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淡水暖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7日判决西安市民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
而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地点,是在陕西省总工会,所聚之“众”,是百十来个元国企的退休下岗工人,所“扰乱”之事,是工人们认为他们所在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侵害国家利益、侵害重职工利益的事情。
工人碰到了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妥善、满意的解决,到工会寻求帮助,怎么就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呢?赵东民作为自学取得法律本科学历,担任过西安市人民调解员,还获得过政府奖励的市民,因而被这些缺乏法律专业常识的工人请来作为上访顾问,怎么就“犯罪”了呢?
从起诉书的内容看,检察院方面请来出庭的“证人”,几乎全部是陕西省总工会的中高层负责人,草民就不明白了,这百十来个中老年退休、下岗工人,在自称是工人的“娘家人”的工会干部们眼里,是如何变成“扰乱分子”的?就这些工人群众提出的诉求,陕西省总工会有没有相应的举措,参与和推动工人群众所提出的国资流失、工人利益受侵害的问题的调查处理?如果没有,有什么理由到法庭上诉苦说收到“干扰”?工人群众有问题找工会,算什么“干扰”?
在陕西省总工会各级干部的证词中,反复提到“省总工会基本上所有部门全部都参与了接待工作,因为单位多,诉求又不同,我们就把人按单位分开,分别接待,中午仅给上访人员买盒饭就有150份,那天天气热,上访人员多,情绪也很激动,一直持续到下去4时他们才离去。长达7个小时的接待工作,致使省工会各部门工作全部瘫痪。”、“停止做饭,用大锅烧水,给会议室供开水,一直到下午5点多。”
接待上访工人,本来就是工会的分内业务,人多就要忙,就要加班加点,怎么谈得上“瘫痪”?工人群众没吃饭,工会买些盒饭供应,本来是应有之举,谁没有事饿着肚子在你工会坐7个小时?怎么也成了赵东民的“犯罪”行为?
从起诉书的内容看,工人群众并没有什么太出格的过激行为,更没有打砸抢烧行为,只不过“骂骂咧咧”、“有的将脚翘到桌子上,有的坐在桌子上,根本不是正常的上访势态,总工会领导在台上讲话,下边的人就起哄;赵东民讲话,台下掌声不断,这么多人,这么多单位一块儿聚集到总工会群访,是不正常的、是有组织的,当天整个办公秩序被完全扰乱了。”,这个恐怕连治安案件都算不上,遑论“犯罪”。
最重要的是,人们不禁要问,把赵东民告上法庭的陕西省总工会,把自己摆在了一个什么地位?难道工人群众有问题不该“聚众”找你反映? 什么叫做“办公秩序”?工人群众有问题要工会帮忙诉求,你工会却摆出一副“衙门”的架势,嫌弃人家“打扰”了工会的“工作”,那还不如叫做“官会”,也即官员会所,如果是“官会”,就不容工人放肆?
还有,法院的判决过程也很蹊跷,据赵东民的新代理律师在其博客透露:判决书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孝民及刑事审判庭庭长刘晓弘等于 2010年10月19日晚 紧急制作出来的。李律师10月19日下午3点多离开法院时,审判长还明确回答说赵东民案的判决结果现在还没出来。李律师当晚6点离开西安飞广州。10月21日回西安,22日上午第二次会见赵东民时确知,审判长等是在10月19日晚8点半左右紧急赶至看守所秘密宣读判决。而且被秘密宣读的这份判决落款时间,竟然写成了10月17日 。
简直可笑之至,当事人的律师不在场,没有在法院预先告知的宣判日期10月25日当庭宣判,而是把律师支走后,“秘密”到看守所宣判,这算是哪门子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
也许,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本意是想把影响“最小化”,来一个“维稳”,但窃以为,此举非但不是维稳,而是“添乱”,你这么秘密一搞,还在日期上做手脚,又没有当事人律师在场,不是给自己“添乱”吗?这种“宣判”,当事人信服吗?律师信服吗?公众信服吗?这不是在公开制造“绯闻”,你们有“隐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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