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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报:“反共新闻自由”的昨天今天

郑赤琰 · 2014-02-09 · 来源:香港《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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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是西方反共阵营的佼佼者。香港在殖民地时代,反共,可有很大天地的“新闻自由”;反之,反帝反殖的新闻自由可说是“自求多福”了。别的英国殖民地不说,就以英国的远东殖民地来说,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还有香港、文莱,殖民地政府有特设的政治部,专门负责侦查和通缉反殖反帝的新闻报道和“不法”传播,一旦逮获,便作严刑拷问,还会不审而坐牢。这种经验,香港早有人尝过个中滋味,就算未受其害,也还会记得这种白色恐怖的岁月。

  正是由于港英时代反共的新闻自由固习难改,九七回归后,香港的主权落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来,担心遭到秋后算账的新闻界走的走。留下来的,心态可就百感交集,有人一意反共到底,以反共的新闻自由挑战大陆的能耐;有人心大心细,不甘放弃反共,却又心大胆小,朝三暮四,怕有一天跑不掉,进退两难之余,只好抱着静观其变的心态,这时新闻自由在他们的笔下变成杯弓蛇影,危机四伏;又有人迁居海外后,反共意识挥之不去,结识一批同道,在海外仍操反共的新闻能事,专注报道撰写中国大陆“异见”,为自己反共找快感。

  反共自由可予限制?

  正是由于港英时代怂恿媒体反共积重难返,政权九七易手后,尽管《基本法》第27条写明原有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维持不变,本来已有《基本法》的保证,特区也有本身的司法制度不变,变的只是加了一条人大常委会在特首提出的情况下,有最终的释法权——即使终审法院有了裁决,如果经人大释法后,认为裁决有违《基本法》,这终审法院的判决也要推翻。

  由于人大常委会有此释法权,以捍卫人权自诩的法律界便一直耿耿于怀,认为有人大释法,便有损特区的司法独立。没有最终的司法权,就如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那么容易产生政治立场两极化的东西;尤其在香港一向高调反共的新闻媒体,早与共产党对立,大陆拥有最终的释法权,难道还会轻易放过反共的新闻自由吗?

  的确,如果把《基本法》第27条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拿去终审法院审判反共新闻的案件,这对本港的反共媒体及其工来说,肯定是一场“有没有反共新闻自由的生死斗”。如果终审法院裁定“反共新闻的自由”涵盖一般新闻自由的权利,把案件当为无罪裁决;这时若特首呈请人大释法,人大常委会的释法结果却刚好相反(即属有罪),这对反共新闻自由来说,无疑从此在特区之内剥夺他们的反共新闻的人权自由。

  这样的案件涉及的司法问题、人权问题、行政问题和立法问题非常复杂,其中涉及的政治斗争更是剧烈。这番话如果以具体的实例加以说明,可用过去英国殖民地统治的经验,便有助了解当中政治问题的复杂性,复杂的程度连政府也没法叫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自由全无节制?

  不过,如果改以其他途径处理,严重时会触发公共秩序失控,由政府宣布紧急状态,冻结一切言论、集会、示威,当然也包括新闻和出版自由;犯者往往不经司法程序审讯,直接坐牢,而且可以不定刑期。

  至于其他的处理途径,惯见的有政治部直接监控媒体一举一动,随时可以抓人,《内部安全法令》授予政治部大权,可禁报章、其他刊物出版,随时入屋搜查(不必先向法庭申请搜查令),也可以非正常的方法审问(包括拷刑)。

  这种《内部安全法令》曾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和香港盛行,而香港的政治部已于中英主权谈判的第一时间,由港英政府解散。据罗亚所著的《政治部回忆录》说法,这是以防后患,因为政治部的人、事、档案全是隐秘东西,解散便可不留痕迹,连人员也另作安排,例如关键人物化整为零安插到其他部门去,这是政治的高招。

  由此可见,在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年代,新闻自由并非毫无条件听之任之的事,也有非司法权可以过问之处,只要不反殖反帝,便有新闻自由,否则便以政治手段处理。

  不过,当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特首的职责由《基本法》第43条写明:他的工作是向中央政府负责的,而执掌中央政权的执政党又是共产党。根据一般国家的政治体系来说,均有体制规定合法与不合法转换政权的做法,循合法途径的政权轮替,去留有法可循,可以和平落幕;反之,不循合法途径掌权的,便会遭到在任政府视作“革命”论。此时“革命”成功也好,失败也好,往往以暴力流血收场。

  中国的政治体制行政党执政的方式,而执政权却不行自由竞争的方式,它是自1949年国共联合政府破局,共产党通过内战取得执政权后,邀请其他八个政党参与协商立法和制订政策,这办法有别于政党竞争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基于相信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认为资本主义那套政治体系是资产阶级剥削的工具,对广大劳工阶级不公平;反之,相信由共产党邀请其他政党举行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政制,得出来的政策与立法会有更好的民主代表性与均衡参与。

  根据中国这个政治体制,政府产生的办法也自有合法与不合法的途径,每届政府换班,都会有一套体制让参政者依法行事,否则便当“革命”论处。

  因此《基本法》第43条说的特首职责,是向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负责,就新闻自由这点来论,特区的新闻自由可否像过去港英殖民地时代那样高调反共?这问题若以个案诉讼到终审法院,进而又由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话,肯定会引起广泛关注,如果终审法院的判决是反共,也是特区新闻自由的人权之一,而人大释法的判断以违反《基本法》来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的话,以过去长期以来的反共新闻行为来判断,特区的反共一方的新闻行为肯定不会罢休。

  反之,中央政府也肯定不会让中国一个行政特区的新闻自由,竟然可以自由到任由反共的地步。如此一方不会罢休,一方不会有放任的空间,这个矛盾有无解决或纾解的出路?本文的看法不妨在此作出讨论。

  破坏秩序合法犯法?

  必须指出的一点,任何自由都只能是合法的自由;换言之,便是没有犯法的自由。这当然包括新闻自由,何况传媒今天已成为“第四权”那样极具正面或负面影响的公器,不但要有法制规范,而且还要与时并进,紧跟新闻媒体不断扩展的空间而规范,确保这个新闻自由不受滥用。

  如果以合不合法的新闻自由来讨论“反共”的问题,便可以更具体地指出,合法的“反共”新闻自由,用过去港英时代的合法标准,一个原则,就是任何反政府的新闻处理和言论发表,不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破坏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例如煽动群众不守法或进行暴力破坏公共秩序;没造成这种破坏公共秩序的,便是合法,否则便是不合法。

  由于这种新闻和言论是否导致破坏公共秩序的原因,若要提呈法庭审讯,因为已是刑事案,根据普通法,必须有百分百证据才能成案,但这种涉及破坏公共安全的证据在动乱中已毫无疑义,一旦具体落实到谁是因为这种反政府的新闻和言论影响而参与破坏的行为,当事人肯定不会承认,因此殖民地时代便具备《内部安全法令》与政治部,全权处理这类案子,不经法庭审讯便可抓人坐牢。

  既然九七前的港英殖民地政府已有先例处理这种不合法的新闻自由案件,虽然政治部已解散,但《内部安全法》仍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合不合法的新闻和言论的标准原则也有先例可援(即反政府而导致破坏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要处理这类案件,有无必要拿到法庭去审讯,会不会造成终审法院与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矛盾?也都是可以回避的问题。

  共产主义蚕食港制?

  何况《基本法》已有条文清楚界定特区政府是获国家授权直接管治香港,特首是获得授权管治,同时也向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反政府新闻与言论若导致破坏公共秩序,便属非法而要负责后果。

  九七后,常见的新闻处理和言论发表,在反政府和反共方面已予人一种强烈的挑衅观感,例如发动群众示威否定特首的合法性(不经一人一票普选产生的特首,是没有经过选民授权,也就不合法,选民大可不必视他为合乎道德﹝Legitimacy﹞的政府首长),甚至直指特首选举受中央操控,是中央的“傀儡”,进而把这类指摘的新闻和言论矛头直指中央,指摘中央已用上共产主义制度蚕食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令一国两制名存实亡。

  与此同时,有媒体又不断以香港的“核心价值”置于大陆的对立面,在群众游行高举的条幅上,还出现“天诛共产党”等各种反共文宣;有媒体的处理也在推波助澜,在头版全面刊登这类反共文宣,这种情况往往在反特首的示威群众出现,尽管组织示威的团体以为可以用群众不满政府的诉求来掩盖这类反共的文宣。

  可是,市民会不会因此而把不满累积到仇视中央政府和共产党?会不会由积恨而引爆为破坏公共秩序,危害香港安全?这些问题如果反共的新闻与言论一味以自由与人权作自辩,以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因而不好好自己省度社会的忍受问题,以为自己小心处理便是示弱、便是“自我检查”、便是出卖民主。

  须知道,真正捍卫自由的人,是能在法律面前有守有为的人,而不是一面倒全不考虑犯不犯法的人。(来源:香港《信报》 :香港中文大学前政治系主任、华人学术网络成员郑赤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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