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言之一: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死刑不能减少犯罪。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自然也没有十全十美的“药物”。但凡是药,就一定有副作用,是药三分毒嘛!人生了病,非灵丹妙药不吃,这人的下场可以预见,一定是早早见阎王。请教云南省高院某一不愿署名的法官,死刑不是灵丹妙药,管制是不是?拘役是不是?有期徒刑是不是?无期徒刑是不是?如果其中某某是,那为什么不把另外非某某从刑法中删除?如果都不是,“死刑不是灵丹妙药”岂不是一句废话?按照“不是灵丹妙药”就不用的逻辑,中国从此无刑律。既无刑律,监狱就该放人了,法官就该下岗了,法院就该关门了。这是不是很荒唐?事实上,死刑赞成者从来没有说过死刑是灵丹妙药,这四个字往往是出自死刑反对者之口,尽管是以嘲弄的口吻。西方人认为政府是“必要的恶”,这里用在死刑上倒是十分贴切的。
从物理意义上讲,处死一个罪犯,就减少了一个犯罪的主体,从而减少了犯罪行为。诚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样减少了犯罪行为。但是,通过肉体消灭来减少犯罪是彻底的,通过时空约束来减少犯罪是不彻底的。不是有杀警越狱吗?不是有二进宫三进宫吗?不是有通过贿赂逃脱牢狱之苦吗?所有这些不是增加了新的犯罪吗?增加了社会成本吗?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吗?显然,仅就是否减少犯罪行为来看,死刑显然更有力度。
死刑的震慑力也是减少犯罪的有力手段之一。死刑如果真的没有威慑力,不能减少犯罪,那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有临刑前的检举求生。一个犯罪分子能熬到死刑宣判才心理崩溃,说明击溃他的,正是“死刑”这两个字,而不是什么政策攻心、亲情感化,或者是严刑拷打。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进去后逢人便跪,乞求给他留条生路。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广东省化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曾胜被宣判死刑后,表演如出一辙,都是两眼失神,瘫软在地,大小便失禁,屎尿拉满裤裆。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表现“坚强”不少。他自以为免死的犯罪金额以一千万为限。为此他胡搅蛮缠,甚至当庭销毁证据,以求一逞。外逃贪官在国外寻求庇护都有一个怕被判死刑的理由,而回国自首的无一不有“免死”的条件。他们处心积虑、挖空心思,百般狡辩、摇尾乞怜、最后瘫如烂泥,只因为一个字:死。一群没有道德、丧失信仰、自私自利、人格猥琐的腐败分子,绝对发不出“砍头只当风吹帽”的豪言。他们贪腐,是为了享受贪腐的“成果”。钱一大堆,人死了,那不成了小沈阳说的 --- 天下最痛苦的事了?“贪官必畏死,须得以死惧之”。
荒言之二:狂欢杀人。在死刑反对者眼里,凡杀人,必狂欢。药家鑫案,贺卫方说全民狂欢;李昌奎案,田成有又说全民狂欢。把正义当邪恶,把悲愤当煽情,把汹汹民意当无聊起哄,把同仇敌忾当落井下石。难怪在大众眼里,法学大家、法官大人已经不是不偏不倚的公信人,而是与犯罪嫌疑人穿一条裤子了。“狂欢”这种吊儿郎当的言词,是对关心社会生活、关注民情民态的舆论和公众的侮辱;“狂欢”这种挑拨式的言词,是破坏社会和谐安定的语言暴力;“狂欢”这种以己度人的言辞,恰恰暴露了某些人的真实心态。到底是谁在狂欢?我很不想说,当李玫瑾怜爱地说“这孩子”的时候,当西音那些糊涂学生联名帮腔时,当那个毒如蛇蝎的女人叫喊“我也会捅”时,贺田二位你们选择性失聪了,“没有”听到这真正狂欢的声音。我更不想说,你们二位正在狂欢,但不得不说,公众的印象就是如此。
荒言之三:仇恨、残杀。对犯罪分子恨,是仇恨;依法判处犯罪分子死刑,是“欢欣鼓舞”的残杀。就不质问你们有没有阶级立场、阶级感情了吧,用你们最擅长的普世价值观来发问:你们还有没有人性?还有没有基本的是非观念?既然对杀人犯处以死刑是残杀,那么杀人犯杀死无辜的人就该是正义之举了?到底谁在犯罪?这不是黑白颠倒吗?实在好奇,法官在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时候是不是都是兴高采烈,“欢欣鼓舞”的?我一直以为,法律的语言是精要的、无修辞的、中性的。原来不是。按照这个逻辑,以及前面那个凡杀人必狂欢的逻辑,宣判词应该这么写:…本庭欢欣鼓舞地宣布,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残杀。
荒言之四:生命可贵,杀人不必偿命,否则是同态复仇。其观点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或碰撞。没错,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正因为如此,民事赔偿在刑事案件里永远处于“附加”地位。那么,该用什么来衡量呢?还有两个选项:自由、生命。自由和生命哪个更重要?用什么尺度来衡量?这是一个几百年就讨论不休、至今没有结论的话题。但看得出来,在我们的刑法里,生命的重量高于自由。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个由轻到重的序列可以看出来,从贪官们的表现也可以得到佐证。可是,犯罪分子夺去了他人最宝贵的生命,却用次宝贵的自由来偿还。这不公平吧?法律不是最讲究罪罚相当、公平公义吗?一个人通过非手段剥夺另外的生命,我们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这有什么不妥吗?实在看不出质问背后的理由是什么。
少杀慎杀本意是不错的,但被歪嘴和尚念错了经。药案李案上谈少杀慎杀,如果不是刻意曲解的话,至少是片面理解了最高院的本意。少杀慎杀,是指不刑讯逼供,不屈打成招,是不搞有罪推定,是不要再出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式的冤案,特别是聂树斌那样的冤案,而不是搞逢罪降一级。逢罪降一级就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枉法。
目前我国的死刑还存在,就必然有一些人适用死刑。如果说杀人偿命的观点陈旧了,非暴力犯罪又不适用死刑,实际上就是法院宣布取消死刑了。试问审判机关有这个权利吗?
关于死刑的存废,毫无疑问,应该限制直至取消。但这期间有一个刑期改革的问题。我国的有期徒刑最长二十年,然后跳至无期徒刑,死刑。因为减刑因素,一个死缓的罪犯,最终服刑七八年出狱已不是多么奇怪的事。取消了死刑,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到时候中国可能取代南非成为全世界犯罪分子的天堂。如果象欧美国家那样,将所有刑期相加而不是合并,三百年就是三百年,五百年就是五百年。就算可以减刑,因为基数庞大,断不会出现“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中国式服刑奇观。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谈取消死刑吧,尽管美国在这个基础上也没有取消死刑。
生命属于我们且只有一次,但这并不能成为赦免死罪的理由。属于我们且只有一次的的东西不仅仅是生命。某一时间段的自由也只有一次,为什么就可以剥夺?如果说,因为是生命,所以不可剥夺,那么人类为什么要磨刀霍霍向猪羊?如果说,因为是人的生命,所以不可剥夺,那问题就严重了。士兵死于战争前线,警察死于与歹徒的枪战,是不是都是不当行为?为了属于我们且只有一次的生命不被剥夺,是不是该士兵火线投降,警察放歹徒一马?爱国主义不该有了,为国捐躯过时了;社会治安不该管了,除暴安良过时了。价值观、人生观将发生前所未有的混乱和颠倒。生命固然可贵,但没有贵到丧国枉法的地步。
杀人偿命的合法要求被某些法律人污为同态复仇。且不说同态复仇是不是真的那么一无可取,且不说目前仍实行同态复仇的某些阿拉伯国家的犯罪率远低于民主国家,我们的法律实际上就有同态复仇的影子。不是有某些法律人提出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吗?为什么贪污受贿走私诈骗偷窃可以免死?因为他们没有用暴力从别人手中夺取利益。同理,抢劫强奸杀人时须得使用暴力,所以不可能免死。你不暴力,我不暴力;你若暴力,我可暴力。归根到底,还是同态复仇,只是隐晦一点,间接一点,进化了一点,五十步笑百步了一点。
荒言之五:舆论杀人。这倒不全错,舆论确可杀人。但须看到,舆论至今没有杀错人。反倒是在没有舆论监督,没有网络网民的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冤假错案何其多。聂树斌被枉杀,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幸运地在鬼门关走了一圈。杜培武幸运,幸运在真凶因别的案子落网后主动交代;佘祥林幸运,幸运在被他“杀死”的老婆回家了;赵作海幸运,幸运在被他“杀死”的老乡回村了。他们幸运,一点没幸运在法官,没幸运在法院。水落石出了,有的法官还出来表功:当初要不是我疑罪从轻……。请问法官大人,疑罪应该是从轻还是从无?一个政治上听党委、经济上靠行政的法院,一个昭雪要靠天眼开的法制环境,舆论不监督、公众不监督行吗?舆论监督,你叫“舆论杀人”。政法委强势“协调”造成的冤案,你敢叫“政法委杀人”吗?在当前法院惟权惟上之风盛行的当下,舆论监督、公众监督正可以抗衡这种不正常现象,是一股清新健康的力量。
其实,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陪审团制度就是公众监督的法制化,世界上主要国家早就实行了。刑事陪审团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裁决,法官反倒没有,总统当然不会有,共和党民主党更不可能有。当前,舆论公众监督,只集中在很少的几个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中,与行政干预相比,只少而不多,远未形成持续的、制度化的监督,而这正是法制建设需要加强的地方。
荒言之六:司法独立,屈从民意就是不坚持法治。有些人总喜欢把民意与法治对立起来,就像郑州那个官员脱口而出的“名言”:你是给老百姓说话还是给党说话?其逻辑之荒谬,思维之幼稚,令人匪夷可思。法律不过是升华的民意,不过是民意上升为国家意志,采取强制的方式执行。把法律与民意对立起来,如同把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对立起来一样荒唐可笑。
就算是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的话 --- 其大意是裁判不需考虑群众意见、社会呼声、政府政策、形势观念等,云南高院不愿署名的法官还是徒劳了。他的本意是想摆脱尽可能多的影响,于是表示赞同美国人的意见。可他在文中又这么写道:……在裁决案件过程中,总会受到政策、形势、理念等影响,受到少数服从多数的审判制约……。这又与杰布南的意思相反。既然甘愿受这么多影响,还谈什么独立判案?另外有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诸多可能受到的影响当中,恰恰没有群众意见。不经意之中尾巴露了出来:法院谁的话都可以听,就是不听你草民的。
法学“精英”们脱离社会实践,远离人民群众,他们拾人牙慧,人云亦云,他们囫囵吞枣,食洋不化,他们厚外薄中,重上轻下。要司法有权威,要公众尊重法院判决,首先应该从法学界、司法系统内部做起,而不是一味抱怨国家民族社会大众,更不要搞法律与民意的对立。如果审判的结果无法说服民意,请首先检查审判,而不是首先讨伐民意。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东林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