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别吵了!免职本来就不是什么处分
忠言/ 文
据报道,因“拆迁自焚”事件被问责免职的宜黄县原县委书记邱建国、原县长苏建国两位官员近日双双复出。经抚州市委组织部证实,一个出任抚州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一个出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组织部称,“这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
被问责官员在躲避风头后复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此前在“黑砖窑”、“翁安事件”、“华南虎”、“毒奶粉”、“进京抓记者”、“出国门”等事件”中被免职的一些官员也早已相继复出。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为什么公众舆论对这些引咎被免此后又悄悄复出的官员不能接受,而党政组织部门却不以为然?两者认知差距之大其原因何在?很值得思考和研究。
其实,被问责官员复出也算正常。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被问责的官员,能知错就改,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这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干部政策。但,这应该需要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需要“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这个关键,而决不能搞长官意志、强奸民意。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问责制度”的设计上,目前施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问责追究仅限于 “诫勉谈话”、“责令道歉”、“引咎辞职”、“免职”。而根本没有涉及追究领导干部相应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无论是党章还是公务员法的惩戒处分条款中,都没有“免职”一说。也就是说,免职或辞职并不是纪律处分。既然不是什么惩罚和处分,自然还会保留其原来的职务级别和待遇,只是没有了实职而已。
“免职”是党政干部正常的职务任免行为。干部任免文件就经常使用“任命XXX同志为XX职务,免去XXX同志的XXX职务”。可见,免职没有任何贬意。一些民众闹不清免职与撤职的区别,以为免职就是撤职。而一些党政部门正是利用人们对免职与撤职的不清楚来应付和糊弄群众,用所谓问责制中的“免职”来代替了《党章》和《公务员法》中对违法违规干部的处分,实际上这样的“问责”反倒到成了对犯错误官员的保护,也成了对公众舆论敷衍应对的“潜规则”。
事实上,避重就轻地滥用“免职”,自然会使《党章》和《公务员法》中对犯错误干部惩戒条款的形同虚设。就如同当今一些司法人员把卖淫嫖娼当成做好事的“援助交际”、把强奸幼女变成“嫖宿”一样,是在避重就轻。也许有人会说,辞职、免职这是在和国际接轨,但国外的官员被免职与我国的官员被免职绝不是一个概念。国外的官员被免职后,就是普通百姓,而中国被免职官员的待遇一个都不能少。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因严重违纪被“撤销正省级职务”,请注意这里还是“撤销”,但人家依然享受副省级待遇。这就是中国特色。
党政干部犯了错误,理应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但是现在却“以免代罚”。真正的问责,应按照党纪国法来进行,而不应另立标准。用“免职”来代替党政纪律处分,实质是官官相护的一种表现;你给我捅了漏子,我就免你的官,实际也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这样做,只能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常此一往必失信于民,使党和政府的规章和纪律形同虚设、有名无实,丧失震慑和维护正常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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