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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斧 王今朝:私有化不是大型国企改革的科学方向

龙斧 王今朝 · 2014-11-04 · 来源: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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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企的改革不能私有化,因为私有化不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

  私有(资本)化不是大型国企改革的科学方向

  ——“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系列之三

  原编者按:武汉大学龙斧教授和王今朝教授就“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的主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讨论经济改革的方向,揭露私有化思潮的错误和危害。

  本篇是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指出大型国企的改革不能走私有化路线,因为私有化不等于高效率高效益,而且即使高效率高效益,也不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

  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改造的依据是“效率效益低下”。而今天,对大型国企实行私有(资本)化改造的依据则是国企因垄断而利润太高,成为“既得利益者”。这些观点选择性地套用西方理论,因而存在严重的逻辑性、科学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科学社会主义,这就为改革确定了性质和方向。而根据这个性质,也根据执政党的宗旨以及体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本质的宪法,改革的目的无疑是使“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如果脱离这个性质和目的来分析国企改革问题,就难免误入歧途,因此产生的政策、模式、手段也就不只是方法上的错误、误差或失误问题了,而是关系到中国改革的性质、目的、方向,关系到企业效率效益为谁服务的问题了。鉴此,本文运用交叉科学方法对上述私有化改革的观点、理论进行剖析。

  一、大型国企是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吗?

  1、“既得利益者”的逻辑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大型国企是“既得利益者”,因此必须用私有化(或私有资本注入)加以改革。这是一个通过概念偷换、张冠李戴从而达到预定目的的手法。

  “既得利益者”在这里指因社会某种制度、结构或功能以及相关政策、手段、方法的作用而产生的与绝大多数人不同的少数最大受益者。根据这个定义,改革中的既得利益者至少包括两类人:一是改革中因某种社会性、结构性原因(如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剩余价值攫取)在经济发展成果上长期获取超出最广大人民的受益者,二是改革中因某些政策、方法、手段的失误而获取远远超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获得者。

  尽管大型国企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由于资产、资金、资本、利润所属性质及其经济行为的目的,决定了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什么既得利益者(如果是的话,那它与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甚至封建式企业就毫无区别了)。因此,那种认定大型国企因垄断、利润高就是既得利益者的观点要么缺乏政治经济学、社会经济学基本常识,要么另有目的。

  既然大型国企不是既得利益者,那么会是谁呢?根据上述内涵、定义,这并不难区分。比如,在私有资本和雇佣劳动力之间,谁是既得利益者呢?在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与“最广大人民”之间,谁是既得利益者呢?中国的自然资源本应由全国人民共同占有,但在大量资源的实际占有者、其效益和价值的首先、最大享受者与“最广大人民”之间,谁又是既得利益者呢?

  值得指出的是,既得利益者通常支持私有化“改革”,反对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尽管腰缠万贯、挥金如土、国外账户、子女留洋,他们依然觉得私有化程度不够深、范围不够广、速度不够快。毕竟,当具有封建色彩的社会性、结构性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存在时,当不公平政策、模式和手段存在时,这个私有化程度越深、范围越广、速度越快,既得利益就越大。

  2、垄断就一定是既得利益者吗?

  首先,社会主义“垄断”与资本主义垄断在经济、政治、社会性质、目的上都不同。对属于前者的企业来说,它的每一利润增长、每一资产增加、每一资本积累,以及有形、无形市场价值、经济价值,都是几亿人、几代人、几十年在高建设、高积累、高发展、低工资、低生活、低消费(“三高三低”)条件下艰苦创业积累而来,理应为他们“垄断”所有;它因此“垄断”地利用属于“最广大人民”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来创造价值并首先“垄断”地为他们公平服务、使他们平等享受。而资本主义垄断下的资产、资本、利润和价值创造都主要属于私有资本,首先、最大限度地为少数人服务。西方垄断如此,中国以私有资本与权力“资本”结合所产生的特殊垄断模式也如此(中国房地产行业结构可谓这种垄断的典型代表)。所以,两种垄断的性质、目的和结果不同,资本积累、资产结构、分配方式也不同,甚至连市场特征都不同。前者又怎么会成为资本主义垄断条件下的既得利益者呢?其“垄断”效益高不正好是为社会主义改革目的服务的吗?

  其次,大型国企成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首先体现全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与国家性质之间的关系(如全国人民对其资本、资产、价值的六十多年的创造和积累),因而最为集中、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垄断中的私有资本与雇佣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根本不同。为什么对它们进行私有(资本)化改造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呢?这又是什么逻辑呢?

  第三,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大资产阶级垄断采取了大量法律、法令限制,目的之一就是降低其私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特殊结构、不公平竞争产生的少数人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讲,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资本的极端自由化、私有化性质,强加了一定的社会化性质。那么中国的大型国企是在极端自由市场经济下产生的私有资本吗?是在为私有资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吗?又是通过什么特殊的私有资本结构、通过与谁的不公平竞争来实现私有资本最大化呢?是在利用私有资本集中而产生的市场、资源、技术等优势使大资产阶级成为既得利益者吗?从这些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和政治经济学问题本身就可以看出,用私有化来改造社会主义垄断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的理论有多么荒谬。

  二、改革不等于私有化,私有化不等于高效率高效益

  改革进程中,99%以上的国有企业、行业、产业(包括大量赢利企业、行业、产业)被“出售转让”私有化了,理由是它们效率效益太低。而原本属于社会主义事业领域的住房、教育、医疗、社保也都部分或全面私有化、市场化、商业化了。更有甚者,西方国家因价值观(如不能利用生命自然产生和结束本身让私有资本“盈利”)而把墓地作为社会的事业管理领域时(即由政府或社区管理),中国却让私有资本在埋葬逝者中获取暴利!

  可以说,以不同产业、行业、事业领域的私有化程度、规模、范围为衡量,中国在许多领域超过西方国家。再对剩下的大型国企在进行私有(资本)化改造,那中国的改革不就等于私有化改革了吗?难道将这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性、支柱性、最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大型国企私有(资本)化才是坚持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性质的改革?才能达到“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仅从这些问题本身就不难看出这种把改革实际等同私有化的逻辑之荒谬。

  这种观点贯穿了这样一个经过装饰的逻辑链条,即(A)改革就是要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而(B)只有私有化才能提高效率效益,所以(C)国企要提高效率效益只能私有化;所以(A)只能依靠(B),(B)自然产生(C),而这个逻辑关系就产生了(D):即改革就等于私有化。让我们从交叉科学角度来看一下这个颇有影响的逻辑链条是怎样缺乏逻辑性的。

  第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有化本身与企业、经济的效率效益之间没有简单、单一因果关系。如果有,那么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了500年仍然存在企业效率效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不均衡、破产倒闭等问题,又作何解释呢?美国在企业和质量管理上不如日本效率效益高,是否也是因为前者私有化不如后者呢?

  第二,从西方现代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和企业创新学即事物的一般规律性看,企业规模与效率效益具有明显相关性,大型企业(包括垄断行业/企业)的效率效益(即增长率)因各种原因普遍低于中、小企业,是否也是因为前者私有化程度不如后者呢?因此,中小企业的“效率效益”不能用来衡量大型企业,二者没有可比性。

  第三,再从事物的一般规律性看,因企业性质、资本所属、积累过程、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及其分配方式和目的等差异性,因国家在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路径、历史、价值观、人口、人均资源、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私有企业无论大小,其效率效益(如某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利润)不能简单用来衡量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这一点,客观的西方学者并不否认。

  第四,仍从事物的一般规律性看,也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战略学、法律学常识看,不同企业的所有者资本融合有各种原因。但西方还没有一个大型企业在本身具有技术、资本、资源、市场优势且盈利条件下为“效率效益”而采取外来资本进入自身企业资本结构的手段,因为这本身就意味着自身技术、资本、资源、市场效率效益的降低(对计量专家们来说这是再简单不过的数理过程了)!如果西方这样一个企业管理者打着“效率效益”的幌子,让其他企业投入一些资本并因此让其成为自己企业所有人之一,必然、只能是因为私下交易;他/她在第一时间就会被董事会解聘并被送上法庭。

  第五,再从事物的特殊性看,中国大量私企在特殊条件下产生的“效率效益”更不能用来衡量国企效率效益。它们的资本积累过程本身就带有封建色彩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特征,而这个特征又产生了另一个结果特征,即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更大程度、更快速度地产生了贫富差别、两极分化。这两大特征决定了它们与国企毫无可比性。而对国企进行这种结果的私有化改造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性质的效率效益产生作用(对西方效率效益来说这既是不允许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六,仍从事物特殊性看,也从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角度看,企业提高效率效益的手段方法成千上万。中国的国企是否只有私有(资本)化一个方法呢?既然大型国企不缺乏资本、资金、技术、资源、市场,又不是因为没有私有化而效率效益低下,对其实行宏观管理的政府也不是没有人力、物力、财力(财政收入全世界最高,具有硕博学位的官员全世界最多),到底还有其他什么原因非要用这种实际降低企业资本、资产、技术、市场效率效益的手法来提高它的效率效益呢?其中奥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基于上一轮国企“出售转让”产生的创世界纪录的私有资本原始积累和随之而来的“效率效益”,基于上一轮国企“出售转让”中形成的社会性、结构性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当这些既得利益者打着“坚持改革”、“市场经济”、国企效率效益太低或利润太高等各种旗号对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革”时,秘诀之一就是,私有化、“市场经济”再加上带有封建色彩的权力“资本”与私有资本“交易”机制,就构成了官商勾结之基础、获利之源泉、暴富之空间。毕竟,中国90%以上的劳动力已构成人类历史上最庞大的创造剩余价值的雇佣大军,再加上私有资本对自然资源的实际产权以及价值创造和利润的首先享有权,再加上各种政策性支持手段,再加上客观存在的政府-银行-老板的“三位一体”模式,再加上社会性、结构性的贪污腐败,再加上现时存在的各种贪腐潜规则机制(这种机制在历史上曾有最完善、最缜密、最根深蒂固封建传统文化特征的中国死灰复燃绝非耸人听闻的怪事),对那些“既得利益者”来说,每一个可能私有化、“市场化”的领域都是发财致富机遇。如此看来,这种私有(资本)化是对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的损害,无论它创造出什么震惊世界的“效率效益”来。

  第七,中国私有资本利润增长率过去30年远远高于西方私企。但从企业效率效益增长的一般作用因素看,导致前者创世界纪录是因其某种技术能力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了吗?是因其产品/服务的质量或设计而创出某种世界品牌了吗?是因其具有某种先进理论、模式从而使管理的科学程度高于西方企业了吗?是因其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度极高从而创造了世界水平的价值链效应吗?是因其劳动生产率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吗?是因其EMBA学位对企业利润发挥了作用吗(还是暴富之后再来读EMBA)?是因为中国私企比西方私企的私有化程度更高吗?似乎这种“高效率高效益”既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到底是什么原因是值得深思的。

  对许多私有企业来说,这个答案并不复杂。当“出售转让”中一个老板以几十分之一、几百分之一的成本(其中还不乏依靠银行贷款)低价购买了一个经过几十年积累、资产良好、市场稳定、机械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原材料供应廉价而稳定且基础性、边缘性、辅助性经济设施完全建立的国有企业,再裁减掉一半的工人,再由政府出资安置下岗人员、出资搬迁改造、帮助获得优惠贷款,再加上一系列“支持”政策和资助,这样的效率效益能不高吗?但它有四大代价。一是由中国人民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创建、积累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半数的“主人”下岗、失业,并与在岗工人一起构成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大军;三是这个企业从此的效率效益首先是为私有资本服务;四是这个私有化改造过程本身成为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原始滋生地。可以说,这四个代价构成许多中国私有企业所谓效率效益的基础来源。

  从上述7个方面的交叉科学检验来看,从事物(效率效益)的一般规律性来看,也从中国事物的特殊性来看,把改革等于私有化、把私有化等于高效率高效益的观点存在严重的逻辑性和科学性问题,它从根本上与中国改革的性质与目的相悖。

  三、高效率高效益不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

  把“效率效益”等同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里根-撒切尔的极端自由化理论以及“社会达尔文主义”有着深刻的价值观渊源。这样,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能否首先保证“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就成为改革的性质与目的问题。同时,中国社会性、结构性两极分化、贫富差别、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存在不可能有“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那么大型国企的私有(资本)化改造是否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呢?

  1、高效率高效益本身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吗?

  那种认为私有化等于高效率高效益的观点通常认为西方企业效率效益最高(且常以此为例证明私有化的必要性)。但如果同时又认为这种高效率高效益就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岂不是说西方国家先中国一步完成了“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了吗?当然,这类观点因其价值观和目的性,对自身理论上的逻辑短路、混乱、荒谬是无所顾忌的。但这种逻辑短路、混乱和荒谬恰恰反过来证实,如把改革等同于私有化,效率效益再高,也是葬送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大型国企有科学管理的问题,有效率效益提高的空间,有怎样用全国人民共同积累的资本、资产和共同占有的资源更多地创造价值来更好地为全国人民利益服务的问题,但决不是什么私有化太少、要私人资本注入才能更好地解决“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世界上实行私有化市场经济的国家多的是,都在使“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吗?

  大型国企效率效益提高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多样,就如同新民主主义革命对旧中国改造的方式方法一样(有主张“二次革命”、议会道路、城市暴动的,有主张“一切在国民党领导下改造中国”的,也有主张教育、科学、民主救国的,还有主张农村包围城市、建立革命根据地的等等)。那到底应该采用哪些方式方法呢?很简单,中国革命的性质与目的决定方式方法,而不是反之。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谈效率效益。如果纯粹为了方式方法的效率效益而放弃目的、改变性质,那不仅仅是本末倒置的问题。比如,从事物一般性规律看,一支军队的枪多、炮多、机械化程度高、通讯能力强自然“效率效益”就高。那当年共产党的军队是否为提高效率效益要变成国民党的军队呢?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以“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不是以私有资本的效率效益或GDP增长为衡量、为目的的,为保证这样性质、实现这样目的的效率效益也决不是只有“私有化”一种方式方法。否则,改革的性质、目的都变了,效率效益再高也是失败。航标定位错了,奢谈航行本身的燃料使用、平均速度的效率效益问题岂不荒唐?

  2、私有(资本)化能“缩小贫富差别、防止两极分化”吗?

  首先,中国贫富差别、两极分化有诸多特征,其中之一就是,相对最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的少数人创造了人类历史和平时期富有程度、富有速度的两大记录。如果国有垄断行业“利润太高”,那就用它来更好地为“缩小贫富差别、制止两极分化”服务,为什么又让已经创下两个历史记录的少数人再来分享一份呢?其次,“缩小贫富差别、制止两极分化”已成为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因为它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具有直接的一致性。那么,中国今天还有什么经济、政治、社会组织、机制比剩下的大型国企能够更好地通过直接价值创造为此目的服务呢(失业救济金、最低工资线、基础医疗保障这些资本主义已经使用100年的手段肯定不是)?而对这种中国经济中唯一能够以其创造的价值首先、直接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组织进行私有化改造,是有利于这种缩小、制止还是相反并非难题,只要把所有相关因素带进数量检验就一目了然了,比如中国私有资本回报率;一个大型企业本来资本、资金、技术、资源雄厚却要注入外来资本所造成的多种成本代价和效益降低结果;每当国有企业/事业的资产、资金、资本、资源与私有资本相结合产生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发生率;这个发生过程的一般“双赢”回报率等等。第三,纵观中国改革历程,私有化、选择性市场化、封建色彩的官商勾结等其他相关因素本来就是制造贫富差别、两极分化的元凶。如果对国企进行类似“改造”,岂不是“雇贼防贼”吗?

  有观点认为,贫富差别、两极分化主要是因为少数人“聪明”、“能干”因而“效益高”,而最广大人民只能是成为这种少数人的雇佣劳动者(“主人富有后仆人也会有好处”的观点是里根-撒切尔理论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可是,这在逻辑上又说不通。因为伴随人类历史和平时期少数人富有程度与速度两大纪录的还有人类历史和平时期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的规模性、程度性纪录。难道这些“聪明、能干”的人“夜以继日、披星戴月”地“辛劳交易”而不给私有资本带来任何效益、利润吗?不仅带来了,而且是暴利。不是吗?从逻辑上看,没有暴利,何来创人类历史和平时期记录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没有暴利,何来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没有暴利,又何来创纪录的贫富差别、两极分化?而没有政策性、制度性、结构性的问题,又何来暴利?难道世上真有这种一面少数人实现暴利另一面又同时“缩小贫富差别、制止两极分化”、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私有资本吗?

  3、国企私有(资本)化能帮助解决“贪污腐败、官商勾结”问题吗?

  如上所述,数量上99%的国有企业因“效率效益”而被“出售转让”。它们本是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艰苦创业的结果。对全国人民来说,它们的无区别、一刀切式的私有化本身即为不公平之一;它们的廉价出售、变相赠送为不公平之二;“出售转让”在官商勾结、互惠互利中完成为不公平之三;各种财政、发展政策上对这些由公变私的企业的支持为不公平之四(西方政府财政不能有一分钱用来支持私有企业发展);人类历史上最短期内产生最大规模的廉价雇佣劳动力为不公平之五。而这五个不公平恰恰是“少数人”创造富有程度、速度历史纪录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私有资本“畸形原始积累”因而创造畸形“效率效益”的原因之一,是中国贫富差别、两极分化的原因之一,也是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之一。

  改革中出现的极端私有化、市场化倾向以及一些政策、手段、模式对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产生无疑具有决定性影响,而这个影响又对经济利益关系平等性、公平性、正义性有决定性影响,而这两个“决定”中不乏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资本”与私有资本交换机制的作用。这种复杂、多层、多重、网络式关系所形成的交换机制打破了吗?中国带有封建色彩的社会性、结构性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既得利益集团问题解决了吗?如果上述交换机制还存在,两大决定性影响关系还存在,既得利益集团还存在,那么再来一轮私有化浪潮,有什么“周密、高超的顶层设计”能够保证不会发生又一轮变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积累的资产成为或部分成为少数人的收益,又一次使少数暴富的人更加暴富呢?如果上述决定关系、机制还普遍存在,所谓“抓几个、判几个”就如同癌症患者打了吗啡因暂时感觉好一样。而在这种条件下,认为大型国企私有化能够帮助消除“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岂不痴人说梦?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大型国企进行私有(资本)化改造不仅不能提高效率效益,反而会降低国家命脉型、支柱型经济发展的效率效益;不仅不会消除既得利益者,反而会产生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不能制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别,而且会使现状更加恶化;不仅不能消除官商勾结、贪污腐败,而且会为其提供新的空间和平台。对中国的改革来说,这无异于改变其性质,断送其目的。这对国家和政党的性质又将起到什么作用呢?当然,对有些私有化论者来说,他们根本不在乎这种私有化将对中国改革的性质与目的、国家和执政党的性质与目的产生什么影响、造成什么后果,也不真正在乎私有化到底对被改造后的“大型私企”(或“公私合营”)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有多少“效率效益”。因为,私有化本身就是他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龙斧、王今朝:《用科学的方法论讨论当前改革问题——与〈宁要微词不要危机〉一文的商榷》,《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龙斧、王今朝:《从房地产业与“内需不足”机理关系看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1期。

  [3]龙斧、王今朝:《从中国房地产业与消费的机理关系看新古典经济学“四化”理论的问题》,《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4]龙斧、王今朝:《社会和谐决定论:中国社会重大理论问题探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5]龙斧、王今朝:《经济政策决策科学性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中国历史实证分析和验证》,《求索》,2009年第1期。

  [6]龙斧、王今朝:《20世纪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非线性关系论证》,《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7]龙斧、王今朝:《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非线性关系:对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学思考》,《江海学刊》,2009年第2期。

  [8]吕明合:《直击绍兴房地产官商勾结》,《决策探索(上半月)》,2008年第11期。

  [9]秦兵:《官商勾结是房地产业潜规则之罪魁》,《法人》2011年第2期。

  [10]理查德•法默,1986:《企业效率与国家效率》,《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1期。

  [11]H. Thompson, "Ignorance and Ideological Hegemony: A Critique of Neoclassical Economics,"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Economics, 8(4), 1997. pp. 291-305.

  本文写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0711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JL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号:11YJAZH089)的支持。

  (龙斧:武汉大学战略决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美国东俄勒冈大学终身教授。王今朝: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附文1:要不要改革,还是要怎样改革?——“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系列之一

  原编者按:武汉大学龙斧教授和王今朝教授就“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的主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讨论经济改革的方向,揭露私有化思潮的错误和危害。

  本篇是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分析了讨论改革问题时的几类典型的方法论错误,包括:把改革讨论简单化、极端化,把对立观点、不同声音推向错误极端,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在意识形态的支配下采取双重标准。

  “要不要改革”与“要怎样改革”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混淆二者,或用前者代替后者,既不利于当前改革方法、模式、政策的科学性讨论,也不利于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一些观点采取简单化手法,把围绕改革方法、模式的讨论都上纲上线到“要不要改革”的高度,既依此对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做主观裁定,又给那些与己不同的声音贴上“反对改革”的标签,表面“坚持改革”,实则唯我独尊。针对此,本文从唯物主义认识论角度,对“要不要改革”和“要怎样改革”这两个问题加以讨论。

  一、改革的性质与目的是最根本的原则

  改革二字本是中性词,古今中外用者甚多,但其目的、性质却不尽相同,那种打着“改革”旗号为某个社会阶层、集团获取既得利益的先例则俯拾即是。历史上德国纳粹党就提出对“魏玛共和国”进行彻底“改革”(用一体化代替共和),二战期间日本军部也提出对内阁政府进行“改革”。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苏联则进行了“全面私有化改革”。

  中国今天的改革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根本性质,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这两个原则缺一不可。因此,任何改革政策、方法、模式、手段和预测结果都必须首先置于上述两个原则的检验之下,如不相一致,即便打着“改革”旗号也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中国改革。

  这样看来,仅以“改革派”自居本身不能证明其价值观、观点、方法、手段就与这两个原则相一致,而与其不同或相反的观点也不一定就违背这两个原则。比如,从其性质、目的看,中国的改革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如果认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出售转让”是改革,因此今天对剩下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也就等于改革,那无疑于把私有化等同于“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等同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的改革。这种逻辑上的荒谬与混乱,这种改革性质、目的与方法、手段、模式的不一致性,如果不是自身理论、信仰、价值观上的模糊、混乱所致,就是另有目的了。

  改革性质、目的差异性表明,改革本身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指导理论,改革本身是一个手段而不等于一个社会发展模式的性质与目的,改革本身是一个发展策略、行为而不代表社会进步,改革是一个事物发展、变化现象而不是事物本质的直接体现。那种把改革的性质、目的与改革的具体模式、手段、方法截然分开的认识可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用具体手段、方法本身来代替改革目的、性质则是本末倒置。抛开改革性质、目的把改革本身作为真理、正确的代名词,以为只要打着改革旗号就一切方法、手段统统“有理”、一切结果、后果统统“无罪”,无非是文革“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翻版。如此这般,那就难免有人把带有各种目的的方法、手段统统藏于“改革”旗号之下,中国改革的性质、目的可以免谈了,出现的问题自然也只是改革所付出的代价而合情合理了,甚至以改革性质、目的为代价的“改革”手段也会畅通无阻了,带有既得利益性质的“改革”方案也会应运而生了。

  根据上述改革性质、目的的认识与衡量,显然,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代价的生产力发展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两极分化、贫富差别为代价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贪污腐败、官商勾结为结构性特征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不同利益集团的出现(这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性特征)为成本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

  二、从“要不要改革”到“要怎样改革”

  “要不要改革”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针对文革结束时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讨论、思考。而改革至今已30多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当时是否要改革的共识不代表今天关于要怎样改革的讨论,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首先,把对改革30多年来出现的问题、矛盾、冲突的分析与思考,把对某个具体领域的改革方法、手段的讨论与争辩,统统归于是否坚持或反对改革之下,可谓扭曲了问题的性质,其逻辑荒谬性就如同在经过28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后,把如何发展、建设新中国的方法讨论统统归于“要不要推翻三座大山”一样,就如同用“要不要革命”的讨论来代替怎样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讨论一样。

  其次,即便是具有社会进步性的改革本身不能代替其方法、手段、模式的科学性与正确性。这就如同不能认为只要是为了打倒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这个具有社会进步性的制度改革,用城市武装暴动夺取政权的方法就科学、就正确一样,因为这种方法只会葬送改革。再比如,对中国大型国企的改革方式、手段的讨论是一个具体方法科学性的讨论,也是具体改革方法、模式能否保持与科学社会主义本质一致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目的一致性的讨论,不能谁反对把国有企业私有化就是“反对改革”,否则与文革中“谁反对武斗、反对打砸抢谁就是反对文革”的逻辑别无二致。

  如果把与己不同的观点、认识,或把分析、揭示改革出现的问题、矛盾的观点、认识,统统定义为“不要改革”,那就缺乏平等、民主讨论的精神了;如果再给戴上“反对改革”的帽子,那就与文革那种“与我一样就是革命,否则就是反革命”的逻辑方法没有什么区别了。

  改革已经30多年了,有谁不要与上述两大原则保持一致的改革呢?30多年来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不仅为改革做出了忍辱负重的贡献,而且对出现的问题保持耐心、理解。不是吗?改革前30年,他们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在高建设、高积累、高发展、低工资、低收入、低生活条件下建立了新中国现代经济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为改革打下了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而一声令下,他们近亿人下岗,绝大部分转为私有资本的雇佣劳动力。尽管改革出现了问题,他们依然支持社会主义性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的改革,依然认为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政党,而不是“GDP党”、“既得利益党”。但这不代表他们对改革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就是不要改革,不代表他们对出现的问题、现象、矛盾、冲突加以分析与揭示就是不要改革,不代表他们对那些打着改革旗号实则违背上述两大原则的手段、方法、模式进行抗争就是不要改革。

  有一点是很清楚的:与“科学社会主义”相违背的“改革”不能要,不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的“改革”要反对。否则,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目的就改变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改变了,亡党亡国就发生了,无论打着什么旗号、无论怎样高喊“改革”。

  三、改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

  从事物发展的动态性看,改革是对某种现状、既定格局的改变、改造。

  对1949前的中国社会现状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改革,是制度性、革命性的改革。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是对原有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也是对文革10年造成的影响和所形成的现状的改革。

  今天,改革已走过30多年,自身也已形成一种现状和“既定格局”。因而,对这种现状、格局的检验与反思,对问题的分析与探讨,对错误的认识与纠正,本身就是一种改革行为。这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唯物主义认识论本质(见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当年赞扬李鼎铭先生针对中国革命中出现的问题、错误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原则,就是这种认识论的体现。

  今天的改革会出现错误与问题吗?当然会。具体方法、政策、模式可能与上述两大原则产生不一致吗?当然可能。否认这一点就不是实事求是了,就不是唯物主义态度了,就是把“改革”这个中性概念“神学化”、“宗教化”了。对具体政策、方法、模式、手段不加以科学性检验,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不加以解决、纠正,以“改革”为由对不同声音加以压制或戴上“反对改革”的帽子,那不是什么改革者,而是对改革的压制者,是打着“改革”旗号的保守者。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看,对现状进行改变是改革,对改革后产生的新现状、新格局再进行改变也是改革,这种改革的循环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在改革讨论中,否定事物发展的动态性、变化性、转换性本质及其辩证关系(见毛泽东《矛盾论》),认为只要是“为了改革”、“为了发展经济”,代价、成本、问题、矛盾都可以忽略不计,不承认“改革”所形成的某些“既定格局”本身会出现问题从而成为改革对象,并因此坚持错误格局,那就不是改革者而是既得利益的维护者了。

  四、要认识到改革的两面性

  从事物发展的两面性看,改革可以有成功、失败,可以有成绩与问题并存,古今中外无不如此。

  如果坚持一面性,认为凡是改革中定下的模式、政策、方法、手段都不能改变、不许批评,凡是对相关问题的分析、讨论都是反对改革、非议改革,凡是以“改革”为旗号提出的方案、方法、手段、模式就一定正确、不容讨论,那就是形而上学式的“改革”,教条主义式的“改革”,“两个凡是”的认识论再现,从而也就不是改革了。

  邓小平在提出要改革的同时,就对如何改革这个问题采取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态度,即事物发展都有两面性的态度。不是吗?邓小平一方面说,“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又同时表明这个“生产力发展”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性质的,否则与资本主义“发展生产力”别无二致;他一方面提出“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但另一方面也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他一方面认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没有根本矛盾”,另一方面也指出“如果搞两极分化,……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他一方面针对文革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发展造成的破坏而强调改革开放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明确指出,出现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这说明,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伊始就看到了事物发展的两面性,而不是机械、形而上学、唯心主义地认为无论什么手段、方法、模式,只要能发展经济就是“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

  再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围绕改革的许多具体理论与实践问题,邓小平并未来得及回答、解决,更不可能对所有具体方法做了部署。难道今天就用“要改革”一句话来回答、解释中国改革进程中的所有具体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吗?这不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是把邓小平改革思想“两个凡是”化的认识论,是通过引述邓小平在特定语境下的话语把与己不同的人置于邓小平对立面从而证明自己“正确”。

  五、区分现象与本质是保证改革方向的关键

  事物的现象与本质时常表现出不一致性。因此,以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分析事物的本质尤为重要。

  比如,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改革成果的标志之一,但那种把GDP增长作为改革目的的观点本身就是本末倒置,而把GDP增长作为“只要是改革就可以不择手段、方法、模式”的依据,或作为无需讨论改革是否与上述两大原则保持一致的托辞,那就不仅仅是本末倒置的问题了。

  从一分为二的认识论出发,既要看到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又应该看到,在世界人均GDP排名中,中国仅在第92位。如果考虑到百姓实际收入与物价指数、核心消费(住房、医疗、教育、社保)开支比例变化,中国可能排得更后。如果再考虑到中国私有资本的暴利率,考虑到国家资产、资源、资本产生效益后少数人所占的分配比例,考虑到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中国也不会排在第92位。

  GDP增长可以由许多不同手段来实现:既可能依靠现代科学管理、科技运用、资本效益、劳动力素质提高、产品质量与创新、内需市场的合理性提高等因素,也可能依靠廉价劳动力、资本的简单追加、资源的耗竭性使用、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一些行业领域政策支持等因素,或兼有依靠过去几十年西方因发展模式转型把劳动力密集型、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性、生态破坏型的日用商品、加工工业生产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从而形成的低廉商品的国际市场空间。

  还应看到,中国依靠人类历史上最为庞大、最为廉价的劳动力大军所带来的GDP增长本身就是权宜之计。人口众多、劳动力“充裕”(过剩)以及因此产生的“廉价”根本不是什么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如果是“比较优势”,那么在30多年世界最大规模的日用品廉价出口后,为什么没有日用品在世界市场上是依靠质量、设计、功能、特色等因素而站立的呢?为什么中国内地那么多日用品的价格在绝对值上高于西方的国内价格呢?为什么在中国的西方日用品又是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好几倍呢?

  总之,GDP增长本身不代表改革政策、理论、方法、手段、模式与改革性质、目的的一致性程度,而这个一致性才是检验其改革真理性本质的更可靠标准。如果GDP本身就是检验标准,那美国就成了全世界最有真理的国家,而从人均GDP上讲,中国改革的真理性在全世界要排到90位后了。这样看来,GDP增长、经济发展这些现象本身并不等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和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否则,西方国家就是最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了。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一大法宝就是依靠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即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敢于面对事实、敢于揭示事物本质、敢于纠正错误、敢于辨明真理。有了上述中国改革的性质与目的衡量,有了上述改革现象与本质关系的认识,理解了改革这一事物本身的动态性、发展转换性、结果两面性,讨论中国改革的理论、方法、模式、手段就有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依靠,从而才能保证改革的科学社会主义性质,才能达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这一改革目的。而依靠形而上学、唯心主义、“两个凡是”认识论,中国改革的性质与目的都是无法保证的。

  本文写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0711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JL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号:11YJAZH089)的支持。

  (龙斧:武汉大学战略决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美国东俄勒冈大学终身教授。王今朝: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附文2:如何讨论中国改革:唯物主义,还是极端主义?——“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系列之二

  编者按:武汉大学龙斧教授和王今朝教授就“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的主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讨论经济改革的方向,揭露私有化思潮的错误和危害。

  本篇是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提出了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改革讨论的几种方法,即:认识到改革的动态性和两面性,区分现象与本质。

  当前,围绕中国改革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方法论问题,如把对改革讨论简单化、极端化,或把对立面观点、不同声音推向错误极端,或在对事物的认识上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有的则在对事物的衡量与分析上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这些方法论现象与唯物主义方法论相对立,有悖于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另一方面这些现象与封建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方法论渊源。

  一、把改革讨论简单化、极端化

  “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或“宁要资本主义的苗,不要社会主义的草”,都是这类把改革讨论简单化的表现。

  从方法论看,这个“宁要”命题带有逻辑荒谬性和方法极端性。首先,它对事物概念、内涵做了强加式定性,即似乎“资本主义必然、只能产生苗,社会主义必然、只能产生草”;“我的方案再不完美也是改革,与我不同就只能是反对改革、导致危机”。其次,它制造了一个非“A”即“B”、黑白分明的逻辑条件,任何观点、思想只有两种选择,这样结论也就简单了——谁不要“不完美的改革”就一定是要不改革的“危机”,谁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那一定是要“社会主义的草”,这个逻辑再加延伸后,就成了“谁要与我的观点不一样就是反对改革,谁要指出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就是反对改革。第三,在上述前提下,“改革”的性质、目的与手段与方法的科学一致性被代替或取消了,只要是“改革”口号下的方案、方法、手段、模式、政策就一定是正确的,而与它们不同的观点、意见都是“导致危机”或“反对改革”的。

  用这种荒谬、极端的“宁要”方法论下产生的命题来逼迫选择、黑白划线、对与己不同者“戴帽子”从而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法并非没有先例,文革中就有“不革命就是反革命”的命题。用这种方法论极端化下产生的“非此即彼”来达到“唯我独尊”、“唯我正确”、“唯我是从”之目的,是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一大特征。纵观中国历史,正是这种方法论及其结果,屡屡给社会、民族、民众带来心理的伤害、思想的混乱、理论的脆弱、信心的丧失、价值观的矛盾、前进的迂回和发展的挫折。

  二、把对立观点、不同声音推向错误极端

  从唯物主义方法论看,对改革中出现问题加以分析以及对某些方式、政策进行质疑、批评无可厚非。可有观点却把它说成是一些人用“十全十美”或“乌托邦思维”苛求改革。这是用一种极端化假设命题把不同观点推向荒谬、错误极端的方法论手段。

  有谁在这么不合情合理地要求“十全十美的改革”呢?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没有。改革前,他们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忘我奋斗、任劳任怨,在高建设、高发展、高积累、低工资、低生活、低消费(三高三低)条件下建立了中国现代诸多领域的基础设施,也为改革打下了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条件。而改革30多年来,他们不仅做出了忍辱负重的贡献,而且一声令下,近亿人下岗,自谋生路,绝大部分转为私有资本的雇佣劳动力。尽管改革出现了问题(如贪污腐败、官商勾结、两极分化),他们依然支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既然在新中国的建设、摸索、发展的头30多年里,无论是对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他们没有“以乌托邦思维来苛求”“十全十美”,改革30多年后的今天,他们又怎么会荒谬、无知地来这样做呢?

  当然,这种“法门不二”的观点可以达到两种目的,一是把不同的意见、相反的观点、批评的声音以及对问题的揭示、矛盾的分析统统推到极端错误和荒谬极限从而无需讨论就证明其错误性;二是既然对立面错误至极、荒谬至极,那自己任何方法、观点都无比正确、“无限革命”,任何手段、措施都极为必要、合情合理。毕竟,把与己不同的观点、思想推向错误极端就可以“上纲上线”,上纲上线就可排除异己,排除异己就可唯我独尊,唯我独尊就可矫枉过正,无论什么手法、手段都不为过。这种方法与文革手法表现不同,但方法论本质一样,都带有某种目的,非把不同者推向错误极端而不能达到,也是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一大特征。

  三、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

  在中国要怎样改革的问题讨论中,在一些领域改革方式的讨论中,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是另一个典型的唯心主义方法论表现,是光环效应、近因效应、矫枉过正、启发性思维等认识论的结果。

  比如,昨天社会主义是“越大越好,越公越好”,今天社会主义就要“越私越好,越市场化、商业化越好”;昨天认为私有资本“每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今天它是唯一能够拯救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美丽天使”;昨天“工农商学兵一起来炼钢”,今天就要“工农商学兵一起来经商”;昨天(文革)为了批“唯生产力论”就提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今天为了GDP、“政绩”或其他目的就“宁要资本主义的苗,不要社会主义的草”。

  这种方法与文革时期话语不同,但方法论本质一样,都带有某种目的,非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而不能达到,非对过去做全面的否定而不能推行。新中国已成立63年了,文革也已过去36年了,然而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的“方法论”在改革讨论中依然时有所见、颇有市场。毕竟,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的“方法论”是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又一大特征。

  四、意识形态支配下的双重标准

  上述哪一种极端化方法论都经不起唯物主义、整体主义方法论检验,因此它们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依赖双重标准。

  比如,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无论是工商业还是农业)进行私有化改造的理论支柱之一就是效率效益问题。在这个“理论”框架里,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问题必然是公有制所致,而私有企业的效率效益问题却是管理、技术、市场问题;国有企业效率效益改进只能通过私有化或私有资本注入,而私有企业效率效益改进却可以通过自身手段或政府支持;社会主义计划体制就是奴役、先天的无效率,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则只有外部性等一时失灵问题,可以用其它市场机制来弥补(如科斯的外部性内部化策略)。如此这般,这个双重标准“理论”就用孤立的手法在所有制和效率效益上建立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国企问题就是因为没有私有化!

  然而,西方市场经济下的私有化发展了500年为什么仍然存在效率效益问题、通货膨胀问题、危机问题、不均衡问题、企业破产倒闭甚至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呢?如果企业效率效益高低与所有制具有单一因果关系,那么美国在企业和质量管理上不如日本效率效益高,是否也是因为美国私有化不如日本呢(事实恰恰相反)?根据西方现代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和企业创新学,大企业一般都没有中小企业效率效益高,是否也是因为大企业私有化程度不如小企业呢?

  正是在这里,“双重标准”一方面先验地断定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产生效率效益、才能使经济增长;如果它存在效率效益、增长问题,那首先与私有制无关或干脆无需有关,或至多是“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在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上再来孤立地谈企业效率效益)。而另一方面,它又先验地断定社会主义的效率效益问题就是因为公有制所致,并依此提出表面五花八门而实际万变不离私有化其宗的方案。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对中国99%以上的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革的理由是其“效益太低”,今天要对大型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造的理由却是其“垄断利润太高”(即效益太高)。这就意味着,国企效益太低,所以要私有化,效益太高,所以也要私有化,结果就是,无论国企效益高还是低,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失败,所以必须私有化。这岂不成了实际上的“只有私有化才能救中国”吗?设想,本因营养不良造成的消瘦被诊断为癌症所致,在医疗方案和过程中又会产生什么结果呢?

  双重标准不仅针对改革问题的讨论,而且在一些政策、手段上也“区别对待”。不是吗?国企“效率效益低下”所以出售转让、成千上万的人可以下岗失业,而私企不盈利、濒临破产可以用“保就业”的名义来“维持、注资、债务重组”(破产、失业本来是市场经济规律之一,这时那种私有化观点就不讲效率效益、市场规律了;当然“维持、注资”等过程可以构成官商勾结的另一个平台、空间);国企出一个事故就提出只有私有化才能解决,私企发生众多事故最多关门、罚款或惩罚个人了事;私有制下的带有封建色彩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利益集团仅仅是“市场经济的不完美”,而国企问题就会导致“危机”、“危险”、亡党亡国等等,不一而足。

  那么,西方的垄断行业也利润丰厚,是否也因为私有化程度不够?是否可以用公有化或注入公有资本来解决?当然,这时那些“私有化才能救中国”的观点就会坚持“私有财产(指生产资料、资本)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效益效率高还是低。那么公有财产是否无论效率效益高低都可以神圣加以侵犯呢?这里除了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作用还有别的解释吗?从唯物主义方法论看,上述逻辑的荒谬性和方法论极端性必然导致评判上的双重标准,前者是后者的方法论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必然手段和表现。难怪西方学者指出,这种“普适经济学理论”满载极端资本主义价值观又同时表现出意识形态的霸权主义。

  上述分析表明,这种“双重标准”所蕴含的极端私有化、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价值观倾向是无法掩盖的,而这种价值观倾向又是其方法论逻辑性无法保证的主要原因之一。那种简单认为只要私有化才能发展经济、才能解决效率效益问题的理论,不仅是这种价值观作用的结果,而且体现了形而上学和还原主义方法论思想。这就与为解决消瘦问题而强调全身包括眼耳鼻喉、五脏六腑在内的一切功能、领域都以脂肪增长为中心一样荒谬,就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看到国民党占据大城市共产党也就制定“一切以城市武装暴动为中心”一样荒谬。

  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目的、资本积累、增长因素、分配方式以及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与西方私有垄断行业有根本差异性,从而决定了二者之间效率效益的不可比性,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差异性也使二者效率效益具有不可比性。这两大不可比性决定了私有化不是中国以社会主义为性质的改革的主要方法。脱离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功能、目的,片面强调“一切交给私有制”、“市场决定一切”,结果就会使改革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值得指出的是,使用这种双重标准的“改革者”所宣扬的这个“私有化”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下的私有化。毕竟30多年来中国私有资本的“暴利”在西方市场经济下根本不可能获得。它是对西方市场经济方法、理论“有选择”地引进,加上带有封建色彩的官商勾结而形成的这样一个特殊“市场”机制,其中一大特征就是,“双赢”才能共存、“均沾”才能平衡,而只有“暴利”才能实现“双赢、均沾”,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商勾结行为准则几千年如此。在这种“私有化”价值观面前,国有企业和它们的性质、目的自然本身就成了阻碍,至于效率效益高低、利润高低都不过是“欲加之罪”罢了。

  五、用唯物主义、整体主义方法论指导中国的改革讨论

  无论是对改革的简单化、极端化认识,还是把与己不同的观点推向错误极端,无论对事物的认识上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还是意识形态支配下采取双重标准,都不是唯物主义方法论。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对待西方经济学、政治学等方面的理论著作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经验,要注意分析、研究并借鉴其中于我们有益的成分,但决不能离开中国具体实际而盲目照搬照套”。怎样在改革中做到“不离开中国具体实际”、不“盲目照搬照套”呢?

  从整体主义方法论看,自然科学中的封闭系统方法论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在稳定状态下,通过对自然界一个事物进行环境封闭性、关系孤立性、条件控制性的分析,可以获得对这个事物的本质、规律的认识。毕竟,自然界的许多研究对象共性成分较大,因此在封闭、控制的条件下,对某一事物进行限定性研究可以成为对其获取带有普遍性认识的一个步骤和过程。比如,热力学第二定律在美国成立,在中国也成立;在静态状态、封闭、控制条件下,水的基本成分在中国和美国都一样。

  社会科学则不然。首先,由于社会事物的动态性、多元性、相对性本质,对同一个社会事物、现象、行为、规律能够产生不同的理论,而产生这些理论所依据的方法论思想、价值观也可能不同。比如,英美两国尽管在诸多方面相同,但对平等、公平价值观的理解、内涵不完全一样,因而相关法律、政策、方法等也不完全一样。其次,不同国家社会事物的形成(如经济)具有时空差异性、条件差异性、各种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外在作用、被作用差异性,因此不同社会的同一事物的现象、规律、特点具有差异性,而一个社会的同一事物本身又具有变化性。这一切使方法差异性成为必然。比如,中国的生产关系、指导价值观与西方不一样,其生产力发展手段、理念、模式与西方可能完全一样吗?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定律来看,这在逻辑上都说不通。如果不同国家在历史路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人口总量、人均资源、消费方式、发展条件、生产力水平等方面具有差异性,为什么要用西方私有化、市场化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呢?

  这说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形成与自然科学不同,在对两个具有上述差异性国家的“封闭”研究中,即便那些选定的事物表象、控制条件、作用因素相同,也难以产生相同理论、规律和定律。如果社会制度、指导价值观不同,这些选定条件的相同性已经失去科学比较的意义了。这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能简单用人数、装备、通讯、资源、待遇、机械化能力等这些表面看起来相同的条件、指标来比较国民党和共产党两支军队的战斗力的道理一样,也不能经过这些控制条件下的封闭性比较得出共产党的军队应该按照国民党军队来建设、来确立发展模式的结论,更不能因此认为共产党军队的战斗力(效率效益)没有国民党高、资源配置没有国民党科学从而得出结论共产党就是要用国民党的军事理论、建设模型、发展模式来对共产党的军队进行改革和改造。

  如果说对事物分析、认识的方法论受到上述差异性和变化性制约,就社会科学领域的讨论而言,其方法论是根据其研究目的、对象、领域、范畴的需要而设定(这是与自然科学有所相同的地方),而对不同国家、社会、民族(空间概念)与不同发展阶段(时间概念)来说,其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论的发展、形成又具有自身特性、特点(这是与自然科学有所区别的地方),而且这些方法特性、特点恰恰与其它因素相关,如(1)与一个国家发展的历史路径、方向性质、社会制度、经济结构、意识形态、文化宗教、教育和因此形成的信仰、价值观体系紧密相关;(2)与生产力水平、人口、资源、技术条件、生活/消费方式以及因此形成的经济行为特征紧密相关(这17个方面仅为举例)。基于上述对极端化方法论特征、性质和问题的分析,基于唯物主义、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思想,本文分析表明,在围绕当前改革问题的讨论中,不能把关于如何改革、对改革问题的分析、方式的讨论统统归于“是否要改革”这样一个简单的命题之下,这是违背事物发展两面性和辩证性的。

  历史证明,一个国家、民族不怕贫困,不怕战争,不怕灾害,不怕犯错误(如文革),不怕有失误、走弯路(如大跃进),不怕人口众多、资源贫乏,就怕没有思考,就怕没有不同声音,就怕没有自身价值观,就怕没有自身的坚定信念,就怕没有自身恒定的信仰,就怕没有与自身价值观、信念、信仰相一致的指导理论和发展目的。没有自身思考、理论、信念、信仰和价值观而仅沉溺于GDP增长的快感之中、对问题视而不见、对其本质避而不谈的国家、民族,不管其历史多么辉煌、多么悠久,无论其GDP总量怎样领先于他国,将无法科学把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永远不会站在人类进步的前沿。纵观近现代史,那些仅仅沉溺于物质满足、经济增长率的民族无不被主宰强国的价值观、信念、主义的洪流席卷而去、顺漩涡而下并最终丧失自我。

 

  文章指出,改革的根本性质是科学社会主义,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与“科学社会主义”相违背的“改革”不能要,不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的“改革”要反对。

  具体而言,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代价的生产力发展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两极分化、贫富差别为代价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贪污腐败、官商勾结为结构性特征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不同利益集团的出现为成本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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