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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何其多 · 2012-03-13 · 来源:《私有化运动-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变迁研究》
反对瓜分国有资产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论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何其多  

( 云南财经大学  昆明  650221  15912104828  [email protected] )  

[摘    要]   全体人民是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所有者,而全体集体则是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是否需要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人民。同样,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集体。同时,人民还具有私有化的实施权、监督权、评价权和控诉权。而作为代理人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管理者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做出的私有化行为都是剥夺人民的所有者权利的非法行为。  

[关键概念]   私有化    私有化主体    权利    决定权    实施权    监督权    评价权    控诉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ON THE BASIC RIGHTS OF PRIVATIZATION SUBJECT  

He qiduo  

 (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unming    650221  15912104828  [email protected] )  

[ABSTRACT]   All the people are the owners of the people-owned resources, the people-owned organizations and the people-owned assets, and all the collectives are the owners of the collective-owned resources, the collective-owned organizations and the collective-owned assets. Therefore, the decision rights of the privatization of the people-owned resources, the people-owned organizations and the people-owned assets are belonged to the people. Similarly, the decision rights of the privatization of the collective-owned resources, the collective-owned organizations and the collective-owned assets are belonged to the collective. And all the people also have the implementation rights of privatization, the supervision rights of privatization, the evaluation rights of privatization and the accusing rights of privatization. But the privatization actions of the managers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the public organizations and the public assets, as agents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the public organizations and the public assets are illegal actions that deprive people’s owner rights.  

[KEY CONCEPTS]   Privatization  Privatization subjectives  Rights  Decision rights  Implement rights  Supervision rights  Evaluation rights  Accusing right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其多 本名何建明,男,汉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副教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在云南财经大学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讲《西方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管理科学》、《政治学》等课程。著有《建设项目评估学》、《经济学评论》、《中国私有经济发展研究》、《剥夺-来自中国农村的私有化报告》、《私有化运动-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变迁研究》等,在《经济研究资料》、《北京大学学报》、《中国投资》、《现代经济探讨》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四十多篇,有多篇论文被《光明日报》、《金融与保险》等转载。酷爱书画、文学艺术,学术兴趣广泛。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学与政治学的一般理论、社会制度设计理论、艺术与国学。  

一、引言  

   

私有化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将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通过某种合法且符合正义的方式和程序转化为私有资源、私有组织或私有资产而进行决策、实施或接受的人。私有化主体问题的实质就是权利主体问题,即谁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谁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政府公务人员甚至只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  

众所周知,一切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公共行政资源、公共财政资源等公共资源即“全民所有制资源”(以下简称“民有资源”)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行政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全民所有制组织”(以下简称“民有组织”)显然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同样,由全体人民通过缴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公共行政资产、党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以下简称“民有资产”)也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农村土地资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灌溉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公社、生产队、公社医院、生产队医院、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公社医院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等)均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  

显然,在对财产进行处置问题上,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既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那么这些民有资源是否应当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同样,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民有企业”)都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是否应当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对这些民有组织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而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包括政府行政资产、党产和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内的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人民。与此相同的是,一切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等一切权利均属于全体集体。  

   

二、私有化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即全体人民是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真实所有者。而全体人民、国家和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作为初级代理人的国家只是接受全体人民之委托代理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个组织,作为次级代理人的公务人员(包括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公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也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一级委托和接受国家的二级委托代理全体人民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履行管理职责的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集体,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村长、厂长等)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负责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代理人。因此,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共资源、行政资产、党产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的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人民,而集体资源、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全体集体,即只有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的公有资源、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资产和党产而言)或全体集体(对于集体资源、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事业单位而言)才具备进行私有化(决定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的代理人的国家以及接受国家委托为全体人民管理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公务人员(包括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厂长经理)并不具备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同样,作为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代理集体管理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人员(公社主任、生产队长、厂长经理等)也不具备是否需要对集体资源、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权利。因此,一切由这些不具备私有化决策权的代理人做出的私有化决定都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私有化主体权利方面,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作为全体人民或集体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所具有的主体权利包括:  

(一)、私有化决定权:按照“谁所有谁决策”的原则,全体人民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属于全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民有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和一切民有资产(行政资产、党产等)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而投资建立集体企业的全体集体则是具有也是唯一具有决定是否需要对其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其它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集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农村人民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公社资产、生产队资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的唯一的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权利主体也是而且只能是全体集体。因此,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必须经过其所属的全体集体的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就是对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是非法的私有化。  

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资源和公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单位(如人民公社、生产队、农村公社医院等)和集体资产(如农村公社资产等)是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厂长(经理、书记等)、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公有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和公有资产(行政资产等)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只是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履行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管理责任的一个代理人。同样,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事业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的厂长(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也只是接受全体集体之委托对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事业单位、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的代理人。厂长(经理、书记等)、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或其它管理人员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属于所有者的权利的事情均无决定权。因此,是否需要对民在组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民有资源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全体公民,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公社、集体企业等)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在于作为其所有者的全体集体,而国家、政府官员和普通公务员在内的任何组织、集团或个人对是否需要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作出决定的做法都是非法的,是违反正义的,是违宪的。  

(二)、私有化实施权:对属于全民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人民。在全体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做出了私有化决定的条件下,按照“谁所有谁实施”的原则,全体人民有权决定怎样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人民有权选择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的私有化方式(如股份分配、出售等),有权制定私有化法律规定私有化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规范私有化秩序,有权确定私有化的具体行业和企业(资源或资产)。同样,对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集体。在全体集体决定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的条件下,全体集体有权决定怎样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即全体集体有权选择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方式,有权决定对哪些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私有化程序,有权规定对拟进行私有化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接受者作出合理的限制等。显然,全体人民或集体的私有化实施权不应当受到任何干涉,更不能被剥夺。国家及其公务员只有依法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的这种权利才是正当的,否则就是渎职甚至是违法的和违宪的。  

(三)、私有化监督权:按照“谁所有谁监督”的原则,全体人民以及作为全体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公民均具有对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或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的任何一个集体成员均具有对属于全体集体共同所有的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行为、内容及其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因此,当私有化在程序上或规定上违反有关法律或出现不合理的、侵害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或全体集体或任何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或利益(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因私有化而失业)的问题时,任何作为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的所有者的公民均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维护其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全体我民的共同权利和利益。  

(四)、私有化评价权:全体人民包括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具有对对民有资源、民有组织或民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以及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均具有对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是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压制、干涉或打击这种权利行使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显然,从人民与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国家及其所聘用的公务员必须依法维护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并支持全体人民的私有化评价权的行使,因为维护全体人民的这种权利本身就是国家和公务人员的职责。  

(五)、私有化控诉权:既然全体人民是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所有者,那么,全体人民及其任何一个公民(尤其是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就完全具有对在私有化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后依法进行控诉的权利。同样,全体集体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任何一个集体中的一员(尤其是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以及合作社和集体企业中的职工)均具有在被强制进行了私有化之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权利。而作为全体人民通过共同契约建立起来并将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委托给它的国家及其公务人员有责任维护全体人民或集体以及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于在非法进行的私有化中不仅不履行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反而侵犯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公务人员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包括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者(书记、厂长、经理等)在内的任何政府公务人员都是而且也只是人民中的一员。因此,他们对公有企业是否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等在决定权上也有一票且仅有一票参与决策,而仅以公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做法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代理人的厂长(经理、书记)对全体人民(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或集体(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言)的合法权利的剥夺和合法利益的侵害。同样,仅以公有资源(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或公有资产(如行政资产、党产等)的行政管理人员(公务员)的少数同意甚至只是个别官员的同意就做出决定对公有资源或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做法也是违宪和违法的,是作为代理人的公务人员对全体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剥夺和侵害。  

   

三、主要结论  

   

    私有化主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有权对公有资源、公有组织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的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是否需要进行私有化以及怎样进行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在于全体人民。在私有化的实施过程中,全体人民具有对私有化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程序性监督和合法性监督的权利。在私有化完成之后,全体人民还具有对私有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的权利,而当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以及作为人民中的一员的任何一个公民的权益在私有化过程中遭到侵害后,全体人民以及任何一个公民均有进行控诉的权利。与此相同的是,作为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全体集体具有对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样私有化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而全体集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任何一个公民均具有对私有化进行监督的权利、评价的权利和控诉的权利。因此,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民有资源、民有组织和民有资产的私有化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全体人民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并且必须在私有化之前通过全民公决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定修改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即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规定才是合宪的,而集体资源、集体组织和集体资产的私有化也必须由全体集体通过全体集体投票的方式一致同意或至少是多数同意且也必须在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的规定后才能实施,否则私有化以及实行私有制就是违宪的。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逻辑上本身就是矛盾的(实行私有制后,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变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私有化,除非社会主义国家决定转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而这样一种关乎全体人民命运和国家制度性质改变的重大决定必须通过全民公决来实现才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文版),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魏伯乐、奥兰·扬、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中文版),王小卫、周缨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6年版。  

[3].左大培:《不许再卖—揭开企业“改制”的神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2006年版。  

[4].郎咸平:《误区:中国企业战略思维误区分析》,东方出版社,北京,2006年版。  

[5].迈克尔•赫德森:《私有化的神化与现实》,《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9期。  

[6].刘永佶:《只有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才有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权》,360doc网,2007年。  

[7].克里斯·哈曼:《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研究的反思》,人民网,2008年。  

[8].卫兴华:《中国决不能搞私有化》,网,2009年。  

[9].何其多:《社会代理理论-人民、国家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内部文稿。  

[10].何其多:《私有化概念的定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内部文稿。  

   

   

   

起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星期日下午10时48分

改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星期一下午6时24分

改稿: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11时11分

改稿: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六下午12时13分

改稿: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六下午10时41分

改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星期二上午11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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