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按市场价补偿已成社会共识,但是,按照什么样市场价格,怎样确保补偿价格不偏离市场价格?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我认为应该坚持两条原则。
第一条原则,我认为应该坚持按照房地产开发后的市场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房价总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开发前和开发后的房家可能相差很大。如果以开发前的价格来补偿被拆迁人,一方面,由于房价受地段、区位和朝向等影响,拆迁前的市场价格难以合理确定,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也难以接受,因为土地随着房地产的开发有较大的增值前景,以开发前的价格得到的补偿,在原来地段买不到原来大小的住房,意味着生活水平的下降。
以开发后的市场价格补偿被拆迁人,具有正当性。首先是符合党和国家“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方针政策。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被拆迁人不能因此使生活水平降低,补偿价格至少要使被拆迁人在原有地段买得起原来大小的新住房。其次,拆迁在实质上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被拆迁人应该在开发项目的利润中获得一定的分额,理应按照开发后的市场价格补偿被拆迁人。
第二条原则,我认为是要给被拆迁人二重选择的权利。被拆迁人应该要有这样的二重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根据市场价格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在原来的住房附近新开发的住宅中选择一套住房,即选择住房补偿;新住房面积大于原住房的面积,其差额由被拆迁人以补偿价格补偿开发商;新住房面积少于原住房面积,其差额由开发商以不补偿价格补偿补偿被拆迁人。
开发商出于追逐利润的本性,地方政府出于促进地方经济的考量,都有压地补偿价格的倾向,无论是相对于开发商,还是地方政府,被拆迁人在三方博弈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没有选择和制衡的权利,很难确保补偿价格偏离市场。被拆迁人有了这样的二重选择权利,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就有激励给出符合市场价格的补偿价格。如果给出的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合,那么,货币补偿和住房补偿对于被拆迁人没有差异,被拆迁人将根据自己的喜好作出选择;如果给出的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被拆迁人就会选择住房补偿,甚至可能选择一套比原住房面积还要大住房,将使开发商蒙受一定的损失。
对于非房地产开发涉及的拆迁补偿问题,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补偿原则,给予被拆迁人市场价格补偿,而住房补偿可以选择被拆迁人附近正在开发住房或者二手住房。(,刘永祥,现居湖南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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