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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暴力拆迁

凝轩 · 2010-04-14 · 来源:
拆迁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解析暴力拆迁  

一、当今社会暴力拆迁现象:  

案例一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案例二、2010年3月22日上海市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区政府强拆。女户主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面对多人的强拆队,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抵抗了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案例三、贵阳警方2009年11月30日向媒体通报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野蛮暴力拆迁的20人和参与违法堵路的4人被刑事拘留,因暴力拆迁受到影响的群众也正在妥善安置。

事实的真相是:自焚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把政绩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就本案而言,大批的地方官员在现场,眼看着一个被拆迁人举火自焚,竟然还下强制拆除的命令,就不仅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了。更反映着拆迁猛与虎啊!

而贵阳这起暴力拆迁手段之恶劣、用心之残忍一点都不逊色。按照贵阳警方的介绍,11月27日凌晨,暴力拆迁人员李小平等驾驶10辆面包车来到现场,以暴力撬开8户居民的房门,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拖上汽车、带离现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准备在拆迁完成后再“放人”。随后,房地产开发商即使用2台挖掘机开始野蛮拆除临街门面,毁掉26间房屋。也就是说,这次强拆完全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行动。不经感叹,此与鬼子进村有何异哉!

二、专家评议  

有位律师表示:看到这些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例如同样这一块地,政府给农民30万块钱,然后叫农民把土地交给政府。美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转过头把土地卖给企业就一百万,从中赚70万,就是叫做第二财政,作为当年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个人观点  

什么叫做合法征收,暴力征收与强抢公民的私有财产有什么不同。什么叫和谐,逼迫弱者屈服就是和谐吗?这些被迫离开房屋的弱势群体,难道就没有人出来说一声吗?政府拿被拆迁者暴力抗法,堵住众人悠悠之口,这与篡改历史又有什么不同呢!媒体以没有任何新闻价值,拒绝报道,这难道是真正的原因吗?相信其中的猫腻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暴力拆迁下的集体沉默意味着什么?

在巨大的拆迁利益诱惑面前,地方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结合为一个个连体婴儿。什么诱惑呢。可以看看。连小学生都能算的计算题。政府卖给开发商的土地每亩500多万,补偿给被拆迁人每亩只有20万。有的,连1万元也拿不到。如此大的差价,如同抢劫,不疯狂拆迁才怪呢!那么政府又是怎样操作来瞒天过海的呢?

他们为了成功组织拆迁,把权力运用、发挥到极致。政府的甲部门发给乙部门拆迁许可证,乙部门取得了拆迁的“合法权利”。为了取得暴利,乙部门给出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交易价,为了掩人耳目,避免被批判为单方面定价,乙部门委托估价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估价公司必须按照甲部门规定的市场指导价进行评估,虽然法律规定政府公布的指导价只能作为参考。如果哪个估价公司违反了甲部门规定的市场指导价。政府的丙部门就会对这个估价公司在纳税、消防等方面进行检查,直至该公司被吊销执照或者“屈膝投降”“端正认识”“承认错误”。这样一来,估价公司都会变得很识趣,越来越默契地配合乙部门进行估价。大家都不敢也不愿触犯这条潜规则。这样一来,不但可以避免“灭顶之灾”,而且可以获取来自政府部门的越来越多的“订单”,站在估价公司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识时务者为俊杰”,何乐而不为呢?

四、对策  

1.       加快立法速度,在新的拆迁法没有颁布前,一律禁止地方政府停止拆迁活动。建立奖度,对参与者暴力拆迁的一律惩罚,加大民众的监督管理。  

2.       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拆迁部门,直属最高级领导管理。政府和开发商对土地的定价必须公开,对农民的补贴必须合情合理。作为被拆迁者最有知情权,如果这样都做不到的话,就无所谓民主是社会了。  

3.       即使是强制拆迁,也要遵从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容易产生违法执法  

4.       如果执法者严重损害了被拆迁户的人身安全,构成刑事责任的,被拆迁户还可以提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  

5.       被拆迁户要注意搜集、保留执法者违法执法的证据,例如视频、音频、照片、文字等。不建议采取“以暴抗暴”的方式。被拆迁户可以合法维权,提出行政诉讼,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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