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务院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的感想
老危博
草案有了可喜的进步,但并不彻底,所以仍有话要说,丢去旧的东西也不易,但要彻底改革,保护民权,要敢于前进。
1、草案适用范围有待明确,如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但没有房改的房屋使用人是否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适用本条例,产权怎么解决,旧城改造、危改、基本是这群人。
2、公共利益太宽泛了,几乎没有商业行为了,这点需要从新论证,请记住“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的谚语,除重大军事用地、国际重大活动用地外,其余均不属公共利益,如道路可绕行。
3、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是口号没具体内容,不细化,以前也有口号,又怎样哪,看到自焚的人,心里真的很难受,对那些在场百姓和拆拆人是怎样的冲击,他们在想什么,我们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那儿?
4、政府负责或政府主导,开发商幕后,换汤不换药,那一个地方的暴力拆迁,没有地方政府的影子,那一个补偿条例不是他们捏好的,不改变执政理念,不产生新机制,抱着“土地财政”不放,仍是一场双簧。“反政府”的帽子更会满天飞,就算裁决,复议、判决,百姓能胜诉吗?
再者一旦百姓起诉,进入司法程序,财产必须保全,征收应停止,否则就算胜诉,房子没了,还有什么意义,条例可否规定,百姓可双倍索赔。
5、提议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
由同级或上级“人大常委”带头,由专家、学者、政协、法律人士、媒体及被征居民代表组成权力机构,来裁决矛盾。“人大”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权昨机关,“人大”现在就有“城建工委”再配些人马就可应对,否则事情总在公权者手中转,民权谁来保障,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一切程序都不正当。公权机构不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老子对儿子监督会有多大效力!否则假腐黑定将泛滥。
法庭上还有个法庭调解,有人民调解员,征收如此大规模的社会行为,为什么排斥人大、政协哪,有这个机构出面调查,调解,裁决争议最合适不过。同时人大也可对同级政府进行有效监督。
6、明确论证会、听证会是决策机构,听证会要有不少于2/3的被征收代表参加,第三机构负责组织聘请法律界人士、媒体、专家、学者,既然定性公共利益,必须听证,范围大的征收活动,应有广播、电视参与,在阳光下运作,公开透明,百姓一定支持。
7、政府借危改征收土地,扩大市政道路,挤占住宅用地,这部分挤占所涉及土地应由市政给予补偿,用于危改安置房建设,不能搭危改顺风车。(此项原属市政拆迁)
8、城乡规划,土地总体规划,涉及征收区域的,应被征收居民认可,并放在第一位,防止闭门造车。要将听证结果公示,特别是公共产权必须明析,防止做弊。
9、被征收人的搬迁必定造成不少的损失,征收补偿应向被征收者倾斜,不要叫弱势 群体吃亏,特别是棚改、危改、旧改,政府是欠帐的,能回迁的就不要移民,用改革开放的成果叫大家共享,才是社会的进步。
10、所有被征收人,都应享受经济适用安置房,不应为他们设置门坎或分类,否则很难达成协议,又出新矛盾,这些人不是购买,是安置,对残疾、低保、下岗、返城知青要照顾。
安置面积要放宽些,拆一还一是不妥的,那叫折腾!百姓不会支持,时间慢,难度大,参照全国住宅平均面积应为首选,这种小康水平百姓容易接受。
11、政府一定要真金白银的投入,并公开、透明。以前政府不投入,反而得利,是不对的,所以进展很慢,百姓住房得不到保障,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现在中央在投入,地方也要投入,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固定比例从事保障房建设。
12、安置房应按经适房的规范建设,收费应是成本价+3%微利,不应利用安置房赚百姓的钱。必要的税费应减免。
13、本人强烈反对强拆,如果我们的党和政府都不能说服个别人,我们的领导能力在哪?有强拆,必有对抗,有对抗就不和谐,就会引发社会问题,请取消“强拆”,强拆伤害的是社会。
14、各省市出台的地方征收条例,应得到国务院审查批准才可执行,否则钻空子,擦边球仍会发生。
15、征收、补偿、拆建全过程应在有效监督下进行,监督机构应在第三方的领导下,组织建筑、财务、安全居民代表施实。
我们的看法是在经历一次危旧房改造中产生的,这些都是亲身经历,必不可绕过的问题,也算是真正民意。
此致
一个自下而上,自下而上的条例的诞生,百姓充满了渴望。
老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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