资就被赶出了工地。受害人要求追查指使者,警察说要提供有效证据,之后便无下文。
如果说法治社会没有证据、事实不清不能定性而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同样发生在建筑工地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暴力事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2014年1月6日下午,北京一处央企中建八局的建筑工人生活区,随着一阵急刹车声,从车里窜出20多名身穿黑衣戴白手套,手持一尺多长木棒的彪汉,训练有素地包抄了正在与一工地项目经理协商工钱的40多名手无寸铁的建筑农民工。这帮歹徒在工地一名管理人员的示意和指使下,对几名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进行围殴。待两名工人代表被打得不省人事,指挥者一个手势一声喝令,爪牙们便停止了血腥的打砸而变为暴力驱赶工人。很不巧,这一幕被我们的一位正在工地调研的清华大学的女志愿者在工人宿舍二楼用手机记录了下来,但是她也被黑社会发现,一名黑社会成员立即上去抢夺手机强行将其删除。幸好这个女孩机灵,她在很短的时间内做了处理,留下了这份珍贵的视频备份。
工人们打了110,警察到现场经过与工地管理者沟通,很轻描淡写地告诉工人,工资的事我们管不着,打伤的人送医院治好了再解决。然而,警方对于黑爪牙的行径却视为正常,避而不谈。工人们进不了生活区,便去到施工工地。工地保安这时增加了保卫力量,工人们经过几次努力想进入工地都被阻止。工人们打了几次110,但得到的都是敷衍搪塞。最后,工人们砸烂了进出工地关卡的刷卡机,冲进工地,击溃了强悍的保安队伍。警察接到工地的报警,很快就赶到现场,调取监控,抓到了带头冲撞工地关卡的工人,并要强行带走。这名警察故意将带头冲关卡的工人脖领口攥住狠劲地拧,那位带头工人被拧得已无法喘气,想反抗自救。这时,有工友用家乡方言告诉大家:“注意啦!你千万不要出手,这是警察在给你下套,好抓拍你袭警的镜头,你不要上当!”另一名工友跟上来,大喊,你们这样做我要投诉你们。结果,这位扯高气扬的人民警察满不在乎地把胸前的警牌号一亮:“看清楚了这警号,你能怎样!”这时,有工地管理者高声指使另外几名警察:“警察,你们把闹事的统统给我抓走!”很快,警方真的叫来了两辆囚车,还运来了十多个警察增援以形成对工人的威慑。
这时,我们的女志愿者机智地想到自己手机拍摄的工地围殴工人的视频,于是,她拿着手机走到警察面前,说:“你们先看看这个视频,再抓人好不好?”工地方一见视频突然傻眼了,现场几个参与打人的人立马躲闪开来。这个视频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警方和工地方一下子态度缓和了下来,工地方负责人求饶道:“工资的事,好商量,好商量。”凌晨4点多钟,工人们终于拿到了几乎是用生命换来的工钱。
后来,两名被打伤的工人代表得到了劳务公司的一些赔偿,但涉黑的工地却没有遭到任何处罚。而那批打伤工人的黑爪牙,警方也以抓不到人为由而不了了之。
可以想象在一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时代,所有的资源就都在为资本服务。农民工直接面对强势的地产资本维权容易遭受暴力。那么,选择老老实实地走仲裁、打官司、依法维权可以吗?先不谈这样的法律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那么,连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都无法实现有效监管,你一定能保证依法维权就能够还你一个公道吗?根据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劳动维权研究报告》,一个简单的讨薪案件,如果按照法律来走,大多数要经历两个以上法律程序,维权周期超过一年,而且劳动者平均要牺牲30%以上的利益。如果换了是工伤维权,走完整个工伤维权程序,需要1700天。而这就是法的暴力,法制成为了法对弱者的“专制”。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主任佟丽华经过大量的调查后更直言:如果算上整个社会为农民工讨薪所付出的代价,为农民工讨回1000万元欠薪,社会将付出3000万元的成本。
资本在扩张过程中,没有文明,而是充斥着暴力。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来到世间,每一个毛孔里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房地产业就是一个典型,君不见最暴利的房地产行业却存在着最严重的工资拖欠和工伤拒赔,乃至整个建筑工人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情况都远低于其他行业。难道这不是地产资本的一种暴力吗?
四、结论与建议
结论:我们都在为暴利垫资,我们又都在为暴力买单
每到岁末年初,我们都会看到或听到建筑业农民工站到自己建好的高楼上,试图通过跳楼来讨要工钱,人们麻木地称之为“跳楼秀”。他们的这种跳楼行为不是“秀”,而是在用命搏他们的底线尊严。如果你没有进入到他们的生命故事之中,你无法理解人怎么可以会为18块钱的饭票而去死,你无法理解拖欠工资会让多少家庭分离,你也无法理解拖欠工资又让多少人过早地离去。那些上演“跳楼秀”的农民工们,在自己生存遭受威胁的时候,他们选择以伤害自己而不是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抗争,已经是对这个社会最大的宽容。
拖欠工资已成为赤裸裸的暴力行为。
那么,谁制造了暴力?从报告中我们会发现,地产资本的暴利制造了暴力,政府、银行、建筑企业、劳务企业、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亿万农民工和亿万买得起房和买不起房的人都在为地产资本的暴利垫资,又都在遭受着地产资本的暴力。在地产霸权下,无人能够免受暴力的侵害。
那么,谁又在纵容暴力?我们看到无论是在为地产资本扩张进行垫资的政府、银行和施工企业,还是建筑业包工制度下的层层食利者,都在纵容这种暴力的发生。尤其是本应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自身角色的异化使得资方恣意妄为,明目张胆地戕害农民工的利益。
因此,欲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需重点从规范房地产市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和加强劳动合同监察三方面入手。
建议:
1、住建部门应强化对房地产市场投资的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杜绝房地产开发中的垫资施工行为。
2、改革现有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由现有“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变更为“所有建设单位应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为很多情况下,工资拖欠源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而不是总包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工资。
3、改革现有的建筑用工制度,取消劳务分包,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4、落实“恶意欠薪罪”与“建筑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住建、工商、金融监管、公检法、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戒机制。
5、劳动监察部门应摆正自身角色,从源头抓好建筑业劳动合同的监察工作,对建筑工地劳动合同的监管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在平时预防。可参考治安志愿者、交通协管和司法系统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参与模式,推动和培训大学生、社工、热心群众成为企业用工监察员。
6、工会系统应改变自身墨守成规与无为的角色,真正承担起组织工人、服务工人的职责,将农民工吸纳进建筑业行业性工会中来,以行业性工会的形式就建筑业用工状况与建筑商会或地产商会展开集体谈判。
【注释】:
[1] “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四校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学者发起的农民工问题研究与实践平台。
[2]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是一家针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与实证研究的社会工作机构,2014年机构获得“林护杰出社会工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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