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贺卫方先生发出了《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写这封信的缘由,贺先生说得很分明。是针对当时重庆政法机关对李庄漏罪提出起诉一事。在这封信的前半部份,贺先生针对该案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李庄案,现在网上议论很多。我个人认为,这只是一桩司法个案。对于该案个中情况,我并不知情。因此,也`不好说些什么。但是在这封《公开信》的后半部份, 贺 先生对重庆市公安局王立军局长以“学者间的交流”的名义,提出了他所担心的四个问题。虽说是“交流”,其实是在“钓鱼”,说白了也就是四个质问。对于这四个问题,我有不同的看法,而且也几达到了“颇感焦虑,如鲠在喉”的地步。做为一个有着理想主义精神的法律学人,我也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所以,也就斗胆想就这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所谓“替立军回答”之谓,纯属“标题党”,看客自不必作过多解读。
看完 贺 先生的《公开信》,我感到 贺 先生之立论总喜欢先说上一个正确地观点,然而这个观点往往在 贺 先生的一番把玩、“推导”之下得出一个荒谬地结论,或者会为一个荒谬地东西找到依据。不知这是不是 贺 先生的学术风格,但这种类似旧式官司讼棍的玩法,虽然在现今之中也有些效果,但毕竟有限。
贺 先生的第一问题,说得颇有些“晦涩”。依愚钝如我辈臆测,可能有二用意吧。一是可能是为“黑社会”向立军求情吧,“容忍”哇、“自由”哇。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在“打黑”问题上,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其实在认识上都是高度统一的,“黑,不打不行啊!”。当着警察,穿着这身警服,在指导思想上如果没有净化社会的理念,那要警察干什么!在我看来,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是警察的天职,警察就是要有“净化社会”的起码职业道德。至于结果是不是真如 贺 先生说的那么“危险”,我想 贺 先生是对的。只是这是对于那些“黑社会”分子来说的,净化社会对他们当然是“危险”的!的确,“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这句话是对的;但是这个“特性”不是没有底线的,不是可以率性而为,无法无天的。“某些人性的弱点”是指什么, 贺 先生说得含混,我也无从探究。这如果是杀人放火,不知能否“容忍”。至于“容忍”了这些个东西后的社会是否“健康”,我不是医生,自不敢乱说。“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这也是对的。但是,秩序之所以为秩序,必然有着与“自由”不同的特质;况且,这种特质也恰是在与“自由”并存的前提下得以表达的。因此,“秩序”的施展其实与“自由”的“损益”并无根本的冲突;而且,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反过来这样说呢:“过于重视自由,未免偏于一端,令秩序受到减损”?所以,拿这个东西来说事,是一种立论上的诡辩。二是,大概从“诛心术”的角度来讲,是不是委婉地劝立军给他那个在狱中的“哥们”李庄以一些“容忍”呢!当然,至少在这里, 贺 先生还是坦率的。他承认了李庄还是“某些人性的弱点”的。李庄的“自由”是否“受到减损”,当然应与他对秩序的遵守相互对称。否则,只能是扯淡。
“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这话无疑又对了,然而, 贺 先生话风一转,又“不过”了。的确,黑社会的猖獗是与 贺 先生所发明的“白社会”(大概是指与这个“黑社会”相对的概念吧,“博导”在文中未做出解释)有关系。但他在说“司法不彰”时,列举地并不全面,对企业界“依赖法外手段”未做出明确地说明。然而他忘记了,“司法不彰”中也某些无良法律人做出的贡献啊!假法律之名,百般为犯罪犯子开脱,上下其手,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使他们逃脱法律制裁,这是“法外”,还是“法内”,我不敢惴测;但我至少敢说,民众对于这样的“为法不仁”(对不起,我也学着生造一个词)的法律人其痛恨程度其实超过了“黑社会”。“白社会”是出了问题,法律人在做什么?黑社会可怕,的确是“司法不彰”啊!治本之策的药方(“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也开出来了,很好。但缺乏一味药引子,那就是温总理所言的“诚信”与“道德”。离开了这个药引子,你把你的那个“司法”说破天,也没人敢相信你。不过, 贺 先生在这一段中,有一个词说得好:“你们”,这清楚地表明他与大家所持立场是相对的。而这个与“你们”相对的“他们”这伙人是谁,是些什么人,我倒是有兴趣知道的。当然,重庆的“黑社会”的“那种可怕程度”,估计除了 贺 先生“他们”这类人外,大家都是觉得确实触目惊心,令人发指的。而这是需要向大家解释一下的。我的理解,大概他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吧。
第三个问题, 贺 先生大概心虚了,他耍了个滑头,用了个“假如”。既然是个虚拟性命题,本并无回答必要。但贺之用心在于影射重庆的“打黑”是“以黑治黑”,所以也就多饶舌几句。的确,实质正义与程序公正历来是刑法学界的一个老问题。近年来,通过几次修法,已经基本确立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侦查价值观。据笔者所知,就公安机关内部对于人权保护的规定可以说已经达到相当严厉的地步;假如 贺 先生认为重庆的“打黑”有“以黑制黑”之嫌,请拿出证据来;而不是嘴上说说,泛泛而论。当然,对于“严打”是不是形成了“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倒是可以商榷的。惩治犯罪分子,按 贺 先生的说法,“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要犯罪分子因为政府的打击而“喜欢”上政府,估计是不会的吧。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会不会继续“反社会”,这倒也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过于严厉打击”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非常恶性的犯罪”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贺 先生“从事法学研究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个问题,“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真不敢相信这话是从“博导”嘴里说出来的。唉,真是坐井观天,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啊,连基本的司法原则都忘记了。说这话的时候, 贺 先生眼中的“司法”,便是“政治”了。也不知他眼中的这个“现行体制”是个什么体制?除开这句话,这段话中间几句倒也还说得过去。只是,他推测文强的心理活动,则就有些武断了。难道,你是文强肚子里的蛔虫,你知道他在想些什么,所谓“心心相印”嘛;他告诉你了自己的“感受”?或者说那个已经死去了的文强托梦给你了,唉,“也许”吧!“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这话说得好,但 贺 先生大概忘记了吧,倘若这个“独立的司法”是个腐败的司法、讼棍与恶人得利的司法、人民无处申冤的司法,也“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所以,必须要保障这个“独立的司法”是健康的,是有道德的,是有良知的,是不脱离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
贺 先生上面这四个问题虽然东拉四扯,强辞夺理;但多少也还是问题。我最感到困惑的还是你在《公开信》的末尾所写的那一摊子话。 贺 先生“文艺腔”十足,显得非常伤感,他谈到了“死亡”。死刑的存废,在当前是个热议的严肃学术问题。但是 贺 先生所言却非关学术,如果说只是流露出你个人的一些情绪化感想的话,那也不好说些什么。但是,你将血液的颜色与旗帜的颜色联系起来(正如你将重庆的“唱红打黑”与“文革悲剧”联系起来一样),这种“复杂的联想”的居心,倒是我不好揣测的。我是在想,旗帜的颜色问题好象与“司法”并不搭界吧;至于你心目中想要把旗帜变成什么颜色,那是你个人的事情;而死刑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刑罚,请你尊重“司法”。虽然“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但死刑犯的死与民众正常的死,恐怕不能搅在一起吧。最后,你又引用了一首古希腊戏剧家的诗(真是“言必称希腊”啊!)。活在天地间,的确需要面对“苦难”,但这个苦难与你所引诗中的“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之间我想是不能划等号的吧;而且,这个“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与“打黑”之间我想也是不能划等号吧。面对着死亡,问心无愧者,虽然伤感,但并不畏惧。也不能因为最终的死亡,就可以把一切归结于一种虚无。因为这最后一部分, 贺 先生使用了“文艺腔”,与前面说的事有些脱节,多余的话,也就不说了。
四个问题回答完了,再说几句题外感言吧。我总感到,现今的某些所谓的法律“箐英”在事实上存在着与大众整体认知上的某种偏离。这种偏离,不知是真的误解,还是恶意地规避;同时,更感到他们在是非判断上存在着双重标准。
特别是他们在对具体个案的分析上,明显具有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这在学术上是一种投机,在道德上不敢说是虚伪,但至少是一种不诚实的表现。当他们觉得能够使出诡辩,巧言令色,死缠烂打玩弄文字游戏、把法庭变成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而获胜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法律”便占了上风,这个“法律”便神圣威风地不得了;但当即使他们忌出这一摊子法宝而无法渔利之时(所谓“失望之情”啊),“法律”便羞答答地不知跑到什么地方去了,“政治”便又成为了他们的说辞;而这个“政治”,必然是有问题的,是破坏“司法独立”的。然而他们忘了,当他们口中阔谈“法律”之时,恰恰是这个有“问题”的“政治”在给他们提供保障,让他们口吐莲花,专事“打捞”,吃喝嫖赌,牟取暴利。当然,他们对于一些有钱的恶棍来说,无疑是哥们、兄弟一伙,虽然在口中他们是“打死也不说的”;然而这种事实上的血盟关系,其实正是当今中国法制的现实。坏人做坏事,本即无良,故不好说什么;法律人做坏事,卿本佳人,奈何做贼,除了叹息,又能说什么呢?法律人做了坏事,还不悔改,什么“衰老病弱,无亲无友”之类,则只能解释为堕落,此时,让我们说什么好呢!而这些,看似是“标准”的问题,其实说到底是法律为什么人的问题,法律如何保障民众与弱者权益的问题,法律如何平衡正义与公平的问题。由 于贺 先生他们在这些问题上与大众之间有不同认识,使他们除了在打着“法律”旗号让自身权益实现最大化外,自然对社会民众的生存状况熟视无睹。当然,这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必然会使某些人气急败坏地跳出来为他们失去了的或者即将失去的天堂而招魂——所谓“兔死狐悲”啊!这是一种很自然地应激反应。因此, 贺 先生的语无伦次、口不择言,也并不难理解。
贺先生在文中一再提到西南某所著名政法学校的名字。而且也提到了某些法官的学历背景。 贺 先生的用意是很深地。政法人当然必定有一个学习的经历;然而由于法律教育的特殊性,某些“法律教育工”打着“导师”和“授业”幌子,借着与政法干部们的授业关系向他们施加影响(所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嘛),或者假《座谈会纪要》、《专家意见》之名,利用自己的学识(有时是“程序至上”,有时是“废除死刑”之类),干预司法,专接“捞人”、“捞钱”活儿的,倒也绝非罕事。就笔者所知,几年前, 张者 先生的小说《桃李》中,就可以看到某些类似“导师”的影子。
最后,借先生一句话说: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法律人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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