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征房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依照以上规定,新法颁布后,任何开发商不得依原条例第7条的规定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依原条例第17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但除了以上两规定废止外,对被拆迁人极为不利的如:原条例中的新旧房屋的评估规定、未达成协议时的拆迁行政裁决规定、被拆迁人不服裁决未搬迁时,拆迁管理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強拆的规定,均仍然有效沿用。
汉律认为:既然原条例是因为与《宪法》、《立法法》、《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严重相冲突而废止,故原条例废止后,依法理该条例的所有条款(含:强迫交易条款、強拆条款)均应停止执行,依原条例所取得的拆迁许可证,其后未处理完事宜及争议,除双方自愿处理及履行的外,只能依照或参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国务院在废止原条例的同时,又规定原条例中的诸多恶条款可继续执行,该作法不仅与法相悖,而且与其声称的执政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查并撤销该条恶规定和新条例中的其它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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