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上网前言:
何干强
2014年7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自觉认识和更好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推进改革开放、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能力和水平”[①]。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者们理应为贯彻总书记十分重要的讲话精神自觉承担义务和责任。
最近,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了笔者撰写的著作《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何干强著,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年5月第1版)。此书是笔者撰写的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律研究”(项目号:05@ZH005,主持人:李长征)的中间成果。为了推进更多的读者学习和应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振兴公有制经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共同努力,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本书内容上网。感谢“网站”的支持,从今日起,本书将分章节陆续刊登。欢迎读者们提出宝贵意见。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
第一章 振兴公有制经济的紧迫性
当前为什么中国必须提出振兴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因为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受到严重削弱,这关系到新中国的生死存亡。
本章遵循唯物史观的分析方法,首先客观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呈现的向上和向下的经济现象;由此出发,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大基本历史前提,确立生产资料所有制、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状况三个分析视角,揭示近些年两种对立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阐明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接着,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进一步论证,要标本兼治地解决人们目前普遍关注的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通货膨胀、经济结构失衡、外资侵占国内市场等重大现实经济问题,惟有振兴被严重削弱的公有制经济;在此基础上,以宪法为准绳,强调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绝不容削弱,当前振兴公有制经济时不我待。
一、从两种对立的经济现象谈起
(一)改革开放以来向上的经济现象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强调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②]从那时起,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开始进入扬弃计划产品经济体制[③]、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历史新阶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逐步出现了两种对立的现象。用科学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来衡量,一种是向上的经济现象:
——改革前国有企业那种“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经济单位和社会单位合一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公有制企业显现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活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国有经济同商品货币关系实现有效结合,经济效益明显提高,2002至2009年,中央国有企业不算上缴利润,上缴的税金总额,就由2914.8亿元跃升到11474.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1.80%。[④]
——包括商品市场、多种生产要素市场和信用制度在内的结构比较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统一、竞争、有序和开放的现代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如道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和信息网络已开始迈入国际先进行列。
——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格局,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活跃,持续增长,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新中国建立初期的1952年,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79亿元,到1978年增加到3645亿元,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济总量迅猛扩张,2008年达到了300670亿元,年平均增长8.1%;而1961-2008年世界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3.6%。[⑤]2007年以来,资本主义世界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爆发至今余波未平的世界金融、经济危机,中国虽受到影响,但是从2007年到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增长的速度仍分别达到11.4%、9.0%、9.1%、10.3%、 9.2%。[⑥]这被誉为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国家对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并正在健全;财政实力明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拉开序幕;城乡人民平均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等等。
(二)向下的经济现象
上述向上经济现象令人鼓舞,然而,同样用科学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来衡量,近些年来在国民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不少令人焦虑的、向下的经济现象。如:
——涉及生产关系方面的有:城乡发展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普通老百姓存在“三难”(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经济腐败屡禁不止、一些产业部门被外资控制、相当多民族产品品牌在市场上消失、股市投机性过旺等。
——涉及生产力方面的有:经济发展粗放(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失衡、农村发展滞后、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等。
(三)面对复杂经济现象应防止认识的片面性
如何正确认识这两种对立现象的成因,这关系到能否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能否真正促进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
如果只看到向上的现象而忽视或否认向下的现象,就会让成绩掩盖问题,助长实践中发生的失误,迷失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使经济发展偏离科学轨道;反之,如果只看到向下的现象而忽视或否认向上的现象,就会怀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丧失信心。不过,即使能够同时看到向上和向下这两种对立现象,但是不能正确地揭示这些现象的成因,也同样会陷入认识误区。例如,把产生向上现象的原因全都归结于不问姓社姓资的“市场化改革”,那就无法解释为何会产生人民群众抱怨的诸多向下的经济现象;而那种把向下现象的原因完全归结于“市场化改革”,则无法解释为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能够产生诸多向上的经济成就。又如,有人用西方经济学的所谓“倒U型”曲线假说来解释向下现象产生的原因,[⑦]这就无异于排斥了向下现象的产生有工作失误的主观原因,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是不能认同的。这些认识误区,显然不利于人们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的经验教训。
“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到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⑧]我们要防止认识的片面性,正确地认识产生两种对立现象的成因,惟有运用唯物史观的辨证方法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向上或向下经济现象的因果关系作具体分析。
二、从对立现象的成因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一)明确分析经济现象的指导思想
唯物史观的辩证方法要求我们,必须把上述经济现象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来分析。为此,必须确立科学分析的基本历史前提,这就是:
1.中国已经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独立自主地稳定发展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的国情、世情,指出在当代,帝国主义阻止中国实现民族独立自主,国际上已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已形成一定的机器大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及其相应的先进的工人阶级,中国共产党已经领导中华民族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历史实践已证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软弱性,不可能领导中华民族走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这就无可辩驳地论证了,中国绝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1977年10月,邓小平在接见加拿大外宾,谈到列宁批判考茨基庸俗生产力论,论证落后国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时,又重申了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现实可能性,他说:“当时中国有了先进的无产阶级的政党,有了初步的资本主义经济,加上国际条件,所以在一个很不发达的中国能搞社会主义。这和列宁讲的反对庸俗的生产力论一样。”[⑨]今天,中国已经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虽然在社会生产中仍然存在手工工具这种生产方式,但是,机器工业生产已经成为占主体地位的生产方式,而且还形成了更加有利于社会化生产和联合劳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条件下的模块化新生产方式,这就使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有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伟大成就,从实践上证明,新中国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分析当今中国经济现象的最基本的历史前提。
2.“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⑩]
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态中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自然经济因素,发展商品经济势在必行,而现代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马克思曾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家利用的,是整个社会分工制度的优点。”[11]市场经济就其作用机制而言,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商品交换间接实现的、空间上可以广泛拓展的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尽管说,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发性,但是,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不可逾越的;它与自然经济那种封闭的、狭隘的、从主体条件出发、只能在家庭、村落等小范围内形成的分工方式相比,对生产力的发展能够产生很大的推动力。市场分工制度并不姓“资”,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也可以利用。中国只有发展市场经济,才能摆脱旧中国遗留下的自然经济形态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为进入社会主义中级、高级阶段,为最终形成自觉的社会分工制度和自由人联合体经济,创造物质前提。充分认识新中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仍然处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形态,需要建立健全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这是分析当今中国经济现象的又一基本历史前提。
从这两大基本历史前提出发,我们有必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确立三个分析经济现象的基本视角:
其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的视角。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的社会形态的最深层的经济关系,其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它是决定包括经济现象在内的一切社会现象的最深层的本质因素。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指出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12]这里,“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指的就是物质生产领域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或简称所有制。我们分析经济现象的成因,理应深入到所有制关系层面。在今天的中国,也就是要分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涵盖的所有制层面。
其二,市场流通关系或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状况的视角。在商品生产社会,市场流通关系是生产与分配、消费的中介。市场的运行状况是否通畅,关系到社会分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如何,关系到劳动生产率能否提高,关系到劳动者生产出的物质财富的经济价值能否顺利实现,也关系到整个社会再生产规模能否稳定扩大。在中国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拓展市场流通关系的历史阶段,分析经济现象,理应重视市场流通关系的状况。
其三,经济管理体制状况的视角。如果说所有制状况和市场流通状况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历史状况决定的,具有客观性;那么经济管理体制,则是人们根据自己对国民经济运动的认识,所制定的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系列制度规则,具有主观性。经济管理体制是否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是否健康向上。因此,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经济现象,不能不认真分析经济体制的现实状况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两者有机结合的客观要求。
从上述两个基本历史前提和三个经济分析视角来看,分析上述两种对立经济现象的成因,就应当注重综合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经济关系、市场流通关系和经济管理的具体体制这些经济因素发生的变化。
(二)向上经济现象成因
从这些视角来分析,可以得出,改革开放以来,促进国民经济向上的经济因素,主要是:
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根本作用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具有劳动者处于自主地位、能自我调节生产关系、保证“全国一盘棋”、促进人们形成共同理想和共同利益、提高发展经济的总效率、促进走共同富裕之路等优势。[1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运行虽然有过波动,但是始终保持稳定的较高增长的态势,这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支撑的结果;在经济体制大转换的过程中,作为公有制经济主力的国有经济,做出了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贡献。像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之后的较长一段时期,服从国家计划调控,低价出(为全国提供矿产资源上游产品),而高价进(购进其他地区放开价格之后的轻工业产品),由此支援了全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如此之快,没有国有经济促成的强大物质基础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而统筹城乡发展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设计等,都是公有制这种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全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更离不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支撑。可以说,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体现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产生向上经济现象的最根本的因素。
2.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增长的变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还不可能覆盖全社会,从壮大民族经济的要求看,还需要发展一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自身的实现形式,也有待完善。新中国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伟大胜利,但是,后来强调“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所有制结构趋于单一公有制经济。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1975年国有经济占83.2%,集体经济占16.8%,两者合计为100%。1979年,国有经济占81%,集体经济占19%,两者合计仍为100%。实践表明,这不利于从国情出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活跃和发展国民经济。改革开放对所有制结构进行多元化调整,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1993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占46.95%、集体经济占34.02%、私营外资经济占11.05%、个体经济占7.98%。[14]1992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23938亿元,比上年增长12.8%;1993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31380亿元,比上年增长13.4%。[15]1992年,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状况的城镇居民吉尼系数和城乡居民全体吉尼系数分别为0.211和0.377;1993年两种吉尼系数分别为0.218和0.407。[16]到这时,国民经济增长很快,居民收入差距也不大(吉尼系数基本上处于0.4以下),证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是正确的、有利的。
3.市场流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这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促进国民经济产生向上现象的新因素。党中央在改革伊始就强调,“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17],这也就是要从中国生产力较为落后的国情出发,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前提下,破除自然经济观念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缺乏活力的僵化经济管理体制,创建公有制为基础的、宏观计划调节与微观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自发调节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为了发展和适应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公有制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诸如:对国有经济实行“两权分离”,国家代表全民掌握的国有资本所有权和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权实行相对分离;赋予国有企业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权,包括自行投资、自行招工和分配、自主设置内部管理机构;与此同时,要求国有企业自负盈亏,承担市场风险;对包括集体企业在内的所有公有制企业,都要求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力求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等等。这些推动公有制经济同市场社会分工制度有效结合的改革措施,连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实施,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了生机。
毫无疑问,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具有自发性的一面,它在有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潜藏着导致宏观经济比例失衡的负作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会造成现实的危害。但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注意在公有制基础上实施宏观计划调节,对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自发性负作用起到抑制作用,使其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向上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
这里必须把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两层经济关系严格区分开来。前者体现人们生产劳动社会性的间接实现关系,[18]发生在流通领域;而后者体现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产生于直接生产过程。前者不能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谁来指挥生产、占有产品这种所有制关系;反过来,后者也不能决定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存在与否。在这样区别开来之后,就可以明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决不能归功于私有制有多大能耐,而是它利用了市场社会分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显示出明显高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的活力,这是由于破除了僵化的经济体制,正确地利用了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结果。
(三)向下经济现象的成因
改革开放发展到目前,为什么会产生不少向下的经济现象呢?这主要起因于以下因素:
1.私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基本经济制度允许的限度
必须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私经济社会性质不同,既有统一性,又有对立性(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会相互争夺市场);它们各自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其中国有经济的壮大,是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则具有两面性,在一定限度内,能成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有利于民族经济整体发展,但是超出一定限度,就会削弱公有制经济,对民族经济整体发展起阻碍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采取雇佣劳动形式,具有资本主义性质。[19]这种经济能适应局部范围的社会性协作生产,比个体经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它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它发展的条件下,能增强民族经济的实力,是一种促进民族经济向上发展的因素。但是它就在起这种作用的同时,相对于社会主义经济而言,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向下作用。这是因为,私营制助长私营观念,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私营经济的本性必然产生劳资对抗性矛盾,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它扩张自身的内在冲动,会增强社会再生产的无序性;它会与公有制经济竞争市场占有率,争占资源;其比重越大,导致国民经济发展向下的这些作用力就越大。不可否认,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向下现象,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入差距过于拉大,[20]与私营经济比重的急剧增大有着必然的联系。
经济数据表明了这个道理。1993年以来,相当多的地区在国际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推行私有化“改制”,导致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削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据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从1996年到2004年末,在第二、第三次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所占全国实收总资本比重从58.6%降到48.1%。[21]此后,随着私有化“改制”有增无减,各地片面强调发展“民营经济”,导致私营、外资经济急剧增长,而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降低。据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2008年末,企业法人单位495.9万个,比2004年增加170.9万个,增长52.6%。其中,国有企业14.3万个,减少3.6万个,下降20.0%;集体企业19.2万个,减少15.1万个,下降44.0%;股份合作企业6.4万个,减少4.3万个,下降40.2%;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65.9万个,增加22.7万个,增长52.5%;私营企业359.6万个,增加161.4万个,增长81.4%;其他内资企业11.9万个,增加6.4万个,增长116.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8.4万个,增加1.0万个,增长13.5%;外商投资企业10.2万个,增加2.4万个,增长30.2%”[22];到此时,尽管我国国有企业资本总额绝对量在增长,但是私营企业资本总额绝对量增长更快,导致国有、集体经济在总资本中的比重进一步下降。所有制结构变化已为“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23]其中的法人可以理解为多种投资主体构成的企业组织,由于统计数据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数量明显下降,可以认为,法人资本的主要成分是私人资本。有学者计算,2008年末包括企业和农户的全国直接经营性资本所有权结构是:国有资本占24.35%,集体资本占7.24%,个人资本占52.56%,外商资本占15.85%;[24]就是说,全国公私直接经营性资本的总量比例,已降为31.59 :68.41。
与所有制结构这种不良的变化相对应,我国城镇居民吉尼系数和包括农村在内的居民全体吉尼系数,也显示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不良态势,两种吉尼系数1996年分别为0.208和0.38;2004年分别为0.323和0.444;2007年分别为0.323和0.454;[25]居民全体吉尼系数到2009年已达0.47,估计如果加上漏计的高收入、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已超过0.5;2009年,中国百万美元以上的富豪人数达67万户,居世界第三;资产超十亿美元的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全球第二,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而按联合国关于贫困和低收入的标准,我国有1.5亿的人口每日收入不足1美元,属于绝对贫困,有31%的人口即四亿多人每日收入在2美元以下,属低收入穷人。[26]上述数据有的可能不绝对准确,但是,居民收入存在差距越拉越大的态势,这在理论界和群众中已没有争议。
这里需要强调,由吉尼系数表现的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态势,取决于收入高低不同的各类从业人员的数量结构变化。从这个角度看,由于中国国有经济的生产力水平高于私营经济,因而人均资本占有量高于私营经济,从而在同量资本中,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少于私营经济,所以,随着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显著下降,其中的从业人员就会下降得更多。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到2008年末,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4个部门或行业中,公有制企业(国有+集体)中的从业人员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都明显低于非公有制企业,只分别占12.1%(9.2% + 2.9%)、19.4%(12.7% + 6.7%)、12.9%(8.3%+ 4.6%)和14.9%(11.8% + 3.1%),[27] 最高的比重也没有超过20%。这意味着,在这些产业中,已有80%以上的劳动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由此可见,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正是由于所有制关系中私营经济比重不断扩大、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缩小造成的结果。
2.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自发性明显增长
只要是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其固有的自发性,只有到消除了商品货币关系的自由人联合体经济阶段,才能消除这种自发性。在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借助于公有制基础上的宏观计划调控,把市场分工制度的自发性向下作用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其向上的作用才会得到较好的发挥。目前,出现的产业结构失衡、楼市房价暴涨、消费品物价上涨、股市波动较大、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都是与没能有效控制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自发性相联系的。近些年来,国家一再强调要贯彻科学发展观,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但是收效却不显著。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国民经济二、三产业的所有制结构中,私有制经济比重已经显著超过公有制经济,这种变化已经严重削弱了国家宏观计划调控的有效性。须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是从追求自身盈利出发进行经营活动的,它们的增长发展和布局,并不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计划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它们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越大,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对经济运动的自发性向下作用就越强烈。可见,这种助长向下经济现象的作用,仍要归结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严重削弱。
3.某些新实施的具体经济体制存在弊病
目前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对全局已不起大的作用了。有人把当今向下经济现象的原因,仍然都归结为旧体制,这是牵强附会的。应当充分认识,破旧立新是一个过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方面的具体体制,往往不是一次性实践就能成功的。应当承认,某些向下的经济现象,是在破除旧体制之后,受国际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而建立的某些“新”具体体制下发生的。例如群众反映很大的“住房难”问题,就是1990年代以来推行“城市居民住宅私建私有体制”的不良后果。
“城市住宅商品房私建私有体制”实施初期,广大租用城市公有房产的居民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获得私人房产,不少人居住面积扩大,有较灵活的购房选择权,这使人们形成“住宅私有体制”优于“福利分房体制”的感觉。但是,在房屋建设私有化、住宅私有化推行10多年后,其真实效果越来越显现出来。除私人房地产商、有能力购置高档房和投资多处住房获得很大私人利益的少数人之外,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埋怨了。普通工薪阶层从居住权应当有保障的角度看,反而觉得现行住宅体制比原先的“福利分房体制”倒退了。客观事实是:房价与所谓“土地财政”交织在一起不断上涨、高档房越盖越多、投机性的房产投资不断攀比、工薪阶层购房困难、房地产私商暴富、政府官员因地产受贿腐败案接连不断、收入差距两极分化在居住领域明显表露;尽管国家政府不断出台调控措施,但是实施起来阻力重重,收效不大。原因就在于这种“城市住宅商品房私建私有体制”推行商品房生产的私有化,城市土地的管理背离了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应当让全体人民享有平等使用权的基本规定。考虑到读者普遍关心住宅体制,这里不妨对这种私有化的住房体制的弊端,做些展开分析:
——它造成私人房地产商暴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房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价格的本质是地租的资本化,地租包括绝对地组和级差地租,城市级差地租必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上涨,由此必定引起土地价格上涨。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建筑投机的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28]级差地租的实质是土地租赁期内土地经营者获得的超额利润,租赁合同期满,超额利润即应作为级差地租转归土地所有者。现在的问题是,国有土地在房地产上的土地“拍卖”,其经济关系的实质,本来只应是一定时期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租借,而不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这块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但是,现在房地产私商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时期很长,在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期内,他们就可以长期因土地价格上涨获得超额利润,于是,大量的原本应当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级差地租就落入私人房地产商的腰包;而级差地租的实体,是“虚假的社会价值”,是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29]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把土地“拍卖”给私商,等于放任他们无偿占有整个社会劳动群众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是房地产商能够暴富的根本经济原因。对于把住房当作投资转卖对象的购买者来说,实质也是投机于土地价格上涨,通过占有本应归属国家的级差地租来谋取高额利润的。
——它滋生房地产投机腐败。建房私有化,这为私商“空手套白狼”谋取暴利提供了温床。人们看到,私商通过一定办法取得大块地皮;以此向银行抵押贷款;接着预售住房,让购房者预交房屋款项,并边盖房边出售,由此取得收入,然后偿还银行。现代中国的这种私人建筑投机方式,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引用1857年伦敦一个建筑业主证词中描述的投机方式,竟然如出一辙,[30]差别似乎只是,150多年前英国建筑商投机支配的资本可以超过他财产的20倍到50倍,而当今中国某些私人房地产商经营的资本可以超过他自有资本的千百倍以上!私人地产商就是这样利用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和现行“住宅私有体制”,“使他可以不用自己的资本而用别人的资本来预付、来冒险”[31]。而私商行贿为了获取地皮,腐蚀了我们多少以权谋私的干部,这更是骇人听闻、众所周知的。
——它造成人们对土地所有权占用的不平等。我国宪法总纲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2]也就是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本来,人们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决定平等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住房的私有化必定造成人们在住宅上使用土地面积的不平等。这并不是说,在土地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只能绝对地居住占用同样面积土地的住房。问题在于,对于购买了多处住房的人,对于住房占用土地面积很大的人,他们享有了较多的土地使用权,却并没有理应向社会交出因社会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级差地租。
——它造成土地利用的无计划并阻碍可持续发展。私人投资购买多处商品房,为了待价而沽,又囤积居奇,这就造成那些想正常购房的人因房价不断攀升而购房困难,同时又造成有购买力的购房需求旺盛、房屋供不应求的假象。而那些只注意到表面现象的社会舆论,乃至由私商操纵的某些舆论,又要求地方政府尽可能多地提供盖房土地,而地方政府一旦被动地接受这种要求,就势必难以计划控制城市住房的占地总面积。在现有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选择住宅群的建筑地点,往往会从增加土地财政收入考虑,私人房地产商则必定要追求利润,这样一来,对于城市土地的利用,就很难把优化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建设放在首位,势必阻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发展。
这样看来,城市居民“住房难”也就不足为怪了。这是城市住宅体制这一具体改革搞私有化,偏离了正确方向导致的结果。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需要坚决改革现行私商建房、私人购房体制,遵循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即国家管理公有制土地)的宪法规定,逐步建立起人民平等地享有公有土地使用权,由国有企业建房,实行住宅公有、居民租用商品房住宅的“新住房租赁制”。[33]
完全可以说,一旦在具体经济管理体制上偏离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客观要求,必然会造成向下的经济现象,必然给国家和大多数人民群众带来不利。对于这些导致向下经济现象的成因,采取不承认的态度,这不是实事求是。认为是新建的具体体制即使有弊病也不能改,这是新的思想僵化。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唯有解放思想,敢于解决新问题,朝着公有制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有效结合的方向进一步破旧立新,才是正确的态度。不能认为,具体体制只要与旧体制不同,就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须知,科学的具体体制往往要经过若干次肯定、否定的扬弃过程,才能真正确立起来的。对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这种前无古人的事业,就更是这样。由此也就可以知道,那种把人们对改革中某些具体做法尤其是实践证明已经显示出弊端的某些措施提出不同意见,说成是“反对改革”,这是多么的肤浅和不负责任。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另一种极端,不能看到某些具体体制出现了新的问题,就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失去信心。
(四)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确立的基本认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产生向上的现象,这是由于遵循唯物史观的正确指导,建立起适应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发挥了根本性作用;这是由于公有制经济同市场经济结合,使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优点得到自觉利用,而它的自发性则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而近些年来出现的久拖不决的向下经济现象,其深层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国际国内私有化思潮影响下,受到了严重削弱。可以说,公有制主体地位能否巩固,公有制经济能否稳定地发展,事关国家的兴衰存亡,事关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目标能否实现。
“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34] 既然国民经济产生向下现象的症结问题在公有制的削弱,我们要消解向下的现象,培育对中国经济起向上作用的因素,促进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努力推进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与公有制基础上宏观计划调控实现有效结合。
(待续:第一章之三:解决当前重大经济问题必须振兴公有制经济)
[①] 转引自新华社电稿:《习近平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强调更好认识和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光明日报2014年7月9日第一版。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过)∥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R].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5.
[③].这里,笔者没有把旧体制称之为计划经济体制,而是称为“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这是因为,计划经济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按比例发展客观规律的经济范畴,不宜把它当做贬义概念。旧体制在经济管理上主要使用指令性计划而忽视市场流通,近似于用放大了的自然经济观制定的有较大主观性的计划来管理经济,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对立的产品经济,所以,把旧体制称为“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更为恰当。
[④].程恩富,侯为民. 准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N].光明日报,2011—9—28.
[⑤] 国家统计局.光辉的历程 宏伟的篇章――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回顾系列[M].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qzxzgcl60zn/t20090907_402584869.htm
[⑥] 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至2011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gb:年度统计公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2009年年度国内生产总值(GDP)数据修订的公告(http://www.stats.gov.cn/tjdt/zygg/sjxdtzgg/t20100702_402654527.htm)。
[⑦]“倒U型”假说是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提出的。他认为,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过渡的阶段,收入不平等的程度通常要拉大,而到达发达国家水平之后又重新趋于平等,这是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规律。这种观点又被进一步扩大到社会现象上,认为,在这种过渡阶段,犯罪率等不良社会现象必然增加,而以后会趋于好转。其实,这种假说是运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统计资料做出的,即使有些道理,也只是概括了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的现象,把中国与这些国家做类比,这是有悖唯物史观方法论的。
[⑧].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86.
[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譜1975—1997》(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223.
[⑩].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通过)[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7.
[11].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96.
[12].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894.
[13]参阅何干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454~457.
[14]参见宗寒.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状∥总论改革开放30年:刘国光等26位学者多视角解析 [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151.
[15]数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
[16]数据转引自刘瑞娜.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数理分析模型研究∥海派经济学(第32辑)[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50~163.
[17]《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7、10.
[18]在唯物史观看来,人的生产劳动具有社会性,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中存在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劳动社会性的实现,有直接实现和间接实现之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低下,生产劳动的社会性通过家庭范围内的分工(如男耕女织)直接实现,产品不是商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生产者一方面彼此分散独立经营,另一方面又需要相互依赖,劳动社会性只能通过产品交换来间接地实现;产品只有被卖出,成为商品,从而劳动凝结为价值,采取抽象劳动的形式,人们的劳动才能成为整个社会的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才能取得社会性。只要社会分工还不能达到直接组织的高度,在全社会范围的劳动的社会性的实现,就仍然只能采取商品交换这种间接形式来实现。因此,劳动社会性只能间接实现这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条件,是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
[19]全面地说,我国的私营经济属于一种社会主义国家领导、控制下的资本主义经济,即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同时又通过一定的税收,服从、服务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
[20]以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的内需不足为例,香港有文章报道,“今天内地的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只有微不足道的38%”(休·扬.中国转向内需型经济道路坎坷[N].参考消息,2008-9-2,第4版)消费不足,显然与分配关系收入差距拉大有必然关系。只要多数人的收入上不去,消费购买力就上N不去。而私有制比重的加大,必定造成多数人的收入上不去。
[21]数据见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2月10日第4号,第19页。
[22]参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23] .引自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基本完成 普查取得重要成果[OL].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091225_402610100.htm),2009-12-25
[24].李济广.私有制经济比例已经严重违宪[OL].http://www.mshw.org/theory/eco/2011-07-28/3740.html
[25].数据转引自刘瑞娜.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数理分析模型研究∥海派经济学(第32辑)[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50~163
[26].参见刘国光.中国财富走向:是“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还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 [OL]. http://www.wyzxsx.com/Article/finance/201107/248327.html
[27]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OL].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2009-12-25,10:02:13
[28]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72
[29]参见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45
[30]参见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61
[31]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61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版,2004-3-15:82
[33]参见何干强.论城市住宅体制的改革目标[J].中国流通经济,2011(4):49~53
[3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2004:107
三、解决当前重大经济问题必须振兴公有制经济
要消解向下经济现象就必须振兴公有制经济。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个道理,我们有必要就一些重大经济问题的解决办法,做些深入探究。
当前,人们普遍关注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通货膨胀、经济结构失衡(例如工业部门产能过剩)、国内市场相当部分让外资占领等重大问题。应当说,各级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已持续地采取不少对策措施,但是,这些问题仍然久拖未决。以下我们就来探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为什么惟有振兴公有制经济。
(一)从根本上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问题,惟有振兴公有制经济
1.对不同观点的评析
如何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问题?目前存在不同主张。归纳起来有三种基本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发展进程中,收入差距拉大属正常现象,可以用公共财政的再分配来解决收入不公问题。这种观点多半以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的“倒U曲线”假说作为理论依据,说贫富差距扩大,是经济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在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过渡的阶段,不公平程度通常要拉大,而到达发达国家水平之后,会重新趋于公平。然而,我国早有经济学家指出,“倒U型”假说缺乏统计资料支持。[①] 退一步说,这个假说即使有一定道理,也只是概括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现象,把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与这些国家做类比,这有悖于唯物史观方法论。[②]至于能否用公共财政再分配解决问题,下面再评述。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而官员、企业高管的腐败、国家财政收入过高也是重要原因,应当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纠正对策,同时也可以用公共财政再分配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其实,这类观点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和关键。有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对这种观点做了深入的专题评析。他根据统计资料证明,中国行业工资最大差距存在于非垄断行业,其中的证券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与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的差距,明显高于典型的垄断行业烟草加工业,因此,那种把行业垄断当成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的说法是对现实的歪曲。他指出,足够大的私人资本才是官场腐败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把腐败列为原因之一,那么腐败的根源乃是助长私人贪欲的私有制经济。他认为,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7年到2009年是20%左右(最高时20.4%),这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5.5%,更低于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45.3%;而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中等收入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和10%,都分别低于外国相同税率,因此,所谓国家财政收入过高造成多数居民收入偏低,并削弱国家再分配功能,加剧贫富差距,这缺乏根据。他还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算出2009年全国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4577元和8678元,都高于私营企业雇工的工资加奖金加部分分红的年平均收入8033元;而全部被访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平均收入为雇工收入的25.15倍,如与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这种差距为33.66倍,如按千万级私营企业业主与雇工的收入计算,则是251.87倍;因此,私营企业主与普通劳动者之间收入的惊人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③]这种分析很有说服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是私有制经济成分的急剧扩大,只有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良趋势。这种观点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际根据。
2.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 。[④]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进行全面分析之后,得出的适用于人类社会发展个历史阶段的一般性的科学结论;他在《哥达纲领批判》把这个结论通俗而精辟的表达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⑤]而“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核心。简言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人们的收入分配关系,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和结果。
弄清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为何不断拉大,必须深入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层面。这是因为,居民的收入来自生产成果的分配,而掌握分配权的,只能是在生产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决定分配关系的性质及其方式,而不是相反。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雇佣工人通常只能获得被企业主作为成本、由市场规定的一定量的劳动力价格(v),企业主(即资本家)则可以在企业总体工人创造的新价值(v+m)中获得扣除这个成本之后的全部剩余价值(m,当然在现实中还要扣除有关税收)。而在公有制经济中,自主劳动者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可以参与他们自己新创造价值的按劳分配(在做了适当社会扣除的意义上),为了与私营企业对比,收入可以表示为v + x/m,其中,v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基本工资,是分享m的部分。显然,(v + x/m) v, 就是说,在同等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收入,必然大于私营经济中雇佣工人的收入。这就是中国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收入高于私营企业雇工年平均收入的深层原因。不言而喻,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比重越大,全体居民收入差距就越小,反之,私有制经济比重越大,全体居民收入差距就越大。可见,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这是在所有制结构中私有制比重越来越大这种不良态势的表现和结果。
3. 在私有制基础上搞公共财政再分配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面对我国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趋向,一段时间以来,报刊舆论上有不少人主张运用财政手段等再分配办法来解决问题。这其实是搬用民主社会主义的办法。这种办法来自西欧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基本办法可以概括为“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对我国理论界影响颇大的美国学者奥肯提出“效率与公平”的理论与政策。客观地说,那套办法在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上,例如财政转移支付用于职业培训、对职工实施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等,我们可以参考、借鉴。但是,把搞公共财政再分配当作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措施,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维护私有制经济的基础上,为了缓和收入两极分化的社会矛盾,推行民主社会主义(德文:DemokratischerSozialismus),建立所谓福利国家,这固然取得某种程度的效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财政支出逐步膨胀,不堪负重,影响了经济增长,还造成国民对福利制度的依赖,结果难以为继。上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借机登台,大力推行私有化改革,结果导致贫富差距明显拉大,社会矛盾激化;于是,90年代中期之后,推行社会的民主主义(德文:SozialeDemokratie)的政党又上台,试图走介于传统的民主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如保存社会福利,但削减社会福利开支项目;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由个人承担费用比例,实施个人享受社会福利与承担义务相统一的经济政策等。但是,“第三条道路”仍然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仍然是一种“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维护资本家阶级利益的改良主义经济制度,可以预见,这种办法是不可持续的。
应当看到,用财政再分配的办法来缩小收入差距,要以财政收入的富足为条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依靠历史形成的主导经济全球化的有利经济地位,依靠高新技术的优势地位,运用霸权主义,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赚取高额利润,充实财政收入。如果说,这些国家长期运用财政再分配手段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尚且不可持续,那么,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要运用财政再分配来缩小收入差距,就更难以为继了。新中国的国家财政收入尽管在不断增长,但是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方面都需要国家增加财政支出,如果财政支出长期过多地用于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再分配,这势必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延缓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我国目前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来看,正式公布的2011年全国财政收支差额(赤字)已达到8500亿人民币;[⑥]而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财政收支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 174.91亿元;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加上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后债务率为70.45%。[⑦]由此可知政府的财政负担已经够重的了,再要让国家政府追加财政支出用于解决包括缩小收入差距诸多的社会矛盾,只会助长寅吃卯粮,雪上加霜。
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靠加大财政投入这种再分配方法,因政府财力限制,是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态势的。于是,舆论开始转向研究初次分配,这当然是一个进步。然而,这种要求完善初次分配、提高一般工人收入的对策建议,却难以落实到企业中去。
4、希望改善初次分配却不鲜明地提出振兴公有制经济,是不能真正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问题的
这是为什么?原因并不复杂,因为经过若干年来的私营化“改制”,我国非农产业的大部分企业已经是私有制,如前所述,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我国第二、第三产业80%左右的劳动者都已在性质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中劳动和工作。马克思主义揭示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内部的分配权是资本家老板私人控制的,其初次分配原则是,雇佣工人创造的新价值中,扣除国家税收,雇佣工人只能按劳动力市场价格得到工资,其余的剩余价值都以利润形式为老板等私人有产者占有。既然大部分企业已经是私有制,又被认为都是合法的(其实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超出非主体地位边界的私人资本,由于侵犯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被认为是违反宪法的),而私人老板的生产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他们是不会改变初次分配关系的,他们对人们提出的要求改变收入差距大大这样的初次分配关系,必然采取抵制的态度。
因此,只要私营经济依然维持现有资本主义性质不变,私企老板和工人的收入两极分化就不可能改变;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必然随着企业再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遵循私人资本积累的规律,越拉越大;而且,还会不断产生相对过剩人口(顺便指出,把大力发展私营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渠道,这从经济长期发展上看是明显的误区)。同时,只要国有企业不坚持全民所有制的本来性质,而参照私营企业资本家老板的收入制定国企老总的收入激励方式,即让国企老总享有数量很大的股权激励,与工人收入的差距也必然越来越大。这样,全社会的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就根本不可能改变。政府出面,可以制定保证工人最低工资水平的政策强制实施,但是这也无法保证工人能够根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增加应得的收入。所以,即使人们现在开始提出要重视初次分配,但是,只要不改变私有制生产关系,只要仍然停留在分配领域本身做文章,就根本不能改变收入分配差距越拉越大的基本态势!
5.只有振兴公有制经济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的危险趋势
上述分析表明,只在分配领域兜圈子,是不可能触及分配不公的本质原因,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问题的。民主社会主义的那套办法,是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改良主义方法,是一种隔鞋瘙痒的办法。我们只有振兴公有制经济,纠正现实经济中的私有化“改制”造成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的不良经济态势,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差距拉大的危险趋势。
其实,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⑧]反之,只要这种主体地位受到动摇,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两极分化。但是,现在有一种舆论倾向,似乎忘记了邓小平同志的正确判断,在谈到解决收入不公的对策时,总是回避、谈化振兴公有制经济,往往只讲发展私营经济或民营经济,不讲发展集体经济;只讲做大私营企业,不讲发展大中型国有企业;只讲用法制维护私营经济,不讲用法制维护国有经济。其中原因,恐怕多数人一是把公有制等同于计划产品经济时期的旧体制,认为谁提出振兴公有制经济谁就是要回到旧体制;二是把私营化“改制”导致的公有制被削弱的状况,当成了改革的成绩,认为谁要纠正这样的“改制”谁就会否定改革的成绩。其实,这种舆论倾向把新自由主义思潮鼓吹的私有化等同于我们的改革了,忘记了当代中国改革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是要扬弃不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僵化管理体制,而绝不是要用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相反,要通过改革促进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实现有效的结合,更加壮大起来,成为国民经济强大主体,成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治收入差距拉大的不良态势,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
(二)从根本上治理通货膨胀,惟有振兴公有制经济
1.搬用西方经济学无助于从根本上治理通货膨胀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通货膨胀,必须设法坚决遏制。用何种经济理论指导实践?这关系到在经济领域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从而能否有效地治理通货膨胀。
现在一些学者谈治理通货膨胀、抑制物价上涨,往往搬用西方经济学。由于资本主义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市场经济的自发性难免导致通货膨胀,这迫使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不能不较多地研究治理通胀问题。不过,尽管西方经济学此类著述颇多,对通货膨胀的类型在现象形态上做了多种划分,有某种借鉴意义;但是,这些理论缺乏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方法,不能认清商品价格关系的本质含义,不能科学区分金属货币和纸币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不能科学分析发生通胀的因果关系,其经济理论并不是科学的。例如,西方经济学表述的所谓“成本推动型”这类通货膨胀,认为企业工人的工资上涨,会推动物价上涨。初看起来似乎符合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然而稍加分析,不难看出这是一种以保证资本家利润不降低为前提的理论。须知,按照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一定时期全社会创造的商品新价值总量∑(V+M)(工资+利润)是一个定量,如果∑V增加,只要∑M减少,那么∑(V+M)就不会增加,价格也就不会必然上涨;但是,如果要保证资本家的利润∑M不减少甚至增加,那就只能增发纸币,造成物价普遍上涨,这就出现所谓“成本推动型”通胀;可见,这类给工人增加的工资成本∑V,其实增加的只是纸币,是工资成本的明增暗降。西方经济学的通胀理论具有维护资本家阶级利益的辩护性。
还要看到,尽管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宏观经济的调控机构,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指令,对于私人垄断资产阶级财团并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发达的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本身就代表金融垄断资本财团的利益,从这种利益出发,是不可能真正从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调整国民经济的。可以说,西方经济学治理通胀的方法,是指标而不治本的方法,可以暂时缓和经济矛盾,却会将深层矛盾积压起来,导致今后矛盾的总爆发,即经济危机。历史证明了这具有必然性。
2.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我们防止和治理通货膨胀提供了科学方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唯物史观,深刻揭示了发生通货膨胀的一系列经济联系,这里有必要强调相互联系的三个原理:
首先,价格上涨与通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通货膨胀则是纸币形式的货币在充当商品流通手段时的贬值现象。当投入商品流通的纸币发行总量超出了流通中需要的具有真实价值的货币总量,而发生纸币贬值,整个商品的价格就会普遍上涨,这就是通货膨胀。虽然通货膨胀表现为商品价格上涨,但是商品价格上涨却并不都是通货膨胀。例如遇到自然灾害,农产品的生产率下降,单位农产品价值上升造成价格上涨,这就不属于通货膨胀现象;在一个社会所有商品总价格等于总价值的条件下,如果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市场供给,其价格会上涨,这也不是通胀,因为这种上涨会因为其他商品的市场需求小于市场供给引起的价格下降而抵消。可见,不能把商品价格上涨等同于通货膨胀。只有纸币发行总量超过流通中需要的有真实价值的货币总量,由此引起的商品价格普遍上涨,才是通货膨胀。因此,在经济分析中,应当区分商品价值本身增加引起的价格上涨与纸币超量发行引起的价格上涨;尤其必须弄清纸币超量发行的真正原因和背后涉及的利益关系,才能有助于防止和治理通货膨胀。
其次,社会再生产各部门的比例结构或宏观经济结构符合货币流回规律要求,就不会发生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一种在宏观经济或社会再生产运动中,表现商品流通中纸币所含贵金属货币真实价值的经济现象。这种现象是货币流回规律发生作用的一种表现形态。货币流回规律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社会再生产运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客观规律,它是指在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动中,社会总产品的两大部类各组成部分必然存在互为前提、相互交换或补偿的依赖关系,如果这些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相互平衡,或者说,相互之间能够实现正常的等价交换,商品生产者预付到流通中用作媒介商品交换的货币,就会按照他们投入的数额,流回到他们自己的手中;[⑨]反之,则不能正常流回。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投入商品流通的货币最终来自中央银行的发行。如果中央银行投入流通的货币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流回,那么,就说明这个国家的商品流通渠道是普遍顺畅的,从而社会再生产运动是正常的;反之,就意味着社会再生产比例关系存在不平衡的矛盾,这种社会再生产运动的不正常状态,势必阻碍货币流回规律的实现,造成商品生产者要么因货币不能周转回来而不能继续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继续再生产;要么因别人手中缺乏货币不来购买而导致自己的商品卖不出,也不能继续在生产。在这种社会再生产出现各生产部门比例结构出现失衡的情况下,国家政府为了维持全社会的再生产,只有通过中央银行机构过量发行纸币来缓和矛盾,也就是通过多发行纸币来“救市”,使得手头缺乏货币的商品生产者有可能通过银行的贷款来维持再生产,大量的纸币投入流通,超过商品交换实际需要的贵金属货币量,这就必然导致通货膨胀。然而,这种增发纸币的“救市”,只能在一段时期之内暂时维持社会再生产。除非社会再生产各生产部门比例结构能够调整好,否则,这种结构性矛盾,终究要在今后爆发,这也就是经济危机现象。
第三,应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去发现导致通货膨胀的因素。一是社会生产力内部结构的因素,诸如社会再生产各部门行业之间比例关系的不平衡,全社会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之间的不平衡、生产周期长的资本(如基本建设项目)与生产周期短的资本之间的不平衡、全社会固定资本的折旧基金积累与当年实物更新之间的不平衡等等;显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即使有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是它对私人企业是缺乏约束力的,因此市场关系的自发性是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这就必定造成社会生产力内部结构或各生产部门相互之间比例关系的不平衡。二是生产关系的因素,市场供求关系分为生产资料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个人消费资料商品的供求关系,后者的平衡与否,关系到前者的平衡与否;而消费品的供求关系就是消费品的生产供给和人们对消费品的有购买力的需求之间的关系,而消费品的有购买力需求量的结构和大小,是由收入分配关系决定的;如果有购买力的需求不足,就会首先造成某些产业消费品的过剩,进而影响与之有关联的生产资料产业的生产过剩,这样就会发生全社会各生产部门比例关系的不平衡,阻碍货币流回规律的实现,引致纸币过量发行。而有购买力需求的不足,显然是私有制经济比重过大引起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大多数人收入过低缺乏购买力的结果。所以,无论从社会生产力内部结构来看,还是从生产关系来看,造成社会再生产各生产部门比例的失衡,从而引发纸币发行过量,导致通货膨胀,并且难以从根本上治理好,根源都在于私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
可见,要从根本上治理通货膨胀,就绝不能搞私有化,而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由此出发理顺初次分配关系和再分配关系,相应地调整好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再生产比例关系的平衡,从而促进货币流回规律的实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发生过量发行纸币。
(三)科学地调整经济结构,惟有振兴公有制经济
1.科学调整经济结构应当扬弃西方经济学的片面观点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出现不平衡,这是一个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不良问题。为此,党中央要求,把对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但是,只有理解国民经济结构的科学含义,才能从实际出发,真正实现对经济结构的科学调整。
目前人们对于国民经济结构的理解,并不一致。一种主要倾向是,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只从三次产业结构,劳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结构等角度来谈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概念,撇开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内部的生产关系,有极大的片面性。显然,如果用西方经济学的经济结构概念来指导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就会撇开所有制关系这个重要经济层面,就会看不到社会生产力(包括不同部门、行业结构)与生产关系(包括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的相互结构)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由此提出的调整对策,就只能治标,而不治本。
2.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科学理解经济结构
如果我们认真地读一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资本论》,就会对社会经济结构形成全面、深刻的科学认识。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社会生产过程一般的一个历史地规定的形式。而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独特的、历史的和经济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式的过程。因为,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体,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⑩]可见,马克思主义依据唯物史观,是从“社会生产过程一般”和“历史地规定的形式”相结合角度、从“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经济结构的,它包括:(A)生产承担者与自然的关系,(B)一定历史形式的所有制、分配关系意义上人们相互之间的生产关系,(C)在社会生产中的各部门、行业之间、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分工协作关系等;这些关系的“总体”或者总和构成了社会经济结构。遵循马克思揭示的这种经济结构的科学概念,我们就应当综合地从这些层面及其相互关系,来分析国民经济结构现实状况,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3. 调整经济结构必须结合调整所有制结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出现失衡,必然会从市场供求关系中反映出来。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出现不平衡,这是经济结构不平衡的基本表现。我国经济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产能过剩,意味着市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
现在,许多学者通常根据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从出口、投资和消费所谓“三驾马车”与总需求关系,来研究如何解决这种不平衡问题;由于世界经济危机影响我国出口,由于产能过剩不宜再追加投资,因此,目前的主张,主要是扩大消费需求。但是,究竟如何才能真正扩大消费需求呢?有人鼓励人们要提高消费水平,但是问题在于人们购买消费品的钱从哪里来?有人鼓吹“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大力搞借贷消费,但是,借贷消费实际上是借用别人存在银行的暂时不用的存款来消费,这对少数人可以,如果大多数人同时都搞寅吃卯粮,那么银行势必不能持续贷款,毕竟银行贷出的货币要以今天的总存款为限。有人要求政府加大公共财政对穷人的转移支付、增加政府投资项目扩大就业,来增加消费需求,如上所述,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这是不可持续的。这样看来,要求扩大消费需求,还只是涉及到问题的表层,并未提出解决问题的真正办法。其实,西方资产阶级宏观经济学以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为前提,不可能认识到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资本剥削关系是导致消费需求不能扩大的根本原因,所以,运用这种理论是不可能正确回答如何扩大消费需求问题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十分清晰地回答了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简单的买和卖上,只要有商品生产者自身互相对立就行了。如果作进一步的分析,供求还以不同的阶级和阶层的存在为前提,这些阶级和阶层在自己中间分配社会的总收入,把它当作收入来消费,因此形成那种由收入形成的需求;另一方面,为了理解那种由生产者自身互相形成的供求,就需要弄清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全貌。”[11] 这告诉我们,理解市场供求关系,不能停留在简单商品流通买卖关系这个现象形态的层面;而应当从现象深入到本质,弄清商品流通这种一般的交换关系是与何种历史形式的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因为,市场的消费需求只能是有购买力的消费需求,这种需求是由人们的收入决定的;人们的收入主要取决于一定历史形式的生产过程中的分配关系或初次分配关系;而分配关系则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状况,形成了社会的阶级和阶层的状况,决定了它们不同的收入状况,从而决定了市场有购买力的需求结构和消费能力。而消费品的需求结构和需求数量,又会影响到生产资料的需求结构和需求数量,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它们还会进一步地影响到商品生产的供给结构和数量,正因为如此,要科学地调节表层的市场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的状况,就必须结合调节深层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可见,调整经济结构是不能撇开调整所有制关系的。
由此可见,经济结构出现不平衡,就不应当就事论事,只从产业结构等社会生产力层面找原因、提对策,而应当综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多层面地进行综合分析,弄清涉及经济结构的“全貌”。
4.只有振兴公有制经济才能促进经济结构的科学调整
当前我国出现了某些行业的产能过程过剩,这表现为某些高档商品过剩,例如小汽车过剩,高档房空置。初看起来,这是生产力结构或产业结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其实这与生产关系层面的不良状况,即与公有制主体地位削弱、所有制结构背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应当看到,由来已久势头未减的私有化“改制”,收入分配领域长期存在的诸如事业单位自我创收、滥发津贴等无序状态,这些事态造成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显著拉大,这种生产关系的不良发展态势决定了,中国社会现阶段还只有少数人买得起小汽车、高档住房这样的消费品,而多数人则买不起。这样,生产关系领域的问题,就势必对生产领域的产业结构发生反作用。大力发展这类高档消费品,短期内似乎促成了经济发展;然而事实却是无情的,少数富裕者对这类消费品的需求毕竟有限,而多数人的有购买力的需求根本不能适应此类高档消费品的供给,这就势必造成小汽车、高档房的过剩,进而轿车产业、房地产业这些所谓“龙头”产业的过剩,由此又引起一系列与它们关联、被它们拉动起来的产业链上的许多产业和配套产业出现生产过剩。因此,要真正解决经济结构不平衡的问题,经济结构的调整指向,就不能只在生产力层面的产业结构上做文章,惟有振兴公有制经济,促进收入差距的缩小,使生产供给结构和数量与市场需求结构和数量相适应,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讲的宏观经济调控,是包括调整生产关系在内的更科学、更全面的宏观经济调控。这种调控不仅对于调控对象的把握是深刻全面的,而且对于调控主体的国家来说,也是具有权威性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12] 这种说话算数、令行禁止的权威,也惟有在振兴公有制经济,牢固地确立起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
(待续:第一章 三之(四)扭转民族经济被外资控制的趋势,必须尽快振兴国有经济)
[①]刘国光主编.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398
[②]何干强.论收入平等及其实现途径[J].经济评论,2002(4):38~43
[③] 参见吴宣恭.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根源和解决途径[J].经济学动态,2010(11):12~19
[④].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98、999~1000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6
[⑥].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N].光明日报,2012-3-6-5
[⑦].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OL].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165/n2032598/n2376391/2754043.html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9
[⑨].关于货币流回规律,《资本论》第2卷第三篇“Ⅴ.货币流通在交换中的媒介作用”一节做了专门阐述,其他地方也多处提到(参见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46、459、508、512、534)。
[⑩].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926~927
[11].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217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8
三、解决当前重大经济问题必须振兴公有制经济
(四)扭转民族经济被外资控制的趋势,必须尽快振兴国有经济
1.这种不良趋势的主要表现
目前人们议论较多的一种经济态势,就是大量原有的中国企业已转成外商独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在各地的城乡开发区,外资企业更是占相当大的比重,民族经济被外资控制的不良趋势正在显现。
原本,利用外资的目的是为了学习国外现代科技和管理经验,创新中国民族产品品牌,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中国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壮大整个民族经济。可是,这样的目的后来却悄然发生了变化,似乎利用外资的目的变成了增加各地的财政税收。多年来,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某些“宽松”政策下,外商逐步地以多种手段直接大量投资中国,拓展外资企业,不断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领。外商有的与中国企业先合作、合资,进而收购股权取得企业控股权;有的整体收购中国企业的全部资产,成为外商独资企业,收购之后,迅即废弃原中国企业的品牌、驰名商标,然后用外国品牌、商标占领中国市场;有的专选中国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实施并购,随即控制行业市场。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公司,它们凭借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和雄厚的金融垄断资本,投资中国的战略目标就是侵占、瓜分中国市场,推行新殖民主义。有资料披露,截至2004年,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己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①] 在我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排名前5 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目前我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已在 21 个产业中拥有资本控制权。[②]
令人担心的是,这种趋势至今并没有扭转的迹象,并有继续恶化的可能。由世界银行与中国政府有关研究部门联合发布的《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和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的社会》报告,认为中国在未来的20年要进一步发展,就要实现“中国与全球市场的一体化”,“向一个更为开放的经济体转型,特别是实现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并主张“通过外国金融机构参与来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③]该报告强调中国应更加开放,融入全球化,但是却没有揭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全球化的本质,也不讲如何维护中华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性。如果真的按报告的这些主张实施,中国民族经济将发展到更严重的被外商控制的境地,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2. 继续扩大私有制经济比重只会导致民族经济的殖民化
中国民族经济被外商控制这种不良态势的发展,与经济私有化的扩展是密切联系的。在目前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私有制经济在中国民族经济中的比重加大,只能导致整个民族经济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减弱。民族经济指的是,经济所有权从而经济控制权属于本国公民(包括本国的阶级整体和个人)而非外国公民的经济。现阶段中国的民族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中国的私营经济或私人资本(其人格化即民族资本家)历来具有进步性和软弱性这种两面性,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中国,他们的这种性质并没有改变。事实表明,在公有制经济强大之时,一般私营经济可以依附于公有制经济;但是在公有制经济被严重削弱的态势下,私营经济就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开始寻找外国资本做靠山。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牵手外国跨国公司的现象,就是证明。[④]我国私人资本所在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2007年发端于美国金融危机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它们普遍陷于困境,纷纷要求国有银行提供信贷资金,甚至要求发展私人银行,试图摆脱社会主义国家对金融命脉的统一控制,这就说明,一旦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严重削弱,民族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就会背离社会主义经济方向。我国私营经济的这些天然弱点说明,它们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决不能成为我国独立自主的国民经济体系的支柱性经济。如果出现私有制经济替代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不良态势,这必然意味着中国民族经济将成为国际上帝国主义经济的殖民化的附庸经济。
3. 惟有振兴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才能维护民族经济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独立自主地位
在当代中国的各种经济成分中,从生产关系的本质属性看,内部协作能力、创新组织能力、科技攻关能力、资源调动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最强的是国有经济;从物质基础看,资本实力最强的也是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核心。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要发展具有战略价值的高新核心技术和民族品牌,提高民族经济整体的国际竞争力,要防止中国战略性产业和支柱性产业(如关系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军事工业、金融、电信、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矿产能源、供水、粮食等产业,对本国国计民生有全局和长远作用的房地产、中医药、文化等产业)被外资控制,要维护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要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国际环境中维护中国国民经济的长久稳定运行,都不能不发挥国有经济的关键性作用。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最强,中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2011年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共有61家公司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其中只有华为公司(第351位)和江苏沙钢集团(第366位)两家“民营”企业,[⑤] 而诞生于1975年3月的沙钢集团,还有着苏南乡镇集体企业的公有制“基因”。因此,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中国整个民族经济才有可能增强凝聚力,形成较强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整体竞争力。
(五)振兴公有制经济是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根本要求
以上分析说明,当前要标本兼治地解决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通货膨胀、经济结构失衡、国内市场相当部分让外资占领等重大现实经济问题,都要求振兴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尽快纠正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的不良态势,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全可以说,只有坚定不移的振兴公有制经济,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真正把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落到实处,促进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初看起来,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似乎离开解决现实经济问题距离较远,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唯物史观揭示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任何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因而,现实的经济问题都与所有制的实现过程和实现形式关联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形成,真正使广大人民取得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也为广大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而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因此,在中国现阶段,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能够克服经济建设中出现的一切新困难,解决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前无古人的崭新经济形态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事实告诉我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只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才能使当代中国发展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这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揭示的重要经济原理是绝对不能违背的。如果不下决心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振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促进公有制经济恢复到应有的主体地位并得到巩固和发展,而是避开所有制这个基础性的问题,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国民经济出现的向下现象或经济问题,那就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如果在目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严重削弱的不良态势下,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还要通过所谓改革“攻坚”,继续缩小国有经济的比重,那么,结果必定会使所有制结构的现存不良态势和已发生的经济问题更加恶化;这对整个中华民族来说,只会带来像原苏联那样的十分有害的、危险的后果![⑥]
四、振兴公有制经济时不我待
(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⑦]。不言而喻,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社会主义性质的各方面制度的总称,因此,在经济制度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经济制度。这个根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可见,全面地学习宪法的这些条款,应当确立这样的认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只讲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讲根本经济制度,只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讲公有制在其中占主体地位,都是有片面性的。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性和主体地位,至关重要。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只有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才能取得生产过程的控制权、产品的支配权和分配权。中国广大劳动人民只有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中,共同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才能依靠自身力量,自主管理社会生产过程,才能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真正公平地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公有制这乃是中国广大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证,也就是“命根子”。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动摇不得,削弱不得!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都强调过,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⑧]
——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⑨]
——胡锦涛同志指出,改革开放“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指出,“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⑩],这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宝贵经验之一。
这些重要论述,都是贯彻了宪法精神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公有制主体地位收到严重削弱的不良态势,两相对照,这只能说明,宪法关于公有制重要地位的规定在近些年来的经济改革开放实践中受到了严重违背。既然我们的改革开放经济实践是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的,那么,出现这种不良态势当然需要从掌握经济改革决策权的领导干部身上找原因。当然有主观愿望良好而经验不足造成失误的原因。但是,看来这方面并不是主要的。公有制经济较长时间地被削弱,这不能全用经验不足来解释。应当承认,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在国际金融垄断资本有意识地在全球推行新自由主义、主张私有化的国际环境下,在国内外依然存在企图分化、“西化”(资本主义化)新中国的敌对势力的条件下,如果掌握经济改革决策权的人,淡化了社会主义经济观念,模糊了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界限,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发生了动摇,就会误导改革的方向,现实中出现把改革与私有化画上等号的舆论,并付诸实践,得不到制止,这不能不归结到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扭转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的不良态势,最为迫切的,是首先领导干部要确立宪法意识,坚定社会主义方向,端正思想路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意识是最高最重要的意识形态。遵守宪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国家宪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对处于各级领导岗位的干部来说,增强宪法意识更为重要。发现削弱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经济行为,领导干部如果能够站在维护宪法的高度,挺身而出,站出来说话,那么这些错误行为就有可能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增强宪法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和人民经济利益的高度责任感,这是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
(二)振兴公有制经济具有非常的紧迫性
必须看到公有制主体地位本身面临的危险性,这就是,恢复和振兴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有利条件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而扭转公有制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这种不良态势的时间拖得越长,现实经济中的不良问题就越会继续加深而更难以解决,因而振兴公有制经济具有紧迫性。
在目前比重越来越大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追朔到改革开放起始的上世纪80年代,可以清楚地看到,凭借私人自有资本发展起来的私营经济,只占较小部分。对这样发展起来的私营经济,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理所应当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其继续发展。然而,目前的私营经济中相当大的部分,却是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资本主义国家传来的“经理层购买(MBO)”这类私有化“改制”方式而形成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资本积累、资本拆分而扩展起来的。[11] 要加快改变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的不良态势,要削弱私人资本绝对量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过大的态势,势必应当把私有化“改制”的原公有制企业,再改正过来;同时还有必要积极发展新的国有、集体经济,这将在以下章节论述。
实施这种将私有化企业恢复“公有化”的措施,是完全有现实可能性的。须知上世纪90年代末以后出现的一股风似的私有化“改制”,并不是那些被私有化的公有制企业的厂长、总经理自己主动进行的,而是由不少政府部门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以企业深化改革为名,制定某些具体政策强制推行的。因此,通过“改制”形成的私营企业中的“老板”,许多原先是共产党员,受党教育多年,其中的许多人从内心并不十分认同私营化,只是由于上级政府部门强制性要求这样“改制”,而不得不服从。这可以从一些“改制”企业的“老总”对经理层购买这种“改制”方式有所抵制、有的还主动要求在企业中留下一定比例的公有股权这种现象反映出来。[12] 因此,只要这些人还健在,把私营化的企业改回公有制,并纠正私营化“改制”过程中大量公有资本的流失,就并不是难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改制”企业的“老总”年龄已逐渐增大。当时四、五十岁的厂长、总经理,现在已经五六十岁,有的已经开始考虑把企业交给自己的子女。如果再经过十年左右,这一类企业都已经由他们的第二代来控制经营,这第二代会完全把企业当作自己上辈留下的私有财产,而原来的老职工又已经离开企业,许多当初私有化“改制”的事情就难以核实。如果到那时才想起“公有化”的必要性,那将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振兴国有经济具有紧迫性,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应当说,今后几年,用较少的代价、在比较安定的氛围下实现公有制经济的振兴,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关键在于下定决心和采取适当的步骤。
(第一章到此结束。 待续:第二章 辨明理论是非)
[①].王志乐.2004跨国公司在中国[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版,电子版第88页(引自:http://book.chaoxing.com/ebook/detail.jhtml?id=11280970)
[②].时卫干.外资角色再审视:28个主要产业中21个外资控制[MOL].: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6:54 ;另参见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编著.中国产业地图[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③].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联合课题组著:《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和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的社会》(china 2030 Building a modern Harmonious, and Creative High-income Society ):《专题报告五:第三章:〈中国与全球市场的一体化〉》(中文版,见“新浪爱问共享资料”网:http://ishare.iask.sina.com.cn/f/23488398.html)。
[④]参见严红枫,陆健.温州:在质疑中转型[N].光明日报,2007-3-15第5版.现在,有的地方政府提出“以民引外,民外合璧”的所谓发展战略,鼓励并扶持民营企业即私有企业与海外著名跨国公司合资合作。这主要是出自增加地方税收的价值取向。但是问题在于,在国际垄断资本处于竞争强势地位的状况下,“民外合璧”,极大的可能性是私有民族企业参股跨国公司,而不是取得控股地位,这就必然增强国际垄断资本的竞争力,对民族经济尤其对公有制经济造成不利。
[⑤].参见百度百科网《世界500强》,http://baike.baidu.com/view/34435.htm
[⑥] 2012年2月27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办的《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和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的社会》报告发布会上,世界银行行长罗伯特 • B • 佐利克做了《实现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发展:中国的战略选择与国际经验》的讲话,他在书面讲稿(准备稿)中明确主张,“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需要更多地依靠市场和私营部门”,并说“这份报告不是简单地提出教科书式的解决方案,而是基于对政治经济学挑战的认识。”(其中的黑体字由引者加黑,引自http://www.shihang.org/zh/news/2012/02/27/world-bank-president-zoellick-opening--remarks。)这份报告要挑战的,其实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的关于私有制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居民收入两极分化和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客观规律。这不能不使人想起原苏联在解体之前,1990年9月出版的《向市场过渡 构想与纲领》(简称“500天纲领”),这个纲领的核心正是鼓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它加速了苏联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出台400天不到,苏联就解体了。参见何干强.经济学西化:苏联亡党亡国的重要原因[J].山东社会科学,2011(7)
[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2
[⑨].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70
[⑩].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11]这里有必要说明,在改革之初,调整所有制结构,将某些行业原先经营不善、适用于私人经营的国有制企业,通过严格的资产评估,转为非国有企业,这是必要的。但是,那只应限制在某些中、小型国有企业,而且这种局部的非国有化,并不非要转为私营企业,也可以转为自主经营的集体企业。但是后来的私有化“改制”,却是大批的、一刀切地将国有、集体企业全面的私有化。
[12]笔者参加江苏省邓小平研究会专题调研组,在苏南调研时,苏州地区的干部在座谈会上反映,在集体企业“改制”时,不少办得好的企业的“老总”,开始时是采取抵制态度的。在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制”时,有些企业领导明确提出,自己不宜购买全部股份,企业中必须留下10%的国有股,这主要是希望企业“改制”后,仍能与国有经济保持一定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这种私有化做法的怀疑,为日后一旦改变政策回到公有制留一条“后路”。
第二章 辨明理论是非
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振兴公有制经济,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有史以来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发展的市场经济,却是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关系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难免遇到反映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旧观念的阻力。第一章已经谈到,国际上流行鼓吹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维护私有制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受这些思潮的影响,中国发生了私有化的“改制”不良现象。要振兴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揭示这些思潮的反社会主义本质和危害性。
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这些国际思潮,是通过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势力影响中国的干部群众的。某些“专家”“学者”,接过“解放思想”的口号,打着“改革开放”旗号,以宣扬“现代经济学”(实质是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实质是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名,提出种种理论观点,鼓吹私有化,造成了人们思想的混乱;甚至俘虏了某些掌握改革决策权的领导干部。有的干部和报刊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淡化、轻视公有制经济,极少或不提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种舆论导向,转化为具体改革实践中的政策措施,终于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
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坚决地清理和批判各种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尤其是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的错误思潮、理论观点,至关紧要。本章拟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国有经济地位、市场经济体制、公私经济关系、公有制经济与和谐公平的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与促进科学发展的关系等六个方面,以明辨是非的问题解析这种形式,对流行的错误观点进行梳理、批判,进一步深入论证,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一、关于公有制经济的理解问题
(一)要求振兴公有制经济是否就是要回到改革前的经济体制
有人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同于传统计划产品经济,绝对否定。在一次研讨会上,笔者针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的现状,主张振兴公有制经济。没料想到,有位副厅级干部当即打断我的发言,说“你这不是又要回到旧体制去了!”我不得不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当众解释,说改革公有制经济的管理体制,这好比给一个人治病,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治病救人,消除病症,人就健康了;另一种是把病当成病人,把人弄死了,病也没有了。搞公有制企业私有化,采取的就是后一种办法。这已不属于管理体制改革范畴,而是要消灭公有制,这与改革的方向是对立的。公有制改革是要消除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弊病,并不是要消灭公有制本身,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然而,比喻固然有深入浅出的功效,毕竟不能清晰地阐明理论观点,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揭示把公有制经济等同于传统计划产品经济这种观点的误区。
这里的关键是要弄清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区别和联系。从两者的区别看:
第一,前者是涉及生产、生存条件的物质利益关系,后者是生产中的管理关系。根据唯物史观,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生产的客观条件)的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关系;劳动者只能在生产资料所有者控制、支配下,与生产资料结合,进行产品生产、交换和分配到消费品。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由生产资料私人所有者控制和支配,劳动者处于被私人控制、被支配的无权地位。在生产资料由广大劳动者共同或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取得了共同或集体(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控制、支配生产过程和按劳分配成果的主人翁地位,劳动者相互之间形成民主、平等和相互协作的生产关系。而经济管理体制则属于在一定所有制条件下的经济管理方式和方法。无论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企业内的社会性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制定生产目标;都需要统一指挥,形成不同管理层级和上下服从关系;生产环节之间需要一定形式的分工协作,采取一定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一定的信息网络;都要对劳动者实施的一定的纪律和精神激励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需要采取一定的宏观调控方式控制市场关系的自发性,这种种管理方式、方法和形式的总称就是经济管理体制。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管理体制不是一回事。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比较隐蔽,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经济管理体制则比较表面,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往往需要不断调整。一定社会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需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内外的社会条件,才能建立;一旦形成就比较稳定。而经济管理体制则是人们根据认识客观的生产关系(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程度,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则;所制定的经济管理体制,可能符合、也可能违反这种客观要求,如果不符合,就会表现为社会关系上的矛盾或者冲突,影响生产力的发展;这时,就需要修正、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坚持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调整或改善,使之符合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所有制和管理体制的上述区别来看,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是受自然经济观和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它排斥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商品流通和资本流通关系,用高度集中的行政指令性社会分工代替了客观需要的市场社会分工,导致经济运行僵化,所以,必须通过改革,纠正这种僵化管理体制的弊病。但是,这绝不意味这要改变公有制本身的性质。
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管理体制的相互联系看,一定社会性质的所有制会对管理体制提出适应自己的客观要求。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共同或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主人,是自主联合劳动者,全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平等的。尽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建立上下层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管理关系,但是这种管理关系绝不是私有制那种统治和被统治、强制和被强制的关系,在分配上更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者的平等地位要求在管理体制上体现公有制区别于私有制的特征,这就是在管理中领导者要充分尊重普通劳动者的按劳分配的经济权益,领导者必须接受广大劳动者的监督,应形成让每个劳动者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民主管理制度。从所有制与管理体制这种相互联系来看,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的一些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民主管理方法,如被称之为“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职工群众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规章制度,实行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三结合)在今天仍然需要坚持和发扬光大。
其实,党中央从改革开始,就强调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①]。这个论断本身已表明,改革决不是要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而是要消除公有制原先管理体制的弊端,把它转换成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新管理体制,促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主义优越性,推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构成的整个民族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可见,如果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济管理体制两个概念不加区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就有可能把改革管理体制,等同于改掉公有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改革失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生惨痛的私有化剧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把管理体制的改革等同于改掉、革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个深刻教训是值得记取的。
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当是维护公有制的改革,也就是要根据国情实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扬弃旧体制,创建新体制。因此,当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削弱时,我们提出要振兴公有制经济,决不能把这种要求理解为“又要回到旧体制了”,而应当理解为通过科学的改革,促进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高效结合,促进公有制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断巩固和增强。
(二)公有制是否没有效率
有人把改革等同于改掉或消除公有制经济,理由是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相比没有效率。这在理论上站不住脚,更是违反事实的。
唯物辩证法揭示出,分工协作会产生出“整体大于个别之和”的集体力。公有制有利于这种集体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私有制的根本弊端就在于它会对这种集体力形成阻碍。人类社会发展到形成机器体系基础上的分工协作和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私有制及其生产资料私有者管理经济的方式就趋于被淘汰;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发生、资本主义经济中产生的股份制和合作经济,都表现出这种趋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指出,在股份公司内,管理职能已经同私人对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而在合作工厂中,工人自己管理,更说明私有制已不适应社会化生产的发展。[②]马克思还深刻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家利用的,是整个社会分工制度的优点” [③]。这告诉人们,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之所以能快于过去的封建社会,不能归功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只能归功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而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来看,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分工制度具有自发性,必然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计划调节,才有克服这种自发性的现实可能性。所以,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也证明公有制比私有制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统计资料显示:
——公有制经济对新中国国民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做出重要贡献。新中国建立初期的1952年,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79亿元,到1978年增加到3645亿元;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济总量迅猛扩张,2008年达到了300670亿元,年平均增长8.1%;而1961-2008年世界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3.6%。[④]国家统计局按国民核算制度(SNA)换算新中国前30年的宏观经济指标,1978年比194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7.9倍多,平均每年增长7.4%。这个速度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两三倍。[⑤] 从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长过程看,这样伟大的成就显然是与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分不开的。
——公有制能够同市场经济有效结合,提高经济效益。2002—2009年,中央国有企业不算上缴利润,上缴的税金总额,就由2914.8亿元跃升到11474.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1.80%;[⑥]“2002年至2011年,中央企业缴纳税金由2926亿元上升到1.68万亿元,增长5倍多”,“营业收入从2002年的3.3万亿元,持续增至2011年的20.2万亿元,增长6倍多。”[⑦]而私营经济并不像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鼓吹的那样一定有效,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成活10年以上的私营企业只占24.8%,6年至10年的占42.3%,5年以下的占了32.9%。[⑧] 事实表明,新自由主义以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为由,宣扬所谓“私有经济有效、公有制经济无效”,显然是从历史唯心主义出发,根本没有所谓“解释力”。
(三)公有制经济是否没有存在的理由
在一场“是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的所谓“学术”讨论中,有人论证资本家必然雇佣劳动者,绝对否定公有制存在的理由。某些“著名学者”通过“学术报告”,宣扬这种照搬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成为私有化“改制”的鼓吹手,影响主管改革操作的管理部门。要振兴公有制经济,不能不揭开这种理论观点的“庐山真面目”。
这种理论摆出了种种理由,诸如:私人资本家作为富人,拥有更大的信息量,更有经营能力,所以能成为经营者;经营者能“制造风险”,“他的行为难以监督”,所以能获得“剩余索取权”;拥有个人财产的人,讲究信用,不会谎报自己的经营能力,所以能成为雇佣劳动者的资本家;资本家能用个人的财产承担风险责任,所以能经营好企业等等;而“一无所有的人会谎报自己的经营才能”,没有私人财产进行风险抵押,所以不能成为经营者,只能被雇佣等等。总而言之,只能“资本雇佣劳动”,不能“劳动雇佣资本”。[⑨]按这种理论,世界上似乎天然、永恒地存在富人和一无所有的两种人;使私人能成为资本家的个人财产似乎来自“原始积累”或从天生掉下来;能充当经营者的私人资本家似乎具有“制造”、承担风险的天性;似乎私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不是剥削行为,而是对他面临风险、行为难以被监督的补偿;似乎能成为资本家的人天生具有经营能力,而不是在从事经营实践之后形成的;似乎拥有私人财产的人就能讲究信用,就天生掌握大量信息,而无产阶级天然就不讲信用,不能掌握信息;似乎无产阶级在资本家工厂里被处罚、被解雇都不是风险,只有资本家赚不到钱,利润降低才是风险;似乎拥有私人财产的资本家就一定能负起经营责任,而公有制企业中严格的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根本没有责任约束力。这种理论避而不讲,拥有私人财产的人既然具有经营能力,为何不能独立赚钱,非要雇佣那么多劳动者呢?不难看出,这种只有私人资本家能雇佣劳动者,而劳动者不可能成为经营者的理论观点,渗透唯心史观的“人性论”、“天才论”,具有资产阶级经济学历来就有的那种把描述某些经济现象当作理论的表面性,宣扬资本主义私有制永恒合理、掩盖资本剥削关系的辩护性,并具有仇视无产阶级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鲜明特征。
还有人在“学术讨论”中,搬用西方产权经济学,把“生产资料产权”与“劳动力产权”视为经济性质对等的两种产权,“证明”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人必然雇佣只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人,其理论前提也是完全错误的。唯物史观揭示出,人对生产资料和对劳动力的这两种所有权,对于人的基本生存来说,决不是对等的。在任何社会,如果人拥有前者,就有了进行生产劳动、从而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基本条件,而如果只拥有后者,则不能进行生产,不能获得生存资料。因此,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取得生存权的基本条件。自古以来,总是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被迫让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剥削剩余劳动,这是因为人要生存就不能没有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只能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才能生产出来;前者如果不到后者那里从事生产劳动,被迫让后者剥削剩余劳动,占有剩余产品;就无法生存。同样,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如果不去被迫进入资本家支配的生产过程,让资本家剥削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就不能取得基本生活资料。这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家雇用工人,而不是工人雇用资本家的基本道理。
其实,人类社会出现经营者能雇佣许多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这种经济现象,是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手工业分工协作阶段后,已存在一极是掌握资本形态的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极是除了自己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关系是封建社会末期,剥削者经过暴力剥夺农民小私有者手中的生产资料这种血腥阶段(这才是所谓原始积累)形成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不过是一种不同于历史上奴隶制、封建制的具有公平假象的新剥削制度。而一旦工人阶级团结起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掌握了生产资料所有权,雇佣劳动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自主联合劳动的公有制,是广大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美好生活的基本条件,决不应当得而复失。
如前所述,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在出现周期性经济危机、产生股份制的历史阶段,已经显现被淘汰的趋势。而今天社会主义制度在人类社会已经产生,在新中国已经成为事实,有人居然仍在大力宣传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天然合理性、公有制的不可能性,这只能起欺骗人民群众、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作用,实在荒谬,不合时宜!
(四)是否可以撇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来谈公有制
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处于严重削弱的不良态势,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虽然大量公有制企业“改制”为私营经济,但是,只要学校、医院、会堂等公共资产都是国有、集体的,公有资产就仍占优势,公有制就仍然占主体地位。
初看起来,这种观点似乎承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实它曲解了新中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⑩]这一条阐释得十分精确,公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不包括非生产资料。国家、集体所有的非生产性的楼堂馆所及其使用的土地,都是非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制范畴不包括非生产性财产的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关系。
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财产等同于生产性的生产资料财产,用一般的非生产性或消费性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替换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这就抛弃了唯物史观关于在一切社会关系中起基础性的、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这种基本观点。须知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正是用包罗万象的“产权”关系,来掩盖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为私有制作辩护的。
必须充分认识,非生产性财产来自生产过程。只有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才有可能掌握非生产性财产的分配权和所有权。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化了,也就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转归私人所有了,即使以往积累起来的非生产性的公有财产暂时还比较多,但是由于它们不能像经营性的资本形态的生产资料那样投入生产,保值增值,它们迟早会被逐步消耗掉。显然,放弃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等于拆除公有制经济的生长基地,断绝广大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经济来源。因此,抽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质内容来诠释公有制,只能起到为私有化的“改制”做辩护的作用。这是必须坚决纠正的。
(五)是否可以把股份制经济等同于公有制经济
有人把私人控股或纯粹由私人持股的股份公司,也说成是公有制,美其名曰“新公有制”[11]。这种对公有制的诠释,把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含义,偷换成了生产资料(资本形态)的集中形式了。其实,不同所有制的个别资本在股份企业的集中,并不改变这些个别资本各自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归根到底是由取得控股地位的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股份制企业如果由私人控股,就仍然是私有制企业,只有由国有或集体控股的企业才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实际上,股份制、私人合伙制、股份合作经济等企业组织形式尽管属于混合经济形式,但是内部都存在清晰的资本所有权关系的界限。用劳动二重性(或者用价值和使用价值二因素)的眼光看,这些企业中,虽然从使用价值角度来看,企业财产是混合使用的,但是,不同投资者所拥有的资本价值的所有权性质与归属,却是界限十分明晰的。
初看起来,把国家参股而不是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把公众持股的企业美其名为“新公有制”企业,[12]这种观点似乎也“赞同”公有制,但是,这只不过是一种给企业带“红帽子”、为私人控股企业打掩护的做法,实质上是要模糊、排斥公有资本所有权的核心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股份制是一种促使分散的资本集中使用的资本组织制度,属于信用制度范畴,并不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虽然现代股份公司的资本已表现为众多出资者的“社会资本”,扬弃了由单个资本家“私人资本”形成的独资企业;虽然在企业管理上已采取聘用职业经理管理企业,扬弃了私人资本家亲自管理企业,但是,只要仍然是私人资本控股,企业整个运行的控制权、支配权,就仍然在私有者手中,就依然保留了私有制的基本规定性,保持着雇佣劳动制度、资本统治劳动的关系,因而马克思说,股份制这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是“消极的扬弃”[13]。所以,把股份制说成公有制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
与此相关,有人把股份制看成公有制惟一的实现形式。这是不能苟同的。在唯物史观看来,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控制和支配生产成果的过程,是生产条件的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这种本质内容的表现形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时指出:“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任何价值”;“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14]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般含义是,生产条件(例如土地、资本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获取物质利益的途径(如出租土地、工商投资、金融投资等途径)和取得收入的形式(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式)。因此,同市场经济结合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指全体或者集体劳动者,在国家宏观计划调节或科学统筹下,凭借共同或者集体占有的生产条件(公有资本、土地等),通过投资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活动、利用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权获取地租等市场经济形式,自主地发展经济,实施按劳分配方式,使劳动者个人以一定的收入形式获取自身物质利益的一系列过程。应当说,公有制企业从原有行政性的管理形式改革为股份制形式,是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但是,它本身并不是企业改革的目的,企业股份化也不是公有资本的惟一的实现形式,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只要经营有效,同样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其实,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涉及微观企业,也涉及宏观经济的计划调控和管理,包含着从生产、流通、分配到个人消费的一系列具体制度环节,如果其中的某个环节存在体制弊端,都会阻碍广大自主联合劳动者对生产条件共同所有权的经济价值的实现,都会阻碍公有制全体成员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需要着眼于公有制实现过程的一系列环节,才是深刻的、全面的。由此可见,那种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仅仅理解为建立股份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实现的惟一形式,是片面的;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更是一种曲解。
(六)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否应当永远不变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能否巩固和发展,关系到中国大陆占总人口50%多的乡村人口能否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15] 而能否正确认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又关系到能否巩固和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人主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永远不变,这种观点不利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是背离大多数农民群众意愿的。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完整地说,是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相结合的集体土地双层经营体制。不能把集体统一经营这一重要经营层面阉割掉。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职能是可以分开的,但是并不是绝对分离,这体现在:所有权控制经营权,经营权体现所有权。保持和维护集体统一经营权,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得以存在的重要体现,如果完全消解土地集体经营权,土地集体所有权就成了空壳,名存实亡。事实上,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承包土地,并不希望完全脱离集体必要的统一经营,如农田水利建设、机械化耕耘、土壤肥力普查、良种选育、农技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植保、兽医等等,单靠农户家庭,有的难以或无法进行,有的成本耗费过高。1980年初农村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以来,已经过去30多年,这对农村打破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大锅饭”弊病,有积极意义,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而要求逐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如果继续强调要维持一家一户的经营,势必对规模经营从而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形成障碍。
其实,一些人强调农户家庭经营,是以美国农村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蓝本的。但是,这种观点没有看到,中国历史条件、农村人均土地面积、生产力水平与美国有重大差别。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只有组织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才能避免农村出现两级分化,才能较快实现机械化,才能逐步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中国农村已经出现的有组织的农机站、植保站、畜牧兽医站等,都属于社会化服务)。这种观点也没有看到,即使美国的家庭农场,也不绝对是一家一户孤立经营的,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它们往往组织行业协会、供产销方面的合作组织等,这说明一定程度的统一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不顾中国国情,像一些地方那样,排斥农民集体组织必要的统一经营,而搞所谓“土地向大户集中”,也就是把土地经营权集中到种田大户手中,让少数富裕农民办家庭农场,雇佣其他农民来实行土地的集中经营。这实质上就是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形式,来取代集体土地双层经营体制要求的集体统一经营形式,只会起消解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作用,并造成农村大量居民失去实际上的土地经营权。如果普遍推广这种做法,农村将形成农田面积参差不齐的家庭农场,将无法统一开展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居民收入势必形成两极分化的态势。这那里谈得上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民的共同富裕?
不可忘记,曾经积极支持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的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农村集体经济要实行“第二个飞跃”[16],就是要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逐步从家庭经营过渡到适度规模经营,扩大集体土地的统一经营。这指明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前发展的方向。这实际上是对主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永远不变这种观点的否定。
令人宽慰的是,我们在苏南农村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市县级干部已经发现了“土地向大户集中”的弊病,开始在当地农村实施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以此来推进集体土地规模经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权范围。这就端正了方向,已经开始实践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第二个飞跃”。这是值得大力推广的。
(待续:第二章 二、关于国有经济及其地位的问题)
①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0.
[②] 请读者参阅资本论(第27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版),2004.
[③]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2004:96.
[④] 国家统计局. 光辉的历程 宏伟的篇章――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回顾系列报告之一[OL]. 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qzxzgcl60zn/t20090907_402584869.htm
[⑤] 刘日新. 对前三十年应当怎样看[OL].东方红网站:http://www.dfhsk.org/?thread-4239-1.html。
[⑥] 程恩富,侯为民 .准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N].光明日报,2011-09-28.
[⑦] 温源等 .国企怎么了[N].光明日报,20120-04-18.
[⑧] 数据引自保育钧. 政府“遮风挡雨” [N].人民日报(第20版),2006-03-02 .
[⑨] 从美国留学归来的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先生是这种观点代表者,详见张维迎.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
[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 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11] 厉以宁. 论新公有制企业[J] .经济学动态,2004(1).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已经对“新公有制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例如,项启源. 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何秉孟主编. 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73-391.
[12] 这是厉以宁先生提出的观点。见当前中国进行的是“新公有化”.社会科学报(第4版)转载,2004-05-20 .
[13]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8 .
[14] 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5:853、854、715、698.
[15] 到2010年10月,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5306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OL].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110428_402722232.htm。
[16]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30-1331.
连载之五是论述关于国有经济、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理论问题;阐释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一些基本观点,同时有针对性地批判直到现在仍在流行的某些错误观点。
关于采用什么措施振兴公有制经济,连载到第四章,将开始具体论证,敬请读者耐心等待。弄清理论是非,这是很重要的。因为科学理论是正确实践的先导;科学的理论一旦为广大群众掌握,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人民是历史创造的动力。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在理论上形成了共识,就会提出理论结合实践的更加丰富多彩的具体建设性意见,一定会有办法把因私有化“改制”而失去的属于自己的公有制经济重新夺回来,振兴起来!
二、关于国有经济及其地位的问题
(一)中国国有经济是否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区别
如果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那么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又是公有制的核心。可是,有人认为,中国不能再发展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大体20%为宜。[①]还有人公然主张国企产出占GDP的比重,应从2010年的27%减至2030年占10%。[②] 这种缩减国有经济的主张,主要以欧美所谓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经济为参照,实质上是把我国的国有经济完全等同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这就完全无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有经济的性质差别,单纯以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标准了。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施阶级压迫和阶级专政的工具。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并没有脱离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它们的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不能不以总资本家的资格出面维持经济秩序的产物,实质上是归整个资本家阶级所占有的经济,是由总资本家支配、管理的经济。尽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现象形态上有为全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一面,这一面在管理方法上甚至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国家出面的公共服务,是为了缓和私有制经济基础导致的对抗性阶级矛盾而不能不做的事,这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资本家阶级在社会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更好的赚钱。正因为如此,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数量也就不需要太大,太大了就会妨碍一个个资本家的利益,尤其是妨碍有实力的垄断资本家集团的利益。所以,当出现经济危机时,需要国有经济起稳定作用之时,国有经济就可以适当多一些;一旦情况有所好转,资本家认为国有经济对他们的私人经济利益有妨碍时,他们又会提出国有经济私有化的主张。因此,可以说,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是属于资本家阶级的经济,是一种协调总资本家和个别资本家、垄断资本家集团之间利益关系所需要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为资本家整体利益服务的经济,而不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更不是促进共同富裕的经济。
我国国有经济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全体劳动人民通过国家控制、支配的经济,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一旦建立,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了主人,国有经济就必然建立,而且一开始就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和相当的比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是绝然不同的。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的国有企业。
资本主义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视总资本家整体利益的要求而定;中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则取决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程度。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规定性来看,国有经济同集体经济之和至少应超过国民经济的50%。根据唯物史观,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关系,那么,这意味着处于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中的劳动者占社会劳动人口的比重应超过50%(第三章将深入讨论这个观点)。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还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
(二)国有经济是否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
有人认为,中国的国有经济必须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只能像现代资产阶级西方经济学原理所说的那样,处于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所谓自然垄断领域。这种观点影响甚广,严重阻碍振兴国有经济。
这种观点也是以欧美所谓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为参照的。如上所述,当代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是为了缓和对抗性阶级矛盾而出现的,本质上服务于资本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它让位于私人资本家赚取利润的市场竞争领域,是不难理解的。而我国国有经济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其数额由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社会分工方式,也就是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是覆盖全社会的,当然应覆盖国有经济;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促进国有经济与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高效结合;国有经济绝不是退出市场竞争,而是要努力适应、参与市场竞争,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更是这样。这才是搞活国有经济的科学含义。在这个意义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经验的积累,随着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形式的逐步完善,以及国有资本增值能力的增强,国有经济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越多越好。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才能巩固和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致富的经济基础。那种“国退民进”、“国有经济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主张,完全无视中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殊重要地位,其实是带着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有色眼镜来看待中国的国有经济。
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说到国内市场竞争,有必要区分三种不同性质的“竞争”:第一种是民族资本(包括国内公有资本、私有资本)与外资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二种是国内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三种是以国有资本为核心的公有资本内部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一种竞争的性质是中国与外国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第二种竞争的性质是中国内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第三种竞争的性质是公有制企业之间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的优胜劣汰、但不含对抗性的矛盾。站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立场上对待这三种矛盾,必须让后一种竞争服从于前一种竞争。就是说,民族资本内部的竞争方式和程度要有利于反对外国资本的控制,公有资本内部的竞争方式和程度要有利于维护公有制的控制地位。因此,第一种竞争自由的底线是,不能让国外金融垄断资本自由进出国门,否则,等于拱手让出国内市场,除非中国的生产力和高新科技水平已经不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第二种竞争自由的底线是,公有制始终占主体地位,这也就说明公私资本之间不可能平等。分析这三种不同性质的竞争,就十分清楚,国有经济是绝不能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而是要合理地组织好第三种竞争,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市场竞争中绝对取胜。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名义下,鼓吹国有经济退出市场竞争领域这种新自由主义主张,其实潜藏着并不是路人皆知的“司马昭之心”,必须予以揭露。我们绝不应当忘记,新中国建立以来,突破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在旧中国留下的废墟上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国民经济年均发展速度在世界上领先,国有经济在其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尤其要看到,中国国有经济与农业集体经济相互支持是立国的基石,农业集体经济长期支持了国有经济的发展,而国有经济又通过上交利税,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以财政支付的方式支持农村建设,由此巩固了工农联盟,从而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展市场经济,国有经济的这种作用不但不应当改变,而且应当更加有效地发挥。然而,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一旦国有经济像新自由主义主张地那样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大片国内市场空间留下的就只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毋庸怀疑,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无力同以现代资本主义跨国公司为主的外资经济开展平等竞争的。这就等于将国内市场拱手让给国际垄断资本,那样,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将被摧毁,工农联盟将被瓦解,中国不可避免地将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国和殖民地。
基于这样的分析,说“国有经济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是一种卖国的主张,这对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来说,并不过分。
(三)国有企业是否产权不明晰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名义上全民所有,谁也不把它当成自己的企业,国企由于存在这种“所有者缺位”的弊病,只有私有化,才能解决效率问题。其实,上述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取得比资本主义经济的高效率和成就,已经用事实有力地批驳了这种观点。但是,这种观点至今仍是一些人鼓吹“国退民进”、“国企民营化”(即私有化)的重要理论根据,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揭露其谬误。
认为“国企产权不明晰”这种观点由来已久。国际上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认为,私有者“比‘国家’作为所有者时的控制者(官僚)承受了更多的他们的行动的后果,因此,没有事实上的朝私有化的运动,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化。”[③]美国经济学家德姆塞茨强调,私有者控制企业才会有效,他说“财富分配与有效控制之间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在于:如果要使控制有效,就需要把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所有者手中。”[④]
其实,认为只有私有化,产权才能明晰,才能使经营者真正承担风险责任与后果,这种理论是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这种唯心史观前提出发的,反映了私有制维护者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心态;它只是从现象上描述了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有关经营者的责任机制,并没有揭示这种机制形成的真正原因。
理解企业经营者责任机制的形成,必须深入到生产关系的层面。唯物史观认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是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客观形成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社会性质,制约着其中的人的经济行为,而不是什么人的天然本性支配人的经济行为。简言之,人的社会性质(在阶级社会是阶级性)和经济行为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马克思把它解释为,“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⑤]。用生产关系的人格化的原理来看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责任承担行为,不难理解,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只有拥有企业资本全部所有权或控股权的资本家,才能取得企业经营的控制权和主要决策权;私人资本家之间买卖、借贷关系,都要求资本所有权之间有明晰的私人权益归属;资本主义私人资本或私人垄断资本之间的残酷竞争,迫使资本家拼命提高效率,争夺市场。因此,企业的经营者用私人财产抵押企业负债的这种责任机制或激励机制,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企业资本运行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资本主义企业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根本对立的两种生产关系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既然扬弃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其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就只能建立在根本区别于私有制的基础上,就不可能(除非私有化)用私人生产资料作为责任和风险的抵押,也不应当用私人资本的积累作为对他们的激励。
在传统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缺少活力,并不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这种规定,已经从根本上明晰了企业所有权关系。问题在于主管部门对国企的管理过于集中,过于行政化,忽视了市场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和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必然存在的企业集体利益,因而企业缺乏市场社会分工关系的压力和自主创新的动力。国企体制改革,应当针对这些缺陷,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生产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结合国有企业经营实践,努力发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一般关系结合形成的现实的、具体的生产关系,并根据其内在要求,建立对国企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个当事人责任和权益。只有在国企生产关系这种进一步具体化的意义上,说通过改革促进国企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才是有道理的。而那种主张国企私有化的“产权明晰”主张,是用私有制的眼光评价国有企业,实质是要根本改变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必须反对的。
应当看到,即使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厂长、党委书记等领导成员,总起来说工作负责任心是很强的,没有他们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中国不可能白手起家,建立起独立自主的民族工业体系。在他们身上,有一种不计报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为国创业的强烈责任感。这正是私有制企业的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也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能解释的。而这种精神和自觉性,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因而也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保持和发扬。当然,只强调精神激励,不讲物质激励,有片面性;然而只讲物质激励,不讲精神激励,同样有片面性。在国企改革中,对经营者建立物质激励,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而不能向私有企业看齐,把国有资本划拨到经营者私人名下、过大拉开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收入差距等办法搞激励;对经营者建立责任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探索个人决策成败与物质奖罚的联系,而不能向私有企业看齐,“老板说了算”。向私有企业看齐,只会起腐蚀国企经营者,损害国企广大干部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反作用,事实已经证明了这样的判断。总之,社会主义国企与资本主义企业在生产关系上的本质差别,决定了两者在经营者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根本差别,在国企改革中,必须划清这种界限。
(四)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是否就是垄断
有人用消除“垄断”来贬低并企图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必须澄清的。
第一,在概念上不能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混同于“垄断”。后者在汉语中的意思是“独占”,与前者不是一个概念。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这是新中国宪法的规定,这清楚地表明,在经济领域,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不是什么平等竞争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从属关系。这是适应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所有制结构关系决定的,而不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产生的。固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存在市场竞争,这种内部竞争是平等竞争;但是公私之间的竞争,公有制经济控制私有制,这是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因此,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控制私有制经济,这从根本上说,不属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垄断”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产物,它是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私人资本在流通领域竞争产生资本集中导致的结果;是指少数私有制大企业在市场竞争到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各自利益,达成某种协议,联合采取各种手段控制和占领市场的行为。以学术眼光看,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今天,滥用帝国主义经济的“垄断”范畴来描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这是不严肃的。
第二,国有经济在流通领域即国内市场竞争领域具有必然的强势和控制地位。从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来看,虽然流通对生产有重要的反作用,但是生产对流通起决定性作用。国有经济在生产领域具有科技、人才、资源、资本和组织等优势,这决定了它在国内流通领域居于决定优势,否则就谈不在国民经济中其主导作用。因此,把这种国有经济的控制、主导作用贬低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然后要求大力缩减国有经济,实际上,不过是主张消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是主张消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绝不允许的!
第三,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垄断”从帝国主义经济范畴中抽象出来,赋予市场经济一般意义,也不能用反“垄断”来反对国有经济控制市场。众所周知,2007年中国政府公布了《反垄断法》。我们理解,这是在市场经济一般的含义上,为了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提出了反垄断。这个法律对垄断的一般含义明确规定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反垄断法》的表述来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等于市场垄断者,“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的“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不等于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等于垄断行为;市场垄断行为,是指“(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⑥]。 因此,国有经济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对某些行业实行专营专卖都不属于垄断。而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不仅国有企业不允许做,外资、私营企业都不允许做。所以,那种把反垄断的矛头专门指向国企的主张,也是违背《反垄断法》的。
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是否可以剔除公有制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只能是私有制市场经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这些人看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到位”就是建成这样的现代市场经济。这种观点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在报刊发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有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解释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构成的体制。[⑦] 按照这种解释,就把同样具有国家调控市场的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起来,否定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特征。在这种观点影响下,一些干部谈发展市场经济,往往撇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往往只谈发展“民营经济”实质指发展私营经济即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这种观点付诸实践,势必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这种剔除公有制主体地位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其实完全抛弃了社会主义这个真正的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性经济范畴。市场经济不等于市场,它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基本环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占主体的生产过程与市场一般关系的有机结合。党中央十分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⑧] 这是科学的判断。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不仅包括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而且包括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配置和国家宏观调控决定经济资源投入产出过程的运动形式,而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则决定我国劳动人民(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来代表)是经济运动的控制主体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主体。经济运动形式和运动的控制、经济利益分配的主体是结合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而且经济运动形式的状况取决于对运动的控制效果和经济利益分配状况。这些质的规定性都应当在管理体制上表现出来。
我们改革实践中,只有坚持公有制与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结合,才能在微观经济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劳动者社会主义经济权益落到实处;才能在宏观上实现生产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保证全社会有购买力的需求与生产的供给相适应,纠正私有制市场经济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痼疾。如果剔除了公有制这个决定性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成了没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征的管理体制。就有可能在管理体制建设上,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须知,经济危机的这种痼疾即使在有宏观调控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没有消除,只是改变了表现形态而已。在国际垄断资本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是提高民族经济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无可替代的主力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提高国家的总体竞争力,使中华民族经济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否意味着人类社会走向共产主义的“两个必然”是“空想”
新中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⑨]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本来是适应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是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统一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但是,有人却或明或暗反对继续发展公有制经济,认为“两个必然”是空想。
“两个必然”,指的是150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我国在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建立起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但是, 1978年以来,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却明显缩小,私营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这就使一些人不再相信两个“必然”了。产生这种认识,既与过去犯“左”的错误,用纯而又纯的抽象社会主义概念裁剪现实,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简单化有关;又与在纠“左”过程中,不少地方淡化公有制,搞私有化“改制”,产生右的倾向有关。一些人把纠正“左”的错误,曲解为公有制站不住脚,是空想;同时又把右的倾向造成私有制比重急剧扩大、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的现状,作为私有制不可能消亡的“实证”。
运用唯物史观的辩证法来理解,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本是为了从中国国情出发,更稳步地、积极地朝着“两个必然”的趋势发展。应当深刻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的“两个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它要经过一定的时空过程,并在不同国家的国情中有不同的表现。在中国这样生产社会化不够发达,生产力比较落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距的大国,实现“两个必然”要克服许多困难,将经过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需要长期奋斗。搞“左”的“越大越公越好”,急于求成;或者搞右的私有化,都是违背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
唯物史观认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⑩] 社会形态可以分为社会分工形态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两个基本层面的形态。这两种社会形态的产生、发展和灭亡,都由它们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决定,它们的形成由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决定。当它们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会灭亡。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这种社会形态,在它还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要承认它;而它在发展进程中,必然孕育更高的自由人联合体自由分工的逐步成熟和产生,走向消亡。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比,前者对生产力发展的容纳程度更大。即使在一些国家,私有制因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已被公有制经济所替代,但是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却依然有生命力。本书第一章就已经论述,新中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建立,是在物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的条件下出现的,但是,经济实践表明,仍有必要发展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同时还表明,中国建立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形态,物质条件尚不成熟,只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是适应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形态。
可见,唯物史观的“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同一个基本规律,即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相互存在对立统一辩证关系的规律。
我们从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调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各种积极因素,可以弥补公有制对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的不足部分,这正是对“两个决不会”和“两个必然”客观规律的遵循。毫无疑问,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提高了,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就更加牢固,因此,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将推进“两个必然”的实现。
(三)市场化是否可以不问“姓社姓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在一些地方干部中颇为流行,就是吸引外来投资,“不求所有,只求所在”,意思是不管资本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只要投到本地来就行;外来私人资本、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外国资本到本地投资,多多益善。原因是多吸引一份外来资本投到本地,地方政府就能多一份税收。这样一来,用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数额和GDP(国内生产总值)数额增长幅度评价地方业绩的观念产生了,而用GNP(归本国公民所有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评价经济总量的增强民族经济利益的观念被淡化了;依靠吸引大量外资,实现“跨跃式”发展的愿望增强了,而利用外资是为了学习国外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经验的原本目的被淡化了;“先发展,后治污”(主要是先依赖外资发展地方经济、后治理环境污染)的观念增强了,而可持续发展观被淡化了;吸引跨国公司巨额垄断资本增强地方财政的愿望增强了,而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巩固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观念被淡化了,似乎对于省市县地区来说,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已不重要了。可见,吸引外资“不求所有,只求所在”,其实是市场化可以不问“姓社性资”这种观点的具体表现。它只会造成淡化公有制主体地位,弱化民族经济的后果。
本来,改革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封闭、僵化弊病,需要破除行政性“条块分割”,允许原本归属于“条”(部门、行业)、“块”(地区)的国有资本在地区、部门和行业之间合理有序流动,这样改革,只要坚持国家宏观调控指导,就可以克服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投资的主观性,提高国有资本的资源配置效益,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不问“姓社姓资”地吸引外来投资,则与此根本不同,这不但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还会造成地区资本投入盲目扩张,由此带来国民经济生产力布局混乱,产业结构失调。
事实上,投资“姓社姓资”之分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认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只要投到本地带来税收,就没有性质区别了。尽管“社本”(社会主义资本或公有资本的简称)和“资本”(这里指私人资本、外资)具有包含一般流通的共性,[11]通过市场可以建立商品交换、合资等相互联系。但是,两者作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其所有者和生产流通运动的控制主体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广大劳动人民,后者是本国或外国资本家;资本流通或运动有着根本不同的目的,“社本”在运动中增长的是广大劳动人民占有的物质利益,“资本”在运动中增长的则是少数私人资本家占有的物质利益,对于外资来说,增长的是外国资本家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以“资本”为主体的经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无法克服的私有制与社会化生产的基本矛盾,将使一般商品流通的自发性包含的危机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而以“社本”为主体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社会经济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有条件使一般商品流通包含的危机的可能性得到消解,促进社会趋向共同富裕。
因此,人们有时说,市场经济本身既不姓“社”,也不姓“资”,那其实只是对于一般流通而言,是一种撇开了资本所有制性质从而生产资料主体的社会性质的抽象说法。然而,对于现实市场经济就不应当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了。现实市场经济可以容纳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包括外资经济)、小私有经济(或个体经济)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混合的经济组织。由于主要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因此,现实的市场经济必然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分,这是不容含糊的。我们要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决不是要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见,说市场化改革可以不问“姓社姓资”,这种观点是背离客观实际的,只会产生弱化社会主义经济的作用。
(待续:第二章四、关于私有制经济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
[①] 经济学家张卓元曾在学术会议上主张国有经济比重占20%,但是没有听到他做具体论证。他认为,“国有企业的数量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的数量还是太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点看法[N].光明日报(10版),2006-11-06.
[②] 见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合著的《2030 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报告英文版,第110页:The World Bank,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State Council,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hina 2030:Building a Modern, Harmonious, andCreative High-Income Society》P,110:“The share of SOEs in industrial output would decline from the current27% in 2010 to around 10% in 2030.”(http://www-wds.worldbank.org/external/default/WDSContentServer/WDSP/IB/2012/02/28/000356161_20120228001303/Rendered/PDF/671790WP0P127500China020300complete.pdf)
[③][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及新制度学派译文集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107.
[④] [美]哈罗德·德姆塞茨. 所有权控制与企业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2-33.
[⑤]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996 .
[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OL]. 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⑦] 马凯. 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N]. 人民日报(第八版),2006-04-05.
[⑧] 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19.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版):33.
[11]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具有一般流通的共性,主要是:(1)它们的运动,都包含商品、货币的一般商品流通关系(W—G—W);(2)它们在运动中都必须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资本形式,依次经过购买、生产和销售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相应地依次经过货币资本循环、生产资本循环和商品资本循环三种循环形式,实现资本价值的增长。有兴趣深入研究的读者可以阅读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资本的总公式”和《资本论》第二卷第一篇“资本形态变化及其循环”。
四、关于私有制经济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一)是否可以把私营经济等同于民营经济
私营经济中的“私”,含义就是私有制,所以,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上是明确的。但是,近些年来,有人已经把私营经济范畴改为民营经济来使用了,用“放胆、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提法,来主张大力发展私营经济。而报刊媒体上也越来越多地用民营经济来替代私营经济范畴了。
民营经济是一个含糊的现象形态的概念。在当今中国,“民营”相对“国营”而言,如果这样来理解,“民营”就只能表现经营权关系,指非国家直接经营。这样一来,集体经济是在一定范围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群众自主经营的经济,应属于民营经济;而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改革后实现政企分开,成为法人主体之后,企业劳动者集体自主经营,也可以称之为民营经济。然而,只要留心一下,就可以发现,有人在表述时,是把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并列使用的;从一些地方改制后实际的“民营经济”来看,它们指的是私营经济和私人(包括外国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制经济,因此,民营经济被搞成了一个混淆经济的所有权关系与经营权关系的概念。这从学术上看,是一种违背形式逻辑的概念偷换。而从替代的舆论作用来看,这掩盖了私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模糊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视线,成为一些人用“民营化”推行私有化的幌子。
其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明确规定的。遵照科学含义,直接使用私营经济这个概念,有助于人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处理好公私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从实施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的高度,对私营经济扬长避短,促进它发挥好增强民族经济的积极作用。
(二)支持、引导私营经济发展是否等于推行私有化“改制”
回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经理层购买(MBO)这种私有化的“改制”,把它等同于公有制改革。这就使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形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私人投资形成的,另一种是原公有制企业私有化“改制”形成的。有人把支持、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等同于发展后一种私营经济,这显然是一种曲解。
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私人利用自己的储蓄投资于国家政策允许的产业而产生的私有经济,这对于壮大民族经济的总量,是积极意义的。但是,经理层购买这类私有化造成的私有经济,却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相反,普遍推行这类“改制”,只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须知,公有制企业大量地出卖给私人,这是一种现有的资本所有权的转换(即使是等价交换),这种私有化并不增加社会资本的总量,实际上由于存在大量的不等价交换乃至化公为私,还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这种私有化决不是一回事。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决不等于支持这样的私有化。
在区分这两种类型私营经济的基础上,对于民间私人财产形成的私营经济的引导,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一是阐明其固有的剥削性质和现阶段具有的一定积极作用,明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私营经济发展比重的基本定位,规定私营经济能够自由进入、有条件进入和不能进入的领域;二是坚持对私营企业主依法收税,既要防止有人偷税漏税,又要坚决制止某些部门少数官员以各种名义对私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干扰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三是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法制管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经济权益,依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四是加强对工商联合会、各种行会的组织领导,抓好私营企业主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他们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自觉性。
值得指出的是,私有化“改制”在不少地方的推行,造成公有制主体地位削弱的态势,有人竟以此为由,说什么私营经济比重的加大,这是经济总量提高的原因,因而必须“国退民进”[①],这是严重的舆论误导。殊不知,我国私营经济比重急剧增大,其相当大的比重是通过国有、集体经济的私营化“改制”转化而成的,主要不是私人资本投资形成的。公道地说,改革以来中国经济总量的显著提高,是经济体制整体上平稳地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果,主要还是吃了新中国建立以来逐步壮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老本;如果不是私营化,而是实行公有制性质不变的企业管理体制转换,国民经济总量同样可以显著提高。还应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到,私营经济吃公有制老本,在较短时间是可以对经济总量起推进作用的,但是,它比重的急剧增长,必然造成国民之间收入的两极分化,必然带来的经济危机的潜在危险。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一些地方在私有化的“改制”之后,开始把私营经济每年增长的百分比,作为政绩或者发展指标来宣传;有的把“国企减一半,私企增五成”作为重点报道的通栏标题;[②]许多报刊大量使用内涵模糊的“民营经济”概念,报道各地竞相发展私营经济的情况。[③]与此对比,却很少旗帜鲜明地宣传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巩固与发展。这种轻视公有制经济的舆论氛围,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坚决纠正。
(三)多种所有制经济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不应当再讲公私经济之间的矛盾。不难发现,目前报刊上已经很少发表分析公私经济关系矛盾的文章了。这个问题,关系到深入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必要弄清。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它们统一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对立于不同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与雇佣劳动制度联系的私营经济,它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是多方面的:生产领域要与公有制经济争夺人才、资源,流通领域要争夺市场,分配领域搞两极分化;同时作为私人资本的人格化的民族资本家,在强大的外国资本面前有软弱性的一面,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被削弱之时,还有可能倒向外国资本一面。尽管说,我国的私营经济受到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及其政策的制约,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经济性质上,不能说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的私营经济依然实行雇佣劳动,因而具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属性。私营经济的生产目的、雇主同雇佣劳动者具有的资本剥削关系,由此产生的私人企业主或资本家阶级及其意识形态,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存在对立性。这是不可否认和回避的客观事实。
固然,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公私经济之间的矛盾仍然属于民族经济内部的矛盾,广大劳动者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要充分认识,这种矛盾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其演进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我们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始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私有制经济始终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由于它同公有制经济对立的一面始终受到公有制的控制,又有国家依法监管和政策引导,它同公有制的矛盾就不会发展为对抗,矛盾的对立性就会表现为合法的市场竞争,而统一性的一面就会相对稳定。这样,矛盾双方就可以长期共存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之中,而私营经济本身也会向社会主义经济方面逐步转化。但是,另一种相反的可能性绝对不能排除,这就是,如果我们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公有制为主体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现重大失误,那么,国内私营经济和国际垄断资本为主的外资经济,出于资本无限扩张的本性,它们同公有制经济对立的一面就必然恶性发展,将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这样,多种所有制经济矛盾关系中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就会发生互易其位,那就会出现社会主义被颠覆的历史悲剧。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只有实实在在地不断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并把内外资私营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巩固和完善。[④]
因此,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们不能按形式逻辑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来理解。不能把多种所有制经济理解为相互间只有统一性,只有共同发展,而没有斗争性,没有相互削弱。根据唯物辩证法,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于同一历史阶段,是在相互矛盾中此消彼长地发展的。“共同发展”,在措辞上突出了它们之间的统一性,这是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为基本前提的。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受公有制的制约,私有制经济的副作用才会受到控制,从而私营经济才会服从国有经济的主导,才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成为对民族经济有利的经济成分。如果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私有制不再受到必要的制约和控制,那么其私有制脱离社会主义本性的一面,就必定会扩张起来,整个国民经济就会转向资本主义经济。如果我们忽视这种客观存在矛盾和斗争,那么,面对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负面作用,就会因麻木不仁而陷于被动;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的不良态势,就会丧失扭转被动局面的主动性。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我们只有既看到他们之间相互联系、并存互利的一面,又看到他们之间相互矛盾、斗争的一面,这样才能增强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自觉性。
(四)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否平等
有人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⑤],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影响甚广,不能不辩论清楚。
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根据唯物史观这个指导思想,对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做出的重要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既是中国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而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非公有制经济是不符合这些客观要求的。如果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多种所有制的相互依赖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意味着,宪法这个统领所有法律的根本大法,已经规定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前者必须占主体地位,即在国民经济中占控制、支配地位,后者则只能处于附属、补充和被控制地位。坚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这种在经济地位上控制与被控制的不平等,才能保证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广大劳动人民处于主人翁经济地位、实现人民内部的社会主义平等。
毫无疑问,在商品流通领域的交换关系中,个别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有何差别,如果没有市场外部力量干预,如果不存在垄断行为,相互之间都会按历史形成的等价交换原则,平等相处,各国法律上也都承认这一范围内的相互平等地位。但是,如果把流通环节的平等扩大到整个经济关系,把这说成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经济地位的平等,这就有失偏颇了。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在流通领域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货币资本与劳动力之间交换,撇开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支付工人工资,两者是等价交换;但是,能说资本家与工人的经济地位平等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这样说,不过是用流通领域的平等,来掩盖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不平等。与此相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流通领域自由平等交换,并不等于公私经济取得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平等地位。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这也就规定了在全国生产资料总量中,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必须占有数量和质量相统一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某些支柱性产业的领域,不能让或者限制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自由进入;决定了国有银行控制全国金融,可以决定资本借贷流向,有计划地调整经济结构。凡此等等,都表明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起控制作用,从总体上说,它们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
宣扬公私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实是主张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这显然有损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没有把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关系搞清楚。须知,市场经济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多个领域,生产领域是决定性的环节。各种所有制的经济成分,在生产领域彼此独立;在市场或流通领域发生社会分工联系或市场交换。在交换关系中,彼此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离开流通领域,同一生产组织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生产组织之间的经济地位,都不能简单地用“平等”来概括。在私营企业中,老板与雇佣工人的地位是决不平等的;在不同企业之间,因人力、物力、科学技术条件不同、经济规模不同,存在着竞争力的不平等,即使等价交换,也存在“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竞争后果。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不应把流通领域的平等交换关系与生产领域的生产关系混为一谈。
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如上所述,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流通环节,彼此等价交换,这当然是平等关系;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不能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但是,这种流通领域的平等法律地位与生产领域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在概念上是不能混淆的。后者涉及生产领域谁占主体、谁起主导作用的问题。在生产领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决不应当赋予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高于私有制,这是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只有这种不平等的规定得到了维护,国民经济才能朝着有利于人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
(五)主张土地公有、工业私有是否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一些地方推行私有化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有一种流行颇广的观点,即认为“土地公有、工业私有,并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同样是一种有损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误区。决不能忽视,国有工业经济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第一,国有工业是国有经济的核心,也就是公有制经济核心的核心。国有工业是新中国物质生产领域资本增值效率最高的产业,是我国现代国民经济主要的物质技术支撑和基础,也是金融等服务业公有资本增值的主要直接源泉。如果它私有化了,整个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物质基础就瓦解了。
第二,坚持和完善土地的公有制,需要社会主义工业经济作支撑。公有制工业经济与土地公有制两者是相互依赖、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国有、集体工业经济,才能自觉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有计划地提供农业机械、各类动力设备等。我们党近些年提出的“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只有在国有工业和城市集体工业不断壮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落到实处。不可忘记,公有制工业经济、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经济基础,也是城乡和谐、工农和谐的经济基础,这是决不能动摇的。
第三,工业经济如果私有化,必定会使现阶段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受到工业私有资本的侵蚀。现阶段中国工业生产力高于农业生产力,在目前的农村生产力条件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还是家庭承包制。农户如果不组织起来而是一家一户直接进入市场,充其量只是作为小商品生产者的市场主体,只能是市场中被“大鱼”的吞噬的“小鱼小虾”,在这种条件下,工业经济私有化,势必使广大农民受制于私营工业经济。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私营企业成为把农户组织起来从事专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就是这种情况的证明。虽然私营“龙头”企业带农户的组织形式对农民增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这是以农民创造的剩余价值被私营企业占有为前提的。私营企业控制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农户,其原因就是因为农业生产力低。而这种控制,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已难以发挥。如果到农村投资作为“龙头”企业的主要是公有制企业,那么,“‘龙头’企业加农户合作经济”的模式,就可以依据工农联盟的制度要求,合理地分配利益,从根本上增进集体农民的物质利益,成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形式。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有更大发展,才有可能对集体农民提供资金、科技和人才等积极的支持,乃至无私地帮助,才有可能帮助农民发展自己控制的集体所有制“龙头”企业,才不会让集体农民受制于私人老板。
可以说,“工业私有,土地公有”这种说法的实质就是主张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须知,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维护私有制的资产阶级为了制止大土地所有者同他们分割剩余价值,也能是不反对土地国有化的,他们是可以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国有化标榜为“土地公有”的。假如“土地公有、工业私有”在中国一旦实现,后果将不堪设想。那将不是使中国变为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变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国,因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中国私有制经济面对国际垄断资本是缺乏竞争力的,也是软弱的。要振兴中华,只有毫不动摇地在工业经济领域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六)在农村是否可以农业搞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而工商业搞私营经济
上述“工业私有,土地公有”的主张表现在农村,就是所谓“土地搞家庭承包制,工商业应搞私营经济,因为私营经济有效率”。关于私有制比公有制有效的观点,前面已经评析过,这里重点分析农村工业经济能否私有化。
农村“无农不稳,无商不活,无工不富”,这是新中国农村长期经济实践得出的符合实际的重要经验。争议在于,应着力于发展集体工商业,还是着力于发展私营工商业。现实中的情况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许多农村原有的集体工商企业(即集体乡镇企业)纷纷进行私有化“改制”,这造成了集体工商业经济严重削弱的后果。尽管如此,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原先集体工商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从原有的集体工商企业置换出来的集体资本,仍然有一定的数量。这些集体资本后来转化为实物形态的借贷资本,也就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盖成厂房,租赁给私人工商企业,以取得租金(利息)的方式,仍能取得一定的集体收入。事实表明,这样得来的集体收入,对于提高农民平均收入,缓解农村收入差距拉大,巩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仍发挥了积极作用。有鉴于此,在党中央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明确要求下,农村基层干部逐步认识到,当初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集体工商业搞私有化“改制”,并要求“改彻底”,是有严重弊病的;因为这样一来,农民就失去了集体工商业经济的收入,增加收入就只能靠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了,经验证明,这是不可能致富集体农民的;而一味发展农村私营工商业,虽能带来地方政府税收,但是却只能致富少数人私人企业主,还造成了两极分化,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初衷显然是背离的。
值得提出的是,许多农村干部虽然认识到集体工商业搞私有化“改制”有严重弊病,但是,目前仍然不敢积极组织农民重新发展集体工商企业,认为那样风险太大;认为用现有集体资本盖厂房,拿租金,可以没有风险。这说明,新自由主义所谓私有制有效率的观点对他们的影响依然存在。这需要通过深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来消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揭示出,借贷资本的利息是依赖于工商业资本带来的利润的;工商业资本的经营风险,迟早会反映到借贷资本上。如果集体资本只是采用实物形态的借贷资本形式(主要是出租集体所有制的厂房、供水、供电设备等)来经营,就使集体资本变成了依赖于私人资本、外商资本的附属物。而私有制一旦在工商业经济领域占了主体地位,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因此,集体经济附属于私有制工商业,是没有前途的。
要壮大集体经济,就应当敢于发展集体工商业经济,唯有如此,才能直接取得工商利润收入,才能根本改变集体非农经济依赖于私营、外资经济的被动状况。还应当认识到,既然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大环境,就理应促进集体农民树立敢于竞争的风险意识,坚信只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就一定能使集体工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待续: 第二章五、关于公有制经济与和谐公平的关系问题)
[①] 这其实是把我国的国有经济与发展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主张国有经济退出市场、私有经济占据市场。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广大劳动人民掌握的财富,难道劳动人民掌握的经济就不能越来越壮大吗?
[②] 见《扬子晚报》2005年12月7日A3版“重点报道”栏目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报道的通栏标题。
[③] 见人民日报2006年6月30日第18版,报道的大标题就是《苏州VS温州:民营经济谁执牛耳》,称“有媒体说,苏州的民营经济已赶超浙江温州”。
[④] 本段参考了原人民出版社社长李长征同志在他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律研究”(05@ZH005)有关专题中论述的观点。
[⑤] 梁慧星. 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 [N]. 社会科学报(第4版) ,2006-05-25.
五、关于公有制经济与和谐公平的关系问题
(一)离开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能否构建和谐社会
中共中央在2006年做出决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①] 然而,有些干部在谈论构建和谐社会时,往往抽象地谈论公平正义,或者只就事论事,往往不谈建设和谐社会要以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为此,必须强调,离开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那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
近些年来,中国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是收入分配等物质利益问题。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这种问题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所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理应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基本前提条件。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必然存在阶级剥削关系这种对抗性矛盾,因而不可能真正和谐。实事求是地说,近些年中国出现上述诸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与公有制主体地位严重被削弱是相联系的。试问:如果全社会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农业劳动者收入不高;二、三产业劳动者的80%都生活在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中,他们的物质利益被私人“老板”所控制;而全社会人均产值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只能实行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问题能得到普遍解决吗?
因此,对于各级领导来说,要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只是空谈公平正义,就事论事,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否则难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陷于顾此失彼的被动。而抓主要矛盾就是要着眼于巩固公有制这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公平正义”只能是个抽象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口号。
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保证绝大多数人都能生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就能稳固,党和政府就能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在此前提下,人们就容易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接受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提高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自觉性,形成共同理想,发挥社会主义积极性;就容易形成相互信任、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就容易统一思想,同一步调;就容易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形成一盘棋;也就容易通过集体的力量、社会的力量来克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矛盾,其中包括依靠群众,把目前民愤颇大的腐败现象压到最低限度。 如果撇开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谈构建和谐社会,就等于放弃了最根本、最有利的条件。要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和谐”是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喜欢使用的概念,他们宣扬社会的“和谐”,不过是用流通领域的自由交换、平等互利关系,来掩盖和缓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的对抗性阶级矛盾,稳定资本家阶级的统治地位。他们决不可能对产生不和谐的私有制根源提出任何批评,相反,这是他们要维护的对象。而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所以,必须重视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出发,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否可以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让政府管公平
一段时间以来,有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释为“市场经济 + 社会公平”;而随着私营经济的急剧扩大和收入差距的拉大,这种解释进一步具体化为“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这种观点其实来自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效率平等替换理论”[②]。这种理论认为,追求市场机制的效率与追求个人收入均等化,这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而牺牲某些效率换取平等的方法就是政府的再分配,也就是运用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与法制手段,增加就业,提高最低工资,保证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达到基本水准等,缓解收入社会矛盾等。
就政府再分配的手段本身而言,阿瑟·奥肯的理论中有的方面我们也可以参考、借鉴。但是,必须认识到,他的理论并不是科学的,也不想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和收入的两极分化。他用抽象的机会、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来解释公平,并没有讲清公平究竟是什么。其实,公平究其最抽象的含义来说,就是指不同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或者说,对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其权利。但是,一旦涉及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关系,由于衡量的尺度不同,公平的内涵也就不同。现实的经济公平总是具体的,具有历史内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87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③]在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层面的含义也是不同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的公平是平等地剥削雇佣工人,即获取平均利润;而在商品流通领域,商品所有者的公平是等价值交换商品。如果要从经济运行角度说起点的公平,那么,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关系,起点的公平只能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这种起点的公平才能导致过程和结果的没有剥削关系的按劳分配公平。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平。社会主义的公平的实质,也就是通过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现按劳分配,最后消灭阶级。
如果认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引入市场经济关系,就要搞私有化,就要放弃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只能走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深渊。在公有制主体地位处于被严重削弱的态势下,撇开振兴公有制经济这个根本措施,撇开在实践上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来解决收入不公,那就只能治标不治本。
搬用阿瑟·奥肯的理论,宣扬“市场经济 + 社会公平”、“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所说的市场机制,其实是私有制市场机制,无非认为,私有制经济才有效率,出现收入不公,应当让政府通过财政的再分配手段来解决。由于他们既主张公平,又强调政府发挥作用,所以颇有些迷惑力。简化一下他们的理论,无非是“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的公式。这其实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党那些实施改良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党掌权之后实践过的、只能暂时缓和矛盾而最终遭到失败的经济主张,也就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主张。由此看来,这些观点无非是要把国际上那套行不通的民主社会主义的东西搬用到中国来,这是绝不能答应的。
这里还要进一步提出,应当高度警惕有人宣扬这些主张所暗含的用心。须知,推行私有化,必然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在这种情况下,回避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也不提私有制企业本身如何解决内部的和谐、公平,而一味强调公平应当由政府来管,这就把自己制造出的矛盾引向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把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完全推向了人民政府。这种制造矛盾却推卸责任的行为难道不应当受到谴责吗?
(三)离开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否可以促进就业增长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中国改革初期出现的“待业”这个词,已逐步被“失业”所取代,就业已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失业现象的形成和扩大,真实的原因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逐步被严重削弱。然而,有人却仍在宣扬,只有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才能增加就业。这是不能不辨析清楚的。
应当说,在改革开放前期,当时兴起的曾被杜绝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起到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的。我们知道,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所有制结构存在发展单一公有制经济不合理性;劳动用工制度上存在劳动者难以流动、冗员过多、“职工能进不能出、干部能上不能下”等弊病。这时,通过体制改革,一些职工自愿从公有制企业中“下海”,搞“个体户”,一些人自费筹钱经商办企业,这显然减轻了公有制企业安排冗员就业的负担。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疏通、扩大了全社会劳动者就业的渠道,起到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国民经济的作用。但是,把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适度发展私营经济所起的积极作用绝对化、扩大化,当私有化“改制”造成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严重削弱的态势下,只讲大力发展私营经济,不讲振兴公有制经济,那实际上就是主张扩大失业了!因为私营经济既然具有资本主义经济性质,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它必然是阻碍扩大就业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非常深刻地揭示了私人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也就是揭示了全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必然产生的现象,一是两极分化;二是产生相对过剩人口。[④]这告诉我们,如果公有制经济不断削弱,私营经济不断增长,社会经济的性质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那么,失业率的增长和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其实,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并逐步在国民经济中增加比重这种条件下,追加私人资本(这种私人资本不是由公有资本私有化而形成而是私人自己投资),才能有助于整个民族经济增长,从而增加就业总量。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国家政府才有可能始终保持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阶级性质,形成权威,在全社会有计划地推进增加就业。
扩大就业,需要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为了增强国有经济的市场竞争力,需要发展投资量巨大的有机构成较高(同量资本只需较少劳动力)的国有技术密集性、资金密集型企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就只能吸纳较少劳动力,只要国有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有机构成即使提高,也仍能增加使用劳动力。而适当缩短在岗工人劳动时间,也能增加就业人员。同时,绝不可以忽视大力发展集体工商业经济。中国人口众多,这对劳动就业将形成长期压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集体企业,在同量资本投入条件下可以容纳较多劳动力就业。在实践中,有组织地把发展有机构成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与发展为这些企业配套服务的投资量较小的劳动密集型集体企业结合起来,是可以增加就业的。
目前各级领导正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可是,却鲜有鼓励劳动者自主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的,倒是鼓励人们当“小老板”的言辞不绝于耳,这就形成一种实质上要继续发展私营经济、不利于扩大就业的倾向。要看到,目前城市集体经济经过私有化“改制”,比例已经严重萎缩,对于扩大就业已经造成极大的不利,现在是需要扭转这种不利的时候了。其实,片面地鼓吹人人当“小老板”创业,是不科学、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毫无疑问,在现阶段,人们拿出自己的积蓄,设法成为“小老板”,这不应当受阻止。但是,“小老板”除了工商个体户,就是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主。一是成为私营企业主毕竟要以人数更多的雇佣劳动者存在为前提,那种人人都当“小老板”的主张,不过是站在小资产阶级立场上的一种幻想而已;二是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小老板” 在市场竞争中,必然要产生两极分化,不可能“稳坐钓鱼台”,可能其中许多人会重新变为雇佣劳动者;三是从价值观导向来看,这种宣传会助长私有观念的发展。所以,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绝不应当把重心放在鼓励人人充当“小老板”上。从共同富裕的大目标来看,从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人民群众来看,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心,应当放在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上。发展集体经济,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因为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扩大就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六、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与科学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科学发展是否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完善和发展
2003年,中共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又进一步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⑤]。显然,“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体现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层面的。可是近些年来,有的人却只讲生产力发展,不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和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把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和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作为政绩“硬指标”、“硬道理”,而不关心公有制经济被削弱的不良态势。这种倾向值得关注。
用唯物史观理解科学发展观,只有对生态“源泉”、生产力、生产关系多层面关系统筹兼顾,才能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⑥] 生态“源泉”和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起决定性作用。要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维护人类生存的“源泉”,重视可持续地发展生产力;但是,现实的“源泉”和生产力,总是通过人们的行为来维护、推进的,而人们的行为总是在生产关系中实现的,因此,“源泉”和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者的关系而言,虽然我们在作抽象的理论分析时,可以暂时撇开生产关系,单独分析生产力;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促进科学发展时,是绝不应当只讲生产力不讲生产关系的。因为现实的生产力,总是指谁掌握或谁支配的生产力,尤其在涉及生产力发展的成果归谁所有时,撇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就必然陷入极大的混乱。不可忽视,只有公有制掌握的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才直接属于劳动人民;只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劳动人民。因此,只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才能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有必要指出,目前一些人面对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状,往往要求政府增加“转移支付”扶贫,通过财政再分配来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但是,很少在“发展依靠人民”上发议论,这不能不是公有制意识淡化的表现;因为依靠人民的发展,必定是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发展,只有在公有制经济中,广大劳动人民才是生产的主人和生产成果的支配者,才有条件实现共享发展成果。
可见,科学发展必然地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和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强调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完善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正是为了促进科学发展,因为改革的本质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就是要纠正经济管理体制上的弊病,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也就说明,要坚持科学发展,就必须坚决纠正私有化“改制”这种削弱和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错误倾向。
(二)是否应当绝对否定计划经济
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人们已经很少提“计划经济”了,在一些人的言论中,它已经成了一个贬义词。可是,科学发展观提出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难道不包括对国民经济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进行计划调控和规划吗?难道公有制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优越性不包括计划经济吗?这很有必要进行研讨。
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书在谈到改革前的经济体制时,使用的是“计划产品经济”这个范畴,这是因为,不应当把计划产品经济同计划经济混为一谈。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开始就实行计划经济,从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来说,这并没有错,有错的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这种旧体制并不等于计划经济,它是一种具有主观性的管理体制。应当说,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建立这样的体制在主观上也是依靠人民的,[⑦]弊病在于用放大了的自然经济观,从而用行政性的指令性计划来管理具有复杂社会分工的国民经济,难以避免凭主观意志办事、违背客观经济规律。这种行政性垂直性的集中计划管理体制,抑制了在现有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生产力所需要的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不能发挥基层生产组织的能动作用,因而使公有制依靠人民、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这种优越性,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也不能使有计划地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得以顺利实现,往往出现失误,所以必须对这种体制实施的一定意义上的革命性改革。但是,这决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经济。
从实质上说,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体遵循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遵循社会生产过程的时间节约规律和社会再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组织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经济。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才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根本条件。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是广大劳动人民,存在整体利益和共同理想,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整体、长远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从而具有遵循国家多种计划调节手段的自觉性。不过,中国生产力水平达不到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也就不具备实行完全的计划经济,还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充分利用具有一定自发性的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因而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家就有条件把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促进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要绝对否定计划经济,只不过要结合市场社会分工制度,改变计划制定和计划调节手段的实施方式。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是在吃了不少私有制市场经济自发运行导致经济危机的苦头,看到了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对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之后,才产生了凯恩斯主义,开始了宏观经济调控,这就证明,即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得不使用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手段。不过,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把计划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视为等同,既然反对公有制经济,也就回避计划经济范畴。在中国,是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使用计划经济范畴的。
只要我们认真读一下中共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论述,就可以看到,“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等一系列论述,[⑧] 它们在实质上都属于计划经济范畴。所以,我们应当扬弃的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而不是计划经济。重视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经济新体制,加强计划导向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科学发展。
(三)公有制经济是否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具体化、现实化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反对私有化。这是维护和增进广大劳动人民物质利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识。但是,我们对公有制的理解绝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必须具体化、现实化,并付诸实践。
前面我们已经引用过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重要论述,他在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最隐蔽的秘密”、“隐藏着的基础”的同时,提醒人们的注意,“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⑨]。这就是说,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相同的经济基础”在表现形式上会“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从一国整体的所有制关系来看,中国就具有区别于许多国家的特殊性,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生产力水平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同样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中国与在古巴、越南、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会有变异和差别;同样是私有制经济,在中国与在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发展中国家,也会有变异与区别。
其实,用唯物史观的话语来说,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正是为了发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隐藏着的基础”,为了建设最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并可持续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这种发现和建设,当然是现实的、具体的,能够符合国情,在实践中其积极作用的现实的、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其中包括寻求公私所有制结构的最佳比例,发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最佳的具体实现形式。这只有遵循唯物史观的认识论,通过反复的经济实践,不断总结正反经验,才能做到。
作为一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探索,以下我们将比较具体地从所有制结构、国有经济、城市集体经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农村工商业集体经济等层面阐述如何振兴公有制经济。
(第二章到此结束。请待续:第三章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①]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
[②][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 王奔洲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第2版):80.
[③]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3.
[④]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23章“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72-780.
[⑤] 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⑥]参见何干强. 统筹抓好“源泉”、生产力、生产关系三个层面[N].新华日报,2009-09-29(B7“思想版”.“源泉”是复旦大学张薰华教授提出的新范畴;他认为,人口、资源和环境是生产力存在的源泉,对社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参见张薰华.经济规律的探索——张薰华选集[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2-13.
[⑦] 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用“大跃进”、“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等搞运动的方式发展经济,固然有许多教训,应当扬弃。但是,要看到,公有制经济毕竟是依靠人民的经济,是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经济,如果没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当时亿万人民群众不可能那样运动起来。当然,不能把依靠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等同于按主观愿望搞运动发动群众这种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应当实现依靠人民群众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
[⑧]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⑨]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894-895.
第三章 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显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光芒。
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不是抽象的规定,而是现实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表现出来的。可是,到底应当如何科学地判断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或“底线”?至今尚无明确的统一标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经济统计数据也存在某种含糊性。这对于全国人们及时掌握所有制结构现状,维护新中国宪法的权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经济安全,都相当不利。本文拟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这个问题做些深入的探讨。
一、反映所有制结构状况的几种统计指标
目前,分析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实状况,依据的经济统计指标主要有下述三种:
1.用全国总实收资本中不同所有制投入的资本所占比重来表示。根据2005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325.0万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8.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8.7万亿元,占48.1%;集体投入的资本1.4万亿元,占7.9%;个人投入的资本5.1万亿元,占28.0%;港澳台投入的资本1.3万亿元,占7.3%;外商投入的资本1.6万亿元,占8.7%。” [①]详见表1。
表1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来源构成(单位:%)
|
实收 |
|
||||
国家 资本 |
集体 资本 |
个人 资本 |
港澳台 资本 |
外商 资本 |
||
合 计 |
100 |
48.1 |
7.9 |
28.0 |
7.3 |
8.7 |
国有企业 |
100 |
98.9 |
0.7 |
0.3 |
0 |
0.1 |
集体企业 |
100 |
3.3 |
88.2 |
7.8 |
0.5 |
0.2 |
股份合作企业 |
100 |
12.1 |
24.9 |
62.1 |
0.6 |
0.3 |
国有联营企业 |
100 |
93.3 |
3.6 |
2.9 |
0.1 |
0.1 |
集体联营企业 |
100 |
5.5 |
74.2 |
19.8 |
0.3 |
0.2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100 |
45.6 |
50.2 |
4.2 |
0 |
0 |
其他联营企业 |
100 |
19.8 |
26.9 |
48.4 |
1.2 |
3.7 |
国有独资公司 |
100 |
98.5 |
0.7 |
0.3 |
0.3 |
0.2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36.2 |
15.1 |
47.2 |
0.5 |
1.0 |
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52.0 |
8.4 |
32.5 |
2.6 |
4.5 |
其他内资企业 |
100 |
10.7 |
27.1 |
57.6 |
2.7 |
1.9 |
私营企业 |
100 |
0.4 |
1.8 |
97.3 |
0.3 |
0.2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00 |
10.3 |
3.8 |
3.7 |
73.9 |
8.3 |
外商投资企业 |
100 |
7.6 |
4.3 |
3.2 |
14.5 |
70.4 |
本表引自:《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②]
由表1可知,2004年末,全国公私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为:(48.1% + 7.9%) :(28.0% + 7.3% + 8.7%)= 56%:44% 。
根据2009年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8年末,我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实收资本总额为34.0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5.8万亿元,增长87.1%。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家资本11.4万亿元,增加4.6万亿元,增长67.4%;集体资本1.0万亿元,与2004年末持平;法人资本8.7万亿元,增加4.1万亿元,增长88.0%;个人资本7.8万亿元,增加4.5万亿元,增长138.4%;港澳台资本2.1万亿元,增加1.0万亿元,增长87.9%;外商资本3.1万亿元,增加1.7万亿元,增长125.6%。”[③] 这次公布了我国第二、三产业作为统计对象的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数额及其增加状况。可以看到,这段期间个人、港澳台、外商实收资本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国家、集体的公有制实收资本。但是,这次公报没有像第一次那样,明确公布各种所有制的实收资本占总额的比重。对此,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在总结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会议上做了补充,在谈到这次普查“查清了主要经济结构”时指出,到2008年末,“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④] 但是,这样表述所有制结构有一定的含糊性,因为统计公报指标把法人资本解释为“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⑤],而其中的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公私所有制在内的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构成的企业组织,所以,它不是一个直接能表明实收资本所有制性质的概念。因此,对法人资本还必须进行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划分。
由于缺乏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那样明确公布的有关数据,这里只好对2008年末的所有制结构,做粗略的估计。参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曾显示的2004年末国家、集体资本在法人实收资本中的比重状况[⑥];考虑到从2005年到2008年末国有、集体企业数量明显下降,[⑦] 以及上述非公有制实收资本增长幅度明显快于公有制实收资本,假定公有资本在法人资本中仍占40%(这是比较高的估计),那么国家、集体实收资本占总额比重应增加:25.5%×40% = 10.2%。非公有制实收资本则增加:25.5%×60% = 15.3% 。这样,2008年末,全国公、私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就大体上是:(33.4% + 3.0% + 10.2%):(22.9% + 6.1% + 9.1% + 15.3%)= 46.6% : 53.4%。
由此可以知道,我国第二、三产业企业的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从2005年到2008年末,公有制实收资本的比重已经下降到50%以下。这说明,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制所占比重已经低于非公有制。
2.用全国企业总资产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所占比重来表示。企业资产与企业实收资本在概念上的区别是,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后者是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而前者除投资数额外,还包括负债和取得的利润。因此,用实收资本指标来表示,可以直接反映出不同所有制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结构;而用企业资产指标,反映的则是包括负债和利润状况在内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的比例结构。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2008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07.8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11.1万亿元,增长114.8%。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7.7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7.6万亿元,增长58.5%;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万亿元,减少0.8万亿元,下降15.1%;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4.5万亿元,增加2.6万亿元,增长141.1%;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增加17.0万亿元,增长194.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8.0万亿元,增加3.8万亿元,增长89.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增加7.3万亿元,增长118.0%”[⑧]。从这次普查公布的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的表格数据中,我们可以知道多种所有制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的大体状况;这里说大体,是因为公布的数据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法人企业的资产,也没有做资产所有制性质的划分,因而存在含糊性。为此,这里也按公有制资产在这类法人企业资产中占40%的估计,来表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见表2:
表2 2008年末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
|
资产总额(万亿元) |
比重(%) |
合 计 |
207.8 |
100.0 |
内资企业 |
186.3 |
89.7 |
国有企业 |
47.7 |
23.0 |
集体企业 |
4.4 |
2.1 |
股份合作企业 |
4.5 |
2.2 |
联营企业(国有、集体相互联营) |
0.5 |
0.2 |
有限责任公司 |
42.8 |
20.6 |
国有独资公司 |
15.5 |
7.5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7.3 |
13.1 |
(按公:私=4:6)公有资产 |
|
5.2 |
私有资产 |
|
7.9 |
股份有限公司 |
59.6 |
28.7 |
(按公:私=4:6)公有资产 |
|
11.5 |
私有资产 |
|
17.2 |
私营企业 |
25.7 |
12.3 |
其他企业 |
1.2 |
0.6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8.0 |
3.9 |
外商投资企业 |
13.5 |
6.5 |
本表数据来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⑨]
从表2可以知道,到2008年末,公有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为:23.0% + 2.1% + 2.2% + 0.2% + 7.5% + 5.2% + 11.5% = 51.7% ;私有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为:7.9% + 17.2% + 12.3% + 0.6% + 3.9% + 6.5% = 48.4%。这样,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资产比重,就大体上是:51.7% :48.4%(这里有0.1的误差,来自原统计数据表)。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从企业资产比重的数据上看,公有制的比重仍超过50%,但是,如果在表2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 13.1%)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占28.7%)是由私有制控股,那就意味着,在取得经济控制权的含义上,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资产控制权比重,就应当是:(23.0% + 2.1% + 2.2% + 0.2% + 7.5% ):(13.1% + 28.7% + 12.3% + 0.6% + 3.9% + 6.5%) = 35%:65.1%(这里有0.1的误差,来自原统计数据表)。如果这样看,公有制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的资产控制权,从而主体地位就显著减弱了。
其实,前面用实收资本指标表述的数据,如果占比重25.5%的“法人资本”是由私有制控股,那么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实收资本控制权比重,就变成(33.4% + 3.0%) :(22.9% + 6.1% + 9.1% + 25.5%)= 36.4% : 63.6%,这同样说明公有制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的企业实收资本的控制权显著减弱了。
上述用实收资本指标与用资产指标来表示的所有制结构比重,结果是接近的。就目前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公报来看,用这两种指标来表示所有制结构,都不宜把“法人资本”(法人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反映表层经济关系的统计指标,同能反映所有制性质的深层经济关系的统计指标在同一表格中对等地并列;而应当把法人资本中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实收资本数额和比重区分开来,把法人企业资产中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占有的资产数额和比重区分开来。从表1可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实收资本的结构是作了清晰显示的,这说明,这样的要求今后在经济统计调查中是能够做到的。
3.用国内生产总值或工业总产值中不同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来表示。我们知道,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工业总产值都是表示生产结果的指标,因此,在它们中不同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实际上显示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运行成果中所占有的比重,或者说它们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状况。这当然也能够说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状况。有统计学专家指出,“到2006年,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包括外资和内资)在GDP中所占比重为37%比63%,2010年为27%比73%。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2004年为13.5%,2009年为12.5%,比新中国初建的1949年占26.2%的比重还低得多。”[⑩] 如果这些数据都是确切的,那么这反映出,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确实是严重削弱了。
4.对通常使用的三种统计指标的评价。应当说,以上通常使用的三种指标(第1、2种应纠正其中的不清晰之处)都是可以反映所有制结构现实状态的。但是,它们以资本、资产或产值的占比关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关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都是以物的结构关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的。资本的表现形态是物;物质生产领域的资产,其实也是资本;产值不过是资本的商品形态或商品资本,所以,资本、资产或产值能表现出的,都是物的形态。各种所有制的资本、资产和产值分别占社会总资本、总资产和总产值的比重关系,直接表现出的,乃是一种物的结构关系。然而,根据唯物史观,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关系,也就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三种指标都不能直接地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结构关系。正因为如此,严格说来,这些指标都有不科学之处,尤其不能使人们准确把握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原因在下一节将详细论证)。其实,停留在上述指标上来认识所有制结构,是没有跳出拜物教观念的。我们不能忘记马克思的教导,商品形式“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11]。当人们把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作物与物的关系形式来认识,这就不自觉地陷入了拜物教观念。
马克思深刻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12]虽然他讲的资本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本,但是这个道理对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形态或资本一般,都是适用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资本,也不能理解为物,也应当理解为生产关系或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只有透过资本的物的形态(或资本的价值形态),用反映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形态的统计指标,才能直接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
二、从生产关系上把握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
用何种经济统计指标才能比较直接地或者更准确、更科学地反映所有制结构的社会关系形态,从而把握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呢? 笔者认为,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从业总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所占比重这种经济统计指标来表示,是可以做到的。
1.直接反映所有制结构本质关系的经济统计指标。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从业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从业人数所占比重来表示,可以明白地显示出从业人员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分布,有多少人处在国有、集体经济中,多少人处在私营、外资或个体经济中,这就可以清晰地直接显示出第二、第三产业中不同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社会关系结构。
这种指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经济调查弄清楚的。实际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所公布的有关数据,证明了这在经济统计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的。这次公报公布了多种所有制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四个产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在本部门所占的比重:到2008年末,我国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9.2%,集体企业占2.9%,私营企业占4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其余类型企业占21.1%;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12.7%,集体企业占6.7%,私营企业占37.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34.6%,其余类型企业占9.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8.3%,集体企业占4.6%,私营企业占54.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0%,外商投资企业占3.3%;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11.8%,集体企业占3.1%,私营企业占49.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2%,外商投资企业占7.2%。[13] 这些数据显示出,在这些产业部门中,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已明显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只分别占本产业部门从业人员的12.1%(9.2% + 2.9%)、19.4%(12.7% + 6.7)、12.9%(8.3% + 4.6)和14.9%(11.8% + 3.1);也就是说,在这几个产业部门中,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不到20%了!即使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类型企业”中一部分公有资本控股的就业人员所占比重算入,那也是显著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
由于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没有公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等产业的企业从业人员在本产业部门所占的比重。因此,目前还难以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权威性数据,用各种所有制从业人员在第二、第三产业中总从业人员的比重这种指标,来清晰地把握这些产业中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如果有关统计部门能够确立从社会关系角度理解所有制结构的新观念,应当说,弄清各种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各具体产业部门从业人员的比重,然后进行综合,是完全可以从社会关系这个本质上弄清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制结构的。
2.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由于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从业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所占比重这种指标来表示,它显示的是社会结构关系,具有反映所有制结构本质关系的直接性。因此,用这种指标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从这个观点来看,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从业人员人数中,只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不低于50%,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
这样一来,就不能再把公有制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所占相应总量的比重超过50%,视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了。这是因为,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中,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的数额是有区别的。国有经济生产力水平最高,反映科技水平的资本有机构成最高,在价值构成、人均产值构成上,就必定表现为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会超过其他所有制经济。如果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相等,那么在国有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就最少;反过来说,如果在各种所有制中的从业人员相等,那么国有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的数额就最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占主体地位,从业人员所占比重超过50%,那么,公有制企业的实收资本、资产、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占相应总额的比重,就要达到60%、70%甚至更多才行。
3.关于从生产关系上把握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数理分析。让我们通过简单的两例数理分析来比较具体地阐释上述道理:
第一例:
假设: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14]和外资经济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X、Y、Z、W;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中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实收资本所占比重分别为K1、K2、K3、K4 ;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分别大于集体、私营经济,大于或等于外资经济,也就是:K1/X>K2/Y 、K1/X>K3/Z 、K1/X≥K4/W 。[15]为便于计算,可以添加系数a、b、g,把不等式改为等式,即:K1/X = aK2/Y(分子中的 a>1), K1/X = bK3/Z (分子中的b>1),K1/X =gK4/W (分子中的g≥1)。
再假设:X、Y、Z、W,a、b、g为已知数据,X + Y + Z + W = 100%;
求解:K1 、K2 、K3、K4 各等于多少?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列出四元一次方程:
K1/X = aK2/Y (a>1) <1>
K1/X = bK3/Z (b>1) <2>
K1/X = gK4/W (g≥1) <3>
K1 + K2 + K3 + K4 = 100% <4>
解此方程:
由式<1><2><3>,可得:
K2 = K1Y/aX ,K3 = K1Z/bX ,K4 = K1W/gX ; <5>
将<5>的结果代入<4>:
K1 + K1Y/aX + K1Z/bX + K1W/gX = 100% ,由此可得:
K1 =100%abgX/(abgX + bgY + agZ + abW), <6)
将此结果代入<5>中的各等式,可得:
K2 = 100%bgY/(abgX + bgY + agZ + abW), <7>
K3 = 100%agZ/(abgX + bgY + agZ + abW), <8>
K4 = 100%abW/(abgX + bgY + agZ + abW)。 <9>
这样,在已知多种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数额,已知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大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就得出了,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总额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收资本所占比重(K1 、K2 、K3、K4)的一般计算公式。
为了能够比较通俗地说明道理,下面我们再引入(A)(B)两种具体假设数据:
(A)假设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是私营经济的5倍(比如:国有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为25万元,私营企业为5万元,这种假设与实际情况大体一致),为简化,我们假设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相等,即:a = b = g = 5 ;并假设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51%,其中的国有经济占31%,集体经济占20%;非公有制经济占比为49%,其中私营经济占37%,外资经济占12%;即X = 31% ,Y = 20%, Z = 37%, W = 12%;将这些数据分别代入<6>、<7>、<8>、<9>,通过计算,可以得到:K1 = 69.2% ,K2= 8.9% ,K1 + K2 = 78.1%;K3 = 16.52% ,K4 = 5.36% ,K3 + K4 = 21.9%;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比重为78.1%,非公有制经济的占比为21.9%。
这说明,在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集体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条件下,如果要从生产关系的本质意义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也就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要达到51%这样的起码多数;那么,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就必须达到78.1%。
(B)假设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与外资经济相等,是集体、私营经济的5倍,而集体、私营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相等,即:g = 1,a = b = 5,其他假设不变,即:X= 31% ,Y= 20%, Z= 37%, W= 12% ;那么,将这些数据代入<6>、<7>、<8>、<9>,不难算出:K1 = 56.99% ,K2 = 7.35% ,K1 + K2 = 64.34%;K3 = 13.6% ,K4 = 22.06%,K3 + K4 = 35.66%。
这说明,在这种具体假设数据条件下,如果从生产关系的本质上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也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要达到51%),那么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就要达到64.34%。我们看到,在假设(B)具体数据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从假设(A)的78.1%下降到64.34%,这是因为,假设外资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量与国有经济相同,而在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劳动者人数的比重不变,那就意味着外资的企业实收资本量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资本量的比重比原先增加了,所以,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占比就增加了。
上述第一例数理分析,是在假定已知不同所有制从业人员比重等条件下,推算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反过来,也可以在假定已知不同所有制实收资本比重的条件下,推算出不同所有制从业人员的比重。推算如下:
第二例:
在第一例有关假设下,反过来假设:
K1、K2、K3、K4 , a、b、g为已知数据,K1 + K2 + K3 + K4 = 100% ;
求解:X、Y、Z、W各等于多少?
根据改变的假设条件,可以列出四元一次方程:
K1/X = aK2/Y (a>1) <1>
K1/X = bK3/Z (b>1) <2>
K1/X = gK4/W (g≥1) <3>
X + Y + Z + W = 100% <4>
解此方程:
由式<1><2><3>,可得:
Y= aK2X/K1 , Z= bK3X/K1 ,W = gK4X/K1 ; <5>
将<5>的结果代入<4>:
X+ aK2X/K1 + bK3X/K1+gK4X/K1=100% ,由此可得:
X=100% K1/(K1+aK2+bK3+gK4), <6>
将此结果分别代入<5>中的各等式,可得:
Y=100%aK2/(K1+aK2+bK3+gK4), <7>
Z=100%bK3/(K1+aK2+bK3+gK4), <8>
W=100%gK4/(K1+aK2+bK3+gK4)。 <9>
现在引入(A)(B)两种具体假设数据:
(A)假设国有企业人均实收资本是集体经济企业的5倍,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相等,即a = b = g = 5 ;并假设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为51%,其中国有经济占30%,集体经济占21%;非公有制企业占比为49%,其中私营经济占35%,外资经济占14%;即:即K1 =30% ,K2 =21%,K3 = 35% ,K4= 14%;将这些数据分别代入<6>、<7>、<8>、<9>,通过计算,可以得到:X = 7.9% ,Y = 27.63% ,Z=46.06% ,W = 18.43%。这样,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X + Y = 7.9%+ 27.63% = 35.53% ;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Z + W = 46.06% + 18.43% = 64.47% 。
这说明,在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集体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条件下,即使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达到51%,在假设具体数据下,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也不过是35.53%,这些产业中的大多数劳动者,仍然在私有制经济中工作,这在生产关系的含义上,就不能说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
(B)假设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与外资经济相等,是集体、私营经济的5倍,而集体、私营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相等,即:g = 1,a = b = 5,其他假设不变,即:K1 =30% ,K2 =21%,K3 = 35% ,K4= 14%,那么,将这些数据代入<6>、<7>、<8>、<9>,不难算出:X =9.26% ,Y = 32.41% ,Z= 54.01% ,W = 4.32%。在这样的具体假设数据下,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私营、外资经济)的企业中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分别为41.67%(9.26% + 32.41%)和58.33%(54.01% + 4.32%),仍然是全社会的大多数劳动者(58.33%)在私有制经济中工作。
可见,只要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平均而言)的,那么,即使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达到51%,仍然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
毫无疑问,如果一个社会有50%以上的劳动者都在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就业,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多数劳动者处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享受按劳分配的平等经济地位,在生产、工作中处于有民主管理权的主人翁地位,这个社会具有对抗性的私有制的劳资矛盾就会降到次要地位,社会的和谐就有了真正的经济基础。反之,如果一个社会超过50%的劳动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工作,那么,具有对抗性的私有制的劳资矛盾就会在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上升到主要地位,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的状态。
因此,用资本一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这样的唯物史观科学观点,来分析目前中国的所有制结构,那么,如果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占这些产业的从业人员的总数比重低于50%这个最低限度,那公有制在这些产业中就不占主体地位了,就不能不重视振兴公有制经济了!如果还不到20%或30%,那问题就极为严重了。
( 待续: 第三章 三、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中占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
[①]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 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
[②] 本表引自《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表8 不同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
[③]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 .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④]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基本完成 普查取得重要成果[OL] . 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091225_402610100.htm, 2009-12-25.
[⑤]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部分 财务状况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OL] . http://www.stats.gov.cn/zgjjpc/pcfa/t20041101_402204459.htm
[⑥] 2004年末,国家资本、集体资本在作为法人企业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别占36.2%、15.1%,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占52%、8.4%,在其他内资企业种分别占10.7%、27.1%,见本章表3—1。
[⑦] 2008年末,国有企业减少3.6万个,下降20.0%;集体企业减少15.1万个,下降44.0%;股份合作企业减少4.3万个,下降40.2%;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2.7万个,增长52.5%;私营企业增加161.4万个,增长81.4%;其他内资企业增加6.4万个,增长116.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1.0万个,增长13.5%;外商投资企业增加2.4万个,增长30.2%。参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一、单位基本情况” [OL]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⑧]参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⑨] 本表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表八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制定,主要是对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私资产按4:6的估计比例分开计算。
[⑩]李成瑞. 关于维护宪法尊严立即制止国企进一步私有化的紧急呼吁[OL] . http://www.dfhsk.org/a/jujiaopingshu/2012/0306/2248.html
[11] 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9.
[12]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20.
[13]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整理,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14] 为简略计,这里私营经济包括港、澳、台商经济。
[15] 这是根据目前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实际和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要求来假设的。由于国有企业一般是大中型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有机构成一般高于私营、外资企业,因而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也高于它们。虽然外资企业的有机构成有可能较高,但是,从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要求来看,有机构成特别高的外国资本,一般不宜作为直接投资大量引入,否则将让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压倒国有企业,因此,我们将外资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假设为一般小于国有企业,最多等于国有企业,。
导读:
本章研究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问题。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依据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治国。因此,从数量上把握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底线”,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前途和命运。目前存在着捍卫和“突破”公有制“底线”的两种对立主张的严峻斗争;这场斗争的实质,乃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同反宪法、反社会主义的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阶级斗争。
从数量上把握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底线”,要求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统计指标。为此,本书对我国政府统计部门提出了有关统计方法和统计指标的改革建议。
三、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中占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 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提出,反映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统计指标,应当涵盖全社会的所有经济部门,然而本书前面使用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和工业总产值这些指标数据,都属于第二、三产业,[①]都没有包括涵盖农业的第一产业;而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它属于公有制形式,2011年年末,乡村人口占全国大陆总人口的48.7%,[②]因此,即使第一、二产业公有制从业人员比重不到50%,如果把农村人口算进去,那么就全国而言,公有制人口所占比重绝对会超过50%,还能说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吗?这个问题需要认真回答。
(二) 公有制必须在第二、三产业中占主体地位
初看起来,用不同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占涵盖全社会三大产业的总从业人员人数的比重来表现所有制结构,这似乎是全面的,其实不然。我们不能撇开历史形成的城乡经济、工商业经济与农业经济、第一、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的矛盾关系,来孤立地理解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更不能无视公私经济之间的矛盾、单纯从人数上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当深刻地认识,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种占主体地位,是在这些复杂的经济矛盾中建立的,公有制经济在这种矛盾中要能够稳固地处于主动的、起控制、导向作用的地位,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在第二、三产业中,在质上(有机构成)显著高于私有制经济,在量上(从业人员人数)必须显著多于私有制。必须认识到,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演进到近现代阶段,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国民经济一般都形成如下的矛盾关系格局:
——城市经济统领农村经济。近代以前的经济是自然经济,那时的手工业附属于农业,城市中的集市是与流通范围十分狭小的城乡小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在具有社会性分工的工场手工业出现在城市后,它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产生了机器工业,这推动了商品生产社会化,发展了商品流通,促使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产生;在政治文化信息交流传统、地理位置利于某些地点成为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这就使这些地点成为广大农村环绕的、作为商品生产、流通和金融中心的近现代城市,并形成现代城市经济。城市市场引导社会生产、城市社会化生产效率显著高于传统手工业和农业,这使农村经济不能不服从城市经济的统领。
——工商业主导农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手工业是农业的副业,受家庭成员人力、农闲时间的限制;而农业生产力又受手工工具和畜力限制;独立的手工业受生产者人手操作的限制,传统手艺具有保守性(例如有些“绝招”是秘不外传的),因此手工业经济可以帮助农业生产,但是不可能主导农业经济。在机器大工业产生之后,直接接触劳动对象的生产工具安装在机械上,不再受人手的限制;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合并到生产资料和生产动力机构中,机器体系的社会化分工,为农业改进并提供了崭新的机械化、自动化工具;工业进步产生的化肥、水利电力设施、交通运输和新型农业技术设备,极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这使农业尤其是社会化、信息化、产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不能不依赖于工商业的进步和主导。
——第二、三产业主导第一产业。第一、二、三产业的概念首先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这种划分是按照近现代国民经济中各种产业先后产生的历史顺序来划分的。中国国家统计局借鉴了这组概念,做出了新的明确解释,[③]并运用于实际统计。用第一、二、三产业的概念来理解,就是第二、三产业主导以农业为主要部门的第一产业,这比上述工商业主导农业的涉及面更宽。特别是现代国民经济中金融、信息传输、交通运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仓储和邮政业等,虽然产生于一般工商业的基础上,但是这些部门大多是新兴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所以,只看工商业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就显得狭小了,统一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制结构,就更为全面。
由上述的矛盾关系格局可以明白,公有制要能真正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就必须在第二、三产业中占主体地位。如果在第二、三产业中让私有制占了主体地位,那么,即使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也迟早要被城市第二、三产业的私有制所控制,乃至瓦解。因此,用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中的从业人员超过这些产业中总从业人员的50%,是可以用来衡量全社会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的。这同时告诉我们,调整所有制结构,最重要的是振兴第二、三产业中的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至少要使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在第二、三产业中占总从业人员的比重超过50%。
四、发挥统计指标反映所有制结构的“指示器”作用
(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科学统计指标的重要性
关于所有制结构的科学统计指标,特别是其中关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的科学统计指标,对于判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固和变化状态,对于调节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晴雨表”、“温度计”的指示作用。毛泽东曾深刻地指出,“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④] 因此,以上研究什么是科学的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最低限度的统计指标,这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二)完善所有制结构统计指标和公开发布制度
根据唯物史观,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的基础,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层面关系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发挥关于所有制结构的统计指标的作用,具有不可低估的关系全局的重大意义。为此,建议政府统计部门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统计指标和公开发布制度:
——完善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第二、三产业中从业人员及其所占比重的统计指标。在2005年开始每五年一次的两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效的工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了不同所有制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四个产业部门的从业人员数据及其在本部门所占的比重。但是,没有公布不同所有制在第二、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其所占比重的状况,因此,还需要补充、完善。应当在经济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形成全面的分析,列表进行明确公布。
——完善不同所有制在第二、三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数额及其所占比重的统计指标。关键是,要把不同所有制的投资者在法人企业中的实收资本和企业资产分开统计,并分清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私)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控股,还是私人资本控股。有了这些数据,才能比较科学地分析所有制结构在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这些方面的表现形态。
——定期公布清晰的所有制结构数据。在通常的情况下,所有制结构的数据不但没有必要保密,而且应当定期公布。这不仅可以使各级领导胸中有“数”,而且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对各级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关系全局的工作状况,进行民主监督。目前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尚缺乏关于所有制结构的清晰的反映;不难发现,每年都公布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也缺乏所有制结构状况的主要数据,这是不能体现宪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的,显然是尽快改进和完善的。
综上所述,根据对已有统计指标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明显削弱。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时间,采取坚决措施,促使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达到其主体地位要求的最低限度——使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不低于50%。调整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方法是,以新中国宪法为依据,从目前现状出发,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机构、用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支持发展新的公有制企业、把现有非公有制控股的法人企业转为国有资本控股的法人企业等方式,理直气壮提高国有、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坚决制止私人、外资进入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控制私营、外资经济的过度发展, 并支持经营困难的私营企业公有化。最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层干部的思想首先要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坚定信念。
综上所述,根据对已有统计指标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明显削弱。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时间,采取坚决措施,促使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达到其主体地位要求的最低限度——使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不低于50%。调整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方法是,以新中国宪法为依据,从目前现状出发,一方面要理直气壮提高国有、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控制私营、外资经济的过度发展。下面分别阐述。
(待续:第三章 五、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比重)
[①] 目前国家统计局关于三次产业划分的解释是:“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注释[1]),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表15:2011年年末人口数及其构成” [OL] .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20222_402786440.htm
[③] 例如,西方经济学把矿业作为第一产业,国家统计局把矿业列为第二产业,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做出的正确改进。
[④]毛泽东选集(第4卷)[OL]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42.
导读:
调结构、促发展,这是近些年来报刊经常提到的。不过,目前经济管理界在经济学严重“西化”的倾向下,所谈的“结构”往往只指产业结构。这初看起来颇有道理,因为产能过剩确实体现出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理应调节好。然而,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来分析,这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经济结构除了社会生产力含义上产业结构,客观上还存在着生产关系含义上的所有制结构,而这两种结构在现实中是不可分离、相互作用的。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把私有制作为永恒合理的经济制度,所以它是不研究公私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关系的。如果搬用西方经济学来指导我国“调结构”,那就不可能承认,所有制结构中的私有制比重超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界限,这是导致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这个道理,本书前面两章已经有所论证。
既然扭转公有制被严重削弱的态势、恢复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是改变我国国民经济产能过剩从而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前提;那就必须把调整所有制结构和调整产业结构两者结合起来。而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维护国家经济政治安全的角度来看,尽快提高公有制经济比重,这更值得高度重视。下面的第三章之五、六、七节,主要是提出调整所有制结构的一些对策建议。欢迎读者们共同深入探讨。
五、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比重
(一) 健全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机构
提高国有、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这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实践,必须有坚持马克思主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实践主体机构来抓。
目前就国有经济而言,虽然有国资委作为管理的主体机构,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振兴国有经济的要求来看,仍然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出资者的代表机构,责权关系还未理顺到位。从所有权关系来看,各级国资委理应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与监督,可是现有的管理体制却不能直接实现这种规定。从管理权限来看,国资委理应在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之下,承担起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设计,直到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全部管理工作;但是现行的做法却是,由政府部门的贸经委负责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设计。这些情况造成,人民群众对国资委的监督难以到位,国资委对国有经济不能全面地行使应有的管理职能。这恐怕是多年来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国有资本流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集体经济而言,目前全国城镇集体经济,是由全国轻工业联合会这样一个中介组织性质的机构在抓,显然,这对于振兴作为公有制经济重要成分的集体经济来说,是不能适应的。新中国在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伟大胜利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展集体经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都有专门机构负责抓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地方党委机构中有农工部,政府机构中有集体资产管理局,当时的领导、管理,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缺陷,但是,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是强有力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本来应当通过党政机构调整、职能转变,纠正这些缺陷,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可是,许多地方却根本取消了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结果现在多数地区的集体经济,尤其是城镇集体经济变成了缺乏党政领导机构支持和管理的经济成分。
因此,要调整私有制结构,振兴公有制经济,首先要解决谁来抓好这项重大工作的问题。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尤其是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主体机构。有权威性机构作为领导、管理主体,才有可能制定、落实有效措施。这个问题,将在后面有关章节具体论述。
(二)用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支持公有制经济发展
从质与量的结合上提高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需要解决经营性国有资本的来源问题。这可以开辟多种渠道:
其一,利用一部分财政税收转化为国有资本和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投资。目前,学术界一般认同财政支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对于用财政手段支持公有制经济发展却极少提出。从实质上是,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是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理所应当可以用于发展有利于劳动人民增进物质利益的国有经济,支持发展集体经济。为了增加振兴公有制经济的财政收入,有必要对目前的一些年薪几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的高收入者(如私人老板、政策“漏洞”造成的国有金融等行业老总等)征收累进高额所得税,因为这些人的收入中显然包括大量非劳动收入,属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当然,从财政上支出多少资金转化为国有资本或支持集体经济发展,这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
其二,将国有土地的地租转化为振兴国有企业的投资。目前,国有土地的级差地租流失严重,这主要表现在国有土地经营权的租约期过长,因而导致经营土地获得的超额利润大量地流失到私人地产商手中,这正是房地产商普遍暴富的重要原因。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取得土地经营权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只能在一定时间的租约期内归土地经营者(地产商)占有,租约期满之后,这部分超额利润就应当转化成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国家所有者);但是,目前,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关于国有土地的经营租约合同,租约期限都缺乏时间上的规范,租期普遍过长,这导致谁获准租用一块国有土地,谁就获得了获取本来应归国家占有的级差地租而发横财的机会。如果能够严格规范国有土地经营合约的时限,对国有土地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分期签约,不但有利于制止房地产业的腐败现象,而且国家将能由此收回大量级差地租。这些地租收入,可以拿出相当部分转化为国有资本。
其三,从全局出发筹集振兴国有制经济的启动资金。国家可以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发行建设国债,筹集资金,振兴国有经济。建国初期国家采取发公债的办法发展公有制经济,有过成功的经验。应当说,这个办法在当今仍然具有可操作性。人民出资发展所有权归人民的国有企业,这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
其四,银行对新办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政策性的金融信贷支持。这是人民银行应有的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这种经济性质所规定的责任。
在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可以设立经营性国有资本投资基金和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用于振兴公有制经济。
(三)把现有非公有制控股的法人企业转为国有资本控股的法人企业
振兴国有经济可以实施由易到难的步骤。比较容易操作的,就是向经营比较好的原有国有企业注资,坚持内涵扩大再生产,支持它们巩固和科学发展。同时,还有必要通过追加投资、扩大国有股份额的办法,把现有私人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法人企业,尽可能地转为国有控股企业。这当然要以完善国有经营性资本管理机构为前提。关于这种机构的建设与完善问题,将在第四章详细阐述。
(四)理直气壮地发展新的公有制企业
在目前公有制经济比重严重下降的态势下,要振兴公有制经济,有必要发展新办国有企业,并大力鼓励发展集体企业。经过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既然现在已经摸索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公有制企业的成功经验,就有理由提出发展新的公有制企业的任务,这样才能逐步增加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新的公有制企业,主要涉及人和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采取资本形态)这两个方面。对于开办新国有企业来说,前面已经论述了如何解决经营性资本的来源。在人的问题上,关键是要积极培育为人民服务的企业家或共同致富的带头人。从基本道理上说,实现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需要大批具有社会主义信念的、有管理能力和懂得某种专门业务的经济组织带头人;这可以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利用现有的优秀国企和大专院校来组织专门培训。新办国有企业,要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与国有经济占领国民经济各支柱产业的制高点、取得控制地位结合起来。那种无视国家宪法关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严肃规定,至今依然鼓吹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论调,是完全错误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新的集体企业,这是新的课题。集体企业实行集体自主管理,与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农村集体企业与城市集体企业又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集体企业需要加强党和政府领导,需要发动广大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力量组织起来,同时需要国家在人、财、物等多方面,予以指导和大力支持。本书第5、6、7章,将详细讨论为何并如何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包括如何发展集体企业等问题。
(五)将过量外汇储备收购外资企业转归国有
外汇储备可以直接用于购买国内紧缺的外国商品,可以作为必要时对外国借债的信用依据,可以作为稳定汇率(外币对本币的比价)的保证,因此,国家必须掌握一定量的外汇储备。但是,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超出一定限度,就有可能造成国力的损失。这是因为,外汇是本国持有的外国货币,不管它是由外国资本进入国内而形成,还是国际贸易顺差的差额形成,储备状态的外汇都不是经营性的资本价值,而是外币形态的货币价值。在外汇是纸币的现代历史条件下,国家的外汇储备相当于外国借用我国一定价格的物质财富的凭据,而这些价格总额究竟含有多少实际的价值,则要取决于纸外币在一定时点上的含金量。一旦作为外汇的某种外币贬值,国家持有的该国外币构成的外汇储备越多,国力的损失就越大。到2012年3月,我国的美元纸外汇储备为33049.71亿美元,[①]应当说,这样的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超过正常的数额。[②] 因此,国家应当把过量的外汇储备尽可能地转化成能够增殖的经营性国有资本,或者转化成能够保值的黄金。从振兴国有经济的角度来看,可以用超量的美元外汇控股现有的外企或购买外企,尤其是那些已经在一些产业领域对我国的民族企业构成威胁的外资企业。这样,既可以消除或减少过量外汇储备贬值的风险,又可以通过振兴国有经济,维护民族经济的利益。
六、控制私有制经济的过度发展
(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施“节制资本”
本章引述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表明,到2004年底,第二、三产业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的56%;而前面的数理分析还表明,在国有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为5比1的条件下,即使第二、三产业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社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达到51%,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这些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也不过是27.1 %,这就告诉我们,从那时起,私有制经济已经显示出发展过度了!不可忘记,在近代,伟大的旧民主主义革命者孙中山先生从“三民主义”的要求出发,就提出过“节制资本”(指的是私人大资本)的口号。今天,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看,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看,就更应当高度重视节制私人资本,尤其是私人大资本的发展了。可是,主张私有化的人却一直主张“国退民进”,甚至主张私人大资本、外国垄断资本进入银行、铁路等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关键部门,这是绝不能苟同的。我们主张根据宪法,制定限制大资本的政策,并坚决制止私人、外资进入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
(二)促使私有化“改制”的企业重新公有化
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严重削弱的现状,不能不控制私营、外资经济的过度发展,并在在一定条件下促进私营经济向公有制经济转化,其中包括总结改革经验,结合反腐败斗争,收回流失的公有资本,将私有化“改制”的企业恢复公有制性质。这样做当然会有不小的阻力。对于把私有化“改制”当作改革方向的人来说,甚至会认为这是“否定改革”。但是,如果不纠正“私有化”改制的失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不能巩固。我们的调研表明,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此是支持的。[③]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目前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靠政府增加财政开支,并不能真正解决好,那种“一刀切”似的要求“彻底改、改彻底”的私有化“改制”,的确存在国有、集体资产非法流失,导致党群、干群关系对立等“后遗症”。因此,有必要选择适当时机,以“回头看”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方式,依法制定措施,收回流失的公有资产,有步骤地把许多不该私有化“改制”的企业,重新公有化。这里所谓不该私有化的企业,指哪些本来企业管理正常,有一定利润,没有达到破产程度的原公有制企业。这类企业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一股脑儿低价乃至半送半卖地让企业原“经理层买断”(MBO),这是毫无道理,明显违背新中国宪法的。
对于私有化的原国有企业,实行国有化的“再转制”,当然不会没有困难。但是,这与当年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比,应当说困难小得多,何况这是属于纠正失误。要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必要弄清“改制”时,企业国有资本是否流失、流失了多少给“买断者”;二是应制定合理的政策,在私人“买断”经营企业这段时间,如果企业实收资本在扣除流失给他的国有资本之后确有增加,可以在严格核算、审计的基础上,用类似过去对民族资本家实行赎买的政策,给予他必要的补偿;具有经营管理水平的经营者可以从私企老板再转化为拿工资的企业管理者。至于私有化的集体企业如何重新集体化,这可能比国有企业复杂些,要通过调查研究,根据集体农民的意愿来决定办法。
(三)支持经营困难的私营企业公有化
对于私人自己投资创办的合法私营经济,现阶段当然不适宜公有化,因为这违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规定。但是,如果有的私人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公有化的要求,也应当支持。要看到,2008年以来的世界经济危机对中国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造成冲击。中小私企普遍缺乏流动资金,有的举步维艰,濒临破产。这样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公私合营方式,在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的过程中,促进其向公有控股企业转化。具体方式,可以在实践中形成。
(四)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国有制企业引导和控制私营企业
针对现在中小型私营企业数量多、大部分单个私营企业规模还不大的状况,可以通过实力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扩大控制范围,引导、组合私营企业,使之成为国有企业的配套企业或者“卫星”企业,从而使大量中小私营企业附属于国有经济,形成国有经济控制的联合“企业群”。要看到近些年来,由于国有企业数量显著减少,而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竞争的条件下,许多私营中小企业又处于弱势,有的地方政府(如温州地区)提出了所谓“民外合璧”的口号,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国企业联合。地方政府考虑的是眼前增加当地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税收,但是,这无异于放任让弱势的民族私营企业受外资企业控制。这种口号一旦推开,大量私营企业主将成为受控于外国资本家的合伙人,这对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将带来极大的不利。为此,应当坚决制止这种做法的蔓延。积极的做法就是通过壮大现有国有企业和创办新的国有企业,带动作为民族经济的内企,实行联合,共同抵制外资控股,防止经济殖民化的不良倾向。
七、世界经济危机提供了振兴公有制经济的机遇
(一)世界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有助于形成振兴公有制经济的共识
2008年以来的至今余波未平的世界经济危机,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根据唯物辩证法,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国外危机影响到国内发生经济困难,这与我国国民经济的独立自主性发生一定的不利变化是有联系的。这种不利变化主要表现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某些经济主管部门,由于忽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云同志强调的“国力论”(即发展国民经济要从中国的国力出发),也由于头脑中缺乏目前的经济全球化依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因而是“带病发展”(即必然发生周期性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的经济全球化,因而他们片面发展“外向型”经济,追求增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政府税收,导致许多地区盲目引资,依赖外贸,这就产生了国民经济对外资和外需的某种依赖性,于是外部世界性经济危机一来,外资、外需突然缩减,这就势必导致国内许多企业缺少订单,不少中小企业甚至濒临倒闭。
不过,这种不利状况却是一贴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科学发展观,认识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必须占主体地位的“清醒剂”。它说明经济对外开放是不能不分“姓社姓资”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病是客观存在的,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段时间的较快发展,绝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总趋势。面对资本主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全球化,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中十分明确的规定的关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本方针,谁要是抛弃或者淡化这个方针,谁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其二,它说明振兴公有制经济尤其是振兴国有经济具有极端重要性。中国在这次危机中巍然屹立的是国有经济,濒临倒闭的中小企业主要是私营经济,为了解救它们,国家不能不出面采取措施。这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分散经营,是缺乏抗风险能力的。只有巩固和发展独立自主的国民经济体系,才能抗击外来风险;这就必须巩固和发展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只有国有经济巩固了,发展壮大了,才能使国民经济形成“全国一盘棋” 的抗击任何外来风险的整体力量。
利用抵御世界经济危机冲击的经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形成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极端重要性的共识,将为调整所有制结构,振兴公有制经济创造统一思想有利的条件。
(二)私营经济的困难为引导它们公有化提供了机遇
私营企业面对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出现资本运行困难,这为促进私营经济转向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时机。尽管说,面对世界经济危机,国有经济也受到某种冲击,但是私营经济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受到的冲击面更大。目前中国各种所有制经济中,就同种所有制经济整体实力而言,凝聚力最强、竞争力最强的,仍然是国有经济。如果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发展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同时引导那些濒临破产的私营企业向公有制企业转化,这就可以在把世界经济危机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不利转化为有利,促进公有制经济的振兴。如果不能抓住这个有力时机积极振兴公有制经济,反而用财政、金融政策挽救私营经济,那么,不但不能从根本上增强国民经济抗击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也会失去振兴国有经济的好时机,今后再来做这项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工作,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以上所有这些振兴公有制经济的对策建议,都需要解放思想才有可能付诸实施并得到完善。最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层干部的思想首先要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坚定信念。
(待续: 第四章 搞好国有经济的整体监管)
[①]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黄金和外汇储备表:http://www.pbc.gov.cn/publish/html/kuangjia.htm?id=2012s09.htm。
[②]一般认为,外汇储备规模与进口需求、GDP规模、偿还外债的需要与外资在本国的流动有关。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是多少,理论界目前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同意中国社科院余永定、左大培等专家的分析,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量。另据郭永刚:《如何看待中国外储超万亿美元 百姓能否享好处?》一文:“西方国家通常有一个说法,就是外汇储备至少要能够应付3个月或半年的进口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了主要国家的外汇储备,根据经验规则提出了如下观点――外汇储备规模‘下限为进口加偿外债的1/5,上限为1/3’。此外,外汇储备与GDP之比不应超过10%。2005年底,中国的外汇储备与GDP之比达到了35%左右的水平。按照这样的标准,中国的外汇储备显然是多了。”(山西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http://www.sxnem.gov.cn/view.asp?ArticleID=7411。)2011年底,我国GDP总额为国内生产总值471564亿元人民币(按当年末人民币汇率1美元兑6.3009元人民币计算,折合为74840.737亿美元),外汇储备为31811.48亿美元,中国的外汇储备与GDP之比为42.5%,这样看来,外汇储备比起2005年来是更加过量了。
[③] 笔者作为江苏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调研组成员,多次到苏南地区调研。苏南市县、乡镇基层干部在总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践经验时谈到,近几年来,许多原先集体企业较多的乡村,用前一段时间(指2000年前后)私有化“改制”时置换出的集体资金,发展借贷资本形态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也就是盖厂房出租,收回的租金起到了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有的干部不无后悔地说,看来那时上级要求我们对乡镇集体企业“彻底改、该彻底”是值得重新考虑的。
导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出,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存在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它具有一般性,能与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实质是推进公有制经济实现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高效结合,促进科学发展、共同富裕。而搬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搞“改革”,绝不会振兴公有制经济,更不会提出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而只会想方设法把国有经济排斥到市场竞争领域之外,置之死地而后快;这充分反映出这种经济学及其实践主张排斥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资产阶级立场。
在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下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这要求在改革实践中,从整体和企业两个层面采取科学措施。本书下面两章将提出有关对策建议。本章首先研讨如何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
第四章 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
上一章从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角度论述了如何从现状出发调整所有制结构。从本章起的以下各章,将分别论述如何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必须毫不动摇振兴国有经济,才能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真正维护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提出的前无古人的新课题。实质是促进国有经济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实现高效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提出的真正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以国有资本形态存在,必须首先管好,发挥效益。国有资本所有权归全民,具有整体性,同时,又分布在一个个具体的企业单位,因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整体和企业两个层面。本章拟重点探讨如何搞好物质生产领域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
一、必须高度重视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
(一)国有资本是国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必须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发挥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是一个大概念。从物质形态来说,统称国有资产。它划分为非经营性的和经营性的两个基本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于非物质生产领域,如党政军机关、国有学校、国有医院等各类事业单位的物质财富,它们在使用中被消耗,通常用一点少一点,作为其消费的直接结果,不增加新的物质财富和社会价值财富;或以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形态存在。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是在国家监管下投入物质生产领域生产、流通、分配环节的物质财富,其本质含义是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并投入经济营运的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生产资料以资本形式存在,所以称之为国有资本;它们是生产性的、经营性的,以生产物质财富和增加社会价值财富为目的。唯物史观揭示出,成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是一定历史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以,国有资本纳入经济基础范畴。也就是说,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应当理解为国有资本,不包括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后者虽然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十分重要,但是不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一个社会的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社会属性,是由这个社会的国有资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决定的。国有资本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它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生活共同富裕的主要经济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经济基础。
(二)区分社会主义国有资本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资本
前面第二章曾分析过,中国国有经济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是有根本性区别的。这里还要进一步从经营性的国有资本的角度,进一步阐释这两者因所有制性质根本不同而表现出的重要差别。
首先,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同。发达资本主义国有资本总量只是服从于资本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服从于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需要。由于它是为缓和资本主义对抗性的基本矛盾而产生的,是代表私人资本家整体利益的,所以,它投入到所谓公共产品、自然垄断领域(如交通、能源、军事工业、邮电等部门)就够了,在国民经济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不可能超过私人资本总额的比重,多了就会妨碍私人资本家的利益。而中国国有资本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在市场经济的表现形式,是广大劳动人民自主联合劳动的生产性的劳动手段,它不但需要投入所谓“公共产品、自然垄断领域”,而且要投入到一般的经济领域。从理论上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有资本应当覆盖全社会的所有经济领域。我国国有资本不是体现私人总资本家对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权关系,不是为调节总资本家与私人资本家的关系而存在,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支柱,它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增值,将意味着广大劳动人民生产资料的增长,从而共同富裕水准的提高。因此,从发展趋势看,国有资本的比重理应逐步增长。
第二,它们在所谓公共产品领域所起的作用有本质的差别。资本主义国家投入国有资本,形成交通、煤气、电力、邮电等“公共”基础设施,表面上人人可以享用,但是实质上在生产领域,首先是为国民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私人资本的营运服务的;在个人消费领域,购买力高的资本家阶级成员享用的更多,普通劳动者因购买力低,所能使用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从所有权角度看,它们仍然归资本家阶级的国家占有,仍然体现着垄断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控制和阶级剥削关系。中国国有资本投入形成的公共设施,处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国民经济中,它主要是为公有制经济的营运服务,从而是为广大劳动人民经济利益服务的。尽管个人也需要有偿使用“公共”基础设施,但是那是为了这些部门投入产出再生产和经济核算的需要,国家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会尽可能把用于个人消费的“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它们在金融领域的地位有显著差别。 金融领域是货币资本活动的领域。货币资本是经营性资本的存在形态,它在商品生产社会,集中地表现为银行资本(下面还要进一步论述经营性资本的构成),是社会总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深刻揭示出,银行资本是在产业资本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但是,货币资本“它是每个单个资本登上舞台,作为资本开始它的过程的形式。因此,它表现为发动整个过程的第一推动力。”[①] 由于每个工商业资本都要以货币资本为它的“第一推动力”,所以,银行资本一旦形成,它就取得了控制单个工商业资本运动的地位。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工业资本)融合为金融资本,它们为大垄断资本家所控制,形成金融垄断资本寡头,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因此,金融资本领域是私人垄断资本控制的。即使是中央银行,表面由政府控制,其实,银行的股份资本,除少量的政府投资外,绝大部分是私人资本。有学者揭露,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号称美国的国家银行,但是,它实质是私人垄断财团控制的私人银行。[②] 可见,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领域,即使是代表总资本家利益的国有资本,地位也无足轻重。而在中国,正因为银行资本对国民经济的运动起着调节、控制的作用,因此,它必须由国有资本来承担。只有国有资本牢牢控制了金融领域,才能让中央银行代表广大劳动人民控制国民经济的营运。
(三)增强维护和监管好国有资本的自觉性
国内外敌对势力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总是图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这方面的矛头主要对准经营性的国有资本。所谓“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主张,针对的就是经营性国有资本。有人主张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看法,公共企业旨在提供民营企业所不能或所不愿提供的物品。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不具有民营企业所具有的灵活性和竞争力”,“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行业退出,只保留在极少数非由国家来支配不可的领域。”[③] 这种观点照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宏观管理模式,已影响到某些政府机构的主管干部,值得严重关注。[④]如果国有资本完全退出了市场竞争领域,也就意味着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这还谈得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
也有人认为,土地、学校、医院和公共设施是国有的,只要它们与国有资本总量之和,在社会总资产中仍占主体,公有制就仍占主体地位,因而对国有资本比重显著减少无动于衷。这种观点缺乏唯物史观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观点,弄不清非经营性的资产与生产资料的根本区别,看不到国有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殊不知,如果因国有资本下降导致私有制占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那些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社会性质,迟早也将随着经济基础的私有化而发生根本的改变。
这些错误思潮和认识误区,对国有资本的流失、比重的严重下降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应当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这方面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分清是非,坚决树立自觉维护和监管好国有资本的责任意识。
(四)必须首先搞好对国有职能资本的整体性监管
为了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必须实现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保证国有资本整体的保值和增值。其基本保证就是要监管好国有职能资本的营运。
马克思经济学揭示出,经营性资本分为职能资本和非职能资本,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适用的。国有职能资本是用于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的资本,[⑤]包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在当代,职能资本已扩大到投入服务业领域的许多资本。非职能资本是用于信贷的货币借贷资本,本身不能直接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只能分享职能资本带来的现成剩余价值,但“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的性质,集中于银行”,[⑥] 客观上起着对社会总资本向各产业部门投入的分配调节作用。国有资本中的非职能资本主要是国有银行中作为社会资本的借贷货币资本(以下简称银行资本)。[⑦]
弄清经营性的国有资本分为职能资本和非职能资本这种构成,对于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在唯物史观看来,在社会总资本运动中,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⑧]因而生产和实现商品的资本运动决定货币流通,进一步说,工商职能资本的运动对银行货币资本这种非职能资本的运动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后者对前者会有反作用,但是两者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基本关系不能颠倒。职能资本的运动状况是本质,而非职能资本的运动状况是现象;当社会总资本的运动出现不良状况,一般来说是,前者是原因,而后者是结果。正因为如此,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第一位的是调控好全社会的职能资本。一般来说,只要全社会总的职能资本(包括其他经济成分的职能资本在内)能够按比例地实现相互之间的实物补偿和价值补偿,实现良性循环运动,银行借贷资本的运动也就会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要促进社会总资本实现稳定的运行,首先必须有效地控制和调节全社会职能资本的运动。这只有在国有职能资本在全社会总的职能资本中占较大比重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做到,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国家才能通过直接拥有的国有资本控制权,主导全社会职能资本的运动。这说明,国家要实现对国有资本的整体性有效监管,首先要搞好对国有职能资本的整体性监管。
(五)确保国家对国有银行资本的绝对控制权
强调首先要从整体上监管好国有职能资本,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国有银行资本的监管。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银行资本,与现代资本主义国有银行资本相比,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它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方面,除了执行中央制定的货币政策稳定货币币值,还应有目的地以信贷方式对全社会总的职能资本、尤其是对国有职能资本,起调节分配和监督作用;并通过国有职能资本在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引导其他经济成分的职能资本的运动,服从国民经济的整体规划。其二,它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负有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责任。
这些特征决定了国家对国有银行资本需要掌握绝对控制权。在全社会总的职能资本中,私营、外资的职能资本可以在国有、集体职能资本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存在与发展;与此不同,全社会的经营性的银行资本,应当以国有银行资本形态存在。即使允许有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点办事,那也必须服从中央国有银行的监管,而不能独立行使职能。惟有这样,国家才能通过控制银行资本,调节全社会职能资本的运动。这就在理论上否定了那种发展私人银行的主张,更否定了那种要引入所谓外国战略性金融资本来推动中国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主张。
毫无疑问,国有银行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自身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每一笔货币资本借贷行为的效益,这方面有必要学习当代国外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引进所谓国外战略性金融资本,才能实现国有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如果这样做,显然会弱化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绝对控制权,而且容易让外国金融垄断资本集团掌握国家的金融情报,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这就是说,国有银行自身的管理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特征,不能随意地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接轨”。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的世界金融—经济危机,提醒人们应当破除对现代资本主义金融管理体制的迷信。
(六)处理好国有职能资本和国有银行资本两大板块的关系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国有资本分为国有职能资本与国有银行资本,它们在职能性质、营运方式和经济作用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因此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需要在统一的国有资本监管下,分为两个基本板块。国家必须代表广大人民,对这两个板块从整体上掌握完全的、绝对的控制权,并要处理好这两个板块监管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职能资本与银行资本的内在联系。马克思的资本流通理论揭示出,社会总资本的运动由全社会单个资本周转的总和构成;既然每一单个资本的周转运动,都必然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并存的资本形态运动,那么运动中的社会总资本,也必然采取这三种资本形态,即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⑨]在商品经济比较发展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货币资本主要汇集于银行资本,因此,从全社会看,社会总资本将分为作为非职能资本的银行资本和由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构成的职能资本两大板块是有着内在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在,这两大板块的总量是一定的,两大板块之间以及职能资本的各部分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显然,要从总体上监管好国有资本,使他们形成内部的结构相互协调,一致能对全社会的多种经济成分的资本运动起主导作用,就要对这两大板块实行统一的监管。在统一监管下,分为两大板块的监管。国有职能资本监管机构要促进国有工商企业(职能资本)在计划调节下,在国有银行支持下,面向市场投资,搞好自身营运,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全社会职能资本形成合理结构。国有银行监管中心机构,要根据货币流回规律,[⑩]掌握全社会职能资本的运行态势,不断将信息传递给国有职能资本监管中心机构,由此推进国民经济运动形成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最高统一监管机构,要组织职能资本监管中心机构和国有银行监管中心机构定期交流信息,促进两者各负其职,促进全社会资本的协调有序运行。
(待续: 第四章 二、明确国有资本监管的实践主体)
* 本章主要内容以《论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为题,先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0年第5期刊登,后选部分内容在《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11期发表。
[①]《资本论》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91页。
[②] 参见宋鸿兵编著:《货币战争》[M],中信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
[③]转引自郭新京. 两种不同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评吴敬琏的“渐进国退民进论” [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10).
[④] 参见《中华工商时报》2010年7月30日报道:《减少央企数量收缩垄断范围给予民营资本更大空间》,从标题可以看出,有的人把中央国有企业等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主张所谓“国退民进”。
[⑤] 这里笔者直接在一般意义上使用了“剩余价值”的概念,内涵上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剩余价值有根本的区别。参见何干强. 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及其应用[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399-410.
[⑥]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36.
[⑦] 这里的银行货币借贷资本,与人们所说的国有金融资本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后者除了借贷货币资本,还包括银行管辖的工商业资本。本文把这类工商业资本都纳入国有职能资本范畴。
[⑧]马克思指出:“商品流通的性质本身造成了相反的外观。”“虽然货币运动只是商品流通的表现,但看起来商品流通反而只是货币运动的结果。”(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37-138)
[⑨] 注意,这里要把产业资本,与现象形态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意义上的产业资本区分开来。这里,产业资本指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领域的资本,而商业资本指流通领域的资本,在现代条件下,资本的存在形态尽管复杂化了,但是马克思所揭示的由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构成的职能资本和银行资本这种非职能资本两个板块的区分,依然是存在的。
[⑩]关于货币流回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第三篇第二十章“Ⅴ.货币流通在交换中的中介作用”一节做了专门阐述,其他地方也多处提到(参见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46、459、507-508、511、533)。在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中,各生产部门互为条件,相互交换产品,实现价值补偿、实物更新;如果交换正常,作为交换主体的生产者预付到流通中用作媒介商品交换的货币,将按照他们投入的数额,流回到自己的手中。这就是货币流回规律。在银行信用制度已经建立的条件下,全社会企业的货币投入与中央银行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宏观经济运行比较正常,中央银行投放的货币就能比较及时地回流;反之,则会出现呆账。所以货币流回与否是宏观经济运行正常与否的晴雨表。
二、明确国有资本监管的实践主体
(一)明确监管实践主体的重要性
从整体上监管好国有资本,不但要明确监管对象,而且应当明确谁来执行监管职责,也就是弄清监管实践的主体。
从本质上说,国有资本的监管主体是广大劳动人民。但是,仅此认识是不够的。从社会主义国家实践经验来看,国有资本监管主体如何具体化的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原苏东国家和新中国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的国有资本监管机构,与中央政府机构基本上是融为一体的;而南斯拉夫在国有资本的监管上,采取的是社会自治模式,由工人自治企业中的工人委员会来监管。前者由中央监管,但是存在行政性的高度集中监管的缺陷,体制僵化,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缺乏经济效率。后者的监管主体分散到企业,不利于全社会的统一计划调节。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虽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建立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但是实践表明,监管主体不明晰的问题仍未真正解决,国有资本的流失现象,与此有关。
因此,国有资本整体性监管主体的明晰化、具体化十分重要。它必须是专职从事国有资本监管实践的具体机构,机构中的工必须是国有资本所有权关系的人格化。马克思指出,“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把个人理解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①]这就是说,国有资本整体性监管主体的实践机构(以下简称监管主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有资本整体上保值增值运动的客观要求,服从国有资本全民所有制这种所有权关系的强制性约束。
(二)明确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阶级性和专业性
这种机构的成员是由自然人构成的。但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选进这种机构。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具有自身的阶级性和专业性,这就对机构成员提出了严格的遴选标准。
其一,必须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的立场。只有树立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懂得国有资本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样的人才能确立很强的维护国有资本所有权的意识,具有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感。因此,对进入监管机构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严格遴选。有学者提出,只有曾经为国有企业大量盈利有过贡献的企业家,才能担任国有财产运营监管机构的领导,否则,就不能进入这种机构的。[②]这是值得重视的意见。
其二,必须是懂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专业人才。懂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才能弄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定共性和根本区别,才能树立科学的创新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觉维护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促进国有资本的增长壮大。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把“理性经济人”理解为追求私利的人,如果让思想上渗透这些观点的人进入国有资本监管机构,他对国有资本就绝不会有责任感。有人认为,经济学不宜引入意识形态,这是不能苟同的。[③]国有资本需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来维护。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环境下,国有资本的当事人只有树立了主人翁精神,才能抵御国内外势力强大的私有制意识形态的侵蚀,自觉搞好国有资本的监管。一个具有经营能力的人,在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岗位上,由于个人收入受按劳分配原则制约,其收入不可能或者很难高于可以合法占有剩余价值的私人老板,在这种情况下,他只有树立起鲜明的公有制意识,才不会去“眼红”私人老板,否则心理就会产生错误的不平衡。
(三)监管主体机构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国有资本的监管主体本质上是广大劳动人民。要实现监管主体的这种本质规定性,除了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当有严格的内部组织纪律规定之外,还必须接收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这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监管主体机构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既然国有资本所有权属于人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自主的经济基础,广大人民就有权直接把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乃至国有资本的整个运动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而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充当直接对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行为实行最权威的人民民主监督的职能。可见,不宜把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设置为政府下属的一般部门。它应当是直属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一个独立的机构。目前的国资委只接受政府领导,不受人代会监督。一些国资委可以经政府部门同意决定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制”,可以决定或默认某些国有企业负责人获取高薪,向私人老板看齐等,这导致国有资本流失,造成国企内部收入的贫富分化。这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行为得不到制止,显然与人代会失去应有的监督权,不能行使对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权有重要关联。
二是监管主体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接收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有人认为,公有制人人有分,但是人人对它不负责任,所以不如私有制。这是一种狭隘的私有观念。在公有制观念看来,公有财产人人有份,所以不允许私人侵占,人人都应负责管理。当然,这需要建立民主管理机制,例如可以建立普通群众与人代会关于监管国有资本的信息渠道。实现人民监督还有必要健全有关法制。有学者提出,可以建立“特别求偿权制度”,来促使普通国民把关心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自身利益结合起来,即通过立法,授予普通国民“特别求偿权”,当其发现国有财产受到任何侵害时,有权依法提起“特别求偿之诉”,诉请法院判令侵害人对国有财产利益主体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如果胜诉,求偿人可以依法获得求偿酬金。[④]这是值得重视的建议。
三、国有资本监管主体的层级结构
(一)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层级性
对国有资本监管的历史经验证明,在我国地域广袤的国情条件下,即使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单一的中央机构也是不能承担起监管主体机构的责任的,那时我国就进行过关于国有企业监管权限集中与分散的体制改革。[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必须作为面向市场的法人主体独立经营,意味着国有职能资本分散地在各个国有企业中运行。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一个中央机构直接实行对全社会的国有资本进行整体性监管,更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没有中央监管机构,国有资本就不可能实现其整体性和运行的计划性、协调性。因此,只有实行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机构相结合,后者能够对分散到企业的国有资本实施个别监管,使二者各司其责,才有可能对国有资本实行有效的整体性监管。这就是说,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从整体上说,应当是一个有内部层级结构的系统。如上所述,中央一级监管机构由最高统一监管机构下属职能资本监管中心机构和国有银行监管中心机构构成。所谓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层级,是指中央一级的职能资本监管中心机构和国有银行监管中心机构下属的地方层级机构。
中国国土面积有960万平方公里,历史形成的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县级市)、镇(乡)的五级划分和布局,包含着对社会、经济监管的一般要求,这种要求同样适合于对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因此,按行政区划的上下关系,对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设置一定的地方层级管理机构是必要的。改革开放以来,除了中央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地也按行政层级建立了国资委,这样的组织结构,是体现了监管实践的要求的;这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和地方基层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具有跨行政区域的适应性
对于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层级关系,只从行政层次的角度来看是不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行政性管理体制为转移;因此,即使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也作过突破行政性管理体制的改革尝试,但是,在那种体制的大框架下,改革难以取得成效。[⑥]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使管理体制能自觉地适应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其中包括适应生产力布局的客观要求。因此,当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形成了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区的时候,国有资本的监管体制就必须适应这种要求,才能使国有资本的运行不至于受到行政体制的束缚。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已经出现了跨行政区域发展的趋势。[⑦] 这就势必对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设置,提出适应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域的客观要求。如果只是按照行政性层级来设置国有资本的地区性监管机构,那在监管体制上就会形成行政性区域分割,难以推动国有资本的运行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就有可能发生重复投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国有资本过度竞争的不良状况。
因此,有必要通过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改革实践,在确实形成或正在形成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域内,设立经济区的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作为中央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派出机构,对经济区内的按行政层级形成的各地方国资委起领导、协调作用。例如,在长江三角洲经济区,为了减少相关省市之间的重复建设、与外资竞争的国内资本之间的内耗,建立由国有资本中央监管机构牵头,地方国资委参加的国有资本区域监管委员会,显然是必要的。
(三)设置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要建设好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主体机构,有必要遵循“五个分开”的原则来设置。
1.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与政府一般管理机构分开。前者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执行机构,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后者则是行政性管理机构,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两者性质不同的机构都应当直接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如果把前者至于后者的管辖之下,那么人民就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对国有资本实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不利的。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国有资本中央监管机构从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建制,把它直接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国有资本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层级机构,按行政区域分层的,也不应当隶属于省市政府所属机构,而应当实行双重监管,既服从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的垂直性监管,又服从所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与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分开。首先,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面对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为国民经济实现稳定运行而实行计划导向下的宏观经济总量调节,这种调节虽然要求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的配合,但是不能替代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其次,除了国有银行资本和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企业中的国有职能资本可以配合宏观调控之外,大量的分散的国有职能资本,并不能直接参与宏观调控,它们的主要职能是保值增值,它们需要接受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专门管理,在这种自上而下的整体监管下,才能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因此,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与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不应混合,而应分开设置。前者属于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实践主体机构,后者属于政府综合性管理机构,
3.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开。前者承担对国有资本面向市场运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后者只涉及监管非物质生产领域或属于自然资源的非经营性国有物质财产。将它们分开监管,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投入医院、学校、政府等部门的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的节约使用。
4.国有职能资本监管机构与国有银行资本监管机构分开。这在本文前面已经谈到。这里需要进一步强调,这是在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内部的横向划分;由于职能资本和银行资本的运动规律有明显差别,因而要求分为两个重要的分支机构,并要求不同分支机构的成员具有的相应的专业监管知识。
5.国有职能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的监事机构分开。前者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级都置于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监督之下,他们属于国有职能资本所有权实践主体的层级系统;后者则是国有企业内部成员对本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机构,在经济性质上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权范围内的监管机构。因此,这两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应当按照这种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来落实对具体机构成员的要求。
如果能够在机构建设上,实现上述“五个分开”,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就能较好地落到实处。
(四)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落实到位需要深化改革
我国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经过积极探索,到2003年3月,已自上而下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了中央、省、市三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但是,还不能说国有资本的监管主体机构已经落实到位。
从实际状况看, 现存的主要缺陷是,国资委还不能说已经履行了全民所有制所有权赋予它的职责,还未能有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委托的权利。例如,按照所有权决定经营权的经济学原理(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也承认的),地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理应完全归地方国资委监管和推进,但是目前省级政府的国资委却并不能完全履行指导国企和集体企业的改革的职责,这种职能让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取代了。[⑧] 由于让“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这种主管一般生产、流通的职能机构来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体制改革,这就把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管理和体制改革与其他经济成分视为等同,让这类机构来支配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了。这种由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决定国有资本的命运的现象,显然违背国有资本所有权关系的要求,必须改变。又如,目前各级国资委仍然是各级政府的下属机构,直接服从政府管理,这就很难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国有资本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简言之,一是政资没有分开,二是国资委应有的权限没有真正到位。要建立名副其实的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还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
(待续:第四章四、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整体性监管的科学方式)
[①] 资本论(第3卷)[M]. 第996.
[②] 左大培. 混乱的经济学 [M]. 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282.
[③] 其实,西方社会中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是滲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意识形态的,利己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就是证明。经济学不能不涉及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在存在阶级矛盾的社会中,一种经济学总是具有维护一定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性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隐瞒自己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党性原则,坚持公有制需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来维护。
[④]余元洲. 公有制市场经济与民法革命 [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5、110-127.
[⑤]参见陈云.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陈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7-94 .
[⑥] 1958年全国曾分为 7个经济协作区,1961年将华中区与华南区合并成中南区,形成6大经济协作区,即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经济协作区。为了加强领导,还相应成立了六个中央局,即中共中央东北局、华北局、华东局、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这六大区是省、市、自治区的联合,在组织经济协作方面起过一定作用,但是在以纵向为主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横向经济协作很难开展。1966年以后六大区相继撤销。
[⑦] 改革开放以来,学界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域划分方法。东、中、西三大地区的划分已经形成共识。此外,学界还比较多地提到九大经济区的划分,即东北地区、环渤海地区、黄河中游流域、长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中游地区、东南沿海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一些“大都市经济圈”,如沈大(沈阳、大连)、京津冀(北京、天津、唐山、秦皇岛、石家庄)、济青(济南、青岛、烟台)、大上海(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宁波、杭州)、珠江三角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吉黑(长春、哈尔滨)、湘鄂赣(武汉、长沙、南昌)、成渝(成都、重庆)等都市圈。
[⑧]以江苏省为例,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能规定有:“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有关工作”。在2009年改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之后,在该机构职能的第(十一)条中,仍规定有“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改造”职能(见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jseic.gov.cn/xxgkjxw/xxgkjxwlm/201108/t20110822_86800.htm)。
导读:
目前,谋划经济改革的高层智囊机构有专家提出,“这次国企再改革”,是由“管企业”转变为“管资本”,“即推动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由实物形态的‘企业’,转变为价值形态的资本,包括证券化的资本”;并主张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只保持最终所有权”。这种观点科学吗?能推动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吗?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这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国有经济做大做强的。本章以下的内容实际上批判了这种观点和主张的负面作用:从搞好国有资本整体性监管的角度来看,只搞价值形态的监管而放弃使用价值的监管,这违背了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揭示的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具有片面性;把国家对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的监管,说成“只保持最终所有权”,这实际上把国有职能资本的所有者降低到非职能资本(生息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将导致国有资本所有者(广大劳动人民)丧失对企业国有职能资本的控制权、支配权;把物质生产领域的国有资本转为证券形态的虚拟资本,这只会造成削弱国有职能资本的物质基础及其作用。看来,处在高层经济管理智囊机构的专家尤其是共产党专家,应当确立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自信,下功夫认真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原著,这样才能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真正起建设性作用。
四、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整体性监管的科学方式
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实施整体性监管的对象和监管实践的主体机构,还必须解决主体机构如何进行科学监管的问题。这只有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做出正确的回答。以下主要就国有职能资本的监管方式做些探讨。
(一)确立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的观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资本的监管,必须在唯物史观方法论的指导下,应用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这一点是政治经济学的枢纽”。[①]应当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角度及其相互联系的观点,来分析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
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受自然经济观的影响,中央经济机构主要是从产品使用价值角度管理国民经济,自上而下地规定国营企业产品生产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等等,致使企业只能对上级要求的使用价值生产负责;而上级由于不可能全面掌握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信息,计划规定往往具有主观性和滞后性。这就导致企业不能根据社会对使用价值的客观需求来组织生产,不能根据社会价值关系或市场价值关系的要求自主地提高生产效率,以致经济管理体制僵化,企业缺乏活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克服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僵化弊病,关键在于从产品使用价值的管理转向用劳动二重性的基本观点来实施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态的客观要求。
(二)从价值角度对国有资本运动实施整体监管
这方面有如下基本要求。
1.从价值关系角度区分国有资本在运动中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权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实现为价值的财富,才是现实的物质财富;只有实现增值的价值才具有资本一般的属性。从整体上监管国有资本,就是要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需要从价值监管角度,处理好从中央到经济区域和地方各层级之间的价值所有权关系。
根据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一般运动规律,国有资本的总体运动可以通过W′—G—W′…P…W′这个商品资本循环形式,表现其流通过程。[②]其中,W′—G—W′(资本价值从商品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又从货币形态转化为商品形态)是资本价值在一般流通领域的存在形态,在价值关系上发生的是商品与货币之间的所有权关系;…P…(生产环节)是资本价值在生产领域的存在形态,在价值关系上发生的是资本价值通过物质生产过程增加自身价值,这个过程包含着与生产力结合在一起的生产关系,核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要通过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关系来实现。
先看资本在一般流通领域(W′—G—W′)体现的商品、货币的所有权关系。这是市场主体彼此之间进行商品与货币之间的等价值交换关系,是一种平等竞争和自由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本身不会使资本价值增值;等价交换中卖者脱手的不是价值所有权,而是商品使用价值所有权。国有资本所有者在这种关系中,是作为商品一般流通的主体存在的。国有资本在运动中的这一层关系,不应当由中央和各级监管主体机构来运作,而只能由国有企业来运作。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不能由各级监管主体直接投入生产、流通过程,而必须投入一个个企业,让企业自主经营,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生产过程适应社会需求,这正是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根本不同之处。
再看资本在生产领域(…P…)体现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这是一种涉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谁掌握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分配的支配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的所有权关系。国有资本作为整体,在生产环节,显然存在两个层次的关系,一是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各层级的关系,二是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属于同一国有资本所有者下其实践主体内部的所有权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商品与货币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存在这样两个层次,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监管主体机构内部层级关系的存在,是由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存在庞大数额决定的;而监管主体与企业之间这层关系,是由市场经济关系决定的,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弄清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特点。
2.从资本价值支配权层次关系的角度区分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之间的层级关系。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所有权关系中的若干层次:(1)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或“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2)执行增殖职能的职能资本的“支配权”或“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3)由职能资本所有者(控制权或支配权)所支配的经营监管权。[③]以上(1)与(2),(2)与(3)层次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既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离。(1)与(2)之间在分离的情况下就是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2)与(3)之间在分离的情况下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在所有权做这样分离的情况下,以上的前一种权利与后一种权利都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见资本单纯的所有权(1)处于最高的控制地位,当然,它要依赖后面(2)与(3)的权利关系才能存在。马克思还揭示了土地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层次性。这些所有权关系中的层次与控制关系,看来是可以应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因为市场经济形成的这种权利关系,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人们能普遍承认的规范。
用这种所有权层级关系的眼光来看,国有职能资本监管主体机构掌握的整体监管权,应当属于(1)与(2)的结合,也就是掌握对国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及其职能资本支配权的监管。有一种流行颇广的观点认为,国家只要掌握国有资本最终所有权(实质是借贷货币资本的债权)就行了, 职能资本的支配权应完全交给企业。这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如果国家只掌握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权或债权,则意味着,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只掌握国有资本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放弃对国有资本增值职能的支配权,也就是放弃经济上的所有者(即目前人们所说的出资者)的权益。这样一来,国有资本就只能作为借贷资本,而失去职能资本的功能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也就只剩下资本的借贷关系或债权关系了。应当明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之间所发生的,是一种商品化了的职能资本支配权的“买卖”关系,前者向后者转让货币资本的支配、使用权,后者支付这些权利的所谓“价格”即利息,[④]双方的权利表现在自主地决定建立相互间的信用关系和利息率的确定上。一旦在双方的竞争中确定了利息率,签订了合法的借贷契约,职能资本的支配权就发生了让渡,贷出者便不能干预借入者如何支配资本。因此,只掌握资本最终所有权,就不能掌握企业对借入资本的使用、支配权,也就是说,不能决定借入资本按何种生产方式、按何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挥职能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不掌握国有资本的职能资本支配权,就不能保证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这当然是不能允许的。
因此,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的各个层级必须共同掌握好国有职能资本的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权需要自上而下地在层级之间进行具体的权利划分,各层级上下之间需要建立一定的组织纪律制度,这是需要实践来解决的问题。但是,有一条原则是各个层级必须共同遵守的,这就是,决不允许流失国有资本,必须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3.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角度控制总量布局。国有资本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导向,统筹安排,调节国有资本在全国各地的布局和有效投入。
这里有必要提出,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对计划调节也负有一定责任。计划调节固然主要是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包括中央计划机构)的职责。但计划要符合实际,就需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判断各产业、行业的分工比例是否以及如何合理,还要从现有生产力水平、自然资源、国际经济竞争态势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从长计议。这就意味者,中央计划机构有必要通过国有资本中央监管机构,从面向市场的国有企业、到向它投资的基层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再从这种机构直到中央机构,建立多种信息收集和反馈系统。根据综合信息的分析,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才能制定合理的计划,国有资本中央监管主体机构才能根据这种计划,比较科学地向各地下级机构提出投资取向的指导意见,这样才能使国有资本在建立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发挥出主导作用。
(三)要重视从使用价值角度对国有资本实施整体监管
控制国有资本投资的布局,要求以弄清市场供求、自然资源使用等综合信息为前提,这实际上提出了对国有资本的价值监管必须与使用价值监管相结合的要求。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要求市场供求双方的商品、货币在价值量上相等,这只有商品使用价值与购买者的需要在质上相符合才能达到。社会使用价值是价值实现的前提。可见,国有资本的投资监管,仍然要重视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应当根据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机构的计划导向,把握好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变化做出预测。应当注重两类信息传递和汇集,一是市场价格波动的信息,二是使用价值的质和量的信息,包括它们的库存、订单等。二者都是调节供求关系的重要依据,只重前者就产生片面性。重视使用价值角度的监管,并不等于主张回到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而是遵循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的原理,尊重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规律,更好地促进市场供求平衡的必然要求。因为,估算社会需要的重要产品的使用价值量,如一定时期粮食、棉花、钢材、水泥、煤炭等大宗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是可以根据市场购买力需求、储备需要、人口增长等因素大体估算出来的。这样做可以减少市场调节的自发性,从而减少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监管的盲目性。
有必要指出,在国有资本投资的整体监管上,不宜把市场信息当作国有资本监管的唯一信息。市场信息具有暂时性和波动性,取决于既定的购买力和生产成果,但是它不能反映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消耗状况,不能反映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要求。因此,还需要从国情国力的总体状况,从长远与当前的结合上综合做出全面的分析。
五、根据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监管好国有资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不但应当坚持价值监管与使用价值监管的统一,而且应当根据国有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属性来运作。
(一)必须保证国有资本按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运营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整体监管的重要特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其监管服从于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依据是凯恩斯主义。但是,必须充分地认识,凯恩斯主义的宏观调控只是着眼于一般流通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层面的调节,而不深入到资本流通的所有制关系层面,总体上以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为前提。它要求国有资本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实质上也不过是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及其私人占有这个对抗性的基本矛盾而已,决不会要求国有企业内部的工人取得主人翁的地位。
然而,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监管,却着眼于一般流通与资本流通的结合,必须深入到国有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层面。从宏观上,这要求整个国有资本自觉地发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从微观上,这要求国有企业坚持“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取得高效益,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条件下,尤其有必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严格要求。要求企业领导人树立自己是工人阶级先进代表的意识,防止与私人企业的老板相攀比。国有资本的监管机构对于企业领导人的任命,一定要强调又红又专,要做工人阶级的企业家。
(三)促进产业结构服从人民的消费需求
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从整体上监管好国有资本,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控制和调节好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这就需要处理好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两者的对应关系,前者本质上是社会分工关系,后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作为理论抽象,社会分工关系与所有制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两者总是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分工关系发展不能脱离所有制关系孤立存在,所有制关系也不可能脱离分工关系孤立存在。正因为如此,西方宏观经济理论脱离所有制关系来谈产业结构的调节,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市场供求的平衡问题。事实上,体现社会分工关系的各种产业发展的轻重缓急、一定产业的内部结构的建立,都需要结合所有制关系来引导。
我国的国民经济应当是有利于人民的经济,社会总产品首先是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使用的,因此产品结构,从而产业结构的调节应当服从于绝大多数人的购买力。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各级监管主体机构必须对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进行严格的分析和监管,以便促进生产消费品的产业结构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分配关系。房地产市场、轻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内部结构只有适应有购买力的市场需求,由此带动起来的、为这些产业提供设备及其他物质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部门的产业所形成的产业结构,才能符合实际的市场需求。国有资本的投向要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主导作用,就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的这种要求。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如果忽视这种要求,就不能发挥好国有资本的职能作用。
这可以通过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两个例证来说明。其一是房地产业内部结构的失调。由于国有资本及其土地过多地用于发展脱离一般老百姓消费力的高档商品房,这不但导致了老百姓住房难的问题迟迟得不到顺利解决,也导致了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房地产拉动的许多产业及其所消耗的资源,都在为住得起高挡商品房的少数人服务了,脱离了多数人的有购买力需求,导致许多产业的产能过剩。其二是只从对产业拉动作用的角度盲目发展轿车产业。国有资本过多地向轿车产业投资,等于把与轿车产业相联系的一系列产业所耗费的资源和劳动力,都用于为目前能够买得起轿车的阶级和阶层服务了。中国大多数劳动者目前还买不起轿车,这决定了轿车产业的发展一旦超出狭小的限度,就会因供过于求而使一大批相关制造业的商品流通遇到困难;这里还不谈轿车过多在交通、占用土地、污染方面带来的后果。高档房产和轿车生产过剩,传递到货币资本的流通上,就变成了银行的呆帐,在金融领域出现信贷失衡。这两个例子从反面说明,国有资本要起到主导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在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上,就一定要坚持国有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把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监管和投资的出发点。
(三)维护国有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原则
马克思经济学原理揭示出,一方面,资本流通必须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资本的运动在一般商品流通中进行,另一方面,商品流通的拓展以资本流通的发展为条件,资本流通的发展决定了商品流通的发展;一般商品流通包含着危机的可能性,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资本流通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关系,使其成为现实性。搞好国有资本的监管,必须懂得这些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包含一般商品流通,就存在危机的可能性,要避免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惟有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从而对市场供求实现平衡起到决定性作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才可以防止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所以,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不但要努力促进国有资本数量的不断增长,而且要对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对由此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加以认真、严肃的维护。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的问题。这里主要提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分清决定收入的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有些国有企业有机构成高、占用的资源多、设备好,他们的效益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相对优越的客观条件带来的,就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在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做横向比较的时候,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些非主观因素带来的收入差距扣除,主要依据国有企业成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带来的效益来计算他们的按劳分配收入,这恐怕是一个应当注意的原则问题。除了这种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公平之外,还要注意国有企业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现在有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层的收入分配上,有一种向私人老板看齐的不良倾向,造成了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拉大,这是背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是国有资本性质的“异化”,必须坚决纠正。当然,我们强调国有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绝不是要搞平均主义,在企业可分配收入已定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按劳分配方案,真正做到奖勤罚懒,激励先进,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的可以实行特别奖励。
六、监管好国有资本必须着眼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一)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在遵照国有制生产关系的属性,从总体上管理好国有资本的同时,必须着眼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只有达到这种要求,才能真正显示出国有资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国有制的优越性。
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⑤]在当代,科学技术在生产力诸要素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国有资本的投资使用必须与依靠科技进步紧密结合在一起,高度重视对现代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与运用。必须坚决制止为追求GDP在低科技水平上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中国已经确立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国有资本的生产过程理应走在这条道路的前列。
(二)提高国有职能资本的国际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必须提高国有职能资本或者通常所说的国有产业资本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这就要求通过国有资本的管理和应用,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维护民族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民族产品品牌和名牌,促进整个民族经济增强竞争力。国有资本数大、内含科技成分高,在民族经济的各种成分中,为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力理应一马当先,做出主要贡献。为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的布局做战略性调整,以便促进资本集聚,搞好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我们理解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战略调整。这决不是新自由主义竭力鼓吹的“国退民进” 或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
应当指出,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鼓吹对国际资本的所谓自由流动不必设防;把国有企业定位于所谓非竞争性企业,鼓吹国有资本只能投资在所谓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领域”,他们依据的理论不过是维护私有制经济基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依据的事实不过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总资本家的国有资本的简单、狭隘的使用方式。对于这些错误理论和观点的实质,一些主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干部是缺乏清醒认识的,他们把依据这些观点形成的某些措施视为“改革”,这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如前所述,到2008年,中国工业领域的28个产业中,已经有22个产业,排在前五位的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国司或垄断企业,这种状况是令人忧虑和深思的。
要维护民族产业利益,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的状况,除了可以在必要时运用国家权力,用国有资本收买外国企业股权,控制外国公司继续追加在中国的的垄断性投资等强制性措施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树立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是应当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资本这种观点。在唯物史观看来,当今世界是各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民族经济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各自独立,存在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即使是不同国家的所谓“自然垄断领域”中的企业,也是具有竞争性。最明显的就是军事企业,在国内可以说是非竞争性的,但是,在国际上恰恰是竞争性最强的企业。所以,说国有资本没有竞争性,是一种麻醉社会主义国家管理者的观点。我们决不能上当。为此,从总体上管理好国有职能资本,就必须确立国际竞争意识,科学组织投资布局,下决心搞活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地夺回失去的产业制高点。
(待续: 第五章 振兴国有企业)
[①]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译本)[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17-18.
[②]马克思指出,单个产业资本的商品资本循环公式可以“同时看作各单个资本的总和即资本家阶级的总资本的运动形式”资本论(第2卷)[M].2004:112),这个原理对国有资本也是适用的。
[③]参阅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第Ⅲ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575 .
[④]请注意笔者在价格上加了引号。马克思指出:“利息是资本的价格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396.
[⑤]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3.
导读: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科学改革,应当坚持有破有立的辩证法。“破”,就是扬弃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同时坚决反对私有化;“立”,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促进国有经济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结合。本章下面两节提出,借鉴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走出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误区,那种要求把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反对“一股独大”、绝对否定国有独资企业等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
第五章 振兴国有企业
上一章分析如何从整体层面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本章则分析如何振兴国有经济的另一个基本层面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大厦的基石;振兴国有经济,从总体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必须以振兴国有企业为基础。
一、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
(一)振兴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出,在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总资本中,只有产业资本才是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资本。这个唯物史观指导下的经济学原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样适用的。它告诉我们,国有资本只有投入进行物质生产的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的产业资本,才能保值增值;其他非产业资本领域的国有资本尽管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是,它们自身及其作用只能建立在国有企业不断提供新增剩余的价值的前提下。[①] 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中的经营性职能资本的物质载体,是支撑整个国有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物质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可以使用的国力中的支柱力量。2009年,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大庆油田发现5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和实践党的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 [②] 这实际上从全局高度批判了那种要削减国有企业的主张。
经过30多年的改革,今天的国有企业指的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虽然它们的数量显著下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地位有丝毫降低,相反,正是因为国企改革中出现了前面章节指出的诸如“经理层购买”等私有化不正常的做法,导致了国有企业数量的显著减少、国有经济主体地位下降,由此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这才进一步显示出必须大力振兴国有企业的紧迫性。
(二)借鉴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这是因为,国企改革的实践表明,抽象地说现代企业制度,容易被一些鼓吹私有化的人把它解释为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股份制度,而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资本主义企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以股份制为组织形式的、与私有制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从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看,这种企业制度具有商品生产社会的一般性,只要剔除私有制的内容,是可以借鉴来为振兴公有制企业服务的。
1 .正确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 “现代”含义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现代”,并不单纯是一个时间的概念。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人类社会有企业以来,发展到现代所形成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如果不是科学的,也就失去了它的“现代”含义,因为在现代的空间中,仍然难免有落后的企业、旧的因素,而现代企业范畴指的只能是科学的、先进的东西。因此,不能把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完全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因为私有制本身正在趋于衰败,私人大股东控股,对企业决策有最终决定权,这就不能说是科学的制度因素,恰恰是需要剔除的东西。
2.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含义
企业制度是对企业的所有制关系、经营方式、对人和物的管理体制等多方面规范的总称,是与企业运动有关的多种制度规定性的统一。就所有权关系而言,它主要表现为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就国有企业要适应市场分工制度而言,它们是尤其值得重视的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 由于法人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所以,企业成为法人,它在经济活动中就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就可以面向市场自主决策。国有企业,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经合法登记,就成为法人组织。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国有企业适应市场分工制度对企业的要求,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积累。
3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财产制度
它是规范企业投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制度:一是对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关系有明晰的界定。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投资形成的全部资本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的整体经营权。投资者具有投资受益权,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权,并根据公司章程,拥有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作为享有民事权利法人实体,拥有依法自主经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的权益,并对法人财产享有收益处分权。二是对投资者和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对出资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纳税,承担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三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稳定性有严格的规定。所有者的资本一旦通过合法程序向企业投入,就不得随意抽出,如果不想作为该企业的投资者,就只能将所投资本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就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一旦形成,这种产权就具有整体的稳定性,法人产权就属于企业法人组织本身;同时,承担企业经营权的自然人也可以变更,但是企业法人经营权始终属于企业法人组织本身。这里可以看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含义上的财产权,投资者对所投资本的所有权,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规定并加以维护的由投资者整体(指许多投资者构成的整体)赋予企业的独立经营权。法人财产权有时也被称作法人所有权,在这种场合,法人所有权也不能理解为生产领域的所有权,而只能理解为流通领域的即在市场关系中,买卖双方彼此把对方视为独立占有自己商品这种意义上的所有权。
4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也称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治理结构
它是确立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等各方面权责关系的一种管理组织结构。[④]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构成;它们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关,按照投资份额形成股权,以一股一票的方式(投资者内部的民主方式)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经营层,经营层管理企业职工,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监事会对董事和经营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由此形成权责分明的严格管理的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要确保企业管理机构能履行下列职能:维护企业的向心力和完整性;保持和提高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实现了企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规范了所有者(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企业管理权限,使形成了企业比较规范、比较有效的经营管理秩序。
(三)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是长期探索的结果
从以上的阐述可以明白,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投资的所有权关系和相应的管理权关系,有着明确的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如果能够成为法人,建立起现代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那么国有企业就有可能既坚持国有制性质,又改变计划产品经济体制那种上级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的状况,实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第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资本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之间,形成规范的既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有助于国家和政府部门同国有企业之间实现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那种行政干预,焕发活力。
第二,国有资本的投资者只要对企业控股,就能取得整个企业的控制权,决定企业在整体运行上坚持国有制性质的要求;而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只要充分行使法人的权益,就可以依法摆脱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随意性干预,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第三,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资本掌握了企业控制权,可以通过市场融资方式,集中社会资本,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加速企业经济增长,这是有助于企业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根本任务的。可以说,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既有利于企业生产力的发展,又有利于国有制本身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形成新的发展优势,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这些就是在国企改革中,要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和振兴国有企业的主要原因。
这种认识与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对搞活国有企业的长期探索是分不开的。毛泽东早在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中就讲了“工厂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认为“把什么东西统统集中在中央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⑤] 党的八大政治报告里也讲了这个问题。但是,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行政性集中与分权上做文章,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1978年以来,国企改革进行了扩权试点、改组联合、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劳动组合、承包制、股份制等一系列的改革实践,由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大框架,这才进一步开阔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视野,认识到选择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有助于国有制与市场分工制度结合的,它有条件在促进国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同时,促进整个国有资本提高效益,更好的保值增值。
二、走出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误区
(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的观点不符合企业所有制关系的实际
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和振兴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对它的科学理解。但是,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有人却曲解它的科学含义,其中核心的错误观点就是强调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与此紧密联系的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革中,鼓吹“反对一股独大”。
其实,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虽然在管理权限上有分工规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但是,这两者是相互依赖的,是不可能相互独立、彻底分开的。如果彻底分开,投资者与企业就成了两个独立的资本所有者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现代企业的普遍形式是股份公司。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其中的所有权关系有非常深刻的分析,一方面,他明确指出股份制企业与私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已经具有社会资本形式。它不再是一个私人的资本,而是许多私人资本集中在一起,“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⑥]。“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⑦]
二是“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相分离。”[⑧]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⑨]从这些科学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白,股份公司制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必经之路,为私有制经济向国有制经济过渡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仍然属于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它并不改变私人资本的私有权,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⑩]。“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11]
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分析,是与资本所有权关系层次性的分析结合在一起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就其一般性质而言,其实正是马克思揭示的资本所有权关系的层次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化和规范化。马克思的论述说明,资本主义股份制中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管理职能)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管理权已经与私人资本所有权彻底脱钩。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虽然扬弃了私人企业那种由私人资本家直接管理雇佣工人的对立形式,但是,正如马克思强调的,这种“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12]。也就是说,股份公司制企业仍然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为投资者或股东仍然是私人资本家,管理者是由私人投资者组成的董事会聘用的,是为私人投资者服务的。
可见,撇开所有制的性质,股份制本质上是一种适应社会化生产的要求,处理投资者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无论是私人资本,还是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利用这种组织形式,都不是也决不可能放弃自己对资本的所有权,从而不会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由此决定的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如果放弃了,就等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由此看来,“反对一股独大”、取消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主张,表面上是强调“两权分离”,其实这完全不是什么明晰产权,而是一种取消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即广大劳动人民对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主张。这是十分荒谬而恶劣的。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凡是有必要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都要以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为主,相对控股为辅,二者都应对企业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这样才能维护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把现代企业制度理解为单纯的产权关系制度是片面的
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有一种片面的倾向值得注意,这就是把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中的产权制度完全等同起来。现代企业制度固然在所有权关系方面具有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技发展条件下,它在企业管理方面还有一系列科学要求。一个国有企业,即使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如果缺乏科学的管理,缺乏科技创新,缺乏企业文化建设等等,仍然不可能充满活力。
有必要区分现代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组织形式和企业的产权制度形式的联系和区别。好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企业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利益分配透明合理;但是,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组织好具体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组织好面向市场竞争的买卖经营,这只有灵活地应用多种多样的自然科学、应用经济科学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到。由此看来,搞活国有企业固然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但是,眼光停留在这一方面是很不够的。尤其是在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之后,主要的矛盾就应当转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向动员每个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创造具有自己特色管理制度来。
(三)把股份制理解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是武断的
在国企改革中,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这就是绝对否定国有独资企业。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有独自企业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不可能解除管理机构对企业的行政性干预。其实,这种观点是把两权分离绝对化了,是把资本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武断地等同与行政干预权了。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国有资本也就不应该控股,因为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管理机构必然要代理国有资本所有权,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行使控制权,如果把这种控制权等同于上级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那么,国有资本就绝对不能对企业控股,国有独资企业就更没有理由存在了。
实际上,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上级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干预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按行政方式设立与上级机构几乎是一一对应的管理机构,“麻雀虽小,五臓俱全”,企业各方面的行为都要服从上级指令,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按照行政层级关系来规定的,与所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行使控制权不是一回事。通过对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上述行政性的层级关系,这并没有绝对的障碍。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合理地从经济上分割上级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在所有权关系方面的权限,形成法制规范,这是可以做到的。从理论上说,不仅国有独资企业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应当存在,而且在一般的市场竞争性领域也是完全可以存在并应当得到发展的。问题在于能否解放思想,下决心突破把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突破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关于国有企业的教条主义观点,能否积极地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深化改革。
(待续: 第五章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征)
[①] 这里使用了“剩余的价值”这个概念。为了防止产生歧义,有必要说明,它并不是指扣除劳动力商品价值之后的新创造价值(这是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范畴),而是扣除劳动者相当于按劳分配数额的“必要个人价值”之后剩余的新创造价值,这部分价值的学术用语可以表述为“必要社会价值”,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因为它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属于为自己利益而劳动的必要劳动范畴。(参阅资本论(第1卷)[M] .人民出版社,1975:578)
[②] 习近平. 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M]国企新闻网摘自中国石油报 ,2009-09-23 .原文标题为《在大庆油田发现5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chinasoe.com.cn/news/leader/2011-03-31/2031.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章,第一节,第37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52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④] 国内外对此有多种释义,例如,美国公司董事协会(NACD)将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我们认为,企业的组织管理权关系实际上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在管理组织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⑤] 毛泽东著作选读 (下)[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27 .
[⑥] 资本论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6 .
[⑦]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3 .
[⑧] 资本论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4 .
[⑨]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4 .
[⑩] 资本论( 第3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 :493 .
[11]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7 .
[12] 资本论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8.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之所以强调这些,是因为鼓吹私有化的人往往是用现代企业制度来否定国有企业存在必要性的。他们所讲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就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制。如果按照私有制为他们的主张改革,国有资本必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将越来越小,那是极其危险的。
如前所述,我们在看到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进步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它的私有制基础并没有改变。它为大资本控制中小资本、收敛和控制民间资本,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大资本所有者作为董事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因而股份公司的“社会资本”实际上是被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资本家控制的;公司对投资者实行按资分配,对管理者实行占有部分剩余价值的激励,但是对雇佣工人则按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支付工资,股东、经营管理者与雇佣工人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根本对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司内部的民主,不过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的民主,即使工人被允许参与监事会,享受一定的民主权力,最后的决策权仍然属于控股的大资本家;[①]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是自主的、独立的,但是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决策又具有自发性,对宏观经济运行不承担责任和义务。所以,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归根到底是为资本家阶级服务的,决不应当不加分析地把它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国有企业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的,同时是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属性的。这首先表现为,无论是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掌握企业的控制权的董事会或者领导机构都不是像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那样,是结合起来的私有者或者独立的大私有者。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或者领导机构实质上是国有职能资本经营权管理机构。它虽然在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上必须面向市场,独立自主地决策,但是它不是绝对独立的,不是“无政府”的,而是服从于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的统一控制的。所谓国有企业独立自主地面向市场决策,用军事上的术语来比喻,这是一种服从于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战略决策条件下的战役决策或战术决策。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的控制权与国企拥有的自主决策权,两者之间体现的是国有资本整体管理和个别管理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完全独立自主的公有制企业,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认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绝对独立,那即使是主张坚持国有制性质,也会把国有企业等同于集体企业,将破坏国有资本的整体性,这在所有制关系上显然是一种质变意义上的退步,只能导致削弱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后果。
(二)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国有企业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紧密结合的。这在企业内部管理上的突出要求,就是落实广大职工群众在企业治理结构、民主管理中应有的主人翁地位。在具体的形式上,就是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要求企业经营层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依靠职工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善于动员职工群众,群策群力,管好企业。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企业管理要靠企业家。不错,管理企业需要统一指挥和监督管理,这需要必备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家的作用是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科学管理制度的重要体现。但是,如果把企业家的作用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立起来,则是十分片面的。必须确立这样的认识:其一,中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一种贯彻唯物史观,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这比资本主义劳资对立的企业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先进性。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何当代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也要吸收工人代表参加到企业管理如参加到监事会中来了;其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经营层成员,属于企业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他们本身是从工人阶级产生的。他们与普通工人群众之间存在的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是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关系,好比交响乐队指挥与众多演奏队员之间的关系一样,并不存在阶级地位上的对立,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是工人阶级的企业家,发挥他们的作用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一致的。强调企业家的作用绝不意味着可以排斥依靠职工群众,相反,必须实现两者的统一。
因此,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与坚持新中国建立以来国有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完全是统一的。毛泽东曾经总结出“两参一改三结合”[②]的鞍钢宪法,它集中地体现了国有企业的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色,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和大庆等先进国有企业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管理经验,理所应当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要素。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要求在分配关系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在实行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条件下,在企业取得可供个人分配的收入(一般的说,就是企业产品售出的收入扣去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成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并扣除税收等支出,以及扣除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基金留成等之后的剩余部分)中,在分配关系上基本上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作为股东投资者的分配层次,实行按所投的资本额折合的股份分配。这属于按资分配范畴;参加分配的是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投资者和其他非国有资本包括集体、私人资本的投资者。其二是股东之外的企业内部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这是因为,从性质上说,既然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就应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代表董事长、经营层的总经理到普通工人,原则上都实行按劳分配。从数量上说,当企业可供个人分配的收入有了增加,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这两个板块,一般应当把后者放在重点地位,在保证股息收入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情况下(这是稳定和吸引投资所必须的),一般应当坚持“先按劳分配、后按股分红(或按资分配)”,首先增加按劳分配这个板块的收入增加率,然后再增加股息收入增加率,也就是说,应当首先保证这部分增加的收入中,用于按劳分配的这部分收入增加的比例高于股息收入增加的比例。这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按劳分配的总额实际上包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相当于劳动力市场价格总额)加上企业可供个人分配收入中的可用于按劳分配的收入部分。这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超出劳动力价格的利润分配部分,这表现了工资收入区别于资本主义雇佣工人工资的社会主义特征。至于已经确定下来的按劳分配总额如何在企业内部的个人之间分配,这需要根据企业所在的产业和行业的特点因地制宜,通过实践,形成一厂一策的具体分配形式。
国有企业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收入分配关系,也就是对劳动者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激励机制。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体现的国有制实现形式的最终落脚点。换句话说,劳动者凭借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企业经营等一定经营方式和途径,使个人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收入,这体现了国有制的最终实现。
四、创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一)“国有资本不能对代理人形成有效激励”的观点必须否定
在改革开放中,国有企业能否和如何构建对经营层特别是总经理或企业家的激励机制,这是议论颇多的问题。有必要研讨一番。
我们知道,私人企业主可以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法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追求利润和用私人资本作市场风险的抵押,构成了对他们的激励。但是,国有资本代理人,即被授予经营权责任和权利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他们本身不是资本所有者,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据此,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清晰的,只有企业私有化,产权才能清晰。我们在第二章分析“国有企业是否产权不明晰”这个理论是非问题时,已经批判了这种观点。由于从理论上说,国有资本代理人或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占有国有资本的利润,据此,而有一种流行甚广的观点认为,除非把国有资本私有化到他们的名下,否则就不能对他们实施有效的激励。
在这些所谓企业私有化才能产权明晰、有效的国际经济思潮影响下,原社会主义国家波兰的经济学家布鲁斯等人认为,“社会主义经理能够成功地担当企业家的角色吗?……社会主义经济主要缺乏的仍然是企业失败后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他不拿自己的资本冒险,这就使他像哈耶克很早以前强调的那样,极有可能在两方面犯错误,或者轻举妄动,或者过分谨慎”[③]。按照这种观点,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没有私人资本抵押风险责任,是不可能负责地经营的,因而是不可能搞好企业的。由于原苏东地区像布鲁斯这类学术“权威”,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制优越论,并影响当时的党政领导人,这就使原本的经济体制改革,变成了经济制度的全面“私有化”,导致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亡党亡国,复辟资本主义,后果是极其惨重的。
这种观点又影响了中国有些照搬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学者,成了国有企业“改制”中推行MBO(经理层购买)的理论依据。他们提出,包括国有资本的所有公有资本都不可能能形成对其代理人的有效激励,进而断言国有产权的内在禀赋决定了无法解决国有股份所有者(代理人)缺位的问题,否定国有资本所有者能有自己的代理人。[④] 这些人主张,只有让代理人拥有可以作为风险低押、能负亏损责任的私人物质资本,分享利润,才能激励他们做出好的决策,促使企业剩余收入最大化。[⑤]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掌握国有资本控制权或经营权的代理人,在企业改制前并没有自己的私人资本。所以,用这种观点指导改革实践,要么就是放弃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让国有股份“搭”私有股份控制权的“便车”;[⑥]要么就是将国有资本出售给私人,让代理人拥有私人资本。因此,其目的就是搞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种观点显然否定了宪法关于国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是极为有害的,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否定。
(二)不宜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着力点
西方经济学认为,“利润动机和私人财产结合在一起给人们提供了动机”[⑦]。这表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激励,对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是使其有可能拥有私人资本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着力点需要激励对象有对应的兴奋点才能起有效的作用。这种兴奋点就是假定资本代理人具有私人资本占有欲。其占有欲越强,对这种激励的反应也越强。但是,如果有人对私人资本占有欲淡薄或没有这种占有欲,这种激励对他就只能发挥较少的或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应当说,以私人资本为物质基础的激励也是有条件地起作用的,决不能说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其实,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激励代理人积极性和责任心的物质基础,是以代理人具有私有制价值观为前提的。认为只有让代理人取得所谓“剩余索取权”,才能形成对他的有效激励,这种意见隐含的前提是,所有走上代理人岗位的人,都存在私人资本占有欲。然而,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私人资本占有欲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根源于私有制。在中国,尽管合法的私人经济仍是私有制意识的土壤,国外资本主义私有制意识形态对国内也有很大影响,私人资本占有欲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仍然存在,然而,肯定人人皆有私人资本占有欲,则是无视社会主义国有制占主体地位,从而国有制意识形态能够占社会意识的主导地位这个现实的。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研究经济问题不必把意识形态扯进来。然而,纯粹的经济学是不存在的。只要涉及物质利益关系,就必有利益归属问题,从而就有站在谁的立场上,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这也就不能不涉及意识形态。不能否认“剩余索取权论”正是建立在维护私人资本占有欲这一前提之下的。
当今中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如果肯定并在实践上坚持这个制度,就应当承认并能动地发挥公有制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只要舆论能坚持这种导向,人们就不会普遍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工作动机。因此,“私有制优越论”把私人对资本的“占有欲”作为改革大前提,这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它把适用私有制的激励机制移植到国有资本关系中来,由于其隐含的私有制意识形态,只会产生严重腐蚀国有资本的负作用。这是由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的基本原理决定的。可见,绝不应当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着力点。
(三)用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认识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
既然不能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有效激励,那末,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其着力点在哪里?代理人接受激励的兴奋点又在哪里?科学地回答这些问题,应当以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这就是说,必须把国有资本代理人理解为一定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正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经济关系,决定着对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以及代理人接受激励的兴奋点。
唯物史观把经济关系中的个人理解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⑧]在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是客观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和经济关系,决定和制约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行为及其利益关系。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定规定性在当事人身上的体现。马克思深刻指出,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⑨],“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⑩]因此,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指的是,一定经济机制和经济关系赋予个人的规定性,使个人成为一定经济利益的承担者。
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蕴含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这种经济关系之中。以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构建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应当服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关系的客观要求。它的基本要求是,代理人必须处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国有资本关系制约之下,成为国有资本利益的承担者。为此,关键是需要弄清,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关系,究竟有哪些社会规定性?这意味着,走上国有资本经营权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规定的利益关系制约之中。这种机制和利益关系决定着对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而当事人在这种机制和利益关系中形成的市场经济公有制价值观,也必定成为接受这种激励的兴奋点。
(四)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体现的经济关系
关于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人格化,有人理解为落实国司董事长的人选;也有人理解为“量化分红”,即给主要经营者一定股份的分红权,但是不给股本所有权。这些理解,或注重表面形式,或简单地搬用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关系,并没有把握资本人格化范畴的要义。
让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体现的经济关系作一番简要分析。
第一,它具有资本一般的规定性。国有资本作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在物的掩盖下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或利益关系;它是一种独立价值的运动,[11]必须采取货币形态、商品形态和生产形态作连续性运动才能生存,因而体现社会化生产和流通领域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必须在这种运动中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增值,[12]这意味着在现有的价值上追加凝结的劳动,因而体现生产过程中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若干单个资本可以按一定规则结合为一个资本来运动,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还体现单个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又体现国有经济的特殊规定性。私人资本体现其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的不平等关系,国有资本体现的则是广大生产劳动者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新创造的价值的平等关系;在历史上,私人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才产生所有者委托代理人的问题,而国有资本一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建立就需要对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加以分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需要选择代理人来控制、经营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的运动;私人资本运动的目的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私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限占有,资本是为私人利益而循环周转,而国有资本运动的目的则是生产劳动者们多劳多得、共同致富,国有资本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而循环周转;私人总资本的运动因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不平等分配关系,必定造成供求关系的失衡,从而发生周期性中断,社会主义国有资本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总资本运动,则因其平等的分配关系占主体,有条件实现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从而具有避免总资本运动中断的现实可能性。
第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本不能不受到市场经济一般规定性的制约。从市场经济的规定性来看,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分配关系用纯粹的按劳分配来调节是不够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劳动已成为专门的职业,市场将对这种职业的价格做出一般的判断。早在管理劳动从职能资本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初期,马克思就对管理劳动者的监督工资作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这种监督工资像所有其他工资一样,会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13]。这种市场决定的监督工资大体体现市场对管理劳动作为复杂劳动报酬的评价,它不能不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分配或物质激励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有资本关系受到与之并存的非国有制经济关系的制约。管理同样数额的资本,国有资本代理人依按劳分配原则、参照市场规定的监督工资,都不应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而私人资本所有者,可以合法地占有剩余价值,他们聘用的管理者作为他们依靠的代理人,也会分享一份剩余价值的羹汤。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在个人收入上,必定低于私人资本所有者和私人资本代理人。在这种状况下,国家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出发,一方面,可以对私人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的个人高收入通过所得税适当调低;另一方面,对国有资本代理人在按劳分配收入之外,有必要参照经理人的市场价格和私有企业同类管理者的收入适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追加收入。这是在国企、私企并存,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情况下,鼓励有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为国企服务的必要措施,也有利于巩固国有资本代理人或者管理人员的队伍。这与把国有资本按照一定股份划到个人名下,迎合私有制价值观的办法决不是一回事。因为即使如此,国有资本代理人的个人收入也仍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仍然会低于私人企业主或企业家的收入。
(五)用数理模型分析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机制
上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国有资本经济关系,对其代理人会形成利益关系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
第一,由国有制经济关系决定,对国有资本代理人要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其管理劳动的收入要以他所管理的企业实现了国有资本增值为前提,并以增值的程度来衡量其管理劳动的有效成果。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管理劳动收入,主要是对应于国有资本增值程度的属于按劳分配范畴的管理劳动的函数,用G( L)来表示。
第二,经理市场价格的制约。经理市场是面向多种经济成分的,由经理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监督工资并不等于按劳分配决定的管理劳动收入,这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劳动力价格不等于按劳分配收入是同样的道理。马克思在谈到经理的市场价格时曾指出,“这种工资又像所有熟练劳动的工资一样,会随着使特种熟练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下降的一般发展,越来越降低”[14]。但是,经理人才的稀缺性往往会导致经理的市场价格高于其他复杂劳动力的劳动收入,也可能高于企业内按劳分配决定的管理劳动收入。一旦经理市场价格已经形成,在国有资本盈利达到一般水平的条件下,将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收入补足到经理市场价格,是有利于激励的。我们把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管理劳动收入低于经理市场价格的差额用函数R( S)来表示。
第三,参加管理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合法高收入,与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劳动报酬对比,会形成某种分配不公,这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收入分配会形成一定制约。因为这种分配不公,会对低收入者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抵制这种负面影响,在一定时期有必要给予国有资本代理人一定的政策性追加收入,用函数H( B)来表示。
由R( S) 和H( B)构成的收入都是政策性的。我们可以把两者综合表示为政策性追加收入:W( Z)= R( S) +H( B),其中R( S)具有暂时性,一旦经理市场价格降低到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管理劳动收入之下,这部分政策性追加收入就可以取消。
由属于按劳分配范畴的G( L)和政策性的追加W( Z)构成的物质收益,既顾及国有经济内部国有资本代理人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又兼顾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它将形成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物质激励。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着力点的物质利益激励,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增值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决定的,它将促进国有制价值观的形成,处于国有资本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只要基本具有公有制价值观,就会形成接受这种激励的兴奋点。
不过,与不同所有制对应的价值观是有矛盾的,私有制价值观作为传统观念有强大的势力,人非圣贤,要顶住其侵蚀,需要教育。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价值观作为科学世界观不会自发形成,也需要灌输。因此,对国有资本代理人除了物质利益激励,还需要有精神激励,可以用函数Q( J)来概括这种精神激励。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他经济成分并存的国有资本经济关系所规定的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就可以用下述基本模型来表示,式中的Y表示激励力:
Y = G(L) + W(Z) + Q(J)
在实践中,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具体形式可以因地制宜,一厂一策。G(L)这部分收入,可以探索年薪制形式,应当主要用能反映经营水平的企业职能资本增值程度的指标和利税增长程度的指标来考评代理人的管理劳动,并参考其他复杂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确定他的劳动报酬。W(Z) 这部分收入,是在按劳分配范畴之外的特殊报酬,可以用与经营效益挂钩的奖金形式,也可以根据一定经营周期的效益,用在一定期限内奖励一定数额分红权的形式,其数额可以灵活掌握,有贡献大的,可以重奖。Q(J)这种精神激励则可以用名誉性奖励和各种表彰等方式来实施。
上述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行为制约机制和利益关系制约机制及其激励方式,综合构成了对他们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将有助于国有资本的人格化。
(六)国有资本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和压力
私有制优越论或“剩余索取权论”认为,只有物质资本私人所有者才能承担风险责任;没有私人资本的经营决策者,可以占有经营成功的收益,而失败的成本则由别人负担,因而是不可能真正成为风险责任承担者的。[15] 本书提出的激励机制模型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着力点,即使包括W(Z) 这部分政策性收入,国有资本代理人也难以获取数额上可以抵押企业亏损的私人资本,那末,能否说国有资本代理人就缺乏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和压力呢?回答是否定的。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经济关系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果的方式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一旦失误,必须以物质资本作抵押或赔偿。在私有制企业,抵偿的是私人资本,所以,作为风险责任后果的抵押品是私人资本。在国有企业,对外抵偿的是国有资本,在内部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却无法要其个人拿出私人资本(因个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私人资本)来抵偿损失。但是,这不等于说,个人就不存在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与私人资本所有者不同,在国有资本关系内部,当事人个人直接占有生活资料,这关系到他和家人的切身利益,这方面的个人财产是可以作为其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的。同时,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有关的其他东西,也可以作为承担责任后果的“抵押品”。实践表明,根据个人责任造成的损失,采取不同档次的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同时在经济上给以相应的罚款、减薪、赔款,直到在触犯刑律的情况下绳之以法。这些后果,是完全能够对当事人形成承担风险责任压力的。处罚是激励机制的重要补充,处罚的可能性可以从反面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加强工作的责任感。问题在于要形成责任赏罚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人格化的当事人行为动机也不同。国有资本代理人处于国有资本经济关系决定的行为规范机制和利益关系机制的制约之中。他并不是像有人以私有者固有的观念所宣扬的,采取所谓国有资本是我的,又不是我的,所以我不负责任这种工作态度;他的基本态度是,国有资本不是我私人的,我不能损害它;国有资本有我的一份,我的利益与大家的利益捆在一起,所以我必须维护他,对它负责。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动力和压力并不是来自追求私人资本增殖,也不是来自怕因经营不善而丧失私人资本;而是来自追求国有资本增值,来自怕因经营不善而造成国有资本的损失。
第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明确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可以对其权责行为构成监督的压力。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机制是对其利益关系机制的前提。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经营活力和动力,那并非代理人都没有责任心,而是僵化的体制造成代理人不能对企业国有资本本身的运营负责,只能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使其责任行为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当前,一些有能力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很好施展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也是由于决策权责、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尚未到位,而不是由于他们没有私人资本而缺乏责任动力。还应看到这样的事实,一些让私人买断或私人持大股的原集体企业,也不是个个都变得有效益了,即使他们有私人资本作抵押,也仍然有经营管理机制上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因此,重要的是经济制约机制。如果通过科学的改革,真正明确规定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上规范化的监督,是能够形成对他们承担风险责任的压力的。
第四,建立国有资本代理人的选择和培训制度,可以为国有资本落实具有承担风险责任能力的个人。进入国有资本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其素质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人格化的要求,必须有经营管理能力和国有制价值观。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是以这种素质的人为对象的,不具备这种素质,就不能接受这种激励。传统计划经济的企业负责人用人制度,其考核指标以行政能力为用人标准,不适应市场经济,必须改革。应当相信,建立社会主义企业家的培训制度,培育经理或企业家市场,依据国有资本人格化的标准,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聘等方式,完全可以遴选出大批国有资本代理人。通过改革,一大批企业家在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中勤奋工作,干出了成绩,已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待续:第五章五、提高国企的经营管理水平)
[①] 例如,1976年7月1日联邦德国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八百个最大的企业的监事会中,工会和资方的代表各占半数,但由资方选举的监事会主席握有最后决定性的一票([美]戴维·加尔森汇编《神话与现实——西欧国家工人参与管理概况》[M],工人出版社,1985年8月出版,第9页)。
[②] 1960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企业管理中的问题为鉴戒,充分肯定鞍钢工人阶级创造的先进经验,强调在企业中要形成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并把这种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当时苏联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的经验为代表的“一长制”管理方法 (也称“马钢宪法”)相对立。
[③] 布鲁斯,拉斯基 .关于所有制问题 [J] .社会经济体制比较 ,1993(4) :46 .
[④] 张建文 .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J] .学术月刊 ,1999 (2) :41 .
[⑤] 张维迎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 .经济研究 ,1996(9):3-9 .
[⑥] 张建文 .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J] .学术月刊 ,1999(2):42 .
[⑦] [美] 斯蒂格利茨 .经济学(上册)[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9 .
[⑧] 资本论(第3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95 .
[⑨] 资本论 (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60 .
[⑩] 资本论(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71 .
[11] 资本论 (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2 .
[12]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中,我们说公有资本的“增值”,而不是“增殖”,“值”与“殖”两字之差,其含义是:后者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资本价值的增长是由于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前者则是处于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追加到公有资本中去的结果。
[13] 资本论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7 .
[14]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37-438 .
[15] 张维迎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 .经济研究 ,1996(9)3-9 .
五、提高国企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着眼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方面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从生产关系角度,要解决好所有权内部的分工关系、权责关系和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关系,依靠工人阶级搞好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优越性。在企业中要坚持领导、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相结合,坚持“厂务公开”,发挥集体力量和集体智慧办企业,坚决纠正单纯依靠企业家办厂的那种盲目照搬资本主义管理方式的倾向;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决纠正那种盲目扩大管理层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国有企业总经理平均工资不应当超过全国科学家和一级教授的平均收入;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严禁国企管理人员 “一人两制”(一面在国有企业工作,一面自己在外开公司,或为私营企业服务)。只要坚持 “鞍钢宪法”、“三老四严”等优良传统,我们的国有企业就能创造出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企业管理方式,不断发展和壮大。从生产力角度,则必须解决好面向市场,搞好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能源,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问题。在这方面涉及许多一般管理学和科技应用的具体问题。有必要强调从实际出发,坚持一厂一策,因地制宜,建立依靠科技进步,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机制。从生产力角度来看,应当重视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许多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
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室总结了中央企业在改革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国企改革中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的成功经验,并坚信 “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国有企业一定能搞好。”[①] 这是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把中央层级的国企改革经验推广到地方,将有助于在全国振兴公有制经济。
(二)管理层要建立承担风险责任的民主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主要听命于上级机关行政性指令,转向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关键性的环节是管理层要建立承担风险责任的民主决策机制。国有企业与私有独资企业的根本不同点,就在于它不允许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同时,又决不允许领导成员滥竽充数,不负责任。国有企业与现代私营股份制公司的根本不同点,就在于它即使是国有控股公司,代表国有股方面决策的也是一个集体领导班子,也要经过民主程序,而不是简单地个人说了算。
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体民主决策就会谁都不负责任,也没有个人决策具有当机立断的效率。这种观点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应当承认,某些国企领导班子确有“软、懒、散”的情况,但是,这不具有必然性,不是公有制的属性造成的,而是成员个人的素质造成的。公有制的本性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能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促进个人意见和集体意见的统一,比“个人说了算”具有形成正确决策的绝对优势。革命战争年代,这种民主决策的优势在革命军队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军事决策在风险承担和决策时限的要求上,比经济决策都更高。所以,说经济上不能集体民主决策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企业必须在决策程序,包括调查研究、民主评议、预案比较与选择、试点与推广、投票风险责任制、一般决策权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决策权的关系等等方面,做出科学的规定。有了科学的决策机制,公有制企业就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从而使公有制的优势和潜力更充分地发掘出来。事实上,许多国有制企业通过改革,已经在创造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风险责任的民主决策机制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例如,有的企业领导班子把重大决策的投票行为与承担风险责任、物质激励结合起来,规定,如果一个项目的实施取得成功,对决策时投赞成票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而投反对票者则得不到奖励;如果项目失败,决策时投赞成票者必须承担经济责任,要扣除个人一定收入,而当时投反对票者则不曾但责任。如能汇集类似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在国有企业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风险责任的民主决策机制,这是可以做到的。
(三)坚决纠正盲目扩大管理层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的错误倾向
上述关于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机制比较详细的分析,说明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包括国有企业董事长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应当也可以在实践中坚持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要分配方式。目前,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层次人员年薪过高,有的达到年薪超百万,乃至超千万,这是很不正常的。[②] 有人用企业家从事复杂劳动为由来为此辩护。这完全站不住脚,我国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创新奖、发明奖的科学家的奖金最高是500万元,其中个人所得不过是50万元,其余款项属于科研经费奖励,难道企业家的劳动比获得重大成就的极少数科学家的劳动还复杂吗?偏离社会主义企业性质的。盲目提高企业管理高层的个人收入,这怂恿了他们“向资本家看齐”,造成他们产生钱来得容易的错觉,不能形成对他们搞好国企的激励;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由于这造成国企内部人员收入的两级分化,造成企业管理层的生活方式严重脱离群众,这就抑制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阻力。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总经理最高收入的平均工资,不应当超过全国科学家和一级教授的平均收入。
(四)在国企之间形成既竞争又协作的关系
1 .国有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提出的特有问题
加强国企经营管理,形成自主经营机制,为的是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营性资本的效益。这就提出了国有经营性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特有的问题,即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协作的关系问题。私有企业之间没有统一的整体利益,也就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国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不能不服从价值规律决定的竞争规律,不能不参与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以及卖者和买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方面的竞争。这种竞争对于国有企业是一种外部的压力。企业变压力为动力,可以激励自己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也是国企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产生活力的原因之一。但是,国有经营性资本毕竟是一个整体,投入每个国企的国有资本是这个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竞争则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如果像私有制企业之间那样,竞争你死我活,相互绝对排斥,那就会给国有资本这个整体带来损失。显然,作为同一国有经济整体的国企之间的竞争不能是绝对排斥的关系,如果这样,那么,竞争就失去积极意义。有利于国有经营性资本整体的国企之间在竞争,其相互排斥不应是绝对的、你死我活的,而是具有相对性。尽管国企之间的竞争需要优胜劣汰,但是,前提是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从整体上保值增值,提高效益。这也就是说,国企之间的竞争是一种内部的、不给竞争对手致命打击的、有利于国有经营性资本整体发展壮大的有控制的竞争。
国企之间的竞争的相对性还体现在,这种竞争是与国企之间的相互协作并存的。国有企业面向市场独立经营,并不排斥国企之间的相互协作。在国内市场国际化、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大环境中,作为国有经营性资本整体组成部分的内部协作,对于提高国有经营性资本的整体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点。绝不应当忘记国有经营性资本是一个整体,绝不应当忘记内部的联合与协作会产生巨大的力量,从而显示出公有制经济的绝对优势。
2. 重视国企之间的协作关系
市场经济关系决定了自主经营的国企之间存在竞争,而全民所有制的基础则决定了国企之间必须协作。而面对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竞争,国企之间必须增强协作。这种协作关系,既可以有纵向的以特大型和大型国企为核心,中小型国企与之配套的协作关系;又可以有横向的不同行业的国企形成的联合。这些协作的形成除了国企之间自觉的行动,更主要地要靠上级国资委的组织引导。这种引导不同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的那种行政式的命令,而是建立在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所有权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前提下的。应当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国企之间协作的方式,尤其应当积极探索发挥国有经济内部的科技创新协作优势的协作方式。
(五)加强国有企业中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1 .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特有优势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思想政治工作既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做好企业全部工作的有力保证。任何忽视、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③] 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有意无意地宣扬在经济研究中不要引入意识形态,似乎经济关系与意识形态是根本分离的。其实,正如现实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可分离一样,现实中的生产关系与意识形态也是不可分离的。企业经营不能不包括意识形态工作。这是因为,企业由社会的人构成,不能没有思想的社会关系存在。思想的社会关系建立在物质的社会关系之上,但是前者对后者有重要的反作用。所谓企业文化,实质就是企业中思想的社会关系,而其核心就是意识形态。私有制意识形态会瓦解公有制,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会起维护公有制的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治理国有企业,不能没有思想政治工作。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加强企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形成了一系列用政治思想工作调动职工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光荣传统。这是我们公有制企业的优势。绝不可以听信资产阶级学者的伪科学论调。
2 .坚持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科学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来进行。但是,最重要的是培育社会主义企业精神,引导广大职工认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更好地发挥主人翁作用。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愿,关心群众生活,动员广大职工主动参加企业管理,齐心协力办好企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竞聘上岗、优化组合、经济利益分配等各个管理环节中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靠真理的力量,也要靠人格的力量,必须坚持管理干部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各级干部必须努力做到勤奋廉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以模范的行动影响人、带动人。要在职工中强化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努力培育富有时代特征和鲜明个性的企业精神,塑造良好的职工形象和企业形象,创造出中国化的社会主义企业文化。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搞活国有企业归根结底要靠调动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广大职工群众确立了主人翁的精神,又能遵循经济规律办事,就一定能够促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展现出勃勃生机。
(待续:第六章 积极发展城市集体经济)
[①]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室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J] .经济日报(1、2版),2007-07-12 .
[②] 据北京青年报2009年2月9日报道,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税前收入的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政府下令控制的最高年薪如此之高,这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另据人民网披露的资料,根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发布的财报(2008年3月)显示,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集团总经理张子欣、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梁家驹(2007年)3人的税前收入分别为4616.1万元、4770.4万元和4813万元,扣税后收入分别为2579.4万元、2664.8万元和2688.2万元。而在2006年,上述3人的税后收入分别为1338.2万元、1115.5万元及1710.3万元,税后收入增长比例高达92.8%、139%和57.2%。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0/7043177.html) 。
[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导读:
目前,新自由主义在思想理论领域正在受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坚决批判。然而,批判新自由主义这场意识形态领域反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阶级斗争是否取得胜利,最终要看在经济领域是否扭转了私有化趋势,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否真正得到恢复和振兴。
城市集体经济是新自由主义危害的重灾区,值得人们高度关注。恢复和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第六章将分析城市集体经济的萎缩及其原因,对如何振兴城市集体经济提出对策建议。
第六章 积极发展城市集体经济
以上两章我们从整体和企业层面探讨了如何振兴国有经济。以下将探讨如何振兴集体经济。
新中国的集体经济分城市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个发展特点不同的“板块”。本章拟探讨如何振兴城市集体经济。首先在弄清新中国城市集体经济科学含义的前提下,简要回顾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接着分析目前城市集体经济严重萎缩的原因,阐述振兴城市经济对于发展国民经济中的重大战略意义,强调重新振兴城市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然后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健全城市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并对各级政府如何采取措施振兴城市集体经济提出对策建议。
一、城市集体经济发展历程的回顾
(一)城市集体经济的含义
在探讨如何振兴城市集体经济之前,有必要弄清新中国城市集体经济的科学含义。
城市集体经济具有集体经济的一般规定性。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集体经济是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并列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新中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①]从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全称看,集体经济的含义包括三个基本要点:一是它属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范畴,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在劳动成果分配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三是集体经济中的集体指的是“劳动群众”集体,这意味着集体经济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为主要标志的。
通常所说的集体经济,或者实行完全的劳动联合,也就是企业资本不再划出劳动者的个人股份,而完全归劳动者自然人构成的集体所有,这个集体中的劳动者完全实行按劳分配;或者实行一部分劳动联合,也就是劳动者之间自愿实行劳动联合和私人资本联合相结合,但是以劳动联合为主,这也就是合作经济。把合作经济归属到集体经济,这是因为劳动联合为主。《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八条第二款对城镇合作经济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②]应当说,新中国《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镇集体经济在内涵、地位、构成和表现形式上,已做出明确的权威性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合作经济与私人合伙制在经济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后者是少数人以私人资本的联合形成企业资本,进行雇工剥削经营的私有制形式;两者不能混同。
城市集体经济是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把城市集体经济与乡镇非农集体经济分开论述,主要是因为城市集体经济与乡镇非农集体经济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同时,在城市和农村仍然存在管辖区别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乡镇非农集体经济一般属于农村地区。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八条还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③],这表达了新中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的根本态度。因此,全国人民尤其是各级中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应当认真贯彻《宪法》精神,高度重视城乡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巩固和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对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扩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自觉地为振兴城乡集体经济做出应有的努力。
(二)新中国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或解放区,就产生过集体经济(包括互助组和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它们是新中国集体经济的前身;对它们的引导、支持和管理实践,为新中国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积累了重要经验。
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对新中国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性作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④]应当说,新中国城乡集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推进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化的产物。
新中国的城市集体经济,是经过开始于1953年,到1956年基本完成的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发展起来的。据资料,1957年全国有手工业合作社10.64万个,491.9万人;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社员劳动生产率比个体手工业户高85%,显示了“组织起来”的协作劳动能更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优越性。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集体工业经济(主要是城市集体经济)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13.76%,到1957年集体工业总产值137.6亿元,占全国工业的19.55%。在上世纪60年代和“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集体工业发展比较缓慢,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在10%左右徘徊。1977年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工作中来,随着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回城市提出就业的需要,城市集体工业绝对量有了显著的发展。到1998年,集体工业总产值达到13179.7亿元,占全国工业总量的19.41%。[⑤]
城市集体经济在1978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这一段时间,发展是比较快的。以上海市为例,1982年底,该市形成六类不同发展起源的城市集体经济,第一类是区、县、局的“老集体”企业,“经营方式主要为统负盈亏、工资福利参照国营企业、管理办法近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类是市区街道集体企事业,“经营方式主要为独立核算、盈亏调剂、固定工资、个人医疗、退休制度”;第三类是郊县镇办企业,“经营方式雷同于街道集体企业”;第四类是1979年后各局兴办的集体企事业,经营方式参照街道集体企业;第五类是1979年后区、县、局兴办的“新集体”企业,“经营方式主要为自负盈亏、多劳多得”;第六类是劳动服务公司、家庭手工业、临时性劳动等。除了这些上海市自理的集体经济以外,还有隶属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全国工业合作联社的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和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以及上海市城镇工业联社和上海市专业合作联社四种集体经济组织,它们起到了上海集体经济“集团军”的作用。1990年上海市集体经济在全市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曾达到24..2%。[⑥] 在这段时期,全国其他城市的集体经济与上海相似。当时,在改革开放的气氛下,不少城市政府管理部门领导集体经济实行“优化劳动组合”、“除本分成制”[⑦]等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集体经济曾出现蓬勃发展的局面。
可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开始下滑。提出要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就是根据它从那时起直到目前的不良发展态势提出来的。
二、城市集体经济的萎缩及其原因
(一)城市集体经济的萎缩值得关注
如果说近些年来整个公有制经济出现严重削弱的态势,那么城市集体经济就削弱得更加严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集体经济持续下降的不良态势,这可以从第二、第三产业的集体经济发展变化的有关数据来了解,因为这两大产业中城市经济占主要。只要重温第三章引用的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就可以看出,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企业实收资本,从2001年到2004年,集体企业所占比重从11.3%下降到7.9%;到2008年末,又下降到占3.0%。
与私营经济的急剧发展相比,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就显得更不景气。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显示,2004末年到2008年末这5年间,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集体企业实收资本1.0万亿元,与2004年末持平,即增长为0;而个人资本7.8万亿元,增加4.5万亿元,增长138.4%;港澳台资本2.1万亿元,增加1.0万亿元,增长87.9%;外商资本3.1万亿元,增加1.7万亿元,增长125.6%。从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企业资产看,2008年末与2004年末相比,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万亿元,减少0.8万亿元,下降15.1%;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4.5万亿元,增加2.6万亿元,增长141.1%;我们把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相加,资产总额8.9万亿元,共增1.8万亿元,共增长25.3%。[⑧]而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增加17.0万亿元,增长194.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8.0万亿元,增加3.8万亿元,增长89.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增加7.3万亿元,增长118.0%。这就表明,在这5年,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集体企业实收资本、资产的发展,与私有制经济相比,处于相对的严重削弱状态。国内大陆私营企业资产总额增加到25.7万亿元,资产增长194.9%;而集体企业资产总额才4.4万亿元,集体企业资产反而下降15.1%;集体企业加上股份合作企业资产的总额才增长25.3%,达到8.9万亿元,只是大陆私营企业资产总额的34.6%(8.9万亿元/25.7万亿元)。
令人忧虑的是,2008年末到2011年末,第二、第三产业的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仍然没有明显好转。由于国家统计局没有公布多种所有制经济在这段时间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和就业人员方面的统计数据,我们只能从已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的增加值相对量来分析。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到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的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每年比上年增长为18.7%、20.0%、19.5%,集体企业增加值每年比上年增长为10.2%、9.4%、9.3%。[⑨] 前者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后者的2倍多;而在2008年末,从法人单位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的绝对数据看,前者是后者的2.9倍(25.7万亿元/8.9万亿元),由于企业实收资本或资产的数额与企业产值是呈正相关的,不言而喻,2011年末,集体企业与大陆私营企业在实力上的差距就更大了。
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的状况大体表现出各地区城市集体企业的发展状况。近年来,已经较难了解到政府部门公布的城市集体经济的明确统计数据。上海市政协网公布的一份调研资料显示,从1990年到2004年的近15年间,该市集体经济在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从占24.2%下降到10.6%,年均递减1%。[⑩]其他城市的状况是与此类似的。
城市集体经济出现的这种不良发展态势,已经明显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所有制结构相对稳定,那么国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增长速度应当是比较平衡的,而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看,包括城市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速度应当相对地更快一些,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然而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这怎能不令关心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人们高度关注!
为什么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会出现这种状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城市集体经济究竟还要不要大力发展?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危害是城市集体经济削弱的主要原因
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城市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上确实存在过“政企不分”的“第二国营”的弊病。这固然与“越大越公越好”的“左”的指导思想有关联,同时,也是与新中国城市集体企业资本形成的复杂状况相联系的。
城市集体企业的资本,既有劳动者自然人在初创的合作社时期私人投入的股本转化形成的,也有后来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创造的积累基金转化而成的,还有地方政府为支持城市集体经济用国家的财政支出转化而成的。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一方面,城市集体企业资本的这些不同的来源在所有权关系方面,并没有清晰的划分,这导致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不能自觉的把自身的经济利益与集体资本的保值增值紧密的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当时城市集体经济一般都向“国营”看齐,由市政府、区政府直接管理,后来建立小型集体企业也由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性管理,这就使集体企业劳动者形成依赖地方行政管理的观念,集体企业不能形成自主经营管理的机制,因而集体经济的性质受到很大的扭曲。显然,这种管理体制上的弊病对于充分调动集体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不利的。正因为如此,一旦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集体企业出现不能适应的情况是很自然的。
但是,集体经济的这种体制弊病一旦弄清楚了,要纠正是完全可能的。问题的关键是,应当把集体经济被扭曲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重新恢复过来。城市集体经济以企业为单位,不像国有经济那样有国家整体和企业两个层面。从原则上说,只要通过清产核资,确定一个企业的现有集体资本,把集体资本交给由劳动者自然人构成的集体来管理,原则上也就能纠正这种体制弊病。固然,在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具体细节上会存在许多困难,例如,由于时过境迁,集体资本的原始投入不容易理清,因而确定现有集体企业中的资本所有权归属会有困难;由于某些企业长期经营不善,已经负债累累,要维持集体经营确有困难,等等。但是,从总体上说,集体经济既然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大部分集体企业一旦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本来面目,就能够焕发出适应市场经济的活力。一些具体细节上的问题,总可以随着实践的深入逐步设法解决。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许多地方却开始风行城市集体企业私有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私有化思潮推动下,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完全无视前一段时间改革特别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取得的良好效果,借口改革不到位,集体企业产权仍不清晰,开始自上而下地大力推行私有化“改制”。曾几何时,几乎各地都一风吹似地推行股份合作制转向私人合伙制,进而完全让主要经营者购买企业,一下子就把集体资本低价卖给私人了。[11] 这就等于要从根本上消灭集体所有制。在不少地方,根本不认真进行集体资产的审计、评估,等于拱手把集体的公有资本白送给了私人。从那时起,中国城市的政府部门对城市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显著相抵,甚至普遍取消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把集体企业转归轻工业联合会这种中介组织管理,以往支持城市集体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终止实行,政府部门不再把500万以下的集体小企业列入统计范围。政府转而支持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就这样被“边缘化”了!
实事求是地说,全国城市集体经济的比重严重下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下,一些掌握了改革领导权的人,由于动摇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信念,盲目地相信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制优越论”,打着“改革”旗号推行私有化的结果。这其实完全是违反新中国宪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是无法推卸的。这种错误如不加改正,将必然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待续:第六章三、城市集体经济的重要战略地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特刊,3月15日,第81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特刊,3月15日,第81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特刊,3月15日,第81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32-1433.
[⑤] 参见陈士能.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创新 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2005中国集体经济高层论坛上的发言[OL] .http://info.jj.hc360.com/2005/09/28093315426.shtml
[⑥] 参见《上海集体资产深化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本专题课题组2005.12.27),上海政协网(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1721/node2215/node2298/node2302/u1a11284.html).
[⑦] 集体经济“除本分成制”曾在四川重庆、江苏南京等大城市中推行。理论依据是,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是自主联合劳动者,其劳动力不是商品,因而生产成本与资本主义企业生产成本有根本区别。后者成本是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c+v);劳动者工资(v)由市场决定,包括在企业成本中,资本家占有全部剩余价值(m)。而前者的成本不包括可变资本,只是不变资本(c),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扣除税收、集体基金)把集体创造并在市场上实现的新价值(v+m)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即劳动者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江苏省委党校李炳炎教授对此有系统论证,可见其近著.利益分享经济学[M]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 .
[⑧] 这里,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增25%,是根据现有数据计算出来的:(2.6-0.8)÷[(4.4+0.8)+(4.5-2.6)]=25.3%。
[⑨] 数据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2010、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分别见: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00225_402622945.htm;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10228_402705692.htm;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20222_402786440.htm。
[⑩] 参见《上海集体资产深化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本专题课题组2005.12.27),上海政协网(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1721/node2215/node2298/node2302/u1a11284.html).
[11] 现在看来,已经十分清楚:在被新自由主义俘虏的心目中,只要生产资料所有权还没有集中到私人手中,就是所谓“产权不清晰”。在这种观念下的“产权清晰”、“改革攻关”、“所有制是改革绕不开的问题”等,都是“私有化”的同义语。
三、城市集体经济的重要战略地位
(一)城市集体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有这样的曲折,但是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否认的。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旗帜,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就一定要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在目前城市经济萎缩的态势下,有必要充分认识城市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活跃市场、繁荣经济的作用不可低估。新中国建立以来,城市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城市多行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有着劳动者自然人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特点,一般以按劳分配为主(在股份合作制的条件下,兼有按入股资金分红)。城市集体经济按其所有制性质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这使它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天然属性。它们以中小企业的形式主要存在于轻工业、服务业领域,分布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综合利用资源的行业,以及为外贸出口和轻纺工业服务的加工业。城市集体企业曾经星罗棋布,在国民经济中拾遗补缺、点小灵活、门多类广,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文体用品、室内装饰、家具、玩具、灯具等和服务涉及老百姓衣、食、住、行、用等方方面面,有上万个品种,它们繁荣了国内市场,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数据表明,城市集体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1986—1995年间,集体工业对整个工业增长的贡献率大体保持在37%的水平。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共17516亿元,其中集体经济投资5987亿元,占民间投资总量的34.2%。2003年,集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9.3亿元,比上年增长33.8%,高于社会平均增长水平的6.1个百分点。[①]1978至2000年,轻工集体经济实现利税1461.8亿元,其中上缴国家1116.3亿元,占利税的76.4%%。从全国工业普查公布的结果看,2001年,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三类企业实现利税967亿元,其中上缴税金439亿元,利润528亿元。多年来,城镇集体企业是国家出口创汇的主力,在占全国出口创汇近三分之一的轻工系统中,城镇集体企业占到2∕3。据海关统计,2005年皮革、家具、家电、五金、文教、工艺美术等11个以集体企业为主发展起来的轻工行业,出口创汇1469.5亿美元,占全国当年出口总额的19.3%%。[②]
城市集体经济曾是许多城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例如,上海市主管全市集体经济的工业联社,从1962年至2002年近40年中,上交国家税金约60亿元,上交全国总社合作事业基金1.1亿元,无偿支持上海二轻系统内职工住宅建设和教育卫生事业5700万元,无偿平调2.6728亿元。市供销合作总社仅在2003年就上交国家税收5.3亿元。[③]这些贡献是不应当忽视的。
——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就业岗位。新中国建立以来,城市集体经济始终是广大城市劳动群中在国家帮助下自主创业的主要形式。建国初,大批城市失业工人参加了合作社;20世纪60年代初,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城市集体企业吸纳了大批社会闲散劳动者上岗就业;70年代末,城市集体经济又成为安置大批回城知青和职工子女就业的重要场所。资料显示,从1978年到1982年5年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共安置就业人员1237.9万人,为城镇安置就业人数的32.3%。1998年以来,虽然集体企业经过“改制”有很大缩减,但城市集体经济仍然在劳动者就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2003年,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轻工集体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集体联营三种形式)有从业人员189.34万人,占轻工行业从业人数的13.6%。轻工集体企业中小企业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数只占集体企业总人数的1∕4左右,如果按全口径计算,再加上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和混合所有制中含有集体经济成分的企业,其就业人数会比现有的统计数字大得多。从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结果看,2004年末,在全国工业企业中,集体职工(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957.3万人,占工业总数的9.9%%;在建筑业企业中,集体职工434.23万人;在批零贸易企业中,集体职工175.6万人;在住宿餐饮业企业中,集体职工42.3万人。上述4个行业,集体职工1609.43万人。如果再加上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和混合所有制中有集体经济成分的企业,就业人数就更多。[④]
——城市集体经济有顽强的生命力。尽管它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历经曲折,企业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量不断缩小,但是其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一定比重。以上海这个我国最大的城市为例,2004年集体经济资产总量为3189.21亿元,占全市国民资产的比重为4.14%;集体经济净资产为835.07亿元,占全市国民净资产的比重为2.75%,但是2004年该市的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四种经济成分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依次是国有50.5%、集体10.6%、私营(个体)13.54%、外资及其他约25%;[⑤]这就是说,即使在私有化“改制” 之后,集体经济仍然有不可轻视的资本绝对量,在上海,其生产力仍然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0.6%。这说明城市集体经济的生命力是不应小看的。
(二)从战略全局看振兴城市集体经济的必要性
第一,巩固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和共产党的执政基础需要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应当认识到,城市集体经济的萎缩,削弱了工人阶级的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力量。新中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之所以有此规定,不但是因为工人阶级具有先进性、组织性和纪律性这种其他阶级不具有的阶级性质;更重要的是,新中国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建立起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这是工人阶级取得领导权的根本基础,也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毫无疑问,私营、外资经济的雇佣劳动者也是工人阶级;但是,只有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人阶级才代表全民和劳动群众掌握了生产资料,能实行自主联合劳动,才真正能够处于国家的主人翁地位,成为共产党执政的坚实基础。大量劳动者从集体经济转到私有制经济,这显然削弱了取得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的力量,也就削弱了作为领导核心的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第二,贯彻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方针需要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必须充分认识,城市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首要载体。城市集体经济的削弱,意味着这种载体的削弱,将使共产党失去大量可以直接依靠的对象。第三章引用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到2008年末,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四个产业部门中,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只分别占本部门从业人员的12.1%(9.2% + 2.9%)、19.4%(12.7% + 6.7)、12.9%(8.3% + 4.6)和14.9%(11.8% + 3.1);在两者相加从业人员最多的批发和零售业中,不超过19.4%,其中集体经济从业人员最高不超过6.7%。城市集体经济的削弱,使大量劳动者不能不到私营、外资企业就业,这就疏远了党同大批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私营企业也可以建立党组织,可是,那毕竟是私人老板“说了算”的地方,党组织就不可能像公有制那样直接依靠并领导工人阶级。因此必须尽快扭转这种不良态势。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要求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在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的作用下,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国有经济更加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适应生产社会化而扩大规模;并迫使与生产社会化存在对抗性矛盾的私有制经济接受改造,转向公有制经济。在这种长期趋势中,积极引导劳动者自主联合创业,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将使国有经济具有可靠的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使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从与集体经济的对比中,心向社会主义,并将有利于促进私营企业主接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教育,最终服从转向公有制的导向。
第四,提高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需要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城市集体经济的削弱,会阻碍提高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这是因为,包括城市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除了发展国民经济的功能,还有组织、教育工人群众,促进工人阶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功能。工人群众不能自发地意识到发挥工人阶级先进性,树立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心。这需要像列宁所说的那样通过马克思主义教育的“灌输”。公有制经济是能够主动地进行这种教育功能的经济组织。私有制经济不具备这种功能。
第五,促进科学发展必须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在城市领导农村的国民经济格局下,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可以壮大城市工人阶级的力量,这对于加强工农联盟,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科学方针政策,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中国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具有紧密的阶级联系,这些从整体利益出发的方针政策只有公有制经济才能自觉地贯彻落实。
第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需要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自主经营和资本积累的过程中,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或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相对过剩的劳动者,也就是产生失业(包括下岗)工人。但是实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我们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对失业工人的态度有根本的区别。我们不同意把失业工人看成所谓弱势群体的观点,因为他们的失业一般来说,不是主观不努力,而是客观的市场经济一般机制总要造成一部分劳动者在一定时期会被暂时被淘汰。可以说,这是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对全社会总体工人造成的一种结构性调整,失业工人不过是以自己的退出企业,来保证企业内的工人形成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因此,他们是社会主义总体工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对于正常的非自愿的失业劳动者,有责任和义务促进他们再就业,而不能满足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能做到的对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等措施,更不能把扩大就业寄托于发展私有制经济。这样,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依靠劳动群众大力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就成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业和再就业的不可缺少的战略性要求。居住在城市社区的失业人员比较容易组织动员;城市需要的商业、轻工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种类很多;集体经济投资可大可小,有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方向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此,只要认真组织发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城市集体经济完全可以成为促进再就业最佳的经济形式。
综上所述,必须从大局出发,树立战略眼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振兴城市集体经济。这种大力振兴,与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急于求成地搞“越大越公越好”、“穷过渡”,使集体经济成为“第二国营”,完全是两回事。后者脱离实际,主观地设计公有制形式,那是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而今天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则是加强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旗帜,走共同富裕之路的客观要求,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各级领导必须率先确立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大局意识和战略观念,发挥好振兴集体经济的领导作用。
(待续:第六章 四、健全城市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①] 参见陈士能. 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创新 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2005中国集体经济高层论坛上的发言[OL] . 原载中国轻工业网(http://info.jj.hc360.com/2005/09/28093315426.shtml), 2005-09-28.
[②] 参见陈士能.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而努力奋斗[J] .中国集体经济,2007(36) .
[③]《上海集体资产深化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本专题课题组2005.12.27)[OL] .上海政协网(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1721/node2215/node2298/node2302/u1a11284.html) .
[④] 参见陈士能. 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创新 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2005中国集体经济高层论坛上的发言[OL] . 原载中国轻工业网(http://info.jj.hc360.com/2005/09/28093315426.shtml), 2005-09-28 .
[⑤] 参见上海集体资产深化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本专题课题组2005.12.27)[OL] .上海政协网(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1721/node2215/node2298/node2302/u1a11284.html).
四、健全城市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一)应当设立城市集体经济的政府管理机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各级政府负有重大责任。
1.政府设立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机构十分必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在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基础之上,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必须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的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们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在当今中国,如果缺少对应于集体经济的政府管理机构,就意味着对应于公有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不完善的;反过来,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经济也就缺少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机构来维护和服务。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级政府部门需要纠正的,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城市集体企业经营的经济管理方式,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政府部门对集体经济的科学管理,减轻政府部门对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重大责任。问题在于政府部门必须转变管理职能,而不是削弱甚至根本取消对应于集体经济的政府管理部门。
虽然城市集体经济由劳动群众自愿组成,各企业相互独立,自主决策,不像国有经济那样,需要整体性管理,但是,从全社会看,作为与其他经济成分并存的集体经济,它们具有共同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是具有相同利益要求的生产关系“整体”,需要由国家、政府在对它们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法规和政策来维护。城市集体经济的建立需要解决与传统私有制及其观念的矛盾;生产经营需要服从于国家的统一的计划导向,需要配合国有经济的主导;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吸纳新的从业人员,这些都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振兴城市集体经济,不能放弃或取消政府的管理,必须设立并在实践中完善专职的政府管理机构。
2.不宜用中介组织替代管理集体经济的政府机构
国家政府机构经过改革和调整之后,全国现有集体经济改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来管理。从集体经济严重萎缩的现实状况看,政府对集体经济管理的明显削弱是重要原因。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不属于政府管理部门,而是“轻工业全国性、综合性的、具有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工业性中介组织”,它主要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①];它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主要是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消费品工业司(下设“轻工一处”、“轻工二处”)联系。它作为中介组织,与企业的联系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是与轻工业领域的集体企业联系,而不是与各种行业的集体企业联系。由于省市县并没有层层设立对应的集体经济的轻工业中介组织,因此,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所联系的轻工领域的集体企业,也不能做到覆盖全社会。存在的弊端还在于,联系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是生产力管理部门,维护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似乎并不属于其本身的管理职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集体经济的政府管理就显得十分薄弱了。集体经济缺少政府部门呵护的状况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了!
3. 应当设立并完善城市集体经济的政府管理机构
城市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不能没有政府机构来维护和促进发展。国有经济现在有国资委机构;显然,还应当设立一个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公有制经济的政府管理机构才是全面的。那种把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等同于私营经济,让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去管理,这种机构改革思路是不能苟同的,因为它背离新中国宪法的要求。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之前,省市地区的党政两方面都有职能机构管理集体经济,党委有农工部从组织、干部方面抓公有制生产关系,政府有集体资产管理局从生产力方面抓集体经济。虽然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框架下,那时的管理方式存在政企不分的弊端,但是,在明确经济管理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这种弊病经过具体管理方式的改革是可以纠正的;但是这些机构在改革中却被完全取消了,而没有设立新的机构来抓集体所有制,这就使集体经济的政府管理几乎成“真空”,连有原先那种有弊端的但毕竟包含着党政自上而下的有组织地支持和帮助也不存在了,这就不能不使集体经济受到严重的削弱。为此,应当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要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就必须建立健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机构。
(二)新的城市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应当转变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必须以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式来行使管理职能。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集体经济是属于市内辖区、街道办事处(统称之为社区政府)管理的。这从城市集体经济通常位于城市社区,规模一般不大的情况来看,并没有错。但是那时,管理上存在政企不分的行政性管理方式,主要表现:一是社区政府直接干预集体企业的内部管理,包括干部任命和生产经营管理;二是社区政府的财政收支与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没有严格区分开来,这些都有悖于集体经济的性质,不利于城市集体经济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是必须改革的。
城市政府一旦重新设立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就必须转变管理职能,从原先那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管理,转向从外部支持和帮助集体企业发展。这种转变包括:不再任命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干部领导班子,而是根据有关法规,指导集体企业的广大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领导班子;把社区政府的财政管理与集体经营性资本管理区分开来,社区政府的财政财政收入由上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来解决,在财务上只与集体企业依法发生税收监督或者必要的规费往来;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法规,对集体企业进行工商法制教育与管理,集体企业必须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依法缴税。实行新的政企分开管理方式之后,这并没有减轻各级政府对于发展集体经济的责任,因为要解决本地区的就业问题,稳定地区安定团结,增加国家税收,繁荣地方市场,都需要社区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和扶植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所谓“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这可以形象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集体企业的关系。
(三)促进集体经济生产关系的人格化
城市集体经济的生命力在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够保持比相同规模的私营经济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这需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优越性。而这种优越性的发挥,就在于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所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每一个环节或岗位,都能够落实到有人承担权利和责任,实现城市集体经济的人格化。换句话说,就是要实现城市工商集体企业的资本关系的人格化,使资本运营过程各个环节的当事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
实现城市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格化,关键是实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人格化。这是因为,职能资本运营过程各环节的当事人最终是受所有权主体指挥的,资本所有权的经济价值要靠所有权主体的控制操作来实现;如果控制主体不落实,或者不完全符合集体经济利益的要求,那么集体资本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所以,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主体机构及其当事人应当体现由劳动者自然人构成的集体利益的要求,成为集体经济利益的代表者。
这里有必要强调,城市社区的政府机构及其负责人不能替代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主体机构及其当事人。尽管说社区政府机构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社区政府机构就可以作为集体经济的所有权机构,在政府面对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下,更不能这样简单的等同。劳动群众集体是由一个个自然人构成的,城市集体经济的所有权机构,由身在集体企业的全体劳动者依法通过民主的方法选举产生,这才符合集体经济利益的代表者的规定性。这种集体经济的所有权机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权益归属机构,不宜把它与政府机构混为一谈。
实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人格化,实质上就是要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真正代表集体利益、自主经营、搞好企业的集体经济的领导班子。在此前提下,还必须发挥领导班子的能动作用,按照“因地制宜、一厂一策、民主管理”的方式,设立企业各种生产和经营岗位,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落实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原则,实现整个企业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的人格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不再向集体企业直接派出干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松对集体经济的支持和引导。对企业民主选举主要领导班子尤其是负责人仍应依法引导。政府有责任加强宣传教育,让集体企业的劳动者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避免自发选举形成极端民主化,造成误选而给企业和职工群众带来损失。
(四)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其集体经济性质的规定
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山东诸城较早发起城市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逐步在全国市县推开。这一阶段的改革,取得较好的效果,可惜,包括诸城在内的一些地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践的时间不长,在90年代后期转向了私人合伙制或私有制。不过,到2008年末,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仍有4.5万亿元,占全社会企业总资产的2.2%(参见第三章表3-2),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巩固和发展,仍需要各级政府完善管理体制。为此,有必要做些深入分析:
1 .充分认识股份合作制的集体经济性质的决定因素
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以劳动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联合为主,这是股份合作制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劳动联合这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重要决策实行全体劳动者一人一票制,而不是股权制(一股一票)。前者体现劳动者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后者股份越多,权利越大,意味着在企业中资本权益压倒劳动权益。二是在收入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以按股份分红为次。各级政府指导和帮助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应当把握其集体经济的本质规定性。但是,还应当看到,股份合作制包括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它承认劳动者个人资本入股,除按劳分配之外,还可以按股份分红,入股份额多,则分红也多。因此,它是一种公私所有制兼有的过渡性所有制形式,既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向完全劳动联合的集体所有制,又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向私人合伙制或私有制。作为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各级政府,显然应当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创造条件,逐步向完全劳动联合的集体所有制演进,而不应当后退到私人合伙制。
2 .必须把股份合作制与私人合伙制严格区分开来
股份合作制与私人合伙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以资本联合为主,作为投资者的少数合伙人形成的经营层与企业绝大多数劳动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企业由少数合伙人决策经营;少数合伙人内部实行按股分红,而雇佣的劳动者按市场劳动力价格拿工资。可见,私人合伙制实际上是私人合伙的私有制,不属于集体所有制范畴。股份合作制由于也存在一定的资本联合,如果不搞全体劳动者的一人一票制,而搞股权制(一股一票),同时,如果分配不以按劳分配为主,而以按股份红为主,那么,在缺乏政策指导和法制干预、企业内部允许成员之间转卖股权的情况下,企业的股份就具有了向经营层(企业管理者)方面集中的现实可能性,将导致企业经济性质向私人合伙制的蜕变。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的领导和媒体没能弄清股份合作制与私人合伙制两者经济性质的原则区别,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起初主张股份合作制企业“适当”拉开经营者和企业一般职工持股的差距,进而大力推行“经营者持大股”,结果导致大批股份合作制企业私有化。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持大股的主要理论依据:一是认为只有让经营者控股,才能增加经营者个人投资的风险性,使其个人物质利益与企业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从而增强其责任心和工作动力;二是认为这可以避免企业管理中的极端民主化,降低管理和决策成本,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这种来自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思潮的理论错误,我们在第五章“创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一节已经做了揭示和批判。那种“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权均衡会形成新的大锅饭”的观点,实质就是要否认集体经济性质要求的一人一票制,否认劳动者作为集体企业的主人翁具有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其理论依据无非是“私有制有效论”,目的是用私有观念来消解集体经济。实际上,根据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关系人格化的原理,集体经济是完全能够通过民主管理程序,选拔出有很强责任感的经营管理负责人的。
3 .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关系
分配关系由生产关系所决定。股份合作制的所有制关系具有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两个层次,所以分配关系也有按劳分配和按股份红两种方式,但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这在实际操作上要求,企业在扣除物质成本(用于消耗掉的补偿不变资本价值)、公积金和依法缴税之后所取得的纯收入(可用于个人分配的新创造的价值),必须把大部分用于按劳分配(各企业应当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探索合理的具体计量分配方式),其余部分用于按股分红。企业成员个人持股的差距越大,纯收入中用于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这两部分之间的差距也应适当拉大,这样才有利于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有利于企业保持集体经济的性质。
笔者曾调研过苏南一个生产“菊花牌”味精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该厂在经验介绍中谈到,他们每年在增长的纯收入中,首先保证本企业职工人均提高15%的工资,剩余的部分,再用于提高按股分红的分红率。这样,就使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到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上,而按资分配在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就下降到了次要的地位。这个经验十分值得重视。初看起来,提高股份分红率可以调动职工股东的积极性,但是按股分红比例过高,势必降低按劳分配比重,淡化职工劳动意识;而且股本红利率过高,也可能降低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有的发展基金的积累,还会影响以预防经营风险、弥补经营亏损为主要目的企业公积金的积累。所以,政府必须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这样,才能推进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在集体经济轨道上健康发展和壮大。
4.提高城市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以上从政府应设立城市集体经济管理机构、新管理机构应当转变职能、促进集体经济生产关系的人格化、集体企业管理应遵循集体经济性质的规定等四个方面,从生产关系方面探讨了各级政府应如何促进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这还不够,还必须注重从生产力方面如何指导城市集体企业的发展。我们在第五章探讨的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生产力的措施,对集体企业在原则上也是适用的。实践证明,各级政府重视指导和帮助,城市集体企业是完全可以发挥内部潜力,做出成绩的。天津市是比较重视城市集体经济发展的大城市,该市大港区政府经过对集体企业的扶持培育、重组整合,促进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挖掘集体经济增长潜力,2007年上半年集体经济实现利润首次超过亿元,各项指标均创近年来最好水平;[②]该区的集体企业华孚公司每年用于科技研发的资金占销售收入的5%左右,每年都有3到5种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成功,目前华孚公司已经拥有10项国际领先,30多项国内领先的产品或技术;像这样具备科研及科技攻关能力的集体企业大港区有15家,而且绝大多数为规模企业,这些企业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众多科研技术人员,每年还有近1200万元的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直接拉动城市集体经济增长。[③]天津大港区的经验说明,轻视、淡化政府对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作用是缺乏根据的。
(五)、采取实际措施振兴城市集体经济
(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引导是巩固和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根本条件
以上我们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城市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这也就说明了,目前全国城市集体经济发展的低谷状态不是集体经济本身缺乏生命力,它只是改革过程中由于错误认识和私有化“改制”导致的一种暂时的现象。只要各级政府坚持新中国宪法规定的原则,统一认识,采取积极措施,城市集体经济是一定能够重新振兴起来的。各级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和有组织地支持和引导,这是振兴城市集体经济的根本条件。
政府对城市集体经济的支持和指导,与政府对集体企业“行政干预”绝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为振兴集体经济提供外部条件,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公有制经济的积极维护职能;而后者则是一种政府对集体企业内部管理的取代或者干扰,是管理职能上的错位,两者是根本不同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不少地方政府政府结合当时安置回城知青就业的迫切要求,对发展城市集体经济提出过“条条办,块块办,发动群众自己办,谁有条件谁来办,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办”、“扶上马,送一程”的要求,尽管说,当时的做法难免带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痕迹,但是,政府当时那种积极支持创办城市集体经济的精神是完全值得肯定和发扬的。各级政府对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支持和引导,应当体现在组成精干的机构和配备干得力的干部来组织和规划上,体现在尽可能在场地、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上。
(二)建立城市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振兴城市集体经济必须有资金投入。一般来说,集体企业既然是集体所有制,理应由构成集体的劳动者个人集资筹办。但是,如果把筹办集体企业的方式限于由劳动者自己筹资充足之后才能创办,那些资金困难的劳动者要参与集体经济就会遇到较大的困难;在私营经济并存的条件下,集体经济就会因自发的发展而过于缓慢,不利于与私营经济在发展速度上竞争。为了支持发展集体经济,政府有必要利用财政手段设立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基金。这种基金可以作为财政性暂付款,贷放给劳动者作为筹办集体企业的启动资金,或者作为劳动者集体向银行借款的担保资金。
(三)制定支持城市集体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发展城市集体经济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利于社区安定团结,从而有利于减少政府财政在“再分配”方面的支出,从这些方面综合考虑,有必要制定对扶植城市集体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例如:
——登记注册的优惠政策。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区轻视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在企业注册投资额上,集体企业要1000万元,私人企业只要500万元;政府规定的企业应交的规费,内资企业一定要交,但外资企业可以不交,造成当地出现“外资兴旺,内资恐慌”的说法,这是必须坚决纠正的。从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要求看,对城市集体经济完全应当予以优惠。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大型私营企业有优惠政策,大型集体企业则不能享受,这是不能允许的。对于新办集体企业,可以在最初几年给予税收方面的减免照顾。这样做,政府似乎会减少一定的税收,但是政府在解决居民收入两级分化方面的“再分配”支出,也会明显减少,甚至减少更多,所以,制定扶植城市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完全必要的、可行的。
(四)把发展城市集体经济与解决就业问题结合起来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造成失业现象的根源。目前,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私有制经济比重显著加大,这是失业率提高的根本原因。要扭转这种状况,大力发展城市集体经济是不可低估的积极措施。政府引导、支持失业工人创办新的城市集体企业。不但扩大了就业,而且也有利于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为此,要尽快行动起来:一是要在失业工人中挑选先进的、有组织能力的劳动者加以培训,使他们成为创办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带头人;二是要做好失业劳动者的登记工作,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从思想上关心他们,从物质上支持他们,动员他们自己组织起来,创办各种集体企业;三是要组织好对失业工人的再就业培训。目前,出现了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新情况,可以由政府出资开办职业培训学校,发挥大学毕业生在失业工人再就业培训中的作用,这样既能解决对普通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不足的问题,又可以促进大学生的就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支持失业劳动者创办集体企业,决不意味着要排斥支持有的劳动者自谋职业搞个体户甚至搞私营经济;这样强调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如前所述,是因为从战略上看,这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具有更为重要的长远意义。
(待续:第七章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第二个飞跃”)
[①] 参见联合会简介.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clii.com.cn/news/cnlic-info/index.aspx).
[②] 天津市商务委. 大港区城市集体经济发展创新高[OL] .新华网(http://www.tj.xinhuanet.com/wangqun/2007-07/20/content_10635407.htm)
[③] 于国富. 城市集体经济采访散记之一:科技引领助推发展[OL] .天津日报网(http://epaper.tianjinwe.com/tjrb/tjrb/2007-09/05/content_5341964.htm)
导读: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城市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本书前面探讨如何振兴国有经济和城市集体经济;从第七章开始,将探讨如何振兴农村集体经济。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到2013年年末,全国总人口13.6072亿人,其中乡村人口占46.27%,有6.2961亿人。而中国城镇人口大多数与乡村人口有较密切的联系。中国的科学发展和共同富裕,离不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兴旺发达,而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真正经济支柱,为此,大家应当关注如何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
第七章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第二个飞跃”
以下三章论述如何巩固和振兴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它必须以集体经济为基础。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从国情实际出发,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经济建设实践的伟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原则与中国特色的结合。
农村集体经济包括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和集体非农经济两个不同而相互联系的方面,在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史上,先产生了前者,而后提出了发展后者的要求,而后者的产生又促进了前者的发展。根据历史的逻辑,首先在本章阐述农村整个集体经济发展的历程和提出的新问题,然后在第八章、第九章分别阐述如何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和集体非农经济。
一、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历程
(一)“土改”后发展集体经济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原理
新中国建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既定目标,在农村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实行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1950年6月,在总结根据地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随即在全国所有解放区实施。到1952年冬,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基本上完成了土改,这就彻底地废除了从殷商以来沿袭4000多年剥削性质的奴隶制、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完成了孙中山先生梦寐以求而未能实现的旧民主主义民生基本目标——“耕者有其田”。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土地改革从经济关系上说,只是为民族资本主义在农村的发展扫清道路,在革命的性质上仍属于工人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是党的革命目标是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因而不能停止在新民主主义的这种目标上。如果停止在这种目标上,农村将会在小私有制的基础上,发生两极分化,使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落到必然会产生的新生工商资产阶级、地主阶级手中。只有把广大农民群众引导到集体所有制方向上来,在农村逐步建立起公有制的经济基础,逐步发展起社会主义的、社会化的大农业,才能真正把农民从小生产的落后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振兴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使国家彻底摆脱内忧外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我们党是通过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把土改后普遍形成的小农经济,改造成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创造性应用与发展。恩格斯在《德法农民问题》中曾针对德国和法国的情况,论述过无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如何引导小农走合作化道路,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①]“这里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必然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②]这里针对当时德法两国农民问题阐释的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具有普遍指导价值。正是充分认识到小农经济的惟一发展前途是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党在土地改革取得伟大胜利之后不久,就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把逐步实现对土改后形成的小私有制的农业进一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作为过渡时期“一化、三改造”[③]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了引导广大农民走农业集体化道路这个基本方针。
实践表明,这个方针是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贫下中农摆脱了封建剥削制度的羁绊,焕发出极大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的总产值1952年比1949年增长48.5%,三年中平均每年增长14.1%。[④]另一方面,土地改革的直接结果,是在农村建立起普遍的小农经济,这种小生产方式和小私有制具有落后性和动摇性。小私有制一旦普遍产生起来,它固有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就开始起作用。土改后的农村,开始出现私人土地买卖、雇工剥削、贫富分化等现象。小农经济具有的脆弱性弊病也开始显现;私人农户的分散性,历史造成的传统落后手工耕作方式,都难以抵抗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侵袭,更难以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对农产品不断增长的按比例的需要。在这种情势下,要保护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促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积极的办法,惟有遵循唯物史观揭示的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经济规律,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逐步把小农经济改造成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产生和演变
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我们党和国家从1954年开始,在城市逐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私营手工业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进行了对农业小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首先,支持、引导他们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不久,掀起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促进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普遍建立和发展。到1956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⑤]从这时起,农村基本形成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基础,并促成了全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胜利;至此,建立起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此后,1958年农村搞“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60年代中期总结“共产风”的教训,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公社的框架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80年代初,农村取消了人民公社,基本上以村为单位,开始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尽管发生了这些变化,但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本质始终没有改变。
(三)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的产生和演变
目前中国的农村集体非农经济,包括集体工业、集体商业、集体交通运输业等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其中主要的集体工商业经济是在1958年左右出现的。当时在全国“大跃进”的形势下,农村许多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始白手起家,自发建立起集体所有制的社队企业;但是在较长一段时间被视为“不务正业”而受到限制,在文化大革命中,甚至被视为“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但是,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农村“无粮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他们把乡镇集体企业称之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草根工业”,没有放弃。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新形势下,各地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始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
苏南地区率先以“四千”精神(千言万语、千山万水、千方百计、千辛万苦)在工业方面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之外,寻找原料、开拓市场、“借鸡生蛋”(借助体制内的资源、技术人才等办厂)、艰苦创业,创造出“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的新经验。当时,苏南地区除了乡村自办集体企业,以工业收入支持农副业生产之外,乡镇政府每年还从乡镇集体企业中,提出一定收入(例如苏州地区规定乡镇政府可从乡镇企业按销售总额提取1%的管理费,并同时按职工人人数提取每人建农基金、公益金等270元)用于农村教育、通邮、修筑道路等地区建设,包括组织集体农民抗旱、排涝等,被称之为“以工补农”的“十全大补膏”;据资料,1986—1993年,苏州、无锡和常州三市累计从乡镇集体企业筹集发展基金27.6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的2.6倍。[⑥]这说明,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促进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同时,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新经验,并证明了集体经济具有适应商品生产的灵活性。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并推动了商业、服务业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等非农产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苏南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和重要作用受到中共领导的重视,邓小平多次称乡镇企业是“异军突起”、“农民自己的创造”[⑦]。苏南农村集体非农经济的发展经验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出现兴办乡镇集体企业的高潮,至此,农村改变了单一的农业生产旧格局,出现包括农副业、工商业在内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在90年代中期以前,农村乡镇企业基本属于集体独资企业。此后,开始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曾取得较好的效果。不过,这种改革的成果持续不久,受到自上而下的私有化“改制”的冲击,到90年代后期,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乡镇集体企业被“改制”为私人合伙制企业,有的被变为主要负责人购买的私营企业。但是,当时尽管以改革为名的私有化“改制”风刮得很凶,仍然有不少地方像江苏华西村、长江村,河南南街村、刘庄村等许多乡村,坚决维护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动摇,集体非农经济越办越好。而许多执行私有化“改制”的乡村干部,也逐步认识到,失去集体企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陷于很大被动,尤其不能解决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因此,从2005年前后,许多当时“改制”的乡村,开始重新考虑发展集体非农经济。例如苏南地区目前的普遍做法是,把私有化“改制”时售出集体企业收回的资金,投资建厂房出租,也就是开始发展实物形态的集体借贷资本,以收取租金来促进农民集体的增收。这预示着,只要认清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思潮的危害,真正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经过私有化歪风摧残的全国农村集体非农经济,必将逐步重新振兴起来。
(四)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伟大成就
新中国60多年来,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表现出比私有制经济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对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对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发挥出巨大的积极作用。在农业方面,2008年全国种植业产值达28044亿元,比1949年增长10.9倍,年均增长4.3%;粮食总产量达到52871万吨,比1949年增长3.7倍,创造了用占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的奇迹;同时,农业生产结构逐步优化,实现了由单一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农业向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的现代农业转变,2008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5800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49年增长17.5倍,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5%,大大超过了同期世界农业的平均增长速度。[⑧]在非农业经济方面,农村工业从无到有,到2008年,全国乡镇企业增加值从1978年的20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69620亿元,增长了332倍,已占到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8.68%,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8.52%。[⑨]在社会发展方面,2008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61元,比1949年增长107.7倍,平均每年增长8.3%;比1978翻了5番,增长了34.6倍,平均每年增长12.7%,扣除价格因素后年均实际增长7.1%。[⑩]农村的水利、交通、教育、邮电等基础设施,不断改善。这些伟大成就,与农村集体经济的长期贡献是分不开的。
二、总结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的重要经验
(一)总结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经验很有必要
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是分布于范围大小不同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之中的。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低不同,集体农民文化素质和思想水平也存在差异,因而农村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化程度有高有低;从总体上说,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公有化总体上程度不高的这种基本状况,将长期存在。朝前看,在不断进步的现实生产力的推动下,农村集体经济必定需要继续向前发展。因此,当我们回顾中国共产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实践历程时,不仅要充分看到已经取得的伟大成就;更需要认真地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这样才能有利于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更好地推进集体经济持续地科学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的经验教训,可以从史学角度展开深入详细的研究。这里我们只是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角度做些探讨。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曾深刻地批判过两种认识错误:一种表现是,“思想不能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而前进”,“他们的思想离开了社会的实践,他们不能站在社会车轮的前头充任向导的工作,他们只知跟在车子后面怨恨车子走得太快了,企图把它向后拉,开倒车”;另一种表现是,“他们的思想超过客观过程的一定发展阶段,有些把幻想看作真理,有些则把仅在将来有现实可能性的理想,勉强地放在现时来做,离开了当前大多数人的实践,离开了当前的现实性,在行动上表现为冒险主义”[11]。“唯心论和机械唯物论,机会主义和冒险主义,都是以主观和客观相分裂,以认识和实践相脱离为特征的。”[12] 应当说,新中国建立以来共产党在领导农村集体化的工作实践中,这两种表现或多或少地都存在过。虽然我们在党内思想斗争中,不宜动辄对上述两种表现不论严重与否,都给戴上右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帽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自觉地防止这两种认识上的错误,以免对党的事业造成失误,则是不容置疑的。
(二)认识上右的教训
从思想不能随着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而前进这方面来看,在合作化之前,党内曾有过“不能动摇私有制” ,先机械化和土地国有化,以后才能搞合作化的观点。[13]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右的认识,主要是没有看到土改之后,已经出现了互助组,一些地方的农民已经表现出创办合作社的热情;也没有看到,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虽然在较大程度上仍然保留着私有制的因素,但是已经含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如果在新民主主义阶段绝对“不能动摇私有制”,那就势必会挫伤农民群众已经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结果就会把历史前进的车轮向后拉。这种右的认识,也没有认识到合作化与机械化的辩证关系,看不到中国在历史造成的生产力落后的国情下,只有先合作化,才有可能促进机械化。如果用“先机械化,后合作化”这种认识指导实践,那么土改后的资本主义因素就会滋长起来,农业合作化和国家的工业化都会遇到难以想象的不良后果。事实上,这种认识当时受到党内正确的批评,比较快地得到了纠正。
(三)认识上“左”的教训
从思想超过客观过程的一定发展阶段这方面来看,在合作化推开之后,党内出现了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群众的觉悟水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越大越好、生产关系“越公越好”的观点,因此可以称之为“左”。在这种观点指导下,人们从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急于求成,运用“搞运动”的方式,力图把农村生产关系人为地推进向越来越高的程度,这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一是“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经济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14]。二是在1958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全国人民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成就所鼓舞,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又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这时党内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急于求成,夸大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就在总路线提出后的,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开来”[15]。这种“左”的认识造成的后果加上当时出现的自然灾害,致使农业生产遭受极大破坏,1959年粮食生产实际产量比1958年减少600亿斤,1960年又减少530亿斤,降为2870亿斤,跌落到1951年的水平。[16] 三是在“文化大革命”(1966年至1978年)出现的极“左”思潮推动下,农村许多地方把农民家前屋后的自留地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清除、把成长中的乡镇集体企业当作“资本主义温床”来压制,推行“大呼隆”劳动、搞平均主义分配,这也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些教训都是值得认真记取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就能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本质上是我们党领导工人阶级团结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的过程。在这个史无前例的进程中,出现认识错误,工作失误,这是难免的。只要我们坚持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良作风,就能够纠正认识上的错误,变盲目为理智,纠正工作中的失误。
事实上,在“大跃进”之后的1960年冬,我们党就认真吸取教训,开始纠正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在对国民经济实行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过程中,在农村部署整风整社,努力肃清工作中的“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等五风;试行“农业六十条”,取消了农民普遍反对的部分供给制和公共食堂。当时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人民公社的体制,但是已经明确规定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将基本核算单位一般下放到相当于原来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前一段时间的“左”倾错误,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到1962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开始回升,当年粮食总产量达到3200亿斤,比上年增产250亿斤。[17]由于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比较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因此,即使在后来发生“文化大革命”的混乱状况中,农田水利建设仍然有了较大发展,“粮食生产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18]。这些经验告诉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就能推进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的工作重心从抓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国民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新的历史阶段,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面对新情况,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集体非农经济的管理体制实行改革,这些正在进行中的实践,只有继续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总结经验,才能少走弯路,科学发展。
邓小平同志在1962年总结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经验时,曾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19]“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20]实践证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实践原则,是能够防止发生右倾或“左”倾错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
(五)用唯物史观及其辩证法指导发展集体经济
今天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来看,无论是形成右的错误认识还是“左”的错误认识,都与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缺乏深入研究和科学理解有关。我们党历来强调反对教条主义。其实,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本身的要求。防止教条主义,绝不意味着可以少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更不意味着可以搬用西方现代资产阶级的理论教条;恰恰相反,深入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应用好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才能克服各种教条主义。那种把反对教条主义与学习马克思主义对立起来,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的认识,是根本错误的。
从对农村集体所有制产生“左”的认识教训来看,教条主义地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念裁剪现实,认为农村集体经济“越大越公越好”,主要原因是缺乏辩证逻辑的思想方法。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学范畴是现实的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表现,现实的经济关系是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地动态发展的,必须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才能正确把握农村集体所有制动态发展的现实状况。思想上的教条主义由于缺少唯物辩证法,往往用形式逻辑的普通思维方法去理解经济范畴,也就是只从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这个抽象的定义出发,简单地满足于从概念上认定集体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而不去观察现实经济关系,于是忽视现实经济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集体经济因素的实际发展程度;也忽视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集体经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更忽视在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还有许多过渡性的具有生命力的具体经济形式。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就会用抽象的概念裁剪现实,就会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孤立地推进生产关系的公有化程度;在工作方法上,就会强求一律地用行政手段去“一刀切”地推行某种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用形式逻辑的思想方法去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是背离其科学性的要求的,只会败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声誉。要做到自觉地按照实事求是的要求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必须努力学好唯物史观和辩证法。
(六)纠正认识错误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遵循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实事求是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还要求我们在纠正实践过程中的错误时,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告诉我们,在纠正右的错误倾向时,可能会滋长或出现“左”的错误倾向;在纠正“左”的错误时候,则可能会滋长或产生右的错误倾向。在纠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践中出现的错误时,我们也应当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应当说,在农业合作化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党内对于在农村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走集体化道路这个方向上,认识是比较统一的。但是,如上所述,在形成这种正确共识的条件下,1958年到1959 年期间,却头脑发热,产生脱离实际的“左”倾错误。在农业集体经济大发展、出现“社队企业”这种新事物的同时,各地却普遍出现集体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好”,以致形成人民公社。尽管我们党从1960年冬在农村采取了纠“左”的有力措施,并取得明显成绩,但是,由于1966年全面地发动以“左”为特征、延续10年的“文化大革命”,又导致农村出现“左”倾错误。应当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纠正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左”的错误,是十分必要而正确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党内在长期纠正“左”的错误过程中,又出现趋于严重的右的倾向。上世纪末以来伴随私有化“改制”出现的淡化、怀疑乃至否定集体经济这种违反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倾向,值得高度关注。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这种倾向及其产生的原因。
(待续:第七章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8-499 .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9-500.
[③]“把‘一化、三改造’作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毛主席1953年 6月15日在中央政治局的会议上提出来的。以后经过中央多次开会讨论,以及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到12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表述,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毛泽东选读(下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04)”
[④] 参见刘日新 .新中国经济建设简史 [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53 .
[⑤] 胡绳主编. 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 [M].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1991:320 .
[⑥] 江苏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课题组 . 乡镇企业的巨大贡献和主要经验——江苏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之一[M].江苏社会科学(“江苏乡企改制研究专辑”), 1998:24 .
[⑦] 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238、252 .
[⑧] 参见国家统计局综合司 .农业基础稳固发展林牧渔业全面繁荣[OL] .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qzxzgcl60zn/t20090918_402588206.htm) .
[⑨] 程子龙 .我国乡镇企业30年增加值增长332倍 [OL] . (http://gaige.rednet.cn/c/2008/08/19/1576757.htm )不言而喻,这些数据中包括“改制”后私营企业的“贡献”;但是,应当看到,大部分“改制”后私营企业的“老底”是集体企业,它们实际上无偿占有了集体企业艰苦创业阶段的劳动付出,还要加上私有化“改制”时因缺少应有的资产评估,无偿占有的流失给它们的集体资本。所以,用这些数据反映集体非农经济的成就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⑩] 参见国家统计局 .城乡居民生活从贫困向全面小康迈进[OL] .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qzxzgcl60zn/t20090910_402585849.htm ) .
[11] 参见毛泽东选集( 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5 .
[12] 毛泽东选集 (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5 .
[13] 参见薄一波 .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 [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203页、205 .
[14]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750 .
[15]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下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754 .
[16] 参见胡绳主编 .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 [M] . 北京: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1991:368 .
[17] 参见胡绳主编 .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 [M] .北京: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1991:381-382 .
[18]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下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764 .
[19] 邓小平文选(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3 .
[20] 邓小平文选(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3 .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纠正农村工作“左”倾错误的主要措施,就是全面推广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家庭承包制。
这种经济形式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60年初在一些农村曾出现过的 “包产到户”、“包产到组”。但是,在“文革”前和期间中,这些做法都受到了“一刀切”似地制止和批判。“文革”结束之后,安徽省肥西县和凤阳县等一些经济比较落后、农民生活比较贫困的农村,悄然兴起类似于“包产到户”的“土地包干到户”,其中凤阳县的小岗村农民,在1978年底自发地搞起了以农户为单位的集体土地分田“大包干”。他们用“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保证国家的,交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顺口溜,来论证这种经济形式的适用性。与“文革”期间普遍推行的“大呼隆”集中手工劳动方式、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方式相比,这种经济形式比较适应不少地区那种手工工具为主的农业生产力水平,适应了农民对物质利益分配关系的诉求,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于是在三年后,即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当时许多地方出现的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多种多样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责任制形式。
1983年1月初,党中央发布《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进一步从理论上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开始在全国推广。1997年,中共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①]。接着, 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指出“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是能够极大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②]。至此,全国农村普遍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简称家庭承包经营制),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形式一直沿用至今。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内部矛盾关系
正确地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必要科学地认识这种经济体制包含的经济关系。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它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践形式,同任何经济实践形式一样,有着基本的规定性。这就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土地经营权这个层面,分为两个基本层次:一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家庭分散掌握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仍然具有统一的经营权。用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这两个层次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权与集体统一经营权这两个层面的关系,存在着对立性,也就是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关系。因为集体经营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家庭经营则是自主决策。尤其要看到,现实的经济总是具体的、多样的、动态发展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存在的差异,可以使这两个层面的经营权在权重比例上有很大的差异。像河南南街村、江苏华西村等一些集体经济力量已经很强的农村,农民很少提出家庭经营权的要求,因为集体统一经营的能力及其给农户带来的经济效益,已经显著高于分散的家庭经营;而在一些集体经济的公共积累很低,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能力又弱(这往往与基层党组织薄弱、缺少集体经济的带头人有关)的乡村,或者因自然条件造成的田块很分散的乡村,则集体统一经营在很多方面不如家庭自主经营操作方便,不如农户家庭自主经营更有利于农民获得较多物质利益;在这两极情况之间,还存在大量的两个层面的经营权此多彼少、此少彼多的多种多样的中间状态。要恰当地划分好集体经营权和家庭自主权这两者的关系,即在一个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哪些方面的经营应当赋予家庭自主权,那些方面的经营应赋予集体统一经营权,只能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或农田条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地选择,也就是只能从当地实际出发,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不难理解,要做到实事求地划定两个层次的关系,就需要集体农民从处理好集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关系出发,因地制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不搞各地“一刀切”。
另一方面,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这两个层面的关系又在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具有统一性。坚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集体土地统一经营,这是集体所有权性质的要求,也是为了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集体经济积累,以便将获得的集体利益返还给每家农户,促进集体农民共同富裕。坚持集体土地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则是因为这有利于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贯彻集体经济要求的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而通过规定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一定经济收益,也可以为集体经济提供公共积累。因此,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划分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是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巩固和发展,都是为了保证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个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水准,能够超越作为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农户。因此,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矛盾关系,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是以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它们是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理解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辩证关系,还有必要强调两个观点:
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种分离及其程度是由所有者主体决定的。在所有者实现其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过程中,自觉地承认和利用这种分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即获得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带来的物质利益,否则这种分离就没有意义。而两权分离的程度,则是由现实的经济条件引起的。从这个观点来看,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为了实现集体农民的共同富裕。只有从农村现实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这种分离,才有利于调动每个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者决不能绝对分离。如果绝对分离开来,所有者就等于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出的经营权也就转化为别人的所有权了。从这个观点来看,在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践中,如果人为地把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权削减到零,把家庭承包经营权扩大到100%,那么,土地集体所有权也实际上就转化为农户的土地私有权了。
从上述两个观点来看,实施土地家庭承包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战略上,就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力社会化水平的进步,根据社会主义工业对农业支持、反哺力度加大的可能性,遵循农民的自愿原则,因地制宜地、逐步地扩大集体统一经营权,相应地逐步缩小家庭承包经营权,这样才有可能逐步发展起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大农业要求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这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家庭承包经营几乎近于被永恒化,而集体统一经营被无限期搁置,这是同邓小平关于“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③]的思想背道而驰的。
(三)淡化集体统一经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右的倾向
在实践中,如果不能树立科学发展的战略眼光,正确处理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上述矛盾关系,就可能发生损害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错误倾向。实际情况是,由于党内在较长时期纠正“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把公有制等同于旧体制的认识误区,与此相应,在农村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人为地淡化集体统一经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倾向。这是一种新出现的右的错误倾向。
这种倾向有多方面的表现:在理论上,重视阐述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优点,轻视论证集体统一经营的必要性;在抓典型上,长期宣扬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小岗村,即使该村依靠政府扶植经济仍然发展缓慢,也反复宣传,而南街村、华西村等乡村长期坚持集体经营为主,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效益,对它们的宣传却趋于淡化。在这种倾向的导向下,地方党政工作逐步形成一种对集体统一经营不再积极引导,把土地经营限制在家庭经营范围的倾向。但是,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家庭式的分散经营对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存在必然的限制,也不利于改造手工工具为主的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机械化、现代化道路;[④] 这就导致农业生产力发展越来越跟不上工业化发展的步伐,致使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出现相对滞后的状况。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1978年到1996年,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平均每年的增长曾达到15.2%;但从1997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步缓慢甚至出现下降,1997年增长4.6%,1998年增长4.3%,1999年增长3.8%,2000年增长2.1%;2001年才缓慢上升为增长4.2%。农民人均纯收入2002年为2476元,比上年增长4.4%;2003年为2575元,比上年增长约4%;最近几年增长率徘徊在4%左右,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的一半。2004年,在国家采取多种惠农措施的情况下,城乡收入比例仍然达到3.21∶1,如果把城市居民收入中一些非货币因素,如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福利考虑在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就更高。[⑤]
经济领域发生的问题必然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由于集体土地的家庭经营权不断固化,成为主要倾向,不少地方政府在农村已经出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甚至鼓励“土地经营权向大户集中”,默认或公开支持种田大户采取私人雇佣劳动的方式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使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租地农场又成为理论界一些学者宣扬和推行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现实依据。有人依据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或发表文章,或在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宣扬土地私有化才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更能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并公开主张土地私有化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最优选择。[⑥] 这种淡化集体统一经营导致的土地私有化倾向和主张,有恃无恐,矛头已直接指向国家的宪法,值得高度警惕。
四、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一)乡镇集体工商业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
以上分析的是集体农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非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
如前所述,新中国农村的集体工商业经济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产生,80年代之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尽管在较长期间受到过压制,但是,它们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却愈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不过,由于传统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影响,乡镇集体企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政企不分”,在管理体制上也有不适应市场经济方面的缺陷。于是,在全国改革大潮推动下, 90年代中后期,地方各级政府开始对乡镇企业进行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
早期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是将所有权归乡镇政府或村级集体的单一集体所有权的企业,改革为集体资本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的做法是,企业资本分为三块: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管理的集体资本占一块,企业经营层成员入股的资本占一块,职工持股会集中掌握职工入股的资本占一块。虽然不同企业这三块的股权比例各异,但是大多数乡镇企业在股权结构上,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直接代表集体农民管理的集体资本这部分股权占大头,即以集体资本控股。集体资本体现的生产关系本质上是集体农民的自主联合劳动关系,因此,改革后的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股份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这两者的关系上,一般都坚持了以集体所有制的劳动联合为主。应当说,这个时期的改革取得了的比较好的效果;[⑦] 我们在调研中感受到, 农村干部和企业的领导、群众对股份合作制改革,普遍有较好评价。但是,在此后不久,主要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乡镇工业集体经济发展出现了曲折,各地普遍出现集体乡镇企业的私有化。
(二)私有化“改制”导致乡镇集体工商业经济明显萎缩
2000年前后,在“只有企业家、经营者拥有自己的私人资本才能获得真正激励,并承担责任,提高企业的效率”这种新自由主义舆论的推动下,在还没有来得及为前一段改革形成不久的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总结经验的情况下,许多地区出现了一股新的“改制”风,地方政府强制通过经理层购买(所谓MBO的方式)的方式,把新生的股份合作企业普遍地转为私人合伙制企业,不久又经过乡镇企业内部股权的进一步集中,转为私营企业。此后,农村私营经济就被称之为“民营经济”大量地发展起来。不言而喻,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多数是“转制”后的原集体企业。由于这次改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有组织的推动的,这又被一些持新自由主义观点的学者所利用,成为他们为私有化造势的理由。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就是有人公开把苏南农村工商业经济的集体所有制当作旧体制本身来批判,公开鼓吹“苏南模式终结了”[⑧]。
普遍反映,在此过程中,集体资本严重流失。这样一来,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成分显著减少。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工业经济的直接支撑,失去了“十全大补膏”,由此引起2000年之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逐步缓慢,也就不难理解了。
乡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原本是要纠正体制弊病,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集体非农经济在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作用。但是,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影响下,乡镇企业的“改制”却蜕变为私有化,成为对集体工商业经济的摧残,这个教训值得深思。[⑨] 如果从领导工作找原因,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与许多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干部长期轻视学习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在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工作之后,不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因而对新自由主义等资产阶级经济学思潮缺乏识别力是有很大关系的。从思想方法的角度看,由于缺少辩证法,在反“左”的倾向时,就会忽视对右的倾向的警惕,就在私有化倾向中失去了抵抗力和战斗力;更由于习惯于 “一刀切”的工作方法,一部分领导干部甚至成为私有化的助推力。
五、坚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一)邓小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第二个飞跃”的思想
我们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坚决扭转农村集体经济受到削弱的不良现状。这也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心愿。这里有必要阐述他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应实现“第二个飞跃”的思想。
早在1980 年,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就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 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⑩]从这个谈话中可以知道,党中央当初推广“包产到户”,总的发展方向还是为了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
1990年3月,邓小平在同几位中央领导同志的谈话中,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1]
1992年1月,邓小平视察珠海,当陪同人员汇报到个体企业发展时,他指出:“以后分工越来越细,工艺越来越新,一家一户办不了,最终要走上集体化道路。”[12]同年7月,邓小平重申,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13]并认为,“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14]可见,邓小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要实现“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是根据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他要求把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
邓小平提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从农村经济的现状来看,在农业经济方面,把土地经营的大部分固化在家庭承包制这种小生产方式上,已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已经影响到广大农民的增收;用经营权向种田大户集中来发展土地的规模经营,已助长起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进一步削弱集体农业经济。在农村工业经济方面,私有化的发展更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造成农村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因此,目前已经到必须进入邓小平关于“第二个飞跃”的时候了。我们应当把贯彻落实这个战略思想,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第二个飞跃”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
事实上,广大农民群众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行动上已对集体经济需要实现“第二个飞跃”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从各地农村出现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看出,集体经济需要实现“第二个飞跃”,已经具有紧迫性和可能性。
尽管说,在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在废除了人民公社建制,开始实行以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和集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农业生产出现过数年持续增长的好局面。但是,家庭承包经营这种“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的生产方式,在正在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日益显示出其弊端。以江苏为例,在1984—1985年期间、1989—1993年上半年期间、1995年下半年至1999年期间,江苏省内曾先后发生三次大的农产品卖难现象。农产品屡次难卖,导致农民收入增长放缓。这说明,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决定了个体性的商品生产注定是弱者;农户要进入市场,实现增产增收,就必须改变分散的、无组织的生产和销售状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自80年代中期起,农民就开始燃起联合与合作的愿望,一些地方开始出现农民自发组织起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联成一体的经营性合作经济组织。[15]
21世纪初以来,中国农村许多地区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广泛出现通过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向。同时,农民开始组织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各种类型的种、养殖业的专业协会(这些专业协会,主要在流通领域,起组织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中介作用)、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类农产品的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和农地股份合作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统一生产经营,按土地股权分红和按投入的劳动分配收入的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在生产或流通的某些环节,突破独门独户的经营方式,实行程度不同的合作经营,提高了效率,使农民增加了收入。这说明,广大农民从提高生产力,增进自己物质利益考虑,开始突破家庭经营,寻求有效的合作或统一经营方式。目前多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处于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交融的过渡性状态。后面将会进一步分析如何引导合作经济组织的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证明,集体经济实现“第二个飞跃”这个战略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广大农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愿,现在已经提上了具体实践的日程。
(三)高度重视农村先进乡村坚持发展集体经济的实践经验
从广大农民群众走集体化道路的觉悟程度来看,我们不应当忽视,在新中国建立以来,广大农村出现了一批发展越来越好,代表中国农村有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集体经济组织。这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从小到大,越搞越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站稳了脚跟,充分显示出集体经济是可以与市场经济实现高效的结合的,具有超越私有制经济的优越性。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河南省的刘庄、南街村、七里营、龙泉村、北徐村,江苏省江阴的华西村、无锡的西塘村,浙江省的横店、藤头村、望海岗、金华花园村,天津市的大邱庄、东大站村,北京市的韩河村、窦店村、金鸡台村,河北省的周家庄、吕家庄、半壁店,山西省的大寨村、西街村,吉林省红嘴村,黑龙江省的兴十四村,辽宁省大连市的后石村,湖北省的洪林村,广东省的崖口大队、容桂镇、佛山罗南村、深圳南岭村、万封村,安徽省刘寨村,四川省的宝山村,江西省进顺村,山东省西霞口村、沈泉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八家户村等。[16] 类似这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国有几千家(有说4000家左右,也有说5000家左右,缺少政府部门正式统计数据)。它们具有共同特点:
第一,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经济头脑的集体经济带头人和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他们能从实际出发,注重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抵制私有化的风潮;能充分利用和弘扬集体所有制内在的潜力和优越性,发扬民主,依靠集体的力量发展经济。
第二,都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他们都有穷则思变的艰难历程,经过苦干实干加巧干,团结一致战天斗地,不断改善生产条件,一步一个脚印,才有今天的成就。
第三,都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变化,在竞争中求发展。他们都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注重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向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注重发展多元化经营,促进农、工、商综合发展。
第四,都重视集体公共积累,努力促进集体的共同富裕。他们利用集体积累,农工商并举,以集体工业反哺集体农业,在本地转移农田过剩劳动力,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集体福利水平。
第五,都重视可持续发展。他们重视保护生态环境;重视计划生育、建设文明乡风;重视建设整洁、秀丽的村容村貌。
这些先进乡村的共同特点体现了当代中国集体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应当看到,尽管全国农村的这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还居少数;但是,“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它们的先进经验已经在周边地区、乃至全省、全国产生广泛的影响,以至广大人民群众纷纷自发到这些单位参观访问,一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还因此发展起宣传集体经济优越性的特色旅游观光业。可以说,它们是广大农村中狂风暴雨吹不到的鲜艳红旗。但是,有的政府部门和主流媒体却存在某种淡化这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倾向。有观点认为,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经验可看不可学;有人把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主张,理解为走回头路,回到旧体制,也就是把集体所有制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混为一谈。这些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这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的经验充分证明,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完全具有现实可能性。积极推广它们的先进经验,促进全国农村集体经济逐步实现“第二个飞跃”,是在农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的必然要求!
(待续:第八章 促进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
[①] 江泽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6 .
[②]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56 .
[③]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49.
[④] 理论界至今有一种影响颇大的观点,认为“不仅在现阶段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即使将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也仍然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见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全国干部学习读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4)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在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家庭农场已成为现代农业的载体。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农场固然一家一户,但是,本质是农场主的农场,因为稍有规模的家庭农场必定离不开雇工,因此这些国家的所谓家庭农场是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农场,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经营具有本质上的差别。这种观点也没有看到,一些发达资本主义的国家的家庭农场,为了适应生产的社会化,已出现了联合办合作社的现象。资本主义农业实际上是通过雇佣劳动制度和被迫适应社会化生产的农场主外部联合方式向现代化发展的,这伴随着雇佣工人受剥削的血泪史。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自觉地、有步骤地逐步扩大集体经营的道路,才能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农业现代化。
[⑤] 参见何干强主编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第2版)[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301 .
[⑥] 参见蔡继明 .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 3 );张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J] .当代经济科学 ,2006(5) .
[⑦] 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创造出集体经济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的重要经验。本章笔者在调研中曾了解到,一家生产铝锭的苏南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规定投资项目决策采取“投票实名责任制”,也就是领导班子成员对企业投资项目或重要决策,采取实名投票的方式。如果项目或决策实践取得了成功,先前投赞成票的可以得到一定奖金,但是投反对票的则得不到;反之,如果项目或决策失败造成后果,先前投赞成票的要被罚款,但是投反对票的则不承担责任。这说明,公有制经济是可以建立具有硬约束的领导责任制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所谓企业经营者只有占有私人财产,才能承担经济责任的这种理论观点,是以私有者的眼光看问题,是主观武断的。
[⑧] 参见新望 .苏南模式的终结[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
[⑨] 在中央的正式文件中,是反对私有化的。在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中,也没有要求农村搞私有化。但是,乡镇集体企业的私有化却在事实上一窝蜂地发生了。各级政府对这股风采取了似乎默认的态度,其原因颇费思考。
[⑩] 邓小平文选( 第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15 .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30-1331 .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38 .
[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49 .
[1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50.
[15] 江苏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调研组(何干强执笔) .农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新形式∥王霞林主编 .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文集[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2008 .
[16]穷乡亲. 三十年实践证明:集体经济是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光明大道 (原载网)见人民网(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pageNo=1&treeView=0&id=95121679&boardId=2).
第八章 促进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朝着“第二个飞跃”的战略方向发展,这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引导和依靠广大农民群众,从国情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开拓创新。
本章拟根据农村出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态势的现状,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第二个飞跃”。本章阐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指用于农业生产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首先以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为指导,评析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研究的新动态;接着分析国外与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原则区别,强调借鉴外国经验不应简单照搬;然后,针对中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论述怎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引导它们向更完善、更有效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
一、关于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学术研讨
(一)简要回顾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理论研讨
上一章提到,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农村在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广泛出现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趋向,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新的实践动态引起理论界的新关注。
自从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农村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此后的几年,理论界关于家庭承包经营制这个专题的研讨,除少数人主张向土地私有化方向发展之外,主要的关注是,如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适应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规范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制建设等方面。
2003年,中共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在新形势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成为理论界研讨的新议题,而这种研讨是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发展趋势的认识联系在一起的。
就问题的本质而言,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本身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如果像少数人所主张那样,把承包的土地变为家庭私有,或者进一步搞私有化的雇佣劳动的土地规模经营,那就根本不是什么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了,而是把土地私有化了。但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毕竟与小块土地经营相联系的,主要生产方式还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因而只能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低级形式。生产力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本质,都要求突破这种低级形式。实践中产生的农民合作经济多种组织形式,本质上是要推动土地集体所有制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迈上新的台阶,实现“第二个飞跃”。因此,关于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如何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都属于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形式及其发展趋势的研讨。
(二)对几种观点的评析
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目前学术界大体上有三种基本观点,下面进行简要的评析。
1.第一种观点
把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为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种观点肯定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基本正确的,但是,不能认为,没有搞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因而也没有搞土地股份合作制,而始终坚持统一经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就不是有效实现形式,像河南刘庄等先进乡村,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很有效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合和劳动联合两者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突破家庭经营权的分散性,适应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权,有利于协作生产和经营,从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比分散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一大进步。但是,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仍是一种向更完善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演进的过渡性经济范畴,不等于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惟一的、最终实现形式。
根据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理论,可以把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一般含义理解为,土地所有者凭借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历史条件规定的经济关系下,通过经济活动和收入形式,实现其经济价值或获得由土地所有权带来的物质利益的途径。[①]可见,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并不是经济组织形式本身,而是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主体如何凭借这种所有权获得物质利益。从主体凭借生产条件进行经济活动,到实现其经济价值或获得应有的物质利益,这是一个经济过程。对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农民来说,从集体组织凭借占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到由此获得的物质利益分配到构成这个集体的个人,这整个过程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在所有权的实现过程中,可以从实际出发,利用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因此,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其获得物质利益来说,只是这个过程中的某种中介环节,获得物质利益才是实现过程的最终目标。
对于集体农民来说,为了实现他们占有土地所有权获得物质利益,可以采取家庭承包制的经济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可以像华西村、南街村等先进农民集体采取主要是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价值。所以,从集体农民获得物质利益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过程的最终目标来看,股份合作制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含义上并不等于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终实现形式。
2.第二种观点
把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解为所有权关系中包括的多种法定权益关系的实现。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实现了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可以依赖于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来实现。[②]这种理解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的法律形式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促进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规范性是有意义的。
但是,法律的权益关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土地所有权实现过程中的经济的权益关系决定的;如果不能在经济关系上正确把握适应一定生产力水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就无法从法律上直接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只有首先弄清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形成有效实现形式的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环节的经济权益关系,才能在法律上相应地对这些经济权益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
3 .第三种观点
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解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的实现过程。我们持这种观点,并且正是用这个观点评述了上述两种观点。这里需要进一步阐明,根据唯物史观,土地集体所有制采取何种具体实现形式,才能最有效地实现其所有权的经济价值,这并不是可以凭主观意志决定的,而要因地制宜,作具体分析。一个乡村,其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特别是土地的经营形式,取决于涉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多种具体因素,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物质生产条件的规模与性质(是否有利于协作劳动)、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在操作上的复杂程度(土地统一经营显然比一家一户经营复杂)、集体所有权人格化的落实程度(一定程度的统一经营,需要生产经营岗位的分工,每个岗位都需要有责权利的规定)和经营管理层的价值取向(是集体主义精神占上风,还是个人主义起作用)等,只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有关的多种经济因素所起的综合作用,才有可能促进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得到最佳的实现。[③]
依据唯物辩证法,土地集体所有制会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它在不同地域、在同一地域的不同阶段,根据生产条件,农民素质,其实现形式的有效性会有程度不同的表现,由此会形成由低到高的不同层级。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农户自己经营土地的收入相当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给予他的“按劳分配”收入;如果集体统一经营取得收入,也可以在扣除集体基金之后,用于分配,使农户又获得一些收入。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下,统一经营的收入,在提取有关基金之后,一般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用于“按劳分配”;二是用于按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分配,两部分收入的比重,取决于合作社对“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这两块分配基金的整体划分比例。在完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由于完全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在提取有关基金之后,将主要实行多种形式的“按劳分配”,此外,农户还可以获得集体福利。因此,应当用动态的、发展的观点来理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我们相信, 如果各级干部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当地实际条件出发,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寻求适合自身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获取自身最佳物质利益,并适时总结经验,坚持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必将有助于推进农业集体经济的科学发展。
二、科学借鉴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
(一)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目前,农村出现了各种类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的新形势。理论界和政府管理部门都加强了国外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的研究。许多党政干部通过党校培训、出国参观等方式,对国外农业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状况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人们知道,自从19世纪初西欧出现空想社会主义发起的合作社,资本主义国家就一直存在合作经济,后来各国农业生产领域都发展起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外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就是中国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发展目标?这是在探讨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趋势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国外的先进经验是一定要虚心学习的。但是,对于国外经验,不能停留在感性认识上,还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正确的借鉴,而不至于发生误解。因此,有必要对当代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做些分析。根据一些专家学者提供的研究资料,可以把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归纳为五个方面:
1 .农户合作的组织形式
普遍以农户生产为基础,形成多种经济组织,主要是两类: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牧业生产合作组织、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组织、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组织、经理管理和技术咨询合作组织、信贷保险合作组织等;二是农业协会,通过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方式将分散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联合起来,组成相互依存的生产或销售方面的利益共同体。大多数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组成。但是日本的农民合作社大部分不是农民自行组织起来的,而是在政府倡导、扶持下组织起来的;日本每个村都有农协的基层组织,几乎把每个村庄的农户与农协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中央农协、县级农协和基层农协三级组织系统。[④]
2 .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方式
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资本集约、技术集约投入方式,如美国家庭农场的机械化生产、良种技术使用、产业化经营;以色列的节水型农业技术,形成技术集约型的农业经营特色。另一类是采用劳动集约投入方式,如荷兰注重设施农业和温室生产技术,达到土地高产出;日本则采用农业协会联合农户,一般采取劳动集约投入的土地节约型方式。
3 .合作经济的经营形式
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小农合作经营体系,以合作社或者农协联合农户进行合作经营。以色列的莫沙夫社区合作社颇具特色,生产由小型家庭农场完成的,而合作社的集体性活动所得收入用于社区服务的支出。[⑤]另一类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公司化农业经营体系,实行规模化的家庭农场之间的合作经营。美国的农民合作社不改变家庭农场的经营地位,主要为农场主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运等产前、产后各个环节的系列化服务;合作的专业化水平很高,一个合作社一般只围绕一二种农产品展开合作业务;从小麦、玉米、大豆、牛肉到葵花子、胡罗卜、马铃薯等等,几乎每个农产品都有一个行业协会;合作社往往跨社区经营,有些合作组织从产地到有关的州直至全国,形成了覆盖全行业的网络。[⑥]
4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
在内部管理方面,主要是组织成员自治,如日本农协实施“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德国农民合作社强调自愿、自助、自治、不以赢利为目的和民主管理等基本原则。在一些发达国家,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领域的拓展,也有支付薪金,聘任社会上的专家、经理到合作经济组织内从事专门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如日本的农协聘用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农协的业务经营;德国的合作社聘请训练有素的专家从事全日专职管理。在国家管理方面,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有关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运的法律、法规。美国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⑦]
5 .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主要是财政金融政策的支持。一是对农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延期纳税、减税和免税等。如美国政府一直以补贴政策推动农业的发展。近30年来,美国农业部的年度财政预算在整体联邦预算中,一直维持在3%~6%;农业补贴涉及农产品生产、贮存、销售等多个环节,形成多角度、多样化的补贴。[⑧]二是设立有关支持基金。如印度政府建立了全国合作社发展基金、全国仓储设备发展基金,以及农业救济和保障基金。三是重视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如丹麦政府对农业科技及农业新产品的开发投入了大量资金,该国90%以上的农业研究经费源于政府的投入。[⑨]
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状况,对于我们研究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集体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有效性,无疑是有借鉴意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工厂在内部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有较高的效率,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的扬弃”。[⑩]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化协作的意义上,是对小生产方式的积极的扬弃;实行自治管理上,也包含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扬弃,其实践经验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的。
(二) 对国外经验应当有分析的借鉴而不能照搬
从研究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如何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待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应当应用唯物史观的辨证方法进行有分析的借鉴,而不能简单地模仿、照搬。应当深刻认识,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目前中国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处,但是在性质上毕竟存在原则区别:
1 .所有制基础不同
前者(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的农户小私有制或农户独立占有制为基础;[11]农户是投入产出的基本核算单位;在土地私有制的意义上,处于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独立农户之间,是不同私有者之间的外部关系。后者(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虽然农户是家庭经营范围的投入产出核算单位,但是,这并不排除土地集体所有制拥有统一经营权和仍然具有统一核算的单位性质;一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联合的程度增加,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统一核算的要求,就将加强;一般来说,在原来土地集体所有制范围内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与其成员的关系是集体所有制的内部关系,而不是不同所有制成员的外部关系。
2 .生产中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不同
前者以农户为基本劳动单位,除非改变小私有制或农户独立占有制,这种以家庭成员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不会改变;在资本主义经济大环境下,农户遇到自身劳动力不足,就需要通过雇佣关系增加外来劳动力。后者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以农户为基本劳动单位,但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劳动关系不会停止在一家一户相分离的水平上;生产力发展要求土地规模经营,劳动关系就会适应这种要求减少农户之间的分离程度,增强集体联合劳动的程度,直到集体所有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像华西村、南街村等先进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那样,完全排斥农户之间的分离劳动。
3 .分配关系的本质不同
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前者的收入主要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外部帮助下,各独立农户投入产出的结果,由农户的小私有制决定。后者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农户投入产出的结果,但是,这其中的主要生产要素——土地的投入,实质上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农民集体的投入,而不是农户私人的投入,因而农户的劳动所得,从主要方面来说,是按劳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联合比重的加大,农民的收入将越来越表现出按劳分配的本质。
4 .外部经济大环境不同
前者处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大环境下,其发展受到资本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制约;资本主义国家对合作经济的措施,以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制度为前提,具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性质。后者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其发展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
由此可见,尽管外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经验,诸如农户的某些社会化组织方式、内部的民主管理原则、国家关于保护农户经济权益的法规和维护农业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资本主义国家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目标。在探索中国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个重大课题上,不宜简单地照搬西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而应当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当代经济实践相结合,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充分体现中国的国情,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待续:第八章三、积极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有效实现形式)
[①] 参见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5、854 .
[②] 参见蒋南平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研究[J] .经济学动态,2009(9) .
[③] 参见何干强 .论决定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因素[J] .社会科学,2001(11期) .
[④] 参见张开华 .德国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⑤] 参见张雅燕等 .以色列:多功能合作社“莫沙夫” [J] .中国合作经济,2011(11).
[⑥] 参见张开华 .德国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⑦] 参见张开华 .德国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⑧] 彭成娅,谢元态 .美国:财政金融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及启示[J] .中国集体经济·下,2011(4).
[⑨] 于细婷,谢元态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及启示[J] .海南金融,2011(2).
[⑩] 资本论(第3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437、498 .
[11] 这里的“农户独立占有制”,是指农户对合作社的土地没有共同的所有权。以色列 “莫沙夫”合作社的土地是国有的,农户分别从国家租赁土地(每个租赁期49年),虽然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户,但是各农户独立地占有从国家租赁的土地,合作社的农户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土地。
三、积极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有效实现形式
(一)科学界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在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和目前已经出现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势下,怎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事求是地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前发展,形成更好、更有效的实现形式呢?这一节拟提出几点探索性的意见。
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对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做出科学界定。也就是说,在农村要对每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做出科学的界定,或者说,应确定占有一定面积的集体土地的集体农民的人数和组织的范围边界,这是寻求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的首要前提,因为这关系到一块集体土地究竟归谁所有和由谁支配,这个“谁”是否很清晰。
只有界定了所有权主体的边界,涉及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系列问题,诸如这块土地的生产经营由谁来指挥,经济效益由谁来创造、维护和分配,这块土地实现的经济价值或物质利益归谁所有才能明确。
目前实践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如何划定?是以乡为单位,或以村为单位,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来划定界限吗?
——如果以乡、镇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边界,那等于回到 “政社合一”“政社不分” 人民公社体制上去;因为乡、镇是一级国家政权、基层政府,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畴。
——如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则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和历史依据:从现实依据讲,现在的土地承包基本上以村民小组为边界;从历史依据讲,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3)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就是现在的村民小组。但是村民小组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化的今天,缺乏法定的经济权益,不能作为法人代表,在市场经济运作中没有集体谈判权的资格。
——如果以村为单位,则村民委员会有法定的经济权益,也有集体谈判权资格;但是行政上自治组织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也不能代替集体经济组织。
所以,要解决的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宪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用法律形式规范和稳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政策,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也没有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具体范围。因此,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在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过程中,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土地经营性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出现划界纠纷得到了表现,由于集体所有制的主体边界规定不清晰,这往往导致农民集体和个人经济权益受损。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这种边界不明确,双层经营中的集体统一经营权由谁来实施,也就存在含糊性。
正因为关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具有一定复杂性,所以不宜简单地、一刀切地规定以乡为边界、以村为边界、还是以村民小组为边界。而有必要从历史形成的现状出发,结合当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地确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边界。从多数情况来看,值得着重关注的,是研究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由此出发,可能比较容易得出适用于多数情况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的一般原则,那就是以目前的村为边界。但是,在法制上,也应注意给特殊情况留有余地,以便因地制宜地依法界定集体经济主体边界。例如,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已经与周围几个村根据自愿的原则合并为“大华西村”,统一经营,取得较好效果;[①] 在这种情况下,看来,就不能强制集体所有制主体只能规定为村集体,而可以允许土地集体所有制主体的边界扩大到“大华西”。
(二)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联合劳动的方向过渡
这是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有效实现形式应确立的基本方针。
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一种过渡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目前全国多数乡村仍然是按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的方式一家一户地经营农业经济,分散劳动;或者是在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办起了种养殖业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地股份合作社等,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某些经营环节或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联合劳动。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考察,一家一户生产劳动的农户,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属于公私所有制成分混合交融、具有过渡性的经济形式。这种过渡性表现在,这些组织的成员除掌握集体分包给他们的土地经营权之外,都拥有自己私有的资金、劳动工具等生产要素,因而都存在向集体统一经营的联合劳动方向发展,或者向私人经营的雇佣劳动方向发展这两种可能性。联合劳动是通过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方向,私人经营的雇佣劳动是走向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方向,因此,必须对这些过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向联合劳动方向发展的导向。
2 .必须纠正把集体土地经营承包制固化的形而上学观点
如果看不到这种过渡性,把土地家庭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绝对割裂开来,使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得不到任何统一的经营权,不组织任何集体联合劳动,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就名存实亡了。目前有一种“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永久不变”的说法,这看起来似乎重视农民家庭的权益,实际上忽视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权权益;而且“永久不变”是违反辩证法的;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把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固定化,长期搁置集体经营权,这就无异于取消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把土地小私有化,而土地小私有化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势必导致土地所有制向实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因此,这种说法违背农村集体经济要实现“第二个飞跃”的科学战略思想,是一种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主张。
3 .大力宣传先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先进经验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存在一批如华西村、南街村、刘庄等先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们长期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统一经营,经过艰苦创业,办起了规模相当大的村级集体工业经济和集体农业经济,多年不再搞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劳动,总体上已经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内部建立起机械化技术分工基础上的联合劳动,有一套切合自己实际、能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具体按劳分配制度,取得了集体走向富裕的显著效果。这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向,值得大力弘扬。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这些先进集体经济组织不搞家庭承包经营,迟早会跨掉。但是,事实恰好相反,它们越做越强。积极宣传它们的事迹和经验,将会对广大农民群众起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分类引导
这是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朝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方向发展的基本方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或客观生产要素联合)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前者比重越大,联合的紧密程度越高(生产领域的劳动联合高于流通领域的劳动联合),集体经济的性质就越强。根据这样的理解,目前的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大体表现出集体经济性质由弱到强的梯级层次,对它们应当因地制宜,分类引导。
1.对农民专业协会的引导
这种专业协会,产生在流通领域,是涉及多种农副产品的销售组织,诸如:蟹业协会、食用菌协会、棉花协会、禽业协会、辣椒协会、水蜜桃协会、草莓协会等。协会把一家一户生产某种农副产品的农户,以统一价格收购和统一市场价格销售的方式组织起来,虽然组织形式比较松散,但是能起到帮助一家一户经营的农户疏通产品的市场销售环节,打开销路,共同抗御市场风险、加强行业自律等作用。
目前这种专业协会主要是由若干种、养殖业的专业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组成的专业协会。这类协会人数不太多,他们控制了销路和产品收购、销售价格,在市场和较多分散的农户之间起中介作用。目前这类专业协会不在少数,它们是在许多农户一家一户独立生产经营、市场信息闭塞的条件下自发产生的,是有利于农副产品市场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增收的。
不过,这类协会与分散农户的关系,一般存在不平等关系,协会往往会低价收购、高价卖出,赚取农户的利益,具有私人合伙制的性质。如果不加引导,这种不平等关系将进一步发展,不利于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为此,一是要鼓励农户自己组织起来建立下面要说到的专业合作社闯市场,逐步抑制这种私人合伙制农民专业协会的增长;二是可以引导这类协会把自己联系的农户,吸收为协会成员,使这类私人合伙制的专业协会,改造、扩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在现存情况下,要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建立农户对这类协会成员的民主监督制度,控制协会对农户产品的购、销之间价格差额,维护农户的经济权益。
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
与一家一户的农民身在专业协会(少数农民构成)之外不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户已成为内部的社员,相互之间是平等的社员关系。这种合作社是在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农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比起一家一户的家庭独立经营,有明显的进步;它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社员进行某种农副业产品的专门生产经营。目前多数专业合作社从事的是蔬菜园艺、畜牧、水产等高效种、养殖业,如蔬菜专业合作社、小西瓜专业合作社、葡萄专业合作社、棉花产销合作社、禽蛋专业合作社、生猪专业合作社、肉鸡专业生产合作社等。
合作社组织采购、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社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在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一些环节,同社员之间建立起交易和服务的关系。合作社社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社运营的资本主要由社员出资构成;每年的收入,扣除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成本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形成用于分给社员的“可分配盈余”;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转为成员出资的部分,按社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按比例量化到社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收入。
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农业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已正式施行。[②]这表明国家已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性的引导:
——示范章程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这就保证了社员在合作社中地位的平等。
——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这就有利于防止地方行政权利对合作社的经济干预,维护合作社社员集体的经济利益。
——示范章程规定,用于社员收入分配的“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在可分配盈余总额中“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这就明确了,合作社的个人收入分配,以按社员劳动贡献(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分配为主(依法不低于60%),以按投资分配为次,坚持了向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尽管已做出这些重要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是一种过渡性的经济形式,这表现在,土地集体所有权要求的统一经营权、联合劳动和按劳分配还只是在一定程度实现。示范章程中关于“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规定,显示出合作社的资本有转移到少数富裕社员中、从而向私人合伙制发展的潜在可能性。为此,有必要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引导它们逐步提高联合劳动、统一经营的程度,使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更有效的实现。
不可忽视的是,现在许多地方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的框架之下,承担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往往是私营企业(被称之为“民营企业”),它们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往往存在经营收益上存在不平等经济关系,后者受到前者的控制和流通领域被压低购价的盘剥。因此,各级政府有责任通过财政、金融政策的支持,有目的地培育国有、集体企业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额的“龙头企业”,建立内部经济平等、相互支持的农工商联合体,或者鼓励、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直接走向市场,尽可能摆脱私营“龙头企业”中间盘剥。
3 .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引导
这种合作社是适应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济效益而出现的,它们主要从事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等“高效农业”生产。其中也有从事“低效农业”——粮食生产的,这是最值得重视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对此我们将在下一节专门论述。
由于农地股份合作社出现时间不长,数量也比较少,因此,专门适用于这种合作社的全国性的“示范章程”还没有公布。但是,从已经产生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来看,它表现出了一些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进步的特征。典型的(有人称为“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在生产的客观要素方面,通过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已经把社员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集中起来使用;在生产的主观要素方面,已经实行农副业生产领域的联合劳动;对整个生产过程,已经基本实现统一经营;因此,它具有较多的集体经济性质。入社农民参加民主管理,服从合作和统一生产经营,按土地股权分红和按投入的劳动来取得个人收入。它实质是农户土地经营权联合和劳动联合的一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从理论上分析,建立在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仍然是向更完善的集体所有制发展的过渡性经济形式,一方面,土地生产资料的统一使用和联合劳动,使始发性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得到了一定的实现;另一方面,社员仍然有个人可以自由退出的土地股权(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经营权),在分配方面存在“按股分红”这种与集体经济性质相悖的非按劳分配方式。因此,农地股份合作社仍然存在向更完善的集体经济方向和向私人合伙制方向发展这两种可能性。各级政府仍需要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认真加强引导,促进它向前一种可能性健康发展。要坚持对入社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增强集体主义观念;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示范章程,建立健全“一人一票”的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要规定合作社的收入分配,在可分配盈余的切割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次,充分调动入社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要禁止在合作社内部转卖土地股份,坚决杜绝股权集中、按股权份额计算投票表决权的不良倾向,以免导致大股东控制合作社,使合作经济蜕变为少数人控制的私人合伙制经济。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被称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还有另外两种情况:
一种是被称之为“流转经营型”(或称为“内股外租”型)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即原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出面把农户自愿投入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建立这种合作社的股份,然后将这样集中起来的土地,租赁给或转包给种田大户经营;而土地入股的农民并不参加合作社的生产劳动,而去从事其他工作或外出打工,年终可取得入股土地的“按股分红”收入。当然,也有自己入股后仍参加“合作社”生产劳动的,这样,除“按股分红”外,还可再拿一份工资收入。
发生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主要是农民感到务农收入少,不如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包出去,这样,除了其他工作或外出打工收入,还有一份入股土地的“按股分红”收入。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发生了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a)农户和“合作社”之间是土地经营权委托转包关系,(b)“合作社”与种田大户之间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或租赁关系,(c)“合作社”内部是种田大户与干活的农民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不难看出,这样的所谓“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本质上,也就是在(c)这层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上,已经形成种田大户占有被雇佣农民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私营经济关系。而(a)(b)两层关系也就建立在(c)这种具有剥削性质的生产关系上,这就失去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来的性质。因此,从全局看,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是应当制止或严格限制的。要避免产生这种类型的“合作社”,除了从宏观上要通过国家“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努力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科技兴农等大政策,促进务农农民增收之外,必须教育农村基层干部认清“土地向大户集中”这种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危害性,引导农民坚持走集体经济共同致富的道路。
还有一种是介乎“自主经营型”和“流转经营型”之间的混合型“农地股份合作制”。这种合作社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部分由土地入股农民自己联合经营,另一部分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种植;[③]对于这种情况的“合作社”,有必要引导其逐步收回流转给种田大户的土地,完全转为“自主经营型”。另一种是土地不转包给种田大户,而是转包给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些有技术的农民合作经营,[④]这种情况往往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搞集约型生产有关,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做法。当然,这要以农地腾出的过剩劳动力有就业安排为前提。
总之,在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形成的类型多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形成的层次高低不同的过渡性经济形式,它们或多或少具有退到私有制方向的可能性。但是,只要坚持分类引导,就能促进它们走向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个飞跃”。
(四)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
积极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有效实现形式,目的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促进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在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联合劳动方向发展的实践中,要始终注意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在目前,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这是应当处理好的重要关系。
1.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必须以生产力水平提高为前提
我们知道,目前出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首先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后来又在各级政府支持、引导下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发地合作,这其实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调整生产关系增加收入的要求。因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不可能明显地提高农地产出效率,要提高就必须发展土地的规模经营,于是,就必然出现两种方式的规模经营:一种是农民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式,这种方式仍然由农民分散经营土地,但是种植或养殖的农副产品已经形成统一品种、单个农户的产量集合意义上的批量生产;另一种是农地股份合作生产方式,这是将土地集中耕种的真正含义上的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的农业机械化、产业化。可见,生产方式从而生产关系的调整、完善,决定性的动因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们要促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向有效实现形式的方向发展,必须与促进农副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
放眼世界,先进的农地生产已进入现代农业的新阶段。现代农业把先进的机械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生态技术、植保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高新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使农业生产实现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生态化、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达到生产过程中减轻劳动、节约能耗、保护土壤、改善生态,农产品产出高、品质好、标准化。显然,发展现代农业,必然会提出农民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要求,而且会进一步提出更高的集体化要求;因为土地集中使用面积的扩大,经营统一程度的提高,更有利于适应现代农业关于科技应用和机械化、生态化等要求。
2 .各级政府要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
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科技投入;这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我国的条件下,靠分散的家庭经营,不可能发展起现代大农业;靠雇佣劳动发展资本主义的现代农业,显然违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不利于有利于农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在已产生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现在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一些地区出现的现代农副业科技园、“龙头”企业,多数是由外商或私人老板投资的,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有人认为,这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引入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方式,也能使被雇佣的农民或“龙尾”合作社的农民增收(比农户家庭经营收入有所增加)。局部看,这似乎有些道理。其实,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如果不设法组织、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己发展现代农业,而放任现代农业的“科技园”、“龙头企业”主要由外商和私人老板掌握,这将使受其控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被雇佣的农户使用现代农业科技创造的剩余价值,大部分落到少数私人手中;即使他们雇佣或带动的农民能有一定增收,但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持续地随他们利润的增长而增加。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看,这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增收、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会带来很大的不利。这是因为,这些中外私人“科技园”、“龙头企业”将占领国内农副业市场,导致没有掌握现代科技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大量农户受市场淘汰而陷入困境乃至破产;而农村私有制经济成分增大,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势必造成市场供求的不平衡,从而增加国民经济爆发危机的危险性。因此,虽然政府可以允许外商、私人到农村投资现代农业经济,但是,更应当鼓励、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把后者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依靠力量和重点。
这需要人民政府进一步发挥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长期坚持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支撑作用:
——把贯彻“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方针政策用于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财政上设立有关支持基金,金融上落实专项信贷政策。
——抓好人才培训。一方面,像制定政策培育“村官”那样,从高等院校中选拔有志于为集体经济服务的现代农业科技专业优秀人才,充实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另一方面,从合作经济组织中选拔优秀农村知识青年,进行现代农业科技培训,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形成一支发展现代农业的科技骨干队伍。同时,通过他们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
——组织起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和维护体系。做好包括农村植物保护体系、动植物防病治病检疫体系、土壤检测维护体系、气象预报体系、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检测体系、抗洪排涝防灾救灾体系等一系列配套体系的建设工作。
支持、支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关键在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的各级干部一定要把党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落实到自身行动上,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真信社会主义,确立依靠农村集体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思想。
(五)重视探索集体收入返还农民的有效分配方式
这是积极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有效实现形式应抓好的最终环节。一般来说,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集体和家庭双层经营的过程中,农户除自己家庭承包土地的收入之外,集体统一经营获得的收入如何分配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个人,这是农业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最终环节,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能否巩固和发展的关键环节。只有随着集体统一经营权的逐步扩大,相应的集体收入返还给每个农户的收益能逐步增多,农户参与集体统一经营的积极性才会逐步提高;而集体收入返还给每个农户的收益逐步超过农户家庭经营的收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权的步子才能真正加快,从而土地集体所有制才能真正巩固和发展。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分配中,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最终要通过两个分配环节来实现。第一个环节,是前面已经说到的,对“可分配盈余”中的农民收入分配基金总额进行切块;这应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占大头),“按股分红”为次,这种操作只涉及两块的比例,比较简单。第二个环节,是“按劳分配”这一块如何落实到个人。从理论上说,可以根据每个农民劳动贡献的多少,从这一块可分配基金中提取相应比例的数额,分配给农民个人;但是在实践中,每个合作社都有各自的具体特点,不同合作社对农民劳动贡献的计量方法、具体分配形式不可能完全相同,因而会有一定的复杂性。尽管如此,由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对每个劳动者最公平的分配方式,所以,它会得到绝大多数劳动者的拥护,只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反复实践,加强合作社之间相互学习交流,不断总结经验,是完全可以落到实处的。
(待续:第八章四、推进粮农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
[①] 华西村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全村380户,1520人,面积0.96平方公里。2001年6月以来,华西村逐步合并周边20个村,形成面积35平方公里、人口超过5万的“大华西”,形成“一分五统” 的治理结构,即“村企分开;经济统一管理,干部统一使用,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统一安排,福利统一发放,村建统一规划”,2010年全村实现销售收入超500亿元,可用资金35亿元,中心村(原华西村)每户最低存款不低于600万元。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2007年6月29日):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7/16/content_685870.htm
[③] 例如,淮安市的楚州区农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面积1130亩,其中有800多亩由合作社统一对外发包给种养大户进行经营,剩余的300多亩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粮食,进行自主经营。(资料来源:杜静:《江苏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模式简析》,江苏农业网:http://www.jsagri.gov.cn/njzz/nongjzzcanygc/files/492142.asp。)
[④]例如,苏州吴江市同里科技农业示范园内的全部土地,都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当地1174户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组建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第一期3000亩土地分别由当地9位农民和7位农民组成的两个粮油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资料来源:杜静 .江苏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模式简析[OL] .江苏农业网(http://www.jsagri.gov.cn/njzz/nongjzzcanygc/files/492142.asp)
导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最值得关注的是种粮农民的致富。林业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生产是基础的基础。人们都知道,手中有粮,遇事不慌,脚踏实地,喜气洋洋;可是,目前粮农的增收却被视为“老大难”。这涉及多层因果关系,需要采取有效综合措施来解决。以下主要从推进粮农坚持集体所有制实现增收、共富的角度,谈些对策建议。
四、推进粮农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
(一)粮农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问题的提出
在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更有效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的进程中,应当特别重视研究如何形成粮食生产的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只要粮农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价值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实现,只要种粮农民不能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获得应有的增收,土地集体所有制就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实现,“三农”(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也就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只有稍加留意,就可以发现,目前农村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绝大部分从事的是特色渔业养殖(如螃蟹、鳖、蚌珍珠等)、非农产业(苗木、果树、花卉等)和副业(蔬菜、瓜果等)生产,而很少从事粮食生产。对纯农户或者专职从事粮食生产等农田主业的粮农的增收,普遍感到困难很大。这主要是因为粮农收益偏低,平均收入普遍低于种养殖业和非粮生产的农民平均收入。有学者提供的研究资料表明,目前农民种粮的收入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的收入差距愈拉愈大,在相同投入下,生产粮、猪的收入比为1:8.8,生产粮、棉的收入比为1:6.1,生产粮、鸡(肉鸡)的收入比为1:5.5,生产粮食与种植蔬菜水果等收入之比更大。[①]这就难怪在农村,人们形成了“纯农户最苦”、“对纯农户增收无能为力”的心态。我们在调研中讨论到致富农民的措施时,地方干部一般谈的是如何设法发展非农产业,很少提到如何发展粮食生产的。这已形成一种倾向,即绕过如何发展农田主业致富纯农户这个最重要的问题,来谈农民增收问题。
既然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有效程度,最终要表现在集体农民个人收入的增长上,那么促进粮农收入增长的途径,实质上也就是促进粮农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促进粮农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涉及的外部经济关系
促进粮农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的难点在于,它并不只涉及粮食生产领域本身,还涉及粮食价格与其他农产品价格、尤其是粮食生产的生产资料价格关系问题。普遍认为,之所以发生粮农增收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粮价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价格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剪刀差”,最近25年,农资价格上涨了大概20倍左右,而粮食价格上涨只有6倍左右;[②]这这种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导致粮食生产成本高,而利润太低。虽然近年来政府采取了对粮农的多项补贴政策,但是粮农增收幅度依然远远比不上从事非粮、非农生产的农民。可见,如果粮食价格关系偏离价值规律,粮价不能体现粮食生产的实际劳动耗费,就会谷贱伤农,阻碍粮农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因此,国家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宏观上调节好粮食价格关系,这是促进粮农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需要解决好的外部关系。
为了缩小粮价与工业品、非粮产品之间的“剪刀差”,不少学者建议,建立粮食与养殖、副业等产品,粮食与农用生产资料之间的价格联动机制,这是有道理的。而在这种机制还未形成之前,有必要完善政府对粮农的补贴机制。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证作为战略物质的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幅度和对产粮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并改进补贴方法,使种粮纯农户的平均收入达到农民收入的中等以上水平。
当然,调整粮食价格关系,意味着提高粮价。这需要解决如何在提高粮价过程中,不使广大城镇居民因增加购粮支出而降低生活水平,这就需要对城镇居民根据购粮多少给以一定的补贴。
(三)坚持在土地集体经营条件下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1 .提高粮农的人均产量的途径分析
在粮食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农民收入要提高,就需要提高粮农的人均产量;这样,虽然由于耗费的生产资料成本高,导致单位产量中的农民纯收入(h)很低,但是人均产量增大了(n2>n1),那么农民的收入仍然可以增加(hn2>hn1)。提高粮农的人均产量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在土地产出率不变(或单位面积产量一定)的条件下,提高粮农人均耕种面积;第二种是在粮农人均耕种面积不变的条件下,提高土地产出率(或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第三种是,既提高粮农的人均耕种面积,又提高提高土地产出率。第三种途径也就是要达到粮食种植的规模经济,也就是使粮农的人均耕种面积扩大到能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在此过程中,同时提高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
在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条件下,通常是用第一种和第三种途径来提高粮农的人均产量,因为第二种方法要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才能办到,而在粮食价格与粮食生产资料价格关系存在剪刀差的条件下,这要增加种植成本,往往单位面积产量的增加和单位面积成本的增加相互抵消甚至得不偿失。
第一种和第三种途径的共同点是提高粮农的人均耕种面积。现实中是通过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农地集中使用来进行的,出现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一是“农地向大户集中”的方式;二是“农地股份合作社”方式和由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一部分农民耕种成片农地的方式。
2 .农地向大户集中的弊病
目前不少地方采取了农地向大户集中方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方式几乎消除了集体土地的统一经营权,用种田大户扩大私人经营权替代了本应由集体经济单位来执行的土地规模经营权,这产生了不少负面问题:
——不利于土地投入和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种田大户租赁农户土地的时间一般为几年,期限较短,导致他们对经营的农地不做长期打算。例如,一些深入乡村的基层干部反映,种田大户雇佣外地农民工种田,往往不讲究农业操作技术;他们主要考虑自己当年赚钱,不搞仓库、晒场种粮等配套设施建设,往往影响可持续发展。
——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农村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大户集中土地经营必然要雇工,在大户与雇工之间势必形成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关系,必然产生剥削。
——不利于分配的社会主义公平。由大户经营土地,土地收入由大户控制分配权,在大户与雇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必然拉大,这与土地集体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存在明显的矛盾。
这些弊病,其实正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在粮食生产领域造成的必然后果。新自由主义鼓吹者大力推行“农地向大户集中”,曾蒙骗了不少人农村干部。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干部已从实践中总结出教训,有的地区已经不再提“农地向大户集中”,而改为“农地实行规模集中”。
3 .努力形成粮食生产的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
实践表明,农地股份合作社和由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一部分农民耕种成片农地这种方式,比“农地向大户集中”的方式,不但有利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统一经营权和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且也有利于发展粮食种植的规模经济。这是因为,大户一般只考虑独家经济利益,经济实力毕竟有限,土地集中面积一般不会很大,农田劳力组织也具有雇佣拼凑的暂时性;而集体经济组织要考虑集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够在集体范围集中资金和土地,统筹规划,组织劳力,只要领导带头、加强民主管理,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土地产出率。例如,江苏省常熟市的古里镇坞坵村粮食生产基地,就是以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这个合作社230名社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领导下,共同耕种自己和从周围农民流转来的10800亩土地,采取标准化的统一经营(体现在统一使用良种、统一供秧、施肥、统一植保、用统一的“白禾”品牌销售等)、分户管理的生产方式;年终统一经营的收入,扣除土地租金支出,实行农户按当年各户提供的产量分配,把按土地要素分配(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年人均收入达到10000元左右(2006年),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③]
从全国看,目前种粮农民的农地股份合作制还不是很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一部分农民耕种成片农地的就更少。[④]有的地区出现的种粮农民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是由资金比较雄厚的大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带动的,实现了粮食生产的农工商一体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形成“龙头企业 + 合作社 + 农户”的模式,不失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粮食生产规模经济模式。不过,由于工业领域的私有化“改制”,一些地区可以作为“龙头企业”带动粮农合作社的大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已转为“民营企业”(“私有控股企业”),这就使农村集体经济的粮食生产实际上被私有制的“龙头企业”所控制,从国民经济全局看,这是有弊病的。如果能通过振兴第二、第三产业领域的公有制经济,把这种模式改为“公有制龙头企业(或公有控股企业)+ 合作社 + 农户”,这就真正成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工农联盟的好模式。
总之,目前大力推进粮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粮农增收,形成粮食生产的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应当得到各级政府的重点支持。
五、在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中维护农民的经济权益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应在征收或征用中得到实现
在本章的最后,有必要简要地讨论在集体所有制土地被国家征收或征用中,如何维护农民集体经济利益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价值能否有效实现。
新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⑤]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这种经济现象成为在各地普遍发生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处理得较好,注意维护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既依法操作使城市建设增加了土地,农民也比较满意。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农民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发生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这里所说的农民利益,主要就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在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如何协调好满足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和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价值的关系,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是需要遵循马克思揭示的土地所有权规律[⑥]、地租规律,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国家对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应实现强制性与有偿性的统一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发生了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组织向国家的转移。应当说,这种征收由国家依法进行,是带有强制性的。但是,它与新民主主义革命对地主的土地私有权的剥夺、对买办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没收的那种强制性,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显然不会无偿征收农民的土地。我们知道,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是带有强制性的,但是采取的是赎买政策,国家把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逐步转移到自己手中,而民族资产阶级获得了价值相当的经济回报。[⑦] 国家对民族资产阶级尚且能做到赎买,对于工人阶级的同盟军农民阶级的土地就更应做到有偿征收。
(三)目前征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征地中发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数量过大。这主要与发展城市商业区追求GDP政绩有关,而这又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地方政府增加税收,似乎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数量过大地征收土地,乃至突破国家关于地区耕地面积规定的底线,这实质上就损害了公共利益,背离了宪法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况且,一些地方征地的直接用途是发展商业区,得到利益的是私人开发商,并没直接用于“公共利益”。
第二,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不少地方政府对农民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偏低,这主要表现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了。一些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然后又高价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而开发商又进一步将土地费用打入成本,加上利润预期,抬高房价,这种价格差也反映出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占。而对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偏低,又促成一些地方政府过量征地。其实,如果征地中让农民利益受损害,那么,也违背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也应当包括农民利益。
实际上,关于如何确定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国家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有明文规定。[⑧]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具体征地实践中,仍出现上述问题,这说明,这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可能存在轻视农民利益,因而不认真执法乃至违法的问题;而从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来看,有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也不能说没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
(四)弄清国家征地中的经济关系
根据唯物史观,国家的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反过来又维护经济关系。为了促进有关征地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很有必要深入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国家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权依法要求集体土地所有者服从征收。因此,在有偿征收中,国家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同于商品自由买卖关系,因为被征地农民在征地中一般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但是,这不等于说,被征地农民无权要求国家给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价值的等价值的补偿。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条件规定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征地经济关系是等价值的交换关系。在新中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国家与农民阶级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这两大劳动者阶级之间的关系;用等价交换原则处理国家征地中两者的经济关系,符合农民阶级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必然形成的权益观念和公平观念,因而能够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
如果这样的认识是有道理的,那么,完善关于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规,就应当着眼于按照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实际经济价值来支付补偿费用。这样做,也就保证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价值的实现。
(五)实现征地实践中等价交换的两种基本方式
国家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实际操作的结果就应当表现为,农民被征地之后,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而且今后的生活能随着国家的发展而逐步提高。要实现这种结果,可以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国家征收集体农民土地,同时安排农民到国有经济中就业。这相当于用国有的工商业生产资料替代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生产资料,使农民由农业劳动者转为非农业劳动者。这有助于振兴国有经济,只要就业岗位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原先的耕种土地的收入,就不会使农民降低生活水平。当然,在安排农民就业中,国家应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以便他们能适应劳动形式的转换。
二是国家征收集体农民土地,对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给以等价的货币支付,让农民自谋出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揭示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产生了土地商品化和土地价格这种不合理的现象。[⑨] 土地本身不是劳动的产品,本身没有价值;土地价格掩盖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事实,在这种意义上,土地价格是一种描述经济假象的范畴。但是,土地价格却是由真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现象,是“土地私有权的形式和结果”[⑩]。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于土地出售者来说,它会把出卖土地得到货币当作生息资本,其数额大小要保证他按资本利率计算,得到的利息收入不低于土地的地租收入;对于土地购买者来说,他投资购买土地,实质得到的是这块土地今后能获得的地租的索取权,因而“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11]这样,就形成了土地价格的基本计算公式:土地价格 == 地租额/利息率。如果全社会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本不应该产生土地价格现象。但是,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土地国有和土地集体所有这两种不同土地所有制,存在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土地集体所有权向国有土地所有权转换这种经济关系,虽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但是仍然是一种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规定的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会产生土地收益资本化的观念,就是说,他会认为,国家在征地中支付的补偿费,是替代他的土地,是他今后取得收入的“本钱”(相当于“生息资本”);如果每年给他带来的利息,不低于它在这块土地上每年产出的纯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之后的收入),就是公平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类似于土地价格的土地补偿费概念,计算方法即:土地补偿费== 土地纯收入/利息率。看来,国家在征地中能给被征地农民支付这样的补偿费,农民是应当接受的。
上述两种征地补偿方式不过是理论上的分析,实践中会遇到被征土地的等级差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农民的关系、土地每年纯收入的核算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因此,要处理好国家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当相信,如果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依法征土能严格遵守宪法关于“为了公共利益”,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对待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农民方面能理解局部服从全局,提高支持国家建设的自觉性,就能够比较圆满地解决征地中的人民内部矛盾,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得到应用的维护。
(六)区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在现实经济中,不仅有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还有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发生了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组织向国家的转移。而后者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暂时或短期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间被征用,但是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也存在经济利益获得应有回报问题。这应当有严格的土地征用合同,使集体经济组织在征用期得到的补偿费能够不低于这段期间耕种被征用土地的纯收入。
总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或农业集体经济的实现,是一个由一定数量的农户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通过经营集体占有的土地,获得物质利益并分配到农户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占有的土地以一定的方式耕种(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的结合)、将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取得收入,或依法以其他方式使用土地(例如出租)取得收入,或服从国家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用取得收入,最后,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关系,把用于可分配的收入落实到每一农户等一系列环节;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能否维护集体农民的经济权益的问题。要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有效实现形式,就需要在这一系列环节上做出努力。
(待续:第九章大力发展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
[①] 参见郑风田 .如何破除粮食领域中“新剪刀差”现象[N] .经济参考报,2011-03-16 .
[②] 参见郑风田. 如何破除粮食领域中“新剪刀差”现象[N] . 经济参考报, 2011-03-16 .
[③] 江苏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调研组(何干强执笔) .农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新形式∥王霞林主编 .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 调研报告文集 )[M] .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2008 .
[④] 全国著名的文明村——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在发展农村工业的同时,组织10几位农民集体耕种农地,使其中的1000亩田成为机械化耕作、集约化经营、生态化种植的粮油生产基地。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
[⑥]“土地所有权规律”见马克思 .资本论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28 .这个表述意味着,“单纯的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和同它分离的资本(包括劳动)相对立,才会表现出来,因为它阻碍资本的投入。”见资本论(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53、908 .
[⑦] 新中国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了公私合营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即国家在企业中占有相当股权,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企业利润资方所得大体占1/4,其他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1956年公私合营从个别企业推进到全行业,开始对民族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实行采取定期定息的赎买政策,即企业不论盈亏,由国家按照企业合营时清产核资确定的私股股额,并依据统一规定的息率(一般是年息的5%),按季付给私股股东以股息。这种定息办法,原定7年,后又延长3年,到1966年9月停止实行,此时,国家支付给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金共34.5亿元人民币(包括解放后获得的利润、定息、高薪),而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私股的股金共33亿元人民币。
[⑧] 读者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本条款对国家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做了具体的规定。
[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第46章《建筑地段的地租。矿山地租。土地价格》,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73~875页。
[⑩] 资本论(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911 .
[11]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911 .
第九章 大力发展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
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占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绝大部分。振兴农村集体工商企业,意义重大。公有制经济要巩固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能缺少农村集体工商企业这个重要组成部分;国有经济要有效地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不能缺少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的支持配合;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不能缺少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要顺利实现,不能缺少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对集体农业经济、对农民共同富裕的支撑。然而,在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思潮影响下,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的发展态势却不容乐观。为此,必须提出振兴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的主张。
本书前面关于振兴国有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的论述,在许多方面也适用于农村集体工商企业。但是,本章的论述侧重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拟在分析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振兴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应抓好的若干环节;建议各级政府健全领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能机构,充分发挥好政府对全面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一、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的现状
(一)分析集体工商业经济现状需要弄清的经济学概念
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讨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的,为了能够比较科学地描述现实状况,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对集体工商业经济的资本概念做些说明。
本书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对公有制的生产资料使用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的有关概念,这里再做些阐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客观存在,公有制的自主联合劳动者,用自己的生产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生产的产品必须商品化,必须经过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基本运行环节来实现;因而,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必然作为价值体而存在,发挥自己作为吸收生产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的吸收器功能,以实现生产资料转化为商品使用价值的功能。这样,公有制生产资料就具有了与资本主义资本共有的一般性质,即作为价值实体在经济运动中保持价值和吸收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这种性质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赋予的,而是市场经济社会分工制度赋予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的公有制生产资料,称之为公有资本。公有资本与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或私有资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剩余价值”(从与资本主义经济对比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由自主联合劳动者自己占有,而后者的剩余价值由资本家私人占有。由于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存在着市场社会分工制度所赋予的共性,因此,马克思揭示的关于资本形态的内在联系,其中包括的反映这种共性的一般原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也同样是适用的。
我们还论述过,经营性资本有职能资本或非职能资本两种基本的经营形态之分。为了深入地认识目前农村非农经济主要是其中的集体工商业经济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再加深一下对这些科学概念的理解。这种经济范畴的区分,是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做出的。职能资本指工业资本(马克思使用的是“产业资本”范畴)和商业资本,前者在生产领域生产出剩余价值,后者在流通领域使生产领域生产出的剩余价值得到实现;总起来说,工商业资本是一种能够能动地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的资本,所以称之为职能资本。与此不同的是借贷资本或生息资本,这种资本形态本身不能能动地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但是却可以凭借借出的资本,以利息形式分割借入资本者通过使用资本已经获得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说,非职能资本的生存要以职能资本的存在为前提;借贷资本的利息,必须建立在工商职能资本获得剩余价值(表现为获得利润)的基础上。马克思揭示的这种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经营形态的内部联系,具有市场经济一般性,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适用的。在这种意义上,农村工商业集体经济中的公有资本同样有职能资本与非职能资本的区别。
(二)目前农村非农集体经济的三种主要形态
前面章节提到,2000年前后,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中国农村工商业集体经济经历了私有化“改制”。此后,农村集体非农经济由比较单一的乡镇企业集体资本转化成三种形态:
第一种(A),处于工商业资本形态或职能资本形态。它们主要存在于华西村、南街村等一批先进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独资企业或集体资本控股企业的形式,继续朝气蓬勃地发展着。但是,这种形态的集体资本在中国农村的大多数地方,经过私有化“改制”,已大量地从原乡镇集体企业中置换抽出,只有少量仍以参股方式存在于私人合伙制或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其实,这些抵制了私有化“改制”风潮、继续发展的集体独资企业或集体资本控股企业,目前企业数量虽然不多,却代表了农村非农集体资本发展的正确方向。它们证明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所谓“公有制经济无效”的理论,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第二种(B),处于实物形式的借贷资本形态。它们是乡镇集体企业私有化“改制”之后置换出来的、非职能资本形态的集体资本,这种形态的集体资本有的用于建设乡镇工业园区的厂房,以标准厂房、大型设备等实物形态出租给私营企业,取得租金;比较多的是由社区股份合作社来运营。[①] 社区股份合作社,指在乡镇或村级社区范围土地上,用“改制”之后剩余的集体资本,修建厂房进行出租,保值增值,把一定社区范围的集体资本以股份量化到的集体农民个人,年终的厂房、地租等租金收入,扣除集体基金和上交国家税收之后的可分配收入,按个人股份分红到农民个人。在经济学上,社区股份合作社是一种借贷实物资本形态的集体经济,虽然在分配上采取一般股份合作社那种按股分红的形式,但是与工商业领域的职能资本形态的股份合作制是有区别的。
第三种(C),处于非生产性的集体资产形态。与(A)(B)两种能够增值的资本形态不同,(C)是不能增值的。它是投资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等方面形成的集体资产,它们是不能直接增值的资产。
目前农村能够增值的非农集体资本,绝大部分处于(B)这种实物借贷资本形态,它们明显地超过了职能资本形态的集体资本(A)。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私有化“改制”之后,不少地区农村干部认为,再重新搞乡镇集体工商企业,这会回到旧体制;受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思潮影响,他们不太相信农民集体所有制能搞工商业,认为风险太大,不如造厂房出租,可以稳拿租金。其实,把实物借贷资本形态(B)作为非农集体资本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一个重大认识误区,必须纠正。
(三)非农业集体资本需要进一步寻求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能增值的非农业集体资本形成(B)显著大于(A)这种结构,是不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
从资本增值的性质来看,集体资本处在职能资本形态(A),虽有市场风险,但是增值性强,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实现增值,因而是农村非农集体资本的积极实现形式。而集体资本处在非职能资本的实物借贷资本形态(B)上,虽然孤立地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旱涝保收”,坐收利息;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借贷资本的利息是从职能资本的利润中分割出来的,是依赖职能资本的经营才能生息的,因而只是农村非农集体资本的消极实现形式。应当看到,目前,农村工业园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用实物借贷资本形成的厂房、设备等,主要是租赁给私营企业使用(这是因为在私有化“改制”之后,私营工商业企业比重急剧增加),这样,后者的市场风险,也就成为集体借贷资本的风险。可以说,借贷资本形态的集体资本(B)尽管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但是与(A)形态相比,它只是农村发展非农集体经济的一种被动的形式。显然,只有职能资本形态的集体资本(A)在农村非农经济领域的所有制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集体经济才能在工商业经济领域超过私营经济;也只有(A)形态集体资本壮大起来,取得稳定增值的有效实现形式,才能使(B)形态的集体资本也实现稳定的增值;同时,才能真正有利于扩大(C)形态的集体资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全局上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显然,要改变一段时间以来的私有化“改制”导致的集体非农经济显著缩小的态势,改变由此造成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正在逐步拉大的态势,必须设法促进职能资本形态的集体工商业资本(A)尽快振兴。这就必须下决心努力促进工商资本形态或职能资本形态的集体资本形成有效实现形式,也就是要促进集体资本实现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比私营工商企业更高的效益。
(四)关键要促进农村集体工业经济增长
这里有必要指出,在职能资本中,工业(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相比较,前者又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从人类商品经济形态发展的历史来看,商业资本是在工业资本发展起来之后,才应运而生的。当然,商业资本的发展反过来也促进了工业资本的繁荣。但是,两者比较,工业资本是处于决定性地位的。因此,要发展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关键要发展集体工业经济。不过,农村集体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都属于职能资本,都以企业为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它们的管理,具有共同性。因此,以下我们把工商企业合在一起,从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的角度,探讨如何振兴农村集体工商企业。
二、振兴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应抓好的若干环节
(一)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的主体机构
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包括集体资本控股企业)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集体资本来兴办。只有构建精干的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的代表机构,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的发展才会有专人具体操作,落到实处。
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的所有权代表机构,从操作实践的角度看,可以称为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机构,目前它们一般是代表一定范围的农民集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机构,主要分为村级机构和乡镇机构。村级机构由村委会直接管理,由于村委会是农民自然人民主选举产生的,本身不是基层政权机构,通常直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所以一般不存在管理体制上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因此,需要着重研究的,是目前乡镇一级集体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机构的状况。这层机构目前一般仍然由乡镇政府机构直接承担,这就存在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本来,乡镇集体企业的体制改革是需要对这种弊病进行改革的,但是实际发生的私有化的“改制”,却并没有在这方面下工夫,而是大量的乡镇管理的集体企业“改制”为私企了。要振兴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就需要科学地改革乡镇这一级对集体工商业资本和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
在乡镇政府机构同时承担集体资本所有权主体机构的地方,集体工商业资本的规模往往比较大。要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管理体制弊病,有必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民主产生管理机构。乡镇范围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主体机构,代表集体农民实施对集体工商业资本的日常管理,这种管理机构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负责,由乡镇范围的农民集体自主地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乡镇政府行政任命。这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实现自身经济权益的客观要求。由于乡镇范围包括若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以,这应当在乡镇管辖的各村集体农民充分酝酿下,民主产生。当然,这种民主选举需要乡镇政府进行正确的引导。
二是政资管理机构分离。也就是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主体机构与乡镇政府行政机构应实行分离。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实行集体资本的财务管理与乡镇政府财政管理应分离;因为前者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后者则属于乡镇这一级政府在行使地区行政事务管理的经济收支关系,两者的管理对象和要求都有性质上的区别。乡镇一级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机构同乡镇政府行政机构这样分离之后,就可以集中精力,遵循工商业经济发展规律,管理下属企业;并实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经济核算,对农民利益负责,这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的发展。
三是分层管理落实责任。由于乡镇一级集体工商业资本的规模比较大,这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对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和分层管理,把所有权主体机构与集体工商企业的经营权将进行适当的分离;落实从所有权主体机构到集体企业各管理层面的岗位责任。
总之,民主产生机构,代表集体利益,领导成员懂行,决策责任明确,组织管理有序,这是构建乡镇集体工商业资本主体机构的基本要求。
(二)引导好农村集体资本的主要投向
集体资本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与资本的经营投向结合在一起的。如前所述,在乡镇集体企业私有化“改制”之后,许多地方把实物借贷资本形态作为集体资本的主要投向,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农村集体非农资本要形成有效的实现形式,就必须把主要投向选择在发展集体工商企业上。
这需要通过思想教育,纠正一些农村干部把集体经济组织办工商企业等同于“回到旧体制”的认识误区。这需要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经济管理体制从概念上区分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办工商企业,要解决问题是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能否与工商业经济结合的问题,是农民集体能否拥有工商业资本所有权、农民集体能否掌握工商业资本控制权、资本的增值如何分配到集体组织的农民个人占有等问题。而农村集体工商经济的管理体制,则是在明确资本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回答如何落实管理机构、如何经营管理工商企业、如何推进资本运营增效等问题。受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管理曾经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这属于管理体制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集体所有制本身掌握不了工商资本所有权的问题。因此,改革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的管理体制,决不是要改变集体工商业资本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混淆所有制和管理体制,这在实践上已经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坚决地扭转过来。
应当通过宣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不同职能形态的性质及其作用的基本原理,让农村基层的党政干部充分认识,只有集体经济在农村工商业领域的发展,形成了超过私营经济的优势,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巩固。否则,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将受到私营工商业的控制。目前,私营“龙头企业”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实,已经给人们提出了警示。当然,要引导农村非农集体资本主要投向于发展集体工商企业,这在实践中,还需要研究影响资本投向工商业领域的许多经济因素,这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深入的具体分析。
(三)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运营机制要体现集体所有制的特征
在明确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主体机构和资本投向的前提下,集体工商业资本要形成有效的实现形式,必须促进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营机制。这除了遵循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一般规则,还应当发挥集体所有制性质所要求的内部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式,调动集体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应当规定有利于农村集体工商业发挥集体所有制优越性的、具有这种特征性的经营规则。
这方面重点要探索和总结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主体机构或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责权分明的决策机制。因为领导班子是关键。实际上,多年来,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在这方面已经创造出不少好的经验。例如,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集体企业领导班子采取“实名责任投票制”,形成了很有约束力的决策机制。具体做法是,领导班子做某项重要决策,如果失败,投赞成票的要承担经济责任,进行必要的罚款,而投反对票的,则没有责任;如果成功,投赞成票的可以获得一定奖励,而投反对票的,则没有任何奖励。这种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有力地批驳了公有制不可能建立领导者责任机制的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
在制定体现集体所有制特征的集体工商业资本经营规则方面,还有必要探索如何建立集体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和对领导班子实行民主监督的机制;在农民自然人构成的集体内部,如何对管理人员和职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物质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等。这与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是基本相同的,这里不再赘言。
(四)完善农民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关系的人格化组织结构
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的有效实现,是一个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实践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实现路径,将与过去那种依靠乡镇政府机构作为集体资本所有权的代表机构运作,有显著的区别。其路径可以用以下箭头来表示:
(a)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 农民代表大会→ 集体非农资本的所有权机构(民主产生)→ (b)集体非农资本的经营权机构(由所有权机构决定,受民主监督,主要经营工商资本)→ 集体资本投入企业控股、参股或租赁、贷放等多种形式运行,实现保值增值 → 利润、租金、利息和地租收入归口于集体资产经营权机构收取管理 → (c)集体资本所有权机构根据由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收益分配原则,确定积累与消费比例,主持对农民的收益分配(遵循按劳分配为主和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d)农民取得集体资产经营的个人收益(这里的收益不包括农民家庭经营承包土地的收益和在企业取得的工资),使自己对集体资产和资本的所有权得以实现。这种途径也就是集体产业资本的总体运行机制。[②]
在这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中,需要赋予每个有关的岗位人员以权利和责任,并使其与岗位人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集体资本运作的有效组织结构。这实质上是要求集体工商业资本的所有权、经营权、处分权等一系列权责关系实现人格化,建立起集体资本所有权关系这种人格化的组织结构。引导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从所有权主体机构到企业,建立健全领导精干、管理民主、运行灵活、决策有效、有利于调动职工群众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经济组织结构。这是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有效实现的组织保证。
(五)支持集体工商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
农村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的有效实现,终究要通过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增加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收入来体现。这就要求农村集体工商企业面对市场竞争,自觉地依靠科技创新,发挥职工集体智慧,努力促进生产社会化、信息化,不断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是实现集体工商经济的优越性和证实集体工商资本所有权能有效实现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市场的竞争程度越来越高,对集体工商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在这方面存在科技人才短缺、科技信息来源不足等实际困难。各级领导有必要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组织城市的科技力量,支持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帮助它们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六)引导各种类型工商业合作经济组织朝集体经济方向发展
这个问题与农业有关合作经济有相似之处。但是这里研究的是工商经济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通过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企业在所有制上属于过渡性的经济形式。就具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其倾向于以资本联合为主,还是以劳动联合为主,或者说在利益分配上倾向于以按资分配为主,还是按劳分配为主,将导致企业朝不同方向发展。事实表明,许多这种企业在可分配收入上采取以按股分红为主,结果导致股份合作制蜕变成私人合伙制或私营经济;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则劳动联合就不断巩固,就趋向提高统一经营程度,企业集体经济性质就趋于不断完善。建议各级政府组织调查农村集体工商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如现存股本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内部分配管理制度以及外部舆论的影响、成员思想素质等有多种因素),研究这些因素对工商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趋势的影响,以便总结经验,提出引导各种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政策措施。
目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形成了“‘龙头企业’+众多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如前所述,在这种具有社会化经营的模式中,“龙头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如果私营企业当“龙头”,必然追求私人利润最大化,这就势必降低向其提供农产品的农户和合作社的经济收入。目前一些干部在宣传、推行“公司+农户”模式的时候,往往重形式,而不重内容,不关心“龙头”企业姓“私”姓“公”。殊不知,如果放任居于“龙头”地位的私营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居多数,这就意味着放任私营经济控制农村集体经济,这显然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引导股份合作企业坚持联合劳动为主的集体经济性质,支持、鼓励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做强、做大,通过市场竞争跃上“龙头企业”地位,形成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农、工、商“一条龙”,这对带动广大农户共同致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七)结合反腐败斗争收回流失的集体资本
由于农村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之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而靠增加地方财政开支来解决民生问题,存在诸多困难。不少农村基层干部已经认识到,那种要求“彻底改、改彻底”的私有化“改制”,是存在严重弊端的;“改制”过程中存在农村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也是不应回避的。这种共识一旦形成,在农村结合反腐败斗争,通过“回头看”的方式,依法收回流失的集体资本,就提上了日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个问题有其复杂性,但是总结私有化“改制”的教训,采取措施,收回流失的集体资本,这符合广大集体农民群众的意愿;对于加强我们党在农村的领导,巩固和发展农村的集体工商业,振兴农村集体经济都有重要意义。这是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
(待续:第九章第三部分)
【注释】:
[①] 社区股份合作社和本书上一章论述的农户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被称之为目前农村的三大合作经济组织。
[②] 参见何干强 .论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M] .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294 .
【导读:在阶级社会,政府职能是阶级职能与社会职能(公共职能)的统一,公共职能从属于阶级职能。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鲜明地规定了我国国家的阶级性质。维护和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是我国政府阶级职能的集中表现;只有在巩固和完善这种阶级职能的前提下,才能不断完善为人民服务的公共职能。因此,谈政府及其管理职能,不能只讲公共政府、公共职能,淡化或不讲人民政府、阶级职能。当前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应当高度重视人民政府的阶级职能。本次连载,阐述如何完善政府管理职能,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业发展。】
三、完善政府管理职能,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业发展
(一)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新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党和政府组织领导下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虽然农村集体工商企业(早期称之为乡镇集体企业)异军突起,首先是农民的创造,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能迅速扩大,也是党和政府总结广大农民的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的结果。前进的道路往往有曲折。90年代后期,许多地方的政府管理部门在推动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一种倾向,主要是认为,只有对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实行私有化“改制”,才能彻底隔断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与此相应,还有一种主张,就是政府不必管理集体工商业经济,在实践中表现为把集体工商企业同私营企业一样,交给中介组织管理。许多党政干部用这种认识指导改革,这导致了大量农村乡镇集体企业私有化,并导致了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的急剧萎缩。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这种认识及其做法是明显错误的。
农村工商业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理应代表人民的利益,积极支持支持、领导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对集体工商业经济的领导,这是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职责。应当通过思想教育,使我们党政干部深刻认识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危害性。充分认识,人民政府的职能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府有重大的、根本的区别,人民政府以公有制经济为执政基础,具有组织、领导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在传统计划产品经济条件下相比,要转变和完善的是党和政府对集体经济的管理职能和领导方法,而绝不是削弱和取消对集体经济的领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1]。因此,纠正过去对农村集体工商企业“政企不分”的弊病和政府对集体工商经济的领导绝不是对立的。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政企分开的集体工商业经济管理体制过程中,坚决纠正放弃集体工商业经济和放弃对其领导的这种错误倾向。要充分认识,城乡收入差距难以缩小、农村收入差距拉大,党中央制定的“以工促农”政策难以落实、一些地方政府对解决“三农”问题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等现象的产生,都与农村的集体工商业经济趋于萎缩而私营工商企业占据了主要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用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在农村工商领域出现大量私营企业的态势下,农村的阶级关系产生了新的变化。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要坚持代表工人阶级起领导作用,就要分清下述两大联盟的性质,并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一是工农联盟(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盟),这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立国的基础;一是“工资联盟”(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这是发展民族经济必须建立的统一战线。只有把工农联盟放在首位,加以巩固,后者才能真正建立在振兴民族经济的基础上。而在农村要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就要培育和依靠农村处于集体工商企业中的、自主联合的新兴工人阶级。农村地区工农联盟巩固了,就能使集体农业经济得到集体工商业经济的有力支持,使农村公有制的工商业控制私有制的工商业,使工人阶级在整个农村工作中真正居于领导地位。由此可见,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责任。
(二)健全领导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的政府职能机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要发挥社会主义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又要防止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存在过的那种政府管理与集体工商业经济组织“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病,这是一个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解决这个课题,要从政府自身做起。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得力管理机构。
我们在农村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私有化“改制”后,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削弱,表示出困惑的心态。他们说,“改来改去,集体企业该掉了,过去的农技站、科技站、农机站都改得没有了!”据反映,地方上推行私有化“改制”之所以畅通无阻,“改制”后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之所以削弱,这与地方党和政府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的削弱,有直接的关系。过去省市党委有农工部管理和维护工农业经济领域的公有制生产关系,但是,后来这些职能部门却被取消了,取消后并没有新的职能机构来取代这项管理工作。这反映出,党政领导机构的建设出现了一种注重抓生产力,轻视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倾向。
根据唯物史观的科学原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生产力总是属于一定所有制关系下的生产力,没有脱离生产关系孤立存在的生产力;虽然在理论分析时,我们可以暂时撇开生产关系单独分析生产力,但是,实际的生产力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要发展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力,就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巩固、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像农工部这样的主管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职能部门,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管理机构中,是极其重要的部门,应当尽快恢复(是否改变名称并不重要),在现有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的态势下,更应得到充实和加强。
(三)完善领导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的政府工作机制
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搞好机构改革,转变经济职能,这是一个大课题。这里主要从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的角度,对政府有关工作机制做一些探讨。
一是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变只是由职能部门即政府中的农业管理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抓农村集体经济的领导体制。鉴于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的重要性,应建立政府第一负责人定期召开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统筹城乡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会办制度(如建立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下设精干工作班子),统筹解决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应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有关本部门管理的工作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并优化管理职能和创新工作方式。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尤其应当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是要加强对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现有政府政策研究机构,有必要把如何发展本地区集体工商业经济作为研究内容。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党的优良作风,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经常听取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代表的意见。在推进集体经济形成有效实现形式过程中,不但集体经济内部要求对集体资本的所有权、经营权、处分权等一系列权责关系实现人格化,其中有一系列经济关系需要规范,而且还必然涉及到集体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等需要规范,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在这方面深入调查研究,为国家制定有关法律制度提供真实的资料。有必要尽快建立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纵横信息网络,以便上级领导机关和主要负责人可以及时掌握实际情况,同级之间加强信息和工作经验交流,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
三是改进乡镇一级政府机构及其工作机制。把改革乡镇政府机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农村财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层的政府机构,财政开支应当纳入上下统一的政府财政制度系统。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应达到公务员要求,并享受公务员待遇。如前所述,应当做出规定,由农民自然人集体推选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主体机构,把乡镇原先设立的行使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转换给新的集体工商业资本所有权主体机构,实行乡镇政府公务员与集体资本所有权代表(专职负责人)的分离。
四是完善对各级党政干部政绩的考核指标。要纠正完全用中性(不姓“社”也不姓“资”)的经济指标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倾向。一段时间以来,仅仅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和利用外资增长幅度这三项指标作为主要指标考核地方政府及其干部的政绩,实践证明,这不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必要设立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幅度、公有资本(国有和集体)绝对和相对增值程度(即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共同富裕增进程度(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最高收入阶层与最低收入阶层收入差距缩小程度、基尼系数下降程度、贫困人口减少程度等)和地区生态环境和国有土地维护程度等指标,考核地方政府的综合政绩。
(四)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发展农村集体工商企业
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的马克思经济学基本原理[2],各级政府有必要从人和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采取货币资本形态,可以通俗地称之为启动资金)这两方面入手,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的发展:一是积极培育为集体经济服务的企业家或共同致富的带头人。实现集体工商业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需要大批具有社会主义信念的、有管理能力和懂得某种专门业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这可以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利用大专院校来组织专门培训;二是从全局出发运用和筹集振兴集体工商企业的启动资金。如,银行可以对新办集体企业采取政策性的金融信贷支持;财政可以设立支持振兴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基金。
(五)把统筹城乡发展与促进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新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这是逐渐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客观要求。党中央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了“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等指导方针。各级政府理应贯彻落实好这些指导方针,把统筹城乡发展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紧密结合起来,优先为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服务,大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应当把扩大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的比重,纳入统筹城乡的发展规划,主动地领导城市工业部门在各种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农产品的开发与加工等方面,予以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代表农村最大多数农民的经济利益。在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指导方针的过程中,很有必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的反哺对象和支持对象。虽然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条件下,有些惠农政策如取消农业税、某些补贴等,直接实施到农户,有见效快的优点;但是,鉴于目前农村在农业领域已经出现雇佣农民的种田专业大户和雇佣多名农工的家庭小农场,在工商业经济领域,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头事实上已经超过集体工商业经济。在这种态势下,如果只是从农户考虑实施直接到户的惠农政策,很可能造成主要有利于具有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私营企业,从而导致农村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进一步拓展,这将扩大农村的阶级、阶层差别,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方面,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等方面,优先为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服务,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工商企业。
只有把惠农、支农的重点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广大农民群众才能通过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长期的经济实惠,才能感受到集体经济存在的重要性,感受到工农联盟的温暖和巩固工农联盟的重要性。明确在统筹城乡发展中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形成有效实现形式,这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六)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离不开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核心、堡垒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组织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在经济领域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依靠劳动群众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农村就是要促进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能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形成有效实现形式,这是衡量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否有战斗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农村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促进集体经济形成有效实现形式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上级党组织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明确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主动对上级党组织反映集体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提出积极的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前,一些地方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需要对农村行政区域进行撤乡并镇的必要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布局,在空间范围上,必须保证不出现基层政权和党组织的“真空”。有基层干部反映,现在有的地方,撤乡并镇之后,新的农村区域空间太大,导致上级党和政府的组织管理“纵向到不了底,横向到不了头,使领导失去第一道(基层)管理防线”,这是高度值得注意的。如果导致党的基层组织削弱,进而导致党对集体经济的领导削弱,行政区域的调整就失去应有的价值目标,因此,在农村行政区域的调整中,一定要统筹考虑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七)把增强农民集体经济意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必然遇到来自国内外的传统私有观念的挑战。各级党和政府在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把增强广大农民的集体经济意识作为重要内容。既要善于从正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教育农村干部和群众,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好,集体经济好;又要敢于揭露国内外敌对势力鼓吹私有化的阴谋和坚决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引导农村干部和群众分清是非,坚定地走集体化道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加强,必将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而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壮大,也必将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建立在集体经济稳健发展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将走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
(待续:第十章:本书总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
[2] 资本论( 第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4 .
导读:《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第十章是对全书思想、方法和观点的综合性梳理,到这里就完成了连载。本书内容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坚决反对私有化,主张尽快振兴各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感谢网站的编辑为连载本书付出的辛勤劳动。
愿同志们都来为如何振兴公有制经济献计献策!
本书如有不当之处,真诚欢迎读者指正。
第十章 反对私有化,尽快振兴公有制经济
——本书的总结
为了使读者对《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的思想、方法和观点形成比较清晰的印象,本章对全书的论述,做简要的综合性梳理。
一、本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主题。
什么是当代中国的公有制经济,目前为何要提出振兴公有制经济,应当如何振兴公有制经济,这是本书关注的问题。当代中国的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态及其发展方式,是本书的研究对象。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公有制主体地位严重削弱,新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处于受威胁的态势。广大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经济现象,诸如房价居高不下、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通货膨胀压力难以缓解、经济结构失衡、民族经济独立自主性弱化等,无不归结于这种不良态势。各级领导唯有依靠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下决心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良态势,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真正得到维护和巩固,才能促进全国人民振奋精神,同心同德,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民族经济兴盛,国家长治久安,真正走向共同富裕。这正是本书的研究目的。
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界限的精神,阐释振兴公有制经济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论证公有制经济在实践上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这是本书的主题。
二、探讨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
要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经济问题,没有任何思想能替代唯物史观的科学指导。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是人类社会实践长期发展形成的科学思想的结晶。它揭示了人类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被历史发展的进程证明是真理。本书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唯物史观。
唯物史观揭示出,一定历史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它一旦形成,就成为对所在历史阶段的社会结构、政治和文化形态起决定作用的最深层的基础。在任何国家,无论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外部的历史影响有何不同,人们要维护该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层面的稳定,或要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必须致力于维护、完善或变革这个深层基础才能办到。
当代中国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其基本形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揭示、并严肃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①] 这是贯彻唯物史观的科学判断,为本书探讨振兴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确定了基本历史前提。
唯物史观既是世界观、社会观,更是方法论。科学地探讨振兴公有制经济问题,必须遵循唯物史观的实践辩证法。它告诉我们,在存在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历史条件下振兴公有制经济,这是一场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要实现这场伟大实践的价值目标——广大劳动人民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必须尊重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环境下的运动规律,充分发挥实践主体的能动作用,并自觉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维护作用。为此,本书在下述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揭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现实经济形态。公有制经济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要振兴公有制经济,首先需要遵循唯物辩证法,弄清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历史规定的现实形态及其运动规律。在这方面,本书重点论证了国有经济和城乡集体经济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相结合的现实可能性及其经济形式;解释了它们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关系的组织结构上、在所有权关系的人格化上、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经济价值的实现途径上,在生产成果的个人分配上,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上,各自具有的表现形态。
——强调共产党和政府对振兴公有制经济实践的领导、组织作用。遵循实践辩证法振兴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重视发现、尊重它作为实践客体的内部结构关系及其客观运动规律,也要重视发挥主体在这场伟大实践中的主观能动作用。由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决定,振兴它们的实践主体就是工人阶级为核心的广大劳动人民;而在这个具有无穷创造潜力的实践主体中,起领导作用的核心力量,是共产党,党又通过人民政府对实践主体实施组织工作。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组织作用,广大劳动人民就无法团结起来,成为自主联合劳动者,从而无法巩固和发展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为此,本书把阐述政府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机构,转变职能,起好振兴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作用,作为重要内容。不言而喻,这是对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成为舆论主流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这种主张的坚决否定。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站在资本家的狭隘立场上,根本否定国家的经济职能,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事实上已对这种主张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我们则不仅要深刻理解这种主张违反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反科学的;而且要清醒地认识,它还起着消解共产党和政府对劳动人民的组织领导、瓦解公有制经济实践主体的恶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维护作用。唯物史观的实践辩证法重视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个基本原理告诫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离不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维护;而千百年来遗留下的、并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以新的面目发展起来的私有制意识形态,为了挽救私有制趋向灭亡的命运,必然会依托于各种社会学科的理论[②]、舆论工具,前方百计贬低、毁损公有制经济。我们要振兴被削弱的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对形形色色的“私有化”观点和主张,予以坚决的揭露和抨击,从而用科学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广大人民群众,让人们从思想理论上分清是非。为此,本书专设“辨明理论是非”这一章,并在全书的多处,对目前舆论界出现的反社会主义思潮进行了分析批驳。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影响下,国内有人主张,不要把意识形态引入经济学,[③]其实,这是“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只许在经济论坛上放肆鼓吹“以‘利己经济人’为分析前提”、“产权私有才有效率”这种露骨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不许人们表达维护公有制经济、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经济观点。我们绝不能上当!在经济分析中,理应运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有理有据地展开对资产阶级经济观的批判。本书表达了这种态度。
三、需要强调的一些观点
本书应用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振兴公有制经济问题,提出了一些希望引起人们重视的概念和观点,这里有必要做些综合性的阐释:
——把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区分开来。本书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要扬弃的不是计划经济,而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与公有制经济具有内在联系的范畴,不应否定和当成贬义词来使用。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形成“全国一盘棋”这种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基础,而“全国一盘棋”就是遵循价值规律和按比例发展规律,这必然要求计划经济。要从整体上振兴国有经济,是不能离开计划经济的。如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绝对否定计划经济,只能导致经济的无政府主义,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而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与自然经济观相联系,主观性很强,这种体制框架下的经济运行,往往违背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需要否定。
——提出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所以中国需要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主要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国民经济的稳定、有效运行,仍需要通过生产者的市场交换关系,才能有助于形成符合按比例发展客观规律要求的社会分工;而这种间接的市场分工关系,比起自上而下的主观性计划管理,也有利于调动生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据此,本书根据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利用的,是整个社会分工制度的优点”[④]这一论述,提出生产者之间的市场经济一般交换关系,本质上是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本质上是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结合。那种认为市场经济只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观点,其实并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一般本质。当然,全面地说,公有制经济必须同时与计划经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结合;通过计划经济制约市场分工制度的自发性,尊重市场社会分工制度防止计划工作的主观性。
——用过渡性历史时期的眼光来理解公有制经济。本书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具有过渡性历史时期的特征。它们还处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仍需要采取资本一般的形态;组织方式、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分配方式都会打着市场分工制度的烙印。这种认识是遵循唯物史观,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的,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有很大差别。
——澄清公有制为主体的科学含义。多年来,舆论界一般认为,公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超过50%,公有制就占了主体地位。本书指出,这种认识没有摆脱资本拜物教观念的束缚;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应当用资本体现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来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是科学的。因此,只有在公有制中的劳动者占总劳动者人数的比重超过50%,才能说公有制占了主体地位。在国有资本的有机构成(劳动者人均占用资本量)高于私人资本,公有制要占主体地位,公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就要更大,例如,在一定条件下公有资本比重要达到78%以上,公有制劳动者的比重才能达到51%。不难理解,只有总劳动者的50%以上能在国有、集体经济中工作,私营经济包含的劳资对抗性矛盾,在全社会才能下降到次要地位。
——重视多种公有制经济的共性与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共性特征是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采取民主管理形式进行协作分工劳动,实行按劳分配,追求共同富裕。认识这种共性十分重要,但是,要振兴公有制经济,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共性上,而要认识这种共性如何寓于具体的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现实的公有制经济有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别,前者存在全国性的整体形态,后者则分散存在;集体经济有劳动群众实行完全劳动联合形式和包括劳动者私人资本联合的合作经济形式之别;集体农业经济与集体工商业经济又有经营方式的明显区别;国有、集体资本都有经营性资本与非经营性资本之别,在经营性资本中又有职能资本和非职能资本之别。本书重视这些差别,并注意分析公有制的共性如何在其不同具体的现实形式中得以实现。根据公有资本内部经营形态的差别,认为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就必须在工商业经济领域,尤其应在工业经济领域占主体地位。
——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实现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价值的运动过程。流行的说法是,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本书根据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解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价值的实现过程,也就是掌握生产资料的自主联合劳动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通过一定途径创造价值和获取物质利益,并以按劳分配的方式将这种利益分配到联合劳动者个人的过程;它要经过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多个实践环节。股份制不过是公有制在实现过程的生产环节中可以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科学地理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用这种理解来指导实践,才能使广大劳动者把增进自己的物质利益与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追求共同致富真正结合起来。
——提出搞好国有经济的整体性监管。[⑤]国有资本归全民所有,具有全国统一的整体性。尽管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要求,单个国有企业都要面向市场,独立经营,但是全国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仍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辩证法揭示出,整体大于孤立的个别之和。为此,本书提出,应当通过国家机构改革,明确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实践主体,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性监管;同时,在国有资本各级监管机构控制、指导下,促进一个个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主张用生产关系人格化的原理指导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马克思把经济关系中的个人理解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也就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它“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⑥]这个原理渗透着唯物史观。本书据此主张,公有制企业的体制改革,应当弄清具体企业的公有制和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相结合的经济关系,根据这种关系的客观规定性,来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各经济岗位,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和责任;并对各岗位负责人建立起包括精神激励在内的激励机制,绝不应当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公有资本代理人(企业负责人)的着力点。这种主张意味着对那种用“利己经济人”的唯心史观指导企业改革的否定。
——认为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应逐步向统一经营转化。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本来规定对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实行“双层经营”,即农户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一种倾向,只讲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讲集体统一经营,甚至宣扬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要永远不变。本书认为,这是背离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规定的,不利于坚持新农村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应当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在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要实行“第二个飞跃”的战略思想,推进集体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逐步从家庭承包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转化。
——强调集体工业资本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同时重视集体农业经济和集体工商业经济。由于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目前农村经济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私营、外资经济几乎控制了工商业领域。本书指出,工商业经济私有、农业经济集体所有(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形式),这种经济格局是不正常的,是阻碍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根据马克思揭示的关于职能资本在经营性资本中起决定性作用、产业资本决定商业资本的经济学原理,本书认为农村必须大力发展集体工商业经济;尤其要积极发展集体工业经济,使其在农村工业经济领域占控制地位。
——主张国家机构的改革要为振兴公有制经济服务。我国的国家机构作为上层建筑,应当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国家机构的改革和完善必须有利于维护公有制经济。就维护国有经济的要求来看,由于国有资本所有权属于人民,广大人民有权把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乃至国有资本的整个运动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为此,本书主张,国有资本监管主体机构不宜作为政府下属的一般部门,而应当设置为直属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机构。就维护集体经济的要求来看,仅让市场中介组织来管理分散的集体工商企业,无异于把集体经济的经济地位下降到等同于私营经济,为此,主张人民政府设立专门职能机构,行使领导城乡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的权利和责任。
——在经济分析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话语权。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广泛使用西方经济学概念,形成倾向。本书则宁可被扣上“保守”的帽子,不赶这种时髦,而是坚持使用有确定科学含义的、可以纳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概念,例如,不用“产权”,而用“生产资料所有权”;不用“民营经济”,而用“私营经济”;注意区分合作经济与私人合伙经济、区分国内外名称相同但内涵有差别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渗透唯物史观,已经建立起系统地科学反映经济关系和揭示经济运动的范畴、原理,它们相互联系,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性,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现实经济形态的方法论功能。只有准确地使用以这些科学的范畴、体系构成的话语体系,才能科学地阐释当代中国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运动形态,促进它们的振兴。
上述观点和主张是否正确,当然要由广大劳动人民的社会实践来检验。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是从学术上看,公开这些思考,可能会很快引起不同意见。这倒是好事,笔者相信,这些争议,将有助于推进振兴公有制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
需要说明的是,振兴公有制经济这个重大课题,涉及面深广。本书的探讨,主要是目前最值得关注的在物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公有制经济。实际上,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涉及诸如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集体经济与私营、外资经济之间的联系和矛盾,国有金融资本的地位、作用及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关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对其内部质量、数量和结构的要求,等等,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四、结束语
由于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是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支撑,是中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基础,所以,国内外那些仇视中国劳动人民、敌视科学社会主义的势力,总是千方百计妄图瓦解这个基础,以夺回它们失去的作威作福的天堂。他们虚伪地鼓吹人类“普世价值”,宣扬抽象的公平正义,[⑦]以所谓“现代市场经济”的桂冠,美化当代资本主义,搬用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贬低公有制经济;甚至运用手中的权利,内外勾结,以“改革”的名义,违反宪法,推行“私有化”。原苏联亡党亡国是典型例证,它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前车之鉴。当时,原苏联共产党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和自由化势力的代表人物叶利钦共同组织撰写了《向市场过渡 构想与纲领》(缩写本名为《国家向市场关系过渡的500天纲领》,简称《500天纲领》),核心就是“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纲领公布不到400天,飘扬在克林姆林宫的红旗就落地了![⑧]以此为鉴,应当得出这样的认识,在当代中国,振兴公有制经济同推行私有化的对立,实质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工人阶级为主力的广大劳动人民和买办资产阶级、国内外敌对势力,在新历史时期的对抗性斗争,关系国家、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这种斗争的必然性,是不以美好的“和谐”意愿所转移的。
就在本书即将完稿之际,人们传递着一个几乎令人窒息的信息。国家政府的某研究中心居然与世界银行合著了一部关于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规划性纲领——《2030 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简称《2030 年的中国》)。这个冗长的经济纲领,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所谓纯经济学的常规,把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当作意识形态而撇开,不讲中国改革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不规划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相反,却继续以扩大“民营部门”(即私营经济)为幌子,推行私有化,明确主张把国有企业产出占GDP的比重,从2010年的27%减至2030年占10%。可见,其核心内容与原苏联《500天纲领》如出一辙!假如这个纲领得逞,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面临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这个纲领从一开始在国内公开发布,就遭到人民群众的强烈抗议。为了不使原苏联红旗落地的悲剧势必在中国重演,本书在结束语中,不能不呼吁,应当坚决制止这个纲领的实施!
其实,本书的内容总结为一句话,就是反对私有化,主张坚决振兴公有制经济。愿本书的出版,能为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上排除阻力、奋勇前进,增添一份力量。
《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续完。
(2014.7.23 ~ 2014.9.1)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
[②] 这里使用了“社会学科”概念,而没有用“社会科学”。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资产阶级人文社会学科,都是以“社会科学”面目出现的。现代西方经济学以私有者“生意人”的眼光阐释经济问题,具有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虚伪性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性等特征,不能说是科学的经济学或经济科学,但是却带着“现代经济科学”的面纱出现,让许多善良的人们上当受骗。
[③] 宣扬或迷惑于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一般认为,应用实证分析方法的经济学才是科学的,应当用数理分析和客观数据阐释经济问题,在经济分析中如果引入意识形态,就会使经济分析失去客观性。初看起来,这似乎颇道理。可是,数理分析如果没有经济性质的分析为前提,就等于用数学逻辑来替代经济逻辑。而经济性质的分析不能不与意识形态相联系,这是因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阶级之间物质利益关系,这决定了分析主体不能不站在一定所有制立场或维护一定阶级物质利益的立场上看问题,这就使经济分析必然与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同时,经济现象有真相与假象之分,各种经济现象有因果联系、表里关系,首先必须弄清这些,揭示经济现象的内在联系,才能进行科学的数理分析,使经济解释具有客观真实性,而弄清这些内在联系,也是与分析主体在所有制关系中的立场相联系的,这也不能不使经济分析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其实,唯物史观并不简单地反对数理分析,而是主张以科学揭示经济性质前提下的数理分析。
[④]资本论(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7 .
[⑤]从整体和个别的结合上搞好国有经济,这是人民出版社原党委书记、社长李长征同志在他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重大课题中,首先以研究专题的形式提出来的。本书十分赞同这个命题,并在承担研究这个专题的过程中,做了具体研究和阐发。
[⑥]参见资本论 (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95 .
[⑦]应当把唯物史观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与抽象的公平正义观,严格区分开来。参见何干强 .唯物史观的正义论及其当代价值[J] .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2(1);何干强 .论收入平等及其实现途径[J] .经济评论 , 2002(4 ) .
[⑧]参见何干强 .经济学“西化”:苏联亡党亡国的一个重要原因——由500天纲领引发的思考[J] .山东社会科学 ,2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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