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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公明:孔庆东教授的名气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宋公明 · 2014-12-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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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不是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而是从意识形出发,以自己完全偏向一边的“认为”作为判决依据,这不是很奇怪的事么?

  名气,不仅有大小之别,还有好坏之分。好的名气,称为英名,美名,芳名;坏的名气,叫恶名,臭名,骂名。如果恶名在外,臭名昭著,千夫所指,名气再大也不是什么好事。有的人虽默默无闻,因为把生命献给了人民,却可以流芳百世。但是不同的人对名气的好坏有不同的理解,秦桧和汪精卫可谓臭名昭著,可是却有人要为这二人喊冤叫屈涂脂抹粉。秦始皇在历史上名声一向不大好,可是他开创的“书同文车同轨”一统大中华伟业却流芳千古。孔子在历史上名声高得吓人,可是五在四新文化运动中却遭到痛批,毛泽东也说孔子名高实粃糠。当然,也有很多人对孔子以及类似孔子这样的名人,表面也会上随大流装出诚惶诚恐顶礼膜拜恭敬有加的样子,可实际上在心里和背地里却不以为然甚至相当厌恶。所以,人的名气大小好坏,并无统一的标准,也无法用法律来强行界定。

  孔庆东教授的名气,说大嘛也不算很大,说小嘛也不算很小。最近就因为名气问题打输了官司,经媒体一报导,名气又提升了不少。为名声打侵权官司的人在全国决不止孔庆东一人,为什么媒体单单对孔庆东的官司感兴趣呢?大家心知肚明,在下就不说了。问题是法院对孔案的判决很有意思,在大讲依法治国当下,很有研究价值。

  某电视台的某主持人在某电视节目中说孔庆东的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是教授还是叫兽”,孔庆东认为这已构成对自己的侵权,因此告上某法院。但某法院认为,“孔庆东系北京大学教授,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近年来因骂人事件亦引发不少争议,甚至形成了公众关心的公共事件,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侮辱。”因此判孔庆东败诉。

  某法院该判决的看点就在于不像其他判决书那样是根据某事实和某法律的第某条,而根据某院自己的认为。其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之说,纯属某法院的主观认识,如本文前面所说,所谓知名度,所谓社会公众人物,并无标准,当然也无法用法律界定,某法院的“认为”当然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据,自然也就不能成立。如果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认为给某人戴上一顶“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属社会公众人物”的帽子,这岂不乱套吗?这是其一。

  其二,如前所说,名气不仅有大小,还有好坏。某法院认为孔庆东“有一定知名度”, “应属社会公众人物”,那么这个知名度和社会公众人物是正面的呢还是负面的呢?如果是臭名昭著的负面人物,那么要求孔庆东“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就无从谈起。众所周知,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的,所以合理解释只能是社会和大众给了你正面的名气使你成了正面的公众人物,所以你就应当对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如果是负面的人物,当然不会也不可能承担这样的义务。既然某法院承认孔庆东是正面的公众人物,并且要求他承担有较高容忍义务,那么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何在呢?是不是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呢?某法院对其合法权利不加保护,岂不是限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了么?

  其三,某法院认为孔庆东“有一定的知名度”, “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所以应当对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这个逻辑的法律依据何在?从所周知,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难道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就可以例外吗?这岂不是犯了低级错误吗?

  其四,某法院认为孔庆东应当对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这里的“较高”二字又是个法律文书中不应有模糊概念。谁都知道,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有也一定会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任何人的容忍度都是有底线的。当然,各人的底线是产一样的,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划一个统一的底线,那么这个底线应当是事实。个人可以容忍,但是法律不能允许。孔庆东打官司,既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法律的正义。孔庆东教授的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是不是事实呢?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不仅是孔庆东,任何人的名气都不可能“完全”靠骂人骂出来。这里的名气当然是指正面的名气。不信你可以试试。骂人者多矣,因骂人打官事者也不可胜数,有几个是因此得到美名英名的呢?例如在下也经常骂人,媒体从来也不来关注,更不要说出名了。媒体为何要关注孔庆东呢?当然是因为他有名气,可以吸引眼球。所以很显然,是孔庆东是先有了名气,然后他所谓的骂人和打官司才会引起媒体关注。这个因果关系是常识。某主持人的说法显然不是事实,某法院的判决也是违背常识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某主持人所说不是事实,违背常理,那么就已经构成侵权。某法院认为某主持人主观心态并无恶意,这完全是主观臆断,并无任何依据。是否侵权只能看是否符合事实,如果不符合事实,即使主观上是好心好意,那同样可以构成侵权,因好心办坏事而吃官司的情况屡见不鲜,法院的这个认为也是缺乏常识没有依据的。某主持人胜诉后在的电视节目中一再说对孔庆东这个人并不了解,既然并不了解人家,又怎么得出人家的“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这个结论呢?这不是不打自招吗?

  其五,关于“是教授还是叫兽”。如今专家被称为砖家、钻家,精英被称为精蝇,记者被称为妓者,教授被称为叫兽,大家都知道,是因为少数老鼠屎坏了一锅粥。教授中确实有奸污女学生的,有抄袭论文的,有嫖娼的,有出卖灵魂人格的,这些人被称为叫兽,是理所当然恰如其分的。至于孔庆东教授是不是在叫兽之列,这也是常识之内的事。即使孔庆东说过“狗汉奸”“他妈的”,也与那些抄袭论文,嫖娼,奸污女生的叫兽们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以此在媒体上无限上纲,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只能说明自己技穷下作而已。孔庆东为人师表是否合格,北大的师生自有公论,北大的校规校纪自有公断,自己承认对孔庆东并不了解的某主持人有什么资格加以评论说三道四呢?除了恶意诽谤还能有别的解释吗?

  其六,通过经上分析,人们自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孔庆东是在和对方当事人打官司,还是在和某法院打官司?众所周知,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站在中间立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先入为主也不能选边站队。然而在本案中,孔庆东却不得不与某法的种种理由辩论,某法院不是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而是从意识形出发,以自己完全偏向一边的“认为”作为判决依据,这不是很奇怪的事么?

  依法治国当然要靠法律,但是法律是由还是由人来执行的,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诠释,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运用和结果。为了避免枉法和错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最近,十八年前的呼格案被重审纠正,正说明确实有人枉法,但是枉法者也决无好下场。孔庆东案的产生,孔庆东案的判决,对该判决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和态度,对孔庆东个人不同的评价,是两种意识形态斗争的反映。此案将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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