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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拆迁条例》导致的暴力拆迁是对群众的无情剥夺

元中方 · 2010-01-15 · 来源:
拆迁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我们现在的《拆迁条例》,从法学理论上讲,已经是一个失效的制度,然而正是这个失效的制度,纵容了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而暴力拆迁,甚至使一些贪污腐败分子为了实现权钱勾结的目标,动用公共权力,在剥夺基层老百姓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了国家才能稳定:“近悦远来”一直是中国政治文明的一个核心表达。没有了“近者悦”,甚至有的网友发贴悲愤地讲“你可以选择未来,但你不能选择出生,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这种情绪下,你的和谐社会怎么构建?  

这种情绪是由何而来呢?是由形形色色的暴力拆迁导致的。我们先看看一些典型的拆迁手法吧:  

第一种,雇用黑社会杀死拆迁上访的极端流氓拆迁型:“2009年1月8日下午四点,警车悲鸣滑过邳州上空!救护车急驶!意味着不平常事发生了!徐州市调来200多名特警,整个陇海线公路短时间陷入瘫痪状态,打听才知,两个二十岁左右的青年!一个肺脏被刺破裂!将终身瘫痪,一个当场死亡抢救无效!另外还有3个青年也不同程度受伤,昨日下午四点运河镇河湾村三组农民,象往常一样,聚集在一起向市里索要土地陪偿,农民生活的的根被强占,听就是令人愤恨,在长达几个月的索要结果,终于有了答复,市里派了二十几辆车小痞子!手拿刀棒!对农民‘屠杀’,针对青年人用刀上去就刺!无论你有无出头!有几个青年见状逃跑,没跑掉的就是被狠刺,其中死亡的一个还有十天结婚,被刀刺穿身板!鲜血流成河!他的未过门妻子痛不欲生,据说两人相恋五年!”  

第二种,野蛮逼死人的恶性拆迁型:典型案例是“环球网2009年11月27日报道 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究竟孰是孰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命在这里被漠视,法律在这里被践踏,本应预见的流血事件却在政府官员的现场指挥下发生了。”  

第三种,夜黑风高巧取豪夺的偷拆迁:“遇到这样的事,真不敢相信!我才出去了一晚上,回来房子就被拆成废墟。”家住宁波望春街道的 陈 女士,遇到这样一桩怪事:2009年12月24日是平安夜, 陈 女士一家人到市区的教堂去做祈祷,第二天早上才回到家。没想到,“家”居然不见了。一夜时间里,原本立着的二层小楼被拆成一地废墟。到昨天,十天过去了, 陈 女士也去找过不少部门,拆迁安置房的合同也签了,可房子到底是谁拆的,她还是没弄明白。”  

第四种,明“枪”实“弹”的恐吓威慑拆迁:“荆楚网消息(记者陈莉霖)2010年1月12日上午,武汉市某城区的 罗 先生向荆楚网投诉称…被打砸的房屋属于其母亲…1月7日上午,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来他家,要求他母亲在空白的拆迁协议上签字,并交出房屋的两证…双方协商未果。上午10时许,罗母送拆迁办工作人员出门,10多个二十来岁的小青年手持铁锤、钢管撞破一楼的门…警方出警两次,只是询问情况,并未处理打砸者。因此,对方更加嚣张,罗母惊恐躲到2楼,与 罗 先生一起退入里屋。打砸者凿门开锁,冲到3楼,向下扔砖头和点燃的鞭炮,甚至用不明枪械向二人躲藏的房间乱射。我有一吨的汽油,如果他们再攻入进来,我就只有点汽油桶与他们一起了!!!”  

第五种,嘉禾发明的连坐拆迁法:山东荣成市固铂成山有限公司职工刘昌炜,是该市一项拆迁工作中的“钉子户”。由于他拒绝拆迁…这种曾在湖南嘉禾、贵州纳雍等地上演的“连坐”拆迁法,被指在山东荣成再次出现…身强力壮的刘昌炜现在既没有工作,也没有房子…他的妻子于霞正背靠被子坐在炕上,腿上搭着一床被子。记者跟她打招呼,她两眼呆滞、面无表情,一句话也没说。刘昌炜说,几个月前,妻子被人暴打,全身多处受伤,住院41天。出院后,精神状态一直不好,动不动就哭,特别怕惊吓。去医院检查的结果是,左右脑功能极不对称,视觉记忆与视觉理解能力、空间关系能力、社会计划性、动机强度等均略低于正常同龄人。…刘昌炜的原单位是固铂成山有限公司,1993年进厂,月工资约1500元。从去年3月份开始,公司领导不断找刘昌炜谈话…领导让他配合拆迁,说如果不同意拆迁,政府天天找公司,公司很头痛,很影响精力。如果再不搬,就对他不客气了,他走在路上可能会出交通事故,或者被装在麻袋里扔到海里…这全是政府的意思,没办法…会议纪要显示…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本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领导包干…几天后,固铂成山有限公司要求刘昌炜休假,回家处理拆迁事宜。自那以后,他再也没回到生产线上。”  

第六种,厚颜无耻穿上裤子不认帐的欺骗拆迁。“拆迁地方是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东城河风景区。从2006年年初以东风路以西300多户人家的拆迁,到2008年11月份强制拆迁完毕。之所以引起老百姓的不满主要有一下几点…政府曾经承诺东风路以西的拆迁地以后将被划为东城河风景区,然而现在却给了开发商用于建成金通梅园商品房…这地段的商品房房价均价高达6000多人民币(此地段为泰州房价最高的地方),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标准只有2900多元/平方.两着相差一倍多,况且老百姓出让了自己的土地…分给老百姓的安置房标准价格却高达3150元/平方,这就意味着你的房子变小了,且地段也不是原来的黄金地段.您说老百姓能不愤怒?”  

第七种至第N种……

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恶性暴力拆迁呢?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仇和模式产生的强大导向作用。我们再看看江苏邳州的李连玉,是不是另外一个版本的仇和呢?  

而仇和们所依据的,就是已经失效的《拆迁条例》!《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就已经自动失效。我们看看著名法学 家王锡锌 先生的观点:  

“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竞争,而且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拆迁方的法律依据是《拆迁条例》,被拆方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物权法》。作为研究宪法、行政法的学者,我自然就会想到:是不是制度之间的冲突已经相当厉害?  

“事实上,对《拆迁条例》的质疑由来已久,包括法学界在内,社会各界早就提出并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 梁慧星 教授就指出,“《拆迁条例》已经自动失效了。”因为《物权法》第42条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注意!这是“法律”。而《拆迁条例》只是“法规”,不是“法律”。2007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  

“拆迁,涉及强制,在行政法上的性质是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在宪法上的性质是对财产权的强制征收。问题在于,《拆迁条例》把征收之前的环节全部省去了,征收补偿本来应该是拆迁的前提,但《拆迁条例》没有涉及。  

“《拆迁条例》强调“管理”,体现的是传统的单向度的、政府控制的理念。这显然与政府目前追求的治理理念是矛盾的。在法律上,则与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我们这次致书全国人大,不过是在很多人心灵都受到震撼的时候,把自己的思考用行动的方式予以表达罢了。  

“《拆迁条例》的修改,要进一步落实《宪法》、《物权法》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比如,拆迁,首先必须经过征收程序,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只能是政府行为而非开发商行为,而且,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  

“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明确属于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引入广泛的公众参与,从源头上保护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对“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进行的商业开发”进行有效的遏制,据我所知,这也是在目前的条例修订过程中,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征收,征收部门也必须对房屋进行公平的、公正的补偿,这种补偿必须能够反映出房屋的市场价值,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修改还应在拆迁的程序、对暴力拆迁的禁止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合法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总之,拆迁制度涉及民生,民生问题应该是这一制度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立法者必须牢牢把握的一个核心主题。”

其实,“法学家”们只是单纯地从理论到理论。在一些为升官而升官、为发财而升官者的眼中,《物权法》只是保障他们到手财富的一个工具,而不是为了保护老百姓财产的工具,所以《物权法》只对他们适用而对老百姓不适用。  

《拆迁条例》是他们合法地剥夺老百姓财产的工具,是他们为了捞政绩、与不法开发商合谋剥夺社会财富的工具,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运用这个工具。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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