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什么是“大恶”
不喜欢没有定义的概念,很讨厌没有标准的比较,之所以不爱和文人探讨,就是因为在他们的文字之中往往缺少清晰明确的定义和直接坦率的标准。有些人总是喜欢扯着一副文艺腔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哭啊喊啊悲呀痛呀,好象天底下的痛苦都集中在了他一个人身上,不弄一个感天动地山崩地裂誓不罢休。但如果真想根据他的文章去解决问题,往往会发现他什么具体问题都没有谈,模模糊糊笼笼统统,没有具体对象没有清晰定义没有合理边界。这如同一个病人对着医生嚷嚷:我好痛啊医生!如果你反问他:你到底哪里痛又是怎么痛的?他会一脸茫然的愣住然后回答说:我痛我痛我痛得眼泪鼻涕都流出来啦难道我还不痛?没有人性啊没有良心啊!如果再继续逼迫他陈述具体病情,他会说:我那里都痛全身都痛就是很痛。遇到类似这样感情充沛头脑糊涂的人,怎么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交流?所以我一般不会和有文艺腔的人认真讨论问题的,当然挖苦讽刺吵架是另外一回事。有时候我自己也会犯这个毛病,但我很讨厌那样的自己。
刚才看到有网友转贴羊城晚报的首席评论——《在大恶面前,让我们收起暧昧的“反思”》,是邓海建 ,给人的感觉就是一副带着文艺腔的实施评论。就邓海建自己的文章来说,实际上也属于典型的“反思”,只不过他反思的内容是这样的:
【“这个反问恰恰抹杀了舆论的力量、社会价值评判的力量。不公者为何面对镜头仍会有杀人的底气?不平者为何个个深感杀戮的理由百般铿锵?———这难道还不值得我们警惕吗?”】
他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
【让我们全社会收起廉价的同情、关上泛滥的反思,只有谴责与严惩,才会为孩子关上社会风险的大门】。
所以,如果说要“让我们收起暧昧的‘反思’”的话,那么邓先生的“反思”不知道是否属于应该“收起”的部分?或者说就只许邓先生他们反思,而不许别人反思?当然,我痛恨那些残杀孩子的狂徒,因为我认为这个社会唯一的无辜者就是孩子,每个人成年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唯独孩子还没有来得及涉世太深。所以每个孩子都是一个天使,每一个孩子都是一张白纸。将对社会的怨气发泄在孩子身上,这是懦弱无能的表现,这样的寻死方式应该被所有人唾弃,所以我绝对赞成谴责和严惩。但这样真的就可以“为孩子关上社会风险的大门”吗?如果如此简单,媒体和舆论骂一骂就解决问题,难道我们的舆论骂得还不够吗?但问题解决了吗?舆论永远只是外缘,真正的原因不找到,就永远不可能解决真正的问题。拒绝对社会问题的反思,拒绝纠正显而易见的错误路线,正是问题越演越激烈的原因。如果“和谐”是用“嘴”吹出来的,依靠正确的舆论宣传就可以到达目标,那么还出台那些“以人为本”的政策干嘛?现代文人们总是把自己看得很高很重要,其实如果没有经济基础,屁都不是。
这里其他的问题就不多谈了,讨论一下什么是真正的“大恶”吧。所谓“恶”,标准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三条:1、不好;2、凶狠;3、犯罪的事,极坏的事情;而佛家的解释是“障碍正道即为恶”。相对而言佛家对恶的阐述更详细。从主观来说,恶业可以分三类:身、口、意;而从客观来说则需要考察“恶业”所造成的“恶果”。那么什么样的恶才能称之为“大恶”呢?我觉得这需要用恶行的“恶果”来作为划分“大、小”的标准。在佛教里面,“十恶业”里面的第一条就是杀生,所以杀人显然是“恶”的;那么进一步,杀一个人与杀几个人谁更“恶”呢?显然杀人多的更“恶”;再进一步,自己杀人与命令别人杀人谁更“恶”呢?无论是佛教或者世俗的法律,都认为命令别人杀人与自己本身杀人实际上是同罪的,这也是黑老大虽然不亲自杀人,但一般来说他却是他的马仔杀人案的主犯的原因。所以马仔身体杀人犯“身杀”恶业,而黑老大命令杀人犯“意杀”恶业,比较起来黑老大更算是“大恶”;但黑老大算大恶吗?大小是对比出来的,如果黑老大与发动非正义战争的战争贩子比较起来,黑老大“意杀”的那点点人又算不得什么了。所以,真正的“大恶”往往手上是不会带血的,造就“杀人”土壤的制造者所犯的“意杀”恶业才算真正的“大恶”。
想起以前举的一个例子,讲的是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谁的罪更不可饶恕,实际上也是在比较什么“恶”更“恶”一些,与本人主题契合。现在摘录如下:
【假设这样一个案例:比如某国营大型企业老总,利用手中的经济权力,掏空了国有企业,造成国家损失1亿,自己获利100万。造成1万工人下岗。这个案件,当然是一个经济案件。在犯罪的过程中,这个企业老总没有直接伤害过任何一个人,只是造成了国家损失,和1万工人下岗。按照这几年的判例,估摸着这个老总不会判太重,更不用说死刑了。下面就继续假设。假如这1万个下岗工人有90%重新找到了工作,管他是做什么,开出租、当保姆、扫大街、卖百货,只要有人雇佣有事做,就算重新上岗了,这样的再就业率,估计地方官会吹上天的。那么我们就假设这个企业的地方官非常能耐,牛得很,就是解决了90%的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但是,还有10%的人是彻底的下了岗,也就是说有1000人是彻底被抛给了社会。我们再假设这1千人中,大多数胆子都很小,不敢做什么违法的事情只敢摆摆地摊、躲躲城管,假设比例还是90%吧,不过剩下的另外那10%可就都是刁民了,有点破罐子破摔的味道,成天打麻将赌博寻衅挑事、成立什么收债公司、帮人看场子什么的。这些人数有多少呢?1000的百分之十就是100人。这一百人假如分散在50个地方进行犯罪活动,那么每一个地方起码也得有两三个警察被牵制在那里,如果没有正规警察,可能也需要什么联防治安队的人员,那需要更多的人。也就是说,这100人消耗的国家治安力量要大于100人,有可能是200甚至更多的警力。而地方政府为了“加强治安、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只能从地方财政上拨款来养这些额外的警力,不说多啦,平均每个警力只需要2万的开支吧,那么每年在治安上就必须多开支400万。如果地方财政紧张,不能提供这笔开支,但社会治安又是一个关键的政绩指标,所以必须搞好,所以就放纵这些治安员们自己“想办法”吧,假设治安员还是很守规矩,规规矩矩的只“自筹”了400万元经费,那么这400万的来源也只能是老百姓。问题就在这里出来啦,老百姓为了不要被100个刁民勒索,所以“请求”政府加强警力。但政府无力添加额外的经费,所以老百姓得自己出400万来供给这200治安联防管理队;但如果老百姓接受“刁民”们的勒索,可能只需要付出200万的费用。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老百姓可能宁愿接受“刁民”勒索,而不愿意接受地方政府的管制。政府怎么失去执政能力的?就是这样失去的。好啦,这笔帐算的是那个贪污国企老总的经济帐。下面来算下其他的帐。
继续上面的假设,如果这100个刁民中,在他们扩展势力的过程中,有10%的使用了严重暴力,造成了人员伤亡。那么就是10起暴力犯罪。这10起暴力犯罪,如果有1起造成了死亡,按照现在的法院判决,无疑都是死刑的。所以,至少会有1个人以上被判死刑。因此,起码会有2条以上的人命,会因为这个企业老总的贪污腐败而失去。但造成这起命案的元凶呢,估计判上个十年八年的,中间再办一个什么保外就医的什么东西,也就在监狱里呆上了六七年(如果今后监狱再搞什么“人性化”,那就更舒服了。),从监狱回家后,再拾掇拾掇,估计又能做一个富家翁,不然也可以随着早就移民海外的子女出去享福。】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制造出很多杀人恶果的人,所犯的恶业往往百倍于直接杀人作恶的那个人。铲除罪恶的土壤,才是真正除恶的措施。而那种姑息大恶甚至以原罪视之的行为,则是典型的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也是恶业的一种。但愿老僧现在正在写的东西是善业而非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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