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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概念的定义─ 对新自由主义流行观点的批判

何其多 · 2012-03-14 · 来源:
反对瓜分国有资产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私有化概念的定义  

                  ─ 对新自由主义流行观点的评论  

   

何其多  

( 云南财经大学  昆明  650221  15912104828  [email protected] )  

   

[摘    要]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般都是按照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来定义私有化概念的,并且,这种私有化定义是以“私有制高效率论”和“市场自由竞争效率论”为假定前提的,而这些假定在实际经济中却是不成立的。因此,这样的定义虽然看起来是“科学化”了,但事实上这样的定义回避了私有化的本质问题且违反了事实,甚至它仅仅只是为了支持私有化运动,因而这种伪科学的定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是有害的。  

[关键概念]   私有化     私有化运动     所有制     公有制     私有制    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ON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IZATION CONCEPT  

He qiduo  

 (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unming    650221  15687066438  [email protected] )  

   

[ABSTRACT]   Neoliberal economists are gener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w classical economics paradigm to define the privatization concept, and this privatization definition is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precondition of " the theory of private ownership is efficient " and "the theory of free market competition is efficient ", While these assumptions is not exist in practical economy.So, the definition is although scientific on the surface, But in fact this definition avoided the privatization essence problem and violated the facts,And it’s only just to support privatization movement. Thus the pseudo-science definition is harmful to socialist country reform.  

[KEY CONCEPTS]   Privatization  Privatization movement  Ownership institution  Public-ownership institution  Private-ownership institution  Ownership righ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其多 本名何建明,男,汉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副教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在云南财经大学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讲《西方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管理科学》、《政治学》等课程。著有《建设项目评估学》、《经济学评论》、《中国私有经济发展研究》、《剥夺-来自中国农村的私有化报告》、《私有化运动-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变迁研究》等,在《经济研究资料》、《北京大学学报》、《中国投资》、《现代经济探讨》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四十多篇,有多篇论文被《光明日报》、《金融与保险》等转载。酷爱书画、文学艺术,学术兴趣广泛。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制度设计理论、艺术与国学。  

一、引言  

     

    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主要武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反抗政府权力特别是反抗政治集权的理论方式和经济方式就是提倡不惜代价地进行私有化或私有化运动。因此,“小政府,大市场”就成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当然的、最理想的社会格局或社会模式。这也正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推崇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华盛顿共识”的出发点和归宿。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按照主张资本主私有制、自由市场和“完全竞争”的新古典经济学思维方式形成的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就是按照“效率原则”(“私人用钱的效率总是比政府高”)将所有提供“私人物品”的企业行为都转移到私有企业,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的简单角色,由此而要求政府将在竞争性领域配置资源的责任全部交给私人,从而主张社会主义国家也应当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实行私有制(即社会主义经济的资本主义化)和市场制度并鼓励企业之间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的竞争。按照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必须将属于全体人民或集体共同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都全部转让给私人,并且主张以任何哪怕是无偿地将公有资产白送给私人的方式私有化都是合理的。与此相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从来就对私有化造成的公共财富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以及阶级新生和新生资产阶级对新生无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甚至私有化后私人对资源的过度利用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问题闭口不谈。这种新自由主义思维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国际社会主流化甚至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的理论环境和意识形态环境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顺利地推动了“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进程,而且也顺利地将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误导到私有化这一改写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甚至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歧路。D.J.盖尔、J.N.戈德里契、C.亚当、W.凯温迪什和P.S.米斯特里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就是新自由主义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定义,他们的定义一致地从“私人组织配置资源的效率高于公共组织”的假定出发把私有化定义为将公共部门(政府、事业单位和公有企业)配置资源、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责任划分给私人部门(个人和私有企业)。因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对私有化概念定义的实质含义就是为私人向公共部门讨要经济资源和经济资源配置权,并要求所有的公有企业都必须退出市场,从而将所有公有企业的市场让给私人。  

   

二、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流行观点和主流定义  

     

D.J.盖尔和J.N.戈德里契编的《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1990)一书中的定义与魏伯乐(Ernst Ulrich van Weizsacker)、奥兰·扬(Oran R.Young)和马塞厄斯·芬格(Matthias Finger)在给罗马俱乐部提交的报告《私有化的局限》(2004)中给私有化下的定义大体上持同样的观点:“私有化意味着在各种(经济)活动和资产所有权方面降低政府的作用而提高私有部门的作用”。显然,这种定义是从自然科学化的“纯粹经济学”(提倡“经济学无阶级性”但实际上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D.J.盖尔、J.N.戈德里契编:《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第3页,廓茹姆图书公司,纽约,1990年版。  

行辩护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而不是从作为社会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揭示通过产权变更的方式将“公共财富”转变为“私人财富”的核心问题,更不是对公有产权制度向私有产权制度这样一种对人类经济行为和各个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变迁问题的揭示。显然,该定义对所有权制度变迁的实质避而不谈正是因为其定义者对经济市场化和资本自由化的倾向性和潜意识的资本主义偏好所致。然而,从所有制的性质上看,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私有制的资本主义性质是完全对立的两种所有制形式─这是一个无可争议且显而易见的事实。而私有化在财产关系上就是将属于全体人民或集体共同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转变为个别私人或少数私人的私有资源、私有组织(私有企业、私有学校等)或私有资产,私有化在所有制上就是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转变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并且,社会主义国家私有化问题的普遍表现是,私有化在实践上往往成为公共财富实际控制者(如公有企业中的厂长经理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无偿占有全体人民或集体的公共财富或仅仅只是以极低的成本或象征性价格占有全体人民或集体的公共财富的最恶毒、最阴险、最无耻的手段。因此,仅仅从政府部门的作用的减少或从私有部门的作用的增加来定义私有化本身就是对深刻的社会制度变迁犯有严重错误的、违背常识的理论误导。而且,这种理论误导和对人类思维常识与社会常识的违背可能是阴险的有意或缺乏正常智力的无意(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潜意识),并且从实际意义上包含着资本主义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制倾向和抛弃占社会绝大多数人口的人民大众的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有的资本主义自由尤其是极少数大资本家剥夺人民财产的自由的意识形态性。然而,事实上,所有权的不同性质对社会制度性质的决定性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公有产权制度向私有产权制度的所有制转型对人类生产方式、政治、法律和社会成员生活方式的选择甚至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及至对人类以外的地球生物的生存的影响同样是不容忽视的。而对这些实质问题的忽视所隐含着的目的(实际上是打着经济学无阶级性的自然科学化的有目的的回避)正在于为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的具有代理人地位(经理)而不具有所有权人地位(人民或集体)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控制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私有化)化为己有提供理论依据。  

我们对上述定义进行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种私有化定义实际上隐含着某种政治意图即对行政权力尤其是对政府管制的反对。虽然,我们认为,行政权力的集中(即政治集权)和不适当的政府管制正如资本集中和资本剥削一样令人深恶痛绝,但是,解决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化和政府管制问题的出路并不是简单地走向发展私人资本的方向,更不是简单地进行私有化。因为私有产权制度下交易的市场化和资本竞争的自由化的发展结果必然是私人资本的垄断和资本集中,而私人资本的垄断和资本集中与行政权力的垄断和权力集中具有同样糟糕的对人的自由和人的基本权利的侵害性─政治集权是私人(政客)利用政治权力对人民实施暴力统治,而经济集权则是私人(资本家)利用资本权力对人民实施暴力统治。因此,经济集权与政治集权一样对社会和人民生活具有不可选择的危害性。并且,私有化过程以及私有化后经济集权与政治集权的同流合污会使社会变得更加充满着权力暴力和资本暴力的暴力双重性,从而使人民失去更多的政治自由和经济民主。在资本暴君与权力暴君双重化统治下的社会,人除了宣泄物欲之外就不可能再有可行的生活质量。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新自由主义范式的私有化定义中所隐含着的对行政权力和政府管制的反对在其应对方向的选择上仅仅只是以私人权力尤其是私人资本的扩张来支持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是危险的错误,甚至对集权的反对和对自由的追求也只是剥夺公共财富的私有化和私有资本扩张的托词。然而,按照笔者的观点,正确的反行政权力集中和反对不适当的政府管制的方式应当是从政治制度上对公有制下政治权力的集中性和权力滥用进行有效约束。我们还要强调,支持简单地进行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因为,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结果就是私人资本和私人资本家对市场和资本的扩张和垄断,其结果必然是私人通过资本实现对社会的暴力(资本资本)和专制(资本专制)。因此,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的结果同样是私人权力(资本化的权力对政治化的权力的替代甚至双重化)的集中和垄断,最后导致的是私人的资本专制对私人的政治专制的替代甚至双重化。残酷的现实表明,除乎新自由主义理论预想之外的事实是,这种私人的资本专制本身并不会比私人的政治专制更好,而且可能会因为私人的资本专制与原来私人的政治专制同流合污而使社会变得更加专制、更加残暴、更加使人民失去财产和自由,并形成更加严重的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毁灭性的破坏。  

从上述私有化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在实践中,私有化可以包括‘减轻负荷’或剥离,私有部门的市场机制对预算安排的公有部门活动的替代,诸如消费者合作社、合作生产、各种结构的公私合营,国家管理合同,诸如公用事业由私人供给的垄断专营权、使用者费用、租借-购买协定、直至旨在刺激私有部门投资的减税。”。显然,这些私有化内容说明,上述私有化定义不仅在概念的内涵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概念的外延上也是相当混乱的。为“减轻负荷”而进行的公有资产的剥离只有在向私人转移所有权时才是私有化,私有化也不是“私有部门的市场机制对预算安排的公有部门活动的替代”,而是公共财富转变为私人财富的行为及其过程(所有权和所有制由“公”到“私”的转变)。至于“消费者合作社”则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而“合作生产”则是一种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不是私有化本身。“公私合营”是国家与私人共同经营,是指经营权的混合,而不是所有权由公有转变为私有的私有化。“国家管理合同”、“公用事业由私人供给的垄断专营权”和“使用者费用”是私人经营形式,而不是私有化本身。“租借-购买协定”可以看作是一种私有化的形式,而“旨在刺激私有部门投资的减税”则纯粹是一种税收政策,而不是私有化。显然,定义者界定这些私有化内容的核心观点就是私人投资方式和私人生产方式对公共投资方式和公共生产方式的替代。  

C.亚当、W.凯温迪什和P.S.米斯特里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以下简称“亚当定义”)与魏伯乐、奥兰·扬和马塞厄斯·芬格的定义也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在《调整中的私有化》一书中对私有化概念所下的定义是,“‘私有化'一词用于描述一系列旨在扩大私有部门活动范围或公有部门吸取私有部门通常采用的提高效率的技术的行为。”(亚当、凯温迪什、米斯特里,1992)。亚当定义将私有化定义为“旨在扩大私有部门活动范围”的行为显然也是回避了所有制制度变迁这一实质问题,而将私有化轻描淡写地给出似乎并不涉及任何有关全体人民利益与个别私人利益争端的定义。而将私有化定义为“公有部门吸取私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政治问题不能通过改革经济制度来解决,而必须通过改革政治制度才能得到解决。建立具有分权性、约束性、制衡性和监督性的政治制度是可以解决集权问题的。  

③、D.J.盖尔、J.N.戈德里契编:《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第3页,廓茹姆图书公司,纽约,1990年版。  

④、C.亚当、W.凯温迪什、P.S.米斯特里:《调整中的私有化》,第6页,詹姆斯·库里公司,伦敦,1992年版。  

部门通常采用的提高效率的技术的行为”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因为,私有化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转变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财产的行为及其过程,其实质是资源、组织或财产所有权由全体人民或集体共同拥有变为个别或部分私人拥有,而“公有部门吸取私有部门通常采用的提高效率的技术的行为”是管理改革,而不是所有权制度变迁。  

亚当、凯温迪什和米斯特里进一步给出的私有化概念的“分析性定义”要比上述定义更明确一些:“我们认为分析性的正确的私有化定义包括所有权和(或)生产性资产及其配置和定价的控制权,以及由其产生的剩余利润流量的收益权从公有部门到私有部门的转移。”(亚当、凯温迪什、米斯特里,1992)。该定义对所有权“从公有部门到私有部门的转移”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生产性资产及其配置和定价的控制权”“从公有部门到私有部门的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变和所有权制度变迁,而是控制权转变和控制权制度变迁。因此,严格地说,“生产性资产及其配置和定价的控制权”“从公有部门到私有部门的转移”不属于私有化的范围。不过,从亚当、凯温迪什和米斯特里对私有化的核心内容规定为“国有资产”的出售和按照租约安排将“国有资产”转让给私有部门倒是切中要害的:“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必然将注意力集中于:(1)国家全部或部分出售资产;(2)按照租约安排将资产转让给私有部门;(3)签订管理合同。”。“签定管理合同”只是管理问题,而不是所有制问题,除非在管理合同中规定有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转变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的行为发生,否则“签订管理合同”就应该与私有化概念无关。  

亚当、凯温迪什和米斯特里提出的所谓“标准定义”对私有化概念的外延和私有化内容的规定与上述“分析性定义”是一致的:“私有化的相对标准的定义,主要包含出售资产,其中包括出售部分资产。但是,它也包括签订管理合同以及将服务和其他活动承包出去,包括对大的资本投资项目实行日益流行的建造-运行-移交(BOT)的方式。”。显然,公有资产的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是最常见的私有化形式。但是,“建设-运行-移交(BOT)”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模式,而从所有权和所有制上看并不存在所有权或所有制转变问题。因此,“建设-运行-移交(BOT)”并不属于私有化范围。因为,政府与私人之间进行“建设-运行-移交”的过程实际上只是通过签定管理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将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权和一定时间内的投资回收权和收益权暂时让渡给私人,所有权在移交前后并没有发生变化,即所有权一直属于全民所有。私人只是在获得政府特许的条件下对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特许投资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国家对其投资的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经营以回收投资并获得一定的利润的权利。在此,私人投资公用基础设施并不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所有权产生原则,私人所投资的公用基础设施自私人(私有企业)获得特许投资权并进行实际投资时起到私人(私有企业)特许经营最后移交给政府其所有权始终属于全体人民(国家或政府为其代理人)。因此,上述“标准定义”中的包括“建设-运行-移交”投资模式在内的管理合同、服务承包等均为一种投资模式,而不是私有化的形式。  

对私有化概念的另一种定义就是所谓的“股份公司私有化”,此种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指将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⑤、同前。  

⑥、同前。  

⑦ 、同上,第227页。  

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化后向私人出售股份。例如,C.约翰逊编的《私有化和所有权》中就将私有化定义为:“‘私有化'通常用来指依照公司法组建公司,该公司至少将50%的股票卖给私人持股者。”。不过,此定义并未明确地将私有化定义为把公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至少将50%的股票卖给私人持股者”的提法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如果不是对原来的公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是新成立一个股份公司,那么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只要不是全部由公有法人持股,则自其一开始就是私有制与公有制混合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而不是由原来的公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的私有化。如果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全部均由私人持股,那么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自其开始就是私有企业,也不是由原来的公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的私有化。如果是将原来的公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那么无论有多少股份是由私人持有的,向私人出售的部分均是私有化。另一种“股份公司私有化”定义可以称为“上市公司私有化定义”,这种定义认为,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出售给私人就是私有化。显然,该定义也是含混不清的。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有私人股东和公有股东(全民股东即国家股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股东与集体股东),如果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全部均为私人,则即使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某一个私人,也不是私有化,而只是由多数私人向个别私人转让股份。如果原来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有公有股东,那么上市公司的公有股份转让给私人就是私有化,但私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转让给私人只是不同私人所有者之间的财产转让,在任何时候均不属于私有化的内容。  

   

三、主要结论  

     

国外经济学家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并未从实质上揭示私有化的本质并且过于宽泛和含混,因而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对私有化运动的纵容甚至支持。而且,国外大多数经济学家(主流经济学家都身处资本主义阵营)都是按照新古典经济学思维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管理和所谓的“经济效率”的角度对私有化概念进行“自然科学化”的“纯粹经济学”意义上定义的。因此,这些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几乎均不涉及私有化的所有制实质和经济学理论应当坚持的公平原则,也未清楚地揭示私有化所导致的所有制性质、企业性质和社会性质的转变(即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私有化所导致的社会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变)。因此,这些从私有化概念的外在形式(即仅仅只是从私人接替政府去从事原来政府所进行的资源配置这一层面)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在实践上实际地支持了私有化运动的进程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私有制)的扩张,并助长了私人对公共财富和公众利益的侵害,加速了社会主义国家新生资产阶级和新生无产阶级的形成过程和资本主义进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阶级分化和两极分化,激化了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促成了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和谐之间的对立运动。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国家从理论上到改革实践上都必须对似是而非的来自资本主义世界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思潮及其具有邪教性质的理论教条保持警惕,对私有化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而不能盲目跟从“资本主义潮流”而断送社会主义事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⑧、C.约翰逊编:《私有化和所有权》,第1卷,第11页,品特出版公司,伦敦,1988年版。  

   

注释及主要参考文献:  

[1]、D.J.盖尔、J.N.戈德里契编:《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廓茹姆图书公司,纽约,1990年版。  

[2]、C.约翰逊编:《私有化和所有权》,品特出版公司,伦敦,1988年版。  

[3]、C.亚当、W.凯温迪什、P.S.米斯特里:《调整中的私有化》,詹姆斯·库里公司,伦敦,1992年版。  

[4]、魏伯乐、奥兰·扬、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中文版,2006年。  

   

   

起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10时35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11时9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11时05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4时18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星期六上午11时47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上午10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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