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该追溯公民社会的热情和激情产生的特定条件。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挽救要归功于学术界和政治行为体,至少产生于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方面,拉美一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和运动,当然也包括新生的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独立于政党体系的相对合法的空间,传递变革的需求,因此,它们为民主政治体制取代军事独裁政权的进程增添了大众化和抽象政治学的色彩。另一方面,在东欧那些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产生(再生)于那些原本体系化地阻碍和抑制一切社会自主性形成的体制内部。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于公民社会恰恰产生于范式危机,或是福利国家出现危机的时期,它成为从“外围国家”推动、但被“中心国家”广泛接受的概念。因为必须要建立(重建)民主体制性和法制国家,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治行为体都放弃了原来的乌托邦、解放革命路线和阶级斗争的理念,转而支持公民社会。通过这一概念,公众得以对那些无法根据其阶级所属进行分类的行为群体有所了解。他们有着不同的出身和认同,代表着各自不同的利益,但因为对民主的共同追求而统一为一体。因此,可以说公民社会的诉求本身就是作为民主的一部分而重获新生的①。
随着时间的推移,拉美大多数国家都实现了民主规则和程序重建的主要目标,但人们对公民社会的兴趣非但没有消散,反而越来越浓厚。在政党体制出现危机、对政治制度能否满足真正意义的民主所蕴含的社会融入、平等和透明等需求的疑惑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公民社会和社会运动成为全权政治行为体。同时,在互动的过程中(稍后我将做具体解释),民主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并提高了社会行为体影响政治进程的能力。民主最终接纳了多元化、多样化和强大的公民社会,因为这是它自身得以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
明确一些概念
正是由于人们对公民社会的浓厚兴趣,公民社会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对其定义的众说纷纭。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和解释数不胜数,非本文篇幅所能涵盖。但我认为,无论是视之为托克维尔所理解的志愿性团体,或是从科恩(Cohen)和阿拉托(Arato)的交流范畴出发,抑或视之为相互协作的空间②,公民社会总是至少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制度的和象征的。这两个维度分别与权利范畴和政治文化相关。
从这个角度看,对公民社会的分析不应仅限于组织和团体,还应包括各种认同、社会运动、公共空间和各种行为体在其内部传播的论断。也就是说,不应局限于正规制度的范围,而应扩展到更宽泛的非正规社会范畴及其文化衍射。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公民社会是相互协作关系的舞台,是使社会能够在国家面前拥有自主立场的合作主义展示的空间。因此,公民社会是比较正规化和制度化的社会网络和社会组织的集合。在其内部,呈现出社会中不同群体的知识、经验、利益、目标、偏好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从制度的维度解释,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社会的(而非经济的或政治的)机构和组织的集合体,其文化衍射不仅包含一系列社会价值观,还包括一系列具有象征意义的规则和言论,它们能够明确有关所属关系的最一般标准,以及催生(或能够催生)融入性的社会协作的道德准则。
另一方面,由于我们所理解的公民社会不过是一种分析角度的差别,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社会与社会中的非公民领域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即使我们接受市场作为经济互动的空间与国家作为政治规范体系之间的(传统)区分,我们也不应忽视市场和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存在的“边界关系”。这种“边界关系”或是“积极的促进关系”,或是“破坏性的入侵关系”。
从市场的角度看,上面所说的“入侵”意指在福利获取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这阻碍了所有公民在平等条件下的参与。从国家的角度看,“入侵”意指对社会自主权的限制和抵制。但也存在一些有利的趋势。其中,我要特别强调一种从个人与国家关系(公民权)原则中衍生出来的趋势。公民权原则为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协作关系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众所周知,公民权以权利的形式确定了社会行为体能够有效参与政治进程的模式。正是通过建立这些权利和塑造参与风格的特定方式,才从根本上确定了社会行为体行使权力的模式和政治干预的空间和渠道(还有界限)。
公民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当然也包括社会权利)是国家之外的各种利益和思想相互结合并协调一致的最低条件,它使社会对政府施压及公民从非政治领域出发干预政治成为可能。除了使民主体制内的代表分享权力份额之外,它还可以通过公民参与行使另一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并非体现在正规渠道方面,而是体现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方面。公共讨论在上述公民空间内展开,使国家必须直面社会的重要性。
为了避免过于乐观,我们最好强调说明,无论是公民权、还是公民社会,它们不仅属于融入范畴,也恰恰鉴于此亦属排斥范畴。在公民权方面,从权利和义务角度对政治社群的定义业已包含了一种界定;对某些群体的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对另一些群体的排斥③是使排斥成为一种制度的最明显例证。
从公民社会的角度看,虽然从构成上它是各种社会行为体和公共论断的集合体,但也会造成各种排斥现象。有一种论断认为公民社会的核心是由划分正面和负面因素的悖论构成的,这些因素界定了所属关系,并使之合法化。这些公民社会成员所分享和使用的元语言,通过一种简单的二进制规则(朋友/敌人、纯洁/污秽、神圣/亵渎)来确定哪些人应该被排斥和被压制,哪些人拥有压制和排斥他人的权利。
但是,公民权和公民社会都不是静态的现实,而是始终充满斗争和争论的“战场”,因为历史的创造始终需要面临行为体的干预。因此,融入/排斥的标准一直处于不断地变化、扩展及(或)收缩之中。在公民社会中,很多社会运动和社会群体的论断在公共空间内的传播改变了与所属关系的正面因素相关的经验主义内容。至于公民权利,不仅在数量上大大增加,如在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又规定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还有近来的文化权利,而且享有这些权利的群体范围更加广泛。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从公民社会的各种表达中归纳出来的替代性论断的传播,因为它们改变了判断所属关系的标准,使政府在确定新的公民权利和吸收其他主体时面临压力。
从这种意义上看,妇女运动是为人所熟知的典型范例。从争取参政权开始的妇女运动高举性别平等的旗帜,追求享有政治权利。随后,妇女运动从女权主义的主张出发,成功捍卫了它自身对现代自由政治传统的批评观点。这种传统完全从男性角度定义个体和公民的存在意义。妇女运动不仅改变了法律(权利)框架,而且也改变了“女性”概念的社会含义。
妇女运动只是最为人所知的例子,还有一些社会群体仍处于“二等”个体或公民的状态,如印第安人、少数民族、非主流宗教群体、非正统性观念群体等。因为他们是“二等”公民,所以长期被排斥在公民社会的全权成员之外。很多年以来,他们既不能参与任何讨论过程,也不能参与任何公共行动或集体互动。因此,他们根本不可能在平等(和公正)的条件下参与民主政治,也无法成为公民社会的合法成员。
因此,创建多元的和民主的公共空间既是公民社会得以加强的条件,也是公民社会更加强大的结果。这是一个交流(讨论)的空间,在很多情况下它摒弃了对国家—市场—社会三角关系造成的各种不公正的公共讨论。社会运动和社会组织一方面质疑那些流传在公共领域中的、作为是否属于公民社会的划分标准的表述,另一方面也在讨论应如何确定对共同利益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些新的主题及其在各自不同国家的实践,对核心文化观念、社会及政治的传统定义构成了种种挑战。
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拉美社会运动和社会组织参与和干预了该地区的民主化进程,它们的活动和兴起改变了政治的象征性边界,塑造了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关系,重新定义了融入概念的象征性标准和公民社会的价值观,扩大和转变了公共空间,提出了对民主公民权的新认识。因此,民主、公民权与公民社会的紧密关系为讨论社会因素对拉美政治的影响提供了更开阔、更具有包容性的出发点。
有声有色:拉美公民社会与民主
我把研究的出发点设为形态各异的极权主义政治体制在拉美大部分国家的出现及其扩张这一历史时期。这些制度不仅使公民权利丧失了保障,而且还违背了尊重生命和人格完整的最基本原则,其结果是人权、公民权、民主等主题成了讨论政治变化问题时的中心议题。“五月广场母亲和祖母”运动、反酷刑运动、被捕和失踪家庭运动、“团结共济会”,以及其他人权团体不仅谴责和抨击独断政权的欺压,而且领导了反对军事独裁政权的抗议和斗争。
政治行动的重现和对公民社会的变革诉求意味着“社会革命”的伟大命题已经被民主过渡所取代。后者对近几十年来的拉美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在这里想强调一下,公民社会是南锥体国家民主过渡的核心角色,也是中美洲国家和平进程的主导力量。它不仅推动了制度的变革,而且在社会各领域都开创了更加开放和多元化的局面。
公民社会以对人权的论断为出发点。这些论断丰富和加强了集体行动的合法言论和策略。这些言论和策略来源于以群体差异性为基础的“公正”定义。公民社会的觉醒推动了公共领域的民主化。民主过渡进程除了呼唤民主体制的回归,主张对生命和个人尊严的保护以外,还为另外一些重要问题的加入创造了契机,特别是那些在传统的政治观念下被抵制、弃置和不闻不问的主题,如性权利、家庭暴力、本体控制、环保责任、保留文化传统习俗的集体权利,等等。性别、种族和性取向问题的政治化源自公民社会,它扩大了公共领域的讨论范围。这些讨论对“公共”这一定义本身提出了疑问。
通过对某些普遍利益相关主题的讨论,一些新的空间出现了。在这里,以往被边缘化和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为体能够将他们的问题作为公共问题来讨论,并将其纳入政治日程。这些新空间有利于各种社会行为体传播他们自己的意见,捍卫其替代性立场,从而获得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共空间的活动。
在拉美的过渡后时期,尽管面临重重阻力,社会运动(女权主义、民主化、人权、种族等)和非政府组织还是成功地将他们的诉求纳入公共政策的实践范围。在大多数拉美国家中都建立了诸如人民律师所、妇女部、印第安人研究所、移民保护部门、关爱弱势群体(少年儿童、残疾人等)部门等机构,这是对公民社会所尊崇的社会言论和政治文化转型的回应。
公民社会“觉醒”过程中对人权的核心关注也对公民权的社会定义产生了影响。根据个人(而非国家公民)的抽象权利重新确定的平等和自由原则,意味着对新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决权利)的默认。这种默认不仅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而且推动了建立在个体认同和特定群体认同基础上的集体动员和行动,并使其合法化。多元主义论断刺激了对身份认同政策的需求。这些需求鼓励人们表达诉求,还使为定义“参与”概念提供新基础的集体权利的产生获得了合法性。新民主体制推行的宪法改革中明确规定了“第四代权利”,这反映出公民社会的分量。这些努力的结果是,如今大多数国家不仅承认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还承认种族权利④、环境权利⑤和性别权利⑥。
在承认差异性的前提下,如果我们接受社会运动削弱了公民权与普遍性之间关系的观点,那么我们必须承认,这些政治变化也意味着对权利普遍性和平等标准的挑战。政治—制度代表性份额体制的建立,标志着对历来以男性、白人和异性恋者为优先考虑对象的传统公民权的重新架构,并旨在寻求更接近民众主权的民主理想的参与模式。社会运动所主张的公民权不仅意味着在政治体制内部实现权力重构,而且还意味着传播了创造民主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新实践。
在这场以自主的集体行动、自发组织及社会合作方式、公民参与为主导的变革中,民主共存的原则(如宽容、多元化、求同存异、团结协作)指导了新实践,也为新的政治斗争形式的出现创造了契机。这些新的斗争形式反映出极大的社会不满和怨愤情绪。因此,这些社会运动既包括要求同性恋者权利的狂欢、公民抗议恶化的公共安全状况和逍遥法外行为的静默游行,也包括阿根廷的拦路者运动和敲锅运动、墨西哥的瓦哈卡人民议会等激烈的抗议运动。这些运动反映出社会的斗争决心。这些斗争的目标是受到重视和参与政治(即使要与政党划清界限,即使仍在代表体制之外)。
在社会与市场的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市民运动。消费者与借贷者组织,如墨西哥的全国农业生产者、贸易商、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联盟(El Barzón),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对市场运行机制提出挑战,捍卫自己的权益。在这方面的创新战略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贸易运动”的做法。这一运动能够发动和推进公民社会的团结合作,为拉美农业生产者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为南北贸易寻求更加公平的方式。
在评价和总结拉美的民主时,很显然,在民主过渡进程中,虽然实现了制度变革,但并非所有的民主化实践都达到了建立真正的法制国家和真正尊重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权利的目标。鉴于这种现实,在一些新的社会论断的推动下,加强政治进程的社会参与、强化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等问题成为如何巩固和加强民主的中心议题。最近,人们更加关注账户明细公开程序的强化和治理概念日益增大的影响力,公民社会因此成为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体。上述两个问题都要求社会对有关中长期目标和有关民主治理应当具备的关系特征的商议过程进行干预。从这个角度看,行为体的作用并非夺取政权,而是获得参与集体决策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机会⑦。
于是,公民社会在民主的建立和巩固过程中的另一个行动结果是国家作为政治关系调节者的作用发生了改变。这个过程表现为至少两个方面的政治重心转移:一是从政治斗争向公民社会和公民领域的转移;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跨国组织(政治的和社会的)。
关于第一个方面,(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的日益不合法化引起了国家观念的变化和国家与社会传统关系的转变。从开始实施新自由主义改革措施起,我们面对的是国家“邪恶化”的一面。这在反国家主义者的专家言论和社会组织的纲领中都有所提及。
随着“反政党”公民斗争的蓬勃兴起,在新自由主义改革中被精简了的很多国家传统职能被公民社会所承担。近年来,拉美的非政府组织填补了国家在社会救助、农村发展、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留下的行为“真空”。由于拥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权和财政独立(即使是脆弱的),一些新的非政府组织不仅成为危机后失去正式工作和国家岗位的专业人士和老一辈社会活动家的“庇护所”,还吸引了一大批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工作机会的年轻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诉求愈发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组织担负起各种国家无法完成的任务和承诺,如生殖健康、消费者权利、公共安全等。同时,很多社会组织还实施了公民教育、领导培训、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项目。这些实践也加强了公民社会自身的力量。
由于一部分国家职能转向公民社会,对关键问题的讨论和议论也由公民(市民)社会所取代,加之一些群体对政治—政党代议制度心存不满,国家—民族不再是出色的政治主体,而成了(并非唯一的)社会转型和权力分配集团的一分子。因此,政治舞台开始向社会和公民参与敞开大门。公民社会的职能范畴不再仅限于讨论执政者的工作和经济决策,它的参与渠道更加广泛了,还为公民在选举后仍能继续干预决策提供了可能。同时,在这种新的定位下,国家的地位下降了,也失去组织核心的垄断权;相反,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新型关系下,公民社会成为提出诉求和(行使)民主公民权的空间。
由于公民社会重视发展与教会、学术界、媒体和政党的横向联系(这些联系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纵向关系提出了挑战),政治重心的转移也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扩展。同时,社会动员和主张的多样化强化了公民社会自身的政治化,很多年前形成的泾渭分明的界线也越来越模糊。阿根廷的街区代表大会和墨西哥的安德列斯·曼努埃尔·洛佩兹·奥弗拉多尔公民运动成为行动空间。在这里,政治变革的诉求从社会中产生,表达着对政党的抗拒。
虽然公民社会的扩展对民主发展有积极影响,但必须始终注意:公民社会的壮大和“超级行动主义”会直接引起国家的隐退,弱化民主制度。鉴于拉美传统的“弱国家”特征和政治文化传统,公民社会的“过度膨胀”可能会成为不可治理性的诱因。这种不可治理性可能会阻碍合法政府的正常工作。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等国总统被驱逐的事件说明,我们应当更加审慎地观察和评价公民社会对民主巩固的作用。
自相矛盾的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强大和政治化,社会运动的兴起同时正在造成公民权(传统意义上的)的去政治化。这是因为,公民权的主体不仅仅作为政治公民,还以妇女、印第安人、同性恋者等身份参与活动。公民权的去政治化可能要么促使民众主义领袖的出现,要么增强反民主的政策。
此外,来自持有公民政治身份的集团化利己主义者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社会运动开始从更地方化、更带有特指性的角度来重新界定“集体”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集体”等同于“国家”的现代定义提出了疑问。例如,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的印第安人运动或地区运动所追求和捍卫的自治权就是对民主政治的严峻挑战。
我们还必须始终注意到,虽然公民社会有助于空间的开放和民主化,但它并非是建立在民主理想之上的绝对和谐一致的领域。民主行为体与反民主力量和极权主义价值观并存,公民领域也与非公民领域并存。总之,公民社会是个鱼龙混杂的复合体。它既包括捍卫人权的组织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运动,也包括基要主义者、新纳粹主义者、种族主义者、黑手党和有组织犯罪集团。
全球化时代的公民社会
为了分析的完整性,我还想讨论一下同样被纳入公民社会范畴的跨国组织的出现。毫无疑问,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对文化领域产生了影响。因此,对公民社会的思考又增加了新的视角。如果说在一国范围内,国家、代表性制度和政党竞争正被社会所超越,那么,在国际上它们正在被全球化、移民增加等现象所超越。国际化使很多决策和讨论成为超国家事务,这引发了讨论的跨国化,并形成能够影响讨论进程和院外活动集团,并对国家施压的“全球公民社会”。
世界性(不限于某个特定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关注环境保护、限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贫困与饥饿或全球化的负面影响等全人类的共同问题。它们的存在是“全球公民社会”⑧概念的基础。很多拉美的非政府组织与大赦国际、乐施会或绿色和平组织等国际网络建立了联系。这意味着它们成为全球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它们的关注重点、目标选择(还有融资)常常不一定仅限于考虑本国范围内的利益。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在中美洲,尽管致力于地方性项目,但完全依靠国际合作组织来开展其活动。
这种情况会产生两种对立的局面。一方面,全球公民社会有利于一国范围内的社会自治,并为其提供了资金来源、相互协作和绝不可小觑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它会造成这些组织的殖民化,并导致其行动背离其实施者的初衷。以萨帕塔起义为例,国际公民社会迅速而恰当的活动缓解了墨西哥政府的强硬反应,并最终平息这次起义。萨帕塔起义者同时借助传统方式和新的通信技术赢得了世界各地的支持。公众舆论的调动和本国、国际公民社会的同时行动提高了起义的透明度,迫使政府走上谈判桌。这个例子说明,“全球公民社会”是一个能够对一国内部事务产生影响的强大资源。最近对洪都拉斯政变的评判和谴责也证明,国际公民社会以观察员身份参与有争议的大选是颇有益处的。
但是,非政府组织之间、非政府组织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以及它们积极参与国际论坛(如有关妇女、儿童、少数民族问题的大会)的行为,在拉美形成了社会运动议程的国际化。这意味着同样的主题可以在不同国家展开公共和民间讨论,从而形成一国政策事务在跨国讨论框架下的统一化。讨论框架的“殖民主义”常常会导致社会组织为了满足发达国家及其政府机构或民间合作组织感兴趣的目标,而忽视和放弃对本国更为重要的问题。
公民社会全球化的另一个角度可以通过权利和公民权范畴来体现。随着移民数量的增加(变化),出现了“双重成员身份”⑨和“跨国公民权”⑩。它把所属关系标准从国家—民族模式转变为全球模式,提出公民权无地域限制的观点。全球化派生出来的跨国论断为移民在其迁入国和原籍国都提供了行动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有所扩大,开始接纳移民群体及其组织,移民的问题和利益也成为一国内部议程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拉美国家移民数量成倍增加,侨汇成为相当一部分拉美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公民社会向跨国社群(如加利福尼亚的米斯泰克人(11)、纽约的多米尼加人、欧洲的奥塔瓦洛人(12)、阿根廷的玻利维亚人、迈阿密的古巴人、智利的秘鲁人)的扩展成为集体行动的新空间。还有一些能够被动员(事实上已经被动员起来)的新团体也加入其中。这一做法不仅为了解决移民自身的问题,还旨在对其他国内问题(如哥伦比亚人举行抗议活动,反对几乎在所有美洲和欧洲城市同时发生的暴力和绑架活动)发表意见,施加影响。
公民社会跨国化的出现得益于“在线”这个新的通信领域,并随之发展。在线通信技术拉近了公民社会中组织性欠缺的领域与核心社会讨论的距离。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构建起庞大的、无地域限制的虚拟社群。互联网的出现和MySpace、Facebook、微博、Youtube等社交网络的兴起,还有所谓的“博客圈”,开辟了以新的联系途径和更畅通的行动之路为表现的互动空间。虚拟网络在通信领域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它可以非常便捷地穿越国界;它更加透明、不易受到国家的控制;它相对而言成本较低(其生产和分配无需大量资金);它具有不受大型信息垄断机构控制、迅速引入替代性观念、传播独立性组织的倡议和计划、快速推动相互协作实践的能力。例如,墨西哥前几次选举中的无效票公民运动主要是以网络方式完成的。这种新媒体的优势被用来展现社会对政党的不满。
直接、及时交流的可能性有助于促成多元而迅速的联系,也为边缘的或非正规的组织和活动家开展活动提供了平台。因此,它是公民社会重现活力的契机(13)。同时,它也为建立(再建)相互协作关系和创新政治和社会参与方式提供了新的天地。它作为公共领域的“替代性焦点”,拉近了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想的沟通方式”与虚拟空间之间的距离,使人们建立联系有了无限可能性。
但必须指出,这些技术的覆盖范围、反响和影响还非常有限,且差异较大。因此,公民社会向虚拟空间的扩展不一定具有民主性。一方面,一些分析家认为有些关系只是昙花一现而且虚有其表(如网络上建立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可能会取代以往社会运动和组织的那种比较稳定和密切的关系(14)。另一方面,拉美社会长期以来具有不公正和相当一部分群体边缘化的特征,由于虚拟空间的使用会受到资金、教育和技能等条件的限制,它可能会变成复制(而非解决)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空间。
尽管如此,特定群体对互联网的普遍使用造就了一些非正规群体,加强了很多边缘组织的行动及其影响力,这是真实存在的。最近在古巴发生的情况就是证明。通过使用博客、电子邮件和社交网络,独立的文化团体和以前在官方媒体的管制下保持沉默的持不同政见者组织都有所发展。这说明,虽然虚拟空间具有局限性,但在这个因技术普及而产生的新空间里开展的批判性讨论标志着集体行动的创新,也激发了新的批判热情,实现了公民社会向网络的扩展。
后记:最后的思考,并非结论
虽然公民社会有很多的支持者(我也是其中之一),但也有人反对把公民社会虚假化和理想化。本文试图阐释公民社会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因此,我的视角在于强调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及其对民主的建立和巩固的积极作用。同时,我还想强调公民社会对于建立一种将公民作为真正的主权所有者而非国家臣民的关系形式是具有潜在力量的。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公民社会可以取代国家或其制度,也不是说非政府组织应当承担所有的国家职能,或者说政治不再是政党追逐权力的游戏。我曾指出,公民社会是在自由和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只能说,它对于政党而言是诉求和压力的创造者,对于国家而言是其平衡者、监督者和检察者。归根结底,无论是本文中提到的公民社会的扩展,还是公民社会成长和壮大的可能性,都需要一个法制国家作为后盾,它能够捍卫自由,其制度能够确保有效参与的最低条件。
(本文译自西班牙文“De la Revolución a la Movilización. Confluencias de la Sociedad Civil y la Democracia en América Latina”电子版,原文载于Nueva Sociedad,No. 227,Mayo-Junio de 2010。本译文已获得出版方和授权。)
注释:
①我并不是说对公民社会本身就是民主的。显而易见,在公民社会众多的组成群体中,其中一些拥护和支持民主价值观,但另一些则相反。我想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的复苏与民主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②Jeffrey Alexander, Sociología Cultural. Formas de Clasificación en las Sociedades Complejas, Anthropos/Flacso, Barcelona, 2000.
③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和历史背景,排斥的对象包括穷人、文盲、妇女或少数民族。
④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秘鲁、墨西哥、尼加拉瓜、委内瑞拉和巴拉圭。
⑤海地、古巴、危地马拉、厄瓜多尔、智利、巴西、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巴拿马、乌拉圭、委内瑞拉、巴拉圭和秘鲁。
⑥玻利维亚、古巴和厄瓜多尔。
⑦墨西哥的“公民联盟”和秘鲁的“公民权力”是社会监督政治的范例。同样,墨西哥的“享有信息联邦学院”和哥伦比亚的“市民监察员”等组织也传达了这些诉求。
⑧“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详见John Keane, 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2003.
⑨William R. Brubaker, Immigr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Citizenship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Londres-Nueva York, 1989.
⑩Yasemin Soysal, Limits of Citizenship. Migrants and Postnational Membership in Europ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1994.
(11)墨西哥南部的一个印第安部落。——译者
(12)奥塔瓦洛是厄瓜多尔的一个城市,这里是指西班牙的厄瓜多尔移民。——译者
(13)有关互联网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可参考Peter Levine, “Civil Renewal and the Commons of Cyberspace”, National Civil Review, Vol. 90, No. 3, OtoD0W303.jpgo de 2001, pp. 205-212;亦可参考同一位的“The Internet and Civil Society”, Philosophy & Public Policy, Vol. 20 No. 4, OtoD0W303.jpgo de 2000, pp. 1-17;也可参考Peter Ester, Henk Vinken, “Debating Civil Society. On the Fear for Civil Decline and Hope for the Internet Alternative”, International Sociology, Vol. 18, No. 14, 2003, pp. 659-680.
(14)P. Levine, The Internet and Civil Society, c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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