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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的意见汇总

青木 · 2008-02-26 · 来源: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各地人民群众对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的意见汇总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的建议书自2008年1月23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积极签名支持、提出意见。截至2008年2月23日,网站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0条,现将1月23日至2月23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同时欢迎各位人士继续关注,给出意见建议。

一、总的看法

很多群众表示,看到这样的建议感到非常高兴,认为是真正对国家民族负责的事情,确实是必要的和重要的,坚决赞成和支持!

二、关于立法宗旨

对于财产申报公布法立法宗旨,讨论热烈。多数群众认为,财产申报公布法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倡劳动致富、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草案抓住了当前政体改革僵滞的关键, 是真正利国利民的建议,热切盼望草案在作相应修改后,能在人大获得通过,以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有人认为,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 是预防和惩处领导干部侵吞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一种锐利武器。

有的则持反对态度,认为中国的党政官员诚信很差,这个建议没有什么价值;迫切推动财产申报不是一个好的处理方法,要充分考虑事情的环境、条件和结果;担心真的推行这一制度,又会成为一项劳民伤财的事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堵塞性的手段,总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三、关于申报人员的范围

草案第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有人提出,不能把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划入财产申报范围的标准,在一些地区,往往经济越落后,干部腐败越严重。

有人提出,申报人员的范围应增加城市郊区大量出售土地的和拥有重要资源的乡级和村级主要负责人的财产申报,增加腐败非常严重的乡级和村级主要负责人的财产申报。

有人提出,官员的财产申报公布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要拥有财产隐私权的人,必须退出干部管理队伍。只有如此才能杜绝当官为了发财。

有人提出,为防止贪官携脏款外逃,国家对未经申报的财产拥有永远追索权,让那些为了捞钱当官的人的不义之财永远受到追索,即使带到国外也属于国家财产。

四、关于申报办法

草案第三条规定: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有人提出,建立唯一帐户,财产申报制度才能持久有效。货币是经济的血液,凡是涉及机会平等社会公正的腐败案件几乎都与货币和实物财产流动和存量有关。但是目前我们国家,银行帐户是不唯一的,财产是不登记的,大量现金也可以脱离开银行帐户独立运行,每个公民、法人实体和政府机关彼此之间发生的货币和实物资产的往来和交换,既可以通过多个银行帐户转帐来完成,也可以通过现金交易来完成,还可以通过地下钱庄来完成,几乎一切经济活动都处在混沌中。由于取证非常困难,因此,即便是官员填一个表格把他的财产申报了,我们也很难验证他是否申报了全部财产。

但是如果建议中央在网络上给官员都设立一个唯一帐户,要求官员必须把自己和家人存在各家银行的货币存款,在不同地方登记的全部房产、汽车、股权全部合并到这个唯一帐户中进行管理,同时采集每个官员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造假。并且,这种申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从今往后每个官员发生的全部货币和财产流动都可以被计算机如实记录下来,因此,财产申报制度才能真正持久的发挥作用。

五、关于廉政监察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草案第四条规定: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有人认为,称“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会把“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变成“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结果往往会出现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代替了人大全体代表的权力,也就是主持平常事务性工作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权力,代替了真正能代表人民行使主人权力的人大全体代表的神圣权力。因此,建议改为: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负代表的重托,独立地进行工作,如果失职或不称职,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质询或罢免。

六、关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草案第九条规定:廉政监察院在预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多数群众认为,法案能否有效执行,关键要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申报内容、执法情况的监督,以及加强对人民群众话语权、知情权的尊重的保护性措施。

有人提出,建立网络举报箱,才能让群众的眼睛发挥作用。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无论是渎职、玩忽职守、假公济私、任人唯亲、刚愎自用、滥用权力都会有留下蛛丝马迹而被周围的群众所注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掌握证据的群众也很难进行举报,因为基层官员官官相互早就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冤沉大海举报无门的人们才会聚集到北京形成上访村。

但是如果建议中央在网络上给每个基层官员都设立一个网络举报箱,任何一个会使用手机的公民,都可以对这个官员的违规或不作为现象进行举报。系统能够及时搜集并自动分辨这些举报信息,并根据预先设立的等级标准向国家各相关部门发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由于各级官员无法人为修改和摆平这些数据,中央就可以通过百姓之口,一目了然地了解到各地主要官员的真实政绩到底如何,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哪一些等宝贵信息,中央就拥有了洞察民情苦乐,考核干部政绩的千里眼。因此腐败现象就会锐减,调动全国的干部真心实意为老百姓服务就会成为可能。

七、关于配套法律和配套政策

有人提出,出台该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反腐倡廉,如果法院可以用金钱买通,公安可以用金钱摆平,检察院可以用金钱收买,这部法律再完善,也不过是一张废纸。所以,首先要让保证国家机器健康运转。其次,刑法要对腐败大开杀戒。可以说,现在中国的腐败已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时期,如果不加大腐败的成本,腐败分子绝不会金盆洗手。一段时间以来,对腐败犯罪法律惩罚往往不判死罪,这给腐败分子加大腐败提供了动力。只有对腐败采取高压严打的手段,“公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布法”才能得到贯彻和执行。

有人提出,1、立即重新制定《选举法》;2、立即修订《刑法》,必须将利用公权利侵犯公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行为,列如刑法罪名予以严厉惩办;3、立即建立宪法法院,对违宪法律法规及违宪行为进行审查;4、立即《行政诉讼法》,公民政治权利诉求必须得到行政法庭审理。

有人提出,建议参照我国香港的廉署制度及执行运行模式,先在深圳或广东试点,以避免仓促推出,形成有法不依的局面。

有人认为,此法的推出和实施,非同小可。感觉草案在具体条款和监督实施等细则方面,略显空洞。但可以加以逐步完善。目前针对华人社会设计的反贪腐法规,比较成功的是我国香港廉署制和新加坡廉署制,[提醒:此2种制度虽都是依英国法律设置,但也有不同之处]。建议应作为主要参考对象。虽然其制度都脱胎于英国海洋法系,但已有了符合当地情况的实施变化。直接参考美欧的办法,万不可行。因地制宜也是个重要因素。

有人提出,此法推出,必须考虑到腐败资金大量向海外抽逃的对策。必须考虑到外逃和叛国的对策。新加坡香港原是英联邦,有大量的司法引渡条约缔约国,基本很少遇到以上问题。我们则必须认真面对。

有人提出,实行有条件大赦,才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俗话说法不责众。腐败已经成为当权阶层的普遍现象,如果不正视这个现实,而只强调财产申报和严刑峻法,这些人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利,极力与正义力量叫板,极力破罐子破摔,极有可能正义和邪恶两败俱伤,把中国改革推向绝境,让我们国家的竞争对手渔翁得利。因此,如何把这股强大的力量转化掉,是惩防腐败的关键。

因此我们应该建议中央对那些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财产申报的官员给予政策宽大甚至大赦,态度好的甚至可以允许他们保留大部分财产。因为只要把这些财产纳入到唯一帐户中进行网络观控后,不仅新腐败难再发生,曾经的非法财产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一切事情也都好掌控了。

八、关于草案的宣传推动

多数群众认为,提案是受全国各界人士欢迎的,只要让更多的有识之士知道这样的情况,形成更大的压力,就没有不通过的道理,可以讲,除了政治局委员中问题较大的,剩下的大多数人都会拥护这样的一个提案的。我们应当抓紧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反腐败统一战线的工作,一定要使人大通过这部法律。

  

有人提出,可以通过专业的政治、行政管理方面的网站,把这样的一个立法建议签名传达到更多的理解支持的人手中。

有人提出,开展网上讨论的方式,请一些专家和同志们到网站就这一问题与网友互动,解答问题,提出动员群众的方法。

有人提出,用送公开信的方式直接到党中央、全国人大、政协、中纪委面对面征求意见?是否可以直接征求各民主党派的意见。

有人提出,应该召开一次全国性的讨论会,专门研究讨论如何推动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然后,让全国人民都知道是真正的共产党人提出并在推动反腐败运动。这项工作是一项具体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应当全力以赴、一鼓作气取得成功。讨论会可以邀请各界人士参加,采用民间的方式提前打招呼、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召开,所有费用由参加者AA制负担。会议的主题就是落实胡总书记最近在中纪委讲话精神,积极参加反腐败斗争。胡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提出要用制度创新来反腐败,我们的这个群众提案行动就是一个反腐败的形式创新,结果将是产生一个反腐败的制度。

   

有人提出,此法应力求酝酿时间短,推出迅猛果断,所以草案应操作性很强,利于中央下决心,利于推出后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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