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要求公开拆迁补偿信息,北京申诉,上海败诉
——上海拆迁户要求公开拆迁补偿的大门即将关闭
( 7月13日 14点开庭,上海黄浦区法院320法庭欢迎媒体旁听)
据 7月5日 新京报报道,北京市民要求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公开拆迁补偿信息获得终审胜诉,法院判决政府与租户们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有关补偿标准应当公开。而与此同时,在上海拆迁户要求政府公开拆迁信息却无门,各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皆称未制作、获取这些信息,应向其它部门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虹口区房地局称“拆迁人未将拆迁补偿协议到其处备案,故其尚未获取这些信息,且其无制作这些信息的职责”。虹口区政府称“这些信息不存在”。拆迁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称“根据市区建设分工原则,拆迁由所在区负责,其未制作、获取这些信息,应向虹口区政府和区房地局申请此类信息”。拆迁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也是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单位)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称“这些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
从今年2月开始上海被拆迁户孔某,因为拆迁补偿不公,向上海多个政府部门递交几十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外滩通道改建工程(北段)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每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每户拆迁补偿结果、补偿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每户拆迁补偿协议或补偿结果、具体某些户的拆迁补偿协议、面积、安置人口等信息,但所有政府部门都拒绝公开,称: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或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等。孔某于是分别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案的行政诉讼,其中诉拆迁主管部门虹口区房地局的案子已经终审败诉,法院采信了区房地局所称“拆迁人未将拆迁补偿协议到其处备案,故其尚未获取这些信息,且其无制作这些信息的职责”。诉拆迁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案子法院拒不受理,法院认为市政工程处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诉上海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的案子将在 7月13日下午 开庭,判决前景不容乐观。详细情况如下:
1、孔某和妻子所经营的店面遇到上海外滩通道改建工程(北段),成为被拆迁户。由于当地拆迁中动迁相似房屋补偿价格相差悬殊,孔某要求公平的补偿始终无法和拆迁人达成协议,于是在08年11月被偷偷强行拆除,事先没有通知。
2、孔某于是向主管拆迁的政府主管部门——虹口区房地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外滩通道改建工程(北段)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每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每户拆迁补偿结果、补偿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每户拆迁补偿协议或补偿结果及计算依据、具体某些户的拆迁补偿协议、面积、安置人口等信息。区房地局一开始拒绝受理,口头称这是个人隐私,不能公开。后来孔某将手机摄像资料提交虹口区政府,要求对区房地局拒绝公开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区政府也拒绝受理行政复议。但之后马上区房地局告知可以受理该信息公开申请(显然是因为区政府给了指示)。但区房地局书面答复称这些信息不是政府信息。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09年3月孔某向虹口区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很可能是中国首例拆迁补偿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案),要求区房地局公开上述信息。区房地局称“由于该基地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故其未获取上述信息,且其并无制作这些信息的职责。”而事实上该基地在08年11月就夷为平地(只有几户没签约),通道工程开始施工。区房地局作为主管拆迁的政府部门,参与了拆迁的每个过程,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和审核以及拆迁补偿款发放的监督,区房地局不可能未获取这些信息。且该工程是市政工程,拆迁用的是政府财政资金。法官问区房地局,如果申请公开具体某一户的信息能否公开,其回答需要征求那户的意见——这充分说明其知道每一户的信息。虹口区法院明知区房地局做了伪证,依然采信而驳回要求公开的讼请。
孔某于是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中院未经开庭,就书面裁定维持原判,孔某终审败诉。
孔某明知区房地局做伪证,但没有充分证据,于是再次向该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局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区房地局答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孔某认为房地局公布的是上海的法律法规,不是其内部的规章、制度,目的是掩盖其做伪证或未履行其职责。09年6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开“区房地局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目前该案尚未接到开庭通知。
3、同期间,孔某向虹口区政府申请这些信息,一开始孔某是前往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窗口人员据不受理,称区政府没有这些信息。为了获取区政府不受理的证据,孔某以挂号信形式寄发,区政府终于书面答复称“这些信息不存在”。孔某正在收集证据,准备起诉。
4、09年4月孔某向拆迁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这些信息。市政工程处也拒绝公开,答复称“其虽为拆迁人,但根据市区建设分工的原则,该工程由所在区负责实施,具体负责单位为虹口区动迁总指挥部。因此其未制作或获取这些信息。并建议孔某向虹口区政府或区房地管理部门申请此类政府信息”。
孔某向徐汇区法院起诉市政工程管理处,要求公开。但法院坚决不受理,也不给书面裁定,理由是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只能起诉行政机关。
5、同期间,孔某向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上级行政机关上海市建交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交委答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09年5月孔某向黄浦区法院起诉建交委,要求公开这些信息。建交委的职责中有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拆迁显然属于工程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建交委是拆迁人市政工程处的授权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如果徐汇区法院认定市政工程处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单位正确,那么市政处的上级行政机关建交委一定是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单位。如果黄埔区法院判定这些信息不属于建交委公开的的职责权限范围,上海拆迁户寻求政府公开拆迁补偿信息的大门就关闭了。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公平、公正是上海房屋拆迁的口号,孔某所在基地是市政动迁,每户的人口、面积、评估价也都张贴公开了,但最重要的补偿结果就是不公开。另外上海的旧区改造政策也要求“补偿结果必须事后公开”。当地政府和法院千方百计阻碍公开,是为了掩盖当地拆迁补偿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真相。
注:上海人大工作人员强烈建议我学习邓玉娇案,有媒体广泛关注,才会有司法公正,所以才有了这篇新闻稿。
联系人:孔先生,手机1338619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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