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情况
国民收入是指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所创造的价值,通常把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反映国民收入的主要统计指标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5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57733亿元,2000年为89404亿元,2005年为182321亿元,2010年为397983亿元,2011年为471564亿元,2012年为519322亿元,2013年为568845亿元。以上表明,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是逐年上升的。
国民收入被创造出来后,要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的,再分配是在全社会进行的。通过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国内生产总值被分成公共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三个部分。三者的总量及其在GDP中的比例,能够反映一个国家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构特点。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构特点是:第一,公共财政收入占GDP中的比例逐年上升。1995年,我国公共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1%,2000年为15%,2005年为17%,2010年为21%,2011年为22%,2012年为23%,2013年为23%。根据汪玉凯先生的意见,2011年,政府除拥有103874亿元的公共财政收入外,还有3.15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2万亿元的税费、1万亿元的社保,实际收入超过了16.53万亿元。这意味着,在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政府拿走的部分超过了35%。第二,企业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近年来,经过初次分配,我国的企业收入占GDP的比重约在35%左右。但经过再分配后,企业所得向政府和居民转移,企业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5%左右。第三,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9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7%,2000年为52%,2005年为46%,2010年为42%,2011年为42%,2012年为43%,2013年为44%。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而我国的这一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特点,还表现为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贫富分化显著。一方面,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不断产生;另一方面,城市还存在着大量的下岗职工、停产或半停产企业职工和因疾病、年老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者,农村尚有3000万人口未解决温饱。贫富差距既包括收入差距,又包括财富占有差距。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差距,财富占有差距是一种积累性差距。财富占有差距比收入差距更能反映贫富分化的实际状况。据胡润研究院2013年9月11日发布的百富榜,全国共有1000人登上胡润百富榜,平均财富64亿元。如果加上隐形富豪,全国约有3000人可上胡润百富榜,财富累计达19.2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城乡居民总收入的76%。这表明,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之手,全国的贫富分化状况已达到十分惊人的程度。
二、我国现阶段贫富分化的成因
有关我国现阶段贫富分化的形成原因,长期以来众说纷纭。有人把贫富分化归因于历史形成的城乡分治。的确,受国家价格管制因素的影响,农副产品长期以来并不能体现其市场价值,导致农民增收困难,这是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但是,国家通过集体土地供应,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还可通过对集体土地的经营获得基本生活来源,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还没有达到贫富两极分化的程度。并且,贫富分化是一个富人崛起、穷人赤贫相互伴生的过程。换言之,富人的崛起与穷人的赤贫之间存在着因果关联。寻找贫富分化的原因,就必须分析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因富人的崛起而带来穷人的赤贫。
因为物质生产领域创造的社会财富首先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进行分配的,贫富两极分化的成因只能在初次分配环节寻找。在初次分配环节,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社会财富,除了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企业留利以外,余下的在城乡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城乡劳动者之间的个人收入分配,主要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所谓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的各种社会资源。通常认为,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管理六个方面。这些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以商品形式进行交换,形成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价格,比如劳动力价格、资本价格、土地价格、技术价格、信息产品价格、企业家才能价格。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其实就是生产要素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价格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我国现阶段则是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决定的。由于无法对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进行定量计算,实践中,生产要素的价格只能根据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来决定。谁是要素所有权人,谁就可以参与分配;谁的所有权比例大,谁就能得到较多的分配。可见,所有权制度是收入分配的决定因素。
在所有权制度完善的情况下,由所有权决定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而决定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即便带来了贫富分化,也是可以让人们接受的。比如,在IT等科技行业,马化腾、李彦宏、雷军等业界精英凭借其技术优势,让个人财富积累实现了突飞猛进。由于这些科技精英的技术要素所有权是合理合法的,无论他们积累了多少财富,人们不仅不会眼红,相反会以他们为榜样,这就能激发更多的人通过科技创新为社会创造财富。
如果所有权制度存在缺陷,由这种有缺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所有权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必然造成因富人崛起导致穷人赤贫的格局。比如,农民对集体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得不到集体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土地收益只能被政府和企业拿走。政府得到土地收益,就形成土地财政;企业得到土地收益,就能迅速致富。胡润百富榜上的很多房地产富翁,就是因为从土地开发中获得了暴利;而许多经济条件并不算好的国民,因购买高价商品房而陷入贫穷。再比如,全国各地许多煤老板、矿老板,因为获得了部分自然资源的开采权,也能一夜暴富。垄断自然资源分配权的政府部门,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寻租腐败,寻租的红顶商人大发横财,成为近年来贪腐案件高发的突出特点。这些老板和腐败分子的一夜暴富,多以民工牺牲生命和环境遭到破坏为代价。再比如,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有的私人老板与政府中的贪腐分子勾结,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形式,廉价获得国有企业所有权,进而将国有资产私有化,从而变成千万或亿万富翁;而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劳动者,有数以千万计的人在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中被裁减出局,自谋生路,失去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部分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获得行业垄断地位,其职工待遇优厚。绝大多数在私营和外资企业打工的职工只能得到价格低廉的劳动服务报酬,有的还会受到无良企业的盘剥。比如,有的企业利润增加后不给职工涨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给职工发加班费,不按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住房公积金,大量使用编外人员且同工不同酬。正是由于所有权的非法转移,许多私企、外企得以迅速发展,这些企业的老板成为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和亿万富翁,而被剥夺了所有权的企业职工则沦为廉价的雇佣劳动者,所有权制度导致我国现阶段贫富两极分化的形成。
由于缺乏统计数据,相关研究也不充分,目前还难以详细得知各个生产要素特别是非法所有权要素在分配中所占的具体比例。由国民经济初次分配带来的贫富差距格局一旦形成,不仅很难改变,而且还会在经济循环中得到强化。而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仅会带来经济危机,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重点是完善所有权制度立法
目前,人们对我国现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普遍不满,但提出的解决办法大多是站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角度要求增加工资收入,这无助于从根本上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而所有权制度在根本上决定着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比例,这就要求所有权制度必须高度完善。如果所有权制度本身就不合理,按要素分配就缺乏合理前提,也会必然带来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的结果。因此,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重点是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完善所有权制度立法。
所有权制度是宪法和所有实体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都要受所有权制度的影响。在法学研究中,所有权制度主要是民法学的研究领域。在民法学中,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个定义隐含着明确界定所有权的三个原则,即主体特定、财产特定、权利特定。在我国现阶段,无论公共财产所有权还是私有财产所有权,都还存在主体、财产、权利不明确的地方。比如,公共财产名义上属国家所有,但国家是抽象的,具体支配这些公共财产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到底应该如何代表国家支配这些公共财产,相关法律的规定极其模糊,导致不少政府部门借国企改革之机贱卖国有资财,公共财产因而大量流失。这就需要明确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主人翁地位,对各级政府代表国家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界定,防止政府部门借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资本运营、政策性关闭破产、经营管理之机,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剥夺职工权利。同时,要把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引入到所有权清算领域,对通过侵占国有资产等手段非法获得的所有权依法予以剥夺,并给予严厉打击。另外,由于所有权制度不明确,导致不少合法拥有私有财产的人,常有财产可能会被充公的隐忧,许多人因此把财产转移到国外。并且,当私有财产权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私有财产权绝对要给政府让道,这也是近年来大量强拆民宅案件发生的原因。因此,加强所有权制度建设,还必须加大对来源合法的所有权的保护力度。
完善所有权制度立法,是保障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得以合理合法进行的前提。由于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服从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就决定了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必须合理规定各生产要素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的比例,尤其要充分体现劳动者的贡献。近年来,以教科书为代表的主流观点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依据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而生产要素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是由市场决定的。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比如,国家从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劳动者那里征收税金,市场并不是其中的决定因素。实践中,因为强调按要素分配而忽略按劳分配,导致拥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人获取较高收入,而劳动者收入偏低,收入差距扩大,国家对此不能置身事外,要通过立法对劳动者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进行约束。
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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