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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教育部应该对张维迎以及巩献田事件作出表示(免得渎职)

丁丁的兰莲花 · 2006-03-03 · 来源:丁丁的兰莲花
张维迎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的,张维迎是北大教师,教育部应该是有权力管张维迎的。作为老师,大家都知道,不仅仅应该是教书的,而且必须有作为学生表率的作用。师范二字的意思就是学高为师、真正为范。
  
  张维迎先生事迹过多。我就选公知的来说。张维迎对记者说,做独立董事是友情难却。大家知道,张维迎的主要职责是北大的老师,也就是说,按照规矩,他应该按正常标准工作八小时,也应该有正常休假。但独立董事我不知道是怎么计算工作时间的,我觉得应该向公众说明,否则如果大家认为独立董事是影响了工作,要么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与正常教学(包括不上课)的时间交叉,那这样是不允许的,而且他还担任了不只一家。我认为教育部应该让有这种行为的老师就此作出声明。
  
  其次,独立董事肩负股东托付的行使董事会职责,监督企业经营的任务,以友情难却无疑是公然藐视整个商业道德。国家的正常运转是要倚靠法律和道德的。作为经济学家,公然把独立董事作为友情事物而不认为是一种职责,那结论就是这个人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要么就是吴敬琏老先生的独立董事对健全中国的企业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只是让他们拿些钱,而且是可以用友情来代替职责的。
  
  一个老师在道德上有问题,我们应该说他不适合教书了。国家教委和经营部应该公开解除张维迎作为老师的职务,安排到后勤去。
  
  否则,我们只能说教育部在渎职。
  
  为什么我要再谈论巩献田事件。
  
  巩先生提出了新物权法违反了宪法。
  
  凡是到此为止读过中学的学生都知道,中学教科书中有那么一条,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多年了,读过中学教科书的人也几亿了吧。只要是违反宪法,无论何人都应该有权利提出。避免新修订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应该是一件好事,不知道搞得动静那么大干嘛。
  
  如果新修的法律是正确的,那么按照程序应该先修改宪法,那也不是没什么不可以的,国内外修改宪法的也不会只有中国啊。等修改完了再订立新的物权法也是正常的。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大批特批巩教授,说他水平不行。问题是提出新物权法与宪法相冲突与法学家身份有关系吗。汤敏(亚洲开发银行中国首席经济学家)和他的老婆左晓蕾(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以经济学家的身份参与教育改革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40707&strItem=develop这是他们改革的推理结果,那就说明了教育改革不需要是教育家为主导的,这也不算是外行领导内行了。那我们把巩献田教授看作一个普通人提出新物权法与宪法相抵触也没什么奇怪的。
  
  如果是因为巩献田教授提出了,有人提出,宪法本身就有很多地方自相矛盾。这我相信,我不是法律学家,那先信了再说。但根据这个问题我得提问了,为什么这么多年宪法都是自相矛盾的,那作为法律学家,作为中国公民的义务,为什么不提出,一直要等巩教授提出了再来提。难道你忘记了自己对国家的忠诚吗?你是为巩献田活着吗?你如果要这么说我首先就必须怀疑你对国家的忠诚度。我们受了国家那么多教育,我也知道国家的教育中有问题,我也提出了。为什么你们不能提出法律教育的问题呢。何况宪法这么重要的问题。当然你可以说有各种原因,但总不能说巩开始了,你就能够提出了,巩不开头你就不能提出了,这从常识上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教育部应该高度警惕这些批判巩献田的教授,巩献田教授起码维护了中学教科书的内容。如果任由他们这么批判巩献田,那我们就必然要责问国家教委和教育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情。国家教委和教育部有责任应该让整个法学界解释清楚。宪法是不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不是其他法律不得不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是错的就应该立即修改,不能影响后面的人。如果是正确的话应该明确表态。
  
  当年,大汉奸马立诚公然为日本人叫嚣,说日本可以不道歉了,没有南京大屠杀。南方周末居然还让马立诚整版为自己辩护,说网络上谴责他的是义和团还魂。义和团当然有些错误,有两个巫师也不奇怪,你也不能保证每个解放军战士不信宗教啊。但义和团反抗西方殖民是西方人都承认的。马立诚公然可以在报纸上叫嚣,南方周末却不给为反驳马立诚的人开版面反驳。教育部总得有个表示吧,我们可是受教育部教育多年的,作为公仆也应该对提供的服务作出解释啊。要么人民日报社作表示,对自己的员工公然做汉奸一言不发,人民日报也算是人民的??
  
  这次巩献田事件无疑是南方日报的马立诚事件的翻版。
  
  ―――――――――――――――――――――――――――――――――――
  
  这些条款就是草案中第1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什么是“善意取得”呢?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
  
  以上是新物权法争论部分,这一条除了国家教委应该警惕的之外,是国家文物总局应该高度警惕的。去年的中国文物报中曾经严厉职责,不得将文物作为礼品送给上级。
  
  这是国家文物啊,新的物权法一出来,文物保护条例还不全部报废啊。外国人只要收赃我们就无法追回了????????
  
  国家文物局应该公开表态啊!!!!!!
  
   丁丁的兰莲花永远为龙的传人而战
   2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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