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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与法官群体勾结吞国资

李梦娟 · 2008-11-18 · 来源:
国资委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私企老板与法官群体勾结吞国资 揭司法腐败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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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6日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宁夏私企老板丁海玉打了约30起官司,靠“打官司赢国有资产致富”,而为其官司出谋划策的则是法官。此案惊动中纪委,宁夏法院系统有20余人参与丁海玉案,并受到相应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李梦娟

  发自银川、石嘴山

  “丁海玉?他在我们这很有名。”石嘴山市一位出租车司机说,“不过最有名的时候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那时他的生意很好。”

  但现在丁海玉的公司已经空无一人,锈迹斑斑的两扇大铁门紧闭着,门里门外的树在风中抖落一片片黄叶,门前两尊灰色的石狮仍把守着大门,它们或许目睹了这里曾经的辉煌。

  在宁夏,丁海玉不仅仅因为“生意好”而出名,他打官司的名气不亚于做生意的名气。当地有人称他为“诉讼专业户”,2001年到2003年,丁打了近10起官司,涉案金额近4000万,几乎“场场赢”,民间称之为“丁海玉现象”。事实上,丁海玉大大小小的官司约有30起,并非所有的官司都胜诉。

  谈起丁海玉打的官司,这位四五十岁的司机却说:“听说他被抓了。”

  的确,丁海玉“被抓了”。2006年6月15日,58岁的宁夏人丁海玉铐上了四川警方的手铐。今年8月1日,四川德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丁海玉提起公诉,9月4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丁海玉一案,此后休庭,至今尚未再次开庭。

  虽然法院尚未对丁海玉作出判决,但伴随着丁海玉的“落网”,曾经被丁贿赂的法官、官员也相继落马,丁海玉打官司高胜诉率的“秘诀”也被逐渐揭开。

  成也昊都

  败也昊都

  在丁海玉所有的官司中与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都)的官司最多,前后共有4起,涉案金额1126万余元,而昊都正是丁海玉发家的起点。

  在旁人眼里,丁海玉是个“胆大”、“敢干”的人,1990年,丁在他的家乡宁夏平罗县开了“平罗南门商场”。此前,初中毕业的丁海玉在煤矿做过工人,还当过包工头。

  1993年起,丁海玉为昊都代销酒。双方达成协议,每销售一件酒,丁海玉可以获得两元的“仓储、批发业务”费用。而丁海玉并不是为赚每件酒的两元钱,“他淡季储存旺季销售”,丁海玉的下属王复强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一件酒能赚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1993年就赚了至少两千万。

  丁海玉与国有企业昊都的关系也甚为微妙。按照正常程序,从昊都拉货需先付款,“他跟领导搞熟了,先拉货后付款”。后来丁用好几辆高级走私轿车及其他物品抵作销售款。“他把其中一辆走私车以80万抵给昊都。因手续不全,在仓库里锁了两年,昊都又以50万卖给了丁海玉。”丁的一位律师表示。

  丁海玉与昊都合作了3年,1996年,丁成立了宁夏金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集团),丁任董事长、总经理。

  丁海玉的生意似乎越做越大。1996年,丁海玉通过竞拍,以461万买下包括平罗酒厂在内的平罗食品有限公司,两年之后原平罗酒厂被用作房地产开发,变成了如今的“金丰苑”小区。

  四川警方查明,在丁海玉收购平罗酒厂以前,丁曾给时任昊都董事长王育才打电话说平罗酒厂拍卖的事情,王育才让丁海玉先竞拍下来,然后再由昊都兼并。但后来因为昊都的酒滞销,致使兼并一事搁浅。

  2002年初,丁海玉要求昊都补偿收购平罗酒厂的损失,而此时,曾经答应兼并一事的王育才已经离任。最终,因双方没有谈妥,丁海玉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昊都“委托收购”平罗酒厂的事。

  2002年7月,金丰集团将昊都告上了法庭。金丰集团认为,收购平罗酒厂一事是受昊都的委托,但昊都没有与金丰集团说明原由,“撤走全部派驻人员,丢弃其委托收购的酒厂”,给金丰集团“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要求昊都偿付丢弃收购酒厂的各项损失756万元。

  准备打这个官司时,丁海玉找到了金丰集团的法律顾问罗少忠。罗少忠告诉记者,当时他没给丁代理这个案子。

  罗少忠给丁海玉算了一笔账,他认为,丁买平罗酒厂是“大赚特赚”,并不存在给他造成756万损失。

  1996年之前罗少忠担任平罗酒厂的法律顾问,2002年以后又担任丁海玉的法律顾问,对丁的资产演变“比较了解”。罗表示:“所以我知道老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罗少忠没给丁海玉代理这个官司,但是丁海玉一心想要起诉昊都,他拿着一纸复印件——昊都的“关于委托收购平罗酒厂的委托书”找到了另一个律师李志银。

  李志银做了金丰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他告诉记者,当时,他并不知道这份“委托书”是假的。

  “我劝丁海玉不要打这个官司。”律师罗少忠表示,但丁并没有听从劝阻。在罗少忠看来,这场官司是丁海玉被告上德阳中院的一个关键案子,“如果不打这个官司,他可能也不会有今天。”

  “打官司走火入魔”

  “丁海玉起诉昊都之前,用了半年的时间准备假证据。”王复强表示。经司法机关查证,这个案子中,三份主要的证据都是假的。

  那份最关键的证据——委托书的造假过程并不难。丁海玉让曾经的下属杨某执笔写了这份“委托书”,而“委托书”上昊都的印章则是复印之后又套印上去的。

  丁海玉把这份“委托书”复印了好几次,一次比一次模糊,直到达到他满意的效果——看起来比较陈旧。在法庭上,丁则称,委托书的原件丢了。

  除了“委托书”,丁海玉还伪造了其他证据,使之能够成为证据链。

  昊都曾是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夏董事局主席陈川的信函也出现在丁海玉的证据中。

  丁海玉买来陈川平时使用的书法钢笔和墨水,让他的会计李某模仿陈川的字。擅长模仿他人字迹的李某在办公室写了一天,最后写出“陈川”的“意见”:“收购平罗酒厂和银北批发部的兼并材料我已阅过,应当说是企业拓展规模的举措,我同意办。”

  丁海玉还伪造了用于维修平罗酒厂的173万元相关证据。实际上,“这173万元的费用根本没产生。”王复强说,是丁指使其公司副总李某以他人公司名义私刻公章,分别盖在伪造的预决算书、施工协议、领款条上,以此充当173万元维修费用的真实性。

  从时间上来看,这些“证据”应当是1996年收购酒厂前后形成的,距丁海玉起诉已时隔6年。“丁海玉怕字迹新鲜,把假证据放在自家阳台上晒了一星期。”

  在丁海玉的精心策划下,2002年9月1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昊都赔偿金丰集团756万元。昊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宁夏高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维持原判。

  类似于这样的胜利诉讼似乎给了丁海玉一种暗示。“他能做到别人做不到的。”王复强分析,后来“丁海玉打官司走火入魔了”。

  丁海玉一个朋友曾经向丁问候:“最近生意怎么样?”

  丁海玉毫不避讳:“做啥生意,做生意还没打官司挣钱。”

  “老丁不适合经商。”一位常与丁海玉打交道者告诉记者,上到副总下到临时工,丁都会亲自去管。丁海玉对他的副总经理出口大骂也是常有的事。

  王复强告诉记者,实际上,从1996年起,公司业绩就开始下滑。从2001年起,丁海玉开始大规模打官司。据罗少忠律师介绍,丁海玉大大小小的官司约有30起。仅仅是丁海玉搞房地产开发,就打了“不下10起官司”。“地基、主体、装饰装修、外网,还有设备租赁……只要挨上就有官司”。

  另一名律师告诉记者:“他(丁海玉)连律师都坑蒙拐骗。”该律师为丁代理,但丁却没有给够代理费。而律师罗少忠为金丰集团做了近3年的法律顾问,也因丁拖欠代理费而终止合作。

  其实,这些律师代理费对丁海玉来说只是“小钱”,丁海玉通过诉讼渠道获得更多的是国有资产,例如昊都,例如工商银行平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六次鉴定

  1996年,金丰集团买下平罗食品工业公司,按照拍卖协议,金丰集团承担食品工业公司在工行的借款本息,其中借款本金为145万。工行的代理律师谢卫东表示,工行多次催缴未果,2001年6月5日将金丰集团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工行而言,最有利的证据是1998年5月8日和1999年6月15日的两份贷款到期通知单,上面有丁海玉的签字及日期。

  丁海玉对利息本金都无异议,但他提出贷款到期通知单上的名字不是他写的。如果他的提议被法院采纳,那么工行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两百多万的本息就可以不用支付。

  2001年7月3日,石嘴山中院委托石嘴山市公安局对“丁海玉”签字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两份贷款到期通知单“丁海玉”的签名系丁海玉本人所写,但对日期未作鉴定。

  当年7月12日,丁海玉以石嘴山市公安局遗漏鉴定事项为由,申请对两份签名及日期重新鉴定。同日,法院即委托宁夏公安厅进行鉴定。但石嘴山中院只送去了其中一份贷款到期通知单,鉴定结果依然是丁海玉所写。

  随后丁海玉又以宁夏公安厅仅对一份贷款通知单上丁海玉的签名及日期进行鉴定为由,再次启动鉴定。

  第三次鉴定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完成,这次鉴定未明确签名真伪,于是在石嘴山中院的要求下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又作出鉴定结论为:两张贷款到期通知单的“丁海玉”签名及日期均是丁海玉书写。

  “丁海玉总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律师谢卫东说。于是,国家公安部完成了这两份贷款到期通知单的第五次鉴定,但鉴定结论并不明确。

  第六次鉴定是由石嘴山中院立案庭庭长吴平亲自到北京联系鉴定事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书,两份贷款到期通知单上的“丁海玉”及日期都不是丁海玉所写。而此前,丁海玉承认其中一份贷款到期通知单上的签名是他本人所写。

  最终,法院以第六次鉴定结果为依据,2003年5月6日判决工行败诉。工行上诉至宁夏高院,但依然败诉。

  对于这个案子,工行失去了信心,打算与金丰集团“和解”,本来连本带息是220万,金丰集团“只要付50万就行了”。但是丁海玉说,一分钱也不给。

  律师谢卫东认为,这个案子判得有问题,于是他写了相关情况反映,并寄给宁夏高院有关领导,但却石沉大海。

  谢卫东不知道,这些领导与丁海玉有“关系”。

  “里应外合”

  丁海玉胜诉率高,“关键问题是他背后有高参,就是法官”。昊都的代理人、宁夏大学退休教师赵之班表示,丁海玉本人没什么文化,“说话都说不清楚”,可他疏通关系的能力并不小。

  2003年12月8日“丁海玉现象”在宁夏引起高度关注。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宁夏自治区第一届至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纳长麒等5位老同志,首次联名上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首先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从“丁海玉现象”看宁夏目前的司法现状》。他们认为,丁海玉作为一名私营企业主,不是靠生产经营的合法渠道去创造财富,而是靠“打官司赢国有资产致富”,这其中所反映出的司法腐败问题令人痛恨。

  信息不断向上传达,中纪委开始介入丁海玉案件。2006年6月15日,丁海玉被四川什邡公安局刑事拘留,中纪委“6·15专案组”正式成立。

  四川方面,公安部对丁海玉案件指定管辖,由四川什邡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宁夏方面,中纪委开始查办涉案人员。较早被中纪委查办的是原昊都董事长王育才。因昊都员工举报王育才贪污,早在2002年王就被银川市纪委“双规”,但随后丁海玉又帮王育才“活动出来了”。刚出来的王育才还没回家就开着车在昊都公司的门口放起鞭炮,以告知他从前的员工,他又回来了。

  王育才被丁海玉“活动出来”以后,参与了丁诉昊都案件中一系列的伪造证据活动。今年3月,王育才因犯受贿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受贿所得20万元,法院依法予以追缴。

  在王复强看来,由于原昊都董事长王育才和丁海玉内外勾结,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而另一方面,部分法官也与丁海玉里应外合。

  经过调查,宁夏高院7人被查明收受丁海玉贿赂,受到行政处理,其中包括3个副院长。石嘴山中院涉案法官有12人,其中4人判刑,1人降级处理,7人调离法院系统。另外,银川中院有3人收受丁海玉贿赂,其中两人调离法院系统,另一人因其他案件涉嫌犯罪被逮捕。

  宁夏高院副院长马文庆告诉记者,丁海玉案“还没有完全了结”,仍有涉案人员正在调查之中。

  此外,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厅长王和新、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永平因收受丁海玉贿赂被免去职务、开除党籍。

  对于丁海玉案的处理结果,石嘴山中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这只是冰山的一角。”

  赵之班表示:“和想象的结果不一样。部分贪污者还没有得到惩罚。”赵之班还质疑,为什么没有追究丁海玉的行贿罪?四川德阳市检察院只控告丁海玉涉嫌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所幸的是,2001年到2003年,丁海玉的10起胜诉案件陆陆续续基本上都被改判。2007年12月27日这一天,经宁夏高院改判的案件就4起,其中包括金丰集团诉昊都委托收购案以及工商银行平罗支行诉丁海玉借款合同案。

  赵之班告诉记者,虽然改判了,但是执行回转很困难,“不知道为什么执行不了?”相关部门都在“踢皮球”。

  原昊都董事长强振平(王育才的继任者)告诉记者,昊都仍有价值1000多万的资产尚未执行回转,而现在的昊都已成了“空壳”。

  工商银行平罗支行的154万借款至今未追回,此外,平罗信用联社、中国银行石嘴山分行、石嘴山城市信用社都与丁海玉打过官司,三家银行执行标的共计2167万元,尚未执行。

  链接

  宁夏法院系统因丁海玉案被判刑人员:

  杨金彪:原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丁海玉在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谋取利益,受贿总额97851元。2008年3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杨金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吴平:原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丁海玉在案件立案、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判过程中谋取利益。2008年3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吴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申保金:原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2008年5月16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申保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一年两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

  樊长友:原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2008年5月16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樊长友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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