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九七年香港回归,中央人民政府透过《基本法》授予香港「行政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根据宪政伦理,香港「独立的司法权」是相对于本港「行政权、立法权」的「独立」而已,绝非「独立」于其权力来源即「一国」主权,这是应有之义,也属常识。
不顾常识 忽视公义
香港并非一个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香港特区与中央政府是从属关系。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不能作出凌驾国家主权的行为。行政主导自回归后「今非昔比」,出现「司法独大」的现象,主要症结在委任法官和法援署署长时,没有确保他们正确理解《基本法》和「一国」主权的原则。
香港法官如果缺乏对「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认同,会导致司法独立蜕变为「司法至上、法官治港」,扰乱宪制秩序和法治环境,令社会整体利益受损。因此,特首在任命法官及法援署署长时,应要找一些真正认同「一国两制」及深刻理解《基本法》的法律精英,不可以让满脑子殖民时代价值观,不知「一国」主权为何物,将香港当作独立政治实体的人士占住位置。
行政主导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亦是《基本法》设计的重要原则,特首负责执行《基本法》,向中央负责和对香港负责,也只有落实行政主导才能履行职责。香港一向的司法传统,法庭对本身权力相当抑制,亦尽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当中。这种对司法权力的戒心是优良的传统,也是香港司法独立的重要元素。但是,「真理向前走多半步就变成谬误」,回归后某些法官没有拿捏好司法独立分寸,处处显出「司法独大、法官治港」的心态,无视「一国」主权,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原则,不顾最基本的常识,忽视看得见的公义,作出令市民和社会不得不承担严重后果的判决,遗祸深远。
司法独大 带来恶果
从回归后一些居权案和去年的港珠澳大桥案看,法官和法援署署长的作用十分关键。九九年一月的「吴嘉玲案」,终院法官裁定港人所有内地子女均可享有居港权,九九年六月人大释法,指出在出生时父或母都未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没有居港权。可惜在○一年七月的「庄丰源案」中,终院法官认为人大的解释只是附带意见,对本港法庭没有约束力,并表示《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应当照字义理解,不能按「立法原意」解读。不但如此,终院还以根据筹委会的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制订的《入境条例》有关条文抵触《基本法》而宣告无效废除,这是香港「双非」问题的根源。今天「双非」问题之所以成为沉重的社会包袱,说到底是本港司法权背离「一国」主权带来的恶果!
再看去年的港珠澳大桥司法复核案。港珠澳大桥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的跨境大型工程,有关环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本港法援署受理该案的法援申请,以及法官受理该案司法复核,并以主观的「新演绎」判港府败诉,实质是「犯上作乱」,挑战国家的权威,完全违反政治伦理。其后虽然港府上诉得直,但工程受耽误,浪费大笔公帑,良可浩叹!因此,香港特区司法权绝对要尊重、服膺「一国」主权,否则,让「司法独大,法官治港」错误倾向蔓延,不仅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导被阉割,「一国两制」将面目全非,管治权也将不知落入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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