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你们三年来真的依法拆迁了吗?
近日,从互联网看到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在3月26日召开的全国书市动员大会上说,这个“钉子户”在重庆存在长达两年多,本身就说明我们是一个法治政府。但现在人们对“钉子户”片区拆迁的情况并不完全了解,那里以前是一片老旧城区,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
我由此得到的结论恰恰和王鸿举市长相反,这次拆迁严重违法。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据了解,开发商至今是既没有给杨武、吴苹他们实物安置,也没有给他们货币安置,重庆九龙坡法院下达强迁公告违反此规定。
其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2004年8月3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下发拆迁许可证,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杨武的两层楼房的价值为247万多元。《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无故近十九个月,拆迁人没有拆除杨武、吴苹他们的房子,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自行失效,再行拆迁必须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拆迁人没有依法办理。
再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目前已经近十九个月了,重庆市的法院、房管局和开发商,你们又是怎么遵守这一条的哪?
第四,二○○四年六月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二○○四年九月开始,房管局和拆迁人就采取了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来强迫杨武、吴苹夫妇拆迁,难道这就是你们重庆市的合法??
第五,楼房背面出现一个墙洞,显然就是开发商干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的官员,你们为何不去处罚开发商??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2004年12月17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你们重庆市先予执行,违反此讲话精神。
可以说,人家杨武在没有水,没有电的孤楼上一住就是十来天,和在拘留所呆着没有多大区别,如果不是被逼和无奈,谁也不会这么干。重庆市,这就是你们三年来依法拆迁的成果,你们照此干下去,肯定还会更加出名的,以后也省得你们做广告了。
20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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