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应该对那个所谓“国家级大奖”说不
云淡水暖
原载人民网: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treeView=1&view=2&id=90680467
有人在论坛上欢呼《昆明市委书记仇和第三次获国家级改革人物大奖 ( 鑫森 09-02-12 18:51:03 )》,草民到网上查了一下官方资料,看到这样一条消息“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获改革开放30年杰出人物奖”,发自仇和任书记的昆明《春城晚报》,看来《春城晚报》的口气不够大,只说了个“改革开放30年杰出人物奖”的字眼儿,而人民网、新华网在转载的时候,就把口气加码了,叫做“国家级改革人物大奖”。
那么,谁有资格为某人发“国家级大奖”呢,比照其它可称为“国家级大奖”的奖项,草民以为,至少应该是全国人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以政府、政府部门名义颁发的,带有行政、专业特征的奖励,比如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中国出版政府奖”、比如教育部颁发的高校“科技大奖”,文化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建设部颁发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等,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主持颁发的“国家科技大奖”。那么,这个名头赫然的“国家级改革人物大奖”是什么机构主持的呢。
根据报道,“11月30日,‘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论坛暨评选活动’颁奖晚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活动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独家主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承办,多位国家领导人担任顾问,近百名知名专家担任评委,获得80多家媒体支持。”。
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官方网站,查到如下资料“中国体改研究会正式向民政部进行了社团登记,成为国家一级社会团体(社团代码:50000301-3)。中国体改研究会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政府与主管部门委托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课题研究工作,以及围绕经济的开放、发展与社会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综合性、全局性和超前性的调研,其研究成果主要供各级政府与企业做决策参考。”
就是说,这是一个社会团体,承担“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课题研究工作”的学术机构,如果其“主办”一个什么“大奖”,如果代表“国家”意志,那么,这个“研究会”充其量有建议权,承担调研、搜集资料等事务工作,再由政府部门出面颁发,迄今为止,没有说明这个“国家级大奖”是哪个部门授权的。再说,不是打着“中国”两个字的就可以叫做“国家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一个股份制的上市企业,如果以“中国平安”的名头搞个什么“奖”就不可以认为是“国家级大奖”。
至于新闻报道,据草民所知,现在的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论坛”多了去了,绝大多数都是一些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组织的,开会的时候,会邀请新闻媒体来壮声威,然后,主办单位会向各媒体记者发一个“新闻通稿”,以上消息恐怕就是新闻通稿中的文字。
但是,草民以为,真的“国家级”也好、假的“国家级”也罢,先搁在一边,就这个“中国体改研究会”颁发的“大奖”而言,仇和书记应该说个“不”字。为什么?先看国家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的一段审计报告:
【5.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220.99万元。截至2005年底,发展改革委所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全额财政补助社团)用结余资金和下属单位上缴款共计220.99万元为12名职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A”商业保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
就是说,这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全额财政补助社团)曾经动用公款220.99万元为12名“职工”购买了“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A”商业保险,相当于这12个“职工”每人拿本属于国家财政的钱达18万之巨为自己买了一份回报不菲的分红型保险,18万可以达到什么样的回报,草民不会计算,更不知道这个计划是不是一次性缴纳的,但回报应该不是一个小数目。
这种行为,说轻了是“挪用公款”,但这些公款给私人买分红型保险,说重了是“中饱私囊”。18万的数目,说大不大,说小不小。2006年4月,广州出了一桩轰动全国的恶意取款案,打工青年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当晚,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同案犯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2008年3月31日,重审的案件宣判,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比照一下,许霆被定罪的理由是“恶意”,明知道提款机的钱不属于自己,却偏要利用提款机故障提取巨额现金。而“研究会”的领导和购买分红型保险的当事人,难道不知道那笔220.99万元是公款?
草民从媒体上了解到,仇和书记是疾恶如仇之人,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去年12月,媒体报道“仇和带头签字,向民众郑重承诺:今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100%不出腐败案件,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仇和书记还说过,“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事业性质和产业性质、竞争和非竞争理念、经济性和社会性4个不分是造成腐败的根本性原因。”。
既然如此,仇和书记也应当对拿公款为少数个人买巨额商业保险的行为有一杆称,称量一下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如果仇和书记认为“正常”,但国家审计署显然不认同,如果仇和书记认为“不正常”,那还有什么心情接受那个机构的那些人搞的“大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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