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渔提出的“改革前的‘过去年代’就没有腐败?”问题,实际是腐败分子妄图搞乱腐败概念,逃脱社会惩罚的卑劣伎俩。
徐友渔使用的方法是无限扩大“腐败”这一政治、法学概念的外延,使得“腐败”与其它正常或非正常的社会现象混淆,使人民区分不出什么是腐败。
为了帮助广大人民识破徐友渔一类骗子的诡计,特节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腐败犯罪的定义如下。
共9项:
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公约》除序言外,共分8章,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公约》明确,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公约》还对法人腐败犯罪,腐败犯罪的主观要素及其认定,腐败犯罪的参与、未遂和中止,腐败犯罪的刑事制裁原则、时效、管辖权及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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