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吴邦国委员长和各位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贾庆林主席和各位委员:
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公众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国在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便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便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多次建议或呼吁建立这一制度。然而,时至今日,连这项法律的草案还没有出台。
根据中共中央2005年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的讲话精神,鉴于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而迫切的要求,我们郑重建议:尽快制定并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以下简称“财产申报公布法”)。现将我们的建议陈述如下,并将拟订的法律草案附录于后。
一、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重大意义
首先,“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反腐倡廉、巩固人民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毛主席早在建国前夕就谆谆告诫各级干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特别要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建国之初,毛主席又亲自发动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以反贪污、反行贿为重点的“三反”、“五反”运动,在廉政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82年,邓小平同志严肃地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邓小平同志强调:“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认为,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保证我国人民政权不会改变面貌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宪法》规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预防和惩处领导干部侵吞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一种锐利武器。
第三、“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爱护领导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行使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首先须要有知情权。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才能落实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从而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制度对领导干部具有警钟长鸣的作用,可以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廉洁自持,提高政治素质。
第四、“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的一个重要因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毋庸讳言,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虽属少数,但他们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过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可以使清正廉洁行为得到肯定和发扬,使贪污腐败行为受到惩处和谴责,以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教育各级干部和社会公众,是提高政府和社会诚信,确立良好的党风、政风,维护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应有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和政民关系,加强上下团结,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二、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
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必要独立性的权威机构
自从1988年有关方面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收入的规定草案》到现在,已经拖了将近20年了。这个期间,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人民无法监督。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仍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制度仍然未能落实。
对于这项利国利民也在根本上有利于领导干部的制度,为什么拖了如此之久,总是踟蹰徘徊、不能落实呢?从客观上看,建立这项制度确实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阻力,特别是来自那些有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官员的阻力;从主观上看,存在着思想方面、组织方面和配套措施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主观上解决这三方面的问题,才能克服客观上的困难和阻力。
第一,在思想上,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信心,有勇于改革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个别人以维护领导人的隐私权为由,反对建立“财产申报公布法”。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领导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其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如果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反而要加以否定,岂非开国际玩笑?据报道,目前在我国有关机构中,绝大多数人是表示原则上赞成建立这项制度的,其中有些人主张尽快建立,但更多的人面对实际困难,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其中有一种“监督无效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这显然是在反腐斗争中知难而退、失去信心的表现,也是对法律作用的否定,显然是不对的。还有一种“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官员众多,操作复杂,立法和执法花费人力财力过大。这种意见显然没有看到,不加强反腐而让贪腐泛滥所造成的物质和社会损失,比之反腐举措的成本高出何止千万倍!再有一种“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意见没有看到条件是须要人去积极创造的,也没有看到最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开始实行,法律界人士对这项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视,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立这一制度更加强烈的要求和支持,说明有利条件正在增长。再加上有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建立这项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审议并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缔约国,提供了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国际有利条件。我们认为,只要在思想上把这项反腐倡廉的大事,真正提高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和国家“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高度去认识,下定最大的决心反腐败,再大的困难也是一定能够克服的。
第二,在组织上,必须建立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最高廉政监察院。
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项深刻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势必遇到那些亦官亦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官员多方阻挠和抵制。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即使制定了这项法律也难以贯彻落实,甚至可能成为徒具形式的摆设。我国的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局,以及新建的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由这样的部门来主管这项工作,就是要求被领导者彻底查清领导者的财产状况,要求下级干部严格审核那些对他们握有奖惩升降大权的“顶头上司”有无贪污行为,这在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就地方来说,还可能有上级监察部门的某些干预;就中央一级来说,就完全没有上级监察部门的干预了。而对于中央一级领导干部的监察是否严格、彻底,对全国的监察工作具有关键性的导向作用。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恰恰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现在流行于许多地方的“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就是由个别中央领导人带头而后出现于许多地方的。事实证明,这种具有先天缺陷的监察体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关于反腐机构要有“必要的独立性”的规定,我们建议,将现有的国务院监察部升格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最高廉政监察院,这就把它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进入司法部门序列。在最高廉政监察院之下,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廉政监察院,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那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种监察体制并不是我国的“创新”,而是许多国家的惯例,如美国的“廉政署”就是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的。许多国家赋予廉政反贪机构对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检查、搜查、起诉和限制转移(处置)财产等权力。我们认为,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建立起这样的权威监察机构,是我国反腐败能够取得重大成效的一个关键。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应依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应有的修订。
第三,在配套条件上,必须有严格的核查手段和相应的法规、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还须要有若干配套条件,如规定对领导干部财产核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建立不动产交易实名制,建立领导干部向海外转移财产的事先报告审核制度,以及国家对核查工作在人力、财力、技术上给以足够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又畸轻,往往成为巨贪分子逃避应得重刑的“依据”,也需要加以修订,改为按照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分档规定应得的刑罚。所有这样一些配套条件都是必要的。但是,只有首先解决上述思想和组织问题,有了坚强的决心,特别是在建立起依法独立的权威机构的基础上,才能较快地把这些条件一一落实。如果要等待配套条件完全具备后再建立“财产申报公布”制度,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只能使该法的制定继续拖延下去。
三、 “财产申报公布法”的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内容,可说是基本相同,又各有特点。不少国家还不断地总结经验,力求加以完善。例如,美国1978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法》,以后曾多次修订。1989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该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申报财产。申报人员在任职后和离职后30天之内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职期间每年按期申报一次。美国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的申报内容要全部公开,另有25万名中、下级官员的申报内容作有限制的公开。该法还对申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办法、公布方式、查阅手续、审查办法以及对迟报、拒报、谎报的处罚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据传媒报道:1989年美国众议院院长詹姆士·赖特因多次迟报,并超额收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超额收取别人馈赠礼品等违规行为而被迫辞职;2007年田纳西州2名县专员(相当于县长)和2名县司法官因一再迟交申报表,每人被罚款1万美元。2005年2月,法国财政部长因在财产申报中谎报住房情况,终于被迫辞职。许多国家还对公职人员的亲属的违法敛财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如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任期间,他的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分,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大肆收受钱财,被检察机关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斡旋获利罪”判刑。许多国家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门的官员财产申报系统,任何人可以随时从网上查到这些官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这样一些做法,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虽然不能根本解决腐败问题,但对预防和减少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有益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借鉴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职人员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更加廉洁清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一点,在建国初期“三反”“五反”运动后相当长的时期是做到了的。到后来才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在1985年,陈云同志就严肃地指出:“一说到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有些党政军机关、党政军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拥经商。仅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一下子就办起了两万多个这样那样的公司。其中相当一部分,同一些违法分子、不法外商相互勾结,互相利用。钻改革的空子,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逃避关税,制造和销售假药、假酒,谋财害命,以至贩卖、放映淫秽录像,引诱妇女卖淫等等丑事坏事,都出现了。‘一切向钱看’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正在严重地腐蚀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我们搞社会主义,一定要抵制和清除这些丑恶的思想和行为,要动员和组织全党和社会的力量,以除恶务尽的精神,同这种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陈云文选》第3卷,第355、356页)从那时以来的20多年中,虽然不断地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斗争,并取得一定成绩,但总的看来,贪污腐败现象比那时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
我国的“财产申报公布法”应当体现对腐败现象“除恶务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2005年4月27日由国家主席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当时的人事部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对这一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不仅行政机关人员,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有这些履行公职、纳入编制、由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财产申报人的范围应定为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公职人员。但在大中城市郊区和重要交通线附近的某些乡村,经济发达,土地价格很高,官商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切实防止腐败,经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决定,也可以把这些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公务员,列入申报人的范围。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
(二)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我国相当广泛地存在着“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地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势谋取私利。如果申报人不同时申报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财产,这一法律就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申报、公布财产的时间、方式和程序。领导干部如在任职前由主管机关公示的,应在公示中列入其申报财产的内容;所有领导干部任职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以后每年申报一次;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四)严格的审核和处罚办法。执法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严格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有力的执法机关。这个执法机关必须是具有必要的独立性、足够的权威性和强有力的机关。为此,应设立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至县、市级)廉政监察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六)认真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要依法认真做好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各级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工作。同时,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征集和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进行监督。还要大力支持、保障和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这样才能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希望中央领导在依法申报和接受核查中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和支持最高廉政监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和所附法律草案,殷切希望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予以肯定和支持,殷切希望全国人大予以采纳,在2008年春到2009年春这一期间完成此项立法工作并开始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条 为了保障和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国家级正职和副职、省部级正职和副职、厅局级正职和副职、县处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法定申报人,都须依照本法申报财产。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人员。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 三 条 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
本法所称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
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值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机关、颁发时间和编号。
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
第 四 条 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是本法的执行机关。
各级廉政监察院负责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有对申报人及相关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对涉嫌违法者进行检查、建议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和对涉嫌犯罪者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议。报告全文及审议结果应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上级廉政监察院领导和监督下级廉政监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条 法定申报人在就职后二十日内应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在职期间,须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全部财产,其中新增加的财产,应具体说明其来源。
主管机构在公示遴选新的领导人员之前二十日,应通知被遴选的法定申报人申报全部财产,并将申报内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报人在离职(包括调动、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内,须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
第 六 条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收到法定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即: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各部委申报人的申报,在本部委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县申报人的申报,在本县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系统内公布。
凡公民或单位对法定申报人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或检举的,廉政监察院应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情节复杂一个月不能予以答复的,不得迟于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应向质疑人或检举人说明推迟答复的具体理由。
为了国家利益,最高廉政监察院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
第 七 条 廉政监察院对于申报人不依法定日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八 条 廉政监察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行为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有包庇或诬陷申报人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职务未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应予奖励,并授予国家反腐倡廉荣誉称号。
申报人和申报人的利益相关人报复陷害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第 九 条 廉政监察院在预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
廉政监察院应支持、保障和鼓励各种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廉政监察院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公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和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举报后,应及时转交廉政监察院或国家检察机关处理。
第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政府清廉、反对腐败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有检举、揭发、控告或提出质疑、提供核查线索的权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报人。如有为申报人隐瞒和转移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规避本法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申报人进行诬告。对诬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十 一 条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建议人:
李成瑞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多所高校特聘教授)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柳运光 (原东北工学院党委书记,党的七大代表)
秦仲达 (原化学工业部部长)
马 宾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喻权域 (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全国政协第九、十届委员)
杨守正 (外交部离休干部,原驻苏联大使)
周光春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主任)
韩西雅 (原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候补书记)
陈谈强 (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苏铁山 (原国史学会副秘书长)
王子恺 (原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
苗东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 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赵光武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冯国瑞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臧乃光 (原中国银行总行副总经理)
徐非光 (中宣部离休干部)
徐学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师职离休干部)
高 彻 (原东北工学院退休干部)
高 恒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 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孙学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默明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编审)
刘日新 (国家发改委离休干部)
张宏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世辉 (中科院工程地质力学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
吴秉元 (铁道部党校教授)
杨 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田盛颐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徐 飞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卢明森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
蔡善铎 (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文琳 (国家气象局高级工程师)
孙德生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高级经济师兼律师)
孙祖芳 (原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蛇口科技公司部门经理)
卢子恺 (江苏苏州万凯车辆服务公司董事长)
韩 青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规划师)
李 超 (北京佳力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义华 (原北京市东城区妇联主任)
李富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
仇英军 (河北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教师)
崔金城 (山东金麒麟集团工程师)
何义英 (中医科学院中医医师)
杨压难 (辽宁电视台高级工程师)
居思慿 (燕化公司退休干部)
冯宝英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公司退休干部)
王月华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董 青 (北京红枫树妇女热线心理咨询师)
联系人:
李 成 瑞
巩 献 田
2008年1月20日
附
姚保钱等1208位同志联署
支持李成瑞巩献田等50位同志的“建议书”
并签名参与立法建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吴邦国委员长和各位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贾庆林主席和各位委员:
我们50人曾于2008年1月20日将共同联署的《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上报,谅已收悉。现共有姚保钱等1208位同志表示支持这一“建议书”,并签名参与立法建议。现将“建议书”及先后签名的1258人名单一并送上,敬请收阅。
李成瑞、巩献田等50名建议人
2008年3月5日
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吴邦国委员长和各位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贾庆林主席和各位委员:
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公众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国在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便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便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多次建议或呼吁建立这一制度。然而,时至今日,连这项法律的草案还没有出台。
根据中共中央2005年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的讲话精神,鉴于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而迫切的要求,我们郑重建议:尽快制定并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以下简称“财产申报公布法”)。现将我们的建议陈述如下,并将拟订的法律草案附录于后。
一、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重大意义
首先,“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反腐倡廉、巩固人民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毛主席早在建国前夕就谆谆告诫各级干部“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特别要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建国之初,毛主席又亲自发动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以反贪污、反行贿为重点的“三反”、“五反”运动,在廉政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82年,邓小平同志严肃地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邓小平同志强调:“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认为,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保证我国人民政权不会改变面貌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宪法》规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预防和惩处领导干部侵吞公有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一种锐利武器。
第三、“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爱护领导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行使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首先须要有知情权。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才能落实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从而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制度对领导干部具有警钟长鸣的作用,可以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廉洁自持,提高政治素质。
第四、“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的一个重要因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毋庸讳言,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虽属少数,但他们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过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可以使清正廉洁行为得到肯定和发扬,使贪污腐败行为受到惩处和谴责,以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教育各级干部和社会公众,是提高政府和社会诚信,确立良好的党风、政风,维护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应有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和政民关系,加强上下团结,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二、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
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必要独立性的权威机构
自从1988年有关方面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收入的规定草案》到现在,已经拖了将近20年了。这个期间,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人民无法监督。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仍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制度仍然未能落实。
对于这项利国利民也在根本上有利于领导干部的制度,为什么拖了如此之久,总是踟蹰徘徊、不能落实呢?从客观上看,建立这项制度确实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阻力,特别是来自那些有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官员的阻力;从主观上看,存在着思想方面、组织方面和配套措施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主观上解决这三方面的问题,才能克服客观上的困难和阻力。
第一,在思想上,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信心,有勇于改革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个别人以维护领导人的隐私权为由,反对建立“财产申报公布法”。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领导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其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如果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反而要加以否定,岂非开国际玩笑?据报道,目前在我国有关机构中,绝大多数人是表示原则上赞成建立这项制度的,其中有些人主张尽快建立,但更多的人面对实际困难,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其中有一种“监督无效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这显然是在反腐斗争中知难而退、失去信心的表现,也是对法律作用的否定,显然是不对的。还有一种“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官员众多,操作复杂,立法和执法花费人力财力过大。这种意见显然没有看到,不加强反腐而让贪腐泛滥所造成的物质和社会损失,比之反腐举措的成本高出何止千万倍!再有一种“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意见没有看到条件是须要人去积极创造的,也没有看到最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开始实行,法律界人士对这项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视,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立这一制度更加强烈的要求和支持,说明有利条件正在增长。再加上有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建立这项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审议并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缔约国,提供了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国际有利条件。我们认为,只要在思想上把这项反腐倡廉的大事,真正提高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和国家“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高度去认识,下定最大的决心反腐败,再大的困难也是一定能够克服的。
第二,在组织上,必须建立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最高廉政监察院。
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项深刻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势必遇到那些亦官亦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官员多方阻挠和抵制。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即使制定了这项法律也难以贯彻落实,甚至可能成为徒具形式的摆设。我国的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局,以及新建的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由这样的部门来主管这项工作,就是要求被领导者彻底查清领导者的财产状况,要求下级干部严格审核那些对他们握有奖惩升降大权的“顶头上司”有无贪污行为,这在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就地方来说,还可能有上级监察部门的某些干预;就中央一级来说,就完全没有上级监察部门的干预了。而对于中央一级领导干部的监察是否严格、彻底,对全国的监察工作具有关键性的导向作用。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恰恰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现在流行于许多地方的“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就是由个别中央领导人带头而后出现于许多地方的。事实证明,这种具有先天缺陷的监察体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关于反腐机构要有“必要的独立性”的规定,我们建议,将现有的国务院监察部升格为最高廉政监察院,这就把它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进入司法部门序列。在最高廉政监察院之下,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廉政监察院,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那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种监察体制并不是我国的“创新”,而是许多国家的惯例,如美国的“廉政署”就是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的。许多国家赋予廉政反贪机构对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检查、搜查、起诉和限制转移(处置)财产等权力。我们认为,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建立起这样的权威监察机构,是我国反腐败能够取得重大成效的一个关键。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应依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应有的修订。
第三,在配套条件上,必须有严格的核查手段和相应的法规、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还须要有若干配套条件,如规定对领导干部财产核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建立不动产交易实名制,建立领导干部向海外转移财产的事先报告审核制度,以及国家对核查工作在人力、财力、技术上给以足够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又畸轻,往往成为巨贪分子逃避应得重刑的“依据”,也需要加以修订,改为按照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分档规定应得的刑罚。所有这样一些配套条件都是必要的。但是,只有首先解决上述思想和组织问题,有了坚强的决心,特别是在建立起依法独立的权威机构的基础上,才能较快地把这些条件一一落实。如果要等待配套条件完全具备后再建立“财产申报公布”制度,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只能使该法的制定继续拖延下去。
三、 “财产申报公布法”的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内容,可说是基本相同,又各有特点。不少国家还不断地总结经验,力求加以完善。例如,美国1978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法》,以后曾多次修订。1989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该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申报财产。申报人员在任职后和离职后30天之内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职期间每年按期申报一次。美国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的申报内容要全部公开,另有25万名中、下级官员的申报内容作有限制的公开。该法还对申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办法、公布方式、查阅手续、审查办法以及对迟报、拒报、谎报的处罚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据传媒报道:1989年美国众议院院长詹姆士·赖特因多次迟报,并超额收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超额收取别人馈赠礼品等违规行为而被迫辞职;2007年田纳西州2名县专员(相当于县长)和2名县司法官因一再迟交申报表,每人被罚款1万美元。2005年2月,法国财政部长因在财产申报中谎报住房情况,终于被迫辞职。许多国家还对公职人员的亲属的违法敛财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如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任期间,他的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分,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大肆收受钱财,被检察机关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斡旋获利罪”判刑。许多国家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门的官员财产申报系统,任何人可以随时从网上查到这些官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这样一些做法,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虽然不能根本解决腐败问题,但对预防和减少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有益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借鉴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职人员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更加廉洁清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一点,在建国初期“三反”“五反”运动后相当长的时期是做到了的。到后来才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在1985年,陈云同志就严肃地指出:“一说到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有些党政军机关、党政军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拥经商。仅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一下子就办起了两万多个这样那样的公司。其中相当一部分,同一些违法分子、不法外商相互勾结,互相利用。钻改革的空子,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逃避关税,制造和销售假药、假酒,谋财害命,以至贩卖、放映淫秽录像,引诱妇女卖淫等等丑事坏事,都出现了。‘一切向钱看’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正在严重地腐蚀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我们搞社会主义,一定要抵制和清除这些丑恶的思想和行为,要动员和组织全党和社会的力量,以除恶务尽的精神,同这种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陈云文选》第3卷,第355、356页)从那时以来的20多年中,虽然不断地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斗争,并取得一定成绩,但总的看来,贪污腐败现象比那时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
我国的“财产申报公布法”应当体现对腐败现象“除恶务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2005年4月27日由国家主席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当时的人事部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对这一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不仅行政机关人员,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有这些履行公职、纳入编制、由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财产申报人的范围应定为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公职人员。但在大中城市郊区和重要交通线附近的某些乡村,经济发达,土地价格很高,官商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切实防止腐败,经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决定,也可以把这些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公务员,列入申报人的范围。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
(二)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我国相当广泛地存在着“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地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势谋取私利。如果申报人不同时申报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财产,这一法律就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申报、公布财产的时间、方式和程序。领导干部如在任职前由主管机关公示的,应在公示中列入其申报财产的内容;所有领导干部任职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以后每年申报一次;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四)严格的审核和处罚办法。执法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严格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有力的执法机关。这个执法机关必须是具有必要的独立性、足够的权威性和强有力的机关。为此,应设立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至县、市级)廉政监察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六)认真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要依法认真做好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各级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工作。同时,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征集和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进行监督。还要大力支持、保障和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这样才能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希望中央领导在依法申报和接受核查中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和支持最高廉政监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和所附法律草案,殷切希望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予以肯定和支持,殷切希望全国人大予以采纳,在2008年春到2009年春这一期间完成此项立法工作并开始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条 为了保障和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国家级正职和副职、省部级正职和副职、厅局级正职和副职、县处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法定申报人,都须依照本法申报财产。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人员。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 三 条 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
本法所称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
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值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机关、颁发时间和编号。
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
第 四 条 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是本法的执行机关。
各级廉政监察院负责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有对申报人及相关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对涉嫌违法者进行检查、建议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和对涉嫌犯罪者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议。报告全文及审议结果应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上级廉政监察院领导下级廉政监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条 法定申报人在就职后二十日内应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在职期间,须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全部财产,其中新增加的财产,应具体说明其来源。
主管机构在公示遴选新的领导人员之前二十日,应通知被遴选的法定申报人申报全部财产,并将申报内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报人在离职(包括调动、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内,须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
第 六 条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收到法定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即: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各部委申报人的申报,在本部委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县申报人的申报,在本县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系统内公布。
凡公民或单位对法定申报人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或检举的,廉政监察院应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情节复杂一个月不能予以答复的,不得迟于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应向质疑人或检举人说明推迟答复的具体理由。
为了国家利益,最高廉政监察院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
第 七 条 廉政监察院对于申报人不依法定日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八 条 廉政监察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行为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有包庇或诬陷申报人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职务未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应予奖励,并授予国家反腐倡廉荣誉称号。
申报人和申报人的利益相关人报复陷害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第 九 条 廉政监察院在预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
廉政监察院应支持、保障和鼓励各种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廉政监察院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公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和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举报后,应及时转交廉政监察院或国家检察机关处理。
第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政府清廉、反对腐败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有检举、揭发、控告或提出质疑、提供核查线索的权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报人。如有为申报人隐瞒和转移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规避本法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申报人进行诬告。对诬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十 一 条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建议人:
李成瑞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多所高校特聘教授)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柳运光 (原东北工学院党委书记,党的七大代表)
秦仲达 (原化学工业部部长)
马 宾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喻权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全国政协第九、十届委员)
杨守正 (外交部离休干部,原驻苏联大使)
周光春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主任)
韩西雅 (原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候补书记)
陈谈强 (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苏铁山 (原国史学会副秘书长)
王子恺 (原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
苗东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 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赵光武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冯国瑞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臧乃光 (原中国银行总行副总经理)
徐非光 (中宣部离休干部)
徐学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师职离休干部)
高 彻 (原东北工学院退休干部)
高 恒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 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孙学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默明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编审)
刘日新 (国家发改委离休干部)
张宏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世辉 (中科院工程地质力学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
吴秉元 (铁道部党校教授)
杨 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田盛颐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徐 飞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卢明森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
蔡善铎 (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文琳 (国家气象局高级工程师)
孙德生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高级经济师兼律师)
孙祖芳 (原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蛇口科技公司部门经理)
卢子恺 (江苏苏州万凯车辆服务公司董事长)
韩 青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规划师)
李 超 (北京佳力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义华 (原北京市东城区妇联主任)
李富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
仇英军 (河北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教师)
崔金城 (山东金麒麟集团工程师)
何义英 (中医科学院中医医师)
杨压难 (辽宁电视台高级工程师)
居思慿 (燕化公司退休干部)
冯宝英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公司退休干部)
王月华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董 青 (北京红枫树妇女热线心理咨询师)
联系人:
李 成 瑞
巩 献 田
2008年1月20日
联 署 人
姚保钱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4军原军长)
李兆吉 (原电子工业部副部长)
茅 林 (原冶金工业部部副部长)
刘仲侯 (原江西省省委副书记)
陈 晓 (原海军航空兵政治部副主任)
杨友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
恽仁祥 (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原国防科委情报所核心组副组长)
谢世荣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林 阳 (北京市委党校党委副书记)
程 海 (外交部原驻俄罗斯大使馆文化参赞)
王若君 (有色金属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
方 亭 (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离休干部)
赵秀德 (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退休干部)
艾 山 (北京市老干局离休干部)
燕登甲 (国土资源部离休干部)
姚吉永 (原海军专科学校政委)
尚 可 (原解放军体育学院副教授)
周本卓 (原承德市文联副主席)
贾潮江 (全国铁路系统劳动模范)
黄 群 (北京市劳动模范)
张 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毛立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赵璧如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黄如桐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唐玉良 (原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副主任)
彭才栋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助理研究员)
王子云 (全国总工会原中共水电工会分党组书记)
肖衍庆 (《北京日报》社高级编辑)
陈德立 (四川省公务员<陈毅元帅之侄>)
陈德琦 (四川陈毅研究会<陈毅元帅之侄>)
陈 延 (四川三老书画展组委会<陈毅元帅之侄>)
秦大雕 (四川大学原法律系主任、教授<原北伐军及八一南昌起义第20军第2师师长秦光远之子>)
温正怀 (原眉山军分区司令员)
盛其苏 (成都市传染病院职工<老革命贺诚中将的后代>)
沈弋然 (四川意象书画艺术研究会<红二方面军政治部主任张子意之孙>)
萧元生 (湖南桑植一中离休高级教师<毛主席湖南一师同班同学萧珍元之侄>)
甄业诚 (湖南桑植县退休高级教师<全国民族团结先进模范>)
裴 娟 (成都百货大楼职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
徐贵湘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萧茂资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萧茂岸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唐纯荣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唐纯全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彭宝怀 (湖南桑植一中离休特级教师)
葛毅甫 (民革成都市委常委、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成都市政协委员)
韩德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左大培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张宏良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李定凯 (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教授)
刘晓铎 (天津市南开大学副教授)
麦 农 (北京市委党校离休干部)
尤东山 (中共中央党校离休干部)
李 石 (中国丝绸公司离休干部)
朱美英 (中国丝绸公司退休干部)
张 瞿 (四川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干部)
鲁国铁 (四川省委政法委机关党委书记、四川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靳东升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
王岳军 (四川电视台原台长、省广播电视局原副总编辑,现四川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
华 夏 (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研究员)
于乜艺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罗庆扬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徐玉香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詹裴生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李 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张桂芝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于绪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氐振中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郑中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任宏勲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王惠珍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退休干部)
刘昌日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吴少华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韩刚礼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纪 颖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石 磊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吴鸿钧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译审)
陈联彬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译审)
孙晓军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译审)
杜 坚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局级退休干部)
闫桂花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
张桂兰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工人)
曹新同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工人)
李 峰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
肖智华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
卢新晨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
蒋志云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
冯 亮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
闫廷炜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张丁方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郝 丽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畅海风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强娟娟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曹志珍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宁伟峰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李雪晶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马时钟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
费玉圹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
朱 健 (西南林学院学生)
卜中露 (河南农业大学学生)
雷 鹏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
李志业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
黄 党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
盛其明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鞠琴华 (北京信息纸厂工人)
刘金堂 (全国总工会原财务部副部长)
熊正明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研究员)
张升慧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副研究员)
尤瑗远 (中国石油集团退休工人)
徐 青 (中央歌剧院离休干部)
王邻孟 (北京农学院经贸系教授)
曹 政 (北京市宣武区教委离休干部)
尤瑛远 (北京石油中学退休教师)
姚 践 (北京首钢集团退休工人)
朱国民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峪煤矿退休工人)
苏淑芹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峪煤矿退休工人)
常耀华 (北京市离休干部)
杨崇仙 (北京市离休干部)
程 钢 (北京自由职业者)
李树泉 (北京教育学院退休干部))
徐绍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原处长)
卞焕良 (上海市外贸局退休干部)
郭书吉 (上海市建工集团离休干部)
蒋 明 (上海市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黄益龄 (上海市徐汇区五十四中学离休干部)
梁永康 (上海市浦东区退休干部)
陈汉兴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原副院长)
蒋亮夫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原党办主任)
马娴玲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原保卫处主任)
徐国民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原教育处副处长)
周中运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环保处处长)
周根荣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干部)
张兆涌 (原中共山东省委党史办公室主任)
曲 琦 (原中共山东省委党史办公室副主任)
蒋志芳 (山东省美术馆离休干部)
郎宝祥 (石家庄市原中国环宇总公司总经理)
黄淑英 (石家庄市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
彭成德 (石家庄市北方覆钢板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郑 义 (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退休干部)
叶文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离休干部)
姚皓中 (温州市人民政府商业局离休干部)
王幼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休干部)
龙桂林 (解放军总政治部玉泉干部管理局离休干部)
徐 勋 (原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范兴运 (中共伊川县委干部)
杨止仁 (原河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司少钦 (河南省原阳县委宣传部退休干部)
毕道芳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轴承厂退休干部)
洪增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铜加工厂退休干部)
李全新 (河南省新乡市钢厂工人)
黄 辰 (贵州省教育厅干部)
傅世修 (天津市南开大学离休干部)
李庆森 (天津市南开大学离休干部)
孙存桢 (天津市南开大学研究员)
鲁明学 (天津市南开大学教授)
任书香 (天津市南开大学干部)
赵兴汉 (天津市南开大学教授)
韩永强 (天津市南开大学离休干部)
陈秀华 (武汉冶金科技大学社科系经济学教授)
杨苏民 (原新疆自治区体改委副主任)
华 青 (山西省委党校原副校长)
刘继英 (山西省农业厅退休干部)
赵广元 (太原市公安局离休干部)
李 峰 (山西省总工会离休干部)
胡 雨 (山西省劳保用品公司)
柴孝恩 (太原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会主席)
杨竞芳 (山西省委党校教授)
林 峰 (山西省委党校研究员)
余 岸 (太原市迎泽区副区长)
张月英 (山西省委党校主管护理师)
林 柏 (山西大学副教授)
林 青 (山西省商业干部学校讲师)
代 静 (山西省太原市文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工程师)
宋威武 (原昆明军区政治部副秘书长)
周德铣 (昆明军区退休主治军医)
张伟良 (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原参谋长)
贝芝芬 (解放军兰州军区退休干部)
杨克敏 (原昆明军区炮兵副政治委员)
严茂超 (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
谢明康 (重庆市垫江县建设委员会退休干部 )
刘佐云 (中国嘉陵摩托车有限公司团级转业干部)
郑明怀 (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教师)
李喜青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研究员)
严蔚敏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李庆扬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李 奇 (杭州制氧机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奉 鹄 (长沙市天心区铜铺街小学信息技术教师)
黄 莺 (安徽省阜阳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干部 )
冯锦超 (中央电视台英语频道记者)
孙现军 (河南省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师)
张盛彬 (安徽省皖西学院教授)
杜东平 (中醇油业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冯艺远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
缪同和 (北京大学教师)
李存娜 (中国社会科学院编辑)
陈人江 (中国社会科学院实习研究员)
黎晨光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学生)
姚兴家 (中科院长春卫星观测站退休高级工程师)
张学松 (中国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研究员)
宋赵来 (中国人民大学比较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专栏作家)
陈朝晖 (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振伟 (《装备制造》杂志副主编)
李小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务员)
杨耀光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
覃嘉明 (贵州大学法律系学生)
程希科 (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学生)
谢怀建 (重庆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张仁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
石俊田 (沈阳东北大学教授)
罗爱军 (西藏大学副教授)
徐 超 (合肥工业大学 教师)
何 勇 (安徽省阜南县文勤中学教师)
李振峰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
宋子明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学哲学院学生)
贾德刚 (首都经贸大学研究生部区域经济学专业学生)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导)
杜一民 (云南大理学院教授)
施昌庆 (山东大学学生)
黄赤锋 (深圳大学教师)
叶兴浩 (浙江大学博士生)
孙宁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
彭庆华 (广西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处主任)
林炎杰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副教授)
马东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杨达成 (贵州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段华洽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张 洁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胶南分校教师)
陈祝平 (上海大学教授)
樊合杰 (北京林业大学北林家教协会会长 )
邓青松 (武汉大学学生)
金茂庐 (北京清华大学退休教授)
童本行 (北京清华大学退休教授)
胡振东 (山东省烟台市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学生)
张 霞 (武汉市江汉大学副教授 )
颜海涛 (浙江省杭州市职员)
冯庆延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邵 敏 (清华大学教授)
陈晓明 (湖北武汉大学博士)
和 代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
陈宪忠 (桂林市委党校副教授)
陈 平 (福建尤溪坂面中学教师)
孙焕臻 (贵州铜仁学院教授 )
刘 芳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生)
承志荣 (江苏省南京农业大学学生)
李然东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程学院学生)
诸德伟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金鼎鼎 (苏州职业大学教师)
刘万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
石明丹 (广西灵川县兰田民族学校教师)
李永松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科研人员 )
李志怀 (沈阳师范大学三农视窗协会会长)
叶富繁 (四川省南充市西华师范大学学生)
陈风波 (广东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
耿怡新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 )
于法友 (中共烟台市委党校教授)
黄卫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
冼 岩 (北京网络媒体工)
王镜然 (广西省玉林师范学院国学研究会会长)
阮纪正 (广东省社科院老专家工作室退休哲学研究员)
杨振东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会莹 (云南大学政治学学生)
赵韬博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
杨天雪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张丁蒙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 )
王新程 (济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冯春明 (青岛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刘仁营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张建元 (深圳市络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郝长继 (内蒙古通辽市水文勘测局高级工程师 )
李文采 (北京益农饲料中心区域经理 )
郭治峰 (吉林省吉林市干部)
黎 安 (湖南浏阳市政协秘书长)
濮 仪 (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
杨敏君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教授级高工 )
陈从军 (黑龙江省司法厅干部 )
黄 辰 (贵州省交通厅总务组干部)
肖翔宇 (成都市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工程师)
王能生 (安徽省合肥市企业部门经理)
陈 坚 (湖北省荆门市广电局原局长)
王 昕 (喜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 昕 (微软大中华区技术支持部客户服务经理)
曹红卫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工)
苏洪新 (东南大学图书管理员)
张志方 (江苏省苏州市纬创立科技MP主管)
高 强 (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一中职员)
王建国 (中国传统文化论坛理事长)
王 岱 (广东省广州市离休干部 )
明一力 (广东省广州市离休干部)
王颖竹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生)
韩一村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新春 (安徽广信农化集团公司会计)
李广庆 (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建筑厂厂长)
田忠国 (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矿中国煤矿作协会员)
邵雪林 (江西乐平市民政局 纪检组长)
尚怀杰 (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客户经理)
王泰俊 (辽宁鸭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宋宏华 (湖北省宜昌供电局职员)
戴元龙 (福建省公路稽征局莆田稽征处稽查副科长省局公职律师)
陈代东 (上海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原工程部经理)
王忠祥 (天津泰达热电公司工人)
王少刚 (广州市广上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董 丽 (广州市广上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楚 扬 (广西桂林外企人力资源高管)
张 荣 (海南京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胡新平 (海南胖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洪宪 (江苏盐城阜宁县 原县百货公司副经理 )
王洪叶 (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致远 (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永富 (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员)
孙卫中 (大庆普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
李惠芳 (湖北省宜昌市财产保险公司职员)
党爱民 (广州市华晶电脑科技公司总经理)
钱 泳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鄢洪贤 (武汉市武钢汉阳钢管厂退休高工)
陈跃飞 (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副主任医师)
周志远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列车段副段长)
徐志超 (河南省周口市原邮政支局长)
刘进展 (泉州市永春县市场调查员)
旷新年 (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蒋宗礼 (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原总工程师)
王晓东 (浙江绍兴城东鹤池苑印前技术员
汪志斗 (湖北黄石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丰孝渔 (中国石化退休干部)
王春平 (江苏省昆山市企业管理人员)
丰成学 (河南省畜牧局兽医)
高安宏 (湖北省十堰市工人)
崔士忠 (北京市崇文区MCOA邻里联盟经理 )
舒 忠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窗口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海喆 (包头第二热电厂工人)
孔繁英 (北京长寿集团干部)
郭永理 (山东临沂工程技术人员)
王士吉 (石家庄市工程师)
陶林实 (扬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培训部主任,助理研究员)
郭 佳 (重庆市干部疗养院工人 )
张雪珽 (重庆卷烟厂干部)
李俊霖 (广东省交通集团广惠高速公路工人)
彭 三 (广东省交通集团广惠高速公路工人)
宋昌发 (江苏省新沂工商局干部)
周 维 (北京天下溪教育咨询中心项目干事)
徐建民 (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可勤 (山西省晋中市乡镇工作人员)
王宝林 (北京市电脑程序员)
于 帆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队长)
薛 遒 (北京市写作学会副会长)
周尤清 (上海凤凰进出口公司经理 )
徐燎原 (上海凤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
刘 征 (上海凤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 )
张 孟 (上海华彩咨询有限公司培训顾问 )
宋国生 (山东济南退休干部 )
王俐君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职员)
张 辉 (广东广像网络资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王 岚 (四川省江油市攀长钢轧钢厂冷拔车间 工程师)
蒲 刚 (四川省江油市攀长钢轧钢厂冷拔车间工人 )
苏 伟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探索》杂志社主编)
张立群 (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学生)
李桂成 (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高级工程师 )
于佃荣 (江苏省连云港市民政局直属企业烧窑工)
李文采 (北京益农饲料中心区域经理)
张家禄 (四川攀枝花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徐阳捷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慈溪市分公司工程师)
高旭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
吴红干 (山西太原老军营南区自由职业 )
曾凡清 (湖南省石门县干部)
孙本农 (河南省原新乡市大型机床厂工人)
张新坤 (河南省原新乡市大型机床厂工人)
穆瑞通 (河南省原新乡市大型机床厂工人)
聂振声 (河南省原新乡市三利公司后勤科副科长)
王玉民 (河南省原新乡市中原纱厂护士)
薛德福 (河南省原新乡市二监狱干警)
李天育 (河南省原新乡市粮食局干部)
李玉青 (河南省原新乡市风动机械厂干部)
王金环 (河南省原新乡市电影公司干部)
张瑞玲 (河南省原新乡市铁路系统干部)
张亚平 (中共河南省原新乡市电厂干部)
陈保良 (山东省东明县马头镇副镇长)
牟善华 (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牧业试验站高级工程师)
张苏玲 (苏州市吴门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熊家发 (重庆洗衣机总厂厂长)
王泰元 (重庆洗衣机总厂总工程师)
蔡继龙 (山西运城网通公司工程师)
张 洪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副教授)
赵恒旭 (深圳宝荣贸易公司经理)
张文彦 (山东省定陶县广播电视局原副局长)
唐志顺 (天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
陈晓静 (重庆沙坪坝区教师)
廖 鸣 (重庆渝中区教师)
张 林 (河南省原新乡市印染厂工人)
李长林 (河南省原新乡市染织厂工人)
张玉琴 (河南省原新乡市化纺厂工人)
李秀英 (河南省原新乡市化纺厂工人)
方志贤 (河南省原新乡市七五五厂工人)
王志平 (河南省原新乡市七五五厂工人)
李香梅 (河南省原新乡市原件四厂工人)
秦桂芹 (河南省原新乡市新华医院护士)
吴志强 (山东聊城公务员)
朱葆仁 (济南军区军转干部 )
尚荣材 (云南昆明记者)
张恩功 (海南省三亚市公务员)
彭正辉 (江西省南昌县个体户)
李 槟 (南京网络作家)
赵剑斌 (哈尔滨市工人作家)
葛孚学 (山东青州民间社会研究学者)
秦汉武 (河南郑州市公务员)
黄礼广 (广东自由职业者)
朱勇生 (济南军区军人)
郑端文 (河北省石家庄驻军军人)
郑 斌 (河北省石家庄驻军军人 )
武海平 (河北省石家庄市退休工人)
柴天涛 (广东东莞物流业员工)
陈镜百 (广西退役上校)
段海宇 (深圳市龙岗区律师助理 )
张光亮 (兰州市复员军官)
金兰娟 (兰州市退休干部)
朱建民 (重庆万州销售经理)
孙青华 (武汉市青山区医生)
曹幸仁 (北京退休职工)
魏宪鼎 (河南省上蔡县委原县文明办主任)
闵祥东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主任)
赵建业 (内蒙古神风煤机有限公司)
黄方伯 (四川省内江市政协委员)
王月华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项观奇 (山东省济南华德高等技术学院的副院长)
刘涌洲 (山西农业大学学生)
张旭飞 (安徽蚌埠市民)
施晓渝 (浙江省萧山市市民)
王士吉 (石家庄市工程师)
黄 鹏 (重庆市职业投资者)
鲜 琦 (四川籍作家、中华民族友好协会副会长)
周以康 (上海市闵行区)
沈佩兰 (上海市闵行区私企主)
冯宝英 (安徽省铜陵有色公司退休干部)
石 衡 (新疆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
胡思明 (江苏大学汽车学院在读研究生)
胡永红 (湖南益阳工程师)
张国政 (河南郑州中牟县发改委科长)
卢振中 (河南郑州中牟县公安局科长)
陶立元 (河南郑州中牟乡镇企业局办公室主任)
谢明康 (重庆市垫江县建设委员会退休干部)
陈元淑 (重庆市垫江县市民)
谢为民 (重庆市垫江县市民)
谢卫红 (重庆市垫江县市民)
谢卫华 (重庆市垫江县市民)
刘连琼 (重庆市垫江县市民)
任成英 (重庆市垫江县市民)
陈安生 (中共核工业党校研究员)
姜延斌 (北京市航天退休干部)
徐兰如 (北京市航天一院退休)
谈 勋 (上海市离休干部)
许 杰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行政干部)
陈玲娣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退休职工)
吴明德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干部)
马郊青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干部)
薛长武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干部)
李富贵 (河南省汝阳县离休干部)
杜冠六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干部)
李德恩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干部)
梁六涛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干部)
牛文安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干部)
丁聚同 (河南省汝阳县退休根本)
晋云鹤 (曲靖地区离休干部)
徐农人 (曲靖财政局离休干部)
杨跃主 (曲靖地区离休干部)
谢宏章 (曲靖地区离休干部)
毕 昆 (曲靖离休干部)
朱宋朝 (曲靖离休干部)
李品行 (煤矿离休干部)
张意贵 (邮电局离休干部)
宋振良 (曲靖离休干部)
张玉林 (曲靖林业局离休干部)
王建安 (曲靖离休干部)
刘玉宝 (河南省汝阳县教师)
张 德 (河南省汝阳县教师)
田 坤 (苏州市旅游局公务员)
白 雪 (西安空军干休所军级干部)
顾春明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
张 琦 (西安市徐家湾公司职员)
李云山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工会原副主席)
俞慧华 (上海市黄浦区粮食局退休干部)
周如良 (上海市第二商业局原处长)
姚信甫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退休干部)
郑翔林 (上海市王一电机厂高级工程师)
单思堂 (上海市仪表局离休干部)
张照胜 (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淮海路退休工人)
张宝珍 (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淮海路退休工人)
张秋兰 (河南省获加县东桑庄村农民)
贺永礼 (河南省获加县东桑庄村农民)
贺 兵 (河南省获加县东桑庄村建筑)
张新昌 (河南郑州二七区退休工人)
李英昌 (河北省邯郸市烟草专卖局离休干部)
多玉章 (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五毛纺厂工程师)
汪玉亭 (河北省邯郸市总工会退休干部)
陈尚华 (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原行长,党组书记)
段季远 (云南曲靖土地局离休干部)
骆岐俊 (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卢建民 (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离休干部)
高阳宏 (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离休干部)
宋尖宾 (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离休干部)
王炎风 (武警云南总队离休干部)
赵庆昌 (昆明退休干部)
陈贵发 (原云南重机厂党委副书记)
安炬祥 (原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根芝 (原昆明煤机厂党委副书记)
秦长生 (原云南356厂职工)
朱昆全 (原昆明市汽车运输公司车队长)
高清云 (云南省水利设计院职工)
张奎林 (原云南省建筑总公司党核心小组副组长)
黄梅先 (原昆明市玻璃器皿厂技术员)
包亚芳 (原云南省妇联主任,党组书记)
薛继才 (原昆明铣床厂高级工程师)
施德邦 (原中共昆明市委第三届委员,晋宁县革委副主任)
王 伟 (原晋宁县农机厂革委会主任)
王 发 (原晋宁县昆阳镇党委书记)
李忠厚 (原晋宁县粮食局保管员)
李树林 (原云南省国防工办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杨仁民 (云南省交通厅下关运输总站干部)
罗寿昌 (原安宁市革委会财贸组组长)
叶宝平 (原云南省重工业厅干部)
龙巧英 (原昆明市建筑化工协会干部)
杨 谦 (原云南省钢铁公司干部)
那天佑 (原云南省钢铁公司干部)
石家明 (原昆明市文化局干部)
马光第 (原昆明钢铁公司医生)
马光华 (原姚安县水电局副局长)
王福生 (昆明木器厂工人)
宋 猛 (昆明市建设局工人)
季振华 (原中共大理州委常委,共青团州委书记)
杨体仁 (原大理州文教局局长)
杨尚谷 (原云南省公路工程局党委常委)
孟国富 (原大理州财政局科长)
吴万宝 (原大理州水泥厂党委常委)
耿明贵 (原会泽县文教局副局长)
许少先 (原昆明市商业局副局长)
赵文宝 (原昆明市商业局政治处主任)
汪多闻 (原昆明市商业局干部)
杨永源 (原昆明市人民银行党核心小组副组长)
古安生 (原昆明市药材公司党总支书记)
党正忍 (云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原处长,退休干部)
张炳恒 (云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原处长,离休干部)
王金武 (云南省气象局离休干部)
梁文山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长,退休干部)
王文广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离休教授)
李玉兰 (昆明市冲压件厂工人)
王 红 (昆明铁路局职工)
孙 华 (云南省委党校离休教师)
王蔚香 (昆明西山区马街办事处干部)
周天泉 (云南省委党校干部)
符桃香 (云南省委党校退休职工)
王明生 (云南省委党校教授)
孙建文 (云南省委党校教授)
胡炳勋 (云南省委党校工人)
王 军 (云南经易公司经理)
羊 红 (云南退休工人)
羊衣训 (云南退休干部)
王桂英 (云南退休干部)
马首良 (原昆明团市委办公室主任)
毛振成 (原云南冶炼厂办事组长)
金以侠 (原昆明市明德中学教务主任)
廖 德 (原昆明农药厂干部)
赵正彩 (原昆明汽车经贸公司党委书记)
李培兰 (原昆明市药材公司工人)
李丽华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
刘祖茂 (昆明理工大学退休干部)
袁 艳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
杨润芬 (易门县中学教师)
唐永仙 (昆明市中学教师)
刘彩仙 (云南省设计院打字员)
王学沛 (云南日报高级记者)
于洋池 (原昆明军区后勤部卫生部长)
宋威武 (原昆明军区政治部秘书长)
李美正 (原云南行政学院干部)
唐登岷 (原云南工学院院长)
何志敏 (原云南省外贸厅厅长)
陈书章 (原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财务处长)
陈泽涛 (原昆明市劳动局副局长)
丁建华 (原昆明市医药公司副经理)
王华生 (原昆明市纺织品公司副经理)
杨宝贵 (原昆明市北京饭店经理)
骆尚斌 (原昆明市粮食局干部)
王占国 (原昆明市粮食局工人)
王云峰 (原昆明市商业局干部)
徐 勋 (原昆明军区离休干部)
李鑑钊 (原云南日报总编辑,云南报刊老记协会长)
李曼宁 (云南报刊老记协办公室主任)
李传东 (云南日报老记协副会长)
苏静波 (云南杂文学会办公室主任)
韩天庆 (云南司法厅离休干部,法学家)
李晓东 (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离休干部)
李运昌 (轻工业部昆明依兰集团公司离休干部)
宋光华 (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退休干部)
窦宝林 (开远市政府离休干部)
曾子清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团级离休干部)
杨元泰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团级离休干部)
熊兆鹏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团级离休干部)
彭树锴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团级离休干部)
李慧英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团级离休干部)
谢 志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副师职离休干部)
杨太升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副师职离休干部)
何树坤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正团离休干部)
李 枫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团级离休干部)
彭 翼 (中共原边纵地下党团级离休干部)
段丽中 (原中共边纵地下党离休干部)
段润卿 (原中共边纵地下党离休干部)
洪炎助 (原中共边纵地下党区委书记)
闵尔迁 (原中共边纵地下党离休干部)
张婉如 (原中共边纵地下党离休干部)
葛景龙 (解放军转业离休干部)
彭金常 (云南省昆明市冶金系统工程师)
彭 翔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祝 英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赵世才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徐丁善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靳迷海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康振涛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李书芳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张方正 (成都军区昆明西岳庙干休所副师职离休干部)
李 海 (老红军后代)
陈蓉燕 (老红军后代)
王少松 (老红军后代)
秦大安 (老红军后代)
秦卫跃 (老红军后代)
杨文明 (成都科分院)
朱宇建 (老红军后代)
吴代荣 (老红军后代)
吴 翎 (老红军后代)
邓 亚 (老红军后代)
刘雪湘 (老红军后代)
秦卫建 (老红军后代)
秦晓山 (老红军后代)
贺礼荣 (老红军后代)
朱蓉生 (老红军后代)
李德嘉 (老红军后代)
岳 洪 (老红军后代)
徐青龙 (老红军后代)
何金平 (老红军后代)
王旭琰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曹浩瀚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何宁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
赵奎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学生)
步超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
赵鹏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
高然 (北京大学历史系学生)
刘炎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
梁迎修 (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曲广娣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宋朝龙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赵夫增 (中国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宋丽丹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成员)
张飞岸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成员)
任张卫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赵 杨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尹 馨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李 建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徐昌武 (四川省高级法院)
徐利力 (四川省高级法院)
刘 斌 (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俊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
宗 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武卫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邱 阳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佳玉 (老红军后代)
鲜陆江 (老红军后代)
窦晋南 (老红军后代)
陈忠祥 (老红军后代)
张毅龙 (老红军后代)
何太光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绍文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孙 晶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吴 非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陈 猛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夏成枫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岳轩宇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刘 捷 (南昌工程大学助教)
余盛强 (浙江地质调查院成员)
李晓飞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王英豪 (河南省文秘员)
刘方帅 (青岛海铭祥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国文骞 (北京检察官学院学生)
张丙仁 (北京英惠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黄禀钦 (待业,大学毕业)
李 敏 (北京市海淀区公司职员)
赵鹏智 (自由职业者)
黎淑欢 (广州市晶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姚国强 (北京市亚龙讯通有限公司职员)
袁倩屏 (广东省中山市办公室文秘员)
袁长友 (中山市依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陈婵芬 (广东中山市职员)
陶 杰 (北京私营企业总经理)
王 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 博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李灿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叶菊芬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 欢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犹 建 (老红军后代)
杨小梅 (老红军后代)
陈 东 (老红军后代)
王 曦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林静颖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汪多加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田 野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刑 梅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饶丽丽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婧瑶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怀影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崔兴芬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郑 颖 (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图书管理员)
曲国旗 (河南省平顶山市自由职业者)
马大欢 (待业,大学毕业)
李少村 (河南森隆兽药有限公司销售部西南大区经理)
裴有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复退军人)
李冠囡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法官学院学生 )
贾 雪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基础教育分社编辑)
徐林芳 (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文秘员)
龚杰秀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龚一朵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房海涛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徐劲草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孙甜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朱振媛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彭媛媛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左古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马鹤鸣 (解放军离休干部)
李正中 (解放军边纵地下党部队离休干部)
施集锦 (解放军边纵地下党部队离休干部)
彭志海 (解放军易门钢矿工程师)
赵宴海 (解放军边纵地下党副师职离休干部)
郭 勇 (解放军曲靖市军队干休所离休干部)
程 莉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朱静敏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汪 瑜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霄杨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恩成 (老红军后代)
杨 丽 (老红军后代)
杨玉芳 (老红军后代)
王 丽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裴铭光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杨超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韩露璐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杨叶茂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天弘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黄 浩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邓秀云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王肖群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刘晓青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潘启洪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刘文生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罗瑞成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赖圣芳 (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王一鸣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方 磊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柴兆民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黄凤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李 倩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孙多娇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田 璐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谢志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邹丹莉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贾丽丽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曹 斐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高 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舒丽莉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俞孝堂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侯育清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
张宝兴 (昆明市高级教师)
沙毓俊 (昆明市教育系统高级教师)
彭益谦 (云南省一级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
彭碧波 (云南省锰矿厂技师)
彭 瑞 (丽江地区财政离休干部)
李三多 (丽江地区财政离休干部)
李妍云 (核工业部离休干部)
郭正涛 (昆明军区离休干部)
库瑞祥 (云南省建工医院离休干部)
吴葆羽 (云南省医学专科学校离休干部)
胡俊三 (玉溪市人民医院离休干部)
刘洪桢 (玉溪市统计局离休干部)
张应文 (原贵州省414医院副院长)
曹心微 (原丽江市防疫站副站长)
陆茂钦 (云南省建筑公司退休干部)
姜桂明 (原云南省公路局纪委副书记)
龙德生 (昆明煤气公司退休干部)
唐德昌 (原云南省中医学院保卫处长)
许梅康 (云南省军区离休干部)
文泽恩 (重庆市红岩流动职业昆明总支书记)
杨志文 (云南省日杂公司退休干部)
赵云剑 (昆明市第二运输公司退休干部)
蔡文清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康文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吴群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潘 磊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云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丰 琴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 舒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叶明欣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翠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李 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宋颖婷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 忠 (云南纺织厂工人)
刘 焕 (云南纺织厂工人)
李明汉 (云南毛巾厂退休干部)
王 兰 (云南纺织厂小学高级教师)
杨恩佑 (昆明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官渡运政所干部)
刘艳华 (昆明市国珍保健品公司工人)
张伟明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
李光琼 (云南医学院学生)
马 嘉 (昆明大学学生)
刀海亮 (昆明公交汽车公司司机)
赵国伟 (西南林学院学生)
刘 江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
陶文震 (罗平县养蜂场工人)
秦 松 (四川大学教师)
陈雪冰 (四川电视台职工)
陈亦军 (成渝高速公路公司职工)
陈红兵 (四川大学职工)
天 文 (四川省政协常委、四川进出口服装公司干部)
天 波 (四川电视台职工)
秦晋安 (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
秦卫华 (空军成都医院职工)
李兰平 (中国包装进出口四川分公司)
李经平 (四川省扶贫办公室)
李伯宁 (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针灸研究所)
李继平 (成都锦城艺术宫职工)
盛 智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职工)
漆先望 (四川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
温正平 (中国包装进出口四川公司)
朱北川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新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
孙蓉生 (总装备部后勤部西南办事处主任)
杨 潇 (四川省科协科幻世界杂志社社长)
任颜西 (四川省群艺馆 (原西南局书记处书记任白戈之子))
聂勋才 (原南京军区宣传部副部长、经济学家<聂荣臻元帅之侄>)
杜幼文 (四川电大原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副研究员)
乔和建 (四川石油管理局)
葛毅力 (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
何彦军 (四川电视台职工)
何 玲 (成都电视台职工)
何京军 (成都轻工设计院教师)
何继军 (成都唱片厂职工)
罗西蜀 (四川省老干局晚霞杂志副主编)
罗金戈 (四川省检察院)
罗小江 (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职工)
罗小戈 (中科院成都科分院职工)
康正芳 (四川省民政厅革命伤残军人服务中心职工)
康晋东 (成都移动公司职工)
康晋西 (成都移动公司职工)
康慨中 (工行沙河支行职工)
康亚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国税局职工)
李梦麟 (湖南桑植一中退休高级教师)
黄玉英 (湖南桑植退休教师<著名土家族女诗人>)
尚持钧 (湖南桑植一中退休高级教师)
夏德先 (湖南桑植县退休高级教师)
郭伟明 (四川省招商局职工)
郭肖凌 (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主任)
何建邺 (四川省成套局职工)
郑哓红 (四川省计划生育科研所职工)
赖西北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监理事物所职工)
赖西蓉 (成都三医院职工)
姚安朝 (成都野马汽车厂)
任爱萍 (四川省总工会东欧独联体科文经交流促进会职工)
李德蓉 (四川省委办公厅幼儿园职工)
李宝川 (成都7322厂职工)
车 继 (四川大学<车耀先烈士后代>)
任西侊 (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职工)
谌小平 (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职工)
熊小兰 (成都电台职工)
尤燕蜀 (四川省党校职工)
尤燕玲 (四川省电子计算机应用研究中心职工)
程晓鹏 (四川省体育局巡视员)
程 军 (云南省审计厅职工)
程西西 (成都33中职工)
秦少林 (成都中医药大学支部书记)
秦少瑜 (成都大学二卫校职工)
秦广伟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银行职工)
秦少敏 (四川省都江堰市民劳局职工)
黄 毅 (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职员)
黄邛波 (四川电视台职工)
岳 明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职员)
仇吉军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盛 荣 (四川省粮油供应公司职工)
盛 轲 (四川电视台职工)
盛 平 (四川省展览馆职工)
董国梁 (四川经济日报职工)
刘 玲 (四川省川菜杂志社职工)
赵 云 (四川省川菜杂志社职工)
王希媛 (四川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
向国荣 (四川电视台职工)
李 涛 (四川省教育学院职工)
郝永建 (四川省中药材公司职工)
刘春生 (四川省中药材公司职工)
刘安娜 (四川省医药公司职工)
王善平 (四川省邮电器材总公司职工)
高晨喻 (四川省中盛文化产业公司职工)
万泉宏 (四川省中辉投资公司职工)
侯志川 (四川华能公司职工)
侯志勇 (南充汽运高坪分公司职工)
贾晓慧 (四川省建职工医院职工)
朱 琥 (成都军区总医院俱乐部主任)
汤大才 (成都军区总医院职工)
徐解放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
徐立平 (成都市规划设计院职工)
何金铃 (成都市粮食局职工)
何金中 (兰州长风机器厂职工)
杜红宁 (四川省成都市广电局职工)
王红武 (四川省成都市体工大队职工)
张蓉生 (四川省成都420厂职工)
葛燕亮 (四川省成都420厂职工)
陈文定 (四川省成都420厂职工)
刘 兵 (四川省成都420厂职工)
钟 帆 (四川省成都420厂职工)
周 毅 (四川省标准化院职工)
冯 蓉 (四川省成都海关职工)
王祖蓉 (四川省成都三医院职工)
李 强 (四川省成都滨江监狱职工)
张黎辉 (四川省成都市化轻总公司职工)
向 毅 (四川省成都前锋集团职工)
向 军 (四川省成都铁路局职工)
罗冬平 (四川省成都市供电局职工)
陈京生 (四川省成都市供电局职工)
许拥政 (四川省成都420厂职工)
许铁生 (四川省成都铁路局设计院职工)
许 浒 (四川省成都铁道报职工)
蔺寿天 (四川省成都铁路局车辆段职工)
贺 娅 (四川省成都钢管厂职工)
贺 凤 (四川省成都贝特股份公司职员)
贺 彪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开发办职工)
宋 洁 (成都青年旅行社职工)
孟 莉 (成都海外旅游公司职员)
吕金星 (成都制药三厂职工)
杨丽亚 (成都望江公园职工)
凌 方 (成都611所职工)
李雪山 (成都怡凯酒店职工)
窦江南 (成都市416医院职工)
窦华南 (成都锦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
陈玉林 (成都西南一机站职工)
赵幼兵 (成都机车厂职工)
马小云 (成都纺织厂职工)
许 平 (成都市外办外事服务中心职工)
杨荣锐 (成都市外贸公司职工)
向小朋 (成都针织一厂职工)
陈东平 (成都市建行二分行职工)
陈晓蓉 (成都市新元公司职工)
伏署蓉 (成都市5医院职工)
伏冬晨 (成都钢管厂职工)
伏川合 (成都温江电信局职工)
伏建平 (西南航空公司职工)
梁小秦 (成都市糖酒公司职工)
梁小玉 (成都市医药公司职工)
伍康亚 (成都容德律师事务所职工)
王晓波 (成都汽车经销商)
赵松平 (成都市青羊区通顺法律所职工)
杨金刚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离休干部)
杨京甫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离休干部)
王 泉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离休干部)
王 林 (成都都江堰市干休所离休干部)
张晓兰 (成都和平制衣厂职工)
魏新生 (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
魏新华 (成都紫藤罗公司职员)
贾新莉 (蓉城知青艺术团团长)
贾新建 (峨眉电影制片厂职工)
颜湘茶 (成都市天然气公司职工)
颜倩 (成都市天然气公司职工)
颜湘龙 (成都市天然气公司职工)
颜湘林 (四川省地质研究所职工)
颜湘萍 (成都市外贸局职工)
颜湘丽 (川大附属职工医院职工)
颜湘桦 (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职工)
颜湘坚 (四川省工商业者)
李邱生 (原成都邮车总站职工)
李桂花 (成都市规划局职工)
李蓉生 (成都市城管局职工)
何 军 (成都望江化工厂退休干部)
何 平 (成都华西牛奶场职工)
曹苹丽 (武侯区老干局离休干部)
钟晋铃 (四川省双流机场退休干部)
李蓉珍 (成都航空仪表公司职工)
李彩云 (成都春北实业公司职工)
李瑞苹 (四川省武侯粮食局职工)
李瑞云 (陕西省微生物研究所职工)
李 勇 (成都锅炉厂职工)
李建国 (四川客车厂职工)
潭亚平 (成都九医院职工)
杨西平 (四川省电大职工)
谢 俭 (四川专用汽车厂职工)
谢 宏 (华西省建3公司工程师)
谢 城 (华西省建子弟校职工)
简沪生 (华西机械化公司职工)
简蓉贵 (华西安装公司职工)
简 华 (华西城乡房产开发公司职工)
马 兵 (青羊区政府职工)
马 庆 (青白江川化职工)
徐新城 (成都新华医院职工)
唐九建 (五冶总公司职工)
吴兴民 (成都红柴厂职工)
马永清 (温江涤纶厂职工)
马晋蓉 (北京正大集团职工)
唐渝新 (四川天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唐湘蓉 (四川省5医院药房职工)
张 岚 (西南建筑设计院培训中心职工)
张毅安 (四川省建院高级工程师)
吴兴萍 (成都女子监狱干部)
吴兴元 (成都锦江监狱吴兴勇—成都京剧团职工)
吴兴跃 (成都女子监狱干部)
杨 莉 (成都市一医院职工)
匡永铭 (锦江区物价局职工)
蒲永军 (西南航空公司职工)
张黎明 (留美软件高技职工)
张东明 (成都工程机械厂职工)
陈自琏 (成都市7医院职工)
陈自任 (成都红光厂职工)
刘志明 (成都市节水办职工)
吉延明 (成都市客管处职工)
张黎蓉 (成都市3医院儿科职工)
郑丽毓 (成都工商银行职工)
秦平峰 (四川省绵阳市电业局职工)
余光华 (四川省绵阳9院12所职工)
王新民 (四川省绵阳市三医院职工)
王新艺 (四川省绵阳市三医院职工)
竺荣国 (四川省绵阳市军分区干休所职工)
竺姝奕 (四川省绵阳晚报职工)
米成绵 (四川省绵阳天成药业集团职工)
王晋州 (西南科技大学职工)
张培军 (绵阳游仙派出所所长)
陆培军 (绵阳市监察局、建兴物业管理公司职工)
童 芸 (绵阳军分区干休所离休干部)
屈 巍 (绵阳军分区干休所离休干部)
蒋玉群 (绵阳军分区干休所离休干部)
程 铁 (绵阳军分区干休所离休干部)
任中平 (绵阳军分区干休所离休干部)
王丽藜 (绵阳军分区干休所离休干部)
屈 峨 (绵阳军分区干休所离休干部)
张 平 (南充干休所离休干部)
陶 强 (成都军区残废军人)
陶建兴 (四川省南充市电信公司职员)
钱 铁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干部)
钱 锋 (四川石油管理局华中集团职工)
王兴珍 (川北医学院职工)
杨伟明 (四川石油地调处干部)
王建聪 (南充水利局职工)
许 勇 (攀钢保卫处职工)
窦西南 (内江市物资局职工)
魏新民 (内江市群众艺术馆职工)
罗 宏 (四川省达州医院职工)
魏 建 (四川省轻工工程学校校长)
刘静华 (台湾中华两岸文经贸促进会北京办事处主任)
吴滨江 (江西九江六中体育教师 <长征时期周恩来警卫员吴生之子>)
刘爱欣 (聂玉琴江西京剧团职工)
刘志坚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公安分局干部)
刘 武 (湖南电视台职工)
向日新 (湖南新邮信息技术公司副总经理)
刘志强 (湖南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师)
鲜尽红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副巡视员,原重庆中医学校党委书记)
鲜卫滨 (重庆卫生学校校长、书记)
余光明 (重庆歌乐山疗养院离休干部)
龙春阳 (浙江大学教师)
倪玉珍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吴玉超 (北京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张在华 (北京嘉禾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彭长贵 (中央英才网人力资源总监)
吉梅茗 (广东肇庆四会华侨中学教师)
萧茂全 (湖南桑植中学退休教师)
萧茂文 (湖南桑植中学退休教师)
萧茂条 (湖南桑植小学退休教师)
周文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博导)
郭宏亮 (湖南桑植中学教师)
刘秀成 (湖南桑植小学教师)
潘必才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高级教师)
郭恒成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高级教师)
王先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特级教师)
孙观念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高级教师)
易发明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高级教师)
甘国安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高级教师)
樊曲波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高级教师)
王贞文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高级教师)
杜宗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常 琼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张 勇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周海英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杨才有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刘少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王秋燕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向 含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蒋奇峰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胡大群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刘飞凡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钟高祥 (湖南省桑植一中中学一级教师)
谷祥万 (湖南省桑植县工商局退休干部)
杜沈要 (湖南省桑植县广播局退休干部)
莫建安 (湖南省桑植县服装设计师)
李 敏 (湖南省桑植县路桥工程师)
朱德华 (湖南省桑植县农民)
吉媚茗 (湖南省桑植县村长广东四会市华侨中学教师)
仲联维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教师)
黄 琦 (东莞市第一中学教师)
黄增武 (东莞市第一中学教师)
姚松青 (东莞市第一中学教师)
杨久荣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候桂英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冯昌源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李成国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叶富远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戴明金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邓永华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冯昌犇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冯 安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冯昌文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冯昌林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叶 建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黄玉珍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黄玉芬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冯昌坤 (成都市金牛区市民)
桂金华 (四川省大邑县农民)
早川原 (成汽厂职工)
李宗韵 (成都132厂职工)
陈志云 (四川成都土桥村市民)
王道德 (四川金堂淮口镇村民)
王 音 (四川省温江机械厂职工)
丁筑江 (四川省成都市建安装公司职工)
廖世和 (四川郫县犀浦上街村民)
张学玉 (四川省大邑县广播电视局职工)
吴祥训 (四川省信息工程学校职工)
李廷惠 (四川锦江区大观街市民)
辜素芬 (四川成都锦江区琉璃金像寺1组市民)
李 红 (四川锦江区市民)
张子云 (四川成都浆洗街市民)
舒志明 (四川崇州三江镇村民)
陈正华 (四川省都江堰市房产执行电话)
蒋 玉 (四川省青羊区苏坡乡西窑村六组村民)
任昌福 (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羊叉村村民)
任 荣 (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羊叉村村民)
陈秀英 (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羊叉村村民)
张菊红 (四川省武侯区永丰太平村村民)
雷明兰 (四川省成都武侯区永丰太平村村民)
谢惠容 (四川省成都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村民)
陈 茜 (四川城隍庙村民)
李廷惠 (四川成都锦江区大观街市民)
辜素芸 (成都锦江区琉璃金象寺1组村民)
张子云 (成都浆西街市民)
舒志明 (四川崇州三江镇市民)
陈正华 (都江堰市市民)
马碧如 (成都市黄田坝市民)
柳 英 (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王 承 (四川广汉宏华公司职工)
阳 清 (四川广汉宏华公司职工
陈素华 (卢山相馆职工)
姚安朝 (成都野马汽车厂职工)
周朝霞 (成都野马汽车厂职工)
周朝平 (成都野马汽车厂职工)
张建华 (成发集团职工)
向 宏 (成都合铁股份公司职工)
刘继伟 (成都金壁山庄开发公司职工)
张定锡 (成都青港铝材料公司职工)
乔明军 (成都市泰华服装城职业)
鲍俊生 (成都市姑姑筵文化室职工)
金保妹 (四川民益公艺公司职工)
唐 伟 (四川省南充市篮鲸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向 毅 (四川宝峰电子公司职工)
林 杰 (四川宝峰电子公司职工)
曾 理 (成都科成技术公司职工)
唐大润 (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省政协委员)
谢志树 (成都国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曾全彬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民)
任西侊 (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职工)
李世全 (四川沙湾铁路新村市民)
寒江雪 (四川沙湾铁路新村市民)
毛尚菊 (四川省威威茶庄职工)
李俊德 (四川省威威茶庄职工)
赵宗康 (四川省成都市民)
李学成 (四川崇州街子镇广济村村民)
戢惠明 (四川大邑县花水湾花溪温泉度假山庄居民)
徐仁聪 (浙江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村民)
颜 龙 (成都市基层干部)
向可田 (成都航天中学教师)
马琴如 (成都132厂职工)
李宗豹 (成都132厂职工)
刘玉英 (金牛宾馆职工)
袁林芳 (川旅厂职工)
刘继伟 (成都市民)
陈泽民 (成都市民)
向 毅 (成都市民)
陈 华 (成都市民)
王德章 (成都市民)
刘小平 (成都市民)
袁生凤 (成都市民)
朱春霞 (成都市民)
王益辉 (成都市民)
杨 浩 (成都市民)
林华明 (成都市民)
曾 理 (成都市民)
刘代贵 (成都市民)
戴林鑫 (成都市民)
明秀兰 (成都市民)
胡正秀 (成都市民)
李清和 (成都市民)
李亚林 (成都市民)
尹长清 (成都市民)
杨桂秀 (成都市民)
刘小平 (成都市民)
刘正银 (成都市民)
杨涛萍 (成都市民)
郭正荣 (成都市民)
刘长明 (成都市民)
黄清和 (成都市民)
杨 华 (成都市民)
曾庆和 (成都市民)
成文丽 (成都市民)
华山剑 (成都市民)
桂金华 (成都市民)
张丽文 (成都市民)
邰宇红 (成都市民)
张秀群 (成都市民)
张学珍 (成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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