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关于煤矿矿难的问题讨论得比较多。但是,对于矿难数据,能够查到的则几乎全是全国所有煤矿的数据,而不是不同类型煤矿的数据。
本网友经过搜索,找到了一张“中国不同类型煤矿死亡人数”的数据图,而且这似乎是网上唯一能够找到的此类数据图:
这是一篇讨论矿难的学术文章里的一张图,图的网址为: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343_1_a1.gif
这个图显然是用黑白扫描仪扫描下来的,所以不是很清楚,有些网友可能看不大清楚。
本网友简单地解释一下:
“X”那条线表示所有煤矿死亡人数,黑色三角和黑色方块那两条线分别表示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数据,当然这图上不大分得清楚。
另外还有一条线,是表示乡镇煤矿的数据,但是没有显示出来。
本网友推测,这可能因为那条线是彩色的,被黑白扫描仪一扫,就基本上看不见了。
不过,如果你仔细看,还能看见一条从1966年左右出发的白线,它先是靠在两条粗黑线下,然后从1980年左右开始突然向上窜升。
当然,再往后就基本上看不清了。
尽管这个图不是很清楚,但还是可以看出大体的趋势来:
1)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事故死亡人数一直是差不多的;
2)1972——1973年之前,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的死亡人数之和基本上等于总数;
3)从大约1973年开始,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的死亡人数之和开始小于等于总数;
4)从1977年之后,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逐年下降;
5)总死亡人数从1977年开始迅速上升,然后从1984年左右开始一直在6500附近上下摆动。
本网友认为,这个图说明:
1)大约1966年开始出现乡镇煤矿,起初死亡人数不高,增长率也低于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
2)从1980年左右开始,乡镇煤矿死亡人数迅速上升,在大约1985年左右,乡镇煤矿死亡人数超过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二者之和,此后继续上升;
3)从1977年之后,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逐年平稳下降;
4)总人数之所以一直维持在高位并且还随年份出现波动,主要是乡镇煤矿死亡人数高和波动导致的。
说到这里,有的网友可能会说:你这说的不是乡镇煤矿嘛,与私营煤矿有啥关系?
那么,就先来看一看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加速开发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促进乡镇煤矿 健康、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乡镇煤矿要贯彻“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
第二十条 乡镇煤矿一般应实行集体承包,矿长负责制。承包年限不得少于3年。
承包指标必须包括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措施,采掘比例,技术改造等。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承包者的技术和管理知识进行全面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承包者,要组织培训,经过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撤换。”
而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的“集体承包”实际上是矿长私人经营,因此乡镇煤矿基本上都属于私营煤矿。
一篇题为“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的杂志文章也指出了乡镇煤矿死亡人数高这个问题:
“我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乡镇煤矿的发展对缓解煤炭供求压力、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每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乡镇煤矿约占70%,重大或特大事故约占80%,不难看出,乡镇煤矿成为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因此,要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就要采取各种措施,改进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但是,由于乡镇煤矿这种名为集体承包、实为私人经营的性质,要想改进安全生产状况,是很不那么容易做到的。
以煤炭大省山西省为例,其实早就制定了《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作出了严密而且严格的规定:
“第九条 乡镇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二)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四)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完善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风电闭锁。
(五)矿井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必须有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
(六)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统。
(七)矿井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井下无失爆现象。
(八)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竖井必须使用人员长降专用容器。
(九)矿井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
(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煤方法,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十一)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第十条 乡镇煤矿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提取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且有煤矿安全标志。矿 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综合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乡镇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矿长经考核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发放,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六条 乡镇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接受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乡镇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报县级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批准。乡镇煤矿矿长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保证其熟悉避灾路线及抢救、自救措施。
第十八条 乡镇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乡镇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乡镇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 乡镇煤矿必须依法为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第二十条 乡镇煤矿应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煤矿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救护费用。矿山救护队应当按协议约定向乡镇煤矿提供事故抢救、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
但是,据人民网报道:
“2007年山西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70%,百万吨死亡率是重点大矿的17.8倍;小煤矿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回收率15%左右,仅相当先进水平的1/4,按中小煤矿年产3.5亿吨煤计算,每年要浪费10亿吨左右煤炭资源。在山西,有人甚至给一些小煤矿总结了“四宗罪”:浪费资源、破坏生态、草菅人命、腐蚀干部。”
当然不止山西这一个省。新华网去年报道:
“在煤炭产量大幅攀升的同时,我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连续下降。2007年全国煤炭产量预计达到25.5亿吨,比2002年增长80%左右;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2002年的4.94下降为2007年的1.485(预计)。
李毅中介绍,2007年,我国国有重点煤矿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预计为0.38,与波兰、印度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基本相当。但乡镇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较高,预计超过3。”
若是任由私营煤矿如此继续发展下去,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如果都像山西那样搞“国有化”,困难也很多。
首先,当地的煤老板和吴敬琏等人肯定又要坚决反对。
其次,乡镇煤矿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毕竟解决了数千万人就业的问题。
一旦“国有化”了,这些工人的就业问题将是一个困难:总不能走回头路,让他们不竞争就上岗吧?
最后,即使“国有化”了,如果国有煤矿也像乡镇煤矿“集体承包,私人经营”那样,搞“国有私营”,实际上又承包给私人经营,仍然会重蹈乡镇煤矿的覆辙。
所以,这确实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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