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青讲座: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
周六讲座 更新时间:2006-8-16
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主讲人:杨晓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时间:2006年8月5日星期六下午3:00
地点:北大资源宾馆三层1308号
主办:书社 电话:010-62760856
网址:http://www.wyzxsx.com 电邮:[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内容简介:
今年“新西山会议”后,我国政法机关部门开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学习活动。面对社会矛盾丛生的现实,各种思潮跌荡起伏,如何认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坚持社会主义,解决现实问题,都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我们邀请杨老师做本次讲座,介绍有关情况,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欢迎大家参加。
下面是根据现场录音整理的文稿,已经主讲人审阅。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讲座,我们的主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晓青老师来给我们做讲座。
大家知道,我国国家这么二三十年来的情况,就我们的感受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尤其是和上访人群接触比较多的朋友,感受更强烈一些,比如很多冤假错案。这种情况和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背离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有很大的关系,那么面对这样的现实,究竟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是抛弃社会主义选择另一种理念?
在思想界、知识界有很多的争论,各方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流知识界提得比较多的是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各种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忽略了经济基础对法律的根本决定作用,空想成分很大。我们要求的公平正义、执法为民、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应该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大家越来越陌生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今天特别请杨老师来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杨晓青:我做这个讲座,也就是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吧,和大家交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在法院系统也做过讲座,和大家有一些交流。今天上午我们法学院的一些学生跟我说关于我的讲座的内容已经上网了。对外的讲座我还没有做过,今天算是探讨吧。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问题提出的背景
这么多年来,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共识,形成了主流的理念,大多数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法的理论是所谓传统的法的理论,西方的法的理论倒成了现代的了,总的来说是要向西方学习。虽然这种理论趋势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主流,但是在社会上,或者别的学术界接触得还比较少。
今年3月4日在香山杏林山庄的所谓的“西山会议”,贺卫方在会上点出了他们的一些理念,说他们有一些话亮不出来,是图穷匕首现,说我们国家将来“一定要走上这样一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比如说新闻自由,比如说这个国家的真正的民主,真正的个人的自由,整个国家的权利建立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的基础之上,比如说台湾现在的模式,我们现在想中国应该朝这个方向走,但是现在说不得。”他说“我们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他明确地“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他说“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比如说新闻自由,“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机构,不断的行使媒体的生杀与夺之大权”。这个机构他指的是党的宣传机构中宣部。他说“按《宪法》说的,任何的活动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活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中宣部、团中央、中组部,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一个民主的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团体要有一个资格,才在法律上有被起诉和起诉的权利资格,我们没有,我们(他指的是“我”)参加了这个组织,我在这个组织20多年,但是它没有注册登记,这是很麻烦的事情,那他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依法治国怎么说?胡锦涛同志说,我们要严格纠正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都要严格的纠正各种违宪的行为,但是他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之外的机构,怎么违宪呢?无从谈起。”点胡锦涛的名,说他是违法的法外机构。
接下来讲权力架构。他说我们的权力架构总的是“严重混乱,不是法制的、宪政的模式。比如说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整个权力架构的反宪政。”“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我们的人大是每年一度的全世界最大的party(聚会)。”“政治性的权利普遍得不到实现,比如说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自由”,基本上实现不了。”“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我们的司法体系现在正在稳步的下降,司法的地位稳步的下降。现在周永康同志到最高法院视察工作,肖扬向周永康同志汇报工作,全世界讲法制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敢叫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向警察头子汇报工作,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近党对司法的干预不断地强化,而不是弱化。”
在他们头脑中完全没有党的领导的概念,周永康同志是党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肖扬同志汇报工作有什么不可以?完全把矛头指向党的领导。“西山会议”的主持人说“我们今天是内部的座谈会,讨论一些很难讨论的问题。”他们开会的态度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将来要走到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实行真正的司法独立”;“整个国家权力建成台湾现在的模式”我认为,他们的矛头直接指向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指向党的领导地位,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企图推翻党对政府、军队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他们在会上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模式,就必然彻底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用西方所谓的“法制的、宪政的模式”取而代之。西方的“法制的、宪政的模式”实际上就是指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这些东西,因此我们要慎提“宪政”。
毛泽东同志在四十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前,曾经有过一篇论文论述宪政问题。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再也没有提及过,因为他提宪政是针对国民党政府提出的,是指在国民党的统治下搞宪政。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下无产阶级实质的人民民主专政,因此就不再提宪政了。法学界现在有很多人提“宪政”,包括以贺卫方为首的主流法学家。现在恐怕主流不了了,但是那个时候他还是主流呢。
在“西山会议”召开以后,他们引起了中央的重视。对于法学界和政法工作里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就需要我们正本清源。解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问题,是确保政法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中央把这个问题提上来了。所以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这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问题。现在在全国司法机关,公、检、法、司机关都在扎扎实实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因此很多法院请我们去做演讲,配合他们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
第二个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法制。
我们讲法的问题是绝对不能离开经济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的,法是由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不是悬空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既不是统治阶级头脑中固有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的价值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不是任意的。没有经济作基础,法律能任意地规定义务和权利吗?没有物质基础,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也是实现不了的。所以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对于法和经济之间的关系论述得非常清楚。比如说在封建社会,君主的意志是“朕即法律”、“金口玉言”,但他也不能说“月亮是我的”,能说吗?就是现在科学技术没有发达到人可以随便到月球旅行的情况下,也不能制定类似这样的法律。因此说经济基础是法律的根据。马克思说:“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组织自己的力量以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的共同利益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物质统治和精神统治也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他们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说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 很清楚嘛,掌握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也掌握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像美国这种国家,它的物质生产资料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那好莱坞掌握精神生产资料的就向全世界宣传他们的价值观;一般的美国民众就是受他们左右,他们放什么新闻民众就知道什么新闻,他们说伊拉克怎么该打,一般群众也觉得伊拉克该打。当然也有很少的一些人有觉悟,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活,他们有觉悟。但是一般地来说,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是受统治阶级左右的,包括对法的认识也一样。
马克思恩格斯把唯心主义法学观称作“法学家的幻想”。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典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 拿破仑法典是影响多么深远的一部法典,但是这部法典造就了资本主义社会吗?不是,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在这部法典当中反映出来了。一旦这部法典不再适应社会需要,它就不过是博物馆里的一件文物而已。但是只要它适应这个社会,能反映这个社会的话,它就是有用的。
马克思说:“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他们认为不是经济创造了法意识,而是法意识和法创造了经济关系。”法学家为什么觉得他凭着先验原理来活动?因为他看到法律都是先验的,是已经制定好的,或者是前人的经验,或者是判例。法学家是按照法律活动,所以认为是法律创造了经济关系。比如有了婚姻法,两口子结婚才合法;有了合同法,做生意才依法订立合同。所以在法学家的眼里,整个历史是一部一部法律发展的历史。但实际的历史发展并不是这样。在没有婚姻法以前人类社会早已出现了比较稳定的对偶制家庭;在没有合同法以前人类社会也早已出现了商品交换。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为了对抗封建阶级的神学世界观,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学世界观,也就是民主(人民主权、三权分立)、自由(契约自由、政治自由)、人权(民主权、自由权、财产权、幸福权、安全权)、法治(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无罪推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等等的这一套法学世界观。
法学世界观当然是当时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封建阶级的神学世界观而提出来的。原来是神、上帝决定法律,资产阶级革命后变成人(资产阶级)决定法律。这是很大的进步。比如说人民主权,我们现在就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的表现。比如说保障人权,也已经进了我们的宪法。但是民主、自由、财产、幸福、安全这些人权概念在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里都是有资产阶级特定的含义的。比如民主是资产阶级的竞选、分权、制衡;自由是资产阶级的契约自由、政治自由;财产(这里指的是生产资料,不是生活资料)当然是资产阶级的财产,劳动人民没有多少财产;幸福呢,在资产阶级看来没有财产就没有幸福,还有性解放;安全,指的是他们的财产不被革命人民没收了,不要被“打土豪分田地”了。这是他们的人权。“法治”的内容我们已经吸收了后两条,《刑法》就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一条在《刑法》和《刑诉法》都有,但是在这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中,中央政法委已经对这个理念提出了质疑。“刘涌案”辽宁高院就是按照“疑罪从无”给他判了死缓,但是全国人民群情激愤,最后最高法院还是给判回了死刑,维持一审判决。当然这两条还可以讨论吧。但是法学世界观有“法律至上”、“司法独立”这两条我们恐怕不能照搬。
我认为以贺卫方为代表的西方法治思想之所以给我们的法制观念带来消极的影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在到了关键的时刻,社会上各种利益要求日益分化,社会各种矛盾激化这个大背景的反映。目前出现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公有制经济基础受到了严重的动摇,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的现象。少数人先富起来了,却没有出现先富带动后富,全国人民共同致富的景象。小平同志当时提出希望一小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然后先富带动后富,然后全国人民共同致富,分三个阶段实现。但是有些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让那些先富起来的人拿出一点钱去做一点慈善他们尚且不愿意,更不用说先富带动后富了;他们把工人的工资压得这么低,中央说了要提高工资他们也不听。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嘛,他们先富了却不肯带动后富。
这些先富起来的人和他们掌握的财富已经形成资产阶级了。如果谁说我们国家还没形成资产阶级,我就觉得他没长眼,就连一般的本科学生都认为有资产阶级了,更不用说我们这些做研究的人掌握这么大量的事实。我们可以从财富的数量,新生私营企业主的人数,以及他们雇佣的企业的工人的人数等各种数字来证明这一点。现在的资产阶级已经比我们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民族资产阶级力量要强大多了,那时候我们认为民族资产阶级它是一个阶级,现在掌握着那么大量的财产,剥削这么多工人的一个阶级还说不是资产阶级,那就完全不实事求是。这个阶级主要由经济、政治、文化的精英组成。2004年有一本书是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陆学艺先生写的《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他把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阶层,说这个阶层占就业人口的0.6%,人数很少。但是我认为私营企业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一部分,除了经济上的精英,还有政治和文化上的精英,这些人手里的财富也不少。
在私营企业有了一定力量以后,他们必然要提出自己的政治要求,法律要求只不过是政治要求的一种表现,其他的要求还多着呢。比如民主的要求,就是他们要执政;自由的要求,比如新闻自由、文化自由、各种政治自由,乱说乱动欺压人民的自由,而且还不许司法机关去追究他们;人权的要求,就是要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是最大的人权;幸福的要求,你看他们现在都骄奢淫逸到什么地步了,他们的幸福观已经是一般人民群众不能接受的了,他们还觉得不够幸福呢;安全的要求,现在是他们的首要要求,首先要有富人区,私人花园似的,一般人不经过业主的同意不准进,我们过去工人农民的住宅区哪有这种要求啊?他们害怕。当然这个安全不只是住房的安全,还包括对他们个人财产和人身的保护。现在富人雇保镖有一雇就是好几十人前呼后拥的,但是他们不雇保镖的话确实是随时都有人想去杀他们。这些要求都属于政治要求,他们有了经济上的利益了才会提出政治上的要求。法律的要求不过是政治要求的一种表现。他们要把这些要求用法律固定下来。
在这些资产阶级的精英眼里,这些所谓的自由、民主、人权、幸福、安全只适用于富人,那些为了生存而挣扎的贫苦的劳动者是没有资格提这些要求的。他们说:你有什么资格提这些要求,你就是笨,天生地没有能耐,所以才过这种苦日子。网上就有这种言论嘛。因此被上访群众控告的这些人都觉得群众没有资格追求这些权利。这些理念都是经济基础决定的,是我们国家贫富分化,社会矛盾有激化的趋势,经济上的私有化、自由化、分化导致了各种政治理念上的分歧。我记得改革开放以前,官员和人民,或者人民之间的分歧都是比较少的,因为社会上经济是比较公平的。我当时在工厂里,三年学徒工,第一年16元,第二年18元,第三年21元;然后一级工35元,二级工41元,那时候没觉得心里不平衡啊,没觉得生活艰难。
这是第二个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第三个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这个命题有这么几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就是民主与法治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全社会的意志。想想我们国家现在谁是统治阶级?贺卫方他们心里非常明白这个含义。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用法律上的、表面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尽管他们掩盖,但是法律毕竟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全社会的意志。只要这个社会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差别,法律就只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二层含义就是民主与法治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人的任性。这个整体意志是通过统治阶级内部的激烈斗争,有取有舍,才制定出法律。我们过去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法律时一般都是全票通过,内部的斗争比较少。现在每部法律都有很大的分歧,从《物权法》就可以看得出来。这说明统治阶级内部在形成整体意志的过程中只要有权利的都要表达他们的要求,因此民主和法律既不是反映统治阶级内部个人的任性,也不是反映少数集团的意志,而是反映整体的意志。就是封建社会的法律,在“朕即法律”的情况下,它都不是君主的个人任性。皇帝为了他的江山社稷还要开会和大臣们商量。如果这个君主任意地立法,那么这个朝代也就快到头了。所以说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
第三个含义就是民主和法治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有的同学就问,老师你说得太绝对了吧,就连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还有八小时工作制,还保护工人阶级劳动的权利,还有一些对工人阶级有利的东西呢。这是理解法律最关键的地方,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就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在一个阶级社会中,被统治阶级尽管没有发言权,但他们肯定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要求。这种要求在提出以后的斗争过程中,统治阶级能够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不能接受另一部分。能被接受的这部分有可能被制定到法律当中,那么这部分要求在被制定成法律的时候还是被统治阶级的要求吗?不是,它已经转化成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了。这个转化很重要,被统治阶级的要求的一部分只有转化成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后,才以统治阶级的要求制定到法律中。
以八小时工作制为例,过去让工人农民干十几个小时,那是因为生产力水平太低。随着工人阶级的斗争和生产力的发展,八小时工作制就能被接受了;如果不接受的话,工人阶级造反把他们推翻了,他们衡量衡量就可以接受了。现在别说八小时,就是四小时也能接受;现在很多公司不用上班,在家里通过网络完成工作,这也能接受,能保证资本家获得利润。
而被统治阶级的要求里还有一部分是统治阶级无法接受的,比如说,交出政权的要求,那是十恶不赦的大罪。这种要求永远不会被统治阶级接受,因此永远不会被制定到法律当中,甚至有可能遭到无情的镇压。所以,民主和法治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统治阶级在接受了被统治阶级的一部分要求,把它转化为自己的意志制定到法律中以后,却声称自己是民主的,反过来对工人阶级进行说教。
第四个含义是民主与法治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一般的意志。不是发表社论,不是写通讯报道,是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它制定成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判例等)然后让全体公民遵守,这样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有了合法性。所以民主与法治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那么什么是民主呢?我批判贺卫方的“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是非法的”,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不是靠登记得来的,也不是宪政赋予的,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无数革命前辈流血牺牲奋斗来的。”有的网友跟帖说,“我只听说过枪杆子里出政权,没有听说过枪杆子里出民主”。说明他们根本不清楚什么是民主。民主仅仅是准许说话吗?民主是国家形态,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什么是民主?民主是政权,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那什么是非民主呢?是少数人专制,那也是国家。民主和专制都是国家。只不过民主在统治阶级内部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资产阶级大革命夺取政权,哪有资产阶级法治?所以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先要有政权,然后才谈得上法治。新中国不夺取政权,怎么可能制定宪法?怎么可能制定和实施法律?法治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才能维护。
所以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不是靠登记得来的,也不是宪政赋予的,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无数革命前辈流血牺牲奋斗来的。有的人说,那是你们前辈奋斗得来的,你们现在没有权利再掌握这个政权了。我认为,如何掌握政权,如何更好的实现人民民主可以探索,但是不管怎么说,当初我们这个政权是怎么得来的,是我们共产党到国民党那里登记得来的吗?是经过国民党的宪政得来的吗?那时国民党政权称共产党是“共匪”。毛泽东在1940年写《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时候还说在国民党的统治下,我们可以加入它的宪政,即“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并从中掌握领导权,最后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但是根本就是实现不了,最后还得靠解放战争打出来。所以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作基础,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法治,就谈不上所谓“合法性”。这个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是不可颠倒的。不是先有法治后有民主,而是先有民主(政权)后有法治,法律对民主进行确认,给它以保证。具体来说,我们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共产党需要登记的。不要说共产党,就是参政的民主党派和工、青、妇这些组织都不需要登记,就是一般社会团体需要登记。
贺卫方他们这些法学精英用“登记”和“执政的合法性”来反对共产党执政,企图搞多党轮流执政,我认为也是“精英法学家的幻想”。除非他们掌权了,这个幻想才能变成现实。他们没掌权,那就只是一个幻想而已,所以我的文章说他是“企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算不算有行动尚可推敲。法律不制裁“意图”,只制裁“行为”。但是贺卫方作为“法学精英”,赖在自认为“非法的”共产党里不肯退出,政治上真是太虚伪了。只能理解为他是一个贪图共产党的权势,而没有共产主义理念的伪君子。
同样,贫苦劳动者阶级如果失去了自己阶级的政权,失去了自己阶级的经济基础,单纯想依靠法治来维持自己的权利,那也是一种可悲的幻想。没有政权了依靠什么法治。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如果劳动人民是统治阶级的话,法律就能保护劳动人民。如果政权不是劳动人民的,劳动人民要靠法治保护自己也是不容易的,也不太可能,首先付不起高额的法律费用。像美国这么法治的国家,打一个离婚的官司至少需要两万美元,所以穷人不敢离婚,宁愿离家出走;相比之下我们国家离婚可以不用请律师,算是很便宜的制度。当然,马克思恩格斯也并不反对在现有的法制内尽量地争取劳动者自己的权利,例如有一个原则叫“法不禁止的就是可行的”,法律没有禁止罢工啊。尽管宪法上没有写公民权利里有罢工权,但是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罢工。所以现在很多工厂的工人都罢工,罢工了就可以谈判。现在私营企业主这么多,他们可以有各种欺压工人的措施,工人们为什么不能罢工?罢工不违法,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它也不应该做这种规定。
我记得毛主席去世以后不久,厂里传达粉碎“四人帮”的文件说,毛主席提议要写罢工权,中央政治局开会有人反对说,所有的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工人有什么意见可以通过组织的程序向上汇报,由党委解决就行了,罢工就是对国家罢工,没有必要。但毛主席坚持把罢工权写进宪法。那个时候没什么法律,但是也没有什么纠纷,有事就找领导,领导一拍板就给解决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多如牛毛,社会主义国家也要走到这条道上来吗?文化大革命以前哪有什么律师,那有什么法律啊?但人民群众不也过得挺平静的吗?有点小事情找领导就解决了。当然那个时候人也不那么自由,得听领导的,但干群关系比现在要好得多。我认为毛主席之所以在当时没什么必要罢工的情况下坚持把罢工权写进宪法,就是因为毛主席认定罢工权是工人阶级的基本权利。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所谓的“弱势群体”——工人农民是不是弱势群体?我认为根本不是弱势群体。工人农民的力量是那些资产阶级精英所不能认识的,他们现在认为工人农民是弱势群体,就是因为他们钱少,经济地位低——现在还可以在现有的法治下争取自己的权利,进行合法的斗争,这还是可行的。当然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法治是会失灵的。恩格斯说:“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我们又为什么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 暴力当然是经济力量,在一个国家内的专政,掌握政权,这就是一种暴力。掌握了政权,就掌握了经济权。在国际上也是这样。美国出兵打伊拉克难道不是为了经济的利益吗?有政治利益也有经济利益。它控制了伊拉克石油的生产,也就控制了全世界的经济。所以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每一个力图统治的阶级都必须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所以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
法治对于民主(政权)来说不是万能的,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领导人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以及他利用法治来进行统治的程度就决定了法律有效无效。有了政权可以不提法治,毛主席那个时候不提法治不是也照样统治吗?有政策,有军队,有党,有人民群众的支持,也一样能统治。现在我们党换了治国的方法了,不完全用政策统治,而要依法执政,一样。所以说统治者用不用法治是法治的一个局限性。
第二个局限性,法治只是调整对于统治阶级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它对人的行为、思想的调整作用是有限度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有很多,如男人和女人的关系,有朋友之间、恋人之间、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上下级之间等等。被法律调整的只有婚姻家庭关系,它是社会的基础,很重要,所以国家才制定《婚姻法》。为什么不制定“恋爱法”、“朋友法”、“同学法”,因为这些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不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法治对人的行为、思想的调整作用是有限度的。有的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要不杀人不犯法就可以任意而为了,当然没有人说这种人是好人,但是如果把人的道德标准降低到不杀人不犯法就成了,那人的素质得有多低。因此法律提供的道德标准是很低的,所以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要过于迷信法律,以为大事小情都可以立法,有了法律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了。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要认清法治作用的局限性。
第四个问题是两种不同的法治理念:
(一)法制和法治的概念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是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这些概念是对应的。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有关系,只要有国家就有法律制度。奴隶制国家有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封建制国家有封建制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而法治指的是一种统治、治理国家的方式,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依法办事。它和治国方式的礼治、德治、人治是相对的。它的特点就是和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法制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但是有国家不一定有民主制度。也只有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国家,才有法治,才有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法治可以分为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
其实在奴隶社会也有奴隶制民主,封建社会也有封建制民主。我们知道古希腊是民主制的,罗马的执政官是奴隶主选举产生的。所以民主制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专利,但在资本主义以前民主制是少数情况,多数还是专制的。
(二)资本主义法治
资本主义法治在自由资本主义建立的时期有它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基础,在资本主义的这些基础上产生了一些准则,如人民主权、契约自由、分权制衡、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等。这些原则奠定了资本主义法治发展的基础。
三权分立是我们关注政治的很多同志所研究的课题,很多人认为三权分立好,它可以做到既分权又制衡,是一种民主的表现,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就连六四事件以前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的所长严家其,他是政治学的专家,读的马列比我们多得多了,但是最后却认为还是要三权分立,沿着这条路走向了自由化,跟着方励之他们闹起来了,六四以后逃到美国去体会“民主”去了。这说明三权分立把很多人都引入了歧途。现在六四的动乱精英在美国混不下去了,很多人都申请回来,当然中国使馆都拒签了。那些人到了美国连饭都吃不好,要整天低着头刷盘子,二等公民都当不成。到美国第一个月还能发表评论感慨感慨,第二个月话就少多了,过了半年就说不上几句了,过了一年就什么也说不出来了,只能为生活而奔波了。
三权分立的产生是在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地位的时候提出来的,后来因为这种原则符合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政治的关系,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才采纳。
从经济方面看,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在于它适合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争夺和分享统治权力的需要,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是通过“假设的”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产生和国家的目的,通过国家机关表面上的分权制衡来掩盖国家的阶级实质。社会契约论说国家和公民签订了契约,公民放弃了一部分权力给国家,让国家来行使,多好听啊?但是公民怎么就跟国家签契约了,什么时候怎么签的契约,公民怎么在这个契约中把权力交给国家了?社会契约论就说不清了。资本主义一两百年了,谁和国家鉴定契约了?国家需要和公民签订契约吗?不,国家就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机构。所以说它是“假设的社会契约论”。
从政治方面看,政治制度是由阶级关系和政治力量对比决定的。资产阶级国家之所以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和对立,资产阶级内部又存在着强大的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和对立。这些矛盾和对立是我们所难以想象的,它们是互不相容的。我们看美国的总统选举,美国是两党制。共和党是布什集团,代表石油和军火集团(切尼、拉姆斯菲尔德)的利益。拉姆斯菲尔德自告奋勇当国防部长,主张打伊拉克,现在又主张打伊朗。民主党的候选人克里是什么人呢?在竞选民主党的候选人之前谁听说过克里啊?他为什么能过五关斩六将把民主党内那么多著名的政治家给打败,脱颖而出成了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我们上网一查才知道,他的夫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的董事局主席。这么大的利益集团之间争夺国家的统治权。
资产阶级内部是有着巨大的不同利益的,他们不允许其中任何利益集团独享国家权力,所以他们天然地要求分享统治权。他们不仅要求三权分立(其实还有军事权等等,但是军事权往往被划归给行政权),而且要求行政权下的各个部门之间都要相对独立,它要求尽量地分权,这样才能满足资产阶级民主的需要。
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通过两党制、多党制或一党多派实现。日本是一党多派,台湾的民进党也有多派,而贺卫方也提出要共产党分成多个派,因为他感觉到没有一个政党能和共产党抗衡。资产阶级不管几个党,它们都要维护资本主义的根本利益。所以多党制只是权力制衡的一种形式,并且还不是唯一的形式。多党制是不是就不产生腐败呢?事实已经证明不是这样,多党制照样产生腐败和专制,我们看看美国总统。现在三权分立已经发展,慢慢向行政权专制转化了。广大群众在这种三权分立中的影响是无足轻重的。你想,一个消费者和沃尔玛谈民主,谈推举总统候选人?力量实在是太不对称了。
资产阶级国家的竞选活动是资产阶级统治的一部分,选民只能在资产阶级推举的几个候选人之中稍作选择,并不能影响国家的政策,而且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其中的闹剧和丑闻已经被我们所熟知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选民对此也不是没有认识,所以很多人都拒绝参加这种活动。另外资本主义国家的竞选要耗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克里和布什的竞选已经达到两亿美元了,这有利于掌握巨大财富的资产阶级利用各种渠道来控制选举,这是资本主义统治稳固的根本原因。美国工人阶级的力量大不大?相当大,但是参与不到选举中去,工人根本不可能筹集到这么大量的财富来参与竞选,连个声音都没有。有的人说美国的选举怎么也没有动摇资本主义的统治,我们为什么不能用这种方法来巩固共产党的统治呢?其实美国的选举只是形式,真正使他们的统治稳固的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我们现在基层的选举也出现这个问题,用粮食和酒席来贿选,谁有钱谁摆的酒席多。我们的民主建设这样搞下去,那最后还不是有钱人的民主。台湾的陈水扁,他集会一下子能邀集有一百多万人,那都是用钱发动起来的,然后还每个人给盒饭,用汽车拉过去。所以在有阶级分化的社会里搞这种民主是有危险的,是要好好考虑的。当然这种制度对于稳固资产阶级的统治有直接的意义。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资本主义的法治出现了新的特征,法治的原则从三个角度被动摇了。第一个角度是法西斯化,出现了希特勒的法治。第二个是议会的立法权弱化。第三个角度就是社会化。第一个角度我就不展开了。
第二个角度是议会的立法权弱化。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宪法按说是三权分立,但是现在美国的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三军统帅,管理国家的一切行政机构和事务并享有行政立法权。在现实当中越来越不能实现三权分立了,总统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趋于膨胀,司法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享有对各种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权(相当于我们国家的检察院),行使司法权。而法院通过判例享有立法权,所以法官既有司法权又有立法权。美国联邦的九名法官实行终身制,但州法院的法官是由州议会任命或者选举产生的,常为兼职,年年更换,没有什么独立性。有些法官不拿薪酬,本来就是大资本家,他有兴趣当法官就可以申请到法院当法官。这种制度是英国人传下来的,英国有一种治安法官,就是地方的开明绅士自愿到法院当法官,完全不拿薪水。当然,美国的法治还有无处不在的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私人侦探和大规模的黑社会如影相随,随时行使法外的“权力”。所以大家不要以为真的有三权分立。
虽然有的学者鼓吹立法权是主权权威的具体体现,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必须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立法机关拥有的只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主权,甚至在整个国家中找不到主权权威。所以,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才有真正的人民主权,就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归人民代表大会,所有的国家机关都从人民代表大会创立出来,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国务院,都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个角度就是社会化。公法私法分不清了,在主要发达国家内,国家垄断和国有企业也都建立了。基于环境保护、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社会保障等要求,各国制定了大量的既不属公法也不属私法的社会法。美国的国有企业比我们发达得多,美国国有资产的数量比我们多得多,但是这个总数量有多少,出于意识形态考虑,这绝对是美国国家最高机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美国“911”被炸掉的世贸大厦,那是100%的国有资产,爆炸案发生以后所有赔偿是全部由国家支付。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这个程度了,必须实行国有化和社会化,这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马克思说社会主义终将战胜资本主义。我们现在还国退民进,这是开历史的倒车。
(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
下面我们来看中国的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中国的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共产党改变了对国家管理的形式,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五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个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党中央提出来的。
第一点是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政法工作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过去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是依政策治国,现在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了,因此转变成依法治国。这里的依法治国应当理解成共产党在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依法治国,而不是别的依法治国。有的人把依法治国理解成法律至上,这是不对的。我刚刚说了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它不能至上。对于这种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只能是由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过去是依政策执政,现在是依法执政,都是对共产党来说的。
在依法执政上,有一个大的问题是要反特权。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都提出来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是法外之民。在现实中,确实有这种差别,这是封建等级制度的残余。认为法律只管他人,不管自己,这是在现实生活当中非常常见的特权思想,因此在司法机关的法治理念教育中这是一个重点。
改革开放二十年多的实践证明,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是我们现在还是有进展,二十年前我们有多少律师、法官、法院?那时法院破破烂烂的,公安局的汽车追不上抢匪的汽车。现在我们政法机关的装备提高了,法律系的学生和律师也这么多,普法教育也进行了。现在的重点问题是依法办事,特权思想这么重,还做不到依法办事。
第二点是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政法工作必须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我们国家按照宪法的规定,还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问题是“执法为民”的“民”指的是什么。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毛主席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就说,人民这个概念是不断变化的。原来是人民的现在不是人民了,原来不是人民的现在是人民了。原来地富反坏都不是人民,现在资本家都成了人民,他们与工人、农民的矛盾当然是人民内部矛盾。新农村建设有一个动向,就是让农民出来打工,让城里的房地产开发商到农村去开发,小岗村就是这么搞。原来小岗村一直不能致富,还指望他们觉悟提高后真正走集体化道路致富,现在却“觉悟”成按七十年把土地使用权全部转租给上海的房地产开发商了,村民都出去打工,而且实际上永远回不了家乡了。这跟当年的“羊吃人”差不多,把农民赶进城市以解决“民工荒”。问题是农民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障水平这么低,能解决他们致富的问题吗?
我们在分析“执法为民”时一定要分析“民”指的是什么,是指有钱的“民”,还是广大人民,而不能简单提“执法为民”。我在法院作报告就向政法干部强调说执法机关不要嫌贫爱富,对有钱人的案子认真办,对穷苦群众的案子则能拖则拖,潦草应付。
执法为民还有一个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的问题。选举制度也是民主制的一部分,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提出来,巴黎公社实行的是普选。因此有人说我们不实行普选是不民主,但是我认为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是符合我们的经济基础的,符合我们的国情。马克思提的是一个城市可以实行普选,我们这么一个13亿人口的国家现在能做到基层普选已经很不错了,而且还出了这么多的问题,像贿选、买选票。这说明民主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邓小平同志说“中国不能照搬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说我们要搞社会主义民主;说中国要是稿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要动乱,还有什么精力搞建设呢;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制度益处很大。”
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目标。我指的是共产党里的绝大多数,少数腐败分子不能代表共产党,我们党有能力的话要把他们清除出去。但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这些伟人都没有也不可能为我们提供现成的答案。它是需要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地探索的。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走弯路,就有可能失败,甚至有可能付出牺牲。但是不管有多少困难,我们共产党都不怕,都要坚持追求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关键是共产党要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要有坚强的领导。共产党要是方向不正确,走了资本主义道路,那就什么也不用说了。
我想在民主政治的问题上,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制度应该好于资本主义的民主制。资本主义的民主制是资产阶级专政,它使资产阶级的统治非常稳固,工人阶级想推翻他们非常难。如果我们国家建成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这样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工人阶级要翻身那就极难了,像美国这么强大的工人阶级都还做不到。我们知道二战胜利以后,拥有140万军队的法国共产党参加了资产阶级的民主选举,进入了资产阶级的政府,最后法共代表才得到一个副总理的位置,资产阶级绝对不会让共产党掌权的。所以说不要迷信三权分立,我认为还是人民民主专政比较好,适合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执政。关键是共产党要政策正确,方向正确。人民群众总是要在无产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专政之间选择。
第三点是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从法律上讲,公平正义是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的。前几年春节联欢会上范伟有一个表现现代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小品,范伟在台上一会儿当杨白劳一会儿当黄世仁。完全没有搞明白黄世仁和杨白劳的关系,他们是简单的债券债务关系吗?债权债务是法律关系,想说明这个关系,举什么例子都不能用杨白劳黄世仁。
我们可以提一个问题来讨论:黄世仁向杨白劳讨债合理吗,合法吗?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就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法律,什么叫公平正义。首先来讨论它合法吗?(听众:在当时历史环境下是对的。)对,黄世仁向杨白劳讨债是合法的,合的是当时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杨白劳肯定没有法嘛,他是被统治阶级,他这一方不存在法的问题。而且他还不起债,黄世仁把喜儿抢走也不违法。有的同学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说黄世仁太不人道了,可以用和平的方法,不要抢喜儿嘛。其实他有什么不可以的。因为封建法律就明确规定,还不了债可以用劳役抵债。他可以让杨白劳当长工,他也可以让喜儿去给他的老妈当丫头。用劳役抵债,完全合法。所以杨白劳只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只能是自己喝卤水自杀了。但是我们要反过来问,它合理吗? 它合的是谁的理?它合的是黄世仁的理。它合不合杨白劳的理?它合不了杨白劳的理。杨白劳不能去打官司告状,他没有地方讲理去,因为他在卖身契上按了手印了,卖身契是法律文书,他打官司也是输。杨白劳怎能认为这是合理啊?合理的话怎么要死啊?在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条件下,黄世仁占有土地,杨白劳是上无片瓦,下无寸土。这种社会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它保护了已经没落的生产关系,就是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它也是不合理的,在杨白劳看来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喜儿的未婚夫王大春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他参加了八路军,跟着共产党闹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夺取政权翻身做主人。什么叫打土豪分田地?打土豪就是抢土豪的财产分给农民,分田地就是烧掉地主的地契然后分田地给农民。合法吗?公平吗?合理吗?对封建地主土豪劣绅来说,这既不合法,也不公平、合理。但对于共产党、八路军领导的工人农民来说,既公平,又合理。如果这个理都否定的话,那我们共产党不是从一开始就不能革命吗?就是“匪”吗?国民党叫我们“共匪”,很对嘛。我们叫蒋介石他们“蒋匪帮”,也很对。所以说法律、公平、公正本身有阶级性和历史性。泛泛地、抽象地解释历史的人,说明他们缺乏起码的政治知识,没有最起码的法律理念。欠债还钱怎么叫天经地义啊?欠的是什么债?是阶级债。我们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欠债不还依据现在的法律处理,不是杨白劳黄世仁那个历史年代和社会制度的法律了。了解了这一点,就不能那样随便举例子,不能因为杨白劳黄世仁的故事家喻户晓,就可以任意炒作。
公平正义对于立法和适用法有不同的要求。
对于立法来说,公平公正指的是要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现有发展水平和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公平公正的要求,不能超出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另外立法还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比如说我们现在社会生产力这么低,如果非要在法律上规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那就不公平不公正了。所以在现实条件下,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是比较公正的。按资分配,那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我国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不能完全消除剥削,应允许私有企业发展。但是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现在所谓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有剥削的成分在里边,这个剥削到底公正不公正?符合不符合我们现在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承认有剥削,但是剥削的力度,剥削的量有多大是允许的?这就存在公平公正的问题了。国家完全可以立法规定最低工资是多少,必须按时足额发工资,企业必须提供什么样的劳动条件。这完全可以做到。这才叫立法为民嘛。要是看着现在的血汗工厂对工人进行残酷剥削,国家完全不管的话,那叫什么公平公正?那就等于让资本家任意剥削。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平公正都不能认可的立法,那就没有公平公正。
所以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到底是什么?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立法进行道德和伦理的论证。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产生共同的理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就是道德理念的重建。整个社会对于共同价值能不能达成一个共识,这个共识怎么才能在法律上反映出来?这是现在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党中央提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在立法的时候公开草案,让全国人民讨论,例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的讨论,数万群众发表了意见,这在过去是很少见的。这就是要通过民主的途径寻求在对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立法。我认为这是在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民主立法的伟大探索,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我们还应该更勇敢、更公开地进行这种民主立法的探索,还应动员更多的人民群众参加到这种民主立法活动中来。
另外“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不适用于法律领域,公平正义应该是法的首要价值,它对一切其他的法价值都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像“秩序”这样的基础性法价值,也是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才有合理性。
对于法的适用来说,公平公正是指法的适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合理的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一般来说,合法也即是合理,就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要求。但是有些法律特别原则。我们国家的法律很多就是这样的,一个案子办下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法律规定一般为法的适用留有一定余地,使执法、司法机关能根据案件的情况处理得更加合理公正。比如对于杀人,刑法就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么大的幅度就给司法留下了余地。民事法律更不用说了,只要不违法,就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政法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处理的结果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幅度应当相当。例如定罪量刑,就要“罪刑相适应”,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而且对于同样的案情要同样地处理,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四点是服务大局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有人说服务大局怎么成了法治理念了?政法工作是要考虑大局的。司法机关要有大局意识,不能只考虑本部门利益和只从本部门利益出发。
首先,政法工作要解决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法律的手段重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在法院讲课的时候也一再地说,法律要重点保护劳动人民。为什么?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收入分配和富裕程度有一定程度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候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政法机关加以保障。《劳动法》、《社会保障法》都对劳动人民有直接的重要意义。国家机关对那些违反劳动法而以超经济手段残酷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取缔。不能说为了招商引资就要置劳动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这考虑大局了吗?最后矛盾要激化了。今天上午我有几个学生返校看我,说广东那边三千农民围攻政府。我的学生在公安厅工作,说他们公安厅很紧张。我认为不解决劳动人民的实际问题,最后激化了矛盾,那就是没有大局意识。当然问题主要不在公安机关,他们只不过是派到第一线去了,主要的问题还在于政府行政部门没有合理解决像拆迁占地、划分土地不合理,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等问题。我认为政法工作照顾大局就是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
其次,就是要反对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屏障的观点。司法是政法工作的一部分,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更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社会两极分化、分配不公的矛盾仅靠司法能解决吗?司法机关不过就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它与其他国家机关只是分工的关系。必须要所有国家机关配合起来,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的为人民服务,共同解决社会矛盾,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服务。
再次,顾全大局要求执法工作还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现在要纠正法院的冤假错案非常难,所以很多案件是打了官司还要上访(涉诉上访)。由于众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的适用可能会出现错误,造成错案。不仅在错误倾向干扰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错案,就是在路线、方针正确,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很难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
一切冤、假、错案不管在什么条件下发生,适用法的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立即纠正,不纠正就是继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反对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为借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的观念和做法。只有认真纠正一切冤、假、错案,才能取得人民的谅解,取得人民的支持,否则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望,失信于民。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当为人民的利益坚持正确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的,这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是服务大局的重要表现。
第五个是党的领导理念。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法治本来就是共产党执政的一种方式。所以共产党领导立法,共产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共产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本来法律就是党的政策的一种表现,党的政策首先试行,试行成熟取得一定经验以后就制定成法律。法律的灵魂就是党的政策。所以贺卫方他们提司法独立,就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共产党要求独立,我的文章说他是“企图夺取国家的司法权”,就是企图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共产党“夺取国家的司法权”。当然贺卫方说得挺清楚的,说共产党应该从学校撤出去,从司法机关,从军队撤出去。以后他们还会要求共产党从政府撤出去,也就是完全取消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
我们法律规定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司法独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将审判权交给法院行使,把检察权交给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也无权干涉。但是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干涉。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汇报工作。其实连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但是不叫汇报,叫听证会。美国议会经常开听证会。议员对哪个官员或哪个事件有疑问了,就可以组织听证会。国家的治理模式都有相通之处的。所以资产阶级自由派宣扬司法独立实质就是主张政法机关摆脱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就是强调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指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党领导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严格依法办事。这实质上就是忠实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原则上是一致的。这对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都是有重大意义的。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政法干警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动摇。因为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人民走社会主义主义道路。
总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组成部分。
谢谢大家!(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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