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五)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之所以强调这些,是因为鼓吹私有化的人往往是用现代企业制度来否定国有企业存在必要性的。他们所讲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就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制。如果按照私有制为他们的主张改革,国有资本必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将越来越小,那是极其危险的。
如前所述,我们在看到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进步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它的私有制基础并没有改变。它为大资本控制中小资本、收敛和控制民间资本,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大资本所有者作为董事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因而股份公司的“社会资本”实际上是被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资本家控制的;公司对投资者实行按资分配,对管理者实行占有部分剩余价值的激励,但是对雇佣工人则按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支付工资,股东、经营管理者与雇佣工人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根本对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司内部的民主,不过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的民主,即使工人被允许参与监事会,享受一定的民主权力,最后的决策权仍然属于控股的大资本家;[①]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是自主的、独立的,但是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决策又具有自发性,对宏观经济运行不承担责任和义务。所以,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归根到底是为资本家阶级服务的,决不应当不加分析地把它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国有企业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的,同时是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属性的。这首先表现为,无论是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掌握企业的控制权的董事会或者领导机构都不是像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那样,是结合起来的私有者或者独立的大私有者。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或者领导机构实质上是国有职能资本经营权管理机构。它虽然在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上必须面向市场,独立自主地决策,但是它不是绝对独立的,不是“无政府”的,而是服从于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的统一控制的。所谓国有企业独立自主地面向市场决策,用军事上的术语来比喻,这是一种服从于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战略决策条件下的战役决策或战术决策。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的控制权与国企拥有的自主决策权,两者之间体现的是国有资本整体管理和个别管理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完全独立自主的公有制企业,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认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绝对独立,那即使是主张坚持国有制性质,也会把国有企业等同于集体企业,将破坏国有资本的整体性,这在所有制关系上显然是一种质变意义上的退步,只能导致削弱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后果。
(二)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国有企业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紧密结合的。这在企业内部管理上的突出要求,就是落实广大职工群众在企业治理结构、民主管理中应有的主人翁地位。在具体的形式上,就是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要求企业经营层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依靠职工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善于动员职工群众,群策群力,管好企业。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企业管理要靠企业家。不错,管理企业需要统一指挥和监督管理,这需要必备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家的作用是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科学管理制度的重要体现。但是,如果把企业家的作用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立起来,则是十分片面的。必须确立这样的认识:其一,中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一种贯彻唯物史观,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这比资本主义劳资对立的企业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先进性。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何当代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也要吸收工人代表参加到企业管理如参加到监事会中来了;其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经营层成员,属于企业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他们本身是从工人阶级产生的。他们与普通工人群众之间存在的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是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关系,好比交响乐队指挥与众多演奏队员之间的关系一样,并不存在阶级地位上的对立,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是工人阶级的企业家,发挥他们的作用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一致的。强调企业家的作用绝不意味着可以排斥依靠职工群众,相反,必须实现两者的统一。
因此,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与坚持新中国建立以来国有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完全是统一的。毛泽东曾经总结出“两参一改三结合”[②]的鞍钢宪法,它集中地体现了国有企业的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色,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和大庆等先进国有企业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管理经验,理所应当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要素。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要求在分配关系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在实行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条件下,在企业取得可供个人分配的收入(一般的说,就是企业产品售出的收入扣去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成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并扣除税收等支出,以及扣除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基金留成等之后的剩余部分)中,在分配关系上基本上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作为股东投资者的分配层次,实行按所投的资本额折合的股份分配。这属于按资分配范畴;参加分配的是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投资者和其他非国有资本包括集体、私人资本的投资者。其二是股东之外的企业内部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这是因为,从性质上说,既然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就应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代表董事长、经营层的总经理到普通工人,原则上都实行按劳分配。从数量上说,当企业可供个人分配的收入有了增加,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这两个板块,一般应当把后者放在重点地位,在保证股息收入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情况下(这是稳定和吸引投资所必须的),一般应当坚持“先按劳分配、后按股分红(或按资分配)”,首先增加按劳分配这个板块的收入增加率,然后再增加股息收入增加率,也就是说,应当首先保证这部分增加的收入中,用于按劳分配的这部分收入增加的比例高于股息收入增加的比例。这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按劳分配的总额实际上包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相当于劳动力市场价格总额)加上企业可供个人分配收入中的可用于按劳分配的收入部分。这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超出劳动力价格的利润分配部分,这表现了工资收入区别于资本主义雇佣工人工资的社会主义特征。至于已经确定下来的按劳分配总额如何在企业内部的个人之间分配,这需要根据企业所在的产业和行业的特点因地制宜,通过实践,形成一厂一策的具体分配形式。
国有企业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收入分配关系,也就是对劳动者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激励机制。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体现的国有制实现形式的最终落脚点。换句话说,劳动者凭借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企业经营等一定经营方式和途径,使个人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收入,这体现了国有制的最终实现。
四、创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一)“国有资本不能对代理人形成有效激励”的观点必须否定
在改革开放中,国有企业能否和如何构建对经营层特别是总经理或企业家的激励机制,这是议论颇多的问题。有必要研讨一番。
我们知道,私人企业主可以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法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追求利润和用私人资本作市场风险的抵押,构成了对他们的激励。但是,国有资本代理人,即被授予经营权责任和权利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他们本身不是资本所有者,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据此,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清晰的,只有企业私有化,产权才能清晰。我们在第二章分析“国有企业是否产权不明晰”这个理论是非问题时,已经批判了这种观点。由于从理论上说,国有资本代理人或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占有国有资本的利润,据此,而有一种流行甚广的观点认为,除非把国有资本私有化到他们的名下,否则就不能对他们实施有效的激励。
在这些所谓企业私有化才能产权明晰、有效的国际经济思潮影响下,原社会主义国家波兰的经济学家布鲁斯等人认为,“社会主义经理能够成功地担当企业家的角色吗?……社会主义经济主要缺乏的仍然是企业失败后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他不拿自己的资本冒险,这就使他像哈耶克很早以前强调的那样,极有可能在两方面犯错误,或者轻举妄动,或者过分谨慎”[③]。按照这种观点,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没有私人资本抵押风险责任,是不可能负责地经营的,因而是不可能搞好企业的。由于原苏东地区像布鲁斯这类学术“权威”,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制优越论,并影响当时的党政领导人,这就使原本的经济体制改革,变成了经济制度的全面“私有化”,导致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亡党亡国,复辟资本主义,后果是极其惨重的。
这种观点又影响了中国有些照搬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学者,成了国有企业“改制”中推行MBO(经理层购买)的理论依据。他们提出,包括国有资本的所有公有资本都不可能能形成对其代理人的有效激励,进而断言国有产权的内在禀赋决定了无法解决国有股份所有者(代理人)缺位的问题,否定国有资本所有者能有自己的代理人。[④] 这些人主张,只有让代理人拥有可以作为风险低押、能负亏损责任的私人物质资本,分享利润,才能激励他们做出好的决策,促使企业剩余收入最大化。[⑤]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掌握国有资本控制权或经营权的代理人,在企业改制前并没有自己的私人资本。所以,用这种观点指导改革实践,要么就是放弃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让国有股份“搭”私有股份控制权的“便车”;[⑥]要么就是将国有资本出售给私人,让代理人拥有私人资本。因此,其目的就是搞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种观点显然否定了宪法关于国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是极为有害的,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否定。
(二)不宜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着力点
西方经济学认为,“利润动机和私人财产结合在一起给人们提供了动机”[⑦]。这表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激励,对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是使其有可能拥有私人资本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着力点需要激励对象有对应的兴奋点才能起有效的作用。这种兴奋点就是假定资本代理人具有私人资本占有欲。其占有欲越强,对这种激励的反应也越强。但是,如果有人对私人资本占有欲淡薄或没有这种占有欲,这种激励对他就只能发挥较少的或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应当说,以私人资本为物质基础的激励也是有条件地起作用的,决不能说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其实,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激励代理人积极性和责任心的物质基础,是以代理人具有私有制价值观为前提的。认为只有让代理人取得所谓“剩余索取权”,才能形成对他的有效激励,这种意见隐含的前提是,所有走上代理人岗位的人,都存在私人资本占有欲。然而,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私人资本占有欲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根源于私有制。在中国,尽管合法的私人经济仍是私有制意识的土壤,国外资本主义私有制意识形态对国内也有很大影响,私人资本占有欲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仍然存在,然而,肯定人人皆有私人资本占有欲,则是无视社会主义国有制占主体地位,从而国有制意识形态能够占社会意识的主导地位这个现实的。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研究经济问题不必把意识形态扯进来。然而,纯粹的经济学是不存在的。只要涉及物质利益关系,就必有利益归属问题,从而就有站在谁的立场上,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这也就不能不涉及意识形态。不能否认“剩余索取权论”正是建立在维护私人资本占有欲这一前提之下的。
当今中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如果肯定并在实践上坚持这个制度,就应当承认并能动地发挥公有制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只要舆论能坚持这种导向,人们就不会普遍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工作动机。因此,“私有制优越论”把私人对资本的“占有欲”作为改革大前提,这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它把适用私有制的激励机制移植到国有资本关系中来,由于其隐含的私有制意识形态,只会产生严重腐蚀国有资本的负作用。这是由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的基本原理决定的。可见,绝不应当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着力点。
(三)用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认识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
既然不能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有效激励,那末,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其着力点在哪里?代理人接受激励的兴奋点又在哪里?科学地回答这些问题,应当以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这就是说,必须把国有资本代理人理解为一定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正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经济关系,决定着对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以及代理人接受激励的兴奋点。
唯物史观把经济关系中的个人理解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⑧]在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是客观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和经济关系,决定和制约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行为及其利益关系。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定规定性在当事人身上的体现。马克思深刻指出,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⑨],“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⑩]因此,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指的是,一定经济机制和经济关系赋予个人的规定性,使个人成为一定经济利益的承担者。
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蕴含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这种经济关系之中。以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构建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应当服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关系的客观要求。它的基本要求是,代理人必须处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国有资本关系制约之下,成为国有资本利益的承担者。为此,关键是需要弄清,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关系,究竟有哪些社会规定性?这意味着,走上国有资本经营权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规定的利益关系制约之中。这种机制和利益关系决定着对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而当事人在这种机制和利益关系中形成的市场经济公有制价值观,也必定成为接受这种激励的兴奋点。
(四)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体现的经济关系
关于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人格化,有人理解为落实国司董事长的人选;也有人理解为“量化分红”,即给主要经营者一定股份的分红权,但是不给股本所有权。这些理解,或注重表面形式,或简单地搬用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关系,并没有把握资本人格化范畴的要义。
让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体现的经济关系作一番简要分析。
第一,它具有资本一般的规定性。国有资本作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在物的掩盖下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或利益关系;它是一种独立价值的运动,[11]必须采取货币形态、商品形态和生产形态作连续性运动才能生存,因而体现社会化生产和流通领域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必须在这种运动中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增值,[12]这意味着在现有的价值上追加凝结的劳动,因而体现生产过程中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若干单个资本可以按一定规则结合为一个资本来运动,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还体现单个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又体现国有经济的特殊规定性。私人资本体现其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的不平等关系,国有资本体现的则是广大生产劳动者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新创造的价值的平等关系;在历史上,私人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才产生所有者委托代理人的问题,而国有资本一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建立就需要对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加以分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需要选择代理人来控制、经营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的运动;私人资本运动的目的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私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限占有,资本是为私人利益而循环周转,而国有资本运动的目的则是生产劳动者们多劳多得、共同致富,国有资本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而循环周转;私人总资本的运动因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不平等分配关系,必定造成供求关系的失衡,从而发生周期性中断,社会主义国有资本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总资本运动,则因其平等的分配关系占主体,有条件实现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从而具有避免总资本运动中断的现实可能性。
第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本不能不受到市场经济一般规定性的制约。从市场经济的规定性来看,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分配关系用纯粹的按劳分配来调节是不够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劳动已成为专门的职业,市场将对这种职业的价格做出一般的判断。早在管理劳动从职能资本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初期,马克思就对管理劳动者的监督工资作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这种监督工资像所有其他工资一样,会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13]。这种市场决定的监督工资大体体现市场对管理劳动作为复杂劳动报酬的评价,它不能不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分配或物质激励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有资本关系受到与之并存的非国有制经济关系的制约。管理同样数额的资本,国有资本代理人依按劳分配原则、参照市场规定的监督工资,都不应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而私人资本所有者,可以合法地占有剩余价值,他们聘用的管理者作为他们依靠的代理人,也会分享一份剩余价值的羹汤。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在个人收入上,必定低于私人资本所有者和私人资本代理人。在这种状况下,国家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出发,一方面,可以对私人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的个人高收入通过所得税适当调低;另一方面,对国有资本代理人在按劳分配收入之外,有必要参照经理人的市场价格和私有企业同类管理者的收入适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追加收入。这是在国企、私企并存,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情况下,鼓励有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为国企服务的必要措施,也有利于巩固国有资本代理人或者管理人员的队伍。这与把国有资本按照一定股份划到个人名下,迎合私有制价值观的办法决不是一回事。因为即使如此,国有资本代理人的个人收入也仍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仍然会低于私人企业主或企业家的收入。
(五)用数理模型分析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机制
上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国有资本经济关系,对其代理人会形成利益关系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
第一,由国有制经济关系决定,对国有资本代理人要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其管理劳动的收入要以他所管理的企业实现了国有资本增值为前提,并以增值的程度来衡量其管理劳动的有效成果。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管理劳动收入,主要是对应于国有资本增值程度的属于按劳分配范畴的管理劳动的函数,用G( L)来表示。
第二,经理市场价格的制约。经理市场是面向多种经济成分的,由经理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监督工资并不等于按劳分配决定的管理劳动收入,这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劳动力价格不等于按劳分配收入是同样的道理。马克思在谈到经理的市场价格时曾指出,“这种工资又像所有熟练劳动的工资一样,会随着使特种熟练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下降的一般发展,越来越降低”[14]。但是,经理人才的稀缺性往往会导致经理的市场价格高于其他复杂劳动力的劳动收入,也可能高于企业内按劳分配决定的管理劳动收入。一旦经理市场价格已经形成,在国有资本盈利达到一般水平的条件下,将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收入补足到经理市场价格,是有利于激励的。我们把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管理劳动收入低于经理市场价格的差额用函数R( S)来表示。
第三,参加管理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合法高收入,与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劳动报酬对比,会形成某种分配不公,这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收入分配会形成一定制约。因为这种分配不公,会对低收入者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抵制这种负面影响,在一定时期有必要给予国有资本代理人一定的政策性追加收入,用函数H( B)来表示。
由R( S) 和H( B)构成的收入都是政策性的。我们可以把两者综合表示为政策性追加收入:W( Z)= R( S) +H( B),其中R( S)具有暂时性,一旦经理市场价格降低到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管理劳动收入之下,这部分政策性追加收入就可以取消。
由属于按劳分配范畴的G( L)和政策性的追加W( Z)构成的物质收益,既顾及国有经济内部国有资本代理人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又兼顾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它将形成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物质激励。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着力点的物质利益激励,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增值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决定的,它将促进国有制价值观的形成,处于国有资本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只要基本具有公有制价值观,就会形成接受这种激励的兴奋点。
不过,与不同所有制对应的价值观是有矛盾的,私有制价值观作为传统观念有强大的势力,人非圣贤,要顶住其侵蚀,需要教育。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价值观作为科学世界观不会自发形成,也需要灌输。因此,对国有资本代理人除了物质利益激励,还需要有精神激励,可以用函数Q( J)来概括这种精神激励。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他经济成分并存的国有资本经济关系所规定的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就可以用下述基本模型来表示,式中的Y表示激励力:
Y = G(L) + W(Z) + Q(J)
在实践中,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具体形式可以因地制宜,一厂一策。G(L)这部分收入,可以探索年薪制形式,应当主要用能反映经营水平的企业职能资本增值程度的指标和利税增长程度的指标来考评代理人的管理劳动,并参考其他复杂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确定他的劳动报酬。W(Z) 这部分收入,是在按劳分配范畴之外的特殊报酬,可以用与经营效益挂钩的奖金形式,也可以根据一定经营周期的效益,用在一定期限内奖励一定数额分红权的形式,其数额可以灵活掌握,有贡献大的,可以重奖。Q(J)这种精神激励则可以用名誉性奖励和各种表彰等方式来实施。
上述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行为制约机制和利益关系制约机制及其激励方式,综合构成了对他们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将有助于国有资本的人格化。
(六)国有资本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和压力
私有制优越论或“剩余索取权论”认为,只有物质资本私人所有者才能承担风险责任;没有私人资本的经营决策者,可以占有经营成功的收益,而失败的成本则由别人负担,因而是不可能真正成为风险责任承担者的。[15] 本书提出的激励机制模型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着力点,即使包括W(Z) 这部分政策性收入,国有资本代理人也难以获取数额上可以抵押企业亏损的私人资本,那末,能否说国有资本代理人就缺乏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和压力呢?回答是否定的。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经济关系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果的方式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一旦失误,必须以物质资本作抵押或赔偿。在私有制企业,抵偿的是私人资本,所以,作为风险责任后果的抵押品是私人资本。在国有企业,对外抵偿的是国有资本,在内部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却无法要其个人拿出私人资本(因个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私人资本)来抵偿损失。但是,这不等于说,个人就不存在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与私人资本所有者不同,在国有资本关系内部,当事人个人直接占有生活资料,这关系到他和家人的切身利益,这方面的个人财产是可以作为其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的。同时,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有关的其他东西,也可以作为承担责任后果的“抵押品”。实践表明,根据个人责任造成的损失,采取不同档次的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同时在经济上给以相应的罚款、减薪、赔款,直到在触犯刑律的情况下绳之以法。这些后果,是完全能够对当事人形成承担风险责任压力的。处罚是激励机制的重要补充,处罚的可能性可以从反面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加强工作的责任感。问题在于要形成责任赏罚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人格化的当事人行为动机也不同。国有资本代理人处于国有资本经济关系决定的行为规范机制和利益关系机制的制约之中。他并不是像有人以私有者固有的观念所宣扬的,采取所谓国有资本是我的,又不是我的,所以我不负责任这种工作态度;他的基本态度是,国有资本不是我私人的,我不能损害它;国有资本有我的一份,我的利益与大家的利益捆在一起,所以我必须维护他,对它负责。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动力和压力并不是来自追求私人资本增殖,也不是来自怕因经营不善而丧失私人资本;而是来自追求国有资本增值,来自怕因经营不善而造成国有资本的损失。
第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明确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可以对其权责行为构成监督的压力。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机制是对其利益关系机制的前提。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经营活力和动力,那并非代理人都没有责任心,而是僵化的体制造成代理人不能对企业国有资本本身的运营负责,只能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使其责任行为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当前,一些有能力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很好施展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也是由于决策权责、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尚未到位,而不是由于他们没有私人资本而缺乏责任动力。还应看到这样的事实,一些让私人买断或私人持大股的原集体企业,也不是个个都变得有效益了,即使他们有私人资本作抵押,也仍然有经营管理机制上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因此,重要的是经济制约机制。如果通过科学的改革,真正明确规定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上规范化的监督,是能够形成对他们承担风险责任的压力的。
第四,建立国有资本代理人的选择和培训制度,可以为国有资本落实具有承担风险责任能力的个人。进入国有资本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其素质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人格化的要求,必须有经营管理能力和国有制价值观。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是以这种素质的人为对象的,不具备这种素质,就不能接受这种激励。传统计划经济的企业负责人用人制度,其考核指标以行政能力为用人标准,不适应市场经济,必须改革。应当相信,建立社会主义企业家的培训制度,培育经理或企业家市场,依据国有资本人格化的标准,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聘等方式,完全可以遴选出大批国有资本代理人。通过改革,一大批企业家在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中勤奋工作,干出了成绩,已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待续:第五章五、提高国企的经营管理水平)
[①] 例如,1976年7月1日联邦德国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八百个最大的企业的监事会中,工会和资方的代表各占半数,但由资方选举的监事会主席握有最后决定性的一票([美]戴维·加尔森汇编《神话与现实——西欧国家工人参与管理概况》[M],工人出版社,1985年8月出版,第9页)。
[②] 1960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企业管理中的问题为鉴戒,充分肯定鞍钢工人阶级创造的先进经验,强调在企业中要形成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并把这种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当时苏联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的经验为代表的“一长制”管理方法 (也称“马钢宪法”)相对立。
[③] 布鲁斯,拉斯基 .关于所有制问题 [J] .社会经济体制比较 ,1993(4) :46 .
[④] 张建文 .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J] .学术月刊 ,1999 (2) :41 .
[⑤] 张维迎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 .经济研究 ,1996(9):3-9 .
[⑥] 张建文 .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J] .学术月刊 ,1999(2):42 .
[⑦] [美] 斯蒂格利茨 .经济学(上册)[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9 .
[⑧] 资本论(第3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95 .
[⑨] 资本论 (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60 .
[⑩] 资本论(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71 .
[11] 资本论 (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2 .
[12]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中,我们说公有资本的“增值”,而不是“增殖”,“值”与“殖”两字之差,其含义是:后者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资本价值的增长是由于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前者则是处于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追加到公有资本中去的结果。
[13] 资本论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7 .
[14]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37-438 .
[15] 张维迎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 .经济研究 ,1996(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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