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云为阻止警察抓走讨薪(央视的说法是治安纠纷)的儿子和丈夫“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用老百姓的说法就是被“扭断了脖子”,喘不上来气,憋死的。
周秀云死的很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民警察扭断了脖子,无法呼吸而死,一惨!还有口气的时候,医院近在咫尺,没得到施救,还被杀害自己的人趾高气扬地踩住头发,大冬天躺在冰冷的地上23分钟,二惨!与丈夫说最后一句话的时候,自己的他被反铐住双手压在车底,三惨!临死前,听到的是自己最亲的人被暴打后惨痛的喊叫声,四惨!人之将死,还被其它可以伸以援手的“人”,以为装死,踢来打去,五惨!人之已死,反被抢救,自己成为杀己者洗刷罪责的工具,六惨!死后不得安宁,尸身不得全,肇因不得清,网上受污蔑,七惨!而最惨的是:周秀云受难的全过程,都发生在他最亲的人的眼皮子底下。在这个过程中,眼见妻子生命垂危,哀求告诉,反遭肆虐,身如鱼肉;思感母亲气若游丝,呼嚎奋身,更历摧残,心何煎熬?呜呼!唯求圣手清苍天,愿得吉风送秀云。
然而周秀云又是幸运的(在写这句话的时候,我自己都觉得残酷)。因为现代化的、被普及的工具记录了惨案的过程;因为记录者躲过了追赶,保留了唯一的证据;因为网络的传播效力的不易迅速被控制;因为自己的近亲里有懂网络的人;因为年底讨薪的高关注度;因为中央最高层不仅在口头上,也在行为上开始重视保护人民的利益,使得讨薪者至少在制度层面上还能受到保护。
可以说周秀云是用生命为代价,换得的事件的解决。而问题的本质是:无论周秀云生还是死,无论事件的肇因如何,都不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人民警察不保护人民还以暴力对付人民,由此也不应该改变事件的处理结果——农民工要回工资,处理违法、违纪的警察。而实际上,正是因为周秀云的死亡、因为周秀云的死亡被暴光,才改变了事件的处理结果。我们有理由想象有成千上万个没有被打死、没有被曝光的农民工,怨沉海底;而从改革开放至今又有多少相似经历的劳动者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该《办法》同时也强调了收容的目的在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被收容者“必须服从收容、遣送”。 1990年代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2000年前后,由收容引发的悲剧开始陆续见诸媒体报道。湖南涟源市收容遣送站原党支部书记郭先礼目睹其中怪现状后拍案而起,向媒体实名披露收容站违规以收容之名行创收之实。从1996年到2002年间,该收容站利用扣人索钱的手段,从一万多名农民身上非法获利320万元。2003年3月发生的孙志刚事件的爆发直接导致同年6月,一部为私有化保驾护航而设立、修改、完善并被贯彻执行达20多年的主要针对农民工的恶法被废止。一个100多万人口的不发达省的县级市,6年间从1万多农民工身上榨取了320万。那么全国呢?20多年呢?
2004年之前,有很多被欠薪者是连讨薪的可能都没有的。那时的一些老板只须用电话举报一下,被欠薪的打工者就很有成为某些执法者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冰冷的数目字。相比于周秀云,他们不但不能理直气壮地讨薪,最终还要东拼西凑,花钱解救自己。如果没钱,“昌平挖沙子”不就是那时北京警察威胁他们的口头禅吗?我相信全国各地还有很多可供“挖沙子”的地方。至于在“挖沙子”期间和“遣返”过程中,他们遭受的磨难,孙志刚的结果是可以成为一个旁注的。孙志刚事件并不是个案,因为到现在还有母亲在寻找“挖沙子”时失踪的儿子,还有妻子打探遣返中至今未归的丈夫。相比于这些悄然消失、至今无果的失踪人口,相比于这些失踪人口中的讨薪者,相比于这些讨薪者中没有对警察进行过任何撕扯的人,周秀云又算什么?别忘了,时至今日,全国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据估算是以千亿计的。这是多少背井离乡者的血汗啊!
从改革之初,它的决策者就格外注重顶层设计、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而升斗小民往往对此是迟钝的,光听人说“摸着石头过河”就信以为真。于是乎光拉车不问路,等到车子按既定路线钻进了人家的胡同无法转弯,自己也就成了人家的先锋,不但被驱赶,还要牺牲在前,成为改革血路上涂抹者的颜料。想不干?可以,给你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你在经济上有自由选择的资本吗?你能不屈服于大环境吗?
一个总想着“向改革要红利”的社会是不会尊重劳动者价值的,它的实质就是对劳动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作用的根本否定。围绕它的制度、措施的设计无非是为了削弱劳动者的力量作用,减少劳动者的发声渠道,降低劳动者的政治地位。什么时候劳动者重新站回历史舞台的中央,什么时候劳动者的利益才能获得根本的保障。如果不能,即使将来薪水能够按时发放,也不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就获得了保障。
在写此文的2015年1月31日,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播放了一个案例,名《青春有悔》。它讲的是:13年前(2002年)内蒙古某县发生的一起出租司机的遇害案,在13年后靠DNA比对技术成功告破的案子。在这起案子中的三名作案者,就是因为打工拿不到薪水,饮酒后起意劫财,遇受害者反抗,失手将受害者杀死而成为罪犯的。三人中的主犯,成为杀人犯时,年仅16岁。在警察13年后抓捕他时,他还是一个往来于各个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我想以他16岁的犯案年龄,应该不会被判处死刑,但他的一生由此而被毁灭,则是毫无疑问的。在看到戴者手铐、拖着脚镣指任现场的他时,我真觉得这个可怜的生命比周秀云还要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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