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派文章:
谁能保护强拆运动中的拆迁户?
——评重庆的「钉子户」事件
吴灿泽
2007-3-31
4-2补记:笔者作此文时,「钉子户」问题仍充满变数;今日笔者得消息说,此事件已获解决并取得双方互谅,似乎整个事件已基本上尘埃落定。然则这一结果并未出乎笔者之预料范围,亦不有损本文分析价值。所以笔者保留此原稿主要部分,只做少量删改。
最近在网上热议的「史上最牛钉子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共产主义者应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及各方反应?靠法律、官府或媒体能否保卫拆迁户的利益?广大拆迁户的出路在哪?笔者试以这篇时评谈谈。
一、事件并不复杂 理当支持「钉子户」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闹市区有一栋孤独的两层小楼,它的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壁,犹如一个大海中的孤岛……」,该拆迁户女主人吴苹如是诉说,「为了胁迫我搬迁,从2004年10月开始,开发商就强行对房屋断水、断电,又在房屋周围下挖近20米,早已无法居住和经营……在拆迁户中,我是在私有房产当中最大的一家,而且基本上可以说是唯一的两证齐全,就是产权证和国土证,上面都注明了是营业房,我这个当时刚修好,他们就说要拆迁,所以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我产权证上面注明是219平米,就是按照这个用途还给我」[1]。
据户主说,自从2004年动迁以来他们就没回去过,屋内一片狼藉,「整栋房屋里几乎没有东西。东西都被偷了,墙也被开发商打破了」[1]。
两年多久拖不决的问题,到了2007年1月,九龙坡区房管局向该户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而后开发商智润置业公司和南隆房开公司与拆迁户在协议搬迁问题上却依然没有解决分歧:由于货币补偿只有200多万,拆迁户不能接受,坚决拒绝货币补偿,遂依法提出「还房」;但开发商坚称如果在原地还房,则还要再补给它200万。拆迁户认为这样不合理、不合法。而在2月1日,区房管局向区法院申请「先予强拆」。3月19日,法庭限令该户于3天内搬迁,否则将强制拆迁。20日,吴苹作为该拆迁户登记所有人杨武的代理人向市高院提起申诉。21日下午,杨武进入空荡荡的祖屋,在房顶上插上一面国旗,并且拉横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为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吴苹更在网上撰文宣誓「我们要用生命捍卫我们的合法财产,与房子共存亡!」。此事很快在互联网上掀起波澜,表示支持的民意通过网络迅速凸显出来并且占压倒性优势(许多强拆受害者上网写帖子现身说法)。这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到23日,法院却没有执行强拆。而后几天,随着官府介入,斗争天平越来越明显地倾向开发商了[2]。文末,笔者将分析这一事件的前景。
透过事件的现象,不难认定这是一场拆迁户(代表小资产者及无产大众)与开发商(大资产者)的利益之争。(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上有「左、右派争夺对此事件解释权」的说法,即左派为钉子户辩护、右派也说钉子户属于有产阵营,但观念上的自称并不影响拆迁户群体客观的阶级性质;如果说某个拆迁户的不动产较大、较为富裕,只能说是以个别例外进一步证明了强拆受害者属城乡劳动大众这一普遍性质。)也很容易看出,拆迁户在这事件中明显处于劣势,最后不得不进行公开抗争、寻求社会声援。实际上事件并不复杂,它之所以引起轰动只是因为它暴露了国内成千上万拆迁户的共同问题——面对大有产者的强势进攻万般无奈,不管是抗争者还是屈服者最终的命运就是财产权被侵犯(补偿过低或根本没补偿,还有许多人因此无家可归、投诉上访无路,被当成刁民驱逐甚至拘捕,这种「圈地运动」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复辟一起产生的)。它之所以引起轰动只是因为这个拆迁户以「大海孤岛」的社会奇观震惊了世人,其抗争呼声聚焦了广大无产群众与小资产者阶层的心声。
作为共产主义者,就强拆运动来说,理当毫不犹豫地支持拆迁户(小资产者以及相当多数的无产者)的权益。与大资产者的工厂、生产线、农场等需要雇员、主要以剥削剩余价值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不同,广大小资产者(城市里的房东、个体户、小商贩等,有相当多属于城市贫民;以及有小块份地和房屋的农民,而我国农民多数不能算富)主要是自食其力,其私有财产在根本上具有非剥削性质,而他们中大多数生活状态比一无所有的产业工人好不到哪去。在社会变革的长远事业中,他们——广大的小资产者群众(不只是农民)应是无产者解放的同盟军和共同受益者。在国内,强拆运动作为最主要针对无产大众与小资产者群众利益的讨伐战,我们应坚决反对。
二、法律能否保护拆迁户
重庆「钉子户」之所以引起世人关注,还有一个重大原因就在于此次抗争事件的发生时值物权法不久前刚在全国人大上通过。而该「钉子户」对依法维权也寄予了很高期望(反映了广大拆迁户的某种期待),女主人吴苹力挺2004年3月正式通过的关于保护私产的宪法修正案更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她还一再强调坚信「法律公正」,自由派网络也鼓足劲遥相呼应,甚至一些泛左派评论也附和着有产者的调子、依据「法理」煞有介事地嚷「吴苹和杨武志与当地的开发商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与其它商人一样,都享有应该享有的权利!」[3]。那么,在现今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法律能否保护拆迁户?如何看待保护私产的宪法修正案以及物权法?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问题,根本不必深究什么宪法和物权法;此类问题,只是共产主义ABC。不是睁眼瞎的就能看到:在阶级尖锐对立的当今社会,有产者与广大无产者及小资群众所占有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实质上明显不等。这一物质现实具有决定性基础,它非得通过阶级斗争与产权的化私为公才能改变。任何法律包括物权法只是提供了一种形式平等,提供了一纸条文,而这条文到底还是需要人来实行,每个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中,这就避不可免地使法律在实践中受到整个社会利益关系格局的支配。自由派法学家很喜欢谈论所谓司法独立,但他们「忘了」司法都是置身于利益错综复杂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更存在着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现实),而完全沉浸于现实真空的学术象牙塔里了。
但是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什么呢?三年多前当国内「私产入宪」时,自由派就鼓吹「从大资本家的金山到小民的面包一体保护」,而当时共产主义者就指出这一鼓吹的荒谬之至[4]。泛左派在2005年上书中央反对物权法草案时针对其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一体保护的条款提出「穷人的打狗棒和富人的宝马别墅不能同等保护」。为什么呢?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实质上不平等的事实,如果对其以同等标准来保护,则不但无助于消除不平等,反而会巩固、加强这一不平等。
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以极为详尽通俗的语言这样写道:
「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5]
在实质不平等的前提下,法律平等地赋予公民打官司索赔的权利就会变得不平等,先前早已有左翼评论指出:「但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特征就是钱多权利多,在资源占有极不对称的前提下,打官司通常有利于老板而不是两手攥空拳的工农。那些现在(就是现在读者看文章的时候!)因为强拆而露宿街头的北京市民,他们无家可归,损失惨重,许多都有过被打被关的经历,试想他们拖得起经年累月的诉讼么?……对成百上千的『叶国强』、『徐永海』来说,反强拆抗议的首要目标(同时也是不能后退的底线),就是立即解决赔偿问题,让他们不至于继续流离失所,这才是受害群众的心声!」[6]
简单说,民法典(中国尚未有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市场秩序的主要基石。民法体系中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债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劳动法等以及各种法规条例;但惟有物权法是财产归属法,在法律上确定并周密地保护私有产权;而产权归属是任何阶级社会的最根本问题,因此受到极大的关注。在国内,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的资本主义化,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大规模私有化是在官府主导下开展的,并没有什么法理基础,既得利益的有产者亟待精打细算地巩固自身,私有化运动还在继续深入到能源、银行、土地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方面。一则为了在法律、政治上正名,方便放手掠夺,二则为了保卫赃款的「神圣不可侵犯」,资产阶级需要加快物权法立法并尽快推进民法典编纂进程。
在「钉子户」事件中,部分泛左翼也否定资产阶级法律,但却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认为应该支持「钉子户」因为它符合「社会主义法律」[3]。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社会主义法律」这个词本身就是错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无法律、无政府的;即便在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工人国家里,法律依然是不平等的,这一点拿上面马克思那段话就够说清楚了。工人国家的建立只是改变了生产关系,还没有直接导致分配关系及其法权改变的生产力发生质变,所以分配关系及其法权仍是资产阶级的,工人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7]。其实有些泛左翼并不是真的不知道这些,他们甚至口是心非地把过去工人国家的法制与今天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相提并论,在表面上向某种有产偏见低头哈腰,企图以此保住「话语权」或某种浅薄的知识分子交往关系。殊不知,这些人在保住自己那点可怜的资格的同时,也在越来越用力地逃离无产阶级立场,只好变成小资知识分子的浮萍。
保护私产的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在理论上说只能进一步巩固产权的不平等,在现实中只能沦为强势有产阶级的工具。本文将紧接着谈到,重庆「钉子户」事件证明了这一点(虽然此个案已获解决)。
三、有产者及其政府:「公共利益」是假,假公济私是真
物权法权威发话了。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
拆迁)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8]。江先生说得很明白,是否「公共利益」不是你们拆迁户说了算的,法院说了算。
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破天荒地就「钉子户」事件表态(由此可见事件的影响之大)。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这句话「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9],可以认为这是对自由派法学家们「公共利益说」的采纳与呼应。
自由派法学权威把界定「公共利益」的绣球抛给了「公权力」,后者则说「钉子户」事件就是涉及「公共利益」。一个「捧哏」,一个「逗哏」,其实这不过是同一个有产阶级不同成员之间的「单口相声」罢了。
这里需要先辨析市长大人「公共利益说」的理由:「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这种理由所指的当然是存在的,并且是合理的要求,但它却不能成为理由。因为「改善老百姓的住和行」与其说是强拆的本质和目的,不如说是强拆所可能带来的结果(注意,还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而后将谈到现实情况)。强拆的本质和目的只可能有一个,并且它必须指向特定的利益关系,那就是它必须为强拆执行者带来最大好处。谁是强拆执行者?官府和房开商。在现实中,官商勾结的情况屡见不鲜,本质上却很简单:因为他们是最根本的和最优先的受益者。忽略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次要方面来界定事件本质,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况且,「改善老百姓的住和行」也只有充分保障了拆迁户的利益才能实现。美国的资产阶级老牌精英波斯纳早就论证过:要对所有拆迁户实现这一点,房开商就必定亏[10]。
这里还得解释一个问题:当局能否既为了自身利益,也为了尽力「改善老百姓的住和行」?
在阶级社会,由于国家不得不行使着社会积累、管理的职能,它的阶级本质往往不那么清晰;在资产阶级民族国家里,国家更是看起来越来越凌驾于社会各阶级之上,形成自己的庞大的立法司法行政体系,并在意识形态上鼓吹各衙门权力制衡、法权独立公正,自诩超然姿态。资产阶级自由派对阶级差别的存在视而不见、在「法理」上极力否认之,把权力严格分为「私权力」与「公权力」,并把类似观念通过它们所垄断性地支配的教育、传媒、出版等方式强加给社会大众,形成一种政府、法院会出来「主持公道」的流行偏见。
实际如何呢?马克思主义最基本也最重要的观点就在于指出国家和法律都只是特定阶级的工具——它不可能既代表无产者利益又代表有产者利益,连一秒钟也不可能,因为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原理基于这样的现实: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在两大阶级阵营发生冲突时,国家不是站在这一边就是站在那一边;但某个国家究竟站哪一边,不是由谁「论证」或「深孚众望」就能「决定」的,而是由某个国家先前的路线方针、其现实物质基础以及实际阶级力量对比共同决定的。我们知道,在政府纵容乃至直接参与下的强拆运动在中国早就不是什么重大新闻了。这个政府一要「发展」,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大力推进私有化;二要「稳定」,力图保证整个现有秩序(包括资本主义化的进程)不至于被民众反抗打翻。当今政府是属于哪个阶级的一部分,不言自明。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反驳一种蜕化得十分厉害的观点,那就是多年来泛左翼方面存在对国家的幻想,认为当今上层政治中可能还存在着「走社派」「左转派」之类的政治力量,能够把整个社会逐渐拉回社会主义轨道;近一年多来官府在大政方针上转向安抚民生为重之后,更是让一些轻浮浅薄的泛左翼乐不可支。可是他们根本不愿意考虑一下,即便是这些(笔者姑且称为)「左翼改良派」只是且必须牢牢站在现有资本主义秩序的基础上才可能被朝廷所容忍,由于国家不外乎只是有产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左翼改良派」只能是有产阶级内部的左翼成员。如果说有产统治阶级意识到要改善民生,那丝毫也不意味着它要站在劳动大众立场上,而是为了有产阶级长治久安考虑,用「左翼改良派」学界的话来说就是「 要用可持续剥削代替一次性剥削」(韩德强)[11]。主观上对资产阶级的左翼寄予厚望,并不等于客观上它就会为普罗民众代言,没有物质上阶级力量对比的实际改变(包括各阶级通过纲领寻找自身面目与出路的水平),即便(泛左翼使得)亿万劳苦大众都相信政府是代表他们利益的,这种信任也只会沦为有产者实行资本专政手段的有效掩护(如果存在着一个工农运动的话,这往往会导致阶级积极分子被出卖的巨大悲剧。例如三十年代西班牙内战和1973年智利反革命)。
就「钉子户」——如果我们从事件看全部类似的社会现象:假设以这个「钉子户」要求得到实现为结局,很可能就会导致全国各地成千上万被强拆的受害者以这家重庆「钉子户」为榜样,与大有产者抗争,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激烈的阶级对抗,甚至全国内战。重庆「钉子户」不仅引发了大多数网民的同情,而且还有许多市民甚至其它城市的拆迁户亲自赶到现场观摩、声援。据报道,许多拆迁户赶来的目的有二:「一则现场目睹和声援吴苹,请吴苹给予点拨;二则希望云集此处的记者能『像对吴苹那样帮助他们』」[12]。这不能不引起官府和商人们的高度紧张。
非常明显,在大有产者利益与小资产者群众、广大无产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具体的事件中,法律判决容不得一丝含糊,这可是要人命的。而且,「钉子户」户主也提及了物权法和宪法,如果法院判其胜诉,就有可能戏剧性地导致有产法律的某些精神变成穷人起义的旗帜。所以物权法权威亲自出来讲话、保卫大有产者(开发商)利益,从它们阶级的角度来看,从它们所珍爱的物权法的命运着想,其实这是十分明智的。
而自由派法学界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伪问题、伪争论,只不过是设了一个圈套——要人们按照自由派在社会真空中搞「制度设计」的逻辑,让根本对立着的人们用嘴和笔「博弈」出一个天衣无缝的法律文本体系,然后社会阶级对抗就「调和」了。这个圈套的实质是绕开现实矛盾,为他们的阶级开脱罪责并进一步强化资产阶级法权。
据报道,与「钉子户」同一拆迁片区的280家拆迁户的安置楼已经发现质量问题,「拆迁户高文诩指着一栋正在施工的楼房说,那是C栋,两年来,从一搬进来,质量问题就不断。记者看到,楼房的外墙面砖已大面积脱落」[13]。这真是对有产者们的「公共利益说」的一个绝妙注解。
至此,一定会有很多人纳闷:不能信法,不能信名流,不能信官府,还能信什么呢?在民主意识极度缺乏的专制社会,有这种心理毫不奇怪,这就不难理解许多拆迁户竟会去选择自杀了。我们共产主义者则旗帜鲜明地主张:惟有被掠夺被压迫的群众直接行动起来。
四、群众性直接行动有什么可怕的
一讲到「群众性直接行动」,好象就以为是革命、暴动、起义,或者认为是很可怕的斗争方式,自由派资产阶级害怕不必说(它们最喜欢对群运的破坏性夸大其辞),却连泛左派主流也讳莫如深。更重要的是国内那些强拆受害者也有类似看法,早在三年多前就有共产主义者指出如下观点在反强拆积极分子中有很大代表性:「维护老百姓权益,使老百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那些政治色彩明显的方式只呢功能使老百姓害怕,使他们远离。面对『拆迁』,用不配合、上访、写文章的方式,老百姓可以学习,但用『游行示威』的形式,老百姓就不敢效仿。面对失业,可以上诉、可以上街,但要建立『独立工会』,老百姓这些需要你帮助的人就会远离你」(徐永海)[14]。这是一个巨大的认识误区。
所谓群众性直接行动包括游行、集会、罢工、拦路、占厂等,但却还与社会革命差得很远哩;当然,这种自下而上的群运是必将到来的社会革命的一种很好的准备。在西方国家,社会革命是肯定会被镇压的,但群众性直接行动却是合法的。西方资产阶级之所以使群运合法化,一方面是群众特别是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它们在几百年的统治里逐渐稳住了自身力量,有一定能力保证资本专政。在中国,长期的官僚专权以及后来的资本专制这一历史和现实更造成了群众集体心理上的落后:不信任自己,总是指望「著名的××法学家」、「学者」、「权威」、「党中央、国务院」、「大人物」、「知名媒体」等外界力量,就是不相信自己,宁可自杀也不斗争。其实,真正的群众性直接行动本身比自杀往往要「温和」得多。对于我们无产者来说,自杀或自暴自弃更可怕:因为这还不仅毁灭肉体,而且是无产者自我解放信念的毁灭。而在严重脱离群众的相当多数泛左翼中,对于群众直接行动抱有一种小资知识分子式的神秘畏惧感,好象这很可怕似的。实际上,对于上街游行、拦路卧轨等直接行动,与其说走投无路的无产者们是因为「害怕」,不如说是「不相信能成功」(「上街有用吗?上街能改变什么?」「你看都没多少人上街,那我也不上街」,其实都是不自信的表现)。据笔者观察,一些国企工人的群众性抗争,并非所有工人都走上街头,往往只是比例不大的一部分比较积极的群众坚守着,然而即便是这些比较积极的群众大多数也抱着对外力的期望。
就强拆运动来看,笔者注意到,对此次事件如何解决主流给出的答案是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而不是若干年前一再强调的「深化市场改革」、明确私有产权。这正是因为,为私有产权正名立法的工作已基本完成,如果说重庆「钉子户」事件是某种新的阶段的抗争事件,而这一抗争本质上却仍是一种个体抗争,并没有任何干涉社会生产生活的直接行动,更没有集体的身影。这个局限性恰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媒体、权威的迷信造成的。重庆「钉子户」只是由于它的集中典型性被媒体曝光、公之于众才产生了如此大的政治引力,撇开这一偶然性来看,重庆「钉子户」只是成千上万的抗拒强拆的「单干户」中的一户,而「单干户」的命运就是被大有产者——官商们肆意蹂躏。只要群众还是对法律和国家残存希望,还是看不到自己——自己阶级的集体力量,自身权益状况就不会得到改善,哪怕是一丝一毫的改善。
五、「钉子户」个案:阶级内战的征兆
当笔者作此文时,事件仍悬而未决。就在3月30日下午,官府又发出通令,责令「钉子户」于4月10日自动搬迁,到期不履行则由法院择期强拆。31日上午,九龙坡区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申昨日责令,并再次极端片面地扯淡所谓「公共利益说」。区长黄云在痛陈了「钉子户」所在片区的种种居所狭小、危旧破烂、火灾及垮塌等安全隐患后,又以「广大群众急切盼望对该片区实施改造。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呼吁政府加大力度」作为「早日进行彻底改造」的政治依据。我们共产主义者答复:不错,是要改造旧城,但我们坚决不要在那些为了赚钱牟利的大老板和官府的主导下改造旧城!
「钉子户」事件最终将如何收场呢?这件事已引起了媒体的广泛介入和报道。因而,这必定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广大拆迁户群众(他们大多数是穷苦人)十分关注的。依笔者个人看法,此次事件的结果不排除「钉子户」一家甚至与之直接相关的拆迁户之要求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至于究竟是什么程度甚或仍丝毫得不到满足,取决于媒体和政府之间、政府内部潜在派系之间的角力)。但是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钉子户」个案所反映的那个庞大的拆迁户群体——广大的城乡贫民、无产者、普通市民与小资群众(例如个体户阶层)——泛义的无产者,他们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根本保障,那些强拆受害者的利益更无法追回。(当然,「钉子户」事件即使以某种互谅而戏剧性告终,有可能向无产者群众传达错误的信号,但是群众将会立即取得血的新教训——4-2补记)
物权法的通过以及通过真实的阶级冲突的第一个公开检验,标志着中华资产阶级通过立法运动和各种精神活动确认自身的历史进程又跨出了一大步,而无产者群众仍未寻找到自己的面目,甚至还冀望于有产法律及其秩序的恩典。「钉子户」事件已隐约浮现了阶级内战的端倪。就在「钉子户」女主人吴苹向重庆市高院递交申诉的当天,重庆搪瓷总厂职工宿舍遭到了开发商的强拆,引发了工人与老板雇佣打手之间的流血冲突,多名职工被打成重伤住院,但工人们却穷得没有足够的钱来医治[16]。在重庆「钉子户」事件波澜迭起的3月23日,苏州一个「钉子户」的男主人(曾是苏州钢铁厂工人)马雪明为了反拆迁,将工作人员砍死2人、重伤1人,引起轰动。当地居民惊讶地说马雪明的家「平时在村里很本分,有什么事情他们也很少声张。夫妻俩平时也非常老实,和隔壁邻居相处得也非常友好」[17]……
从现时形势来看,阶级内战只确定地表现在资产阶级对无产者的有组织有系统地讨伐和压制上,后者斗争水平仍很低下、粗糙而面目不清。同时,不应排除「钉子户事件」及其后不久的将来,从这种越来越大的阶级不平衡对立中间通过具体事件意想不到地爆发出大规模群运——阶级冲突。这并非天方夜谭,也不一定是遥远的事。就现在来看,此种前景一方面包含着强烈的反秩序能量,另一方面也基于群众的思想水平与经验不足,共产主义者有必要对此作好心理准备,且加紧思想准备。最后要说的是,在具体事件以及未来的运动中,个人不一定能直接做些什么,但是,澄清自身、使自己的阶级最善于思考的潜在部分清醒地认识正在发生着什么、意味着什么、阶级出路何在,却是必要的。
P.S. 有的自由派分子主观上硬把「钉子户」扯进有产阶级一边,但却仍认为该户的利益对立方(开发商、国家及法院)是「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而应归罪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一些明显违宪、置私有财产和公民权利于不顾的文件法规」[18]。这种讲了等于没讲(「你一定要相信你是我们的人,但我们不支持你」)的弱智辩解,确实源于紧张的阶级冲突压力损害了部分老板枪手的脑细胞。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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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苹的博客: http://622006368.qzone.qq.com/
[2] 参见金羊网专题报道《史上最牛钉子户》:http://www.ycwb.com/special/node_4389.htm
参见新华网报道《重庆最牛钉子户向市高院提起申诉》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03/24/content_5889367.htm
[3] 巩献田《这种 "钉子户"精神好得很!——谈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意义》 [InstallDir_ChannelDir]Class4/200703/16837.html
[4] 刘宇凡《金权民主还是劳权民主——兼论大陆修宪》http://red1917star.googlepages.com/liu4
[5] 卡尔·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4—5月。参见: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网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index.html
[6] 许志安《反强拆运动的根基在于群众斗争》,2003-11-31。文中提及的叶国强是北京反强拆积极分子,于2003年11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两年;徐永海是强拆受害者,同时也是自由派「家庭教会」运动的积极分子。参见先驱社网站 http://xinmiao.hk.st/trad/
[7] 同[5],参考列宁《国家与革命》,托洛茨基《被背叛的革命》。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网
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index.html
[8] 同注[2]。《<物权法>权威支持强制拆迁》http://www.ycwb.com/news/2007-03/23/content_1425531.htm
[9] 同注[2]。《重庆市政府表示一定依法妥善处理"钉子户"事件》http://www.ycwb.com/ycwb/2007-03/27/content_1428942.htm
[10] 「钉子户,英文称作『holdout』。一个地产项目如果没有
和所有的土地拥有者达成补偿协议,那么这个项目将无法完成。假设该项目的利润是2000万元,同时每块土地的市价是50万元。于是每一个业主都有动机成为钉子户,并向开发商索取超过50万元的拆迁赔偿。聪明的业主都知道,如果他的条件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开发商的损失将大大超出50万元。极端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某块土地正好在该项目的地理中心;二是其它所有的土地都已经拆迁赔偿完毕。在这两种情况下,一个钉子户就将毁掉开发商的所有利润,所以钉子户索取的价格将远远大于土地本身的市场价。波斯纳(美国著名法学和经济学家)称这种现象为『钉子户的垄断』。很有意思的是,重庆的案例恰恰同时满足了两种极端的『钉子户』情况」。张永瞡《钉子户的垄断与开发商的贪婪》,出处同注[2]。
[11] 韩德强《在托派眼中,谁不是资本家的走狗?——回答一些朋友的质疑》,2006-1-8。在马列左翼的抨击之下,「左翼改良派」对工农大众凶相必露,对碍手碍脚的托派咬牙切齿。见先驱社网站 http://xinmiao.hk.st/trad/
[12] 《众多"钉子户"声援吴苹》,2007-3-25。引自:南方都市报网站http://www.nanfangdaily.com.cn
[13] 同注[9],小节标题《安置楼存在质量问题》
[14] 许志安《圈地·拆迁·维权运动》,2003-8-2。关于徐永海,见注[6]。参见先驱社网站http://xinmiao.hk.st/trad/
[15] 同注[1]
[16] 自由派网站「人民报」2007-3-27报道《重庆破产工厂枉顾职工权益 暴力拆迁》
[17] 半岛网《苏州市发生拆迁血案 工作人员被拆迁户砍2死1伤》2007-3-23。 http://www.bandao.cn/news_html/200703/20070323/news_20070323_240657.html
[18] 唐昊《"最牛钉子户"背后的有产阶层》,出处同注[2]。http://www.ycwb.com/sp/2007-03/30/content_14328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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