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秦晖是言说于未来,提出一种理想目标,即未来某个时候,中国应实行“宪政民主”。这样的“共同底线”,笔者完全赞同。实际上,岂止“宪政民主”,共产主义、乌托邦、甚至西方极乐世界,都可以成为这种“共同底线”——都是一些好东西,有什么理由拒绝呢?这种“共同底线”并不难找:在纸上画出一个足够大,大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蛋糕,就可以了。
仅就理想价值而言,共产主义毫不逊色于“宪政民主”。对共产主义的批评,归根结底只有一个词:“不可行”。而这也正是“宪政民主”在中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所可能遭遇的困境。
关于“宪政民主”的实行效果,秦晖有一段著名描述:“在宪政民主条件下,‘左’有左的道理,‘右’有右的好处。而一会儿左,一会儿右,更是正常现象,并且是有益的现象。‘左’的时候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受到重视,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过了头,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反正不管谁上台都是民意使然”;“这样的‘左右循环’我也好有一比,谓之‘天平’效应:那天平的两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个公平的支点附近左右摆动。天平因此在许多文化中成为公正的象征。”
笔者承认,这确实是宪政民主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近似描述。但秦晖把这种效果归功于宪政民主这一制度,即“一个治权民授、权责对应的机制”,却是典型的只见其一,不见其二。
在任何制度条件下,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社会力量对比,都是相对固定的。秦晖所说的“‘左’的时候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受到重视,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过了头,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这是只有在中产阶级占据主导的社会,即所谓“橄榄型社会”,宪政民主制度才有可能达到的功效。在这种社会,如王思睿先生所言,“社会的阶层分布是一种正态分布,总体的平均值和中位值大体上是吻合的,因此,中等阶层的价值既是多数人价值也是社会平均价值”,社会对“平等”和“效率”的判断均依据这种实际上是“中等阶层的价值”的“社会平均价值”来寻求适度。如果“平等”被强调过度,它就会由有利于中产阶级和下层、不利于上层,转变为不利于中产阶级和上层,仅利于下层;于是中产阶级就会要求转向,政策就会被迫作出调整。如果“效率”被强调过份,它就会由有利于中产阶级和上层、不利于下层,转变为不利于中产阶级和下层、只利于上层,中产阶级也会压迫政府,要求政策调整。这种社会之所以一切以中产阶级的利益、意志为轴心,关键在于中产阶级数量庞大,足以左右社会力量对比。
而在一个贫富两极分化、实力对比悬殊的社会,中产阶级数量有限,力弱一极加上中产阶级的份量,也不足以抗衡力强一方,不足以改变社会力量对比格局。于是,“天平”只会始终偏向一头,制度政策只会始终有利于社会强势集团。在经济不发达、中产阶级力量单薄的“宪政民主制”国家,“天平”就是这样变成“尺蠖”的。这种社会,整体的“平均值”在“中位值”的上方或下方,具体离“中位值”多远,要看社会力量对比的悬殊程度。这种社会也会有自己的“平等”观和“效率”观,但一切均依据于“平均值”而非“中位值”,一切以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和意志为轴心。这种社会也会有“民意”支配下的政策摇摆,但只是在强势集团内部利益区干内的摇摆,有时离“中位值”近一些、有时远一些,如此而已。
在近代民主制国家出现之前,国家政权普遍采取传统专制形式。在这种政治形态下,国家是一个超然的独立存在物,统治集团高踞整个社会之上。从本质上说,“宪政”和“民主”是社会对付超越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的两大利器,其根本作用是降服国家权力的独立性,使它驯服于掌握了社会主要经济资源的强势集团(如果只行“民主”,不要“宪政”,政权将屈服于多数人集团);在这一过程中,官僚阶层也由独立的利益集团沦为社会强势阶级(在私营制经济占主导的社会,强势阶级主要是资产阶级;在股份制经济占主导的社会,强势阶级主要是中产阶级。在所有制形式与社会力量对比结构之间,存在一种相关对应,二者相互推动)的附庸,这是民主制与非民主制国家最本质的区别。与此相对应,民主制与非民主制社会的另一区别是:在非民主制国家,政治高于一切,经济、文化均处于依附地位;在宪政民主制国家,政治的力量被经济力量降服,经济成为最终决定性力量,文化仍处于从属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历史的一种进步。在非民主制度下,国家的目标即统治集团的利益,统治集团的最大利益在于权力的扩张和政权的持续。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政治被经济降服,国家目标服从于主导政治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这个阶层的主要利益,是与社会经济增长的目标基本一致,因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即意味着强势集团财富和权势的增长。因此,制度政策将自动向着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向倾斜,哪怕它必须以牺牲其他阶层利益作为代价——这就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在政治上确立宪政民主制度后,立即如虎添翼,获得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
但是,由于“宪政民主制”只能改造政治权力,并不能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甚至从本质上说,“宪政民主”就是要顺应这种社会力量对比,因此,“宪政民主”制度的实质也就是社会强势集团即资本阶层实施有效统治的工具。这种本质,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中产阶级已成为主要的资本阶级,社会整体价值的“平均值”大体等于“中位值”而被掩盖;但在历史上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进程中,在当代发展中国家实践“宪政民主”的实际效果上,却表现得很充分。
对此,宪政民主论者的辩护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只搞民主,不搞宪政;或者说,发展中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被人为扭曲变形。
前一理由是完全没有依据的。当代世界民主化浪潮始于西方民主制国家的推波助澜,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是照葫芦画瓢。既然明知道西方有一种叫作“宪政民主”的灵丹妙药,怎么可能只服下一半而剩下另一半?实际上,在大多数实施民主化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有着类似西方的限权、分权、制衡权力的制度框架,有着对公权私域的法律界定;只是和民主制度一样,它们或者被扭曲变形,或者形同虚设。
因此,宪政民主论者的第二个辩护理由倒基本成立。但是,它只看到了事物的表面。
发展中国家“宪政民主”制度被扭曲变形,具有普遍性。虽然表现为“人为”,其实是发展中国家客观条件限制下的必然。发展中国家民主制度效用不彰、变形走样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字:“穷”。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贫困阶层成为社会多数,他们普遍不能承受市场制度所必然带来的贫富分化。因此,发展中国家占人口多数的贫困阶层天然具有一种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思想倾向。在其它政治制度下,占人口大多数的贫困阶层,虽有反抗现实制度之心,却无采取有效行动之力;但一旦奉行遵循“多数决定制”原则的民主制度,广大贫困阶层就可以获得反对市场制度和资本主义的行动能力,换言之即可拥有摧毁资本主义制度的物质力量。
占人口少数的精英阶层(主要是资本家阶层),当然不会容忍这种情况发生。这就是在西方民主制早期,各国普遍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实行种种限制、尤其是严格限制在“有教养的有产阶级”范围内的根本原因。这种“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的限制”,是当时“宪政”或“法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在今天,在西方各国的政治程序安排中,对于“多数决定制”的力量仍有着种种防范和限制,这构成了当代“宪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宪政”在历史上出现的一个理由,它的一个作用是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的防范,其立论依据是:“为保障少数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多数人的权力”。
可以说,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以“民主”从传统专制国家手中攫取了政权,又以“宪政”防范构成人口多数的下层阶级夺取胜利果实,这就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历史演绎过程。“宪政民主”制度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表现出种种“优越性”,是因为这些国家贫富力量的人口对比已不那么悬殊,庞大的中产阶级构成了社会主体,因此,对多数的限制可以是温和的,逐步淡化的,在制度上反而表现出限制少数富豪侵害多数人利益的特征,因为这符合掌握了大多数经济资源的中产阶级的利益。在以股份制为主要表征的新经济结构中,少数富豪所掌控的经济资源,已经弱逊于中产阶级整体所掌握的资源。
但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温和的限制不足以平衡悬殊的力量对比差距,不足以保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和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形态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使他们不再具备模仿“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在相似条件下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做法的可能。因此,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只有靠扭曲沿袭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政民主制”才能维持。换言之,资产阶级从过去到现在、从西方发达国家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阶级,其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总而言之,它必须优先保证自己的根本利益。不同的只是具体约束条件变了:在历史上,资产阶级可以通过对民主权利适用范围的限制,即等级民主制来实现自我利益;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中产阶级已成为社会主体,他们只需要“宪政民主制”就能维护自我利益。但在当今发展中国家,对于仅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来说,仅靠西方现行的“宪政民主制”很不“够用”;但是,他们又不具备模仿历史上等级民主制的条件,于是只有通过对“宪政民主制”的扭曲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不断“进步”、不断完善,但经完善后的制度又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不适用症”的真相。宪政民主论者惯于忽视客观限制条件的变化,仅仅着眼于制度本身,所以他们把制度的演进描述成一个可以完全由人类主观控制和推动完成的“进步”过程。
制度政策的确立过程,就是各种社会力量激烈较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权富集团将不惜动用一切资源、手段(包括武装政变),阻止占人口多数的贫困阶层对自己利益的损害。一般说来,由于资本集团掌控了社会主要的经济资源,许多政治、文化资源都对它产生了依附性,因此,它总有办法操纵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进程,包括民主化进程本身,从而作出有利于己的制度安排。少数国家民众力量可能暂时占据优势,于是政策转向社会主义,从而导致与资本主义脉络相连的市场经济遭受重创。这种国家一般会陷入持续动荡,直至政治力量对比发生明显变化,资本集团重获主导地位。
由于资本阶层将胜利果实制度化的不可避免(资本阶层不愿意也不可能随时维持战斗状态,因此必然谋求将来之不易的竞争优势转化为制度成果,避免时时陷入苦战),宪政民主制度的扭曲变形也就不可避免,这是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圣果在发展中国家普遍淮橘成枳的根本原因。
自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以来,西方政治学有一种流行做法,即以“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权力。证诸世界“宪政民主制”的实践进程,这种说法如果不是彻头彻尾的谎言,至少也充满了歪曲和误解。历史上西方民主制国家那些曾经将大多数人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的“宪政”,它们的确立何曾征求过大多数人的意见?当时的大多数人又何曾签立过这样的“契约”,同意将自己的命运交由少数人安排,同意自己被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这种“宪政”完全是由少数精英确定和制订的。当时,少数人之所以能够决定大多数人的命运,剥夺大多数人的“天赋人权”,仅仅是因为这少数人是已经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因为他们掌控了社会的大多数资源,尤其是暴力。这与传统政治的“以暴易暴”,只是多了一件“民主程序”的外套、对多数人的统治由寡头换成了多头而已。
直到现代,中产阶级成为西方社会主体,情况才有根本改善。但在当代发展中国家,“宪政”同样只可能由少数精英构思设计出来,社会大众最多只有在整体方案上接受或反对的“自由”,没有具体参与制订、修改的“权利”,这一切同样是在“秩序”的理由下进行的,即“国家必须尽快建立法治秩序,避免动荡和混乱”。
熟悉商业契约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交易双方处于严重不对等地位,交易不可能公平。非民主制度下民众要“反对”精英的统治,最终只有通过暴力实现。而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民众虽有和平反对精英“契约”的自由,甚至有可能赢得选举;但其结果,往往会招致精英集团的暴力反扑,例如精英策动的军事政变。
只有在完全的直接民主制下,“社会契约说”才成立。有鉴于此,“宪政主义者”一直在埋头为“宪政”寻找“契约”合法性之外的“超验之维”,但至今没能找到可以令人信服的答案。
宪政民主论者还习惯于将“宪政”和“民主”分别开来,互为论证:民主制效果不佳,就说是没行“宪政”;“宪政”变形走样,又说是没搞民主。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经验表明:“民主”和“宪政”往往同时被扭曲,二者不能相互背书。将这二者扭曲的力量往往同出一辙,这说明:民主和宪政的有效运行,需要另外的、共同的基本条件,即建立在中产阶级居主导地位基础上的社会力量对比大致均衡。
在贫富悬殊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由少数精英(主要是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组成的社会强势集团拥有扭曲制度的能力,因此,“宪政民主制”最终只能顺应社会力量对比格局,而不可能改变这种格局。社会总体的平均值将长期维持在中位值上方,唯距离远近有所不同而已。发展中国家强行照搬西方制度的结果,往往是许多法律制度形同虚设,适应强势集团利益需要的潜规则却大行其道。
由此推断,在两极分化、中产阶级微弱的现实限制下,中国如果推行“宪政民主”制度,得到的只会是在拉美、东南亚等国普遍盛行的权贵资本主义体制。“宪政民主”论者把“宪政民主”作为治疗“权贵资本主义”的良药,却忘了大多数权贵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奉行的都是“宪政民主”制度。对于“宪政民主制”被普遍扭曲变形,“宪政民主论”者可曾提出过什么治疗或预防之方?可曾在实践中实现某种突破性的改进?没有。人们普遍看到的,不是埋怨病人不肯服药,就是指责某个医师操作不当——想象着只要自己出手,效果就肯定不一样。
这种坚定信念反映了一种普遍的“制度迷信”。自1840年以来,中国无数知识分子致力于破译造成中西方巨大差距的奥秘,几经跌仆后,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制度”:西方的先进强大源于制度,中国的落后弱小也是由于制度;只要把西方的先进制度移植过来,中国就能沉疴立起。否则,再怎么努力也是白折腾。于是,中国花费了百多年时间在制度上打滚,折腾来折腾去所得皆不如意;不但没有解决根本性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现已取得的有限成绩似乎也不能归结为“制度因素”。
但是,这一回中国知识分子的大脑似乎普遍短路,他们仍然坚称毛病就出在制度上,也只有从制度入手解决。确实,在“肯定存在一种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问题的一揽子方案”的先验假设下,除了制度,他们实在也再想不出什么另外还可任由他们改变的客观变量,再也找不出可“一举改变中国现状”的着力点。而坚持这种先验假设,是知识分子角色定位之必须:作为社会理想所系的知识阶层,当然不能表现得束手无策,否则,他们凭什么主导话语权?
无疑,秦晖就是这样一个“制度迷信”患者。秦晖的许多相关表述,只需要把他文中的“宪政社会与前宪政社会”替换成“中产阶级社会与两极分化社会”,就完全可以成立。但是,他自己却对此有目如盲,似陷入迷魂阵中。
制度诚然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众多影响因素之一;大多数时候,它并非“决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同样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一定的制度,内生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人为改造、移植照搬,只会弄得不三不四、非驴非马。只有根植于具体环境的制度形式,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对宪政民主制的一种消极辩护是:徒有其形的“宪政民主”也比没有好,它至少塔起了一个制度框架;社会在这个框架下,可以慢慢演进,逐步完善。
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可一概而论。在外部竞争不激烈,内部矛盾缓和,社会拥有缓慢演进的充分条件之前提下,此说可以成立;反之,则很成问题。
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当“宪政民主制”被强势集团把持扭曲,它相对于传统体制在体现民意、限制少数人对多数人利益侵夺等方面的优势不能表现出来之时;它相对于权威主义等集权体制在统一调动、运用全社会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劣势,却很可能仍然存在,制度转型的结果将是未见其利,仅蒙其弊,画虎不成反类犬。
另一方面,既然是徒具其形,制度转型得到的真正成果就和原来的理想目标不一样。预期收入减少了,人们可以接受的成本代价就会下降;应该在新的价位上,来考虑交易能否完成。
现实中的抉择,说到底无非是个算帐问题:想要的是什么?实际上能够得到什么?愿意或能够为实际得到的付出何等代价?在这个价位上,交易能否达成?最忌讳的是,拿出去的是真金白银,买回来的却是假冒伪劣。社会变迁花费了“理想目标”的代价,得到的却只是“徒有其形”。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对结果不满意,新社会从一开始就会埋下深刻的裂痕。这样的社会,很难稳定有序地自发演进,可能用不了多久又必须“推倒重来”。这种社会需要不断变迁,历史将反复震荡、轮回。这是中国上个世纪的惨痛经历,也是今天许多亚非拉国家的现实命运。
具体到中国,现在实施“宪政民主”需要社会付出的首笔代价就是进入有崩溃之险的转型危险期。如果预期得到的是类似西方实行“宪政民主”的效果,可能大多数人都会愿意冒险一试;但如果预期得到的只是类似拉美民主制下的“权贵资本主义”,还会有多少人愿意冒险尝试?
几年前,针对秦晖的“共同底线说”,笔者提出了“民主缓行、宪政先行”的主张,主要是从怎么避免转型期过度震荡来考虑。当时,批评者指出,没有民主支撑,法治必然会被扭曲。现在,笔者的看法是:没有以中产阶级作为主导力量的社会力量对比结构的大致均衡,民主和法治都会被扭曲,二者不能互为条件。自由主义所倡导的制衡权力的制度框架(即“宪政民主”)与新左派所强调的社会力量本身的均衡格局,二者互为表里。至少在抑制权力过度扩张与腐败问题上,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一个,另一个就效用有限。在内部力量对比不具备均衡条件的欠发达地区,即使成功建立起“先进制度”之外形,也难逃被扭曲的命运。其结果就象是现在体制内的那些“反腐倡廉”举措,有它似乎比没它好,但确实又取不了多大作用、解决不了真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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