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获罪的例子古今中外从没有绝迹。只是,2013年05月10日 “中青在线”发出署名文章“爆粗口的孔庆东败诉了”http://zqb.cyol.com/html/2013-05/10/nw.D110000zgqnb_20130510_4-02.htm ,却又使人不由不惊叹“特别是”所谓法律维护的是怎样的一种权利意识。
汉奸的标签是不能随意贴,但是汉奸之行却又如此肆无忌惮、奸行无纠,“特别是”法律如此倾向性态度与选择性执法又将为许多莫名欢庆与盲目乐观的人们上一堂现实的冷冰冰政治课。
还是应了我们此前讲过的话,所谓法律,绝对具有强烈鲜明的阶级性。它绝对只为特定人群服务,而又会着意打击与某种特定社会意识形态与并行理念相悖的所属人群。
要想打击你,即使你出于社会公义、为了国家与民族利益而对某些人和事有所不满或深感愤慨,却又看不到作为国家公器的法律对此发挥效力而不得不爆粗口,其实仅表示一己与一时之愤的情绪化表露,但你就要为此付出被法律的代价。而再想放纵你,即使你对这个政府或是政档具有怎样的激烈之辞,又或有着怎样的以所谓普世化接鬼目的作着怎样不遗余力的颠覆与羞辱,却都会安然无事。诡异吗?但它实实在在发生着,并且还一直被演绎着。
于是,你不得不惊叹,人与人还就是不同。所谓“特别是”之世还就就是会有特殊之人,更会有特殊之事。
以所谓法律对具有不同思想的人,对服务于人民大众这个既定人群利益的与不断普世“特别是”的统治者行政理念相悖逆的人作出打着法律幌子的打击,从而达到那样一种他们乐见的政治局面,也算“特别是”之后诡异政治的一种创新之举。其实,此也太属正常不过。由于此次对孔庆东所使用了所谓的法律手段,迫使我们不得不结合法律多讲几句。法律本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一切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都没有作出过正确回答。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对法律这个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社会现象给予了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在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虽然马恩导师的这一论断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的,但对于我们了解一切类型法律的本质和特点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一原理首先告诉我们:首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阶级社会中,由于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各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而只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反映。因此,法律绝不是超阶级的,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阶级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另外,法律所具有的其它属性,则是从属于其阶级性的。
我们不得不说,针对孔庆东因言获罪的败诉一案,在当下“特别是”社会,其实更反映了某些上层当权者意志的体现。
我们还能看出,中青报在报导此事时明显具有强烈的倾向性与幸灾乐祸的心态:“孔庆东一审败诉,所传递的最明确信号是,不管你名头多响、平时作风多粗野,一旦骂人就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此,我们不禁想问,即如:“不管你名头多响……一旦骂人就该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单论这个“骂人”,“特别是”以来还少吗?即便是对新中国的缔造者,开国领袖毛泽东,这个依靠继承而来的政权可曾对抱有阴险恶毒心理无耻与疯狂谩骂与污蔑攻击毛泽东的那些人作出过怎样的法律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据现行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犯了诽谤罪,也是被害人提起诉讼,法院才受理,而惟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对于“特别是”以来人民领袖毛泽东受到的被谩骂、诽谤与纯属不实之词的莫须有攻击,这个国家的哪一级人民检察院为此提出了公诉?
针对因言获罪一事,2010年7月29日《南方周末》曾作出《杜绝“因言获罪”,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权》http://www.infzm.com/content/48268的呼吁。 “公民只要不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其发表的言论即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当感觉“因言获罪”对其力主推动社会依其意志而发生变革不利时,他们就明显反对因言获罪的罪名设定与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行为。而此次针对孔庆东因言获罪一事,怎么却不见了“南方系”的反对与抨击之声?
由此可见,无论言论与行为,还是所谓的法律手段,都具备有强烈的阶级意识与服务、打击对象。所谓“特别是”的诡异政治现象与法律阶级性就有机的得以充分体现。
一个事实无法回避,那就是“特别是”社会有无汉奸第五纵队?如果没有,骂人为汉奸自然不对;但如果客观存在,却又从没有受到过法律处理,那么,它反映了一个什么事实?
对于某些明显违背与有损于国家与民族利益的事,有人是只做不说;对于最能反映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利国利民之举,有人还就是只说不做。更有特殊之人连说都免了,那么,对于上述的人与事,“特别是”法律又分别作出过怎样的处理?而今次偏就瞄准了孔庆东作法律处理了,为什么?打击孔庆东又是出于怎样一种不能说出口的卑劣目的?
孔庆东的身份已绝不是北大教授那样简单。对于客观拥有左右不同政见的“特别是”社会来说,孔庆东收获的支持与反对人群显而易见,在此不赘。但百度介绍孔庆东时有这样一句话:“孔庆东是坚定的民族主义者,经常发表时评,曾遭新华社点名批评和中联办不点名批评……”因为民族主义,曾遭遇主流媒体点名批评与“特别是”体制内的不点名批评。这句话才当令人深思。
还可以假想,倘使孔庆东也是以教授之身,不遗余力宣扬普世国际化思维,而绝不是什么为“特别是”之后大肆非毛、反毛现象作正义抨击,放弃“特别是”主流与普世接鬼派、极右化势力一贯非议与抨击的所谓狭隘思维民族主义,他还会受此“特别是”法律的败诉吗?
法律打击孔庆东,其实就是别有用心的杀鸡儆猴。是为了给人们看的,是为了对社会显示一种态度。而此,正好印证了我们此前的判断:通过对特定人,特定事件的不同处置,就正好印证了什么才是所谓“特别是”。孔庆东因为骂汉奸之语被败诉也绝对是“特别是”的一个政治符号,这足以提醒更多人们怎样认定“特别是”。
特定时代的法律非但能反映出这个时代的内在本质,譬如任听嘴上唱着怎样的高调,实质上却是另外的作为;还能更真实反映出这个特定时代某些当权者精蝇的口是心非本质。
即如“中青报”报导此事的文章中所说:“关凯元为这件‘小事’较真,只是想证明:‘要自由,也要法治;权利不是等来的,而是争取来的!’”此话虽然对于关凯元而言由于“特别是”的诡异本质是被印证了的,还更应为关凯元以外的、为真正的公平、正义、相对平等社会能获得而奋斗的每一个人所牢记与努力争取!
绝没有被赐予的权利,尤其是在诡异的“特别是”!
关键字:孔庆东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