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报道,2014年8月22日,媒体披露“念斌投毒案”的终审结果: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此,从2006年至今的8年间,念斌历经四次判死,终于无罪。
一起普通的“投毒案”,为何会跨越这么长时间,历经这么多波折?请听笔者慢慢道来。
“念斌投毒案”过程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经8年9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
此案之所以跨越时间久,一波三折,是因为有与其它一些冤案一样的原因: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检察院、法院敷衍了事。从中,我们再次看到警方为“破案”和“立功”,不惜造假的丑恶事实。案发后一个月不到的2006年8月23日,平潭县委、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侦破“7·27”投毒杀人案有功人员通报表彰,并奖励现金,主办此案的平潭县公安局侦查员翁某某,也因此提拔为刑侦大队的中队长。
笔者已看到多起公安人员为“破案”和“立功”而实施刑讯逼供和造假的案子了,现在又看到这起所谓的“念斌投毒案”,再一次被愤怒充塞了整个心田。
为破案和立功不惜搞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
“念斌投毒案”嫌疑人的选定,仅仅是因为警察发现念斌“神色可疑”。
在案件最开始的侦破阶段,嫌疑人并不是念斌。警方在进入现场后,迅速锁定的“重大嫌疑人”是丁云虾店铺楼上的邻居。警方称经过调查,认为此人有作案时间、案发前与死者一家有矛盾。警方还从其家中搜出四包老鼠药和一瓶液体老鼠药,特别是当警方找其调查时,该人竟然“紧张的晕倒在地,浑身抽搐。”警方经初步调查认为,投毒者是直接将毒物投到丁云虾和陈炎娇两家共同吃的“青椒炒鱿鱼”里面,作案时间是2006年7月27日下午1:40分到晚上6点前。
据警方提供的“证据”称,法医对死者进行解剖检验后,将死者的“胃内容”、“胃”、“肝脏”、“心血”、“尿液”等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但警方并未公布死者“肝”、“胃”和“胃内容”的化验结果,而是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垃圾筐内的呕吐物中发现剧毒物——氟乙酸盐。
但是,在楼上邻居家搜出的两种老鼠药,经检测不含氟乙酸盐,那么就无法形成一个证据链,这个时候,当地警方果断更换嫌疑人,念斌登场。根据警方的卷宗,在投毒现场,没有任何念斌的指纹,而念斌,只是因为被侦查人员所说的“神色可疑”,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念斌因为被警方所说的“神色可疑”而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警方就得寻找“证据”来证实他的“犯罪事实”。那警方是怎样做的呢?
在历次庭审中,念斌都疾呼自己是屈打成招:“他们把我吊在窗户上,两肋垫上书本用锤子敲打,用竹片挑,并威胁说如不承认就抓我妻子,我疼痛难忍,又担心妻子被抓无人照顾家人,被迫按照公安的提示承认有毒,所述内容全是编的。”
2013年7月4日上午,念斌被押入法庭之后坚称遭冤枉,称是遭到刑讯逼供才被迫承认。
念斌称,在事发时,还曾帮忙叫车送医救治,并帮助把水果摊、电动车抬进房内,此后,还配合警方调查。但在2006年8月7日,他被叫到平潭县公安局后,被铐到老虎凳上,并被一名翁姓警察拿书垫住肋骨,用锤子隔着书敲打,即“隔山打牛”,并用竹片向肋骨中间插,打得受不了时,在无奈之下,才按警察所指导的过程和细节去“交代”作案过程。
对于念斌咬舌自尽,现任福州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朱某出庭作证称,其与另外两位平潭县公安局领导,从下午6点钟左右开始,给念斌做“思想工作”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突然发现念斌嘴角两边流血,咬舌自尽,“当时那个血淋淋的场面啊!我们叫来医生抢救,还给念斌戴上了牙套”。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当庭质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庭审中,念斌多次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没有干投毒的事,自己做预审中的口供是被警方刑讯逼供所致。
当警察的竟然造假,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本该依法办案的警察,却也造起假来了,这叫人们对他们的信任感如何建立?人们更直接的感受是两个字:可怕。
1、毒物检验造假:实验室毒物样本图被拿来当作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
在此案的毒物检测上,有一个巨大的疑问,就是警方的检验结果中,死者胃里、肝里都没有氟乙酸盐,怎么会从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检出氟乙酸盐呢?京、港两地专家一致认定:念斌案当年的毒物检验质谱图显示,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成分。“简单地讲,福建公安的质谱图,不能显示里面有氟乙酸盐的显生物,所有的证据都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里面有氟乙酸盐。”
香港资深毒理专家莫景权,在福建念斌投毒案的材料中还发现两处重大漏洞:同一份质谱图,既被充当心血样本,又被充当尿液样本;而另一份质谱图,原本是实验室毒物的样本图,却又被拷贝成为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
据京、港两地专家分析,其“炮制”的过程,令人震惊:他们用实验室里的氟乙酸盐标准样品制作一张质谱图,复制成两份,一份写上死者俞攀呕吐物的对照标样,一份写上“俞悦尿液”于是,俞悦的尿液里就“检出氟乙酸盐”了。然后,又用一份含有氟乙酸盐毒物的物品,制作两张质谱图,一张写上“俞攀呕吐物”,一张写上“俞攀心血”,就这样,俞攀的“心血”和“呕吐物”也就“被”检出氟乙酸盐了。
谁也不会猜到,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检验结论,竟然就是用两张假图造出来的。
2、审讯录像光盘造假:警方提交的审讯录像有明显的“断点”,却顺利通过了鉴定。
警方为了证明念斌的有罪供述是“自愿认罪”,向法庭提交了念斌的审讯录像光盘,但辩护人发现该光盘在10分55秒处存在明显的“断点”,而这个关键的“断点”恰好是念斌从不招供到痛哭招供的节点。念斌说自己被迫同意招供后,警察教他如何描述购买鼠药,如何投毒。
念斌律师称,当地警方用一盘没有断点的录像光盘,贴上与提交给法院的录像光盘同样的标签,送往公安部进行鉴定,骗到了公安部出具的没有“断点”的鉴定书,他们把公安部的鉴定交给法院,法院以此做为念斌有罪的“王牌证据”。
警方也于2014年6月25日的庭审中,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其移送给法院的审讯录像光盘在10分55秒处存在中断,在这个断点处,审讯录像整整中断了“两个小时”。
3、重要物证造假:根据“需要”不断修改“证据”。
2006年8月1日“送检”的铁锅,7月31日就已经“检出”氟乙酸盐。
警方初入现场时,认定的作案时间是7月27日下午1点40分至6点之间,作案手段是把毒直接投在鱿鱼里。这一判断原本是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做出的,但当他们把重大嫌疑人从楼上邻居变成念斌之后,念斌并没有作案时间,警方于是将作案时间修改为7月26日深夜(27日凌晨),可是7月26日深夜丁云虾的公公还没送来鱿鱼,念斌无法作案,所以,警方又把作案手段从投毒投在鱿鱼里,改为投在水壶里。
据警方提交的念斌口供,念斌在7月26日深夜(27日凌晨)潜入丁云虾厨房,从丁云虾水壶嘴内投毒。如果要证明念斌“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其口供是“真实”的,便要送检相应物品。
事实上,检验报告上记载着8月1日才“送检”的铁锅,福州公安局早在7月31日就已经“检出”氟乙酸盐了;而水壶和高压锅,警方在“2006年8月8日下午同时提取并送检的”,可是8月9日深夜高压锅竟然还在现场。
内地和香港的顶级毒物专家,在对铁锅、壶水、高压锅等六份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后,震惊地发现所有“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数据都不能成立。所有“检出”氟乙酸盐阳性的检验操作,都存在违反操作流程和规范的情况,甚至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无法原谅的严重错误。
4、第九次庭审中警察出庭确认笔录造假
在2013年7月4日的第九次庭审中,一名负责当年勘查笔录制作的警察在接受质证时当庭向法庭承认,警方当年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诸多疑点。在检方列举的多份证人证言中,辩护人查询其中部分证言中所做的时间认为,有多份在同一时间段的证言中,一名翁姓警察作为调查的民警出现,而地点有相隔上百公里,因而认为警方造假。7月4日,该名翁姓警察也参与了旁听。
庭审中,参与现场勘验摄像、笔录制作的3名警察出庭接受询问,对于律师指现场笔录是8月2日,出庭警察确认是8月8日念斌供述之后补充,对于律师一直质疑现场证物铝壶提取时是否有水,出庭警察则表示提取时有水,但时间却并非在记载的7月28日,落款日期为8月2日。对此,昨日出庭的警察当庭明确表示,涉案铝壶是在8月8日念斌作出有罪供述之后才派人提取的,此前,该铝壶一直遗留在案发现场。而落款时间为8月2日的这份笔录,是在提取水壶之后制作完成的。至于为何出现这种错漏,该警察辩称当年办案时自己经验不足。但是,在回答辩护律师质问时,该警察同时承认,案发当年他已从警9年,且该份笔录在完成之后,经过其领导的审查。
从以前大量曝光的冤案的事实,可总结出某些公检法部门办案、起诉、审判的套路,并形成了一种特色。某些警察办案的套路:在“命案必破”的压力和立功受奖的诱惑下,警察们在苦于找不到破案线索时,就根据主观想象,采取有罪推定确定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得到了证实其“有罪”的“口供”(由警方事先编造)。而检察院,往往配合警方的调查结论,顺利进到批捕和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也基本是“配合”,虽然法官们也明知漏洞百出,但也要从“大局”出发,枉法作出有罪判决。
公检法这样“联合办案”,天理不容啊!
冤案造成的后果
念斌有个大他一岁(39岁)的姐姐念建兰,为了替弟弟伸冤不屈不挠地奔波,至今未婚。
念建兰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该案对他们家带来的后果。
这场官司,我们家变化太大了。首先是我父母。念斌被抓四个月后,我父亲因这个事情悲痛过度去世。我母亲为这个精神失常了,到处找儿子。今年大年三十,我母亲也去世了。
我弟弟被抓的时候,他的儿子才四岁。我们一直告诉孩子,爸爸在国外打工,不方便回家。去年,公安的人没有经过我们,到孩子学校去找孩子。虽然老师没有让见,但是我们被迫告诉了小孩真相。从此这孩子越来越不爱说话。
我现在39岁了,也没有结婚。我的生活就是为了这场官司。
还有我弟弟,这七八年,他天天戴着手铐脚镣。人老佝偻着,三十多岁,头发就花白了。我也很担心,再出不来,他身体就完了。
他们伤害了我家三代人。我两个哥哥都因癌症去世,我父母两次白发人送黑发人,念斌又遭遇此事。他们这样做,对我的家庭打击太大了。这不是用钱能补偿的。
受害方坚称念斌是真凶,说是基于警方的调查。
据报道,在2013年7月4日第9次开庭,上午,双方家属均在法庭外打出横幅表达诉求,念斌一方称冤枉,受害一方则坚持认为念斌是真凶,并要求严惩。念斌在庭审中说,自己与被害两童的叔叔关系很好,两家有喜事时,双方都会到场祝贺,但在念斌成为被警方认定的嫌犯及被法院判处死刑之后,两家也反目成仇。
两遇害儿童的家人称,认定是念斌所为基于警方的调查。
念建兰说,冤案造成两家不合,被害人家属多次追打念斌家属,还打律师。
她说,我家的房子被被害人家属打砸了,没有一件家具是完整的。我们现在家都回不去了,住在福州。
在宣判前,我最担心的就是人身安全,我们每次开庭都会被被害人家属殴打。上次开庭,斯伟江律师被他们打倒在地。我过安检的时候,对方过来打我。我真的怕了。
质问:案子转折靠什么?公检法到底是干什么的?
据该案律师张燕生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说:我觉得有两个转折点。一是2011年最高法驳回死刑复核,二是今年3月,内地和香港的权威专家对警方的检验结果进行认定发现,念斌案当年的毒物检验质谱图显示,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成分。香港的专家还发现重大漏洞,同一份质谱图,既被充当心血样本,又被充当尿液样本,而另一份质谱图,原本是实验室毒物的样本图,却又被拷贝成为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这说明公安机关的鉴定有问题。
张燕生还说:今年(2014年)6月,福建高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时,香港和内地的6位专家都出庭作证了。我们也不知道法院是否采纳,但是从今天的宣判结果看,应该是采纳了。
笔者试问:一件普通的案子,直到有香港和内地专家出面参与,才发生转折,试想,如果没他们参与,不就永无翻身之日了吗?这样的状况,岂不更令人痛心?
一起普通的案子,却要进行马拉松似地审判,反复折腾,效率这么低,空耗被告人的生命,症结何在?
该案漏洞百出,警方用刑讯逼供和造假“炮制”的证据,几个部门心中有数,但仍然相互配合,而且有领导牵头引导,所以坚持判有罪。但假的毕竟是假的,政法部门底气不足,面对被告的上诉和律师的辩护,也心存隐忧。不过,司法界已形成了这种恶劣惯性,开弓没有回头箭,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认错的,以前的冤案平反,是得益于被宣布“死亡”的人意外归来,而这次的冤案则是得益于香港和内地专家出面参与,实在是可悲可气可叹!
杨阳律师-楚江流微博称:不因数次冤屈错判了念斌而羞愧,却为平反了念斌而得意,这样的司法体系,改变不了冤案流水线的本性。
丑闻竟然一转身就变成了荣耀,还为此自鸣得意,多么荒唐的现实啊!司法体系的弊病可见多么顽劣。
公检法是何等重要的部门,肩负着打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它们在这方面也做出了不少贡献,但存在的问题也确实不少,特别是通过刑讯逼供和证据造假来制造冤案,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这样做实际上是更大的犯罪,但奇怪的是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犯罪”的政法人员,基本上没有被追责。每一起冤案的曝光,我们就会感到司法的漏洞有多大,公检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公信力又打了一次折扣。这个严重的问题,已老生常谈了,可是我们痛心地没看到有明显的改观。何时才能对那些刑讯逼供和故意造假的政法人员施以重典?我们热切期盼着!
201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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