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人继续推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挑战宪法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15日就香港个别社会组织针对香港未来政制发展问题发动“五区公投运动”一事发表谈话(见附文);触类旁通,今天部分中国人民同样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动议如下——
近来,个别人继续推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对此,我们表示严重关注。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由宪制性的国家宪法加以规定的,是一种宪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义。宪法没有规定国家“私有制”体制。xx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机关,无权创制“私有制”体制。在过去30年的所谓“体制改革”,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作为根本大法,我们国家宪法已对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未来发展,包括公有制经济地位和管理办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所以,xx院以任何形式对未来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所谓的体制“改革”,与国家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不符,是从根本上违背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
过去30年改革的实践,是一个改什么就死什么的客观事实,这个教训极其深刻沉痛,代价及其巨大。在中共党内正义力量的中流砥柱作用和中国人民大众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国家目前尚能有效应对资本主义复辟的冲击,保持了人民大众对当前党和政府的最后一点希望。一些人蓄意继续推动所谓“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公然挑战宪法和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只会引发争议,从而损害一个岌岌可危的最后一根国家支柱,相信这是任何有良心的中国人所不愿见到的。
我们注意到,最具人民代表性的网民已对过去30年的违反宪法的私有化改革做法表示强烈反对,通钢工人已经打出反对这个违宪的私有化改革的第一拳。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说到,“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而首当其冲的,就是xx院关于体制改革系列文件违宪问题的存在和解决。因为原则上,长期以来xx院领导的进行任何形式的所谓“改制”,都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法律效力的,中国人民是永远不予承认的。关于国家未来的建设和发展问题,无论大家的意见、立场有多大的不同,我们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办事,而任何偏离宪法所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的行为做法,都无助达成社会共识。同样,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15日就香港个别社会组织针对香港未来政制发展问题发动“五区公投运动”一事发表的谈话看法,符合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们对此表示赞赏。
我们相信,中共党内外各阶层人士一定能够明辨是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意志所作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地讨论30年改革的得失成败是什么,推动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重新回到以毛主席、周总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正道上来,并通过加以不断的自我完善,以把我们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事业,进行永远积极、稳步、健康和理性的建设和发展。
2010.1.16
附文:
国务院:香港个别组织发动“公投”挑战基本法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15日就香港个别社会组织针对香港未来政制发展问题发动“五区公投运动”一事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近日,香港个别社会组织宣布将推行以“尽快实现真普选,废除功能组别”为主题的“五区公投运动”。对此,我们表示严重关注。
众所周知,“公投”是由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的,是一种宪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创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所谓“公投”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已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未来发展,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任何形式对未来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所谓“公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不符,是从根本上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
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了经济和社会大局的稳定。一些人蓄意推动所谓“五区公投运动”,公然挑战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只会引发争议,损害这种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相信这是香港公众所不愿见到的。
我们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许多社会人士已对“五区公投运动”表示强烈反对。曾荫权行政长官1月14日下午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答问会上表示:在香港进行任何形式的所谓“公投”,都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法律效力的,特区政府是不予承认的。关于香港政制的发展问题,无论大家的意见、立场有多大的不同,我们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所确定的程序办事,而任何偏离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的行为做法,都无助达成社会共识。曾荫权行政长官和香港社会人士的上述看法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们对此表示赞赏。
我们相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一定能够明辨是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地讨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
http://news.qq.com/a/20100115/002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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