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返乡之事,最近已成为台湾朝野的热门话题。
本人无意直接评论“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刑法”第24条第1项的规定,即“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合理。对于林毅夫当年的游泳渡海行动,是否早已逾越了“20年的追诉期”,也无意参加意见。而是,仅想就几个观念范畴,探讨当前的政治现况与两岸均该思考的政策措施。
首先,当前两岸的军事对垒,不过是1949年内战未决状态的延续。尽管近几十年双方未曾发生过军事冲突,却也没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譬如签订和平条约),结束战争状态。因此,上述军法规定与非战现况,便构成互相抵触的矛盾点。国人首先该考虑的是,是否应当及早结束内战未决状态,以促进两岸的和平发展与合作;而不是继续拿着陈旧的条例,制造新的矛盾与仇恨。
其次,六十多年前内战之爆发,原因不外是国家的民主法制长期失修,致使不同利益团体无法依据法律程序达成妥协,因而被迫施用暴力手段以图制服对方。鉴于此,军职人员在缺少自由选择条件下的“投敌”,可视为用脚投票的选项。一个着眼于建立正常民主法制机制的当局,应当加强本身的合理性与正义性,使得对方的战员受到感召,纷纷投诚;而不是对己方不满的军职人员进行法律追究,或继续加诸以任何暴力、强制措施。对此类“良心犯”采取打击报复的心态与手段,是否本身就属于犯罪行为,便相当值得探讨。言及此,我们必须详加区分内乱与外患之别。前者大多属意识形态问题;而后者才真正涉及卖国与叛国。
七十年代东西两大阵营的对立,已恶化到核武威胁逼近同归于尽的地步。值此关键时刻,西德在布兰德总理领导下,毅然与东德当局签订了相当于和平条约的基本法。更加令人瞩目的是,西德军方将领随即提出了新概念,即“德国军方继续协助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对华沙阵营进行吓阻,然而一旦吓阻失效,即刻宣告己方军事任务的结束”。此概念说白了,就是:为了防止无谓的牺牲与破坏,一旦无法阻止敌方的军事进犯,德国军方绝不充当炮灰或让国家陷入核子战争。根据同样的“避免沦为核子战场“思维,德国政府还一度拒绝美国提出的“在德国部署中子弹”的要求。
西德政策的合理性与正义性,构成了感召东德同胞的重要条件。这种无心插柳的巨大成果,正是两岸当局都应吸收的宝贵经验。
20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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