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郊村干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行侵占农民土地及本村农民基本知情权和选举权受损害的问题
一、 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干部在2008年10月指令(十六经济社)干部,以一次过还清现时(十六经济社)还欠西郊村的1600万元不明债务。这些是(十六经济社)十多年前的扶贫货款本金【多少】万元社员不清楚,村干部从来没有提供资料核实亦拒绝提供?现其实本息累计将近要还3000万元。原因是(十六经济社)已经十多年集体还款和社员用私人现金还款3年,平均每个社员将近10万元。现村干部将这些不明债务强硬分摊到每个社员“连同小孩子股东”身上。以不支付2009年村股分红威迫利诱我们通过村干部、十六社干部提出的“重新现金入股经营现在经营中储运场”。
二、 现西郊村干部强迫(十六经济社)抽出全部已出租【签定了20年合同的货运场】经营中有高效益收入的73.752亩土地和物业又要成立新货运场的名义重新入股经营为借口。以每亩20万元低作价要社员以现金重新入股经营。根据现金入股方案计算:每股为955元,连同小孩子股东,以平均股计算每位股东和小孩须交纳23万元。(有的一家三口要交纳将近70万元),由此可见一般农民家庭是难以承受这样的资金压力的。村干部这样做法本已贫困村农民根本无法把自己的股份“买回来”或者说贫困农民无力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买回来”,而村干部富农则可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购买贫农的股份或土地经营承包权和收益权,况且这些农民士土地每年有180万元左右的效益收入,他们以每亩作价20万元的价格被富有的村、社干部收购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及时制止、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据此可知村、社干部强迫我们农民以土地抵偿顶欠款这些行为是违反以上法规的。因为在强大的资金压力下贫困农民被强迫用承包地抵顶欠款,使其贫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村、社干部假借入股经营和扩股变更到他们手中,使贫困农民和小孩股东的土地将一无所有。这必然会造成贫富分化的加剧和滋生不和谐因素,更不利于建设和谐新农村的方针政策。
三、 如果没有现金重新入股的社员和小孩股东,将永久被村、社干部通过扩股,强行侵占和剥夺贫困农民和小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否合法和合理?[1]、为了这些土地,(十六经济社)集体已还款十多年,和私人现金还款3年。可能已偿还超过借款的本金。[2]、贫困农民坚决反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顶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此可见:强迫性的土地买卖和流转是违法的行为。[3]、事实上一家三口难以承担近70万元的现金入股压力,也就是说这种没有考虑到贫困社员和小孩股东的现金支付能力,因而使贫困社员和小孩股东失去永久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出租的收益分配。他们现将我们集体十多年还款和私人现金还款的事实不顾,强迫我们贫困社员和小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抵顶余下1600万元不明欠款,这种以20万元一亩作价重新入股和扩股,是事实上的土地变相买卖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条款。[4]、贫困社员和小孩失去永久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出租收益权,我们无奈又无助。所以这方案也是违背了“自愿”和“多予少取“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是背道而驰的。希望有关部门对其方案予以审查和责令其修正。求助有关部门约见或帮助我们!
四、 关于有利益关系的村、社、社员对本村、社的经营活动的知情权问题是毫无疑问,作为相关的经济责任人,依法享有基本的相关经济活动的知情权,以了解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以及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情况。这些基本的经营指标,理应每月予以公布,这是经营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应尽的起码义务。而十多年来我们对(十六经济社)的其基 的相关资料,如(收支平衡表和负债表)等一些基本的经济信息,为此我们也曾多次询问均被拒绝,其理由是商业秘密,我们真不明白,这些在别的村、社每月公开于众的基本收支及债务、效益的经济指标在我们的村、社劫成了商业秘密,我们屡次被拒绝后觉得非常无奈和无助。我们请求上级部门帮助,满足我们依法应有的知情权以知悉债务来源、使用情况、使用效果情况、利息支出情况、及个人还款和集体还款情况。为了一目了然,我们将依法享有知情权的部分经济指标列表格,希望上级部门的帮助下我们的知情权得以维护。
五、 再说:在债务的承担者连债务来源、使用、使用效果、利息等信息不知情的情况下,附带带有永久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而强迫我们以现金一个月内还清余下不明欠款,或以土地抵顶欠款,这也不符合情理的。由此可见这样做与情与理与法皆不合,希望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尽管此方案已得到53人股东其中48人同意,仅能说明其入股的基本程序合法和过程合法,但其结果是不合法的,因为此方案带有强制性,其本质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顶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五条内容中的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可知其是违法的。还有对于我们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农民,是有优先享有扶贫贷款。以上国家政策这些村干部一样也做不到,还要强行摊派不明债务,利用这个借口强行侵占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还讲什么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啊?
六、 综合上述:仅想说明附带带有如果不按要求现金入股,将意味着永远失去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出租收益分配权的现金入股强迫还款是违法的,也不合情理的,社员的合知情权理应得到保护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共建和谐的村委会和社情环境。谢谢帮助或约见!
联系人:黄启平电话:宅22356372手机13427536070
谭颜妹电话:18926101033
李景伟电话:13539440630
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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