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发展逻辑的角度看依法治国
田忠国
赵东民、肖传国事件发生后,人们依然不减对依法治国的热情,特别是陕西省工会和方舟子类先生们,更是坚定不移依法治国的捍卫者。从表面上,也即法律的层面看,陕西省工会和方舟子代表了法律的一方,而赵东民和肖传国教授,则代表了违背法律的一方,以这样的观点看问题,这两大事件好像是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
但事实上果真如此吗?
我看未必。因为,法律是一个国家国家意志的体现,所以,法律意志也代表了国家意志。但问题是,什么才是国家意志呢?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共同意志,叫国家意志。为什么大多人的共同意志为国家意志呢?这与国家的形成过程和共同抗击外辱,保护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有关,也即保护国土、海域等生存空间和生存空间上的自然资源、主权经济等等。当别的国家以国家武力掠夺、占有另一个国家的国土、海域、自然资源和主权经济时,面对强大的敌人,这个国家的个体是脆弱而又不堪一击的,所以,这个国家就必须以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应对之,这样才有能力战胜强大的敌国。所以,任何推行自私自利为国家价值标准的人都是卖国贼。由此可知,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在集中体现多数民众的共同意志时,这个国家的法律就成了反国家、反人民的了。国家法律就成反国家、反人民的工具,说白了法律制度就成了毁灭国家和人民的工具。
法律制度成了毁灭国家和人民的工具,就必然引起多数人或和平或暴力反抗,或者,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完成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整合,也即通过暴力革命的形式夺取政权,重构集中体现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这是历史的必然规律。
由是观之,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把全国人民共同意志转化为法律制度。
如果相反,以少数人的掠夺意志为制定法律制度的意志,这个国家就快分崩离析了。
所以,依法治国的要义在于,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为法律制度的意志。而违背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或者权力意志,都是不能存在的,如果一旦存在,就必须以人民大众的共同意志推翻之,才能保持法律制度的先进性、科学性和约束性,这就是我们一再说,中国必须走劳动大众共同选择社会制度,共同设程序、定标准、立制度的根本原因,因为,只有人民大众共同选择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才具有人民大众的共同意志。
那么,不论是赵东民事件,还是肖传国事件,他们的意志恰恰代表的是人民大众共同意志,而法律,恰恰是法律,却对人民大众的共同意志毫不客气的的进行了审判。这就说明中国的法律制度出了严重问题了,因为,赵东民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追求,肖传国找人打方舟子则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而且,是在现有法律无法表达全国人民共同心声、共同意志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过激措施。
当法律制度不在维护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在代表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时候,而维护全国人民共同利益,表达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渠道全部堵死之后,比如说逮捕赵东民、严惩肖传国,通过暴力反抗的途径维护全国人民共同利益、表达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成了社会常态。再比如,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精神信仰,同时也是全国人民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但信仰毛泽东思想的劳动大众,却成了主流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共同镇压的对象。种种迹象表明,一个暴力反抗风起云涌的时代马上就要到来了。
总书记曾经说,政治改革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怎么改的问题。
但同时也有人信誓旦旦的说,为了政治改革不惜牺牲生命。问题是,政治改革为谁而改?是为保护后三十年的掠夺所得而改,还是为全国人民共同选择社会制度,共同设程序、定标准、立制度而改?如果为前者而改,我们认为,“改革者”不想牺牲生命都难,如果是后者,改革者想死都难,因为,全国人民不会饶恕一个与人民大众为敌者,但同时也不会让人民大众共同意志的表达者走上轻生之路。
所以,背离人民大众共同意志的依法治国或者政治改革,一个必然结果是,自取灭亡。
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这是阶级斗争的必然;用阴阳消长的观点看,这是亢极而亡,同样是社会客观规律的使然。执中乃为治国不二之法门。什么叫执中?捍卫立国原则、党章宪法、恪守立党为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捍卫全国人民共同选择社会制度,共同设程序、定标准、立制度的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坚守无产阶级专政谓之执中。
2010-10-6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