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庄案、“砸烂公检法”与贺卫方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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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先生在博客上转载了北大贺卫方教授的一篇雄文:《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带着恐吓的口吻宣称:“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1957年律师几乎全军覆没,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就是举国上下的人人自危。法庭之上的法官与检察官们,可不警乎?”应该说,这是迄今为止对重庆打黑最明白的最不加掩饰的表白了。可惜,批判的武器终归奈何不了武器的批判, 1月8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有句老话:屁股决定脑袋。李大律师被难,站在我的立场,没觉得遭殃。横竖我也不可能花一百几十万请律师。对于“砸烂公检法”这段历史,同样也是见仁见智。“砸烂公、检、法”,这是文革和毛的一大罪状。以至一些善良者往往为贤者(毛)隐。其实大可不必。
毛有“砸烂公检法”的想法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从延安整风到建国后的历次肃反、到文革时的清队,毛一直主张“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对毛来说,在人民内部实行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泛民主,不是无产阶级专政之外的东西,而应该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关键组成部分。毛说过,政府和左派都不要捉人,发动革命群众组织自己处理。专政是群众的专政,靠政府捉人不是好办法。政府只能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协助,捉极少数的人。
1956年上半年,由于超体力劳动,全国犯人非正常死亡增多,受到毛的严肃批评:“有些人只爱物、不爱人”,“不要想在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把犯人当成劳役,只有压服”。文革全面展开之始,劳教等制度就成为造反的对象,劳教制度于1955年肃反时建立,1966—1970年,全国各省、市、区陆续宣布撤消劳教、少年管教和强制劳动等工作,1969年后一些省“普遍实行”对“无帽就业人员实行民主管理”。
在我国“桃园经验”几乎人人知道,但很少有人知道“枫桥经验”,枫桥是浙江一个镇,全镇所在区共六、七万人,不是打击一大批,不是人人过关,不是人海战术,不搞神秘化,而是依靠大多数群众,全镇总共只整四十多个人,不打人,一个不抓、一个不杀,全部由群众监督。毛作了肯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批示各地效仿,就是“枫桥经验”。
据谢富治“八、七讲话”中说:“砸烂公、检、法,毛主席当我面讲过没有十次也有八次”。另据资料记载, 1967年9月19日 毛在长沙说:“过去好像说,没有公检法就不得了,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就高兴”(当时有张春桥、杨成武、汪东兴陪同)。毛在文革中再一次强调了“精简机构”和干部的“半供给制”,这是打击官僚机构“寄生性”的必要举措。毛说:“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关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二”。一位“九大”代表回忆当时传达毛的一个讲话:“我看不需要这么多监狱,把监狱里这些人放到群众中改造,这个办法好,天塌不下来”。 “公安六条”首先是毛提出来要搞的,主要针对文革初期各地专政机关乱抓人,甚至跑到北京来抓人的问题。在讨论第2条时,毛就说过:“批评我就是反革命嘛?我就不能批评嘛?”(据《王力反思录》)清华大学一份矛头直指文革和毛的《414思想必胜》的周泉缨被抓后,毛批评谢富治:他们有他们的理论家们,他写一份大字报你抓他做什么,我看还是放了好。
据此,应该认为,“砸烂公、检、法”是毛提出的,谢富治也绝对不敢伪造。对国家暴力机器的限制和削弱,是实施人民民主的合理逻辑。“砸烂公检法”,具体来说是这样的:
1968年12月11日 ,高检、高法、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毛、中央、中央文革写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谢富治 1967年5月5日 说:“检察院完全是学苏联的”; 1967年11月25日 说:“法院这个名称是旧的东西,沿用国民党时用的名称”,“要通过斗争把原来法院存在的资产阶级的封建主义的东西统统搞掉”。并说,17年来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的,只有靠造反来解决。同时,公安部发下文件,中断了和地方公安厅、局的垂直关系。地方专政机关也是萎缩状,湖北省“1968年将原公、检、法干部精简90%”;浙江省革委1968年的54号文件,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军管会人员不少于10—15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整建制的撤消监狱、劳改单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单位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造。之后,留在监、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员,也经历了一场监狱史上仅见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而在之前,全国各地陆续撤消了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工作。中国成了按人口比例监狱最少、犯人最少、警察最少的国家。犯人释放后也没有重犯的。如果加以时日,“劳教风”的问题兴许早就解决了。
严禁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据《毛传》,是1972年12月,毛对原铁道部付部长刘建章妻子刘淑清来信的批语:“请总理办。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一律废除”。来信反映的“法西斯审查方式”具体所指是什么呢,据《湖南省志政法篇、审判》记载,是“反映北京某监狱一天只给犯人放风30分钟,喝三杯水等问题”。周恩来随即批示,让刘保外就医,并要求公安部会同北京成区再做一次彻底清查:“凡属主席指示的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和虐待、殴打都需列举出来,再一次宣布废除,并当着在押犯人公布,如有犯者,当依法惩治,更容诉犯人控诉”。之后,公安部提出了35条措施。
1975年1月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中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大多数地区的实施(写入宪法前早就开始了),是把公、法部门认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册了,发给各个单位(工厂、大队、商店、部队、机关、学校、街道等),交群众讨论、批判,然后收集群众意见来决定是否逮捕、判刑和判刑的大致幅度,有些重大案件,司法机关还要下到基层单位,直接和群众讨论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意见,这是毛式的陪审团制度。
例如1976年郑州的清明节事件,写大字报反对一些人利用纪念周恩来的名义攻击毛主席、党中央的郑州电信局职工焦春亮被一些流氓在街上活活打死(清明节事件中全国唯一被打死的人),事后,司法机关确认刘敬为首犯,省委的意见要判其死刑,在印成小册子交群众讨论时,郑州肉联的一些群众贴出大字报,认为匆匆杀人是“杀人灭口”,要求“刀下留人”。河南省高法负责人到肉联讨论后,刘敬的死刑就搁置下来,在新的中央为清明节事件平反后,刘敬以后就成了到各地演讲的“四、五”英雄。
现在看来,“砸烂公、检、法”虽然历史条件尚未成熟,惹了不少乱子,但是难道“加强公、检、法”就那么好吗?试举一例,某公安局长,只因座驾被一个小孩子挡住,还用脏兮兮的泥手摸他的车,他竟然对这个小孩开了枪,结果只是免职了事。再举一例,某天晚上我看到东方大酒店门前一列豪华小车,好不壮观。原以为是那位大老板办喜事,一打听,原来是公安局陈局为他的外孙办满月酒。而这位陈局当年正是因为一手扳倒了大贪官张某某而出名,当地报纸赞他一身正气。再举一例。某公安局副局长,想跟老婆离婚,又不想分家产,于是找来几个黑道人物,在老婆跟人打麻将时冲上去,把老婆和其中一男子脱光衣服拍合照,以此作为老婆不忠的证据。最后他老婆只分到一栋楼。这些都是我耳闻目睹的。像这种公、检、法,砸烂了,你会心疼吗?
到了后来,新时代的开始,是以几个政治局委员以宫廷政变方式非法抓捕另外几位政治局委员的宫廷政变为标志的。后来,贺卫方教授也说:“虽然审判‘四人帮’被看作新中国法治的起点,但在实质上违犯了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毛死后,全面恢复文革前乃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司法体制。
(一)大规模地扩编、扩监。1978年初,第17次全国公安会议,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1978年末恢复检察院。1979年重建1959年撤消的司法部(同时撤消的监察部,不久也重建了)。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1983年中央政治大学成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华国锋执政起,几次大规模的扩大警察队伍。“全国法院的定员从83年的15万人扩充到91年的25万人”。公安部办公厅杨晔文章:2004年,全国170万公安干警约占公务员总数的25%,在县、市一级约占50%。
(二)恢复劳教制度,“与强制劳动改造场一起收容打砸抢分子”(即造反派)。
(三)原收容遣送制始于1951年,文革期间废除。1982年明文确立,尤其是自1991年开始,收容遣送制度的性质已明显从福利救济转移到了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方面,这种转变导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滥用。
(四)实施“严打”。1981年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邓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邓决定“严打”的83年7月19号谈话中说:“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问题,……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手!”对公安部报告中说“要多作教育、疏导和预防犯罪工作”时,邓小平批评说:“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他说“搞得不疼不痒的不行”。——这其中有同志讲“准”的问题和公安部的“多做教育”,显然是毛时代的“老调子”,不符合邓的风格。83年“严打”杀了多少?其中有多少是不该杀的?83年“严打后”,仅上海就上万名罪犯送往新疆、青海,各地也都不在少数,天津注销了成千的劳改释放人员的城市户口,“送边远地区”。“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的第6个五年报告的统计,中国在1994年至1998年执行死刑12338起,并指出中国是所报道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邓也也看出来了:“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二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如今,经济已翻了二番,而刑事犯罪翻了更多,更多的番。
(五)酷刑、虐犯。为完成“严打”指标,酷刑、虐犯也就难以避免了。躲猫猫的报导已经不少,我就不多嘴了。连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也在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2004年第7期发表文章说:“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
(六)恢复律师辩护制度,却不配以相应的陪审制度。实施的结果,仅以刘涌案为例,全国“第一流”的14位法学家,他们集体出具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认定刘涌应改判死缓。试问刘涌作案的受害者——普通百姓——能请得动、请得起全国“第一流”的14位法学家吗?再拿李庄案来说,全中国能花150万律师费请动李庄的又有几人?
在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评冯象的政法笔记中,后者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正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郑大一位法学教授更直接了当说:“你没有钱奢谈什么法律”!
我无意对两个时代作评价,我只想指出一个事实:在当下,没有钱奢谈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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